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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經濟聯合社章程【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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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經濟就是人們生產、流通、分配、消費一切物質精神資料的總稱。這一概念微觀指一個家庭的財產管理,宏觀指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在這一動態整體中,生產是基礎,消費是終點。經濟(英語:Economy;日語:経済;平假名:けいざい;俄語:экон,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經濟聯合社章程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經濟聯合社章程3篇

【篇1】經濟聯合社章程

廣東省農村經濟聯合社和經濟合作社示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資產的經營和管理,保障集體和成員的合法權益,依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體制時期的××大隊 ××大隊××生產隊,從19 年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改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的名稱: 。

名稱縮寫: 。

本社住所: 。

第四條 本社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在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為成員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實現共同富裕。

第五條 本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本社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屬于本社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資產;

(二)經營管理依法確定由本社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及其他資產;

(三)管理政府撥給的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四)辦理集體土地承包、流轉及其他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事項;

(五)為本社成員提供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資 產

第七條 本社所有的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本社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場等自然資源,興辦集體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社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屬于本社集體所有;

(二)本社興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購置的交通、通訊、電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備等財產;

(三)本社興辦的集體企業、公益事業單位的資產;

(四)本社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興辦的項目中,按合同規定屬于本社所有的資產;

(五)本社及社辦企業設立的專項資金,國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項補償費和對生態公益林補償費中屬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本社“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形成的資產;

(六)本社及社辦企業、公益事業單位擁有的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等農業資產;

(七)本社及社辦企業、公益事業單位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和債權;

(八)本社及社辦企業、事業單位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九)本社所有資產的經營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辦企業、公益事業單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助、捐贈的財物和國家無償撥款、補貼、減免稅賦等形成的資產;

(十一)依法屬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資產。

(以上條款可根據各社實際細化和增減)

第八條 本社清產核資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資產總額為____ 元,負債總額為____ 元,凈資產總額為____ 元。

第三章 成員及其權利義務

第九條 本社成員分為自然成員、保留成員和表決成員三種類別進行界定:

(一)自然成員。下列人員自然屬于本社成員:

1.原××大隊 ××大隊××生產隊的社員,戶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義務的。

2.本社下列成員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戶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義務的:

(1)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本社成員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

(2)夫妻雙方一方為非農業戶口,另一方為本社成員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

……

(各社可根據實際具體列明)

3.與本社成員結婚的原非本社成員的公民,依法將戶口遷入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義務的。

(二)保留成員。本社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成員資格:

1.在校學生;

2. 現役義務兵;

3. 在服刑、勞教、戒毒期間人員;

……

(各社可根據實際具體列明)

(三)表決成員。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特殊的公民,須經社委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

1.

……

(各社可根據實際具體列明)

下列人員取消本社成員資格:

1.??? 戶口注銷的;

2.??? 出國出境的;

……

(各社可根據實際具體列明)

第十條 依照本章程確認為本社成員的,由社委會負責登記造冊。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年滿18周歲的成員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選舉、被選舉的權利;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三)監督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按規定查閱財務會計報告、社委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者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的會議記錄等;

(四)享有本社集體資產產權,獲得集體資產和依法確定由集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產的經營收益;

(五)承包土地及其他資產;

(六)對公開招標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和社委會的決議(定);

(二)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開展家庭經營并履行合同;

(四)承擔集體資產和依法確定由集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產的經營風險;

(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社委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也可根據需要,加設其他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凡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審議、決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未明確的情況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備本社成員的資格;

(三)審議、決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成員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

(四)審議、決定1/10以上有選舉權成員提出異議的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

(五)決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體資產處置等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應由成員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由社委會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員大會由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

經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第十七條 成員代表會議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由成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 以分 片每片選 名方式選舉(詳見本社分片選舉辦法) 以每 戶選 名方式選舉(詳見本社分戶選舉辦法) 由每戶派1名的方式 以 方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成員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在成員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社委會和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的成員;

(三)審議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資產處置、投資、借貸、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事項;

(四)審議發展規劃及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收益分配方案;

(七)審議社委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社委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所屬經濟實體負責人的人選、資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員代表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十九條 成員代表會議由社委會召開,一般每 年 季 月召開一次,成員代表會議由本社2/3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經到會代表2/3以上通過。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公示5天;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提出異議的,提交成員大會重新表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會議:

(一)1/3以上成員代表提議;

(二)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提議;

(三)社委會認為有必要的。

社委會在 日內沒有正當理由不主持召開臨時成員代表會議的,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可以在之后  日內主持召開臨時成員代表會議。

