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dài biǎo,一指顯耀于一代;二指受委托代替個人、集體、組織辦事或表達意見的人,亦指由選舉產生,替選舉人辦事或表達意見的人;三指同類人物的典型;四指替個人或集體辦事或表達意見;五指體現,反映;六指代為表示。出自明,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企職工代表大會制度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國企職工代表大會制度3篇
第1篇: 國企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基本知識
1.職工代表大會的概念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事業單位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事業單位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工會是企事業職代會的工作機構。
2.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哪些職權?
(1)職工代表大會一般行使以下七種權利:
①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②聽取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集體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情況的報告;
③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推薦勞動模范候選人;
④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⑤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
⑥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職工不滿一百人的企業,可以召開職工大會。職工大會行使前款規定的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2)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以上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①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方案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③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④評議、監督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前款規定職權外,還行使制定、修改企業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3.如何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可以競選和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其任期應與職代會屆期相同。代表與企業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具體選舉過程如下:
①制定選舉方案。由企業工會根據職工人數確定職工代表的總數和名額分配方案,并按分公司(廠)、車間、班組或者科室為單位設立選區,并制定職工代表選舉辦法。
②推薦職工代表候選人。工會組織職工以選區為單位,在職工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推薦產生職工代表候選人,職工也可以自薦或競選職工代表候選人。
職工代表應當以一線職工和一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為主,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0%。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女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職工在本單位職工中所占比例。集中安置殘疾人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中應當有殘疾人職工代表,殘疾人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殘疾人職工在本單位職工中所占比例。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較多的企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被派遣勞動者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其意見和建議,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中高級管理人員當選職工代表,應將其名額分到有關選區,以普通職工的身份參加選舉。
③選舉代表。選舉職工代表時各選區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參加,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到選區全體職工一半數以上同意方可當選。大型企業的職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級職代會選舉產生。
④代表的資格審查。工會負責對代表條件、產生程序、結構比例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糾正。
⑤當選的職工代表名單應在公示欄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4.職工代表的人數是如何確定的?
職工代表的人數根據單位職工總數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一般按以下規定確定:
①職工不滿一百人的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三十名;
②職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業,代表名額以四十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七名;
③職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業,代表名額以一百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額增加二十名;
④職工五千人以上的企業,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職工代表大會屆期內,企業職工人數發生明顯變化的,代表名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作出調整。
5.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職工代表的權利
①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培訓和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③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正常出勤;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職工代表的義務
①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關心、支持企業發展,做好本職工作;
②代表職工利益,真實反映職工意見和要求;
③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操作規程
1.會前準備工作
(1)建立制度
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本單位的職代會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職代會職權、職工代表權利和義務、工作制度和民主管理其他形式。
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要將召開職代會列入單位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實施。經企業方、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職工代表大會。
職代會實行屆期制,每屆任期與工會相同,到期應當及時換屆。
設立分公司、分廠的企業,可以分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開。通過選舉和表決的事項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并經全體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2)確定議題
職代會召開之前,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職代會職權結合本單位經營發展的重點工作和職工關注的勞動權益熱點問題確定本年度職代會中心議題。職代會議題可以由工會征求職工意見后提出,也可以由經營者提出,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議題確定后,由工會牽頭,有關方面參與,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
(3)征集提案
