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于1921年7月23日至8月初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號(現(xiàn)興業(yè)路76號)和浙江嘉興召開。上海的李達、李漢俊,北京的張國燾、劉仁靜,武漢的董必武、陳潭秋,長沙的毛澤東、何叔衡,廣州的陳公博,濟南的王盡美、鄧恩銘,旅,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三重一大存在問題具體體現(xiàn)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三重一大存在問題具體體現(xiàn)6篇
【篇一】三重一大存在問題具體體現(xiàn)
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要召開黨委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議題。議題原則上由主要領導提出并確定,也可由黨委成員提出,報請主要領導確定。
(二)會議準備。議題材料由分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準備。對重大問題和重要議題,在會前要充分調研、協(xié)調和論證,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準備可供選擇的方案。黨委會議的召開時間和議題應提前通知各參會人員。
(三)會議討論。會議由書記或書記委托的黨委成員主持,實行一事一議。
(四)作出決定。在黨委成員集體討論的情況下形成統(tǒng)一意見,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對需表決的,會議實行逐項表決,每位黨委成員的表決意見記錄備查。表決后,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由主持人宣布正式決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應暫緩決定。
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黨委成員原則上應全體到會,以超過應到會成員數(shù)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形成決定。
根據(jù)研究議題的需要,可請相關人員列席黨委會議。列席人員可就相關議題發(fā)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黨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做好會議記錄,《黨委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名稱、時間、主持人、參會人員、列席人員、請假人員、記錄人員,每項議題討論、表決情況及最后決定意見和形成決定的依據(jù)和理由。
實行黨政主要負責人末位發(fā)言制度。黨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黨政主要負責人在其他黨委委員意見全部發(fā)表后,再發(fā)言。
對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決定的,黨委書記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其他班子成員通報。
【篇二】三重一大存在問題具體體現(xiàn)
“三重一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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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推動局黨政領導班子民主、規(guī)范決策,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
(一)重大決策
凡涉及我局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關系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于重大事項決策的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的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和落實;
2、我局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實施方案的制訂和調整,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要點(計劃)的制定;
3、年度經費決算、預算的制訂和調整;
4、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5、局黨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重大問題;
6、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以及系統(tǒng)內機構及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
7、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建立、修訂與廢除;
8、重大責任事故、突發(fā)事件、法律糾紛的處理;
9、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本系統(tǒng)股級干部的任免及機關干部的交流;
2、機關支部黨員的發(fā)展及處置;
3、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的推薦和初審;
4、科級后備干部的推薦和初審;
5、各類優(yōu)秀、先進候選人的推薦和確定;
6、其他需要討論研究的事項。
(三)重要項目安排
1、涉及本系統(tǒng)的各類重大基本建設和修繕工程項目;
2、未列入預算的不動產購置等;
4、本系統(tǒng)所屬的房屋、國有資產的處置;
5、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的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未列入預算項目,單項支出在2萬元以上的資金款項的支出;
2、2萬元以上專項資金的使用;
3、局制定的各類工作目標考核獎金懲的兌現(xiàn);
4、其它大額度資金的安排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集體決策規(guī)則和決策程序
(一) 決策的議事規(guī)則
1、凡需局長辦公會決議的事項,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能臨時改動會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改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集體決策議決事項,應遵循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4、“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
(二)民主決策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擬提交會議討論,由主辦該事項的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局長審定是否提交會議決定,凡需會議決策的事項在提交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決策之前,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
1、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2、召開會議時,由局長召集并主持會議,行政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參加會議。
3、根據(jù)工作需要,會議也可以以黨組擴大或局長辦公擴大會議形式召開,股室負責人列席會議。
4、“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按照規(guī)定程序,除遇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領導班子會議召開前三天送達參加人員,并保證其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5、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規(guī)定的與會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
6、表決應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表決事項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shù)的半數(shù)以上為通過,未到會人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表決票數(shù)。