第二十一條 成員大會實行一戶一票 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成員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第二十二條 社委會是本社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由  人組成,設社長1名、副社長 名。

社委會成員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以直選 差額方式選舉產生,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

社長主持社委會的工作。社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社長委托或指定的副社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條 社委會成員必須是本社成員,年齡在18周歲至 周歲,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且政治素質好,有相應經營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 社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籌備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決議;

(二)起草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會議審議;

(三)起草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會議審議;

(四)管理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五)提名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及所屬經濟實體負責人的人選,決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員;

(六)簽訂承(發)包合同,監督、督促承(發)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復、處理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成員代表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擬訂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社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社委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和社委會通過的決議(定),并檢查決議(定)實施情況;

(三)代表社委會定期向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

(五)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社委會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社委會會議由全體社委會成員出席(特殊情況可除外);有1/3社委會成員提議的,可召開臨時社委會會議。

社委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實名制”,所作決定須經與會社委會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社長在聽取各種意見后有權決定。

社委會實行會議記錄制度。社委會的會議記錄應完整準確,并由與會者簽名,存檔備查。

社委會的決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本章程規定或違反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決議,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經濟損失的,由贊成決策的社委會成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是由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的內部監督機構,由成員代表 人組成,設組長1名,副組長 名,其任期與社委會相同。社委會成員、財務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參加同級民主理財監督小組。

第二十八條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監督社委會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財務活動,并于每月 每季 日對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行使財務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和不合理開支否決權;

(三)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經營、招投標、出租、流轉等各項經濟活動及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列席社委會會議,反映本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五)提議并在必要時按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召開臨時成員代表會議;

(六)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以上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七)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做民主理財監督工作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每月 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可根據內容和需要邀請社委會成員和部分成員參加。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行使職權,不得超越權限范圍干擾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行使職權。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實行會議記錄制度,會議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并由與會者簽名,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社委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遵循下列準則:

(一)遵守本章程,辦事公道,盡職盡責,維護本社及成員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業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員的資產;

(四)不擅自將本社資金借貸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不擅自將本社資產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債務擔保;

(六)不將本社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必須遵守的其他準則。

第三十一條 本社1/5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或者1/3以上戶的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委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社委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60天內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進行表決。社委會逾期不召開的,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有權代為召開。

第三十二條 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和社委會的決議(定)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社成員有權依法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以上有關部門舉報。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資產的經營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社委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促進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

第三十四條 社委會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有關職權和程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進行資產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社委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經濟項目的承包、租賃應進行公開招投標。

第三十六條 未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不得將集體資產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本社有權拒絕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平調、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社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做好登記造冊和歸檔工作。每年 月份對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每隔 年對資產進行一次清產核資,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清產核資或評估結果應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六章 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執行財政部《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遵照和貫徹各級財政、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訂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年度收支預決算、審批、分配和財務公開等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和規范財務核算。

第三十九條 本社必須在銀行或信用社開立基本賬戶。禁止違規收款用款。

第四十條 本社的開支在 元以下,由 簽名審批; 元至 元由社委會討論同意, 簽名方可開支;超過 元的開支,納入年初預算開支計劃,并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 簽名方可開支。

(各社可根據財務制度規定詳列開支審批權)

第四十一條 本社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與證明人共同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監督小組集體審核,報經有關負責人審批后,由會計人員記賬。未經民主理財監督小組蓋章或其成員共同簽字(蓋章)的原始憑證,不得入賬。

第四十二條 本社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 選聘制 委派制 ,會計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其任用和調換,按政府主管部門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按《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在方便群眾閱覽的地方設置公開欄(墻)和意見箱。年初公布財務計劃;每月 每季度后10日內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終了后15日內公布各項財務收支、各種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財務公布表必須經民主理財監督小組集體審核蓋章或其成員共同簽字。

第四十四條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須經過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社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制度。

第七章 變 更

第四十七條 本社證明書載明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由社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須對本社進行全面清產核資和清理債權債務。本社集體資產的處置方案,必須廣泛征求成員意見并提交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方可實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于××年××月××日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并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修改本章程,必須由社委會或者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聯名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社委會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在執行中若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抵觸時,以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規定為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要求進行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委會負責解釋。

社名(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釋:1、章程中的“×”代表需要替換的漢字;

2、章程中的“ ”代表需要添加或選擇的數據。

【篇2】經濟聯合社章程

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X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的組織和行為,更好地履行行業自律和服務管理職能,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聯社法定中文名稱為:中文名稱: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簡稱省聯社。

