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Ethnic Chinese),即“中華人”的簡稱,在古代是指漢族,現廣義指中國人以及具有中華民族血統加入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人。“華”是中國的古稱,中國古代很早就把寄居他鄉的華人稱為“僑人”和“僑士”,外籍“華人”之稱謂從“華僑”演變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人員處分法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人員處分法4篇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著力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
政務處分法把所有公職人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的范圍,消除死角和盲區,做到公權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監督就跟蹤到哪里,政務處分就覆蓋到哪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向縱深發展,讓公職人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成為中堅力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政務處分法本著“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確保政務處分的原則不放松、標準不降低、結果不偏離。為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對復審、復核后需撤銷或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的情形進行明確,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補救途徑提出操作辦法,既維護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和政務處分的嚴肅性,又充分體現對公職人員人權的尊重。通過規范操作流程,注重實事求是,做到寬嚴相濟,確保政務處分在法治軌道上操作規范、運行有序。
政務處分法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對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整理,著力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一地設置處分的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檔次,同時明確從重、從輕或減輕、免予處分等規則,為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對公職人員實行政務處分。一方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另一方面,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為明確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兩類處分主體的職能定位,政務處分法對兩類主體各自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督促兩類主體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更好地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形成教育公職人員的合力,切實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處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嚴格執行政務處分法,遵循政務處分的標準尺度,規范政務處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發揮政務處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
1.(多選題)有權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的是( )AD
A 監察機關 B 人民法院 C 公安機關 D 任免機關、單位
2.(多選題)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ABCD
A 警告 B 記過、記大過 C 降級、撤職 D 開除
3.(多選題)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開除( )。ABCD
A 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B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C 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D 因犯罪被單處罰金,造成不良影響的
4.(多選題)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AD
A 警告,六個月 B 記過、記大過,十二個月 C 降級,十八個月 D 撤職,二十四個月
5.(多選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 )。 ABC
A 警告 B 記過 C 記大過 D 撤職
6.(多選題)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 )。BD
A 不再對其立案調查 B 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C 根據調查結果給予政務處分
D 不再給予政務處分
7.(單選題)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 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 )。D
A 記過、記大過 B 降級 C 撤職 D 開除
8.(多選題)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予以( )。AB
A 警告 B 記過或者記大過 C 降級 D 撤職
9.(多選題)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情節嚴重的,予以( )。CD
A 記過 B 記大過 C 降級 D 撤職
10.(單選題)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包庇黑惡勢力活動的,情節嚴重的,予以 ( )。D
A 記過或記大過 B 降級 C 撤職 D 開除
11.(多選題)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 )。CD
A 記過或記大過 B 降級 C 撤職 D 開除
12.(單選題)監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應當由( )工作人員進行。B
A 一名以上 B 二名以上 C 三名以上 D 四名以上
13.(單選題)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 )作為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C
A 可以 B 應當 C 不得 D 視情
14.(多選題)監察機關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 命的公職人員予以撤職、開除的,應當先( )其職務,再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ABC
A 依法罷免 B 依法撤銷 C 依法免去 D 依法暫停
15.(單選題)公職人員涉嫌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可 以決定( )。D
A 停職檢查 B 調整其職務 C 免去其職務 D 暫停其履行職務
16.(單選題)對于受到降級以上政務處分的,應當由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 ) 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的變更手續。A
A 一個月 B 二個月 C 三個月 D 四個月
17.(單選題)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申請復審。D
A 同級人民法院 B 同級人民檢察院 C 上一級監察機關 D 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
18.(多選題)下列關于復審、復核的表述,正確的有( )AC
A 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政務處分決定的執行 B 復審、復核期間,停止原政務處分決定的執行 C 公職人員不因提出復審、復核而被加重政務處分 D 復審、復核發現新的嚴重問題,視情加重政務處分
