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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人員政務處分法范文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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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是埃曼諾·奧爾米執導的劇情片,Loredana Detto和Sandro Panseri出演。該片講述了一個15歲鄉下男孩到米蘭的大公司謀職的經過,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人員政務處分法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人員政務處分法6篇

【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人員政務處分法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對于彌補過去部分政務處分“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制度缺陷,無疑具有立竿見影之效。但應該看到,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這就要求在執行過程中做到不偏心、無私心、不分心,讓制度法律“帶電”,令人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試法。

  人情世故面前“不偏心”,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從某種意義上講,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對監察法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讓監督處理和程序有章可循,意在讓違法之人“一個跑不了”。但對廣大公職人員來講,不怕法律多、管得嚴,就怕執法之人“偏心不公”,對人不對事,不能做到“絕對公平”,導致同一種違法行為產生不同處理結果。如果說公職人員行權違法會污染河流,那么,執紀執法不公,則會污染整個水源。打鐵還需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執紀者要堅持公平公正,做到“一碗水端平”,不能“看人下菜”搞“選擇性執法”,真正打破人情關系的干擾束縛,做到在“陽光”下對章處理,坦然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起執紀執法公信力。??

  責任擔當面前“不分心”,對任何人敢管敢干。嚴管才是厚愛。以往絕大多數公職人員犯錯,一般都是從小事小錯開始,由于缺乏及時的制止和處理,從量變到質變,最終釀成無可挽回的損失和后果。執紀之人發現越早、介入越早、制止越早,收到的防微杜漸效果也越好,要打破“怕紅臉”“怕瞪眼”的擔心顧慮,拿出“治病救人”的責任擔當,全力“拉袖子”“咬耳朵”。對有問題的公職人員來講,或許一時的批評教育,會得罪他一時,卻不會得罪一生;他可能記恨一時,卻會感激一生。在執紀責任擔當面前,沒有“例外之人”,沒有“真空地帶”,監督探照燈不能有“盲區”,監督全程不能“打盹”,更不能三心二意、走過場,做到揭短亮丑不留情面、點名道姓不留余地、問責處理不打折扣,才能真正讓政務處分法虎虎生威,形成強有力震懾。

【篇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人員政務處分法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感5篇

【篇一】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改變了以往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著重突出近年來管黨治黨、從嚴治黨實踐中典型多發的違法類型,將其納入政務處分范圍,體現了紀法貫通,有效彌補了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務處分“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制度缺陷。

在此之前,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之為“處分”,其依據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口徑難以統一,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范開展。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臺,用法律的形式全面系統地規范了政務處分制度,明確了進行政務處分的機關,以及如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予以處分,從而完善了公務員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公職人員的處分制度。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對應著緊迫的現實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有利有弊,弊端就是國家對公職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手段越來越多,對于極少數持消極心態的員工容易影響其工作積極性;有利的一面就是,這部法律的出臺不僅有利于提升政務處分工作規范化水平,通過完善監察制度還能進一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法律的成功出臺并不意味著就此成功,從上至下如何發揮其應有的效益還需依靠各級各地有效地落實,這就印證了那句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唯有有效執行才能真正促進我國公職人員履職盡責,減少違規違法現象,達到從嚴治黨的目標。給予它成長的機會,一起共同期待吧。

【篇二】

近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全文公布,這是第一部全面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前幾日結束的全國兩會上,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標識著我國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又進了一步。而《政務處分法》又是我們干部管理的一項有力“法寶”。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干部隊伍。從立法內容看,通過與黨紀的銜接,發揮協調效應,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于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對處分情形、處分后果等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開列“負面清單”,在紀法貫通中體現嚴管厚愛,有利于提升監督效果,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而如何讓公職人員守法、讓普通公民懂法,做到法不可違,這不禁引起我們深思。

法律如同一道“高壓線”,時刻警醒人們不要觸碰,可為何每天還是有許許多多的違法行為發生,深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知而不懂,二是懂而不畏。前者多半是被條條文字絆住,不能完全理解其中意義,這就需要進一步的司法解釋,把老百姓眼里的“天書”加以“注釋”使其更加通俗易懂。而后者,在于違法后的訴訟程序冗長,老百姓由于缺乏法律意識、不懂留存證據,使得舉證環節難以為繼,最終不了了之,更有甚者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不會是我”,最終導致違法。因此,要在法律的后期解釋說明上下功夫,首先讓人人懂法,只有真的懂了才會畏懼,心懷畏懼就不會輕易觸碰,而法的作用不正是如此。

