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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社章程范文(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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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章程與規則的關系類似于憲法和法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聯合社章程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聯合社章程4篇

第1篇: 聯合社章程

申請類 1.9 (共3頁)

xxx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名冊

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并對此承諾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名:

2014年8月26日

申請類 1.9 (第2頁)

xxx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2篇: 聯合社章程

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關于印發《XX省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

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川信聯發〔 〕36號

各辦事處、市聯社,各縣(市、區)聯社:

《XX省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制度(試行)》經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第一屆社員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經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四月一日

XX省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制度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保障農村信用社員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保衛工作應堅持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搶劫、防盜竊、防詐騙、防破壞、防涉槍、防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等,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農村信用社員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

第四條 安全保衛工作是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層層落實的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管理辦法。在單位評定綜合性榮譽稱號以及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全責任人評先、晉職、晉級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 省聯社、市、州辦事處(含成都、達州市聯社)、各縣(市、區)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簡稱縣級聯社,要設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保衛部門,縣級聯社單設保衛部門(人員不足的縣級聯社要力爭在兩年內完善機構設置),配置配強所需人員,配備統一服裝及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和現場勘察器材,確保安全保衛工作順利開展。

保衛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政審,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保衛部門負責人變動須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變動。

第六條 凡涉及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報告辦法》(銀合發〔 〕65號)規定及時上報上級保衛部門。

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七條 省聯社、各辦事處(含成都、達州市聯社)主要領導是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部署本單位和所轄農村信用社的安全保衛工作。其基本職責是:

(一)領導全轄、本級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及時貫徹落實上級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的實際研究部署安全保衛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管理目標,與本單位各部門負責人、下一級農村信用社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簽訂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

(三)加強保衛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定期聽取保衛部門的工作匯報,認真分析本系統、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現狀,及時研究保衛部門的建議,解決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四)組織有關部門搞好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五)組織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職業道德和法紀教育,督促有關部門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決定安全保衛工作的獎懲事項;

(六)認真落實領導帶班查崗制度。

第八條 縣級聯社的分管領導對本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監控機制,組織制定防范措施;

(二)及時了解和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對違規違紀行為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制止并進行處罰;

(三)對本級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應及時報告,組織保護好現場,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偵破;

(四)負責對保衛部門人員的管理,組織防搶防暴防火預案演練,解決保衛部門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第九條 農村信用社各營業網點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及時貫徹落實縣級聯社關于安全保衛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經常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和防范知識教育,組織防搶防暴防火預案演練,提高員工預防暴力侵害的能力;

(二)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和當地治安狀況,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與當地公安機關、鄰近單位簽訂治安聯防協議書;

(三)檢查本單位員工在營業、守庫、押運期間執行規章制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整改;

(四)及時掌握本單位員工的思想動態,對個別員工的反常表現,做到早發現、早教育、早控制、早解決,并及時向縣級聯社報告。

第十條 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有關業務管理和安全保衛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各級保衛部門是所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在本級單位領導和上級保衛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指導。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一、省聯社及各市、州辦事處保衛部門工作職責:

(一)統一協調、規劃本系統所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和公安部門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制定安全保衛工作任務,制定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督促有關部門對信用社職工進行安全保衛、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強要害崗位人員的管理,決定安全保衛工作的獎懲事項;

(三)加強保衛隊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定期聽取保衛部門的工作匯報,認真分析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現狀,解決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考核。檢查考核安全保衛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有關部門落實整改隱患措施。

二、成都、達州市聯社保衛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組織指導轄內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細則;

(二)研究部署轄內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管理目標,負責同轄內各縣級聯社簽訂安全保衛目標責任書;

(三)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保衛人員管理和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檢查安全保衛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考核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負責監督指導轄內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

(五)依據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對違反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及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六)負責組織指導轄內員工在營業、守庫、押運期間搞好防案演練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第3篇: 聯合社章程

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文件

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關于印發《農村信用社呆賬貸款

申報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信用社呆賬貸款申報核銷工作,促進全省農村信用社改革,省聯社制定了《農村信用社呆賬貸款申報核銷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已經省國家稅務局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聯社風險資產管理部反饋。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農村信用社