19.(多選題)有下列哪些情形,復審、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政務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作 出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ACD
A 政務處分所依據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B 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C 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D 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
20.(多選題)有下列哪些情形,復審、復核機關應當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 機關予以變更。( )ABD
A 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B 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確有錯誤的 C 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D 政務處分不當的
21.(多選題)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 )。ABCD
A 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 B 在原政務處分決定公布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C 依法返還、賠償錯誤沒收、追繳的財物 D 對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22.(多選題)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 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ABCD
A 拒不執行政務處分決定的 B 拒不配合或者阻礙調查的 C 對檢舉人、證人或者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D 誣告陷害公職人員的
23.(多選題)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處理。( )ABC
A 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的 B 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的 C 違反規定采取調查措施的 D 違反回避等程序規定
24.(單選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復審、復核,( )。A
A 適用當時的規定 B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C .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當時的規定 D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 務處分法》
25.(單選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自( )開始施行。A
A 2020年7月1日 B 2020年8月1日 C 2020年9月1日 D 2020年10月1日
1. 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 )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A. 公務員
B. 全體黨員
C. 領導干部
D. 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 正確答案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適用于(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A. 紀委機關
B. 監察機關 ( 正確答案 )
C. 紀檢監察機關
D. 紀委監委和組織人事部門
3. 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 )。
A. 免予政務處分
B. 不予政務處
C. 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 正確答案 )
D. 從輕處分
4. 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給予政務處分。
A. 應當從重 ( 正確答案 )
B. 應當加重
C. 應當從重或加重
D. 可以從重或加重
5.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 )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A. 可以 ( 正確答案 )
B. 應當
C. 協商只能一家處分
D. 兩家同時
6.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罷免、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 )給予政務處分。
A. 應當同時
B. 可以同時 ( 正確答案 )
C. 不能同時
D. 協商給與
7.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由( )根據具體情況減發或者扣發補貼、獎金。
A. 縣級人民政府
B. 鄉鎮人民政府
C. 縣級或者鄉鎮人事部門
D. 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 正確答案 )
8. 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最重的處分是( )。
A. 警告
B. 記過
C. 記大過
D. 降級或者撤職 ( 正確答案 )
9.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最重處分是( )。
A. 警告
B. 記過
C. 記大過 ( 正確答案 )
D. 降級或者撤職
10. 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最重分是( )。
A. 警告
B. 記過
C. 記大過
D. 降級或者撒職 ( 正確答案 )
11.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的原則是( )。
A. 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 正確答案 )
B. 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 正確答案 )
C. 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 正確答案 )
D. 罪責刑相適應。
12.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和( )
A. 定性準確 ( 正確答案 )
B. 處理恰當 ( 正確答案 )
C. 程序合法 ( 正確答案 )
D. 手續完備 ( 正確答案 )
13.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和( )
A. 降級 ( 正確答案 )
B. 降職
C. 撒職 ( 正確答案 )
D. 開除 ( 正確答案 )
E. 嚴重警告
14.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 )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A. 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 ( 正確答案 )
B. 直接責任人員
C. 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 ( 正確答案 )
D. 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
15. 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 ),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A. 談話提醒 ( 正確答案 )
B. 批評教育 ( 正確答案 )
C. 責令檢查 ( 正確答案 )
D. 予以誡勉 ( 正確答案 )
16. 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 )政務處分。
A. 減輕 ( 正確答案 )
B. 免予 ( 正確答案 )
C. 不予 ( 正確答案 )
D. 從輕
17. 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專題輔導報告
報告人:XXX