工會應發動職工圍繞職代會議題開展提案征集活動。提案由職工代表在征集所在選區職工意見后提出。提案可以由職工代表個人,也可以由多名代表聯名以書面形式提出。
工會應指導幫助職工代表提高提案質量;并及時將提案整理分類,確定整改落實部門和辦結、答復時間,送經營者閱處后交有關部門辦理。
工會對上屆職代會提案處理和落實情況進行匯總,做好向職代會報告準備。已被采納并在實施中產生效益(效能)的提案,可以建議單位給予相應的獎勵。
(4)材料準備
單位行政準備以下材料:(1)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2)依法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的有關制度、方案的草案;(3)上屆職代會決議落實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報告。
工會準備職代會閉會期間單位實施和組織日常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情況的報告。
提交職代會審議的報告、制度和方案,起草制定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同時必須是書面材料。
(5)選舉職工代表及審查代表資格
職代會召開前,工會應當組織好職工代表的選舉,保證代表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
(6)通知開會
職代會通知應當采用書面等形式,告知每一位職工代表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同時應當安排好職工代表工作,保證會議的出席率。
提交職代會審議的報告、制度、方案草案,一般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發至職工代表,以便職工代表團(組)組織職工代表討論和征求選區職工意見;對已經多次討論修改的方案草案,經工會同意,可以直接提交職代會審議。
(7)向上級工會報告
在召開職代會之前,企業工會應主動向上級工會報告或填寫《職代會會前情況報告表》,上級工會認為有問題的,應及時了解情況給予指導。
(8)其他工作
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對提交職代會審議的有關文件進行預審。
職代會如安排民主評議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議程,應當通知被評議對象準備述職報告,同時準備《民主評議表》。
職代會如審議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財務部門應當按規定準備相關材料。
2.會議期間主要工作
(1)職代會預備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企業在正式召開職代會之前,可以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工會負責人主持,職代會正式代表參加。
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①聽取職代會籌備情況的報告,通過大會議程。
②報告職工代表(含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出席情況,通過代表資格確認和調整情況的報告。
③通過職代會主持人。職代會主持人由工會提名,可以是工會主席,也可以是行政負責人。
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建立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主席團組成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2)職代會正式會議
正式會議由預備會議或工會與行政協商確定的主持人主持。
工作人員清點出席本次會議職工代表人數,并向大會主持人報告。出席會議的應到代表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方可舉行。
職代會一般議程如下:
①大會主持人宣布大會開始。
②聽取行政負責人關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工作報告,以及有關人員對提交職代會審議的有關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說明。
③聽取工會關于開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④討論行政、工會工作報告和有關制度、方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職代會可以根據需要,安排職工代表咨詢、職工代表發言等議程;可以組織職工旁聽。旁聽代表的數量和產生方法由企業工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旁聽代表有意見和建議應通過本選區的職工代表有序表達。
⑤職代會如有安排選舉或審議通過事項,應討論通過選舉辦法或表決辦法和監票人員。
⑥就職代會審議的重要問題做出決議或紀要。
凡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規定,應當由職代會決通過的事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獲得應到會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凡職代會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審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在會后向職工公示。
職代會決議和紀要必須形成書面文件。
⑦選舉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通過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人員組成。
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民主管理、集體協商和規章制度制訂、提案和合理化建議審查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是職代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完成職代會交辦的工作。
⑧民主評議和監督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⑨通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⑩宣布大會結束。
3.職代會結束后的工作
(1)傳達貫徹會議精神
①職工代表向所在選區職工傳達本次職代會的主要精神,報告本人履職情況;
②工會組織各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制訂工作計劃,落實職代會交辦的任務;
③工會負責填報《職代會會后情況報告表》,于職代會閉會一周內向上一級工會報告;
④公示職代會審議,與工會協商一致的企業規章制度和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通過的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
(2)組織職工代表活動
企業行政會同工會組織職工代表檢查職代會決議、提案和集體合同的落實情況;
(3)職工代表的管理工作
①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參加職代會活動。
②工會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名冊,并隨時掌握職工代表的情況。
③職工代表的補選。當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與企業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勞務)關系的,因工作需要調離本單位或本選區、或因退休、長期病假等原因,不能履行選區職工的代表職責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由原選區按照職工代表選舉程序補選。
④職工代表的罷免。選區內半數以上職工對職工代表履行職責不滿意的,可以向工會提出要求罷免該代表的報告。經工會同意后,及時組織原選區職工按照程序進行罷免。
(4)處理職代會閉會期間的重要事項
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如遇到屬于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一般事項,可以通過召開工會委員會議或工會委員會擴大會議研究決定;凡需要職工代表評議、評估、測評和聽取意見的事項,可以以各代表團(組)為單位進行,工會匯總結果,在企業內公示;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工會應當提議召開臨時職代會。
(三)參考文本
1.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表
3.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4.職工代表選票及計票結果報告表
5.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冊
6.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登記表
7.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表
8.關于通過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決議
9.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會議紀要
10.關于修改規章制度的要約書
11.關于公布規章制度的公告
12.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表