呆賬貸款申報核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信用社呆賬貸款核銷條件及程序,及時處置呆賬貸款損失,真實反映資產質量,準確核算損益,促進農村信用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的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呆賬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按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或法律規定,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資產。具體包括呆賬貸款、承兌匯票墊款呆賬、貼現墊款呆賬、信用證墊款呆賬、擔保墊款呆賬、信用卡透支呆賬、拆出資金呆賬等。

第三條 農村信用社應按規定提取呆賬準備。呆賬準備的提取和管理,按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關于當年度會計決算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呆賬貸款的認定

第四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01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呆賬貸款: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

(四)依法處置抵押物、質押物所得價款不足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

(五)貸款本金逾期2年,貸款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貸款,或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或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銷、解散在3年以上,進行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六)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處理的財產不足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無法收回的貸款;

(七)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呆賬或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其他貸款。

第五條 銀行卡透支形成的呆賬,依照財政部《銀行卡透支呆賬準備、壞賬準備提取及透支呆賬、壞賬和其他損失核銷的暫行規定》(財債字〔2000〕48號)進行認定。

第六條 發放助學貸款形成的呆賬,依照財政部《助學貸款呆壞賬損失核銷的規定》(財金〔2000〕158號)進行認定。

第七條 下列債權資產不得作為呆賬貸款核銷:

(一)借款人或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債權資產;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和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債權資產;

(三)農村信用社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資產;

(四)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債權資產;

(五)因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無法收回的債權資產,應由個人承擔責任的部分;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農村信用社債權資產。

第三章 呆賬貸款的申報核銷

第八條 呆賬貸款核銷的核準權限參照《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5〕77號)規定的標準確定。

(一)信用社發生的呆賬貸款損失每筆不足l00萬元的,由省聯社各辦事處、各設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市聯社)核準。

設區市國家稅務部門下放縣級國稅部門呆賬核銷審批權限的,縣(市、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簡稱縣級聯社)享有的核準權限為當地縣級國稅部門享有的審批權限,具體標準由省聯社各辦事處(市聯社)與設區市國家稅務部門溝通后確定。

(二)信用社發生的呆賬貸款損失每筆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由省聯社核準。

第九條 呆賬貸款核銷的審批程序。

(一)信用社風險資產管理人員對擬報核銷的呆賬貸款要逐筆查實,對符合呆賬認定條件的,向信用社主任提出擬報核銷意見,并由信用社呆賬貸款核銷審批小組(可由主任、信貸員、會計及稽核人員組成)審查認定后,按照第十條的規定備齊相關材料,經縣級聯社核準后,報有核銷權限的縣級國家稅務部門核銷。

設區市國家稅務部門沒有下放縣級國家稅務部門呆賬核銷權限的,由縣級聯社將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備齊,上報省聯社各辦事處(市聯社)核準后,報設區市國家稅務部門核銷。

(二)超過縣級聯社核準權限的,縣級聯社要將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材料上報省聯社各辦事處(市聯社)核準后,報設區市國家稅務部門核銷。

(三)超過省聯社各辦事處(市聯社)核準權限的,由省聯社各辦事處(市聯社)簽署意見,經省聯社風險資產管理部門核準后,報省級國家稅務部門核銷。

(四)信用社的一筆呆賬貸款,經認定審批后,若當年的呆賬準備不足以核銷時,按照國稅部門的規定,可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賬準備核銷,不必分年度申報審批。

第十條 呆賬貸款核銷申報材料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經辦信用社存檔和做賬務處理,一份由縣級聯社存檔,一份由核準的上級聯社存檔。申報材料一律印刷,不得涂改。申報核銷的相關材料接下列順序裝訂整齊后上報:

(一)農村信用社呆賬貸款核銷審批表(見附表);

(二)呆賬申報核銷報告;

(三)呆賬形成原因及責任稽核報告;

(四)企業破產申請書或關閉申請書、起訴書等;

(五)企業破產裁定書或關閉、解散批復、判決書等;