7、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fā)現(xiàn)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shù)人的意見執(zhí)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出決策。
三、“三重一大”事項的組織實施
1、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由局辦公室負責督辦。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對集體形成的決議,全體班子成員必須執(zhí)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zhí)行。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必須無條件服從。
3、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未能及時召開會議進行討論的,經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可酌情處置,但事后應當及時向領導班子通報情況。
四、責任追究
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l.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zhí)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征得其他成員同意,個人或少數(shù)人決定的;
3、領導班子成員不執(zhí)行或不正確執(zhí)行集體決定、不按照集體決定履行自己分工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4、領導班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5、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6.其他因違反本規(guī)定而造成失誤的。
【篇三】三重一大存在問題具體體現(xiàn)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為規(guī)范領導干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止決策失誤,提高領導干部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機關關于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方面的監(jiān)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圍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一)重大決策包括:
1、統(tǒng)計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問題;
2、行政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wěn)定、區(qū)級以上榮譽人選推薦、對干部職工的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3、機關管理過程中對人、財、物所作出的宏觀管理上的重要決策、決定;
4、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級以上干部任免和調整;
2、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的人事調整;
3、后備干部人選推薦;
4、工作人員的調入和調出。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包括:
1、房屋基本建設、修繕、改造在二萬元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
2、動用資金在二萬元及以上的其他項目;
3、國有資產出租出借;
4、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及決算報告;
5、各項普查及專項調查資金使用項目。
二、“三重一大”的決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決策
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經書記、局長、隊長或分管領導醞釀,提出初步設想,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后做出決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科級干部的任免,應通過個別醞釀、組織考察、征求意見、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做出任免決定。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
1、重大項目的安排必須由承辦科室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隊長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2、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科室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隊長辦公會和黨組會討論決定。
3、機關一次性支出在一萬元以內的由主管財務的局隊領導審批;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由主管財務的領導和局長共同審批;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提交局隊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五萬元以上的提交黨組會討論決定,形成決議后實施。
4、凡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物品,必須通過局隊辦公室統(tǒng)一進行采購。
三、“三重一大”的監(jiān)督管理
1、局隊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帶頭執(zhí)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guī)定,并要求所主管的科室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問題的工作會議、局隊長辦公會、局黨組會,必須有詳實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3、對于凡未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或未按規(guī)定要求簽字的,局隊辦公室拒絕加蓋公章,涉及資金支出的財務部門拒絕撥款報帳。
4、對于未按規(guī)定程序選拔的干部,局隊人事科不予辦理任免手續(xù),并必須糾正。
5、嚴格實行政務、財務公開制度,干部任免、獎懲及財務支出等事項,按規(guī)定進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6、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對“三重一大”所規(guī)定的事項的進行監(jiān)督,并將檢查監(jiān)督結果向黨組會匯報,必要時向全體干部職工通報,對違反規(guī)定的責任人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1、未按規(guī)定內容、范圍、程序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
2、擅自改變領導集體決定或不按領導集體做出的決定辦事的;
3、擅自泄露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4、弄虛作假,騙取領導集體做出決定的。
屬于個人責任的,在單位職權范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jié)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jié)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不屬單位職權范圍內的,報上級組織處理。
屬于領導集體責任的,在單位職權范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jié)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限期糾正;情節(jié)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主要領導代表班子要做出書面檢討;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報請上級組織做出處理。
【篇四】三重一大存在問題具體體現(xiàn)
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實施方案
