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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筆記【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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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華夏族多建都于黃河南北,以其在四方之中,因稱之為中華,是漢族最初興起的地方,后各朝疆土漸廣,凡所統轄,皆稱中華,亦稱中國。中華,指的是我國全境,該詞不僅是地理層面的,更深一層的價值在文化沉積方面。“中華”一詞最早使用是用在天文方面,“東藩,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筆記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筆記5篇

第一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筆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解讀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一部規范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活動、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繼監察法之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為什么要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立法要解決什么問題 有哪些重要意義 記者就此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

  "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是監察法規定的一項新制度。"童衛東說,監察法對政務處分作了原則規定,公職人員哪些行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給予什么樣的政務處分,按照什么程序給予政務處分,都沒有明確。監察法實施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對政務處分的依據、程序作了規定,是實施政務處分的過渡性規范。政務處分關系公職人員切身利益,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需要由法律作出規定。

  據童衛東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列入立法規劃。起草工作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牽頭、全國人大司法和監察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參加。2019年6月,國家監察委員會將草案初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由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提出議案。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與國家監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工作專班,進一步研究論證,形成正式草案,于2019年8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過今年4月二審、6月三審,于6月20日通過。

  "從草案初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到最后審議通過,正好一年時間,進入審議程序不到8個月,作為一部新制定的法律,立法進程可以稱得上快。"童衛東說。

  在童衛東看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參照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以及黨紀的有關規定,總結實際經驗,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全面、系統地規范了政務處分制度,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同時,這部法律明確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適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關于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的處分制度。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這部法律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對于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童衛東表示。(瞿芃)

  政務處分與處分是什么關系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根據該法,目前對公職人員的懲戒,既有政務處分,又有處分,這兩者是什么關系,如何適用 記者就此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

  據童衛東介紹,在監察法出臺前,我國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為處分,依據是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國有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違法違紀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處分,其他管理人員按照企業規章制度給予懲戒。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察機關統一行使監察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監察全覆蓋,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這樣對公職人員來說,就存在政務處分和處分兩種懲戒制度,如何處理這二者的關系,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制定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童衛東說,草案曾規定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為了避免與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制度混淆,同時也與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與企業是勞動關系的性質相適應,法律后來作了調整,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懲戒沿用處分的稱謂。

  童衛東表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政務處分和處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所謂"合",一是在適用范圍上,實現公職人員全覆蓋。政務處分和處分覆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類人員。二是違法情形上實現統一。任免機關、單位可以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作出處分決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新的規定的,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適用。三是種類和適用規則上實現統一。

  所謂"分",一是指名稱上,監察機關作出的懲戒稱為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懲戒稱為處分。二是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但是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就是"一過不能兩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此外,政務處分和處分的程序、救濟制度也有不同。"童衛東說,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程序,任免機關、單位作出處分決定,適用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程序。在救濟制度上,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復審、復核,公職人員對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復核、申訴。(瞿芃)

  如何落實監察全覆蓋要求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繼監察法之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剛剛通過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如何落實監察全覆蓋要求的 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鄒開紅。

  據鄒開紅介紹,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制度成果。該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實現了不同公職人員處分標準的統一。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臺前,關于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于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范開展。"鄒開紅說,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法定的監察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起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對此,鄒開紅表示,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進一步明確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強化日常監督,對有職務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對情節輕微的,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從而改變了過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狀況,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促進廣大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鄒開紅介紹說,在政務處分適用規則方面,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順應監察全覆蓋對政務處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既規定了適用于所有公職人員的共同規則,又針對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分別規定了處分后果,力求真正發揮政務處分的懲戒作用。

  "對于所有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共同違法責任承擔、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從重情節、違法所得追繳、政務處分自動解除等方面,作了統一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嚴要求。同時,對于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根據其身份、職業等特點,在處分后果上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以保證政務處分的有效性。"鄒開紅表示。(瞿芃)

  規定應受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基于哪些考慮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政務處分法在第三章規定了應當受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設定這些情形基于哪些考慮 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鄒開紅。