(六)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蹤證明、自然災害及損失證明等;

(七)債權申報書或強制執行申請書等;

(八)清算報告及財產分配報告或遺產分配證明;

(九)破產終結裁定書或執行終結裁定書;

(十)受償財產清單及入賬憑證(含以物抵債資料);

(十一)營業執照注銷證明;

(十二)擔保人已履行擔保責任證明;

(十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有關借據等;

(十四)核準或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貸款形成的呆賬核銷申報材料不包括上述(四)、 (五)、(八)、(九)、(十一)等項內容。

第四章 呆賬貸款核銷管理

第十一條 呆賬貸款申報核銷要嚴格追究損失責任。即申報核銷的每一筆呆賬貸款都必須查明形成原因,明確相應的責任人,包括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經業務發展、風險資產管理和稽核等部門認定后,將呆賬貸款應承擔責任的人員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視金額大小和性質給予相應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但債務人因經濟環境或不可抗力等非人為因素造成經營困難,相關責任人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后,仍未能清償的債務,可酌情免除相關責任人責任。損失責任未認定或責任人未處理的,呆賬貸款不得進行核銷。

第十二條 呆賬貸款申報核銷工作對外必須嚴格保密。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債權要建立臺賬管理和進行表外登記,單獨設計賬戶管理和核算。信用社要建立全套原始資料檔案,凡應以原件存檔的,必須保證以原件存檔;上級聯社要建立呆賬貸款核銷審查檔案,準確記錄審查人員及意見。呆賬貸款核銷及審查檔案要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保存和備查。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呆賬貸款申報核銷必須做到"賬銷案存",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要繼續保留追索權利,并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貸款表外應收利息及核銷后應計利息等繼續進行催收。

第十四條 信用社發生符合條件的呆賬損失,應及時申報,經國家稅務部門審批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申報的,經上級批準后可適當延期申報。信用社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第十五條 各級聯社(辦事處)的風險資產管理部門為呆賬貸款申報核銷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轄內呆賬貸款申報核銷的組織、指導工作。每年要安排對轄內呆賬貸款申報核銷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已核銷呆賬的真實性、賬務處理的及時性,有無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現象,核銷后的追索工作是否到位等。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糾正和改進意見。

第五章 違規處罰

第十六條 各級聯社(辦事處)應切實加強對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依據《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違紀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與債務人串通一氣,借呆賬核銷之機,謀取個人私利,損害農村信用社利益的;

(二)向債務人泄露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秘密,使農村信用社維護債權工作受到影響的;

(三)超越呆賬貸款核銷權限,違規核準的;

(四)呆賬貸款隱瞞不報,長期掛賬,掩蓋不良資產和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嚴重違犯呆賬核銷工作管理制度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縣級聯社自身需要申報核銷呆賬貸款的,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農村信用社申請核銷長期投資形成的損失以及各項壞賬損失,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4篇: 聯合社章程


