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結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5篇
【篇一】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
山東省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試行)
山東省教育廳
二○一○年七月
目 錄
一、山東省城市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試行)
(5)
二、山東省鄉鎮中心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試行)
(36)
三、山東省農村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試行)
(63)
山東省城市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試 行)
一、總則
二、設置與規劃
(一)設置
(二)規模
(三)規劃設計
三、建設用地標準
(一)建設用地組成
(二)建設用地面積
四、園舍建設標準
(一)園舍建筑組成
(二)園舍建筑面積
(三)園舍用房面積
(四)園舍建筑標準
五、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一)總體要求
(二)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三)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六、教職工配備標準
七、經費保障
附件:1.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2.山東省城市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3.山東省城市幼兒園科學發現室配備基本標準
4.山東省城市幼兒園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5.山東省城市幼兒園衛生保健器械配備基本標準
6.山東省城市幼兒園隔離室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一、總則
(一)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兒園辦園水平,進一步優化學齡前兒童成長環境,滿足廣大城市居民對優質學前教育的需求,依據國家《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是各級政府規劃、設置和管理城市幼兒園的重要依據,也是評估城市幼兒園辦園條件的基本標準。標準中規定的基本辦園條件是本省城市(含縣城駐地,下同)舉辦幼兒園應具備的基本標準,經濟發達地區及有條件的幼兒園辦園條件指標應適當提高,以充分滿足幼兒園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舉辦的各類幼兒園。城市新建幼兒園用地和園舍建筑應不低于本標準規劃指標要求,其它幼兒園應參照本標準逐步改建或擴建。
二、設置與規劃
(一)設置
1.幼兒園設點布局,應根據當地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及幼兒園布局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生源發展趨勢、地形地貌、交通、環境、服務半徑等因素綜合考慮。
幼兒園設點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幼兒就近入園,方便家長接送。
(2)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地勢較高、排水通暢、日照充足、空氣流通、公用配套設施較為完善、遠離各種污染源的地段。
(3)應避開地震危險地段、泥石流易發地段、滑坡體、懸崖邊及崖底、風口、河道、洪水溝口、輸氣管道、交通干道、高層建筑的陰影區及高壓輸變電線路、加油站等。
(4)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網吧,醫院,垃圾堆場,垃圾及污水處理站,公安看守所,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通訊發射塔(臺)等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和危及兒童安全的場所毗鄰。
(5)符合其它有關安全、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6)應具有合理的規模和較好的社會效益。
2.新建住宅區應規劃建設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兒園。原則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區應配建1所規模為6-8個班的幼兒園;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區應配建1所規模為12-15個班的幼兒園。
(二)規模
1.幼兒園規模應以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為原則確定,不宜過大,以6-12個班為宜,一般不宜超過15個班。
2.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4歲) 25人;中班(4-5歲) 30人;大班(5-6歲) 35人。有條件的可設托班(2-3歲) ,每班20人;親子班(1-2歲),每班15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適當酌減。
(三)規劃設計
1.幼兒園應獨立設置,有圍墻、大門和傳達(警衛)室,以防止外來人員和車輛隨便進入。
2.幼兒園總體規劃應因地制宜,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擾,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兒園建筑與鄰近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規劃、消防、抗震、衛生等有關規定。建筑耐火等級,樓房不應低于二級,平房不應低于三級。抗震等級應與當地中小學校舍抗震設防等級相同。幼兒園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風。幼兒活動室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3小時,室外活動場地應保證有一半以上面積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2小時。
4.幼兒園建筑應合理組合,建筑形式和風格力求體現兒童特點。園內綠化用地應結合使用功能、特點及建筑景觀等要求,與園舍建筑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充分體現兒童化、教育化、立體化、生態化的特點。
5.園內主要道路應根據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設。幼兒園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應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設在交通主干道。園門外側必須留有緩沖地帶。
6.室外給排水、燃氣、電力、通訊等管線,應根據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設計,污水應納入城市系統的污水排放管道。應按照防火規范要求設置消防栓。用電負荷應留有余量。室外管線應采用地下管暗設。安全、防噪聲、防火與疏散、給水與排水、采暖與通風、燃氣、電氣、通訊等要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三、建設用地標準
(一)建設用地組成
幼兒園建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動場地和綠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兒園用地應留有足夠的發展空間。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動場地等用地。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室外活動場地包括共用活動場地、分班活動場地。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應小于4㎡/生。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場地、活動器械場地、30m直跑道、沙池、戲水池、種植園地及飼養區等。其中游戲場地包括硬化場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膠場地)等軟場地。分班活動場地每班不少于60㎡。
3.綠化用地包括集中綠地、種植園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的零星綠地面積。綠化用地面積基本指標應不小于2㎡/生,規劃指標不小于4㎡/生。有條件的幼兒園要擴大綠化面積,綠地率不低于35%。綠地中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二)建設用地面積
根據幼兒園的不同規模,其用地面積和生均用地面積標準不宜低于表1的規定指標。
表1 幼兒園用地面積及生均用地面積指標
單位:m2
四、園舍建設標準
(一)園舍建筑組成
幼兒園園舍由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生活用房組成。
1.活動及輔助用房包括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共用活動用房。
(1)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間(兼教師辦公室)等。每個班級應成套設置,其中活動室、寢室也可合并設置。
(2)共用活動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動室和專用活動室。專用活動室應根據兒童興趣、辦園特色設置。一般應設置科學發現室和圖書閱覽室。有條件的可依據實際情況設置建構教室、音樂教室、美工教室和親子活動室等。
2.辦公及輔助用房包括行政辦公用房、會議兼接待室、圖書資料檔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觀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倉庫、傳達(警衛)室和教工廁所等。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網管(監控)室、晨檢兼接送室。寄宿制幼兒園應設隔離室。
3.生活用房包括廚房(主副食加工間、烹飪間、備餐間、主副食倉庫)、幼兒餐廳(也可與活動室共用)、輔助用房(開水間兼消毒間、炊事員更衣室、配電間等)。寄宿制幼兒園應設淋浴室、洗衣房。
(二)園舍建筑面積
幼兒園園舍建筑面積指標見表2。
表2 幼兒園園舍建筑面積指標
單位:㎡
(三)園舍用房面積
幼兒園各類用房面積見表3-1、3-2、3-3。
表3-1 幼兒園活動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
表3-2 幼兒園辦公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m2
表3-3 幼兒園生活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
(四)園舍建筑標準
1.幼兒園園舍建設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必須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幼兒園園舍建設中有關標準要求見附件1。
2.新建幼兒園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先規劃后建設,必須滿足各項用地指標、城市建設規劃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應有適當的超前性。
3.樓房建筑不宜超過3層,托班、小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二層以下(含二層),中班、大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三層以下(含三層),辦公及輔助用房所在樓層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一)總體要求
1.應適應不同年齡兒童的生活能力、學習方式差異和行為、反應水平,充分體現兒童主動探索、自主構建的主體地位,滿足保育、教育和兒童主動活動的需求,克服小學化、成人化傾向。
2.園內應安裝安保設施、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并設有易于兒童識別的標識和意外事故緊急出口和通道。室內過道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裝修及新添置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3.室內活動區域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所使用的電源插座應為安全型,并安裝在兒童不能觸及的位置。環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兒童使用家具的邊角應為圓弧形。幼兒活動區域的窗臺邊不得放置幼兒可攀爬的物體。
4.室外活動場地上的大中型運動器械應固定安裝在軟質地面上,器械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提倡幼兒園參照本標準的要求,就地取材,利用各種無毒無害、安全衛生的自然物和廢舊材料自制玩教具。幼兒園不接受生產企業的試用產品。
6.招收特殊兒童的幼兒園,應考慮特殊兒童的需要。特殊兒童所需要的具有醫療及康復功能的器械與玩具,應在教師指導、監護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強制性標準和規定。
(二)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玩教具按照國家《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等有關要求配備(配備目錄見附件2)。有條件的幼兒園可依據辦園特色增配相應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設施設備
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應設置活動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種植園地、飼養區等場地所需設施。沙池深為0.3-0.5m,蓄水深度不超過0.3m,面積大小與辦園規模相適應,池中沙(不得使用工業用沙)、水應經常更換,保持清潔衛生。活動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鉆、蕩、平衡、投擲等功能的運動器械,3歲以下兒童以配備單一功能運動器械為主。禁止使用全封閉的滑梯和通道。運動器械上的裝飾物,不能遮擋教師和兒童的視線。室外活動場地應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3.室內設施設備
幼兒園應根據各類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備防暑、取暖和消毒設施,并安裝遮光窗簾(不得使用紅色)。
(1)活動室:活動室內宜按教學區、活動區、生活區設置。活動室地面以木質為宜、天花板和墻面宜進行吸音處理。
教學區配備兒童桌椅、鋼琴(或電子琴)、磁性黑板、鐘表、電視機、DVD、錄音機等。有條件的幼兒園可配備計算機、投影儀、視頻展臺、數碼照相機、攝像機等設備。
活動區應根據幼兒發展的需要和認知水平選設角色游戲區、表演區、建構區、美工區、木工區、益智區、圖書區、音樂區、科學區、自然觀察區等,配備足夠的操作材料和兒童圖書,并隨兒童發展水平、季節變換和教育內容及時更換。櫥柜采用開放式,其大小、高度與兒童人數、身高相適應,便于兒童自由取放。
生活區應配備飲水、消毒設備。每班配備保溫桶、水杯柜、消毒柜等。保溫桶應具備鎖定裝置。每生一杯(無毒、不易碎、耐高溫),并有明顯區分標記。
活動室配備的兒童桌椅應符合《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標準》GB/T 3976-2002(見表4-1)。兒童桌面長度應保證每位兒童占有0.50-0.55m,寬度為0.35-0.50m。桌椅使用環保材質,無棱角,應與兒童身高相適宜,每班不必強求同一標準。
表4-1 桌椅型號及尺寸與兒童身高范圍對應表
單位:cm
(2)寢室:兒童寢室應分班使用。寢室內配備供兒童午休的單層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配置疊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墊。床的長度應符合兒童身高要求,床間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確需使用雙層床時,需配備固定式雙層床,總高度不應高于120cm,四周設高度不低于30cm的護欄,且只能沿墻體處擺放。兒童床鋪具體規格見表4-2。寄宿制幼兒園應設置專用寢室,配備固定式單層床、不同照度的燈具和兒童專用衣櫥、被褥等,設有教師值班設施。
表4-2 幼兒園兒童床鋪基本尺寸標準
單位:cm
(3)衛生間:包括盥洗室和廁所,并應分間或分隔,通風良好,地面應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備與兒童的身高、數量相適應的梳洗鏡、洗手盆和防濺水龍頭。兒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間要有合理間隔,并以安全方式懸掛。應有兒童無法直接接觸到的清潔用具、消毒用品存放處,并有專用標志。廁所采用水沖式,配置適量的兒童座便器或溝槽式便池,溝槽式便池應設置幼兒扶手。提倡男女分廁。
