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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吸煙管理制度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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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是指一定組織中的管理者,通過實施計劃、組織、領導、協調、控制等職能來協調他人的活動,使別人同自己一起實現既定目標的活動過程。是人類各種組織活動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種活動。近百年來,人們把研究管理活動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統稱為管理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企業吸煙管理制度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企業吸煙管理制度3篇

【篇1】企業吸煙管理制度

餐廳控禁煙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的開展控煙工作,保障公眾健康,創建良好的餐飲服務環境,創建無煙衛生飯堂餐廳,結合我餐廳實際,特制訂該控煙工作管理制度,請全體員工嚴格遵守。

一、餐廳內落實無煙環境:

1 、餐廳和飯堂就餐場地內明顯位置(入口處、工作場所)張貼禁言標示及投訴電話號碼標牌,并保持標志和標牌完整、清晰;

2、 落實餐廳內所有員工在工作場所禁止吸煙;

3、 工作場所明顯位置設立控煙告示牌;

二、全體員工均是控煙義務宣傳員,負有勸阻吸煙的責任和義務:

1、 均有義務進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監督;

2、 均有義務對客人進行控煙宣傳;

3、 設立控煙管理登記本

【篇2】企業吸煙管理制度

工地吸煙管理制度

一、使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禁止吸煙(以下簡稱為禁煙)的基本原則、職責,禁煙區的范圍、處罰及檢查考核內容,本制度適用于工地內禁煙的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則

嚴格流動火種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三、管理職責

1、禁止吸煙的工作由安質部負責。

2、工地安質部負責禁止吸煙的檢查監督工作,對違反規定者進行處理。

3、各部門領導負責本部門范圍的禁止吸煙的日常管理。

四、禁止吸煙的范圍

工地作業區內,四周以圍墻和駁坎為界。

五、處罰規定

1、工地所有員工在禁煙區內吸煙一經查實,一律作違規處理,并與該施工隊伍總體管理考核績效掛鉤。

2、各施工隊人員在禁煙區內吸煙一經查實,除處罰直接責任人以外,同時對施工隊負責人罰款200元,累計多次的加大施工隊的處罰力度并責令限期整改。

3、凡在各部門所管轄的衛生區內發現煙頭(煙灰或聞到煙味),在無法查明具體責任人的情況下,按《工地管理考核細則》執行。

4、外來人員未登記進入施工區吸煙的,對本工地門衛值班人員給予警告一次,工地現場負責人未勸阻的將予以警告。

5、特殊情況下如需設吸煙點,由部門申請,經安質部審核,報項目部批準后,方可執行。

6、項目部員工在上班時間內,不準離崗到施工區外吸煙。

【篇3】企業吸煙管理制度

禁止吸煙管理規定

吸煙有害健康,被動吸煙危害更大。在公共場所吸煙不僅是一種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習慣,更是對公共場所環境、周圍人群的一種嚴重危害。為樹立和展現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養成良好文明的生活習慣,創造文明、潔凈、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特制定《北京商務中心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煙管理規定》,規定如下:

第一條 公司所有辦公場所和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包括下列區域和場所:

(一)公司內部公共辦公區域;

(二)各會議室、接待室;

(三)個人辦公室;

(四)男、女衛生間內;

(五)電梯內;走廊、樓梯(含疏散樓梯)、過道;

(六)公司其他在外辦公區;

(七)其它相關公共場所。

第二條 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煙區域內吸煙。

第三條 公司所有禁止吸煙區域內設置醒目的禁煙標志,不得設置吸煙器具,不得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第四條 公司所有室內辦公區域及室內其他區域內不設立吸煙室(為無煙區),吸煙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煙區域。

第五條 公司創建無煙單位領導小組在禁煙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煙標志;

(四)組織開展無煙標兵科室創建活動;

(五)其它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司各位員工在禁煙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禁煙規定和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二)對違反制度的行為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三)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協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四)其它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在禁煙區域內發現有人吸煙,公司所有員工都有勸誡義務。發現禁煙區域內有人吸煙卻無人勸阻,部門責任人負有管理責任,扣除責任部門責任人 元。

第八條 公司員工在禁煙區域內吸煙,發現一次,懲戒 元。除經濟懲戒外,首次給予批評教育,第二次公開通報批評,對屢教不改者(1個月內違規吸煙超過4次,全年累計超過10次),取消當年度個人考核評先評優資格。

第九條 遵守本規定第一至八條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部門負責人帶頭不吸煙;

(二)吸煙者不應引導其他不吸煙者吸煙;

(三)積極組織員工學習控煙知識。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

  對吸煙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管理與自律相互結合,實行政府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守法、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財政投入,推進控制吸煙工作體系建設。

  第五條 本市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相關行政部門的控制吸煙工作,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監測、評估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在控制吸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煙的政策、措施,開展控制吸煙的衛生監督管理,受理違法吸煙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定期向社會公示查處情況。

  教育、文化、體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園林綠化、食品藥品監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煙草專賣等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或者領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開展宣傳培訓,組織監督檢查。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八條 本市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全市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九條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第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

  吸煙區的劃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和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二)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依法劃定禁止吸煙區域,制止違法吸煙和不文明吸煙行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實施全面禁煙。

  第十三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關記錄;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監控吸煙行為,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

  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和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

  第十五條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吸煙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建立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登記。

  第十七條 本市提倡減少和戒除吸煙行為。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制吸煙咨詢服務,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煙服務。

  第十八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支持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勸阻違法吸煙行為、監督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開展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戒煙服務等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學生吸煙,對學生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幫助吸煙的學生戒煙。

  教師不得在中小學生面前吸煙。

  第二十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

  禁止煙草制品銷售者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

  (二)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煙草制品;

  (三)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制品。

  第二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

  (三)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四)各種形式的煙草促銷、冠名贊助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控制吸煙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權進入相關場所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查看相關場所的監控、監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亂扔煙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通過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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