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群眾當家作主,參加企業經營決策、管理、監督干部、行使民主權利的權力機構。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中職工代表大會于1957年以后全國普遍推行。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思想政治領導,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按照19,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3篇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國務院、中共中央發布)
(相關資料:?行政法規2篇?部門規章2篇?地方法規16篇?裁判文書3篇?相關論文1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辦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在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 ( 含不設基層委員會的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廠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 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二、 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三、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四、 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 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 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 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五、 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 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相關資料:?裁判文書1篇)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廠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廠長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九條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以由廠長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共同協議,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以班組或者工段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大型企業的職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廠或者車間的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工人、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領導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企業和車間、科室行政領導干部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占適當比例。 為了吸收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在企業或者車間范圍內,經過民主協商,推選一部分代表。 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相關資料:?裁判文書1篇)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一、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 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三、 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一、 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二、 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三、 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干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第十七條 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 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 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有權撤換參加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 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 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 , 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 , 設立若干精干的臨時的或經常性的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下同),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定屬本專門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但需經廠長同意。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職工代表,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相關資料:?裁判文書1篇)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一、 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二、 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三、 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四、 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五、 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六、 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七、 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相關資料:?裁判文書1篇)
第二十四條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六章 車間、班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條 車間(分廠)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組等形式,對本單位權限范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 車間(分廠)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車間(分廠)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六條 班組的民主管理,由職工直接參加,在本班組的工會組長和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也可以根據需要推選若干民主管理員,負責班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原則上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 郵電、 地質、建筑施工、農林、水利等企業。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
《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0年12月23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0年12月23日
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職工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事業單位”)建立和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企事業單位一般召開職工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是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四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保障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參與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業單位合法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教育、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七條 上級工會、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聯合組織應當指導和幫助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章 職權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職權。 第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聽取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職工代表”)的建議: (一)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管理情況和重要決策; (二)企事業單位制訂、修改、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三)工會與企業就職工工資調整、經濟性裁員、群體性勞動糾紛和生產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情況; (四)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 (五)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財務預決算,重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請破產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項; (六)事業單位的財務預決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一)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集體合同草案; (二)工資調整機制、女職工權益保護、勞動安全衛生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三)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四)事業單位的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收益分配的原則和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審查監督: (一)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 (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三)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四)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社會保險費交繳、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審查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一)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成員; (二)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評議: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二)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事業單位負責人,以及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 選舉職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門、班組、科室等為選區。選舉應當有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構成應當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中、高層管理人員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集團型企業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領域的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應當以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為主體。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對涉及本單位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與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 (四)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職工作; (二)聯系選區職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表達職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及時向選區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模范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當由原選區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及時補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職工代表因無故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代表職責而被撤免的,應當經原選區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二十條 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職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職工代表名額以三十名為基數,職工人數每增加一百人,職工代表名額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職工人數在三千人以上的,職工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職工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三十名。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企事業單位、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線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若干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組織職工代表開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專門小組(委員會)負責人由職工代表擔任。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外,對需要及時處理的重要事項,企事業單位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進行協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聯席會議由工會負責召集,由職工代表團(組)長、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負責人、主席團成員、工會委員會委員參加。 第二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下屬的分公司(廠)、分院(校)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行使與其管理權限相對應的職工民主管理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經費由企事業單位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由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七日前送交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團(組)應當組織職工代表討論,由工會及時匯總整理職工代表團(組)的意見和建議。 