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是一個漢語詞匯,拼音為xíng wéi,基本意思是舉止行動;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現出來的外表活動。如:做出動作,發出聲音,作出反應。出自《荀子·非十二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5篇
【篇一】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醫務人員依法執業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促進我院醫療衛生工作的發展,加強醫務人員執業管理,強化依法執業意識,規范執業行為,提高醫療工作質量,在依法執業方面嚴格執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崗位職責和診療技術規范,做到人人知曉執業要求,堅持依法執業,確保持證上崗,規范診療行為,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對依法執業實行嚴格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一、醫師執業管理規定
1.醫生必須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不得獨立進行醫學診查、醫學處置(病歷、處方等)、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
3.醫師上崗必須嚴格按照《醫師執業證書》上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范圍進行執業,未經注冊人員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從事母嬰保健的執業醫師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4.醫師在執業過程中,按照執業醫師標準,要定期進行“三基”、“三嚴”訓練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醫師,醫院有權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暫停職業活動期滿,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許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可給予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二、護士執業管理規定
1.護士必須依法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方可上崗工作。
2.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五年,未經護士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州相關規定參加臨床培訓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3.見習護士只能在注冊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護理工作。
4.護士在執業過程中要定期進行“三基”、“三嚴”訓練和考試,對考試不合格者,醫院有權令其暫停執業活動,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再次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執業。
5.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醫院有權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三、藥、技人員執業管理規定
1.藥劑人員須取得《執業藥師證》或《藥師資格證》,其他醫務人員(技師)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執業。
2.執業期間定期參加醫院相關考試與考核,成績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職稱晉升依據。
四、執業資格取得程序及方式
1.執業資格通過國家相關專業資格考試取得。在我院工作的醫務人員,凡符合條件報考相關專業資格的,均應及時報名參加相關專業資格考試。
2.醫師系列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通過國家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即取得執業資格。
3.護理專業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4.藥劑專業通過執業藥師考試或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5.其他醫技專業通過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職稱資格證書,即為執業證書。
6.取得各種證書后到人事科及醫務科或護理部登記備案。
五、管理權限
1.醫務科、護理部及時辦理在崗醫生、護士的執業注冊手續,并對本院醫務人員的執業注冊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嚴格核驗醫師資格證、執業證,適時調整各類醫務人員崗位,做到按資格類別、注冊地點、醫師級別、執業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對執業地點、執業范圍不符的,按規定予以變更。
2.各級各類醫務人員應在本人執業資格證書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嚴禁超范圍執業,若私自超范圍執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醫院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3.引進、調入我院的醫務人員,將已取得資格證書交醫務科或護理部,由其負責到州衛生監督所登記(變更)注冊,注冊后三月之內授予相關權限,并通知其執業。
六、對無資格人員的管理規定
1.未取得執業資格及注冊的醫務人員,不得單獨從事臨床工作。
2. 新畢業的大中專生及其他人員,見習期滿后應按國家規定按時參加執業考試,因個人原因拒不參加者,視為考試沒有通過。
3.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相關要求獲得執業資格人員以見習人員身份安排工作崗位,工資待遇按《醫院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七、依法執業的其它規定
1.凡在我院注冊的執業醫師(包括退休返聘)在外開展醫療活動,如院外會診、手術、義診、咨詢、專家鑒定、扶貧下鄉、干部保健及其它突發性或指令性醫療任務,均需經醫務科指派或審核。
2.凡在我院注冊的執業醫師,如利用休息日在院外合法的醫療機構或醫療場所開展定點坐診、會診或手術等醫療活動,必須經醫務科同意并登記后方可進行,否則為非法行醫。
3.因非法行醫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擔,我院不承擔任何責任。醫院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院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按情節嚴重程度作出相應的處罰。
4.院外人員進手術室手術或參觀,均須經醫務科批準,否則手術室將予以拒絕。
5.外科系統開展的手術必須在醫務科核準的手術范圍內,超范圍的手術需按新技術、新項目上報醫務科,經院技術委員會批準后方可開展。否則按越級或跨科手術論處,當事醫師必須承擔越級或跨科手術引起的后果。
6.科主任為本科室依法執業第一責任人,科室內如發生醫務人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科主任及當事人責任。
八、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二】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師執業行為,保障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福建省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不良執業行為是指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診療規范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院注冊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
第二章?記分管理
第四條 實行累計記分制,由醫務部負責建立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
第五條 累計記分以自然公歷年度12個月為一個周期。周期期滿后,該周期內的累計記分值清除,重新開始記分。?
