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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新安全法培訓內容3篇
【篇一】2021年版新安全法培訓內容
2017安全生產培訓內容
一、關愛安全、關愛生命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我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在組織生產過程中,把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什么是事故?
是指人民在實現有目的的活動過程中,由不安全行為或不安全狀態引起的,突然發生的,與人的意志相反,事先未能預料的意外事件,造成人員傷忘或財產損失,導致生產中斷,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2、消除隱患、事故苗子、預防為主
事故的發生有原因和預兆,一次重大事故前必然孕育著許多事故苗子,消除“事故苗子”避免事故的發生。
3、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原因
1、是人的因素:人缺乏安全知識,疏忽大意或采取不安全的操作動作等而引起事故。
(1)違章操作、(2)違反勞動紀律。
2、是物的因素:機械設備等有缺陷或環境條件差引起事故。
3、人與的綜合因素:上述兩種因素綜合引起
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直接原因:人的原因、物的原因
間接原因:技術原因、教育原因、身體原因、精神愿意、管理原因。
二、從業人員的安全須知
1、安全生產中的兩種安全
(1)是人身安全、(2)是設備安全
2、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1)設備的不安全狀態、(2)人的不安全行為。
3、兩個觀念轉變
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會安全
4、安全三級教育
(1)廠級教育、(2)車間教育、(3)班組教育
5、安全生產中的四不傷害
(1)不傷害自已、(2)不傷害別人、(3)不被別人傷害、(4)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6、安全生產中的三種控制
(1)危險點、(2)危害點、(3)事故多發生點。
7、安全生產中的“三違”現象
(1)違反規章制度、(2)違章操作、(3)違章指揮。
8、調查處理工傷事故的“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2)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9、不安全行為產生的三種主要原因
(1)不知道正確的操作方法、(2)雖然知道正確的操作方法,卻為了快點干完而省略了必要的步驟、(3)按自已的習慣操作。
10、安全管理中的“四全管理”
全員、全面、全過程、全天候
四全的基本精神:人人、處處、事事、時時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11、安全防護設施要做到“四有四必有”
有洞必有蓋、有臺必有欄、有輪必有罩、有軸必有套。
12、安全檢查的“四查”
(1)查現場、查隱患、(2)查思想、(3)查管理制度、(4)查事故處理。
13、人員的安全管理
事故的4M構成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
較差的管理——危險的環境
14、十大安全紀律“五必須”和“五嚴禁”
五必須:必須尊守公司規章制度、必須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必須了解本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尊守危險性作業的嚴格要求。
五嚴禁:嚴禁在禁火區域吸煙或動火,嚴禁在上崗前和工作實踐中飲酒,嚴禁擅自移動或拆除安全裝置和安全標致,嚴禁擅自確摸與已無關的設備和設施,嚴禁在工作時串崗、離崗、睡崗和嬉戲打鬧。
三、員工常見的八種不安全行為: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禁告: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開、關機器時未給信號,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漏電等,忘記關閉設備、忽視警告標記、警告信號,操作錯誤、奔跑作業,機器超速運轉,手伸進沖壓模,工件緊固不牢,用壓縮空氣吹鐵屑。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安全裝置被拆除、堵塞,作用失效,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3、使用不安全設備: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動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器加工,物品存放不當。
5、冒險進入危險場所:接近漏料處,危險品房,配電房等。
6、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調整、焊接、清掃等,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
7、未穿戴勞保用品 :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的作業場所忽視其作用。
【篇二】2021年版新安全法培訓內容
專家解讀新《安全生產法》
中國石油新聞中心 [ 2014-09-29 07:58 ]
日前,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新的《安全生產法》將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新《安全生產法》,跟原法相比存在哪些重要的變化?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哪些嶄新的要求?中國石油報特此采訪了中國石油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副院長閆倫江。
對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規定
記者:新《安全生產法》是如何看待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的?
閆倫江:新《安全生產法》將“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確立為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理念,進一步強化了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地位。從一系列的修改細節,包括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改為“安全生產工作”,將“促進經濟發展”改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等等,都可以看出,安全生產不再是經濟發展的附屬品,也不再局限于生產領域,而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記者:跟原法相比,新《安全生產法》最突出的變化是什么?
閆倫江:從企業角度來看,新《安全生產法》最突出的變化,就是全面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與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條條款中,9條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直接相關。而在全法114條條款中,71條都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直接相關。
在這方面,新《安全生產法》作出的4項規定尤其值得關注。一是明確委托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舉例來說,某企業進行業務分包,過去往往在合同上寫明“在合同執行期間,HSE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就認為HSE風險已經轉移給乙方了。但按照新《安全生產法》,業務能夠外包,責任不能外包,不管合同中是否有明確條款,甲方都必須承擔責任。
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規定
記者:新《安全生產法》的另一重要變化,是大幅提高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這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閆倫江:首先,罰款處罰力度明顯加大。新《安全生產法》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規定。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比來看,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起步價”從原來的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封頂價”從原來的5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在目前我國所有法律直接規定的罰款數額中,這個數字是最高的。
其次,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更加嚴厲,甚至包括“終身行業禁入”。一旦因未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除被降級、撤職外,還要繳納前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強調的是,新《安全生產法》還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再次,針對現實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新《安全生產法》將實行“黑名單”制度。規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示,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投資、國土、證券監管等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記者:新《安全生產法》對政府監管職能作出系列調整,哪些調整企業需要尤其關注?