13.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情況報告表
參考文本一:
江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為保障職工民主權利,促進企業和諧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制度。
第一章 職代會職權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公司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第二章 職工代表
第二條 與企業建立勞動(勞務)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代表。
第三條 本公司按照《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設職工代表 名,其中,中高級管理人員 名。
第四條 本公司以 為單位,設立 個選區。職工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根據會議需要,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代會屆期相同。
第六條 當職工代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代表資格終止:
(一)退休或長期病假的;
(二)與公司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調出原選區的。
第七條 選區內半數以上職工對職工代表履行職責不滿意的,可以向工會報告,經工會同意后,按照程序予以罷免。
第八條 當職工代表缺額時,由原選區按選舉職工代表的程序補選。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培訓和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正常出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關心、支持企業發展,做好本職工作;
(二)代表職工利益,真實反映職工意見和要求;
(三)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職代會每屆任期與公司工會委員會相同,為 年。公司工會承擔職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并負責處理職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職代會每年召開 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經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公司工會、公司負責人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職代會。
第十三條 職代會可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結合召開,分別行使各自職責。
第十四條 凡應當由職代會選舉、作出決議和通過的事項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并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職代會作出的決議和通過的事項對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提交職代會討論和審議的有關報告、制度和方案草案等,應提前五個工作日發至職工代表征求職工意見。
第十五條 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向上級工會報告職代會的召開情況。
第四章 民主管理其他形式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由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行政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進行協商。協商每 年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雙方有權隨時約見對方。
第十七條 公司建立廠務公開制度,通過下列形式向職工公開企業事務:
(一)職代會。
(二)廠務公開欄(公司網站、報刊)。
(三)
(四)
參考文本二: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表
參考文本三: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一、本辦法由 公司工會委員會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
二、本公司第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三、本選區選舉正式代表 名,候選人 名,差額 名。
四、選舉時,參加選舉的職工必須超過應參選職工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多于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五、參選的職工有權對每位候選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棄權或另選他人。職工填寫選票時,對某候選人表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不同意的畫“×”,棄權的不畫任何符號。投不同意票的可另選他人,如另選他人,請在另選人姓名的空格內寫上另選人姓名,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棄權的,不得另選他人。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超過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選票復印無效。
六、候選人得到的同意票數超過應參選職工半數的方可當選,如獲得同意票半數以上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人數時,以得票數多的當選;如不足應選人數時,應另行補選。
七、選舉設監票人 名,由公司工會在非候選職工中提名,并公示通過。監票人對選舉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八、選舉產生的結果在選區內公示。
九、在選舉過程中,如遇本辦法未盡事宜,授權公司工會委員會研究決定。
十、本辦法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參考文本四:
職工代表選票及計票結果報告表
公司第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票
(按姓氏筆畫為序)
填票說明:職工代表候選人×名,應選×名,多選為廢票。同意
某候選人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不同意的畫“×”,
棄權的不畫任何符號;投不同意票的可另選他人,如另選他人,
在另選人姓名的空格內寫上另選人姓名,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
畫“○”;棄權的,不得另選他人。選票復印無效。
計票結果報告表
本選區應參選職工 名、實到參選職工 名,發出選票 張、
收回選票 張,有效票 張、無效票 張。計票結果如下(按得同意票多少為序):
工作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五:
湖州 公司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冊
填表人: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六:
湖州 公司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登記表
(本表可根據企業工作需要選擇使用)
參考文本七:
湖州 公司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表
參考文本八:
湖州 公司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關于通過 的決議
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召開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應到正式職工代表 名,實到代表 名,超過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
全體與會人員認真聽取了 草案的情況說明。對《×××決議》進行表決
。
經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 票,不同意 票,棄權 票,同意人數超過應到會代表半數, 《×××決議》獲得通過。
公示責任單位:
職代會(工會代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九:
湖州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
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會議紀要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會議室召開了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由 同志主持,應到會代表 名,實到會代表 名。
職工代表認真討論審議了 (制度、方案),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
2.