嚴禁在盥洗室安裝煤氣、燃氣熱水器。
(4)多功能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應具備開展體育活動、藝術活動、游戲活動,全園集會,觀摩教學等綜合性功能。應根據使用功能配備多媒體設備(投影儀、實物展臺、計算機等)、音響設備、音樂舞蹈活動設施(鋼琴、壁鏡、把桿等)及會議所需的設施設備。
(5)專用活動室:應按其功能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活動材料。
科學發現室應配備操作臺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開展各種探索活動的玩教具、操作材料。科學發現室配備標準見附件3。
圖書閱覽室應配備圖書、雜志、音像讀物等,并配備數量足夠的開放式書架及桌椅。兒童圖書應以繪本為主,達到幼兒人均8冊以上,復本不超過5冊,且每年及時剔舊更新。教師專業用書不少于50種,報刊雜志不少于10種,其中學前教育雜志不少于5種。
建構室應配備中大型結構材料及材料柜,留有足夠空間,便于開展大型主題建構活動。
美工室應配備畫架、畫板、紙張、筆、顏料等各種美術工具(包括泥工工具),并提供水源。有條件的可以設置涂鴉墻、作品欣賞區及兒童作品展示區。
(三)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辦公設備包括辦公桌椅、資料柜、儲物柜、計算機、打印機、數碼相機、攝像機、電話、傳真機等必要設備。有條件的可建立網絡系統。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見附件4。
2.衛生保健設備包括必要的體檢、簡易外傷處理器械、常見外用藥品和衛生消毒設備。衛生保健器械及隔離室設備配備基本標準分別見附件5、附件6。
3.生活設施設備包括衛生用具、食堂設施設備等。食堂應配備蒸飯車、和面機、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設備及防蠅、防鼠、防塵、防腐、消毒設施,并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要求。
4.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置專用兒童餐廳,餐廳內應配備與兒童人數、身高相適應的兒童餐具、桌椅及洗刷設施。
5.按有關規定配齊安保防衛設施設備。
六、教職工配備標準
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配備教職工,并依據有關規定,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做到持證上崗。一般應配備:
園長:3個班以下的幼兒園設1人,4個班以上的幼兒園增設副園長1人,10個班以上的可增設副園長2人。
專職教師:全日制幼兒園每班配2人,有條件的可配備3人。
保育員:全日制幼兒園每班配1人(如每班配備3名教師,可不再配備保育員),寄宿制幼兒園每班配2人。
炊事員:三餐一點的幼兒園每40-45名幼兒配1人,少于三餐一點的酌減。
醫務人員:全日制幼兒園一般配1人,幼兒超過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一般配2人,幼兒超過200名的酌情增加。
財會人員:3個班以上的幼兒園設專職會計1人,專職或兼職出納1人。
安保人員:根據規定配備適量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政府舉辦的幼兒園,按隸屬關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其管理和教育教學的主要崗位的教職工列入事業單位編制,并配足配齊。
七、經費保障
(一)幼兒園所需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保障幼兒園正常運轉,保障教職工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保證房屋修繕、設施添置更新等辦園條件改善,保證教研科研、師資培訓等業務活動正常開展。
(二)幼兒園收費按照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辦法執行。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實行公示制度。
(三)幼兒園經費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膳食費應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帳目。
(四)幼兒園應按規定設置帳簿,進行會計核算,并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核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發揮資金最大使用效益。附件1:
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一、兒童廁所:每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m×0.7m,溝槽式槽寬為0.16m-0.18m,兩側用防滑磚;坐式便器高度為0.25m-0.3m。
二、兒童盥洗池:高度為0.50m-0.55m,寬度為0.40m-0.45m,水龍頭間距為O.35m-O.40m。
三、兒童通道:在兒童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四、樓房建筑的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以下規定: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靠墻壁一側設兒童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m;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O.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2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0.15m,寬度不應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五、樓房走廊寬度應符合下列標準:教學生活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務供應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兒童活動用房宜為暖性、彈性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門宜平滑、無棱角,在適宜處設兒童專用拉手,不應設門坎和彈簧門。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七、活動室、音體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內不設平開窗;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m,護欄宜采用垂直線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八、兒童經常接觸的1.3m以下的室內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設防等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附件2:
山東省城市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附件3:
山東省城市幼兒園科學發現室配備基本標準
附件4:
山東省城市幼兒園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附件5:
山東省城市幼兒園衛生保健器械配備基本標準
附件6:
山東省城市幼兒園隔離室設備
配備基本標準
山東省鄉鎮中心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試 行)
一、總則
二、設置與規劃
(一)設置
(二)規模
(三)園舍規劃設計
三、建設用地標準
(一)建設用地組成
(二)建設用地面積
四、園舍建設標準
(一)園舍建筑組成
(二)園舍建筑面積
(三)園舍用房面積
(四)園舍建筑標準
五、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一)總體要求
(二)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三)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六、教職工配備標準
七、經費保障
附件:1.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2.山東省鄉鎮中心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3.山東省鄉鎮中心幼兒園科學發現室配備基本標準
4.山東省鄉鎮中心幼兒園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5.山東省鄉鎮中心幼兒園衛生保健器械配備基本標準
一、總則
(一)為切實提高我省鄉鎮中心幼兒園辦園水平,進一步發揮其在農村學前教育發展中的示范、輻射作用,全面提升農村學前教育實施水平,滿足農村廣大人民群眾對優質學前教育的需求,依據國家《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是鄉鎮政府規劃、設置和管理中心幼兒園的重要依據,也是評估鄉鎮中心幼兒園辦園條件的基本標準。標準中規定的基本辦園條件是本省鄉鎮中心幼兒園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有條件的中心幼兒園辦園條件指標應適當提高,以充分滿足幼兒園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新建鄉鎮中心幼兒園用地和園舍建筑應不低于本標準要求,現有幼兒園尚不完全符合要求的,應參照本標準逐步改建或擴建。
二、設置與規劃
(一)設置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及本地學前教育發展狀況設置中心幼兒園。中心幼兒園原則上應設在鄉鎮政府駐地。
幼兒園選址結合周邊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發展趨勢、地形地貌、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幼兒就近入園,方便家長接送。
2.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地勢較高、排水通暢、日照充足、空氣流通、公用配套設施較為完善、遠離各種污染源的地段。
3.應避開地震危險地段、泥石流易發地段、滑坡體、懸崖邊及崖底、風口、河道、洪水溝口、輸氣管道、交通干道、高層建筑的陰影區及高壓輸變電線路、加油站等。
4.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網吧,醫院,垃圾堆場,垃圾及污水處理站,公安看守所,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通訊發射塔(臺)等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和危及兒童安全的場所毗鄰。
5.符合其它有關安全、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二)規模
幼兒園規模以6—12個班為宜,鄉鎮駐地人口較少的可適當減小。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4歲)25人;中班(4-5歲)30人;大班(5-6歲)35人。有條件的可設托班(2-3歲),每班20人;親子班,每班15人。
(三)園舍規劃設計
1.幼兒園應獨立設置,有圍墻、大門和傳達(警衛)室,以防止外來人員和車輛隨便進入。
2.幼兒園總體規劃應因地制宜,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擾,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兒園建筑與鄰近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規劃、消防、抗震、衛生等有關規定。建筑耐火等級,樓房不應低于二級,平房不應低于三級。抗震等級應與當地中小學校舍抗震設防等級相同。幼兒園應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風。幼兒活動室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3小時,室外活動場地應保證有一半以上面積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2小時。
4.幼兒園建筑應合理組合,建筑形式和風格力求體現兒童特點。園內綠化用地應結合使用功能、特點及建筑景觀等要求,與園舍建筑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充分體現兒童化、教育化、立體化、生態化的特點。
5.園內主要道路應根據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設。幼兒園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應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設在交通主干道。園門外側必須留有緩沖地帶。
6.室外給排水、電力、通訊等管線,應根據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設計,采用地下管暗設。應按照防火規范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安全、防噪聲、防火與疏散、給排水、采暖通風、電氣、通訊等要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三、建設用地標準
(一)建設用地組成
幼兒園建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動場地和綠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兒園用地應留有足夠的發展空間。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動場地等用地。
2.室外活動場地包括共用活動場地、分班活動場地,其面積不應小于4m2/生。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場地、活動器械場地、30m直跑道、沙池、戲水池、種植園地及飼養區等。其中游戲場地包括硬化場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膠場地)等軟場地。分班活動場地每班不少于60m2。
3.綠化用地包括集中綠地面積、種植園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的零星綠地面積。綠化用地面積應不小于4㎡/生,有條件的幼兒園應盡量擴大綠化面積。綠地中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二)建設用地面積
根據幼兒園的不同規模,其用地面積和生均用地面積標準應不低于表1的規定指標。
表1 鄉鎮(街道)中心幼兒園用地面積指標
單位:m2
四、園舍建設標準
(一)園舍建筑組成
幼兒園園舍由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生活用房組成。
1.活動及輔助用房應包括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和共用活動用房。
(1)幼兒班級活動用房應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每個班級應成套設置,其中活動室、寢室也可合并設置。提倡有條件的幼兒園,在班級活動用房中配套設置衣帽間(兼教師辦公室)。
(2)共用活動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動室和專用活動室。專用活動室應根據兒童興趣、辦園特色設置。一般應設置科學發現室和圖書閱覽室。有條件的可依據實際情況設置建構教室、音樂教室、美工教室和親子活動室等。
2.辦公及輔助用房應包括行政辦公室、會議兼接待室、圖書資料檔案室、教師辦公室、教研室、保健室、玩教具及器材室、倉庫、傳達(警衛)室和教工廁所等。
3.生活用房應包括廚房(主副食加工間、烹飪間、備餐間、主副食倉庫)、幼兒餐廳(與活動室共用)、輔助用房(開水間兼消毒間、炊事員更衣室、配電間等)。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置獨立的幼兒餐廳。
(二)園舍建筑面積
幼兒園園舍建筑面積指標見表2。
表2 幼兒園園舍建筑面積指標
單位:m2
(三)園舍用房面積
幼兒園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見表3-1、3-2、3-3。
表3-1 幼兒園活動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m2
表3-2 幼兒園辦公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m2
表3-3 鄉鎮中心幼兒園生活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
(四)園舍建筑標準
1.幼兒園園舍建設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必須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見附件1。