  "詳細規定具體處分情形是處分類法律的慣常做法。"鄒開紅說,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察機關監督的對象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一地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對于引導公職人員樹立和強化依法用權意識,以及規范政務處分標準和尺度,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是起草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過程中著力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

  鄒開紅表示,首先是注重實現紀法貫通。著眼于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認真研究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于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

  其次是注重實現法法銜接。據鄒開紅介紹,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是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基礎。在政務處分法起草中,系統梳理了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現有關于處分制度的法律法規,從中提煉概括出適用于各類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做好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銜接,保證法律體系的內在一致性。

  此外,設定應當受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還注重實現共性與特性的有機統一。"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種類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鄒開紅認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分類規定了各種違法行為,注重突出實踐中典型多發的違法類型,并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幅度,確保政務處分工作依法規范開展,避免處分依據不統一、處分決定畸輕畸重的問題。"同時,又授權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實際對特定公職人員處分事宜作出具體規定,做到了共性與特性兼顧。"(王卓)

  如何保障公職人員權利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政務處分法將"規范政務處分"作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進政務處分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保障方面有哪些體現 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鄒開紅。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規范政務處分權行使,依法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利提出明確要求。鄒開紅認為,政務處分法明確了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政務處分法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據鄒開紅介紹,該法同時規定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這避免了對同一違法行為的重復評價,符合一事不二罰的法治精神。"

  鄒開紅說,政務處分法專章規定了政務處分程序,強調嚴禁非法收集證據,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必須依法告知被調查人,保障其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等權利,確保案件公正調查處理,政務處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此外,政務處分法還專章細化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提出復審、復核的內容,暢通被處分人救濟渠道。"強調依法嚴肅追究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推動監察機關加強監督管理,實事求是、嚴格依法實施政務處分,提高規范化、法治化、專業化水平。"鄒開紅表示。

  (非正式文本,僅供參考。若下載后打開異常,可用記事本打開)

第二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筆記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感5篇

【篇一】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改變了以往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著重突出近年來管黨治黨、從嚴治黨實踐中典型多發的違法類型,將其納入政務處分范圍,體現了紀法貫通,有效彌補了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務處分“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制度缺陷。

在此之前,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之為“處分”,其依據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口徑難以統一,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范開展。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臺,用法律的形式全面系統地規范了政務處分制度,明確了進行政務處分的機關,以及如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予以處分,從而完善了公務員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公職人員的處分制度。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對應著緊迫的現實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有利有弊,弊端就是國家對公職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手段越來越多,對于極少數持消極心態的員工容易影響其工作積極性;有利的一面就是,這部法律的出臺不僅有利于提升政務處分工作規范化水平,通過完善監察制度還能進一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法律的成功出臺并不意味著就此成功,從上至下如何發揮其應有的效益還需依靠各級各地有效地落實,這就印證了那句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唯有有效執行才能真正促進我國公職人員履職盡責,減少違規違法現象,達到從嚴治黨的目標。給予它成長的機會,一起共同期待吧。

【篇二】

近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全文公布,這是第一部全面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前幾日結束的全國兩會上,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標識著我國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又進了一步。而《政務處分法》又是我們干部管理的一項有力“法寶”。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干部隊伍。從立法內容看,通過與黨紀的銜接,發揮協調效應,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于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對處分情形、處分后果等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開列“負面清單”,在紀法貫通中體現嚴管厚愛,有利于提升監督效果,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而如何讓公職人員守法、讓普通公民懂法,做到法不可違,這不禁引起我們深思。

法律如同一道“高壓線”,時刻警醒人們不要觸碰,可為何每天還是有許許多多的違法行為發生,深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知而不懂,二是懂而不畏。前者多半是被條條文字絆住,不能完全理解其中意義,這就需要進一步的司法解釋,把老百姓眼里的“天書”加以“注釋”使其更加通俗易懂。而后者,在于違法后的訴訟程序冗長,老百姓由于缺乏法律意識、不懂留存證據,使得舉證環節難以為繼,最終不了了之,更有甚者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不會是我”,最終導致違法。因此,要在法律的后期解釋說明上下功夫,首先讓人人懂法,只有真的懂了才會畏懼,心懷畏懼就不會輕易觸碰,而法的作用不正是如此。