英文名稱:GuangDo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Union。

本聯社住所:XX市天河區天府路233號。

第三條 本聯社是以發起方式設立,由XX省內的4家地市級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或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95家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或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自愿入股組成,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實行XX管理,主要履行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職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聯社享有由社員社投資入股形成的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合法權益及依法開展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五條 本聯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聯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本聯社社員社以其所持股金享有所有者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以所持股金為限對本聯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經省政府授權,本聯社履行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責。

第七條 本聯社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其業務活動以為社員社服務,促進社員社發展為宗旨。

本聯社不對公眾辦理存貸款金融業務。

第八條 本聯社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X本聯社的組織與行為,對本聯社與社員社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聯社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 3億元(大寫: 人民幣叁億元)。

第十一條 本聯社的注冊資本由下列社員社繳納的股本金構成。

XX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3000萬元;

XX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600萬元;

XX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600萬元;

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3000萬元;

XX市茂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電白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化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高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信宜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乳源瑤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仁化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南雄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始興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曲江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翁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新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XX市赤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麻章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東海島經濟開發試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坡頭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遂溪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吳川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廉江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徐聞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雷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禪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600萬元;

XX市南海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0萬元;

XX市高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三水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400萬元;

XX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3000萬元;

江門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400萬元;

江門市新會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400萬元;

鶴山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臺山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開平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惠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惠陽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博羅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龍門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惠東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江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陽東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陽春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400萬元;

陽西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海陵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XX市XX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XX經濟特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XX市澄海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海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陸豐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陸河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XX市紅海灣開發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潮安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湘橋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饒平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普寧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400萬元;

揭東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400萬元;

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惠來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揭陽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400萬元;

梅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興寧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五華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大埔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豐順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平遠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蕉嶺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梅江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XX市源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東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紫金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和平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連平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高要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四會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廣寧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懷集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封開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德慶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鼎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XX市端州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連南瑤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陽山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英德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佛岡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清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清新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XX市云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羅定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400萬元;

郁南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新興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200萬元;

云安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0萬元;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二條 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則,轄內農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聯合社、縣(市、區)聯合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均可認購本聯社發行的股份。本聯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股份。

第十三條 本聯社每股股金10萬元人民幣,單個社員社出資比例不得超過本聯社股本總額的10%,社員社入股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的30%。

第十四條 社員社必須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有價證券入股,股金必須一次募足。

第十五條 本聯社印發記名式股權證書,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作為社員社所有權憑證和分紅依據。

第十六條 本聯社股權證書依法可以承繼和轉讓。股份過戶手續在年終決算之后、社員大會之前辦理。

第十七條 未經本聯社同意股金證不能作為質押標的或信用擔保。

第十八條 未經本聯社理事會同意社員社不能退股。

第十九條 社員社享有均等的投票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社員社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凡XX省轄內的地(市)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或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聯社,承認本聯社章程,承擔社員社義務,均可自愿申請入股。經本聯社審查,按規定繳納股金,辦理社員登記手續后,即成為本聯社社員社。

第二十一條 社員社的權利:

(一)選派代表參加社員大會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聯社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

(三)享受本聯社提供的服務的權利;

(四)享受股金分紅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的權利;

(五)監督本聯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六)監督本聯社各項工作并提出建議,批評和質詢的權利;

(七)參加本聯社舉辦的學習、培訓教育及經驗交流的權利;

(八)本聯社依法終止或清算后依法參加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

(九)本聯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社員社的義務:

(一)遵守本聯社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繳納本聯社股金;

(三)以繳納的股金為限對本聯社承擔有限責任;

(四)按期繳納管理費;

(五)維護本聯社公共利益,保護本聯社財產;

(六)接受本聯社的行業管理;

(七)參加本聯社舉辦的活動;

(八)本聯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對本聯社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社員社,本聯社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違反本聯社章程的社員社,本聯社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處罰。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聯社實行XX管理,社員大會是本聯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省聯社代表、社員社代表組成。社員社法人代表為本聯社社員社代表。本聯社社員代表共計109人,其中:社員社代表99人,省聯社職工代表10人。社員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聯社章程;

(二)審議批準農村信用社行業自律管理制度辦法;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本聯社發展方針和工作計劃;

(五)選舉(更換)理事,決定有關理事的報酬;

(六)審議批準本聯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對本聯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金作出決議;

(八)對本聯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聘任或解聘為聯社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聽取理事會關于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

(十一)聽取理事會履行職責情況的報告;

(十二)本聯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社員大會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召開,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社員大會。會議必須二之一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社員大會實行社員代表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