第六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根據累計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予以以下處理:
(一)記分達4分者,醫務部予以誡勉談話;
(二)記分達6分者,不得參加當年度各種評優活動,科內通報批評;
(三)記分達8分者,延遲一年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記分達12分者,按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處理,暫停醫師處方權1-3個月,醫務部培訓1個月。
第七條 不良執業行為通過患者投訴、來信來訪、病人問卷調查、衛生行政部門日常監督與專項督查、醫院管理專家質量檢查和日常巡查抽查、醫院醫療過錯評判委員會意見、醫療事故鑒定書、醫療損害鑒定書、第三方調解機構建議書和分析意見、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途徑獲得認定。
第三章 ?記分標準
第八條??醫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扣款300元:?
(一)依照《福建省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規范》進行評分,被評定為乙級門診病歷的直接責任人?;
(二)未履行帶教義務,致使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單獨執業的;
(三)違反《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開具處方的;
(四)與患者或家屬發生爭執或有“生、冷、硬、頂、推、拖”現象,每發生1次醫療投訴,包括各種途徑的投訴經調查屬實且確存在過錯的;
(五)乙類傳染病、丙類傳染病的首診責任人,未按規定時限履行傳染病報告義務的;
(六)未按規定向患者履行各項告知義務;
(七)違規向患者或家屬推銷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的;
(八)違規開具醫學證明文書的;
(九)未經醫院批準,擅自外出會診的;
(十)2次及以上將病歷原件交由病人復印的;
(十一)醫療行為違反醫保管理規定的;
(十二)其他違反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條??醫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扣款500元:?
(一)依照《福建省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規范》進行評分,門診病歷被評定為丙級的直接責任人,或住院病歷被評定為乙級的直接責任人(包括三級醫師);
(二)嚴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藥行為的,或不合理用藥行為引發醫療糾紛的;
(三)嚴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醫保違規行為,或醫保違規行為引發醫療糾紛的;
(四)違反首診負責制,發生推諉病人現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
(五)未按照危急值管理規定及時報告或處理的;
(六)在病人或家屬面前不正當指責、評論本院其他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工作引發醫療糾紛的;
(七)未經醫院審批,擅自開展第二類及限制類醫療技術的;
(八)未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范開具麻精藥品的;
(九)未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的;
(十)醫療糾紛經醫療損害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福州市醫調中心認定或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醫院應承擔次要責任,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的醫師(包括三級醫師);
(十一)其他違反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行為,導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引發患者或家屬投訴的;
2.造成醫院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
3.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條??醫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4分,扣款800元:?
(一)依照《福建省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規范》進行評分,住院病歷被評定為丙級的直接責任人(包括三級醫師);
(二)未按規定書寫門、急診病歷的;
(三)未按規定與患者簽署各類書面知情同意書的;
(四)未按照《手術分級管理制度》越級開展手術的;
(五)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因違紀被處理的;
(六)違反值班制度,值班時間擅自脫崗、串崗的;
(七)違反首診負責制,發生推諉病人現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違反急危重病人搶救制度,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到位參與搶救工作的;
(九)醫療糾紛經醫療損害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福州市醫調中心認定或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醫院應承擔主要責任,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的醫師;
(十)其他違反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行為,導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引發群體性事件,擾亂醫院正常診療秩序的;
2.造成醫院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3.導致患者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機構投訴處理;
4.其他較嚴重不良后果。
第十一條??醫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扣款1000元:?
(一)執業助理醫師單獨從事臨床執業活動的;
(二)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
(三)未取得相應診療技術執業資格,擅自執業的;
(四)診斷甲類傳染病、或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的首診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傳染病報告義務的;
(五)故意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醫療糾紛經醫療損害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福州市醫調中心認定或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醫院應承擔主要及以上責任,或2次承擔次要及以上責任,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的醫師;
(七)其他嚴重違反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行為,導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經各類媒體報道,給醫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
2.被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3.造成醫院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的;
4.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第十二條??醫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扣款2000元:?