【篇三】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新修訂的檔案法、新修訂的人民武裝警察法。國家主席習近平6月20日簽署了第四十六號主席令。第四十六號主席令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6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保障監察機關依法行使政務處分權、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舉措。此前,關于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于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范開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作為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落實監察全覆蓋要求,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范圍的同時,結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中有關黨員紀律處分,以及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有關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處分的規定,進行充實、完善,明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和程序等,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有職務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對情節輕微的可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從而有利于強化日常監督,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改變過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狀況。

【篇四】

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表決通過,標志著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法律誕生,也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強化監督,從嚴治吏。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在此之前一直依據的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雖然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但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存在一定的空白。比如村干部中有非黨員、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他們的違法行為無法給予處分,難以形成威懾。

細化內容,監察有力。政務處分通過與黨紀的銜接,對違反紀律情形做出了具體規定,并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的吸收和完善,將處分情形、處分后果也做出細致的規定,體現出嚴管厚愛,能夠進一步加強監督威懾效果,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從嚴治吏,一直在路上。民法典的頒布、政務處分法等都是法治中國的建設重要一環,是我黨不斷改善治理方式、推進治理能力的重要形式、體現出新時代中國發展的全新風采。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從嚴治吏跟從嚴治黨一脈相承,治和管只是方式,而社會展現的良好反饋才是想要的結果。

【篇五】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由此誕生。

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務處分法,將憲法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同時為有效發揮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最大制度優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以國家專門法律的形式,將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政務處分的內容“統合”起來,實現了“零散”到“系統”的躍進,有利于職能部門按圖索驥,更好地進行操作。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將“違法的公職人員”全面納入處分,包括:公務員,國企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之前,對于有些非黨員的村干部,黨紀政紀處分往往夠不著,往往陷入束手無策的尷尬境地。政務處分立法得以通過,這些制度性漏洞將成為歷史往事,法律對于公職人員的約束力將獲得質的提升。


《政務處分法》觀后感學習心得1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辦公廳印發通知做好《政務處分法》實施工作。《政務處分法》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對于健全反腐敗國家立法,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構建“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基層監察機關或紀檢干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積極推進政務處分法的實施。

一是協助同級黨委抓好本地區本單位的宣傳教育,通過網絡、電視、微博、微信等平臺對《政務處分法》進行廣泛宣傳,督促廣大公職人員牢記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二是要廣大紀檢機關要以“三不”一體理念思路推進正風肅紀反腐,注重監督執紀第一二種形態的運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對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對涉嫌違紀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嚴肅追責。

三是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做嚴格遵紀守法的模范,強化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同時,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確保政務處分權嚴格依法、公正行使。

《政務處分法》觀后感學習心得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有效地嚴格了公職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細化了公職人員的管理機制,規范了公職人員的廉潔意識,對公職人員的受處分情況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綜合而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確保了公職人員三個優點。

自我約束的力度增強

當代公職人員,是管理國家,引導群眾的精兵強將。俗話說:“兵雄雄一個,將雄雄一窩”。作為新時代的公職人員,更應該擔當起歷史的重任,時刻都要緊繃人民群眾冷暖這要弦,把自我凈化、自我革新、自我強大作為一切工作的首要任務來抓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從根本上強化了公職人員的責任擔當,為公職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現象敲響了警鐘,本法所列舉的六種處分形式,充分并且細致地明確了處分的嚴重性,分類作重劃分了每一種處理方式的條款。顯示出法律同前容不得半點讓步,無異于給公職人員開展了最為深刻的警示教育。