2.新建幼兒園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先規劃后建設,必須滿足各項用地指標、區域建設規劃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應有適當的超前性。
3.樓房建筑不宜超過3層,托班、小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二層以下(含二層),中班、大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三層以下(含三層),辦公及輔助用房所在樓層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一)總體要求
1.幼兒園設施設備應適應不同年齡兒童的生活能力、學習方式差異和行為、反應水平,充分體現兒童主動探索、自主構建的主體地位,滿足保育教育和兒童主動活動的需求,克服小學化、成人化傾向。
3.園內應安裝安保設施、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并設有易于兒童識別的標識和意外事故緊急出口和通道。室內過道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裝修及新添置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3.室內活動區域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所使用的電源插座應為安全型,并安裝在兒童不能觸及的位置。環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兒童使用家具的邊角應為圓弧形。幼兒活動區域的窗臺邊不得放置幼兒可攀爬的物體。
4.室外活動場地上的大中型運動器械應固定安裝在軟質地面上,器械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提倡利用自然或廢舊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材料。幼兒園不得接受生產企業的試用產品。
6.招收特殊兒童的幼兒園,應考慮特殊兒童的需要。特殊兒童所需要的具有醫療及康復功能的器械與玩具,應在教師指導、監護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強制性標準和規定。
(二)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玩教具按照國家《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等有關要求配備,配備目錄見附件2。有條件的幼兒園可依據本園辦園特色增配相應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設施配備
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應設置活動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種植園地、飼養區等場地所需設施。沙池深為0.3-0.5m,蓄水深度不超過0.3 m,面積大小與辦園規模相適應,池中沙(不得使用工業用沙)、水應經常更換,保持清潔衛生。活動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鉆、蕩、平衡、投擲等功能的運動器械,3歲以下兒童以配備單一功能運動器械為主。禁止使用全封閉的滑梯和通道。運動器械上的裝飾物,不能遮擋教師和兒童的視線。室外活動場地應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3.室內設施設備
幼兒園應根據各類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備防暑、取暖和消毒設施,并安裝遮光窗簾(不得使用紅色)。幼兒生活、活動用房及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
(1)活動室:活動室內宜按教學區、活動區、生活區設置。
教學區配備幼兒桌椅、電子琴(電鋼琴)、磁性黑板、鐘表、電視機、DVD、錄音機等。有條件的幼兒園可配備鋼琴、計算機等設備。
活動區應根據幼兒發展的需要和認知水平選設角色游戲區、表演區、美工區、木工區、益智區、圖書區、音樂區、自然觀察區等,配備足夠的供兒童開展各類游戲活動的操作材料和適合兒童閱讀的圖書,并隨兒童發展水平、季節變換和教育內容及時更換。櫥柜采用開放式,其大小、高度與兒童人數、身高相適應,以便兒童自由取放。
生活區應配備飲水、消毒設備。每班配備保溫桶、水杯柜、消毒柜等。保溫桶應具備鎖定裝置。每生一杯(無毒、不易碎、耐高溫),并有明顯區分標記。
活動室配備的兒童桌椅應符合GB/T3976-2002《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標準》(見表4-1)。兒童桌面長度應保證每位兒童占有0.50-0.55m,寬度為0.35-0.50m。桌椅使用環保材質,無棱角;應與兒童身高相適宜,每班不必強求同一標準。
表4-1 桌椅型號及尺寸與兒童身高范圍對應表
單位:cm
(2)寢室:幼兒寢室應分班使用。寢室內配備供兒童午休的單層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配置疊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墊。床的長度應符合兒童身高要求,床間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確需使用雙層床時,需配備固定式雙層床,總高度不應高于120cm,四周設高度不低于30cm的護欄,且只能沿墻體處擺放。兒童床鋪具體規格見表4-2。
表4-2 幼兒園兒童床鋪基本尺寸標準
單位:cm
(3)衛生間:包括盥洗室和廁所,并應分間或分隔,通風良好。地面應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備與兒童的身高、數量相適應的梳洗鏡、洗手盆和防濺水龍頭。兒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間要有合理間隔,并以安全方式懸掛。應有兒童無法直接接觸到的清潔用具、消毒用品存放處,并有專用標志。廁所采用水沖式,配置適量的兒童座便器或溝槽式便池,溝槽式便池應設置幼兒扶手。提倡男女分廁。
嚴禁在盥洗室安裝煤氣、燃氣熱水器。
(4)多功能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應具備開展體育活動、藝術活動、游戲活動、全園集會、觀摩教學等綜合性功能。應根據使用功能配備多媒體設備(投影儀、實物展臺、計算機等)、音響設備、音樂舞蹈活動設備(鋼琴、壁鏡、把桿等)及會議所需的設施設備。
(5)專用活動室:應按其功能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活動材料。
科學發現室應配備操作臺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開展各種探索活動的玩教具、操作材料。科學發現室配備標準見附件3。
圖書閱覽室應配備圖書、雜志、聲像讀物等,并配備數量足夠的開放式書架及桌椅。兒童圖書應以繪本為主,人均5冊以上,復本不超過5冊,且每年及時剔舊更新。教師專業用書不少于30種,報刊雜志不少于8種,其中學前教育雜志不少于5種。
(三)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辦公設備包括辦公桌椅、資料柜、儲物柜、計算機、打印機、數碼相機、電話等必要設備。有條件的應配備教師用計算機、攝像機。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見附件4。
2.衛生保健設備包括必要的體檢、簡易外傷處理器械、常見外用藥品和衛生消毒設備。衛生保健器械配備基本標準見附件5。
3.生活設備包括衛生用具、食堂設施設備等各種必要的生活服務設備。食堂應配備蒸飯車、和面機、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設備及防蠅、防鼠、防塵、防腐、消毒設施,并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要求。
4.按有關規定配齊安保防衛設施設備。
六、教職工配備標準
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配備教職工,并依據有關規定,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做到持證上崗。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配備:
園長:3個班以下的幼兒園設1人,4個班以上的幼兒園增設副園長1人,10個班以上的可增設副園長2人。
專職教師:平均每班配2人,有條件的可配備3人。
保育員:平均每班配1人(如每班配備3名教師,可不再配備保育員)。
炊事員:三餐一點的幼兒園每40-45名兒童配1人,少于三餐一點的適當減少。
保健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保健人員。一般配1人,兒童超過200名的適當增加。
財會人員:三個班以上的幼兒園設專職會計1人,專職或兼職出納1人。
安保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政府舉辦的幼兒園,按隸屬關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其管理和教育教學的主要崗位的教職工列入事業單位編制,并配足配齊。
七、經費保障
(一)幼兒園所需經費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保障幼兒園正常運轉,保障教職工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保證房屋修繕、設施添置更新等辦園條件改善所需,保證教研科研、師資培訓等業務活動正常進行。
(二)幼兒園收費按照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辦法執行。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實行公示制度。
(三)幼兒園經費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膳食費應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帳目。
(四)幼兒園應按規定設置帳簿,進行會計核算,并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核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發揮資金最大使用效益。
附件1:
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一、兒童廁所:每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m×0.7m,溝槽式槽寬為0.16m-0.18m,兩側用防滑磚;坐式便器高度為0.25m-0.3m。
二、兒童盥洗池:高度為0.50m-0.55m,寬度為0.40m-0.45m,水龍頭間距為O.35m-O.40m。
三、兒童通道:在兒童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四、樓房建筑的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以下規定: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靠墻壁一側設兒童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m;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O.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2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0.15m,寬度不應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五、樓房走廊寬度應符合下列標準:教學生活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務供應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兒童活動用房宜為暖性、彈性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門宜平滑、無棱角,在適宜處設兒童專用拉手,不應設門坎和彈簧門。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七、活動室、音體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內不設平開窗;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m,護欄宜采用垂直線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八、兒童經常接觸的1.3m以下的室內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設防等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附件2:
山東省鄉鎮中心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附件3:
山東省鄉鎮中心幼兒園科學發現室
配備基本標準
附件4:
山東省鄉鎮中心幼兒園辦公設備
配備基本標準
附件5:
山東省鄉鎮中心幼兒園衛生保健器械
配備基本標準
山東省農村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試行)
一、總則
二、設置與規劃
(一)設置與規模
(二)規劃設計
三、建設標準
(一)建設用地標準
(二)園舍建筑組成
(三)園舍用房面積
(四)園舍建筑標準
四、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一)總體要求
(二)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三)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五、教職工配備標準
六、經費保障
附件:1.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2.山東省農村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3.山東省農村幼兒園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一、總則
(一)為全面提高全省農村幼兒園辦園水平,積極改善辦園條件,滿足農村學齡前兒童體智德美全面發展及農村廣大人民群眾對優質學前教育的需求,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是農村幼兒園規劃、設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對農村幼兒園評估的基本標準。標準中規定的基本辦園條件是本省農村舉辦幼兒園應具備的基本標準,經濟發達地區及有條件的幼兒園辦園條件指標應適當提高,以充分滿足幼兒園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適用于農村鄉鎮中心幼兒園以下的各類幼兒園。農村新建幼兒園用地和園舍建筑應不低于本標準要求,其它幼兒園應參照本標準逐步改建或擴建。
二、設置與規劃
(一)設置與規模
1.農村幼兒園的設置應按照“因地制宜、規模適度,就近入園、方便接送”的原則,根據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及幼兒園布局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生源發展趨勢、地形地貌、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提倡大村及偏遠小村獨辦、相鄰小村聯辦。
幼兒園設點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場地平整、排水通暢、日照充足、空氣流通、公用配套設施較為完善、遠離各種污染源的地段。
(2)應避開地震危險地段、泥石流易發地段、滑坡體、懸崖邊及崖底、風口、河道、洪水溝口、輸氣管道、交通干道、高層建筑的陰影區及高壓輸變電線路、加油站等。
(3)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酒店,網吧,醫院,垃圾堆場,垃圾及污水處理站,公安看守所,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通訊發射塔(臺)等輻射污染源等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和危及兒童安全的場所毗鄰。
(4)符合其它有關安全、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2.幼兒園規模以3-9個班為宜,聯辦園服務半徑一般控制在1.5公里內。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4歲)25人;中班(4-5歲)30人;大班(5-6歲)35人;有條件的可設托班(2-3歲),每班20人。
(二)規劃設計
1.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園舍、場地,有圍墻、大門和傳達(警衛)室,以防止外來人員和車輛隨便進入。
2.幼兒園總體規劃應因地制宜,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擾,有利于人流疏散。
3. 幼兒園建筑與鄰近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規劃、消防、抗震、衛生等有關規定。建筑耐火等級,樓房不應低于二級,平房不應低于三級;抗震等級應與當地中小學校舍抗震設防等級相同;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風。