第二十七條 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 召開社員大會,理事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于會議召開10日前書面通知各社員社。社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九條 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員大會,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社員代表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應當向本聯社提交社員代表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X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社員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社員代表(含代理人)的半數以上通過。社員大會對制定和修改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金、本聯社的合并、分立或解散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聯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和監督機構,由13名理事(奇數)組成。其中:社員社理事11人,省聯社理事2人,每個社員社擔任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1人。

第三十二條 本聯社理事會建立公開的理事選舉程序,經社員大會批準后實施。在社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理事會應向社員社披露理事候選人詳細資料。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理事候選人應以提案方式提請社員大會審議。選舉理事采取無記名差額投票方式,候選人人數須多于應選人數的20%。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對社員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社員大會,并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制訂本聯社的發展方針和工作計劃;

(四)制訂本聯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策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本聯社變更注冊資本方案;

(六)決定本聯社內部機構及派出機構的設置;

(七)制定本聯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解聘本聯社主任,根據主任提名,聘任或解副主任、財務和審計(稽核)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

(九)對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十)提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方案;

(十一)擬訂本聯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十二)聽取本聯社主任工作匯報并予以評價;

(十三)本聯社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聯社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經理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和主任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代表或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X圍,出席會議的授權理事應在授權X圍內行使權利。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理事簽字并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為本聯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產生,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核準任職資格后履行職責。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條 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簽署本聯社股權證書、理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當由本聯社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由理事會授予的職權;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本聯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本聯社高級管理層由主任和副主任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4名,總稽核1名(副主任級)。主任、副主任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資格審查后,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長兼任,副理事長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第四十二條 主任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聯社的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訂本聯社內部機構和派出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本聯社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財務和審計(稽核)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本聯社工作人員;

(七)本聯社章程規定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非理事的主任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本聯社召開社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銀行業監管機構,報請銀行業監管機構派人列席會議。本聯社社員大會、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在十日內報送銀行業監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聯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適用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聯社在轄內設立辦事處。辦事處屬本聯社派出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本聯社承擔。辦事處在本聯社授權X圍內依法對所轄信用社履行管理、協調、指導、服務的職能。

第六章 基本職能

第四十七條 本聯社行使以下職能:

(一)督促轄內農村信用社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落實支農工作;

(二)制定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執行;

(三)指導轄內農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

(四)督促轄內農村信用社依法選舉理事和監事,選舉聘用高級管理人員;

(五)制定并檢查、考核轄內農村信用社信貸、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稽核、輔導轄內農村信用社業務和財務;

(六)指導、協調電子化建設;

(七)監察、處理轄內農村信用社案件,組織督導農村信用社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八)指導防X和處置轄內農村信用社的金融風險;

(九)協調有關方面關系,維護農村信用社的合法權益;

(十)組織轄內農村信用社之間的資金調劑;

(十一)參加資金市場,為農村信用社融通資金;

(十二)辦理或代理農村信用社資金清算和結算業務;

(十三)組織轄內農村信用社職工培訓教育;

(十四)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十五)本聯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四十八條 本聯社建立行業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定期對社員社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聯社按照有關法規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及相關單位報送本聯社及社員社匯總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本聯社對所報送的報表、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條 本聯社尊重社員社和其他農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經營管理自主權,維護農村信用社的合法權益。不無償調動社員社的資金。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聯社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會計基本制度和財務管理實施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遵守國家和地方稅法,依法納稅。

第五十二條 本聯社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向社員大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聯社稅后利潤依據國家及農村金融機構有關財務制度規定,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按10%提取盈余公積金;

(三)按10%提取公益金;

(四)按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

(五)按一定比例提取員工勞動分紅基金;

(六)按一定比例向社員社分配利潤。

第五十四條 本聯社法定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時,以轉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5%為限,并按照股本結構公平擴增每股權益價值。

第五十五條 本聯社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 本聯社高級管理層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

第八章 終止與結算

第五十七條 本聯社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一)自行解散;

(二)因分立、合并、接管需要解散;

(三)被依法撤銷或關閉;

(四)被依法宣告破產。

本聯社因第(一)、(二)種情形而解散的,由理事會提出議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社員大會作出解散決議,經銀監會批準后依法進行清算。本聯社因第(三)、(四)種情形終止的,應根據銀監會的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轄內地(市)縣(市、區)農村信用社合作聯合社改制為地(市)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或其他產權形式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其入股本聯社資金、社員社權利及義務,由改制后相應企業法人承繼。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出議案,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和補充的部分經法定程序批準后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本聯社社員大會審議通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由理事會發布實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聯社理事會,修改權屬本聯社社員大會。

【篇3】經濟聯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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