為了切實將“三重一大”制度在實踐中加以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強我院黨政領導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設,促進班子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規(guī)范化,提高班子的決策水平和決策能力,為醫(yī)院的發(fā)展建設提供制度保障,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 (一)積極改革和完善領導方式,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 (二)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執(zhí)行。
? (三)院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被濫用。
一、集體決策機構
(一)院黨政班子會為集體決策機構。
(二)院黨政班子會議正式成員為院長、黨支部書記、副院長、黨支部副書記、黨支部委員。根據(jù)工作需要由院長或委托副院長確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同志及有關人員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院黨政班子會由院長或委托副院長主持,院辦主任參加會議并負責安排做好會議記錄。???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
(一)重大事項決策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部署的實施方案,涉及醫(yī)院全局的重大決策。
2.醫(yī)院中長期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總結,階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醫(yī)院改革方案;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
3.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部署和活動安排,重大表彰和處罰。
4.黨組織、黨員隊伍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的重大問題,包括支部設置、發(fā)展黨員、制定規(guī)章、換屆選舉、民主評議黨員方案等。
5.人事調配,包括人員的調進和調出,錄用和招聘大中專畢業(yè)生,院內跨部門調整和醫(yī)生調整科室等。
6.工會、團委、婦委會提交的需由黨委研究的事宜,知識分子、統(tǒng)戰(zhàn)工作和離退休干部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7.醫(yī)療、護理、教學、科研和行政后勤等方面需要提交黨委會、行政領導班子會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推薦機關職能部門正、副職人選。
2.全院臨床醫(yī)技科室科主任、護士長的任免。
3.醫(yī)院后備干部推薦、選拔。
4.醫(yī)院的院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和領導小組的建立、調整、撤消及人員組成。
5.重要崗位人事調整。
6.高級專業(yè)人才的引進與安置。
7.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拔尖人才及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黨代會代表候選人的推薦選拔。
(三)重要項目安排1.醫(yī)院國有資產處置。
2.重要設備購置。
3.基本建設、裝修改造。
4.新技術、新項目的引進。
5.對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醫(yī)院每年經費的預決算
2.大宗物品采購和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資金。(指涉及金額在3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購置、基建、修繕等項目資金)。
3.獎金、福利。
4.未列入預算的10萬元(含10元)以上資金使用。
5.醫(yī)療糾紛的賠償(指醫(yī)療糾紛賠償金額在10萬元以上)
6.對外投資、貸款、擔保。
(四)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guī)則
1.黨政班子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況,可由院長、書記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
2.凡需黨政領導班子會議決定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黨政班子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會議方為有效。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會議方可舉行。黨政班子成員應按時出席會議,不得隨意缺席,因緊急事務不能出席須事先向黨支部書記請假。根據(jù)需要可召開黨政班子擴大會議,召開黨政班擴大會議由院辦公會確定。黨政擴大會必須有半數(shù)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行政領導班子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與會人員應按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者須事先向院長請假。
三、集體決策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醫(yī)院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規(guī)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醫(yī)院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階段:
(一)醞釀決策
1.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經院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醞釀,提出初步設想并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交院總支會集體討論。
2.涉及干部任免,應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由院人事科提出初步意見,通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征求意見等必要程序,提交院黨政班子會議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局后備干部、局以上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確定,局管干部考核、獎勵、分配和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均須經必要程序后提交院總支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3.涉及重大項目安排,必須由相關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和報告,經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在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的基礎上,提交院政班子會討論決定。涉及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部門、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院財務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在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的基礎上,提交院黨政班子會討論決定。
4.“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院分管領導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5.提請院黨政班子會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guī)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院黨總支會召開前送達參加人員,并保證其有必要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在院黨政班子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黨政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院長、書記主持會議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fā)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fā)表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fā)現(xiàn)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shù)意見執(zhí)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