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2017年12月5日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和做好農業、農村、農民工作的重要載體。
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本社)是省政府領導下的全省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負責領導全省供銷合作事業改革發展。
全省供銷合作社分為基層供銷合作社,縣級、市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省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第三條本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第四條本社的宗旨和目標是,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通過創新為農服務體系、創新基層組織體系、創新社有企業運營體系和創新聯合社治理體系,把全省供銷合作社打造成為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行業指導更有力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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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在推進全省城鄉一體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五條本社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本社財產屬于集體所有。本社理事會是本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
第六條本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對成員社負有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產監管和教育培訓的職責。
本社實行開放辦社,根據申請,可接納承認本章程、使用供銷合作社標識、并且簽署了社務指導關系協議、自愿加入的企業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社。
第七條本社加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為其成員社。第八條本社社址設在沈陽市。
第二章職能和任務
第九條本社職能和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省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領導全省供銷合作事業改革和發展。
二、按照省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的經營、儲備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三、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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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合作社的意見與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指導供銷合作社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
五、指導各級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推進基層社改造,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打造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臺,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參與美麗鄉村建設,開展教育培訓和科技服務。
六、組織各級供銷合作社實施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和新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建設,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參與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和產地集配中心建設,大力發展冷鏈倉儲物流體系。
七、創新服務方式,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和農村土地流轉。
八、依法履行社有企業出資人職責,監督、管理和運營社有資產,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承辦省政府及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社根據其職能和任務設立管理機構。
第三章成員社
第十一條本著開放辦社、聯合發展的原則,凡承認本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的本省各市級供銷合作社,其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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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服務的各類行業協會或聯合會、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均可申請加入本社,成為本社成員社或成員單位(以下統稱成員社)。
成員社的資產歸各成員社所有,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十二條成員社的權利是:
一、選舉或推薦全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代表大會代表;二、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三、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四、請求本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五、申請使用和監督本社合作發展基金;六、監督成員社股金的使用;七、以成員社名義開展活動;八、對本社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三條成員社的義務是: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本社決議;
二、向本社交納成員社股金和合作發展基金;三、向本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四、完成本社委托的任務;
五、維護本社及成員社的合法權益;六、接受本社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成員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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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本社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義務,情節嚴重的;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三、喪失法人資格的;
四、故意侵害本社和其他成員社的合法權益的。
第四章全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全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省社代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省社代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本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二、審議和批準本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三、審議和通過省社代會決議;四、通過或修改本社章程;
五、選舉本社理事會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選舉本社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七、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省社代會代表由成員社選舉或推薦。省社代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本社決定。第十八條省社代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本社召集。本社認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員社提出請求,省社代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本社成員社向省社代會提出的建議案,須在會前提交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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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召開省社代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項決議案須由參會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召開省社代會時,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五章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省社代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省社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組織召開省社代會、理事會全體會議,執行其決議;二、組織實施本章程第九條規定的各項職能和任務;三、研究部署本社重要工作,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促進成員社之間經濟聯合與合作;
四、代表本社履行出資人職責;
五、批準接納成員社或者取消成員社資格;六、行使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本社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本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是本社法定代表人。
在省社代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成員變動的,須履行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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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設常務會議,由理事會主任、副主任組成。理事會常務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如有必要,或者監事會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請求,可臨時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參會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設辦事機構,處理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對省社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社理事會對省社代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本社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工作完成情況;
三、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財政資金使用和企業重大投資、并購重組、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本社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提議臨時舉行理事會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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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理事會的重大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意見未被采納時,有權向省社代會反映;
七、指導成員社監事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監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者受監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監事會全體會議。
省社代會閉會期間,監事會成員變動的,須履行相關程序。成員社監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監事會組成人員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列席理事會常務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全體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參會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精干的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出資企業和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本社根據履行職能和任務需要,設立出資企業。
第三十三條本社理事會是出資企業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出資企業包括本社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
第三十四條本社出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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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納稅,對出資人投入的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本社對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三十五條本社出資企業要堅持為農服務方向和市場經濟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市場競爭力,拓展經營服務領域,發揮龍頭帶動作用,加強區域間、層級間經濟聯合與合作,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服務。
第三十六條各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強化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承接政府委托職能,增強服務功能,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努力推動所在行業的發展。
第三十七條出資企業和社會團體是獨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財務和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財政和審計主管部門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設立會計和審計機構,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本社成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并接受政府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管。
第四十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社有資本收益、接受捐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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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合作發展基金、成員社股金以及政府財政預算撥款和專項資金等。
合作發展基金由本社資產收益提取部分、成員社交納的基金、財政扶持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構成,統籌用于基層社建設和為農服務。
合作發展基金運行和管理辦法、成員社股金管理辦法,由本社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一條政府撥入本社的財政預算資金及財政專項資金,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本社爭取的國家及省財政扶持資金可依法以股權形式投入本級社或成員社出資企業。
公積金作為積累性資金,屬于本社社有資本收益,由本社管理使用。
本社社有資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具體辦法由本社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二條本社審計機構對本社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及經濟效益、預算執行等進行審計,對有關人員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成員社可參照本章程制定本級社章程,報本社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社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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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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