4. 幼兒園建筑應合理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風格應力求體現兒童特點。園內綠化應結合使用功能和特點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體現兒童化、教育化、立體化、生態化的特點。
5.園內主要道路應根據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應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設在交通主干道,園門外側必須留有緩沖地帶。
6.室外給排水、電力、通訊等管線,應根據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設計。安全、防火、給排水、采暖、電氣等要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三、建設標準
(一)建設用地標準
幼兒園建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動場地和綠化用地,新建幼兒園應留有足夠的發展空間。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場地等用地。
2.室外活動場地應包括游戲場地、30m直跑道、活動器械場地、玩沙玩水區及種植、飼養區等,部分場地宜與集中綠地結合設置。
3.綠化用地應包括集中綠地、種植園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兩側的零星綠地。
4.農村幼兒園的生均占地面積,基本指標應不低于18m2/生,其中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小于3m2/生,綠化用地面積不小于2m2/生;規劃指標應不低于22m2/生,其中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小于4m2/生,綠化用地面積不小于4m2/生。綠地中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二)園舍建筑組成
幼兒園園舍由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組成,提供就餐服務的應按要求設置廚房等生活用房。
1.活動及輔助用房主要指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共用活動用房。
幼兒班級活動用房應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有條件的幼兒園每個班級盡量做到成套設置,其中活動室與寢室也可合并設置。由中小學校舍改建暫不具備成套設置條件的幼兒園,其幼兒活動室、寢室與衛生間應毗鄰設置。
共用活動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動室。有條件的幼兒園可根據幼兒興趣和辦園特色設置圖書閱覽室、科學發現室、美工室、建構室等專用活動室。
2.辦公及輔助用房包括行政辦公室、教師辦公(教研)室、圖書資料室、玩教具及活動器械貯藏室、傳達(警衛)室和教工廁所。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廚房(主副食加工間、烹飪間、備餐間、主副食倉庫)、及輔助用房(開水間、炊事員更衣室)。
(三)園舍用房面積
幼兒園活動室面積應不低于2㎡/生。園舍建筑面積和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分別見表1-1、1-2。
表1-1 幼兒園園舍建筑面積指標
單位:㎡
表1-2 幼兒園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
(四)園舍建筑標準
1.幼兒園園舍建設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必須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見附件1。
2.新建幼兒園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先規劃后建設,必須滿足各項用地指標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應有適當的超前性。
3.幼兒園園舍為樓房建筑時不宜超過3層。托班、小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二層以下(含二層),中班、大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三層以下(含三層),辦公及輔助用房所在樓層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一)總體要求
1.幼兒園設施設備應適應不同年齡兒童的生活能力、學習方式差異和行為、反應水平,充分體現兒童主動探索、自主構建的主體地位,滿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兒童主動活動的需求,克服小學化、成人化傾向。
2.園內應安裝安保設施、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并設有易于兒童識別的標識和意外事故緊急出口和通道。室內過道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裝修及新添置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3.室內活動區域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所使用的電源插座應為安全型,并安裝在兒童不能觸及的位置。環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兒童使用家具的邊角應為圓弧形。幼兒活動區域的窗臺邊不得放置幼兒可攀爬的物體。
4.室外活動場地上的中大型運動器具應固定安裝在軟質地面上,器械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提倡利用自然或廢舊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材料。幼兒園不得接受生產企業的試用產品。
6.招收特殊兒童的幼兒園,應考慮特殊兒童的需要。特殊兒童所需要的具有醫療及康復功能的器械與玩具,應在教師直接監護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強制性標準和規定。
(二)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玩教具按照國家《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等有關要求配備,配備目錄見附件2。有條件的幼兒園可依據本園辦園特色增配相應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設施配備
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應設置活動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種植園地、飼養區等場地所需設施。沙池深為0.3-0.5m,蓄水深度不超過0.3 m,面積大小與辦園規模相適應,池中沙(不得使用工業用沙)、水應經常更換,保持清潔衛生。活動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鉆、蕩、平衡、投擲等功能的運動器械,3歲以下兒童以配備單一功能運動器械為主。禁止使用全封閉的滑梯和通道。運動器械上的裝飾物,不能遮擋教師和兒童的視線。室外活動場地應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3.室內設施設備
幼兒園應根據各類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備防暑、取暖和消毒設備,安裝遮光窗簾(不得使用紅色)。幼兒生活、活動用房及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各班配備標準如下:
(1)活動室:宜按教學區、活動區、生活區設置。
教學區配備幼兒桌椅、電子琴(或電鋼琴)、黑板、鐘表、電視機、DVD、錄音機等。
活動區應根據幼兒興趣需要和發展水平選設圖書區、美工區、音樂區、自然觀察區等,配備足夠的玩教具及各類游戲活動材料,并根據季節變換、教育活動內容、幼兒發展水平等及時更新;有適合幼兒閱讀的圖書,人均3冊以上,復本不超過5冊,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櫥宜采用開放式,其大小、高度與幼兒人數、身高相適應。
生活區應配備保暖桶(應設鎖定裝置)、水杯柜、衣帽儲藏柜。每生一杯(無毒、不易碎、耐高溫),并有明顯區分標記。
幼兒桌椅應單人單椅,與幼兒身高相適應,使用環保材質,無棱角。
(2)寢室:可配備供兒童午休的單層固定床,也可配備疊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墊。每生一床,小床長度應符合兒童身高要求,床間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確需使用雙層床時,需配備固定式雙層床,總高度不應高于120cm,四周設高度不低于30cm的護欄,且只能沿墻體處擺放。
(3)衛生間:與活動室配套設置的衛生間應包括盥洗室和廁所,并分間或分隔,通風良好,采用水沖式,地面應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備與兒童的身高、數量相適應的梳洗鏡、洗手盆和防濺水龍頭。兒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間要有合理間隔,并以安全方式懸掛。單獨設置的衛生間(幼兒廁所)盡量采用水沖式,其蹲位設置應注重安全,方便且滿足幼兒入廁需要,并配備流水洗手設施。
(4)多功能活動室:應具備藝術活動、體育活動、游戲活動、全園集會、觀摩教學等綜合性功能,并根據需要配備音響設備、電鋼琴(或電子琴)、舞蹈設施、桌椅等相應的設施設備。有條件的可配備多媒體設備及鋼琴。
(三)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辦公設備應配備用于辦公的桌椅、資料柜、儲物柜、電話等必要設備,應配有數量充足的供教師使用的教學用書、用具和圖書、資料,教師專業用書不少于15種,報刊雜志不少于5種,其中學前教育雜志不少于3種。有條件的可配備辦公計算機、打印機、數碼相機等教育教學設備。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見附件3。
2.衛生保健設備應配備保健箱、常見外用藥品及簡易外傷處理器械、消毒液、溫度計、手電筒、對數視力表等。提倡就近利用農村衛生室,有條件的可設專門的衛生保健室。
3.生活設備包括衛生用具、幼兒寢室設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務設備。有就餐兒童的應配備食堂必要的設施設備及防蠅、防鼠、防塵、防腐、消毒設施,并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要求。
4.按有關規定配齊安保防衛設施設備。
五、教職工配備標準
(一)農村幼兒園應依據有關規定,配備園長、專任教師、保育員,專(兼)職保健員、財會人員、專(兼)職安保人員等各類工作人員,切實滿足幼兒園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應配備專任教師2人,或1教1保。
(二)園長及專任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園長須經過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其他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六、經費保障
(一)農村幼兒園辦園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多村聯合辦園者由受益村共同解決,滿足園舍建設、設備購置、教職工工資福利保障以及正常運轉等方面所需,不足部分由幼兒園收費解決。
(二)幼兒園收費按照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實行公示制度。
(三)幼兒園經費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膳食費應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帳目。
(四)幼兒園應按規定設置帳簿,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發揮資金最大使用效益。
附件1:
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一、兒童廁所:每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m×0.7m,溝槽式槽寬為0.16m-0.18m,兩側用防滑磚;坐式便器高度為0.25m-0.3m。
二、兒童盥洗池:高度為0.50m-0.55m,寬度為0.40m-0.45m,水龍頭間距為O.35m-O.40m。
三、兒童通道:在兒童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四、樓房建筑的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以下規定: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靠墻壁一側設兒童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m;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O.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2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0.15m,寬度不應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五、樓房走廊寬度應符合下列標準:教學生活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務供應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兒童活動用房宜為暖性、彈性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門宜平滑、無棱角,在適宜處設兒童專用拉手,不應設門坎和彈簧門。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七、活動室、音體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內不設平開窗;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m,護欄宜采用垂直線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八、兒童經常接觸的1.3m以下的室內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設防等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附件2:
山東省農村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附件3:
山東省農村幼兒園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主題詞:基礎教育 幼兒園 標準 通知
山東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發
校對:李文生 打字:李 琳 共印35份
【篇二】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
江西省農村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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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說明
第二章 規劃與布局
第三章 規模與設計
第四章 建設用地標準
第五章 園舍建設標準
第一節 園舍建筑組成
第二節 園舍建筑面積
第三節 園舍用房面積
第四節 園舍建筑標準
第六章 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第一節 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第二節 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第七章 教職工配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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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1.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2.江西省農村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3.江西省農村幼兒園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第一章 說明
第一條?本標準依據國家《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等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江西省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相關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鄉鎮中心幼兒園以下的農村幼兒園,是規劃、建設農村幼兒園的重要依據,是項目設計審查和工程監督檢查的依據,是評估、驗收農村幼兒園辦園條件的基本標準。