3.
現將職工代表意見予以公示,公示時間 天。
職代會(工會代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十:
湖州 公司關于修改《 制度》的要約書
(董事長、總經理)
根據職工反映,本單位《 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有不適當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需要雙方就《 制度》進行協商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協商修改的主要內容:
二、協商的時間、地點:
建議定于 年 月 日,在 會
議室進行協商。
三、確定協商代表
四、請收到本要約書起十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十一:
湖州 公司關于公布 制度的公告
公司全體職工: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和《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制度》已 年 月 日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協商一致,自 年 月 日起生效,現予公布。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十二: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表
參考文本十三: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情況報告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第2篇: 國企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為保障職工管理和監督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推進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總則
(一)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管理權力的機構,是基層政治建設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務是:
1、參與單位重大決策;
2、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監督單位領導干部。
(二)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公司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圍行使職權。
(三)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公司經營班子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經營活動的職權。
(四)職工代表大會實行集中制。
二、職工代表
(一)按照法律規定有政治權利的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應當是擁護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法令,作風正派,公平正義,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的職工。
(二)職工代表的選舉,以部門為單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比例結構,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職工代表。
(四)職工代表人數視情確定比例為公司總人數的10~30%,不得少于30名。
(五)職工代表應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的組成:基層人員占代表總數的70%,中層管理干部、黨政工領導干部占代表總數的30%。專業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的比例。
(六)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公司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有權參加對公司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對職工代表行使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處分職工代表應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同意。
(七)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八)職工代表大會新建或換屆,應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委員會提出。它的任務是:
1、審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公司在職職工;
2、審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程序;
3、審查代表比例結構是否符合規定;
4、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結果。
(九)職工代表調離公司或部門時,由代表推薦原部門補選缺額代表。
(十)工會委員會有權撤換在任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代表:
1、因亂紀受到處分的;
2、經常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嚴重失職的;
3、因長期病假或事假、出國、脫產學習等情況,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和履行代表義務的;
4、不能履行代表義務,失去原選區職工信任的。
(十一)根據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列席代表出席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額限制而未能當選代表的中層以上管理干部,人數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20%。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
(一)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總經理、公司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一般應分為組織籌備、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四個階段。
(二)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應當圍繞公司發展、規經營管理、搞好安全生產和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針對在企業管理、體系建設、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勞動條件、職工教育和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來確定。
確定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有下列工作程序:
1、黨政工聯席會議提出中心議題的意向;
2、工會廣泛征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
3、工會與行政溝通,進行協商;
4、提請同級黨組織討論。
(三)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容,應圍繞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來征集。征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有下列工作程序:
1、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由工會下發《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征集表》至各代表組;
2、職工代表通過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由1人提議、2人以上附議,填寫提案征集表,容包括:案由、依據、解決的辦法以及提案人、附議人署名;
3、提案工作小組對經審理后的提案立案,并經整理分類統計后呈送行政分管領導人批轉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4、受理提案的職能部門必須及時研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填寫在表中的相關欄目,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小組;
5、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組織督促檢查;
6、提案工作小組對未立案的提案返還提案人,并說明原因;
7、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立案、督辦、落實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為在下次職工代表大會上做專題報告準備。
(四)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選舉大會主席團;