2、院黨政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
(三)執(zhí)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黨政班子會決策后,由院黨政領導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院長、書記明確一名領導牽頭。由院辦負責督辦、催辦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zhí)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院黨政班子會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院黨總支會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院黨政班子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zhí)行。
4.會議議題由職能部門事先搞好調查研究,擬訂出解決的預案,由主管領導審批報院辦、院辦呈報院長、書記同意,列入會議議題。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能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黨政班子會必須增加議題時,由院長、書記確定。
5.黨班領導班子會必須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指示為依據(jù),以醫(yī)院的實際為基礎,自覺從全局利益出發(fā),不能片面強調個人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忽視其它工作。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集中正確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6.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一般應首先由分管領導報告情況或由分管領導指定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說明情況,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
7.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對于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黨政班子會雙方人數(shù)接近時,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按多數(shù)人意見執(zhí)行。領導班子會議有爭議事項,如遇有時限要求的,主持會議的院長有權做最后決定。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黨政班子出決定,應采取表決制。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以同意人數(shù)超過應到會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為通過,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表決方式為舉手或票決。
8.凡前次黨政班子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一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凡前次領導班子會議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開會復議,必須有一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9.在討論與本人及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10.會議要由專人做好記錄,對會議討論通過的決議,黨政班子會需頒布的文件或會議紀要由院長、書記審核后簽發(fā)公布。領導班子會議需頒布的文件或會議紀要由院長(或院長委托其他成員)審核后簽發(fā)公布。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1.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落實部門和負責人。
12.醫(yī)院決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大宗材料、設備采購,藥品、醫(yī)用耗材,按國家規(guī)定需要招標的,必須嚴格按照招標程序進行,招標結果報告院領導班子會。
(二)監(jiān)督檢查
黨政班子會決定的事項,由院辦負責催辦,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院長、書記匯報。審計部門根據(jù)職責權限對決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并提出糾正建議。
(一)醫(yī)院領導班子成員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帶頭執(zhí)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guī)定,并督促科室嚴格執(zhí)行。
(二)凡涉及“三重一大”的問題的有關會議,必須有詳細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三)對于凡未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或未按照要求簽字的,辦公室拒絕加蓋公章,涉及資金支出的財務科拒絕撥款報銷。
(四)嚴格按照規(guī)定實行院務公開。干部任免、獎懲及財務支出等事項,按規(guī)定進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
五、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內容、范圍、程序報醫(yī)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
(二)擅自改變由醫(yī)院領導班子集體決定或不按集體決定辦事的;
(三)擅自泄露醫(yī)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
(四)弄虛作假,騙取醫(yī)院領導班子集體作出的決定;
對違反“三重一大”規(guī)定的個人,按以下形式追究責任:情節(jié)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jié)較重的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上報上級給予主要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建議調離崗位。
對違反“三重一大”規(guī)定的領導集體,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jié)輕微的,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查自糾;情節(jié)較重,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領導集體向上級黨組織作出書面檢討;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領導集體請求上級給予改組或解散。
本實施方案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篇五】三重一大存在問題具體體現(xiàn)
第二章 “三重一大”決策內容及范圍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和黨組會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省公司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省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省公司黨的建設和安全穩(wěn)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一)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guī)、上級重要決定、決議和重要會議精神的重大措施。呈報集團公司和省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要請示、報告。
(二)省公司的重大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和計劃。
1.省公司重大發(fā)展戰(zhàn)略和發(fā)展規(guī)劃。
2.省公司重大改革措施和實施方案。
3.省公司與其他公司經營合作方案。
4.省公司年度財務計劃。
