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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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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3篇

【篇1】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發文字號】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

【發布部門】湖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7.11.30

【實施日期】2008.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4號)

《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于2007年11月30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1月30日

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事業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

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實行廠務、事務公開的主要載體,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使職權。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工商、民政、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

地方各級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合法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七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經平等協商提出的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集體協議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權益保護措施;

(二)選舉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聽取其履行職責情況報告;

(三)討論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

(四)圍繞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福利等事項,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實行廠務公開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年度工作計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企業重組、改制、破產的實施方案,企業經營者報酬實施方案,大額資產處置方案的報告;

(二)通過企業有關勞動報酬、企業年金、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職工獎懲、裁員分流、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安置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

(三)評議和監督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參照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參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篇2】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編輯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七條“國家堅持社會主義的民主原則,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管理各項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監督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規定,所有企業必須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發揚職工群眾主人翁的責任感,保障職工群眾當家作主管理企業的民主權利。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參加決策和管理、監督干部的權力機構。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黨委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協調企業內部矛盾,保證完成國家計劃和各項任務,辦好社會主義企業。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編輯第五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國家的政策、法令和計劃要求,行使下列職權:(一)討論審議廠長的工作報告、生產建設計劃、財務預決算,以及重大挖潛革新改造方案和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并作出相應的決議。(二)討論決定企業勞動保護措施資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的使用,以及職工獎懲辦法、職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關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問題。(三)討論通過企業體制改革事項、工資調整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和全廠性的重要規章制度。(四)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對工作一貫努力并卓有成績的干部,提請上級機關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干部,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提職、晉級。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干部,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批評、處分或罷免;對嚴重失職和違法亂紀的干部,建議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政法機關嚴肅處理。(五)根據企業主管機關的部署,選舉企業行政領導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的干部,要依照干理管理范圍報主管機關審批任命。第六條 廠長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負責執行和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有關企業生產、行政方面的決議和提案,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檢查和監督。職工代表大會要支持廠長行使職權,維護生產指揮系統的高度權威,教育職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責任感,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項生產、技術責任制。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主管機關的決定和指示,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出建議。如經主管機關審議后仍維持原有的決定和指示,職工代表大會必須貫徹執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編輯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班組、工段或車間(科室)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本單位享有公民權的正式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原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有工人、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于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各占一定比例。職工代表按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副團(組)長若干人。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有權參加檢查企業內有關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有權參加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質詢。(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四)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一)模范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嚴格地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二)積極宣傳和帶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三)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群眾意見。(四)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五)模范地遵守社會公德,帶領群眾樹立社會主義的新風尚。(六)幫助、教育和督促不守廠規廠法、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自覺地改正缺點、錯誤。

  第四章 組織制度編輯第十一條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包括工人、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工人一般應占多數。職工代表大會一般不設常設機構。大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不脫產)。其主要任務是:對職工代表大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搜集、核實有關提案;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常任主席團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有關職工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處理。

  第五章 工作機構編輯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大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以及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組織工作,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或主席團交辦的事項。

  第六章 附則編輯第十七條 各企業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本條例原則上也適用于交通運輸、基本建設、國營農場林場、水利設施、商業、外貿等企業單位。科研、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也要依靠群眾,實行民主管理,可以參照這個條例的精神,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

  各市委組織部、國資委、總工會,省各產業、廳(局、公司)工會: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省委十二屆十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大力推進廠務公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加強企業民主監督”等要求,在我省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進一步加強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制度建設,更好地推動企業民主管理創新發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六部委聯合頒布的《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總工發〔2012〕12號,以下簡稱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省國有企業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國有企業職代會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

  職代會是中國特色企事業單位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職工民主參與企業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強國有企業職代會制度建設,是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民主權利,完善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途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共建共享和諧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拓展源頭防腐領域,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重要渠道;是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科學民主決策水平的重要平臺。全省各國有企業要充分認識加強職代會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切實把加強職代會制度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推動職代會制度在國有企業全面落實。

  二、正確把握加強國有企業職代會制度建設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國有企業職代會制度建設,關鍵是堅持黨的領導。黨組織通過加強對職代會工作的思想政治領導,及時研究解決職工民主參與重大問題,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國有企業得到貫徹落實。要強化責任考核,督促黨政領導班子和工會組織自覺把職代會制度建設列入工作目標,確保職代會制度規范有效運行。要督促企業行政堅持依靠職工辦企業,把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落到實處。