第三條?農村新建幼兒園用地和園舍建筑應不低于本標準要求,現有幼兒園改擴建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新建農村幼兒園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先規劃后建設,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應有適當的超前性。
?規劃與布局
????第五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鄉鎮政府應根據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及幼兒園布局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生源發展趨勢、地形地貌、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按照“就近入園、方便接送”的原則,合理布點,以滿足周邊適齡兒童入園的需求。
????第六條?農村幼兒園以鄰近行政村聯合辦園形式為主。人口密度大、有條件的行政村可單獨建園;人口密度低或偏遠山區行政村可依托鄉鎮中心幼兒園舉辦分園,或利用當地村小閑置、富余校舍按照本標準通過改建、擴建舉辦小學附屬幼兒園,但與小學在同一校園內的幼兒園應相對獨立。
第七條?農村幼兒園選址應符合下列條件:
1.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排水通暢、基礎設施完善、周邊綠色植被豐富、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地段。
2.應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和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地段,應避開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3.應與鐵路、公路干道、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有足夠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
4.不應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垃圾中轉站及污水處理站等喧鬧雜亂、不利于幼兒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不應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
5.宜靠近集鎮或村鎮小學設置,避開養殖場、屠宰場、垃圾填埋場等。
6.符合其他有關安全、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第三章 規模與設計
第八條?獨立建制的農村幼兒園規模以3-9個班為宜,農村小學附屬幼兒園規模根據當地實際需求確定。
班級規模:
小班(3-4周歲),25人。
中班(4-5周歲),30人。
大班(5-6周歲),35人。
有條件的可設托班(2-3歲),每班20人。
????第九條?農村幼兒園規劃設計應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國家相關設計規范標準。
1.有圍墻(或安全隔離設施)、大門和傳達室,以防止外來人員和車輛隨便進入。
2.總體規劃設計應規劃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擾。
3.幼兒園應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風。幼兒園活動室應保證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3小時,室外活動場地應保證有一半面積在冬至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2小時。
4.幼兒園建筑與鄰近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規劃、消防、衛生、環保等有關規定。建筑耐火等級,樓房不應低于二級,平房不應低于三級。抗震等級應與當地中小學校舍抗震設防等級相同。
5.園內主要道路應根據師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設。幼兒園的主出入口應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設在主要交通干道旁,園門外側應留有緩沖地帶及家長接送幼兒時停留的空間。幼兒園主出入口道路兩邊不宜擺攤設點。
??? 6.幼兒園建筑應合理組合,建筑形式和風格應力求體現兒童特點和幼兒園教育的特征。
??? 7.室外給排水、電力、通訊等管線,應根據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設計。安全、防火、給排水、采暖、電氣等要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第四章 建設用地標準
第十條?幼兒園建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動場地和綠化用地,新建幼兒園應留有足夠的發展空間。農村幼兒園建設用地標準應不低于表1規定。
表1江西省農村幼兒園建設用地面積指標(試行)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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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基底占地面積,道路及建筑物周圍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綠地。
第十二條?室外活動場地應包括游戲場地、活動器械場地、種植區、直線跑道等,部分場地宜與集中綠地結合設置。其中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小于2m2/生。
第十三條?綠化用地應包括集中綠地、種植園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兩側的零星綠地,綠地率不小于30%。綠地中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綠化用地面積不小于2m2/生。
第五章 園舍建設標準
第一節 園舍建筑組成
第十四條?幼兒園的園舍由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構成。
第十五條?活動及輔助用房主要指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共用活動用房。
1.幼兒班級活動用房應包括活動室、寢室、盥洗間、衛生間。有條件的幼兒園每個班級盡量做到成套設置,其中活動室與寢室,盥洗間、衛生間也可合并設置。由中小學校舍改建暫不具備成套設置條件的幼兒園,其幼兒活動室、寢室與衛生間應毗鄰設置。
2.共用活動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動室。有條件的幼兒園可根據幼兒興趣和辦園特色設置圖書室、科學探索室、美術創意室、建構室等專用活動室。
第十六條?辦公及輔助用房包括行政辦公室、教師辦公(教研)室、保健室、圖書資料室、玩教具及器材室、傳達(值班)室和教工廁所。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置獨立的保健室。
第十七條?生活用房包括廚房(主副食加工間、烹飪間、備餐間、主副食倉庫)及輔助用房(開水間、炊事員更衣室)。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置消毒室。
第二節 園舍建筑面積
第十八條?農村幼兒園園舍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江西省農村幼兒園園舍建筑面積指標(試行)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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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園舍用房面積
第十九條?農村幼兒園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應符合表3規定。幼兒園活動室面積應不低于2㎡/生。
表3江西省農村幼兒園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試行)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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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園舍建筑標準
第二十條?幼兒園園舍為樓房建筑時不宜超過3層。托班、小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二層以下(含二層),中班、大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三層以下(含三層),辦公及輔助用房所在樓層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園舍主要用房的室內凈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室、寢室、興趣活動室等用房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3.1m。
2.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3.6m。
3.辦公及輔助用房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內凈高根據使用要求及面積大小確定。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園舍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必須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見附件1。
第五章 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第一節 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第二十三條?玩教具參照國家《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見附件2)等有關要求配備。有條件的幼兒園可依據本園辦園特色增配相應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應設置活動器械。戶外大型玩具2-4件,有適量因地制宜自制的體能鍛煉器材,人均3-5件。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室內設施設備應根據各類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備防暑、取暖和消毒設備,安裝遮光窗簾(不得使用紅色)。幼兒生活、活動用房及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各班配備標準如下:
1.活動室:宜按教學區、活動區、生活區設置。
教學區配備幼兒桌椅、電子琴(或電鋼琴)、黑板、鐘表、電視機、DVD、錄音機等。
活動區應根據幼兒興趣需要和發展水平選設閱讀區、美工區、音樂區、語言區、探索區等,配備足夠的玩教具及各類游戲活動材料,并根據季節變換、教育活動內容、幼兒發展水平等及時更新;有適合幼兒閱讀的圖書,人均3冊以上,復本不超過5冊,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櫥宜采用開放式,其大小、高度與幼兒人數、身高相適應。
生活區應配備保暖桶(應設鎖定裝置)、茶杯架、衣帽儲藏柜。每生一杯(無毒、不易碎、耐高溫),并有明顯區分標記。
幼兒桌椅應單人單椅,與幼兒身高相匹配,使用環保材質,無棱角。
2.寢室:可配備供兒童午休的單層固定床,也可配備疊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墊。每生一床,小床長度應符合兒童身高要求,床間通道不得小于60cm。
3.衛生間:與活動室配套設置的衛生間應包括盥洗室和廁所,并分間或分隔,通風良好,采用水沖式,地面應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備與兒童的身高、數量相適應的梳洗鏡、洗手盆和防濺水龍頭。兒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間要有合理間隔,并以安全方式懸掛。單獨設置的衛生間(幼兒廁所)盡量采用水沖式,其蹲位設置應注重安全,方便且滿足幼兒入廁需要,并配備流水洗手設施。
4.多功能活動室:應具備藝術活動、體育活動、游戲活動、全園集會、觀摩教學等綜合性功能,并根據需要配備音響設備、電鋼琴(或電子琴)、舞蹈設施、桌椅等相應的設施設備。有條件的可配備多媒體設備及鋼琴。
第二節 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辦公設備應配備用于辦公的桌椅、資料柜、儲物柜、電話等必要設備(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見附件3),應配有數量充足的供教師使用的教學用書、用具和圖書、資料,教師專業用書不少于15種,報刊雜志不少于5種,其中學前教育雜志不少于3種(根據辦園規模不同可適當增減)。
? ??第二十七條?衛生保健室設備配備參照《江西省農村幼兒園衛生保健器械配備基本標準》(見附4)等有關要求配備。
第二十八條?生活設備包括衛生用具、幼兒寢室設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務設備。有就餐兒童的應配備食堂必要的設施設備及防蠅、防鼠、防塵、防腐、消毒設施,并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要求。
第二十九條?按有關規定配齊安保防衛設施設備。
第七章 教職工配備標準
第三十條? 按照《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關于頒發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各類教職工資格準入制度,通過培訓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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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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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一、兒童廁所:每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m×0.7m,溝槽式槽寬為0.16m-0.18m,兩側用防滑磚;坐式便器高度為0.25m-0.3m。
二、兒童盥洗池:高度為0.50m-0.55m,寬度為0.40m-0.45m,水龍頭間距為O.35m-O.40m。
三、兒童通道:在兒童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四、樓房建筑的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以下規定: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靠墻壁一側設兒童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m;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O.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2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0.15m,寬度不應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五、樓房走廊寬度應符合下列標準:教學生活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8m,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5 m;服務供應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5 m,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3 m。