干事創業的氣氛擴大

公職人員的職責是要全心全意完成黨分配的任務,責任擔當是當代公職人員最重要的課題,每一名公職人員在從事工作之前,都必須要歷練過硬的責任擔當,沒有擔當的公職人員是做不成大事的,一味喜歡推卸責任、丟三落四、搞形式主義的公職人員是要受到政務處分的。作為當前而言,公職人員應該是要積極深入到最艱險的地方去,扎實體現在“干”字上,只有干出實事,干出楊績,才能在職業生涯中不負國家的培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精密地促進了公職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使公職人員加大了自身的責任意識,從而引導公職人員認真對待“干事創業”。

公職管理的責任細化

公職人員的管理,一直以來都是制度為先,但一些制度只能從宏觀上約束其行為,不能更加細致地從微觀上強化公職人員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準確地填補了存在的漏洞,有效地促進了公職人員行為規范,進一步明確了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了公職人員的“四風”管控,也強化了公職人員的拒絕權利濫用。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清晰地明確了公職人員管控力度,有效地促進了公職人員積極向上的良好好品質,更充分體現了公職人員能進能出的用人方法。

《政務處分法》觀后感學習心得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6月20日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

健身我們要明確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較合理等問題,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公職人員依據哪些行為確定處分等級、影響期多久、事件調查定性程序和原則等做了詳細規定,也是為建設公道正派的公職人員隊伍保駕護航。

“練哪里”,明確政務處分對象和行為。健身,我們要先考慮清楚,這次健身是要練哪個部位。而公職人員處分法也需要明確政務處分對象和處分行為,如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6類人員;政務處分有6種,其中可以從輕或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有7種情形,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的有7種情形等。處分對象和處分行為就是政務處分法的基礎和根本,正是因為明確了“力的作用點”,才能將作用力變得有效。

“練多久”,確定政務處分時間和目的。健身,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是要練成什么樣,要練多久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而政務處分法也是一樣,政務處分目的并不是要單純處分,而是以懲戒的形式進行教育。處分以違法違規嚴重程度確定影響期就是以嚴重性和危害性來進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處分為6個月、記過處分為12個月等。以目標為導向,以處分行為和處分時間為主要手段,保障對公職人員進行更積極、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練”,嚴格政務處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們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達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務處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務處分原則和程序,并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確了工作紀律和要求。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等11類行為。嚴格處分程序,并細化處分流程才能讓違法違規行為“無縫可鉆”,強調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紀律要求才能讓執法“公平公正”,從而切實做到真管、真查、真處分,建設出作風優良、敢打硬仗、能打勝仗的公職人員隊伍。

落其實者思其樹,飲其流者懷其源。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一方面是為了加強公職人員管理,進行定期“敲打”和肅清“毒瘤”,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就如健身的過程是痛苦和勞累的,但是目的是為了你身體變得更健康,身形變得更優美。

第三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筆記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著力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

政務處分法把所有公職人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的范圍,消除死角和盲區,做到公權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監督就跟蹤到哪里,政務處分就覆蓋到哪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向縱深發展,讓公職人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成為中堅力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政務處分法本著“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確保政務處分的原則不放松、標準不降低、結果不偏離。為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對復審、復核后需撤銷或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的情形進行明確,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補救途徑提出操作辦法,既維護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和政務處分的嚴肅性,又充分體現對公職人員人權的尊重。通過規范操作流程,注重實事求是,做到寬嚴相濟,確保政務處分在法治軌道上操作規范、運行有序。

政務處分法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對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整理,著力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一地設置處分的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檔次,同時明確從重、從輕或減輕、免予處分等規則,為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對公職人員實行政務處分。一方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另一方面,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為明確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兩類處分主體的職能定位,政務處分法對兩類主體各自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督促兩類主體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更好地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形成教育公職人員的合力,切實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處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嚴格執行政務處分法,遵循政務處分的標準尺度,規范政務處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發揮政務處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第四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筆記

政務處分的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測試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試 卷 單位:

職務: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題(1×20=20分)