2、報告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和代表資格審查情況;
3、提出會議中心議題、議程和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
4、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5、通過會議中心議題和議程;
6、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
7、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五)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依法表決,形成決議。正式會議分為三個階段:
1、職工代表大會開幕式的工作程序:
(1)由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大會執行主席報告職工代表應到人數和實到人數,確定會議召開的合法性;
(2)行政主要領導人做工作(企務公開)報告,行政分管領導人或有關部門負責人作單項文件的說明;
(3)工會或行政做關于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提案處理等情況的報告。
2、組織職工代表審議的工作程序:
(1)職工代表分組審議;
(2)職工代表大會秘書處匯總整理各代表小組的意見,轉交行政有關部門進行修正。
3、職工代表大會閉幕式的工作程序:
(1)各項議案的修正情況,分別向主席團會議和職工代表大會作說明;
(2)確認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聯席會議處理的有關問題的決定;
(3)評議領導干部結果的報告;
(4)進行大會決議、決定的表決;
(5)大會總結。
四、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審議建議權;
2、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3、對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的審議決定權;
4、對領導干部的評議監督和獎懲建議權;
5、對行政領導人的推薦或選舉權;
6、其他需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決定的事項。
(二)審議建議權的容,一般包括:
1、公司的經營方針;
2、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財務預決算;
4、職工培訓計劃;
5、重大項目投資;
6、基礎設施建設。
(三)審查同意或否決權的容,一般應包括:
1、經濟責任制方案;
2、工資改革方案;
3、部分配方案;
4、職工獎懲辦法;
5、勞動保護措施方案;
6、有關職工社會保險各項改革方案;
7、其他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訂和廢除。
(四)審議決定權的容,一般應包括:
1、職工福利資金使用方案;
2、職工公積金方案;
3、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行使以上三項權利的基本工作程序是:
1、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的目標、措施和依據的書面方案;
2、將方案提前10天發給職工代表聽取意見,必要時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工作小組作可行性論證;
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分組審議,匯總職工代表審議的意見,向行政領導人反饋,修正方案;
4、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對方案形成決議或做出決定;
5、對重大決策方案實行預告制,經職代會聯席會議審議,可作3~6個月的試行,視試行情況再做修正,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正式實施。
(五)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六)評議干部權
職工代表大會評議干部工作,應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由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實施,每年進行1次。評議的主要對象、評議的容、評議的等次、評議的工作程序按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對經職工代表大會評議為優秀的和不合格的領導干部,可提出獎懲的建議。
(七)推薦選舉權
主管機關任命或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五、職工代表大會與黨政工組織
(一)職代會與黨、政、工組織之間的關系是:互相依靠、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齊抓共管,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通過管理渠道落到實處。
(二)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同級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在規定的圍依法行使職權。職工代表大會向黨組織報告的主要容有:
1、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計劃、中心議題和議程;
2、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各項文件;
3、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各項活動的安排;
4、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管理工作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5、管理日常監督檢查中遇到的重要事項。
(三)職工代表大會應支持和督促行政依法行使職權:
1、認真聽取和審議行政提出的各項決策方案,一經通過,應組織和動員職工認真貫徹執行;
2、支持行政的業務工作指揮權,維護行政的管理權威,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業務活動有序地開展;
3、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評議干部制度,認真聽取領導干部的述職報告,客觀公正地對領導干部做出評價;
4、緊密圍繞單位發展目標,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和獻計獻策活動,支持行政實現崗位任期目標;
5、開展協商懇談活動,爭取行政對職代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依確行使決策、管理、監督權力,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做出決議的實施和提案的處理,接受職工代表對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四)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擔下列任務:
1、向職工宣傳管理知識,提高主人翁意識,依法行使權利;
2、組織選舉職工代表,提出大會中心議題、議程的建議,做好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
3、發動群眾,廣泛征集提案;
4、提出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
5、做好大會期間的各項組織工作和大會秘書處工作;
6、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宣傳大會決議,組織傳達大會精神,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執行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處理,召集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
7、建立與職工的聯系制度,組織職工代表對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開展其他形式的管理活動;
8、反映職工代表和群眾的意見、要求與建議;
9、制訂職工代表培訓計劃,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
10、組織企業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3篇: 國企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基本知識
1.職工代表大會的概念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事業單位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事業單位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工會是企事業職代會的工作機構。
2.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哪些職權
(1)職工代表大會一般行使以下七種權利:
①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②聽取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集體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情況的報告;
③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推薦勞動模范候選人;