(一)未經醫院審批,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二)故意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其有關病歷資料的?;
(三)在臨床診療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紅包”、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其他財物的;
(四)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故意向第三方泄漏、出賣病人及相關人員的個人隱私信息、資料的;
(六)擅自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醫療設備的;
(七)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八)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醫院工作安排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執行。本辦法規定的不良執業行為,醫院另有相應文件規定予以經濟處罰的,按相應文件執行。
【篇三】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四川省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2020)
各市(州)衛生健康委,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各相關血液制品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單采血漿機構監督管理,增強其依法執業意識,保障供血漿者健康和原料血漿質量,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疾病的傳播,我委組織對原試行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四川省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3月1日
四川省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
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單采血漿機構的監督管理,增強其依法執業意識,保障供血漿者健康和原料血漿質量,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疾病的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單采血漿站技術操作規程》《單采血漿站質量管理規范》和《單采血漿站基本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指單采血漿站及其采漿點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程等行為,不包含已構成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嚴重違法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取得《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單采血漿站及其采漿點。
第四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管理辦法,并對各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市(州)、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對轄區單采血漿站及采漿點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監管,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為執行機構。
第五條 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作為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單采血漿機構許可延續、采漿范圍變更、漿站規劃設置等重要依據。
第二章 記分標準
第六條 根據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類別和情節,不良記分共分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個檔次,其中10分代表不良執業行為最嚴重檔次,其余檔次依分值遞減。
第七條 單采血漿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10分。
(一)采集血漿前,未按照有關健康檢查要求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血液化驗的;
(二)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漿的;
(三)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血漿的;
(四)單人單次采漿超量5克以上、縮短采漿時間間隔的;
(五)血漿血液交叉頻繁采集的;
(六)擅自采集血液的;
(七)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
(八)使用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和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或使用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
(九)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
(十)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或者未按照規定對使用過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以及不合格或者報廢血漿進行處理的;
(十一)未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程、標準和要求進行操作,導致供血漿者在供血漿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良反應,或者發生供漿反應未進行及時處置的;
(十二)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向設置機構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十三)買賣、丟棄醫療廢物的;
(十四)詆毀無償獻血宣傳,或者在《單采血漿許可證》核定的采集范圍外開展獻漿宣傳招募的;
(十五)阻礙、拒絕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
第八條 單采血漿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6分。
(一)未建立供血漿者身份識別系統,或供血漿者身份識別系統運轉不正常的;
(二)未經批準開展特異性免疫及特異性免疫血漿采集的(特異性免疫血漿研發不在此列,由單采血漿機構所屬血液制品公司承擔主體責任);
(三)對供血漿者未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未經供血漿者同意開展特殊免疫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供血漿者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原料血漿質量管理制度、不良反應異常反應處置報告制度等工作制度,或者工作制度不落實的;
(五)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從事采供血漿工作的;
(六)工作記錄虛假,或未按規定保存工作記錄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存血漿標本的;
(八)將執業地點外采集血樣的檢測結果作為供血漿依據的;
(九)未設置雙電路或安全有效的應急供電設施的;
(十)醫療廢棄物未按照規定進行分類收集、存放和處置的;
(十一)對污水未處理直接排放的;
(十二)未按規定進行傳染病報告的;
(十三)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藥品、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或過期違禁藥品,或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消毒產品的;
(十四)搶救藥械不齊全,或不能夠正常使用的。
第九條 單采血漿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4分。
(一)安排患有傳染病、嚴重皮膚感染和體表傷口未愈者從事采集血漿、檢驗、消毒、供應等崗位工作的;
(二)未按規定對關鍵崗位工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與考核或無培訓考核相關記錄的;
(三)未建立或未執行采漿機參數管理工作制度程序文件的;
(四)采集未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或《供血漿證》的供血漿者的血漿的;
(五)血液檢測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備案的;
(六)未按要求開展實驗室室內質控和參加室間質評的;
(七)未按規定對HIV抗體篩查呈反應性標本送確認的;
(八)未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的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的;
(九)血漿儲存溫度監控不符合要求的;
(十)使用的計量器具未按規定進行檢定和校準的;
(十一)供漿宣傳不客觀、不科學或夸大有益身體健康的;
第十條 單采血漿機構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記2分。
(一)未建立職工健康檔案的;
(二)特殊免疫的意義、作用、方法、步驟和不良反應告知不全面或不規范的;
(三)供血漿者檔案資料不齊全,或四類名冊登記不規范的;
(四)對供血漿者的健康征詢或體檢不規范的;
(五)在采漿室內,一名護士負責的采漿機超過2臺的;
(六)未按照要求每年進行一次內部質量審核,每半年接受所屬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質量監督和審核的;
(七)儀器設備無明顯的狀態標識,或者未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的;
(八)業務工作區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原料血漿采集區無有效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的;
(九)一次性耗材、試劑、消毒產品索證資料不齊的;
(十)未按要求開展依法依規自查,或未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自查結果的。
第十一條 單采血漿機構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記1分。
(一)未在醒目位置公示單采血漿機構基本情況、執業情況及投訴舉報電話的;
(二)未在站內明顯位置張貼《供血漿者須知》及宣傳掛圖的;
(三)工作記錄不完整、不規范;
(四)違反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記分管理
第十二條 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單采血漿站和采漿點分別獨立記分。
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累積記分周期同《單采血漿許可證》有效期一致,兩年為一個記分周期,從單采血漿機構取得《單采血漿許可證》之日開始計算,兩年后方可清零,并重新開始記分。