六、兒童活動用房宜為暖性、彈性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門宜平滑、無棱角,在適宜處設兒童專用拉手,不應設門坎和彈簧門。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七、活動室、音體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內不設平開窗;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m,護欄宜采用垂直線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八、兒童經常接觸的1.3m以下的室內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設防等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幼兒園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于重點設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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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江西省農村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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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江西省農村幼兒園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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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江西省農村幼兒園衛生保健器械配備基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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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
山東省省級實驗、示范幼兒園辦園標準
山東省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1999年8月24日
共印 份
附件一
山東省省級實驗、示范幼兒園評估方法
及評估結果說明
一.評估方法
1.本標準共有A級指標4項,B級指標27項,C級指標84項,另設增分和減分部分,合計最高分值1050。
2.評估人員采取多種手段,廣泛搜集資料,根據標準打分,算出C級指標的實際得分。然后算出B級指標和A級指標的得分,最后算出總得分。
二.評估結果處理
各項指標累計得分900分以上,各項A級指標隸屬度均在0.85以上者確定為省級實驗或示范幼兒園。
附件二
山東省省級實驗、示范幼兒園評估匯總表
三級指標得分統計表
【篇四】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
山東省農村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試行)
一、總則
二、設置與規劃
(一)設置與規模
(二)規劃設計
三、建設標準
(一)建設用地標準
(二)園舍建筑組成
(三)園舍用房面積
(四)園舍建筑標準
四、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一)總體要求
(二)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三)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五、教職工配備標準
六、經費保障
附件:1.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2.山東省農村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3.山東省農村幼兒園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一、總則
(一)為全面提高全省農村幼兒園辦園水平,積極改善辦園條件,滿足農村學齡前兒童體智德美全面發展及農村廣大人民群眾對優質學前教育的需求,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是農村幼兒園規劃、設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對農村幼兒園評估的基本標準。標準中規定的基本辦園條件是本省農村舉辦幼兒園應具備的基本標準,經濟發達地區及有條件的幼兒園辦園條件指標應適當提高,以充分滿足幼兒園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適用于農村鄉鎮中心幼兒園以下的各類幼兒園。農村新建幼兒園用地和園舍建筑應不低于本標準要求,其它幼兒園應參照本標準逐步改建或擴建。
二、設置與規劃
(一)設置與規模
1.農村幼兒園的設置應按照“因地制宜、規模適度,就近入園、方便接送”的原則,根據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及幼兒園布局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生源發展趨勢、地形地貌、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提倡大村及偏遠小村獨辦、相鄰小村聯辦。
幼兒園設點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場地平整、排水通暢、日照充足、空氣流通、公用配套設施較為完善、遠離各種污染源的地段。
(2)應避開地震危險地段、泥石流易發地段、滑坡體、懸崖邊及崖底、風口、河道、洪水溝口、輸氣管道、交通干道、高層建筑的陰影區及高壓輸變電線路、加油站等。
(3)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酒店,網吧,醫院,垃圾堆場,垃圾及污水處理站,公安看守所,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通訊發射塔(臺)等輻射污染源等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和危及兒童安全的場所毗鄰。
(4)符合其它有關安全、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2.幼兒園規模以3-9個班為宜,聯辦園服務半徑一般控制在1.5公里內。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4歲)25人;中班(4-5歲)30人;大班(5-6歲)35人;有條件的可設托班(2-3歲),每班20人。
(二)規劃設計
1.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園舍、場地,有圍墻、大門和傳達(警衛)室,以防止外來人員和車輛隨便進入。
2.幼兒園總體規劃應因地制宜,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擾,有利于人流疏散。
3. 幼兒園建筑與鄰近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規劃、消防、抗震、衛生等有關規定。建筑耐火等級,樓房不應低于二級,平房不應低于三級;抗震等級應與當地中小學校舍抗震設防等級相同;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風。
4. 幼兒園建筑應合理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風格應力求體現兒童特點。園內綠化應結合使用功能和特點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體現兒童化、教育化、立體化、生態化的特點。
5.園內主要道路應根據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應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設在交通主干道,園門外側必須留有緩沖地帶。
6.室外給排水、電力、通訊等管線,應根據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設計。安全、防火、給排水、采暖、電氣等要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三、建設標準
(一)建設用地標準
幼兒園建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動場地和綠化用地,新建幼兒園應留有足夠的發展空間。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場地等用地。
2.室外活動場地應包括游戲場地、30m直跑道、活動器械場地、玩沙玩水區及種植、飼養區等,部分場地宜與集中綠地結合設置。
3.綠化用地應包括集中綠地、種植園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兩側的零星綠地。
4.農村幼兒園的生均占地面積,基本指標應不低于18m2/生,其中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小于3m2/生,綠化用地面積不小于2m2/生;規劃指標應不低于22m2/生,其中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小于4m2/生,綠化用地面積不小于4m2/生。綠地中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二)園舍建筑組成
幼兒園園舍由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組成,提供就餐服務的應按要求設置廚房等生活用房。
1.活動及輔助用房主要指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共用活動用房。
幼兒班級活動用房應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有條件的幼兒園每個班級盡量做到成套設置,其中活動室與寢室也可合并設置。由中小學校舍改建暫不具備成套設置條件的幼兒園,其幼兒活動室、寢室與衛生間應毗鄰設置。
共用活動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動室。有條件的幼兒園可根據幼兒興趣和辦園特色設置圖書閱覽室、科學發現室、美工室、建構室等專用活動室。
2.辦公及輔助用房包括行政辦公室、教師辦公(教研)室、圖書資料室、玩教具及活動器械貯藏室、傳達(警衛)室和教工廁所。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廚房(主副食加工間、烹飪間、備餐間、主副食倉庫)、及輔助用房(開水間、炊事員更衣室)。
(三)園舍用房面積
幼兒園活動室面積應不低于2㎡/生。園舍建筑面積和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分別見表1-1、1-2。
表1-1 幼兒園園舍建筑面積指標
單位:㎡
表1-2 幼兒園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
(四)園舍建筑標準
1.幼兒園園舍建設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必須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見附件1。
2.新建幼兒園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先規劃后建設,必須滿足各項用地指標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應有適當的超前性。
3.幼兒園園舍為樓房建筑時不宜超過3層。托班、小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二層以下(含二層),中班、大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三層以下(含三層),辦公及輔助用房所在樓層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一)總體要求
1.幼兒園設施設備應適應不同年齡兒童的生活能力、學習方式差異和行為、反應水平,充分體現兒童主動探索、自主構建的主體地位,滿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兒童主動活動的需求,克服小學化、成人化傾向。
2.園內應安裝安保設施、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并設有易于兒童識別的標識和意外事故緊急出口和通道。室內過道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裝修及新添置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3.室內活動區域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所使用的電源插座應為安全型,并安裝在兒童不能觸及的位置。環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兒童使用家具的邊角應為圓弧形。幼兒活動區域的窗臺邊不得放置幼兒可攀爬的物體。
4.室外活動場地上的中大型運動器具應固定安裝在軟質地面上,器械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提倡利用自然或廢舊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材料。幼兒園不得接受生產企業的試用產品。
6.招收特殊兒童的幼兒園,應考慮特殊兒童的需要。特殊兒童所需要的具有醫療及康復功能的器械與玩具,應在教師直接監護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強制性標準和規定。
(二)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玩教具按照國家《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等有關要求配備,配備目錄見附件2。有條件的幼兒園可依據本園辦園特色增配相應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設施配備
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應設置活動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種植園地、飼養區等場地所需設施。沙池深為0.3-0.5m,蓄水深度不超過0.3 m,面積大小與辦園規模相適應,池中沙(不得使用工業用沙)、水應經常更換,保持清潔衛生。活動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鉆、蕩、平衡、投擲等功能的運動器械,3歲以下兒童以配備單一功能運動器械為主。禁止使用全封閉的滑梯和通道。運動器械上的裝飾物,不能遮擋教師和兒童的視線。室外活動場地應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3.室內設施設備
幼兒園應根據各類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備防暑、取暖和消毒設備,安裝遮光窗簾(不得使用紅色)。幼兒生活、活動用房及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各班配備標準如下:
(1)活動室:宜按教學區、活動區、生活區設置。
教學區配備幼兒桌椅、電子琴(或電鋼琴)、黑板、鐘表、電視機、DVD、錄音機等。
活動區應根據幼兒興趣需要和發展水平選設圖書區、美工區、音樂區、自然觀察區等,配備足夠的玩教具及各類游戲活動材料,并根據季節變換、教育活動內容、幼兒發展水平等及時更新;有適合幼兒閱讀的圖書,人均3冊以上,復本不超過5冊,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櫥宜采用開放式,其大小、高度與幼兒人數、身高相適應。
生活區應配備保暖桶(應設鎖定裝置)、水杯柜、衣帽儲藏柜。每生一杯(無毒、不易碎、耐高溫),并有明顯區分標記。
幼兒桌椅應單人單椅,與幼兒身高相適應,使用環保材質,無棱角。
(2)寢室:可配備供兒童午休的單層固定床,也可配備疊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墊。每生一床,小床長度應符合兒童身高要求,床間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確需使用雙層床時,需配備固定式雙層床,總高度不應高于120cm,四周設高度不低于30cm的護欄,且只能沿墻體處擺放。
(3)衛生間:與活動室配套設置的衛生間應包括盥洗室和廁所,并分間或分隔,通風良好,采用水沖式,地面應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備與兒童的身高、數量相適應的梳洗鏡、洗手盆和防濺水龍頭。兒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間要有合理間隔,并以安全方式懸掛。單獨設置的衛生間(幼兒廁所)盡量采用水沖式,其蹲位設置應注重安全,方便且滿足幼兒入廁需要,并配備流水洗手設施。
(4)多功能活動室:應具備藝術活動、體育活動、游戲活動、全園集會、觀摩教學等綜合性功能,并根據需要配備音響設備、電鋼琴(或電子琴)、舞蹈設施、桌椅等相應的設施設備。有條件的可配備多媒體設備及鋼琴。
(三)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辦公設備應配備用于辦公的桌椅、資料柜、儲物柜、電話等必要設備,應配有數量充足的供教師使用的教學用書、用具和圖書、資料,教師專業用書不少于15種,報刊雜志不少于5種,其中學前教育雜志不少于3種。有條件的可配備辦公計算機、打印機、數碼相機等教育教學設備。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見附件3。
2.衛生保健設備應配備保健箱、常見外用藥品及簡易外傷處理器械、消毒液、溫度計、手電筒、對數視力表等。提倡就近利用農村衛生室,有條件的可設專門的衛生保健室。
3.生活設備包括衛生用具、幼兒寢室設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務設備。有就餐兒童的應配備食堂必要的設施設備及防蠅、防鼠、防塵、防腐、消毒設施,并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要求。
4.按有關規定配齊安保防衛設施設備。