1.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 。

答:監察建議

2.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

、非經 ,不受政務處分。

答:法定事由、法定程序

3.降級處分的期間是

,撤職處分的期間是 。

答:24個月、24個月

4.政務處分期自

計算。

答: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 5.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

,分別給予政務處分。

答: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6.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政務處分:

答:從重 7.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最長不得超過( )個月。

答:48 8.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

答: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

9.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 。

答:警告、記過、記大過

10.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由

根據具體情況減發或者扣發補貼、獎金。

答: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11.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 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答:監察機關

12.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 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

答:政務處分決定生效

13.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 給予政務處分。

答:不再

14.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拖延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最重處分是

答:撤職

15.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最重處分是

答:開除

16.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最重處分是 。

答:撤職

17.監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應當由

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答:2

18.決定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制作 。

答:政務處分決定書

19.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

,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答:被處分人和被處分人所在機關、單位

20.對于受到降級以上政務處分的,應當由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

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的變更手續。

答:1 二、單項選擇題(1×10=10分)

1.?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 )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A.?公務員

B.?全體黨員 C.?領導干部 D.?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答案:D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適用于()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A.紀委機關

B.?監察機關 C.?紀檢監察機關 D.?紀委監委和組織人事部門 答案:B 3.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 )。

A.免予政務處分 B.不予政務處分 C.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D.從輕處分 答案:C 4.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給予政務處分。

A.應當從重 B.應當加重 C.應當從重或加重 D.可以從重或加重 答案:A 5.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 )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A.可以B.應當 C.協商只能一家處分 D.兩家同時 答案:A 6.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罷免、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 )給予政務處分。

A.應當同時B.可以同時 C.不能同時 D.協商給與 答案:B 7.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由( )根據具體情況減發或者扣發補貼、獎金。

A.縣級人民政府

B.鄉鎮人民政府 C.縣級或者鄉鎮人事部門 D.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答案:D 8.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最重的處分是(

)。

A.警告B.記過C.記大過D.降級或者撤職 答案:D 9.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最重處分是( )。

A.警告B.記過C.記大過D.降級或者撤職 答案:C

10.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最重處分是(

)。

A.警告B.記過C.記大過D.降級或者撤職 答案:D 三、多項選擇題(1×10=10分)

1、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的原則是(

)。

A.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B.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C.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D.罪責刑相適應。

答案:ABC

2、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和()

A.定性準確

B.處理恰當 C.程序合法 D.手續完備 答案:ABCD 3、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和( )

A.降級 B.撤職 C.開除 D.嚴重警告?? ??答案:ABC 4、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 )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A.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 B.直接責任人員 C.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 D.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 答案:AC 5.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 ),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A.談話提醒B.批評教育C.責令檢查D.予以誡勉 答案:ABCD 6.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 )政務處分。

A.減輕

B.免予 C.不予 D.從輕 答案:ABCD 7.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 )

A.職務B.職級C.銜級D.級別 答案:ABCD 9.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

)。

A.職務B.崗位等級C.職員等級D.職稱 答案:ABCD

10.調查終結后,監察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

A.確有應受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政務處分決定權限,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后,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B.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撤銷案;

C.符合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條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決定;

D.被調查人涉嫌其他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答案:ABCD 四、判斷題(1×20=20分)

1.?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 ⅹ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 √ )

3.記過處分的期間是十個月。

( ⅹ )12個月 4.政務處分決定自下發文之日起生效。

( ⅹ )作出之日 5.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 ⅹ )可以 6.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開除。

( ⅹ )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7.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分別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

( ⅹ )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 8.被撤職的公職人員,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 √ )

9.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

( ⅹ )從事管理的人員

10.被開除的公職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 √ )

11.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按規定予以糾正。

( ⅹ )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12.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

( √ )

13.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范圍的最重處分是撤職。

( √ )

14.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最重處分是予以開除。

( √ )

15.不按照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最重處分是予以開除。

( ⅹ )撤職

16.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最重處分是予以開除。

( √ )

17.參與賭博的最重處分是予以開除。

( √ )

18.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最重處分是予以開除。

( √ )

19.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前,監察機關應當將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人,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

( √ )

20.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分人和被處分人所在機關、單位,并在全社會宣布。

( ⅹ )一定范圍

五、簡答題(

5×4=20分,附加2題 )

1.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的原則有哪些?