(2020年X月X日)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在監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務處分概念的基礎上,通過立法健全完善政務處分制度,是強化對公職人員監督的需要,也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重要保障。
一、出臺《處分法》的重大意義
《處分法》是規范政務處分的重要法律,是建國以來對公職人員處分最詳細的規定,其中所包含的信息較多。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一)強化對公職人員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務處分法,有利于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在監察法提出政務處分概念之前,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為“處分”,其依據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在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的同時,“處分”卻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懲戒的對象上還留有空白地帶。比如,對于存在違法行為的非黨員村委會組成人員,由于其既不是黨員,也不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其“微腐敗”等違法行為無法給予處分,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二)規范政務處分活動,提高監察工作法治水平。
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是不斷總結實踐經驗、解決具體問題,精準立法的結果。監察法對政務處分制度作了原則規定,沒有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以及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監察法施行后,為解決工作急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作為實施政務處分的過渡性規范,為起草政務處分法探索經驗。應運而生的政務處分法,一個突出特點是著眼于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整合完善與黨紀處分相對應的政務處分制度。比如,在明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各自職責的同時,統一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和適用規則,保證處分適用上的統一規范。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薄弱、處分程序不規范、處分決定畸輕畸重、對國有企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公職人員處分缺乏法律依據等,是監督懲戒中的突出問題。對此,政務處分法堅持問題導向,在將散見于不同法律法規中的處分依據統一起來的同時,結合現有公務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處分制度等,充實完善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處分幅度、適用規則和程序,補齊制度短板。以細化違法情形為例,草案二審稿第三章已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作了明確規定,為進一步明確應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草案三審稿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增加“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的規定,并將“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納入處分情形。這些已成為法律條文的新增規定,體現出鮮明的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注重紀法協同、法法銜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點。政務處分法在處分情形、處分權限和程序、處分后果上與公務員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銜接,保證法律之間的和諧統一。同時,注重與黨紀的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政務處分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關系公職人員切身利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應該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制定政務處分法,明確實施政務處分的主體,應當堅持的法律原則,處分事由、權限和程序,被處分人員維護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等,有利于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監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三)完善監察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專門部署,明確提出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政務處分法是首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也是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對于完善監察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從立法目的看,制定政務處分法是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強化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消除死角和盲區,確保權力規范運行。這是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背景下取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完善監察制度的成功實踐,是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的重要一環。從立法內容看,通過與黨紀的銜接,發揮協調效應,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于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對處分情形、處分后果等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開列“負面清單”,在紀法貫通中體現嚴管厚愛,有利于提升監督效果,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從立法過程看,政務處分法起草工作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嚴格依法啟動立法工作程序,經過廣泛征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最終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這一過程,正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生動實踐。
政務處分法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監察制度,規范政務處分活動,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其制度規范是可行的,現在出臺是必要的、適時的。
二、關于《處分法》的十大問題解析
《處分法》的核心觀點是進一步落實習總書記“將權力關進籠子”的指示精神,一方面限制了部分地區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隨意處分的現象發生,另一方面在調整公職人員服務意識,杜絕公務活動中的隨意性,重提民主集中制,總之亮點很多,值得細品。主要有以下十大問題:
(一)法律地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其地位僅次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務處分決定中,除了引用《監察法》,還應同時引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二)與其他法規的關系。《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并未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是否失效,但由于該二者系國務院法規和部門規章,《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位階都要比他們高,內容有沖突和不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為準。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任免機關、單位給公職人員處分的,除了實體部分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外,程序部分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這意味著,任免機關、單位處分公職人員,在程序適用方面還可以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并為全部失效。
(三)“政務處分”與“處分”。大家都知道,“政紀處分”用語不再使用。但任免機關、單位履行主體責任給予的處分,此前有叫作“行政處分”,認為“政務處分”單指監察機關給予的處分,需要作一個區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條,描述監察機關作出的系“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系“處分”。作這個區分主要考慮到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和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在程序和救濟制度上還存在區別,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適用的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程序。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適用《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程序。
(四)公職人員和監察對象范圍是否等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而《監察法》第十五條是規定監察對象的范圍,由此按照一般理解公職人員的范圍和監察對象的范圍是相同的。但《監察法》第十五條,對監察對象的概括用了“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這會讓人認為公職人員的范圍要小于監察對象。筆者認為,公職人員范圍應該等同于監察對象。《監察法》第十五條表述的監察對象為“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是因為第(六)種監察對象用了兜底的形式即“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實際意思就是“其他公職人員”,而該第十五條首部總括部分“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這里的“有關人員”實際上也是特地的強調表示一種兜底,其含義是“能列舉的典型公職人員”和“一時很難列舉的其他有關公職人員”。另外,《監察法》第三條....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光這一條中“公職人員”的含義就包括了所有監察對象,所以《監察法》第十五條中的“公職人員”含義也必須是所有監察對象,否則《監察法》本身內部條文就前后矛盾了。只有這樣理解,《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公職人員等同于監察對象就和《監察法》表述不矛盾了。事實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范對象就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且也根據公職人員的不同編制屬性,在政務處分中做了區分,除了公務員、事業人員、國企人員外,對其他公職人員創設了警告、記過、記大過的三種處分,這就能完美的對接《監察法》,對所有履行公職監察對象作出政務處分。
(五)處分種類的變化。統一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對于公務員、事業人員、國企人員,可以作出上述六種處分。其他公職人員,可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另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處分種類“降低崗位等級”,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沒有了。那么事業編制原處分種類“降低崗位等級”今后應對應何種處分?此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開除處分前面一檔是”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事業參公人員用的是“撤職”,普通事業編制人員用的是“降低崗位等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再無“降低崗位等級”這一處分種類。那么對于事業編制以往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檔次的,如今對應處分種類中的哪一種呢?是“降級”還是“撤職”?注意,“降低崗位等級”和“降級”并不匹配,“降級”降的是同一個職務內的級別工資。比如同是一級主任科員,一級主任科員里又有好幾級,具體是二十一級至十五級,降級就是保持一級主任科員不變,降里面的小級別,比如從十五級降到十六級,對被處分人的影響并不是很大。而“撤職”處分,包含了撤實職和撤虛職,同時還要降里面的小級。擔任行政實職的,先把實職撤掉,比如目前對應的是一級主任科員(十八級),給予撤職處分的,至少降為二級主任科員(同時按規定降小級),甚至還可以斷崖式下降到科員級。可見,“撤職”處分對被處分人的影響非常大,因此“撤職”處分也被稱為“重處分”。而原來事業編制的“降低崗位等級”,也是類似于“撤職”處分的效果,所以,事業編制原處分種類“降低崗位等級”今后應對應的是“撤職”處分,而非“降級”處分。同時,事業人員的處分種類比原來要多,從警告到開除的六種都可以適用。
(六)免予政務處分與不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細化了《監察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調查終結后處置的情況,也是參照吸收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其他紀法規定,增加了作出免予處分和不予處分決定的規定。免予處分是指違法情節輕微,本來要處分的,考慮到有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節,可以免予處分。不予處分是指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政務處分,或者因為法定的事由無法做出政務處分,用不予處分。此前,經過立案調查,終結后,認為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的,可以不再移送審理,由調查部門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種形態處理,比如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四條明確了調查終結后的四種處置方式,對符合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條件的,應作出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決定。這就意味著,經過立案的案件,調查終結后,如果要作出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第一種形態處理的,必須作出免于、不予政務處分決定,也就意味著要移送內部審理部門審理。在免予政務處分決定書、不予政務處分決定書中同時明確需要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處理。當然,未經過立案的,在立案之前的問題線索處置過程中直接以第一種形態處置的,則不需要作出免于、不予政務處分決定。政務處分的這個程序變化,跟黨紀案件一致,可查閱《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七)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單位是否有權直接作出所有處分種類的處分。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的六種處分種類,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是否有權直接作出?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按照政務處分決定權限,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后,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此前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也規定,監察機關應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作出決定。既然上述規定均未授權監察機關可以直接依據《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直接作出政務處分,那么就得找有沒有相關特別的限制性規定。《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規定:“縣級以下機關給予公務員開除處分,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縣級黨委或者政府批準”。既然有這樣特別的規定,那么仍然應該遵守,由于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委并不隸屬于政府,而監委和紀委合署辦公,受同級黨委的領導,縣級監委開除公務員的,仍應提請同級黨委進行批準。同樣,縣級以下任免機關、單位對公務員開除處分的,應報縣級黨委或者政府批準。以上程序只限公務員,對非公務員的開除,沒有此限制規定。縣級監委或縣級以下任免機關、單位可以直接作出開除處分。