④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⑤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
⑥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職工不滿一百人的企業,可以召開職工大會。職工大會行使前款規定的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2)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以上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①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方案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③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④評議、監督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前款規定職權外,還行使制定、修改企業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3.如何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可以競選和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其任期應與職代會屆期相同。代表與企業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具體選舉過程如下:
①制定選舉方案。由企業工會根據職工人數確定職工代表的總數和名額分配方案,并按分公司(廠)、車間、班組或者科室為單位設立選區,并制定職工代表選舉辦法。
②推薦職工代表候選人。工會組織職工以選區為單位,在職工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推薦產生職工代表候選人,職工也可以自薦或競選職工代表候選人。
職工代表應當以一線職工和一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為主,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0%。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女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職工在本單位職工中所占比例。集中安置殘疾人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中應當有殘疾人職工代表,殘疾人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殘疾人職工在本單位職工中所占比例。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較多的企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被派遣勞動者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其意見和建議,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中高級管理人員當選職工代表,應將其名額分到有關選區,以普通職工的身份參加選舉。
③選舉代表。選舉職工代表時各選區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參加,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到選區全體職工一半數以上同意方可當選。大型企業的職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級職代會選舉產生。
④代表的資格審查。工會負責對代表條件、產生程序、結構比例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糾正。
⑤當選的職工代表名單應在公示欄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4.職工代表的人數是如何確定的
職工代表的人數根據單位職工總數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一般按以下規定確定:
①職工不滿一百人的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三十名;
②職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業,代表名額以四十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七名;
③職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業,代表名額以一百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額增加二十名;
④職工五千人以上的企業,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職工代表大會屆期內,企業職工人數發生明顯變化的,代表名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作出調整。
5.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職工代表的權利
①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培訓和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③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正常出勤;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職工代表的義務
①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關心、支持企業發展,做好本職工作;
②代表職工利益,真實反映職工意見和要求;
③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操作規程
1.會前準備工作
(1)建立制度
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本單位的職代會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職代會職權、職工代表權利和義務、工作制度和民主管理其他形式。
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要將召開職代會列入單位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實施。經企業方、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職工代表大會。
職代會實行屆期制,每屆任期與工會相同,到期應當及時換屆。
設立分公司、分廠的企業,可以分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開。通過選舉和表決的事項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并經全體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2)確定議題
職代會召開之前,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職代會職權結合本單位經營發展的重點工作和職工關注的勞動權益熱點問題確定本年度職代會中心議題。職代會議題可以由工會征求職工意見后提出,也可以由經營者提出,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議題確定后,由工會牽頭,有關方面參與,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
(3)征集提案
工會應發動職工圍繞職代會議題開展提案征集活動。提案由職工代表在征集所在選區職工意見后提出。提案可以由職工代表個人,也可以由多名代表聯名以書面形式提出。
工會應指導幫助職工代表提高提案質量;并及時將提案整理分類,確定整改落實部門和辦結、答復時間,送經營者閱處后交有關部門辦理。
工會對上屆職代會提案處理和落實情況進行匯總,做好向職代會報告準備。已被采納并在實施中產生效益(效能)的提案,可以建議單位給予相應的獎勵。
(4)材料準備
單位行政準備以下材料:(1)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2)依法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的有關制度、方案的草案;(3)上屆職代會決議落實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報告。
工會準備職代會閉會期間單位實施和組織日常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情況的報告。
提交職代會審議的報告、制度和方案,起草制定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同時必須是書面材料。
(5)選舉職工代表及審查代表資格
職代會召開前,工會應當組織好職工代表的選舉,保證代表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
(6)通知開會
職代會通知應當采用書面等形式,告知每一位職工代表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同時應當安排好職工代表工作,保證會議的出席率。
提交職代會審議的報告、制度、方案草案,一般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發至職工代表,以便職工代表團(組)組織職工代表討論和征求選區職工意見;對已經多次討論修改的方案草案,經工會同意,可以直接提交職代會審議。