  (二)堅持依法推進。“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策部署,認真貫徹落實《規定》和《條例》要求,大力弘揚法治精神,樹立依法治企理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職代會制度建設,確保國有企業職代會依法建制、規范操作、有序運行、發揮作用。

  (三)堅持創新發展。近年來,我省國有企業在加強職代會制度建設、發揮職代會作用方面創造了許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經驗,為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職代會制度建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要樹立問題意識,堅持問題導向,科學認識、準確把握、正確解決國有企業職代會制度建設中的問題,推動職代會制度建設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職代會制度在企業重大發展決策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上的重要作用。

  (四)堅持統籌結合。職代會制度、廠務公開制度、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是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有相互支撐和互補作用。加強國有企業職代會制度建設,要齊抓共推,統籌結合,形成合力,自覺把職代會制度、廠務公開制度、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配套推進,建立健全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以廠務公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為重要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體系,實現制度聯建、功能互補、共推聯動、作用倍增。

  三、強化國有集團公司職代會制度建設

  適應我省國有企業全面深化改革,優化經濟結構,加快資產重組的新形勢,重點加強國有集團公司職代會制度建設。國有集團公司尚未建立職代會制度的要盡快建立;已經建立職代會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在落實職代會職權、完善職代會制度、發揮職代會作用上下功夫。不能以集團公司本部職代會取代集團公司職代會。

  四、依法落實國有企業職代會職權

  (一)下列事項應當向企業職代會報告,提交職代會審議,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1.企業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年度經營管理情況及重要決策;

  2.企業與職工方就涉及勞動關系重大調整、職工工資福利制度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情況;

  3.企業職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事項的情況及職代會工作機構開展工作的情況;

  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業黨組織、行政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職代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二)下列事項應當向企業職代會報告,并由職代會審議通過:

  1.職代會實施辦法和廠務公開、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民主管理制度;

  2.涉及職工薪酬福利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以及企業年金、補充保險,住房公積金、職工股權激勵等原則方案;

  3.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4.涉及企業改革改制中的職工整體勞動關系變更、安置分流、經濟補償等原則方案;

  5.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業黨組織、行政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三)下列事項應當向企業職代會報告,并接受審查監督:

  1.企業健全完善職代會和廠務公開、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民主管理制度情況;

  2.企業職代會決議貫徹執行情況;

  3.企業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4.企業職代會提案落實情況;

  5.企業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社會保險費交繳等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業黨組織、行政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職代會報告并接受審查監督的其他事項。

  (四)下列人員應當由企業職代會民主選舉產生:

  1.企業職代會各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

  2.職工方集體協商代表;

  3.企業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業黨組織、行政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由職代會選舉產生的其他人員。

  (五)下列人員應當接受企業職代會民主評議:

  1.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中層以上干部;

  2.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3.集體協商中的職工方代表;

  4.法律法規規定或企業黨組織、行政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由職代會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五、依法健全國有企業職代會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

  (一)國有企業職代會的屆期和會議召開。國有企業職代會屆期一般與黨組織、董事會、工會屆期等相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代會。職代會閉會期間,遇有屬于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應當臨時召開職代會。臨時召開職代會確有困難的,根據職代會的授權,可以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并報下一次職代會予以確認。也可以通過視頻、網絡會議等作情況說明,采用職工代表無記名分散投票、集中統計的方式進行。

  (二)國有企業職代會的職工代表。企業一線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中層正職以上行政管理人員和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比例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 20%。職代會代表中應有相應比例的女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具體結構、比例和產生辦法,以及吸納勞務派遣人員參加職代會的具體辦法,由企業工會征得企業黨組織同意后與企業行政協商確定,職代會的代表資格審查情況應向職代會報告。

  (三)國有企業職代會工作制度和專門委員會。國有企業應當建立職代會巡視檢查、提案、質量評估和職工代表管理等工作制度。同時,可根據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提案、集體協商、民主管理、勞動安全衛生、勞動規章制度等專門委員會(小組),充分發揮各專門委員會(小組)在職代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的應有作用。

