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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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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于1973年8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出席大會的代表有1249名,代表全國2800萬黨員。黨的十大是由于林彪事件的發生而提前召開的。大會的議程有三項: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作政治報告;王洪文代表中共中央作關于修改黨,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21新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2021新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3篇

【篇1】2021新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

橫山縣2011年安全生產工作十大亮點

2006年,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在省市的正確指導下,在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下,通過全區上下的齊抓共管,安全生產情況保持了較為平穩的態勢,整個安全生產工作扎實有效,亮點多多:
基礎工作扎實有效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圍繞安全例會,不斷創新模式,推出了“4.01”重大事故現場會、危化企業親情教育推廣現場會和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現場會;圍繞責任考核,出臺了責任分解、安全問責、責任追究的“二規定一辦法”;圍繞各類載體,宣傳教育活動顯實效,其中“全國安全月活動”,推出26項特色活動,全員安全培訓工程,培訓員工突破24萬人,提前超額完成目標,《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宣貫,“六個一”活動掀高潮;圍繞企業基礎管理,深化了安全質量標準化和企業ABC分類管理二項工作。
部門聯合協調有力
作為區政府綜合協調機構,區安委會充分發揮了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的重要職能,在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地方各級政府以及各有關部門擔負的安全生產任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區上下各負其責,齊心協力,上下聯動,通力合作的工作機制,體現在責任考核、宣傳教育、日常監管、執法監督、應急救援、事故查處及重大活動保障等安全工作的方方面面,開創了安全生產工作部門聯合、協調一致、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網絡機制更加健全
全區三級機構、四級網絡已初步建立。目前,26個鎮街已全部設立了安監辦,并有12個鎮街成立了監察中隊,村級(社區)分管安全的人員基本明確,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建設穩步推進,絕大部分企業已基本建立了安監機構,配備了專(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普遍做到了持證上崗;全區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已經啟動,建立了由人組成的安全生產專家庫,設立專項基金40萬元,首批聘請專家24名。
信息平臺正式啟動
全區安全生產信息網在“全國安全生產月”中正式啟動,構筑了安全生產宣教、監控、舉報、事故通報與分析等全方位、多位一體的安全信息平臺。短短的半年時間,日均IP數即達到500,日均PV數達到4000多,平均每人訪問頁數近8頁,總瀏覽量接近10萬。一系列數據表明,安全生產信息網有效暢通了安全信息渠道,更是成功實現了宣傳安全工作,提高辦事效率,服務大眾的目的。
行政許可嚴格實施
實施行政許可,是為了源頭防范。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頒布以來,我們有效實施行政許可制度,嚴格市場準入,強化安全防范,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實施許可制度的過程中,不僅改善了安全生產條件,而且有效遏制了事故隱患。目前全區危化企業已有443家獲得安全許可證,其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許可證352家,生產企業許可證65家,包裝物、容器定點企業許可證26家,礦山企業有31家獲得許可證;煙花爆竹有521家獲得許可證;建設施工企業已有260家獲得許可證。
執法監督力度加大
安全生產的執法監督有了突破性進展,注重了日常監管和事前查處,對違法者起到了強有力的威懾作用,樹立了安全監管權威,初步扭轉了過去出了事故才進行處罰的被動執法狀態,形成了超前防范、主動執法的局面,推進了安全生產的“關口前移”,去年立案查處違法行為31起,處罰金額109.4萬元,責令停產整頓企業50家家,吊銷有關證照企業1家,建議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2人。
高危行業強化治本
礦山、危化、煙花爆竹和建筑行業是極易發生事故的高危行業。礦山行業推廣中深孔爆破開采技術,有效提升了本質安全;危化行業的親情教育模式和液氯使用技術改造試點成功,夯實了企業管理

基礎,建筑行業施工現場實施安全標準化細則,加強了施工現場管理,同時還推出了危化品泄露、建筑施工坍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完善了全區的應急救援體系,檢驗了政府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交通運輸GPS衛星定位技術的推廣應用,建立了道路運輸安全的長效管理機制;煙花爆竹行業協會的有效運作,加強了行業規范,有效維護了安全經營秩序。
重大活動保障有力
世界休博盛會歷時六個月,承辦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最終取得了安全方面的萬無一失,圓滿完成了市委提出的“四不”目標要求,顯示了安全保障的強大后盾。治江圍涂工程堅持“以人為本,細節為王”,突出采石場、施工現場、沿途運輸線“兩場一線”的重點,細化夜間、雨天、霧天、冰雪等施工環節,安全監管也是環環相扣,一刻不放松。目前,一期工程成功實現5200畝土地圈圍,二期工程進展順利。