(7)向上級工會報告
在召開職代會之前,企業工會應主動向上級工會報告或填寫《職代會會前情況報告表》,上級工會認為有問題的,應及時了解情況給予指導。
(8)其他工作
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對提交職代會審議的有關文件進行預審。
職代會如安排民主評議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議程,應當通知被評議對象準備述職報告,同時準備《民主評議表》。
職代會如審議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財務部門應當按規定準備相關材料。
2.會議期間主要工作
(1)職代會預備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企業在正式召開職代會之前,可以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工會負責人主持,職代會正式代表參加。
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①聽取職代會籌備情況的報告,通過大會議程。
②報告職工代表(含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出席情況,通過代表資格確認和調整情況的報告。
③通過職代會主持人。職代會主持人由工會提名,可以是工會主席,也可以是行政負責人。
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建立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主席團組成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2)職代會正式會議
正式會議由預備會議或工會與行政協商確定的主持人主持。
工作人員清點出席本次會議職工代表人數,并向大會主持人報告。出席會議的應到代表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方可舉行。
職代會一般議程如下:
①大會主持人宣布大會開始。
②聽取行政負責人關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工作報告,以及有關人員對提交職代會審議的有關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說明。
③聽取工會關于開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④討論行政、工會工作報告和有關制度、方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職代會可以根據需要,安排職工代表咨詢、職工代表發言等議程;可以組織職工旁聽。旁聽代表的數量和產生方法由企業工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旁聽代表有意見和建議應通過本選區的職工代表有序表達。
⑤職代會如有安排選舉或審議通過事項,應討論通過選舉辦法或表決辦法和監票人員。
⑥就職代會審議的重要問題做出決議或紀要。
凡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規定,應當由職代會決通過的事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獲得應到會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凡職代會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審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在會后向職工公示。
職代會決議和紀要必須形成書面文件。
⑦選舉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通過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人員組成。
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民主管理、集體協商和規章制度制訂、提案和合理化建議審查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是職代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完成職代會交辦的工作。
⑧民主評議和監督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⑨通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⑩宣布大會結束。
3.職代會結束后的工作
(1)傳達貫徹會議精神
①職工代表向所在選區職工傳達本次職代會的主要精神,報告本人履職情況;
②工會組織各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制訂工作計劃,落實職代會交辦的任務;
③工會負責填報《職代會會后情況報告表》,于職代會閉會一周內向上一級工會報告;
④公示職代會審議,與工會協商一致的企業規章制度和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通過的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
(2)組織職工代表活動
企業行政會同工會組織職工代表檢查職代會決議、提案和集體合同的落實情況;
(3)職工代表的管理工作
①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參加職代會活動。
②工會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名冊,并隨時掌握職工代表的情況。
③職工代表的補選。當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與企業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勞務)關系的,因工作需要調離本單位或本選區、或因退休、長期病假等原因,不能履行選區職工的代表職責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由原選區按照職工代表選舉程序補選。
④職工代表的罷免。選區內半數以上職工對職工代表履行職責不滿意的,可以向工會提出要求罷免該代表的報告。經工會同意后,及時組織原選區職工按照程序進行罷免。
(4)處理職代會閉會期間的重要事項
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如遇到屬于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一般事項,可以通過召開工會委員會議或工會委員會擴大會議研究決定;凡需要職工代表評議、評估、測評和聽取意見的事項,可以以各代表團(組)為單位進行,工會匯總結果,在企業內公示;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工會應當提議召開臨時職代會。
(三)參考文本
1.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表
3.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4.職工代表選票及計票結果報告表
5.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冊
6.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登記表
7.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表
8.關于通過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決議
9.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會議紀要
10.關于修改規章制度的要約書
11.關于公布規章制度的公告
12.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表
13.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情況報告表
參考文本一:
江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為保障職工民主權利,促進企業和諧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制度。
第一章 職代會職權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公司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第二章 職工代表
第二條 與企業建立勞動(勞務)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代表。
第三條 本公司按照《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設職工代表 名,其中,中高級管理人員 名。
第四條 本公司以 為單位,設立 個選區。職工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根據會議需要,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代會屆期相同。
第六條 當職工代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代表資格終止:
(一)退休或長期病假的;
(二)與公司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調出原選區的。
第七條 選區內半數以上職工對職工代表履行職責不滿意的,可以向工會報告,經工會同意后,按照程序予以罷免。