答: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2.政務處分的種類有哪些?

答: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政務處分的期間分別是什么?

答: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4.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處分?

答: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5.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事項有哪些?

答:被處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違法事實和證據;

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申請復審、復核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6.參與公職人員違法案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人、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是被調查人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調查的案有利害關系的;

可能影響案公正調查、處理的其他情形。

六、論述題(

5×4=20分 )

1.監察機關進行監察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有哪些?

答: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2、公職人員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二是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三是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四是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五是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六是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七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3、公職人員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二是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三是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是包庇同案人員的;五是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六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七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4、公職人員犯罪予以開除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是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5、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的情形有哪些?

答: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予以開除。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開除。

第五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筆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 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第二章 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七條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八條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條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一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第十二條 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第十三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第十六條 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

  第十七條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八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罷免、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九條 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由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發或者扣發補貼、獎金。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未擔任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對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職人員被開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到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處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于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

  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晉升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恢復原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條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章 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五)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予以開除。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開除。

  第二十九條 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

  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拖延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在選拔任用、錄用、聘用、考核、晉升、評選等干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對依法行使批評、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五)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第三十四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

  (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范圍的;

  (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七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包庇黑惡勢力活動的,予以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攤派財物的;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第四十一條 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第四章 政務處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條 監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前,監察機關應當將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人,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對其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記錄在案。被調查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

  第四十四條 調查終結后,監察機關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確有應受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政務處分決定權限,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后,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撤銷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條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決定;

  (四)被調查人涉嫌其他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決定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制作政務處分決定書。

  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申請復審、復核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六條 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分人和被處分人所在機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監察機關應當根據被處分人的具體身份書面告知相關的機關、單位。

  第四十七條 參與公職人員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人、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調查人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四)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調查、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監察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級監察機關決定;其他參與違法案件調查、處理人員的回避,由監察機關負責人決定。

  監察機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發現參與違法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第四十九條 公職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和情節,依照本法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情節,經立案調查核實后,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

  監察機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政務處分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政務處分決定產生影響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改變后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條 監察機關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予以撤職、開除的,應當先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機關對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予以撤職、開除的,應當先依章程免去其職務,再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機關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委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報。

  第五十一條 下級監察機關根據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定管轄決定進行調查的案件,調查終結后,對不屬于本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對象,應當交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第五十二條 公職人員涉嫌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公職人員在被立案調查期間,未經監察機關同意,不得出境、辭去公職;被調查公職人員所在機關、單位及上級機關、單位不得對其交流、晉升、獎勵、處分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十三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公職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第五十四條 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將政務處分決定書存入其本人檔案。對于受到降級以上政務處分的,應當由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的變更手續;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章 復審、復核

  第五十五條 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公職人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監察機關發現本機關或者下級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監察機關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十六條 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政務處分決定的執行。

  公職人員不因提出復審、復核而被加重政務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政務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政務處分所依據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予以變更: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確有錯誤的;

  (三)政務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九條 復審、復核機關認為政務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

  第六十條 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或者薪酬待遇等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并在原政務處分決定公布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沒收、追繳財物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賠償。

  公職人員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被撤銷政務處分或者減輕政務處分的,應當對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有關機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該機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拒不執行政務處分決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礙調查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或者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公職人員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的;

  (二)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檢舉事項、檢舉受理情況以及檢舉人信息的;

  (三)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四)收受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的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采取調查措施的;

  (七)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八)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九)違反回避等程序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處理公職人員復審、復核的;

  (十一)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的實際情況,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的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事宜作出具體規定。

  第六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相關具體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復審、復核,適用當時的規定。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當時的規定;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認為是違法的,依照當時的規定處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違法或者根據本法處理較輕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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