【篇三】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新修訂的檔案法、新修訂的人民武裝警察法。國家主席習近平6月20日簽署了第四十六號主席令。第四十六號主席令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6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保障監察機關依法行使政務處分權、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舉措。此前,關于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于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范開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作為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落實監察全覆蓋要求,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范圍的同時,結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中有關黨員紀律處分,以及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有關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處分的規定,進行充實、完善,明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和程序等,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有職務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對情節輕微的可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從而有利于強化日常監督,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改變過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狀況。

【篇四】

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表決通過,標志著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法律誕生,也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強化監督,從嚴治吏。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在此之前一直依據的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雖然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但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存在一定的空白。比如村干部中有非黨員、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他們的違法行為無法給予處分,難以形成威懾。

細化內容,監察有力。政務處分通過與黨紀的銜接,對違反紀律情形做出了具體規定,并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的吸收和完善,將處分情形、處分后果也做出細致的規定,體現出嚴管厚愛,能夠進一步加強監督威懾效果,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從嚴治吏,一直在路上。民法典的頒布、政務處分法等都是法治中國的建設重要一環,是我黨不斷改善治理方式、推進治理能力的重要形式、體現出新時代中國發展的全新風采。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從嚴治吏跟從嚴治黨一脈相承,治和管只是方式,而社會展現的良好反饋才是想要的結果。

【篇五】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由此誕生。

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務處分法,將憲法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同時為有效發揮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最大制度優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以國家專門法律的形式,將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政務處分的內容“統合”起來,實現了“零散”到“系統”的躍進,有利于職能部門按圖索驥,更好地進行操作。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將“違法的公職人員”全面納入處分,包括:公務員,國企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之前,對于有些非黨員的村干部,黨紀政紀處分往往夠不著,往往陷入束手無策的尷尬境地。政務處分立法得以通過,這些制度性漏洞將成為歷史往事,法律對于公職人員的約束力將獲得質的提升。


《政務處分法》觀后感學習心得1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辦公廳印發通知做好《政務處分法》實施工作。《政務處分法》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對于健全反腐敗國家立法,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構建“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基層監察機關或紀檢干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積極推進政務處分法的實施。

一是協助同級黨委抓好本地區本單位的宣傳教育,通過網絡、電視、微博、微信等平臺對《政務處分法》進行廣泛宣傳,督促廣大公職人員牢記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二是要廣大紀檢機關要以“三不”一體理念思路推進正風肅紀反腐,注重監督執紀第一二種形態的運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對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對涉嫌違紀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嚴肅追責。

三是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做嚴格遵紀守法的模范,強化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同時,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確保政務處分權嚴格依法、公正行使。

《政務處分法》觀后感學習心得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有效地嚴格了公職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細化了公職人員的管理機制,規范了公職人員的廉潔意識,對公職人員的受處分情況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綜合而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確保了公職人員三個優點。

自我約束的力度增強

當代公職人員,是管理國家,引導群眾的精兵強將。俗話說:“兵雄雄一個,將雄雄一窩”。作為新時代的公職人員,更應該擔當起歷史的重任,時刻都要緊繃人民群眾冷暖這要弦,把自我凈化、自我革新、自我強大作為一切工作的首要任務來抓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從根本上強化了公職人員的責任擔當,為公職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現象敲響了警鐘,本法所列舉的六種處分形式,充分并且細致地明確了處分的嚴重性,分類作重劃分了每一種處理方式的條款。顯示出法律同前容不得半點讓步,無異于給公職人員開展了最為深刻的警示教育。

干事創業的氣氛擴大

公職人員的職責是要全心全意完成黨分配的任務,責任擔當是當代公職人員最重要的課題,每一名公職人員在從事工作之前,都必須要歷練過硬的責任擔當,沒有擔當的公職人員是做不成大事的,一味喜歡推卸責任、丟三落四、搞形式主義的公職人員是要受到政務處分的。作為當前而言,公職人員應該是要積極深入到最艱險的地方去,扎實體現在“干”字上,只有干出實事,干出楊績,才能在職業生涯中不負國家的培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精密地促進了公職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使公職人員加大了自身的責任意識,從而引導公職人員認真對待“干事創業”。