五、教職工配備標準
(一)農村幼兒園應依據有關規定,配備園長、專任教師、保育員,專(兼)職保健員、財會人員、專(兼)職安保人員等各類工作人員,切實滿足幼兒園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應配備專任教師2人,或1教1保。
(二)園長及專任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園長須經過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其他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六、經費保障
(一)農村幼兒園辦園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多村聯合辦園者由受益村共同解決,滿足園舍建設、設備購置、教職工工資福利保障以及正常運轉等方面所需,不足部分由幼兒園收費解決。
(二)幼兒園收費按照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實行公示制度。
(三)幼兒園經費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膳食費應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帳目。
(四)幼兒園應按規定設置帳簿,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發揮資金最大使用效益。
附件1:
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一、兒童廁所:每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m×0.7m,溝槽式槽寬為0.16m-0.18m,兩側用防滑磚;坐式便器高度為0.25m-0.3m。
二、兒童盥洗池:高度為0.50m-0.55m,寬度為0.40m-0.45m,水龍頭間距為O.35m-O.40m。
三、兒童通道:在兒童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四、樓房建筑的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以下規定: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靠墻壁一側設兒童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m;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O.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2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0.15m,寬度不應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五、樓房走廊寬度應符合下列標準:教學生活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務供應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兒童活動用房宜為暖性、彈性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門宜平滑、無棱角,在適宜處設兒童專用拉手,不應設門坎和彈簧門。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七、活動室、音體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內不設平開窗;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m,護欄宜采用垂直線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八、兒童經常接觸的1.3m以下的室內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設防等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附件2:
山東省農村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附件3:
山東省農村幼兒園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主題詞:基礎教育 幼兒園 標準 通知
山東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發
校對:李文生 打字:李 琳 共印35份
【篇五】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
山東省農村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試行)
一、總則
二、設置與規劃
(一)設置與規模
(二)規劃設計
三、建設標準
(一)建設用地標準
(二)園舍建筑組成
(三)園舍用房面積
(四)園舍建筑標準
四、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一)總體要求
(二)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三)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五、教職工配備標準
六、經費保障
附件:1.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2.山東省農村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3.山東省農村幼兒園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一、總則
(一)為全面提高全省農村幼兒園辦園水平,積極改善辦園條件,滿足農村學齡前兒童體智德美全面發展及農村廣大人民群眾對優質學前教育的需求,依據《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是農村幼兒園規劃、設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對農村幼兒園評估的基本標準。標準中規定的基本辦園條件是本省農村舉辦幼兒園應具備的基本標準,經濟發達地區及有條件的幼兒園辦園條件指標應適當提高,以充分滿足幼兒園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適用于農村鄉鎮中心幼兒園以下的各類幼兒園。農村新建幼兒園用地和園舍建筑應不低于本標準要求,其它幼兒園應參照本標準逐步改建或擴建。
二、設置與規劃
(一)設置與規模
1.農村幼兒園的設置應按照“因地制宜、規模適度,就近入園、方便接送”的原則,根據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及幼兒園布局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生源發展趨勢、地形地貌、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提倡大村及偏遠小村獨辦、相鄰小村聯辦。
幼兒園設點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場地平整、排水通暢、日照充足、空氣流通、公用配套設施較為完善、遠離各種污染源的地段。
(2)應避開地震危險地段、泥石流易發地段、滑坡體、懸崖邊及崖底、風口、河道、洪水溝口、輸氣管道、交通干道、高層建筑的陰影區及高壓輸變電線路、加油站等。
(3)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酒店,網吧,醫院,垃圾堆場,垃圾及污水處理站,公安看守所,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通訊發射塔(臺)等輻射污染源等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和危及兒童安全的場所毗鄰。
(4)符合其它有關安全、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2.幼兒園規模以3-9個班為宜,聯辦園服務半徑一般控制在1.5公里內。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4歲)25人;中班(4-5歲)30人;大班(5-6歲)35人;有條件的可設托班(2-3歲),每班20人。
(二)規劃設計
1.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園舍、場地,有圍墻、大門和傳達(警衛)室,以防止外來人員和車輛隨便進入。
2.幼兒園總體規劃應因地制宜,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擾,有利于人流疏散。
3. 幼兒園建筑與鄰近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規劃、消防、抗震、衛生等有關規定。建筑耐火等級,樓房不應低于二級,平房不應低于三級;抗震等級應與當地中小學校舍抗震設防等級相同;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風。
4. 幼兒園建筑應合理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風格應力求體現兒童特點。園內綠化應結合使用功能和特點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體現兒童化、教育化、立體化、生態化的特點。
5.園內主要道路應根據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應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設在交通主干道,園門外側必須留有緩沖地帶。
6.室外給排水、電力、通訊等管線,應根據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設計。安全、防火、給排水、采暖、電氣等要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三、建設標準
(一)建設用地標準
幼兒園建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動場地和綠化用地,新建幼兒園應留有足夠的發展空間。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場地等用地。
2.室外活動場地應包括游戲場地、30m直跑道、活動器械場地、玩沙玩水區及種植、飼養區等,部分場地宜與集中綠地結合設置。
3.綠化用地應包括集中綠地、種植園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兩側的零星綠地。
4.農村幼兒園的生均占地面積,基本指標應不低于18m2/生,其中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小于3m2/生,綠化用地面積不小于2m2/生;規劃指標應不低于22m2/生,其中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小于4m2/生,綠化用地面積不小于4m2/生。綠地中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二)園舍建筑組成
幼兒園園舍由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組成,提供就餐服務的應按要求設置廚房等生活用房。
1.活動及輔助用房主要指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共用活動用房。
幼兒班級活動用房應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有條件的幼兒園每個班級盡量做到成套設置,其中活動室與寢室也可合并設置。由中小學校舍改建暫不具備成套設置條件的幼兒園,其幼兒活動室、寢室與衛生間應毗鄰設置。
共用活動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動室。有條件的幼兒園可根據幼兒興趣和辦園特色設置圖書閱覽室、科學發現室、美工室、建構室等專用活動室。
2.辦公及輔助用房包括行政辦公室、教師辦公(教研)室、圖書資料室、玩教具及活動器械貯藏室、傳達(警衛)室和教工廁所。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廚房(主副食加工間、烹飪間、備餐間、主副食倉庫)、及輔助用房(開水間、炊事員更衣室)。
(三)園舍用房面積
幼兒園活動室面積應不低于2㎡/生。園舍建筑面積和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分別見表1-1、1-2。
表1-1 幼兒園園舍建筑面積指標
單位:㎡
規 模
指標類型
3班
6班
9班
建筑類型
樓房
平房
樓房
平房
樓房
平房
使用面積
基本指標
434
434
693
693
988
988
規劃指標
709
709
1188
1188
1732
1732
建筑面積
基本指標
723
543
1155
866
1647
1235
規劃指標
1182
886
1980
1485
2887
2165
生均建筑面積
基本指標
8.04
6.03
6.42
4.81
6.10
4.57
規劃指標
13.13
9.85
11.00
8.25
10.69
8.02
注:本表折算建筑面積時:樓房按平面利用系數(使用面積/建筑面積)K=0.6計算;平房按平面利用系數K=0.8計算。
表1-2 幼兒園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
用房名稱
指標類型
每間使
用面積
3班
6班
9班
備注
間數
面積小計
間數
面積小計
間數
面積小計
活動及輔助用房
活動室
基本指標
50
3
150
6
300
9
450
規劃指標
60
3
180
6
360
9
540
寢室
基本指標
不提供午休
規劃指標
40
3
120
6
240
9
360
衛生間
基本指標
12
3
36
6
72
9
108
規劃指標
15
3
45
6
90
9
135
多功能
活動室
基本指標
1
70
1
90
1
120
規劃指標
1
90
1
120
1
150
專用活動室
※
基本指標
/
/
/
/
/
/
規劃指標
45
90
135
小計
基本指標
256
462
678
不含寢室
規劃指標
480
900
1320
含
寢室
辦公及輔助用房
行政辦公室
基本指標
18
18
18
18
規劃指標
18
18
18
36
教師辦公
(教研)室
基本指標
3㎡/人
18
36
72
18
規劃指標
4㎡/人
24
48
96
24
會議兼接待室 ※
規劃指標
1
30
1
30
1
40
圖書資料室
基本/規劃指標
1
30
1
30
1
40
器材室
基本/規劃指標
1
25
1
30
1
30
保健室 ※
規劃指標
1
15
1
15
1
20
傳達(警衛)室
基本/規劃指標
1
15
1
15
1
15
教工廁所
基本/規劃指標
12
12
15
小計
基本指標
118
141
190
規劃指標
169
198
292
生活及輔助用房
廚房
基本/規劃指標
40
60
80
輔助用房
基本/規劃指標
20
30
40
小計
60
90
120
合計
基本指標
434
693
988
不含寢室
規劃指標
709
1188
1732
含
寢室
注:1. 帶※標記的為選配用房,有條件的幼兒園根據情況設置。
2. 本表中衛生間面積按與活動室配套衛生間計算。
3. 提供午休幼兒園應設置寢室。活動室與寢室合并設置時,其面積按兩者面積之和的80%計算。
4. 辦公、接待、教研等用房,在保證總面積和使用需要前提下,可依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
5. 各類用房的面積小計及合計中,基本指標不含選配用房,規劃指標包括選配房。
(四)園舍建筑標準
1.幼兒園園舍建設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必須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及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見附件1。
2.新建幼兒園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先規劃后建設,必須滿足各項用地指標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應有適當的超前性。
3.幼兒園園舍為樓房建筑時不宜超過3層。托班、小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二層以下(含二層),中班、大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三層以下(含三層),辦公及輔助用房所在樓層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一)總體要求
1.幼兒園設施設備應適應不同年齡兒童的生活能力、學習方式差異和行為、反應水平,充分體現兒童主動探索、自主構建的主體地位,滿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兒童主動活動的需求,克服小學化、成人化傾向。
2.園內應安裝安保設施、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并設有易于兒童識別的標識和意外事故緊急出口和通道。室內過道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裝修及新添置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3.室內活動區域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所使用的電源插座應為安全型,并安裝在兒童不能觸及的位置。環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兒童使用家具的邊角應為圓弧形。幼兒活動區域的窗臺邊不得放置幼兒可攀爬的物體。