【篇2】2021新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

新安全生產法十大亮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8月31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新法正式公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新安全生產法,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從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擺位、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定位和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入手,著眼于安全生產現實問題和發展要求,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主要有十大亮點:

?1.堅持以人為本,推進安全發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問題等方面,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為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確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推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新法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

? 2.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十二字方針”,總結實踐經驗,新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

? 3.強化“三個必須”,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

?按照“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一是新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二是新法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將其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三是新法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5.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作出三個方面的重要規定:一是明確委托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

?6.建立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制度;

?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并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制度。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四是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的權力。

?7.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在傳統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基礎上,根據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企業生產工藝特點,借鑒國外現代先進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統的、規范的、科學的安全管理體系。201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均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近年來,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取得了顯著成效,工貿行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正在全面推進,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這必將對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 8.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 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隊伍朝著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國家自2004年以來連續10年實施了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21.8萬人取得了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萬人注冊并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新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并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9.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保險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其他保險所不具備的特殊功能和優勢,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于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目前有的地區還提供了一部分資金用于對事故死亡人員家屬的補償。二是有利于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2005年起實施的高危行業風險抵押金制度存在繳存標準高、占用資金量大、缺乏激勵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直轄市)已經通過地方立法允許企業自愿選擇責任保險或者風險抵押金,受到企業的廣泛歡迎。三是通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10.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是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第一,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規定。第二,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事故罰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較大事故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重大事故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特別重大事故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第三,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是加大罰款處罰力度。結合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規模等實際,新法維持罰款下限基本不變、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反映了“打非治違”、“重典治亂”的現實需要,強化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也有利于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1.事故隱患的分級指定。

?原勞動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中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將事故隱患分為三級,然而實際操作過程中小隱患亦可能引發大事故。為了方便操作,結合多年的實際情況,根據隱患整改的難易程度將事故隱患分為兩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2.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⑵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⑹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3.重大事故隱患報告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述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⑴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⑵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⑶隱患的治理方案。

?4.事故隱患治理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⑴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⑶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⑷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⑸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⑹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的緊急處置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6.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后的安全評估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18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7.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檢查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

?8.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處罰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25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2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⑴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⑵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⑶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⑷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⑸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篇3】2021新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

新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產法(簡稱新法),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從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擺位、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定位和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入手,著眼于安全生產現實問題和發展要求,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主要有十大亮點。

一、堅持以人為本,推進安全發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近一年來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對于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問題,具有重大意義。為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確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推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新法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十二字方針”,總結實踐經驗,新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

三、落實“三個必須”,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

按照“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將其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三是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作出四個方面的重要規定:一是明確委托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六、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和事故應急救援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并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制度。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四是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五是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要服從統一指揮,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組織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七、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在傳統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基礎上,根據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企業生產工藝特點,借鑒國外現代先進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統的、規范的、科學的安全管理體系。201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均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近年來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取得了顯著成效,工貿行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正在全面推進,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這必將對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八、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朝著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國家自2004年以來連續10年實施了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21.8萬人取得了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萬人注冊并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新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并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九、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保險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其他保險所不具備的特殊功能和優勢,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于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目前有的地區還提供了一部分資金作為對事故死亡人員家屬的補償。二是有利于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2005年起實施的高危行業風險抵押金制度存在繳存標準高、占用資金大、缺乏激勵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經通過地方立法允許企業自愿選擇責任保險或者風險抵押金,受到企業的廣泛歡迎。三是通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十、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是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第一,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較大事故50萬至100萬,重大事故100萬至500萬,特別重大事故500萬至1000萬;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第三,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是加大罰款處罰力度。結合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規模等實際,新法維持罰款下限基本不變、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反映了“打非治違”、“重典治亂”的現實需要,強化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也有利于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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