公職管理的責任細化

公職人員的管理,一直以來都是制度為先,但一些制度只能從宏觀上約束其行為,不能更加細致地從微觀上強化公職人員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準確地填補了存在的漏洞,有效地促進了公職人員行為規范,進一步明確了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了公職人員的“四風”管控,也強化了公職人員的拒絕權利濫用。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清晰地明確了公職人員管控力度,有效地促進了公職人員積極向上的良好好品質,更充分體現了公職人員能進能出的用人方法。

《政務處分法》觀后感學習心得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6月20日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

健身我們要明確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較合理等問題,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公職人員依據哪些行為確定處分等級、影響期多久、事件調查定性程序和原則等做了詳細規定,也是為建設公道正派的公職人員隊伍保駕護航。

“練哪里”,明確政務處分對象和行為。健身,我們要先考慮清楚,這次健身是要練哪個部位。而公職人員處分法也需要明確政務處分對象和處分行為,如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6類人員;政務處分有6種,其中可以從輕或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有7種情形,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的有7種情形等。處分對象和處分行為就是政務處分法的基礎和根本,正是因為明確了“力的作用點”,才能將作用力變得有效。

“練多久”,確定政務處分時間和目的。健身,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是要練成什么樣,要練多久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而政務處分法也是一樣,政務處分目的并不是要單純處分,而是以懲戒的形式進行教育。處分以違法違規嚴重程度確定影響期就是以嚴重性和危害性來進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處分為6個月、記過處分為12個月等。以目標為導向,以處分行為和處分時間為主要手段,保障對公職人員進行更積極、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練”,嚴格政務處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們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達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務處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務處分原則和程序,并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確了工作紀律和要求。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等11類行為。嚴格處分程序,并細化處分流程才能讓違法違規行為“無縫可鉆”,強調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紀律要求才能讓執法“公平公正”,從而切實做到真管、真查、真處分,建設出作風優良、敢打硬仗、能打勝仗的公職人員隊伍。

落其實者思其樹,飲其流者懷其源。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一方面是為了加強公職人員管理,進行定期“敲打”和肅清“毒瘤”,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就如健身的過程是痛苦和勞累的,但是目的是為了你身體變得更健康,身形變得更優美。

【篇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人員政務處分法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我校于7月6日進行了組織學習。該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管理監督,著力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
政務處分法把所有公職人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的范圍,消除死角和盲區,做到公權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監督就跟蹤到哪里,政務處分就覆蓋到哪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向縱深發展,讓公職人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成為中堅力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政務處分法本著“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確保政務處分的原則不放松、標準不降低、結果不偏離。為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對復審、復核后需撤銷或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的情形進行明確,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補救途徑提出操作辦法,既維護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和政務處分的嚴肅性,又充分體現對公職人員人權的尊重。通過規范操作流程,注重實事求是,做到寬嚴相濟,確保政務處分在法治軌道上操作規范、運行有序。
政務處分法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對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整理,著力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地設置處分的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檔次,同時明確從重、從輕或減輕、免予處分等規則,為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對公職人員實行政務處分。一方面,監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另-方面,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取人員處分。為明確監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兩類處分主體的職能定位,政務處分法對兩類主體各自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督促兩類主體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更好地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形成教育公職人員的合力,切實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處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嚴格執行政務處分法,遵循政務處分的標準尺度,規范政務處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發揮政務處分法的教育作用。

【篇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人員政務處分法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感匯總5篇

【篇一】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改變了以往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著重突出近年來管黨治黨、從嚴治黨實踐中典型多發的違法類型,將其納入政務處分范圍,體現了紀法貫通,有效彌補了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務處分“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制度缺陷。

在此之前,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之為“處分”,其依據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口徑難以統一,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范開展。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臺,用法律的形式全面系統地規范了政務處分制度,明確了進行政務處分的機關,以及如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予以處分,從而完善了公務員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公職人員的處分制度。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對應著緊迫的現實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有利有弊,弊端就是國家對公職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手段越來越多,對于極少數持消極心態的員工容易影響其工作積極性;有利的一面就是,這部法律的出臺不僅有利于提升政務處分工作規范化水平,通過完善監察制度還能進一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法律的成功出臺并不意味著就此成功,從上至下如何發揮其應有的效益還需依靠各級各地有效地落實,這就印證了那句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唯有有效執行才能真正促進我國公職人員履職盡責,減少違規違法現象,達到從嚴治黨的目標。給予它成長的機會,一起共同期待吧。