(八)對受到刑事追究、行政處罰的人政務處分的程序。對此類人員的處分程序,此前《監察法》中未明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中過渡性的明確了一下,大體上參照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九條明確了這一程序,設計上確實參照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公職人員,給予黨紀和政務處分的,可以不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關的監督檢查室依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提出意見,直接移送內部審理。但實踐中,對檢察機關所作的不起訴決定是否和生效刑事判決一樣的程序,存在一些爭議。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也是屬于司法機關生效的決定,從這一點上和刑事判決一樣。但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前提規定是“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根據此前官方的一些解釋和答疑,“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并不是指偵查的啟動,而是最終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顯然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是免于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跟判刑的生效判決是不同的。因此,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還是需要由相關的監督檢查室按規定履行立案程序,經核實后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九)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到期后也自動解除。此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并未規定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是否可以自動解除問題。《公務員法》作了處分期滿自動解除的規定。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這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任免機關、單位適用該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而第二章中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就明確了,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因此,以后所有公職人員,不管是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還是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期滿均自動解除。
(十)關于兜底違法行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從二十八條至四十條,類似于黨紀“六大紀律”板塊均未出現兜底規定,而在最后第四十一條作了兜底性規定“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此處應該注意的是,“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必須是有明確依據違反什么法律法規的規定,比如違反了《檢察官法》《法官法》《公務員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才能適用該兜底條款。
三、深入學習貫徹《處分法》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處分法將法定的監察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起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一)領導干部要帶頭學。領導干部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處分法作為重要內容,要帶頭維護處分法權威,帶頭學習,先學一步,學深一層,第一時間鉆研弄懂,做學法懂法用法的表率。在學習中要突出重點、把握要義,認真領會、深刻理解處分法的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和監察原則,增強貫徹落實處分法的自覺性、堅定性。
(二)紀檢監察干部要深入學。作為一線執紀干部,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條、逐字逐句學,要結合《政務處分法》解讀和說明性文章帶著問題學,深入領會重大意義,準確把握精神實質,熟練掌握法律內容。要準確把握《政務處分法》對違紀范疇的界定、對違紀行為的定性和量紀標準,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三)全體公職人員要主動學。要堅持面向公職人員與面向社會公民普法并重,進一步凝聚全社會共識。所有公職人員通過學習,要深刻理解相關條文的內涵精髓,強化法治意識,始終嚴格按照紀律和法律規定作決策、辦事情,堅決做到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全縣上下要認真宣傳好、實施好處分法,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在學思踐悟中增強使命感,進一步提高履職能力,不負重托、不辱使命,真正將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
推薦訪問: 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務下一篇:財政局長講學黨史黨課材料【五篇】
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是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的大背景下,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戰略部署、重大理論創造、重大思想引領的系統呈現。它生動記錄了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統籌兩個
《真抓實干做好新發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在《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從嘉興南湖中駛出的小小紅船,到世界上最大的執政黨,在中國共產黨的字典里,“人民”一詞從來都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以馬克思主義戰略家的博大胸襟和深謀遠慮,在治國理政和推動全球治理中牢固樹立戰略意識,在不同場合多次圍繞戰略策略的重要性,戰略和策略的關系,提高戰略思維、堅定戰略自信、強化戰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在黨組織的關懷下,我有幸參加了區委組織部組織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為期一周的學習,學習形式多樣,課程內容豐富,各位專家的講解細致精彩,對于我加深對黨的創新理論的認識、對黨的歷史的深入了解、對中共黨員的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剛剛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討論并通過了黨的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的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