  其他職代會組織制度、職工代表、議事規則、工作制度等未盡事宜,應當按照《條例》和《江蘇省職工代表大會操作辦法》(蘇工民[2008]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依法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一)落實國有企業黨組織主體責任。加強職代會制度建設,是國有企業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的具體體現。國有企業黨組織作為政治領導核心,要擔當起推動職代會制度建設的主體責任,自覺把職代會制度建設納入黨組織工作計劃和企業黨政工作目標,定期聽取工會對職代會制度建設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職代會制度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督促企業行政落實職代會各項職權和決議,切實加強對職代會制度建設的政治領導和把關定向。

  (二)落實國有企業行政執行責任。國有企業行政領導在建立和運行職代會制度建設中要切實承擔起執行責任,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必須依法向職代會報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決策、方案必須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對職代會作出的決定決議必須明晰責任、狠抓落實,落實職代會決議、決定情況必須向下一次職代會作出報告。

  (三)落實國有企業工會工作責任。國有企業工會要積極承擔職代會工作機構職責,積極爭取企業黨組織對職代會工作的政治領導,督促企業行政嚴格執行職代會制度、落實職代會職權;加強職工代表培訓,提高職工民主參與能力,在職代會召開之前和會后及時向上級工會報告,爭取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支持。職代會閉會期間,促進企業并組織職工認真落實職代會決定決議,牽頭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指導職代會各專門委員會(小組)開展工作,組織職工代表和廣大職工參與企業日常民主管理。

  (四)依法實施責任追究。上級黨組織、國有企業主管部門、上級工會對國有企業職代會制度建立和運行情況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并將其納入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綜合考核和民主評議企業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重要內容,作為推薦、評選、表彰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先進單位,五一勞動獎章、獎狀以及企業黨政工領導先進個人的重要依據。

  依據《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領導、有關責任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1.妨礙、阻撓職工或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民主決策權利的。

  2.拒不建立職代會制度的。

  3.不按規定召開職代會或職代會職權不落實的。

  4.拒不執行職代會決議、決定的。

  5.打擊報復職工代表的。

  6.違法與職工代表解除勞動合同的。

  7.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經委、中央組織部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現發給你們,望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在所屬企業認真貫徹實施。改革企業的領導制度,是改革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這一改革的基本內容是:發揮黨的領導作用,特別是加強和改善黨對企業的思想政治和方針政策的領導;發揚職工群眾主人翁的責任感和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實行民主管理;企業的生產、行政工作由廠長(經理)負責統一指揮。這是一項牽動全局的艱巨任務,應該經過試點、認真總結經驗、有步驟地加以實施。

  鄧小平同志在一九八○年十二月的中央工作會議上指出:“基層單位領導制度的改革,要先在少數單位進行試點。沒有制定和頒布完善的條例以前,一切非試點的基層單位,一律執行原來的制度。”因此,除了少數試點單位以外,所有企業仍應實行原來規定的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和黨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職工當家作主,民主管理企業,是社會主義企業同資本主義企業的根本區別之一。

  職工代表大會正是提高職工群眾主人翁責任感,發揮當家作主的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的基本組織形式。每個企業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有準備地、切實地把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立起來。已經確定進行企業領導制度改革的試點企業,可以不受《條例》的限制,在試點中創造新的經驗。

  推廣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關鍵在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企業黨委要積極領導和支持職工當家作主,保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規定的權力。各級工會要把搞好職工代表大會制作為自己工作的重點,協助黨委做深入細致的群眾工作。為了使企業基層工會能很好地承擔起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要選調相當于企業黨委副書記、副廠長一級的干部擔任企業基層工會的主席。

  推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黨的一項重要政策,各地區、各部門的黨委(黨組)要統一部署,組織各方面的力量,通力合作,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指導和督促所屬企業貫徹實施《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并且不斷總結和創造經驗,使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為今后全面開展企業領導制度的改革準備條件。

  《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應公開發表。各新聞單位要進行有關企業民主管理、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宣傳。

【篇3】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職工和企業、事業單

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事

業單位”)建立和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企

事業單位一般召開職工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是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協調

勞動關系的重要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四條企事業單位應當保障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

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參與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業單位合法的生產經營

和管理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條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教育、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七條上級工會、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聯合組織應當指導和幫助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

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章 職權

  第八條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

職權。

  第九條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聽取職工代表大會

代表(以下簡稱“職工代表”)的建議:(一)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管理情況

和重要決策;(二)企事業單位制訂、修改、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

大事項;(三)工會與企業就職工工資調整、經濟性裁員、群體性勞動糾紛和生產過程中發

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情況;(四)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