【篇二】

近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全文公布,這是第一部全面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前幾日結束的全國兩會上,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標識著我國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又進了一步。而《政務處分法》又是我們干部管理的一項有力“法寶”。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干部隊伍。從立法內容看,通過與黨紀的銜接,發揮協調效應,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于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對處分情形、處分后果等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開列“負面清單”,在紀法貫通中體現嚴管厚愛,有利于提升監督效果,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而如何讓公職人員守法、讓普通公民懂法,做到法不可違,這不禁引起我們深思。

法律如同一道“高壓線”,時刻警醒人們不要觸碰,可為何每天還是有許許多多的違法行為發生,深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知而不懂,二是懂而不畏。前者多半是被條條文字絆住,不能完全理解其中意義,這就需要進一步的司法解釋,把老百姓眼里的“天書”加以“注釋”使其更加通俗易懂。而后者,在于違法后的訴訟程序冗長,老百姓由于缺乏法律意識、不懂留存證據,使得舉證環節難以為繼,最終不了了之,更有甚者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不會是我”,最終導致違法。因此,要在法律的后期解釋說明上下功夫,首先讓人人懂法,只有真的懂了才會畏懼,心懷畏懼就不會輕易觸碰,而法的作用不正是如此。

【篇三】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新修訂的檔案法、新修訂的人民武裝警察法。國家主席習近平6月20日簽署了第四十六號主席令。第四十六號主席令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6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保障監察機關依法行使政務處分權、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舉措。此前,關于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于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范開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作為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落實監察全覆蓋要求,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范圍的同時,結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中有關黨員紀律處分,以及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有關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處分的規定,進行充實、完善,明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和程序等,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有職務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對情節輕微的可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從而有利于強化日常監督,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改變過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狀況。

【篇四】

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表決通過,標志著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法律誕生,也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強化監督,從嚴治吏。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在此之前一直依據的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雖然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但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存在一定的空白。比如村干部中有非黨員、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他們的違法行為無法給予處分,難以形成威懾。

細化內容,監察有力。政務處分通過與黨紀的銜接,對違反紀律情形做出了具體規定,并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的吸收和完善,將處分情形、處分后果也做出細致的規定,體現出嚴管厚愛,能夠進一步加強監督威懾效果,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從嚴治吏,一直在路上。民法典的頒布、政務處分法等都是法治中國的建設重要一環,是我黨不斷改善治理方式、推進治理能力的重要形式、體現出新時代中國發展的全新風采。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從嚴治吏跟從嚴治黨一脈相承,治和管只是方式,而社會展現的良好反饋才是想要的結果。

【篇五】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由此誕生。

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務處分法,將憲法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同時為有效發揮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最大制度優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以國家專門法律的形式,將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政務處分的內容“統合”起來,實現了“零散”到“系統”的躍進,有利于職能部門按圖索驥,更好地進行操作。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將“違法的公職人員”全面納入處分,包括:公務員,國企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之前,對于有些非黨員的村干部,黨紀政紀處分往往夠不著,往往陷入束手無策的尷尬境地。政務處分立法得以通過,這些制度性漏洞將成為歷史往事,法律對于公職人員的約束力將獲得質的提升。

【篇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人員政務處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測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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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職務:???? ? ?????得分:

一、單項選擇題

1.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D)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A.?公務員

B.?全體黨員

C.?領導干部

D.?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適用于(B)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A. 紀委機關

B.?監察機關

C.?紀檢監察機關

D.?紀委監委和組織人事部門

3.(B)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A.紀律檢查機關

B.監察機關

C.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

D.公職人員所在黨組織

4.(C)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A.紀律檢查機關

B.監察機關

C.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

D.公職人員所在黨組織

5.政務處分的種類共分為(C)種。

A.4 ???B.5 ???C.6????D.7

6.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B)、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A.通報批評???

B.批評教育???

C.約談示警???

D.調整崗位?

7.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A)給予政務處分。

A.應當從重

B.應當加重

C.應當從重或加重

D.可以從重或加重

8.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B)。??

A.降低工資???

B.降低工資和待遇

C.降低待遇???