職工代表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企事業單位和工會根據職工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后,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事項,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并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和決議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企事業單位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本單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本單位以及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在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召開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職工代表的選舉、撤換、培訓等工作; (二)做好職工代表大會文件的準備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建議名單,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 (四)代表職工與企事業單位開展集體協商,形成集體合同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和起草說明、集體協商情況的報告等; (五)組織職工代表團(組)在會前和會中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理意見,并與企事業單位協商修改; (六)負責職工代表大會其他籌備和組織工作。 第三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動員職工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督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辦理; (二)建立與職工代表的聯系制度,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提案,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職工代表、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開展提案、巡視檢查、質量評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 (四)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七章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社區、產業園區、商務樓宇等同一區域內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者相近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區域、行業工會。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推動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八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區域、行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報告,區域、行業勞動關系狀況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區域、行業內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以及勞動定額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四)審查監督區域、行業內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決定事項的情況,履行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情況; (五)其他應當由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九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和構成,由區域、行業工會與區域、行業內企業協商確定,并根據實際設立選區,組織職工按比例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總數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業經營管理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線職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以及有關決議應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議事規則、工作機構的職責等參照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同級工會和企事業單位代表,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推進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總工會應當將企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情況納入工會勞動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的內容。對企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整改意見書,要求企事業單位予以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據需要向同級國有資產、教育、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處理建議書,國有資產、教育、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因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上級工會與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四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對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一)阻撓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 (二)妨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給職工造成損害的; (四)擅自變更或者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并侵害職工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對職工代表進行侮辱、誹謗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進行打擊報復、人身傷害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事業單位工會負責人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對職工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市和區、縣、產業(局)工會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罷免。 第四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訂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參政議政,促進醫院的改革與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山東大學第二醫院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以醫護人員為主體,是醫院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醫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醫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職代會在醫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相應程序行使職權。職代會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保障和發揮職工在參與醫院重大決策、維護合法權益,監督醫院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推進醫院民主建設,團結和動員職工以主人翁姿態投身到醫院的改革與建設中去。
第四條職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院長工作報告,對醫院的辦院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人力資源的儲備和人才培養等職工隊伍建設及其它有關醫院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醫院醫療體制改革、獎懲、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提交醫院黨委研究或院長頒布實施。
(三)監督醫院各級領導干部,參與民主評議或推薦醫院行政領導人選的工作。并對醫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職代會行使權利的民主程序及議事規則
(一)凡提交職代會審議、決定的政策、方案、制度、辦法等,均應由職代會或職代會主席團進行討論,廣泛聽取意見,提交大會審議。
(二)需要通過或表決的議案,根據大會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和補充,經職代會、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審議后,提交大會進行表決。
(三)在院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安排進行民主評議醫院領導干部工作,具體可采用領導干部個人向職代會述職、職工代表民主評議或進行無記名書面測評等方法。
(四)職代會閉會期間,凡遇急需提交職代會、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事項,由院行政提出意見并準備好有關材料交院工會,院工會組織召集職代會相關人員或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第七條職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配合院長及行政系統開ZH—015: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訂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職工,均有當選為職工代表的資格。
第九條職工代表應以部門工會為單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單位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須獲得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才能當選。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要照顧到醫院各方面人員,要充分體現醫院以醫療、教學、科研為主的特點,其中醫護人員、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應占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條職工代表實行任屆制,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接受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內如在本院范圍內調動,其代表資格仍然有效,可編入調入的單位活動,若調離醫院或因其它原因長期離院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或任期未滿退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條件及義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擁護和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忠誠黨的醫療衛生事業,關心醫院的改革和發展。
(三)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利,作風正派,團結同志。
(四)關心集體,熱心為群眾服務,能正確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協助各級黨組織做好群眾工作。
(五)積極主動地參加職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職代會的決議,努力完成職代會的各項任務。
(六)模范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醫院兩個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職代會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發表意見。
(三)向醫院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與對職代會決議的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促。
(四)對職代會的工作和議程發表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職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民主黨派代表和其他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參加會議。他們可參加除選舉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會議的各項活動。
ZH—015: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訂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職代會開會期間設立主席團。主席團在代表中產生,并在職代會預備會議上通過。主席團應由醫院各方面代表組成。主席團的職責是: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代表對各項議案審議的意見;審議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選舉;處理大會期間其他相關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職代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項,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經院黨委同意,可以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六條職代會的議題,應根據醫院的中心工作,在廣泛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工會提出,報院黨委討論批準,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職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八條職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可由職代會主席團或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協商處理,但須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并予以確認。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十九條醫院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并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組織職工代表選舉。
(二)提出職代會的中心議題,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成員的建議名單。
(三)主持職代會的籌備和組織工作。
(四)主持職代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委員會聯席會議。
(五)檢查、督促、落實職代會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條院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統一,同時換屆。代表基本合一,同時召開。選舉新一屆院工會委員時,非會員職代會代表作為列席人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經職代會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職代會主席團和院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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