4.室外活動場地上的中大型運動器具應固定安裝在軟質地面上,器械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提倡利用自然或廢舊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材料。幼兒園不得接受生產企業的試用產品。
6.招收特殊兒童的幼兒園,應考慮特殊兒童的需要。特殊兒童所需要的具有醫療及康復功能的器械與玩具,應在教師直接監護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強制性標準和規定。
(二)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玩教具按照國家《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等有關要求配備,配備目錄見附件2。有條件的幼兒園可依據本園辦園特色增配相應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設施配備
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應設置活動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種植園地、飼養區等場地所需設施。沙池深為0.3-0.5m,蓄水深度不超過0.3 m,面積大小與辦園規模相適應,池中沙(不得使用工業用沙)、水應經常更換,保持清潔衛生。活動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鉆、蕩、平衡、投擲等功能的運動器械,3歲以下兒童以配備單一功能運動器械為主。禁止使用全封閉的滑梯和通道。運動器械上的裝飾物,不能遮擋教師和兒童的視線。室外活動場地應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3.室內設施設備
幼兒園應根據各類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備防暑、取暖和消毒設備,安裝遮光窗簾(不得使用紅色)。幼兒生活、活動用房及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各班配備標準如下:
(1)活動室:宜按教學區、活動區、生活區設置。
教學區配備幼兒桌椅、電子琴(或電鋼琴)、黑板、鐘表、電視機、DVD、錄音機等。
活動區應根據幼兒興趣需要和發展水平選設圖書區、美工區、音樂區、自然觀察區等,配備足夠的玩教具及各類游戲活動材料,并根據季節變換、教育活動內容、幼兒發展水平等及時更新;有適合幼兒閱讀的圖書,人均3冊以上,復本不超過5冊,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櫥宜采用開放式,其大小、高度與幼兒人數、身高相適應。
生活區應配備保暖桶(應設鎖定裝置)、水杯柜、衣帽儲藏柜。每生一杯(無毒、不易碎、耐高溫),并有明顯區分標記。
幼兒桌椅應單人單椅,與幼兒身高相適應,使用環保材質,無棱角。
(2)寢室:可配備供兒童午休的單層固定床,也可配備疊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墊。每生一床,小床長度應符合兒童身高要求,床間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確需使用雙層床時,需配備固定式雙層床,總高度不應高于120cm,四周設高度不低于30cm的護欄,且只能沿墻體處擺放。
(3)衛生間:與活動室配套設置的衛生間應包括盥洗室和廁所,并分間或分隔,通風良好,采用水沖式,地面應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備與兒童的身高、數量相適應的梳洗鏡、洗手盆和防濺水龍頭。兒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間要有合理間隔,并以安全方式懸掛。單獨設置的衛生間(幼兒廁所)盡量采用水沖式,其蹲位設置應注重安全,方便且滿足幼兒入廁需要,并配備流水洗手設施。
(4)多功能活動室:應具備藝術活動、體育活動、游戲活動、全園集會、觀摩教學等綜合性功能,并根據需要配備音響設備、電鋼琴(或電子琴)、舞蹈設施、桌椅等相應的設施設備。有條件的可配備多媒體設備及鋼琴。
(三)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辦公設備應配備用于辦公的桌椅、資料柜、儲物柜、電話等必要設備,應配有數量充足的供教師使用的教學用書、用具和圖書、資料,教師專業用書不少于15種,報刊雜志不少于5種,其中學前教育雜志不少于3種。有條件的可配備辦公計算機、打印機、數碼相機等教育教學設備。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見附件3。
2.衛生保健設備應配備保健箱、常見外用藥品及簡易外傷處理器械、消毒液、溫度計、手電筒、對數視力表等。提倡就近利用農村衛生室,有條件的可設專門的衛生保健室。
3.生活設備包括衛生用具、幼兒寢室設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務設備。有就餐兒童的應配備食堂必要的設施設備及防蠅、防鼠、防塵、防腐、消毒設施,并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要求。
4.按有關規定配齊安保防衛設施設備。
五、教職工配備標準
(一)農村幼兒園應依據有關規定,配備園長、專任教師、保育員,專(兼)職保健員、財會人員、專(兼)職安保人員等各類工作人員,切實滿足幼兒園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應配備專任教師2人,或1教1保。
(二)園長及專任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園長須經過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其他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六、經費保障
(一)農村幼兒園辦園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多村聯合辦園者由受益村共同解決,滿足園舍建設、設備購置、教職工工資福利保障以及正常運轉等方面所需,不足部分由幼兒園收費解決。
(二)幼兒園收費按照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實行公示制度。
(三)幼兒園經費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膳食費應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帳目。
(四)幼兒園應按規定設置帳簿,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發揮資金最大使用效益。
附件1:
幼兒園園舍建設有關標準要求
一、兒童廁所:每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m×0.7m,溝槽式槽寬為0.16m-0.18m,兩側用防滑磚;坐式便器高度為0.25m-0.3m。
二、兒童盥洗池:高度為0.50m-0.55m,寬度為0.40m-0.45m,水龍頭間距為O.35m-O.40m。
三、兒童通道:在兒童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四、樓房建筑的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以下規定: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靠墻壁一側設兒童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m;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O.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2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0.15m,寬度不應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五、樓房走廊寬度應符合下列標準:教學生活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務供應用房雙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單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兒童活動用房宜為暖性、彈性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門宜平滑、無棱角,在適宜處設兒童專用拉手,不應設門坎和彈簧門。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七、活動室、音體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內不設平開窗;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m,護欄宜采用垂直線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八、兒童經常接觸的1.3m以下的室內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設防等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附件2:
山東省農村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編號
名 稱
規格及內容
單位
配 備 數 量
3班
6班
9班
一
體育類
101
攀登架 ※
限高2米
架
1
1
1-2
102
爬網 ※
高1.6米,爬網式
架
1
1
1
103
滑梯
高1.8米或2米,與地夾角不大于35度,緩沖部分高0.25米,長0.45米
架
1
1-2
2-3
104
蕩船或蕩橋 ※
2×1.7×1.6米
架
1
1
105
秋千
高1.9米
架
1
1-2
2-3
106
平衡木
長2米,寬0.15—0.2米(不同年齡高度有所區別),也可配梅花樁等。
對
2
2
2-3
107
壓板
中間支柱高0.4—0.5米,長2—2.5米距兩端0.3米處高把手,緩沖器高0.2米
個
1
1-2
2-3
108
體操墊
長2米,寬1米,厚0.1米
塊
2-4
4-6
4-8
109
小三輪車 ※
輛
2-4
4-6
4-8
110
高蹺 ※
高0.08米,直徑0.1米(高度不同年齡班有所區別)
對
滿足一個班需要
112
投籃架
個
2-4
4-6
4-8
113
拉力玩具
個
滿足一個班需要
114
鉆圈或拱形門
直徑0.5—0.6米
副
2-4
4-6
4-8
115
繩
長,短
根
長2-4根,短(中、大班各班幼兒人數一半)
116
球
小皮球、籃球、羊角球等
個
小皮球(小班各班幼兒人數一半或人手1個)、籃球(各班幼兒人數一半)羊角球(4-8/園)
117
沙包
重100—150克
個
各班幼兒人數一半或人手一個
118
體操器械
彩旗、彩圈、啞鈴、彩棒
個
全園2-3種;各班任選一種,數量滿足一個班需要
二
建構類
201
排列組合玩具
大型積木 ※
套
1套/園,滿足1個班使用
中型積木
套
2-3套/中、大班,數量滿足各年齡班6-15人同時使用
小型積木
套
4-5套/班,數量滿足各年齡班6-15人同時使用
202
接插連接玩具
各種片、塊、管、粒等
套
12套/小班,15套/中班,20套/大班,數量滿足各班6-15人同時使用
203
螺旋連接玩具
小班以木質為主,中班以木質、塑質為主,大班可適當增加鐵質
套
6-8套/小、中班,8-10套/大班,數量滿足各班6-15人同時使用
204
穿編玩具
串珠、穿線等
套
4套/小、中班,大班酌減
三
角色、表演游戲類
301
人物玩具
各類玩具娃娃
套
1套/班
302
動植物玩具
仿真食品、蔬菜、水果、動物、花草樹木等
套
1套/班
303
工具
小家電、餐具炊具、理發、醫療等玩具
套
1套/班
304
場景※
娃娃家、廚房、小商店、小醫院、理發店、公園等
個
3-4個/班
305
木偶
布袋偶(指偶)
套
根據作品和表演需要配置
306
頭飾
個
根據作品和表演需要配置
307
表演服裝與道具※
件
根據作品和表演需要配置
308
布景 ※
可用卡紙、KT板、布料制成
個
根據作品和表演需要配置
309
舞臺 ※
個
大舞臺或簡易小舞臺1個/園
四
科學活動類
401
磁性玩具
套
1—2套/班
402
彈簧玩具
套
1—2套/班
403
溫度計
個
1個/班
404
地球儀
個
1個/班
405
小風車
個
小、中班滿足一個班使用
406
陀螺
個
4個/中、大班
407
放大鏡
個
2個/中、大班
408
巧板
套
滿足一個班使用
409
套式玩具 ※
套人、套塔、套筒、套碗等
套
4
4
4
410
兒童牌
套
1套/中、大班
411
兒童棋
套
1套/中、大班
412
迷宮
盒
2盒/班
413
鐘面
教師用
個
1個/大班
幼兒用
滿足1個班使用
414
幾何圖形片
套
1套/班
415
圖形投放盒
個
4個/小班,2個/中班
416
數形接龍
盒
2盒/中班,4盒/大班
417
托盤天平 ※
個
1個/中、大班
418
圖形鑲嵌
盒
20
30
40
419
量杯 ※
50ml、100 ml、150 ml、
250 ml
套
1
1
1
五
音樂類
501
電子琴、手風琴
架
每班1架(二選一),多功能室1架
502
鋼琴 ※
架
多功能室1架
502
打擊樂器
鈴鼓、串鈴、響板、木魚、三角鐵、碰鈴、哇鳴筒、雙響筒、沙錘、小鼓等
套
1-2套/園,件數能滿足1-2個班同時使用
六
美工類
601
剪刀
安全剪刀
把
人手1把
602
泥工板
塊
滿足1-2個班同時使用
603
調色盤
個
4-6個/班
604
筆
水彩筆、油畫棒(臘筆)、毛筆
盒
毛筆人手1支,其它人手1盒
605
泥
根據需要配備
606
紙
書面紙、宣紙、圖畫紙、手工折紙等
張
根據需要配備
607
顏料
水彩顏料、水粉顏料、墨汁等
套
根據需要配備
七
圖書、掛圖和卡片
701
幼兒讀物
冊
人均3冊以上
702
教育掛圖
套
根據需要配備
703
各種卡片
套
根據需要配備
八
電教類
801
收錄機
臺
3
6
9
802
錄音帶、光盤
符合年齡班特點和各領域教學需要
盒
根據需要配備
803
電視機
臺
1臺/班
804
DVD
臺
1臺/班
805
計算機 ※
臺
根據需要配備教師用和班級教學用計算機
806
多媒體設備(計算機、投影儀、視頻展臺) ※
套
1
1
1
807
音響設備
套
1
1
1
808
廣播系統 ※
套
1
1
1
809
數碼相機 ※
臺
1
1
1
810
攝像機 ※
臺
1
1
1
九
玩沙玩水、種植飼養工具類
901
玩沙設施設備
沙池,沙,沙盤、沙漏、沙耙、沙鏟、鍬、棍、沙模、水桶、灑水壺等;
套
沙池大小與幼兒園規模相適應,沙若干,玩沙玩具入池幼兒人均2-3件
902
玩水設施設備
適宜幼兒穿著的防水袖套、圍裙、雨鞋等用具,水車、水盆、水壺、水槍等玩具,有條件的可配手搖抽水機,有條件的可配備戲水池和手搖抽水機
套
戲水池大小與幼兒園規模相適應,玩水玩具入池幼兒人均2-3件
903
種植飼養工具
噴壺、小桶、兒童鐵鍬、小鏟子等
根據需要配備
注:目錄中帶※的為選配設備,供有條件的幼兒園結合實際選配。
附件3:
山東省農村幼兒園辦公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序號
名 稱
規 格
單位
配 備 數 量
01
幼兒桌子
符合GB/T 3976-2002
張
按每班實際人數配,另加2—3張
02
幼兒椅子
符合GB/T 3976-2002
把
按每班實際人數配,另加5—10把
03
玩具柜
個
2—3個/班
04
兒童書架
個
1—2個/班
05
衣帽被褥柜 ※
個
根據需要配備
06
幼兒床
按身高配備
張
根據需要配備
07
水杯柜
個
1個/班
08
毛巾架
個
1個/班
09
書柜(架)
個
根據需要配備
10
雜志架
架
根據需要配備
11
辦公桌 、椅
張
根據需要配備
12
文件柜
個
根據需要配備
13
單人床或鋪板
張
傳達(警衛)室1張
14
會議桌、椅 ※
套
根據需要配備
15
計算機 ※
臺
1
16
打印機 ※
臺
1
15
電話機
部
根據需要配備
16
國旗旗桿
桿
1
注:1.本表不含多功能室及專用活動室所需家具,由幼兒園按功能需要配備。
2.帶※的設備供有條件的幼兒園結合實際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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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是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的大背景下,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戰略部署、重大理論創造、重大思想引領的系統呈現。它生動記錄了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統籌兩個
《真抓實干做好新發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在《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從嘉興南湖中駛出的小小紅船,到世界上最大的執政黨,在中國共產黨的字典里,“人民”一詞從來都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以馬克思主義戰略家的博大胸襟和深謀遠慮,在治國理政和推動全球治理中牢固樹立戰略意識,在不同場合多次圍繞戰略策略的重要性,戰略和策略的關系,提高戰略思維、堅定戰略自信、強化戰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在黨組織的關懷下,我有幸參加了區委組織部組織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為期一周的學習,學習形式多樣,課程內容豐富,各位專家的講解細致精彩,對于我加深對黨的創新理論的認識、對黨的歷史的深入了解、對中共黨員的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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