D.降低對應的福利待遇

9.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罷免、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B)給予政務處分。

A.應當同時 ?B.可以同時 ?C.不能同時 ?D.協商給與

10.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最重的處分是(D)。

A.警告 B.記過 C.記大過 D.降級或者撤職

11.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最重處分是(C)。

A.警告 B.記過 C.記大過 D.降級或者撤職

12.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最重處分是(D?)。

A.警告 B.記過 C.記大過 D.降級或者撤職

13.以下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開除的是(A)。

A.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B.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

C.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拖延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D.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

14.政務處分期自(B)起計算。

A.政務處分決定作出之日

B.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

C.政務處分決定公布之日

D.政務處分決定公示之日

15.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D)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A.主要領導???

B.分管領導???

C.領導班子??

D.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

16.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D)政務處分。

A.減輕 ?

B.免予 ?

C.不予 ?

D.減輕、免予或者不予

17.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C)的公職人員,應予以開除。

A.半年 ??B.一年半 ???C.三????D.二年

18.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B)確定政務處分。

A.一并 ???B.分別????C.加重 ??D.從重

19.公職人員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D)個月。

A.24 ???B.32 ???C.36 ???D.48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自2020年(C?)起施行。

A.6月20日

B.6月30日

C.7月1日

D.7月20日

二、多項選擇題

1.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的原則是(ABC)。

A.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B.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C.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D.罪責刑相適應。

2.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和(ABCD)

A.定性準確 ??B.處理恰當 ??C.程序合法 ?D.手續完備

3.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和(ABC)

A.降級 ?B.撤職 ?C.開除 ??D. 嚴重警告??

4.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AC)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A.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

B.直接責任人員

C.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

D.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

5.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ABCD),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A.談話提醒 B.批評教育 C.責令檢查 D.予以誡勉

6.調查終結后,監察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ABCD)

A.確有應受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政務處分決定權限,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后,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B.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撤銷案件;

C.符合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條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決定;

D.被調查人涉嫌其他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7.公職人員有下列(ABCDE)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A.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B.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C.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D.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E.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8.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ABCD)。

A.職務 ?B.職級 ?C.銜級 ?D.級別 ?

9.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ABCD)。

A.職務 B.崗位等級 C.職員等級 D.職稱

10.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ABCD)情形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A.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的

B.收受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的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C.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D.違反回避等程序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判斷題

1.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對)

3.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錯)沒有嚴重警告

4.記過處分的期間是十個月。(錯)12個月

5.政務處分決定自下發文件之日起生效。(錯)作出之日

6.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錯)可以

7.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職務高低,分別給予政務處分。(錯)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8.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分別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錯)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

9.被撤職的公職人員,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對)

10.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錯)從事管理的人員

11.被開除的公職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對)

12.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對)

13.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范圍的最重處分是撤職。(對)

14.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最重處分是予以開除。(對)

15.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對)

16.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最重處分是予以開除。 對)

17.參與賭博的最重處分是予以開除。(對)

18.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最重處分是予以開除。(對)

19.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前,監察機關應當將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人,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

?20.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分人和被處分人所在機關、單位,并在全社會宣布。(錯)一定范圍

【篇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人員政務處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學習心得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我校進行了組織學習。該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管理監督,著力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

政務處分法把所有公職人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的范圍,消除死角和盲區,做到公權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監督就跟蹤到哪里,政務處分就覆蓋到哪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向縱深發展,讓公職人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成為中堅力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政務處分法本著“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確保政務處分的原則不放松、標準不降低、結果不偏離。為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對復審、復核后需撤銷或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的情形進行明確,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補救途徑提出操作辦法,既維護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和政務處分的嚴肅性,又充分體現對公職人員人權的尊重。通過規范操作流程,注重實事求是,做到寬嚴相濟,確保政務處分在法治軌道上操作規范、運行有序。

政務處分法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對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整理,著力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地設置處分的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 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檔次,同時明確從重、從輕或減輕、免予處分等規則,為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對公職人員實行政務處分。一方面,監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另-方面,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取人員處分。為明確監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兩類處分主體的職能定位,政務處分法對兩類主體各自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督促兩類主體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更好地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形成教育公職人員的合力,切實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處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嚴格執行政務處分法,遵循政務處分的標準尺度,規范政務處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發揮政務處分法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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