第八條 當職工代表缺額時,由原選區按選舉職工代表的程序補選。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培訓和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正常出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關心、支持企業發展,做好本職工作;
(二)代表職工利益,真實反映職工意見和要求;
(三)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職代會每屆任期與公司工會委員會相同,為 年。公司工會承擔職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并負責處理職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職代會每年召開 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經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公司工會、公司負責人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職代會。
第十三條 職代會可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結合召開,分別行使各自職責。
第十四條 凡應當由職代會選舉、作出決議和通過的事項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并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職代會作出的決議和通過的事項對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提交職代會討論和審議的有關報告、制度和方案草案等,應提前五個工作日發至職工代表征求職工意見。
第十五條 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向上級工會報告職代會的召開情況。
第四章 民主管理其他形式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由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行政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進行協商。協商每 年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雙方有權隨時約見對方。
第十七條 公司建立廠務公開制度,通過下列形式向職工公開企業事務:
(一)職代會。
(二)廠務公開欄(公司網站、報刊)。
(三)
(四)
參考文本二: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表
參考文本三: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一、本辦法由 公司工會委員會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
二、本公司第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三、本選區選舉正式代表 名,候選人 名,差額 名。
四、選舉時,參加選舉的職工必須超過應參選職工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多于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五、參選的職工有權對每位候選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棄權或另選他人。職工填寫選票時,對某候選人表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不同意的畫“×”,棄權的不畫任何符號。投不同意票的可另選他人,如另選他人,請在另選人姓名的空格內寫上另選人姓名,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棄權的,不得另選他人。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超過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選票復印無效。
六、候選人得到的同意票數超過應參選職工半數的方可當選,如獲得同意票半數以上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人數時,以得票數多的當選;如不足應選人數時,應另行補選。
七、選舉設監票人 名,由公司工會在非候選職工中提名,并公示通過。監票人對選舉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八、選舉產生的結果在選區內公示。
九、在選舉過程中,如遇本辦法未盡事宜,授權公司工會委員會研究決定。
十、本辦法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參考文本四:
職工代表選票及計票結果報告表
公司第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票
(按姓氏筆畫為序)
填票說明:職工代表候選人×名,應選×名,多選為廢票。同意
某候選人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不同意的畫“×”,
棄權的不畫任何符號;投不同意票的可另選他人,如另選他人,
在另選人姓名的空格內寫上另選人姓名,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
畫“○”;棄權的,不得另選他人。選票復印無效。
計票結果報告表
本選區應參選職工 名、實到參選職工 名,發出選票 張、
收回選票 張,有效票 張、無效票 張。計票結果如下(按得同意票多少為序):
工作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五:
湖州 公司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冊
填表人: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六:
湖州 公司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登記表
(本表可根據企業工作需要選擇使用)
參考文本七:
湖州 公司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表
參考文本八:
湖州 公司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關于通過 的決議
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召開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應到正式職工代表 名,實到代表 名,超過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
全體與會人員認真聽取了 草案的情況說明。對《×××決議》進行表決
。
經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 票,不同意 票,棄權 票,同意人數超過應到會代表半數, 《×××決議》獲得通過。
公示責任單位:
職代會(工會代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九:
湖州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
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會議紀要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會議室召開了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由 同志主持,應到會代表 名,實到會代表 名。
職工代表認真討論審議了 (制度、方案),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
2.
3.
現將職工代表意見予以公示,公示時間 天。
職代會(工會代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十:
湖州 公司關于修改《 制度》的要約書
(董事長、總經理)
根據職工反映,本單位《 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有不適當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需要雙方就《 制度》進行協商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協商修改的主要內容:
二、協商的時間、地點:
建議定于 年 月 日,在 會
議室進行協商。
三、確定協商代表
四、請收到本要約書起十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十一:
湖州 公司關于公布 制度的公告
公司全體職工: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和《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制度》已 年 月 日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協商一致,自 年 月 日起生效,現予公布。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十二: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表
參考文本十三: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情況報告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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