的工作情況、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五)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財務預決算,重組

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請破產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項;(六)事業單位的財務預決算、

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項;(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

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一)涉及勞

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集體合同草案;(二)工資調整機制、女

職工權益保護、勞動安全衛生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三)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薪酬

制度,福利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四)事業單位的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收益

分配的原則和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職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提交職工

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審查監督:(一)職工代表大會提

案辦理情況;(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三)集體合同和專項集

體合同履行情況;(四)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社會保險費交繳、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

使用等情況;(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并接受審查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下列人員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一)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

會)成員;(二)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

會協商確定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評議:(一)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

代表;(二)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事業單位負責人,以及按照本市有

關規定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

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

相同。

  選舉職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門、班組、科室等為選區。選舉應當有選

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

果應當公布。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的構成應當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中、高層管理人員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但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集團型企業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

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領域的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應當以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的人員為主體。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的權利:(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

表決權;(二)對涉及本單位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

權;(三)參加與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四)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生產、

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的義務:(一)學習、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質,增

強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職工作;(二)聯系選區職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表

達職工的意愿和要求;(三)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及時向選區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五

)模范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當由原選區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及時補選。選舉結果

應當公布。

  職工代表因無故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代表職責而被撤免的,應當經原選區全體職工半數

以上同意。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二十條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職工人

數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職工代表名額以三十名為基數,職工人數每增加一百人,職工代表

名額增加不得少于五名;(二)職工人數在三千人以上的,職工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一百七十

五名;(三)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職工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三十

名。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二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

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企事業單位、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

議,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主

席團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線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若干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組織職工代表開

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專門小組(委員會)負責人由職

工代表擔任。

  第二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

事項外,對需要及時處理的重要事項,企事業單位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進行協商

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聯席會議由工會負責召集,由職工代表團(組)長、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負責

人、主席團成員、工會委員會委員參加。

  第二十五條企事業單位下屬的分公司(廠)、分院(校)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行使與其管理權限相對應的職工民主管理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的經費由企事業單位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由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

七日前送交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團(組)應當組織職工代表討論,由工會及時匯總整理職工

代表團(組)的意見和建議。

  職工代表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企事業單位和工會根據職

工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后,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條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事項,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并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

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和決議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二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

企事業單位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本單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本單位以及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企事業單位的工會在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召開期間,履行下列職責:(一)

組織開展職工代表的選舉、撤換、培訓等工作;(二)做好職工代表大會文件的準備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建議名單,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四)代表職工與企事業單位開展集體協商,

形成集體合同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和起草說明、集體協商情況的報告等;(五)組織職

工代表團(組)在會前和會中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

理意見,并與企事業單位協商修改;(六)負責職工代表大會其他籌備和組織工作。

  第三十五條企事業單位的工會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一)動員職

工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督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辦理;(二)建立與職工代表的聯系制

度,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提案,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三)組織職工代表、民主管

理專門小組(委員會)開展提案、巡視檢查、質量評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四)完成職

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的

有關情況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七章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社區、產業園區、商務樓宇等同一區域內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區域性職工代

表大會。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者相近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區域性、行

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區域、行業工會。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推動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建立,支持

和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八條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聽取區域、行業執行勞

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報告,區域、行業勞動關系狀況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審

議區域、行業內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

培訓,以及勞動定額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三)審議通

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四)審查監督區域、行業內企業執

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決定事項的情況,履行區域性、行業性集體

合同情況;(五)其他應當由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九條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和構成,由區域、行業工會與

區域、行業內企業協商確定,并根據實際設立選區,組織職工按比例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總數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業經營管理者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線職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條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以及有關決議應

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四十一條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議事規則、工作機構的職責等參

照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市和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同級工會和企事業單位代表,

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推進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縣總工會應當將企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情況納入工會

勞動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的內容。對企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

律監督整改意見書,要求企事業單位予以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據需要向同級國有

資產、教育、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處

理建議書,國有資產、教育、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

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因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

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上級工會與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四十五條企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

及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對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依法處理:(一)阻撓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二)妨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給職工造成損

害的;(四)擅自變更或者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并侵害職工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對職工代表進行侮辱、誹謗或者以暴

力、威脅等手段進行打擊報復、人身傷害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事業單位工會負責人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對職工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市和區、

縣、產業(局)工會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罷免。

  第四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

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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