閆倫江:在這方面,我認為有兩點企業需要特別關注。
第一,對政府監管責任的規定細化到了鄉一級。自古以來,中國的行政法對機構職責的規定一般都到縣級為止,很少對鄉鎮這一層次的機構做出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但這次新《安全生產法》的修改突出了鄉鎮、街道和開發區等的安全生產監管作用。
第二,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政府安監部門可以采取強制停產措施。新《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政府安監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這對企業的影響將是非常重大的。
記者:面對新《安全生產法》提出的新要求,企業應著力從哪些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閆倫江:新《安全生產法》的公布實施,標志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又邁進一大步。今后,面對政府執法更加嚴格、違法成本更加高昂以及公眾關注度日益增加等形勢,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必須制定有效的措施,積極落實主體責任、謀求安全發展。
應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強對新《安全生產法》的宣貫,推動“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對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其他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加快完善自身的安全生產制度體系,扎實開展安全管理;三是按照“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原則,建立覆蓋全體員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四是加強安全生產培訓,通過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提高全員風險管控能力;五是建立專業化的安全管理隊伍;六是積極利用法律賦予的新手段,如引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更好地規避企業風險;七是各級企業要盡快適應政府監管手段的調整,保障企業生產正常運行。
【篇三】2021年版新安全法培訓內容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條文解讀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和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的規定,為新增條款。
本條第一款強調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201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明確要求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2011年,《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又指出,“抓緊7個國家級、14個區域性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加快推進重點行業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整合應急資源,依托大型企業、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強本地區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目前,全國21個國家和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和21個國家和區域危化應急救援隊已經基本建設完成,并在重點地區設立國家礦山和危化救援的分隊、分站,就近調配物資裝備、就近開展救援。各地區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建立本級應急救援基地,可以采取聯合建設的方式,由政府牽頭組織臨近企業共同出資建設應急救援隊伍,為所有企業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各類企業要根據規定建設本企業的專兼職救援隊伍。
下一步,國家將本著布局合理、專兼結合、反應迅速、處置高效的原則,進一步優化國家、區域和地方、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及企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志愿者隊伍夠成形成結果合理、上下貫通、縱橫銜接、互為補充、滿足需要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的規定。應急救援信息化建設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關鍵和重點:
(1)加強安全生產應急平臺體系建設;
(2)加強安全生產應急資源數據庫建設;
(3)加強安全生產應急平臺應用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則按照各自職責,依據有關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地方政府應該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規定,為修訂條款。
生產安全事故多半具有突發性、緊迫性的特點,如果不事先作好充分的應急準備工作,很難在短時間內組織起有效的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事先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工作十分重要。
本條據此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義務。本次修訂將“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特大”刪掉,擴大了編制應急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范圍。
應急救援預案是指事先制定的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是進行緊急救援的組織、程序、措施、責任以及協調等方面的方案和計劃。應急救援體系是指保證應急救援預案的具體落實所需要的組織、人力、物力等各種要素及其調配關系的總和,是應急救援預案局時能夠落實的保證。
因此,應急救援體系應當與應急救援預案相協調。同時,應急救援體系應當是一個統一指揮、風工明確、協調配合,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能迅速啟動的體系。
由于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涉及多個部門和方面,需要有較大的權威和有力的指揮、協調,單靠任何一個或者幾個部門難以完成。因此,本條規定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來履行這項職責,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工作。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本條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演練的規定,未新增條款。
在以往安全生產工作體系中的應急救援工作,側重于急性工傷事故的應急處置;職業衛生管理體系中的應急救援工作,側重于有毒有害化學品意外泄漏而造成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這兩套應急救援體系共存非但沒有給企業帶來更有效的應急準備和響應方式、方法,反而讓企業在應付突發性安全生產事故時,顯得無所適從,所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將以上兩套應急預案結合加以改進。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程序包括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資料收集、風險評估、應急能力評估、編制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評審六個步驟。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主要由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構廠。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危險源的性質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確定應急預案體系。
針對生產經營單位與當地政府預案聯接不緊密的問題,本條對此進行了專門確定,明確要求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如生產經營單位一旦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超出廠界或自身的應急能力,必須也只能在政府的統一協調下,通過銜接好的預案,調動相關人、財、物資源,最大限度地減少生命和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組織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內容分為綜合演練和單項演練,按照演練形式分為現場演練和桌面演練,不同類型的演練可相互組合。應急演練的內容包括:預警與報告;指揮協調;應急通訊;事故監測;警戒管制;疏散安置;醫療衛生;現場處置;社會溝通;后期及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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