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取得《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單采血漿機構,其第一個記分周期從最后一次通過《單采血漿許可證》延續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技術核查中發現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但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記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送達單采血漿機構,并告知其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和電子送達等。
單采血漿機構如果對《記分通知書》內容有異議,應在收到《記分通知書》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記分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陳述申辯申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需委托專家鑒定的時間不包含在內)將復核結果告知該機構。
《記分通知書》生效后,作出記分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其逐級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單采血漿機構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應受到行政處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制作《記分通知書》并送達單采血漿機構,同時在10個工作日內逐級報送至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嚴禁以不良行為記分替代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日常監督檔案,并與衛生監督、血液監管等信息系統數據對接,應當采取加大檢查力度、通報公示、約談提醒、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強記分結果應用,記分和處理情況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并通報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要求,對單采血漿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同一次檢查中,各級監管部門對同一問題不重復記分。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每年度向相應血液制品公司、單采血漿機構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
第十六條 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年度累積記分達到10分的,納入縣級重點監管對象,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約談相關單采血漿機構負責人,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 單采血漿機構在一個年度內累積不良記分超過10分,但未超過15分的,納入市級重點監管對象,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約談相關單采血漿機構負責人,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單采血漿機構在一個年度內累積不良記分超過15分,或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超過20分的,納入省級重點監管對象,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約談相關單采血漿機構所屬血液制品生產單位負責人,在單采血漿站延續審批時根據上一執業周期內業務開展情況、技術審查和監督檢查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銷其《單采血漿許可證》。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7年7月8日公布的《四川省單采血漿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川衛發〔2017〕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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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附件1
深圳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醫師執業行為,維護醫療行業正常秩序,增強醫師依法執業意識,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注冊或者備案的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港澳臺醫師和外國醫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不良執業行為是指各類別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規范等的執業行為。
第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轄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各自監管權限負責具體實施所轄醫療機構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工作。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五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未按規定佩戴標牌上崗工作的;
(二)書寫的病歷不符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范要求的;
(三)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輕微責任或者次要責任的第二及以下責任醫師。
第六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抗菌藥物使用原則或者未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
(二)除特殊情況外,施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書面同意的;
(三)施行手術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進行術前手術風險和術后并發癥告知的;
(四)施行輸血治療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輸血目的、方式和風險并取得輸血治療同意書,或者違反其它臨床用血管理規定的;
(五)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六)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輕微責任的第一責任醫師;發生傷殘等級6級以下或者三、四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第一責任醫師;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第二及以下責任醫師。
第七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4分:
(一)不書寫病歷資料的;
(二)泄露患者隱私的;
(三)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四)未按處方管理有關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
(六)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七)發生傷殘等級5級以上或者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第一責任醫師;發生傷殘等級6級以下或者三、四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主要責任的第二及以下責任醫師。
第八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消毒劑、消毒器械、一次性醫療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失效藥品或者違禁藥品的;
(2)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3)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
(四)除緊急情況外,擅自在注冊或者備案的執業地點外執業,或者未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
(五)執業助理醫師單獨從事臨床執業活動的;
(六)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考核合格證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
(七)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八)發生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或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規定報告的;
(九)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執業活動存在過度醫療或者醫療欺詐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為傷殘等級6級以下或者三、四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主要責任的第一責任醫師;傷殘等級5級以上或者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主要責任的第二及以下責任醫師;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的第二及以下責任醫師。
第九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
(二)參與組織販賣人體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參與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設置人類精子庫的;
(三)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不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遣的;
(五)未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六)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為傷殘等級5級以上或者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第一責任醫師;
(七)拒絕、阻礙執法監督檢查,妨礙衛生監督工作正常開展的。
第三章 記分實施