5.省公司年度生產經營發(fā)展計劃。
6.省公司人工成本年度預算。
7.省公司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預算。
8.省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年度各批次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省公司的重大制度和辦法。
1.省公司運營管理模式調整事項。
2.省公司的重大機構編制調整方案。
3.重大生產經營方針政策。
4.省公司薪酬福利基本分配制度和省公司管理的領導班子薪酬分配制度。
5.省公司對市州郵政局、直屬單位和控股子公司績效考核辦法和考核結果。
6.各類鼓勵市州局、直屬單位、縣(市)局重要獎罰政策和競賽辦法。
(四)重大資產調整
1.資產損失核銷:固定資產以及比照固定資產管理的長期資產,正常報廢單項資產凈值30萬元(含)以上,或者一次性正常報廢資產凈值100萬元(含)以上;非正常報廢單項資產凈值10萬元(含)以上,或者一次性非正常報廢資產凈值50萬元(含)以上。
2.重大資產處置:固定資產以及比照固定資產管理的長期資產,出售單項資產價值80萬元(含)以上,或一次性出售價值100萬元(含)以上,或一次性減值80萬元(含)以上。房屋、土地的非公開轉讓以及非公開置換。
3.國有產權變動:境外新增,境內新增、處置股權等投資行為。
4.省公司增減注冊資本,收購或者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5.其他重大資產調整事項。
(五)企業(yè)破產、改制、兼并重組、國(境)外注冊公司、利益調配等方面的重大決策。
(六)省公司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的重要決定和重要部署
(七)工會、共青團工作、統(tǒng)戰(zhàn)工作、老干部工作方面的重大決策。
(八)精神文明建設方面重大決策。
(九)企業(yè)文化體系建設的重大決策。
(十)安全穩(wěn)定方面重大決策。
(十一)省公司內部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
(十二)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省公司黨組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
(一)省公司管理的三級副及以上領導、非領導職務人員的選拔和任用。及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任用。
(二)三級副及以上人員選拔標準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薦。
(三)省公司后備人才隊伍的確定。
(四)企業(yè)應屆大學生招聘、員工技術職稱評聘、勞務工轉聘。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省公司資產規(guī)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大型租賃項目,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一)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金額過80萬元的。
(二)省公司重大項目立項。重大項目為: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省公司直管或核準的土建和工藝項目,縣(市)局及以上機構的新建(購建)辦公樓項目,省公司集中采購項目,投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全網信息化項目,以及未列入省公司年度投資預算但因特殊原因需要立即立項的80萬元(含)以上項目。
(三)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
(四)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省公司或者集團公司所規(guī)定的省公司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貸款、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1.除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收支兩線運營資金外,涉及單筆200萬元及以上的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2.除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外,涉及單筆100萬元及以上的預算外資金調動和使用。
3.除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外,涉及單筆100萬元及以上的非生產性支出項目。
4.捐贈、贊助資金使用。
5.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篇六】三重一大存在問題具體體現(xiàn)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涉及的主要事項
(一)重大事項方面
1、廠的發(fā)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2、國有產權變動;固定資產報廢、減值準備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壞帳準備計提及核銷;報廢成套裝置處置和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盈盤虧處理。?
3、廠年度投資計劃、生產經營計劃、業(yè)績目標、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決算;礦區(qū)服務事業(yè)部年度投資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
4、廠內部科級以上機構設置、變更、職能調整、定員編制。
5、涉及廠生產、經營、安全等管理方面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修訂與廢除。
6、涉及廠重大生產、安全、環(huán)保、穩(wěn)定等公共突發(fā)事件處置及防恐工作。
7、廠業(yè)績考核、薪酬分配、工資調整和各項獎金的使用方案;企業(yè)年金、各類保險、幫困救助基金、療休養(yǎng)、體檢及相關利益群體生活補助。
8、年度員工招聘、錄用;外單位人員調入及違紀員工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9、重大訴訟案件。
10、召開廠黨代會、職代會、團代會籌備方案;黨委年度工作報告、重大活動部署、黨建工作制度制定及工會、共青團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11、精神文明建設、廠務公開、綜合治理、保密工作等重要問題。
12、各類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定與獎勵,以及國家、集團公司、省市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的推薦。
13、其它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方面:
1、負責管理的領導人員選拔具體標準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薦;
2、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包括重要管理崗位人員)、所屬二級單位班子成員的選聘、任免;
3、科級領導人員評選先進、紀律處分及組織處理。
4、向集團公司提出的領導班子副職人選的選拔任用建議或推薦意見;
5、科處級領導人員后備人選的確定和調整;
6、技術、管理和技能專家的聘任及向上級推薦高級專家人選。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方面:
1、年度申報投資項目及安全生產、技措、環(huán)措、安措、零購更新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劃和批次投資計劃。
2、年度計劃外追加投資規(guī)模及項目;非生產類形成固定資產專項物資需求計劃。
3、年度科研項目計劃和批次投資計劃。
4、固定維護、檢驗檢測費用,日常檢維修年度計劃及費用總額。
? 5、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和采購、施工總承包及設計、采購總承包模式的工程承發(fā)包項目;
6、新產品開發(fā)、重大銷售合同、自銷新產品價格的確定、信息化建設等;
7、承包商、供應商、服務商市場準入單位全年綜合評審結果;臨時市場準入單位審批和緊急事項臨時準入事后報告。
8、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方面
1、年度大額度資金使用預算;
2、預算外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大額資金使用;
3、大額度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對外廣告、捐贈、贊助費用支出;
4、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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