第十條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督查等形式,加強對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醫療機構發現本機構醫師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負責管轄本醫療機構的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群眾投訴舉報、醫療機構報告、醫療保障部門通報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有不良執業行為的,經調查核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制作《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并送達該醫師。
醫師對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異議申請,逾期不提出異議申請的,視為同意記分結果。
第十二條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做出處理。經核查證實對醫師的記分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機構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同一醫師的多份病歷有重復性錯誤或者多張處方違反同一規定的,按發生一次不良執業行為予以記分。
?? ? 醫師一次不良執業行為涉及兩個以上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形的,應當按照記分分值高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分。
第十四條 醫師涉嫌存在過度醫療或者醫療欺詐行為的,衛生監督機構可以移交市醫師協會進行專業認定。市醫師協會作出的專業認定意見可以作為衛生監督機構的處理依據。
第十五條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的記分周期為二年,與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相對應。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記錄。
衛生監督部門經調查核實醫師存在不良執業行為時,該不良執業行為發生時間所在的記分周期已期滿的,應當將該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在現記分周期內,并同時注明不良執業行為的發生時間。
第十六條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累計記分8分以上時,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將不良執業記分情況上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并通報其執業的所有醫療機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醫療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到8分不滿10分的,由其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對其進行內部離崗培訓1個月,離崗培訓期間其注冊和備案的執業地點取消其處方權;
(二)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到10分不滿12分的,由其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對其進行內部離崗培訓2-3個月,離崗培訓期間其注冊和備案的執業地點取消其處方權;
(三)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處理,并由其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對其進行內部離崗培訓3-6個月,其中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或者市醫師協會組織的培訓不少于1個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記分的不良執業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不得以記分代替處罰或者只處罰不記分。
第十八條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電子檔案,實現全市互聯互通。
市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匯總全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并按年度將記分情況報送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醫師協會,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未按規定進行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制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五】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醫務人員依法執業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促進我院醫療衛生工作的發展,加強醫務人員執業管理,強化依法執業意識,規范執業行為,提高醫療工作質量,在依法執業方面嚴格執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崗位職責和診療技術規范,做到人人知曉執業要求,堅持依法執業,確保持證上崗,規范診療行為,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管理條例》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對執業資格實行嚴格管理。具體規定如下:
一.醫師執業管理規定
1.醫生必須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2.按照《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不得獨立進行醫學診查、醫學處置(病歷、處方等)、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
3.醫師上崗必須嚴格按照《醫師執業證書》上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范圍進行執業,未經注冊人員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從事母嬰保健的執業醫師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4.醫師在執業過程中,按照執業醫師標準,要定期進行“三基”、:“三嚴”訓練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醫師,醫院有權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暫停職業活動期滿,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許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可給予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二、護士執業管理規定
1.護士必須依法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方可上崗工作。
2.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未經護士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市相關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3.見習護士只能在注冊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護理工作
4.護士在執業過程中要定期進行“三基、三嚴”訓練和考試,對考試不合格者,醫院有權令其暫停執業活動,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再次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執業。
5.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醫院有權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三.藥、技人員執業管理規定
1.藥劑人員須取得《執業藥師證》或《藥師資格證》,其他醫務人員(技師)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執業。
2.執業期間定期參加醫院相關考試與考核,成績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職稱晉升依據。
四.執業資格取得程序及方式:
1.個人申報。凡在我院工作滿一年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個人到政工科辦理報名手續,參加相關專業的考試。醫師、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手續由醫務科、護理部分別辦理。
2.臨床醫學和預防醫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通過國家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即取得執業資格。
3.護理專業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4.藥劑專業通過執業藥師考試或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
5.其他醫技專業通過全國衛生專業初級技術資格考試,取得職稱資格證書,即為執業證書。
6.取得各種證書后到政工科登記備案。
五.管理權限:
1.醫務科、護理部及時辦理在崗醫生、護士的執業注冊手續,并對本院醫務人員的執業注冊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嚴格核驗醫師資格證、執業證,適時調整各類醫務人員崗位,做到按資格類別、注冊地點、醫師級別、執業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對執業地點、執業范圍不符的,按規定予以變更。未取得執業資格及注冊的醫務人員,不得單獨從事臨床工作。
2.各級各類醫務人員應在本人執業資格證書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嚴禁超范圍執業,若私自超范圍執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醫院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3.引進、調入我院的醫務人員,將已取得資格證書交醫務科或護理部,由其負責到市衛生局登記注冊,注冊后三月之內授予相關權限,并通知其執業。
六.對未取得資格人員的處理規定:
1.新畢業的大中專生及其他人員,見習期滿后應按國家規定按時參加執業考試,因個人原因拒不參加者,視為考試沒有通過。
2.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相關要求獲得執業資格人員以見習人員身份安排工作崗位,實行院內通報制度,并執行以下工資待遇:
第一次考試不合格,自成績公布之次月起停發獎金。
第二次考試不合格,停發工資、獎金及年終效益獎,按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在此期間應服從科室工作安排,不得離崗。
第三次考試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
七.本辦法由政工科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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