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是指一定組織中的管理者,通過實施計劃、組織、領導、協調、控制等職能來協調他人的活動,使別人同自己一起實現既定目標的活動過程。是人類各種組織活動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種活動。近百年來,人們把研究管理活動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統稱為管理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5篇
【篇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保證項目建設成本的真實、準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各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或者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資和部分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堅持以下原則:
(一)投資項目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堅持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
(四)資金安排要量入為出、綜合平衡、保障重點;
(五)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六)嚴格按照批準的投資、規模、標準進行建設;
(七)堅持追蹤問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計劃編制和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于每年初向市政府報告上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概算、預算和決算的評審核查,負責變更、簽證的確認和項目標底、材料、設備采購標底的編制,負責組織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確保資金安全運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市建設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規劃監督管理。
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預算、決算審計。
市監察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行政職責履行情況,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審批
第五條 凡需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交項目建議書,統一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項目庫中的項目應當按照輕重緩急進行合理排序,并進行滾動管理。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
第七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立項前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重大項目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會同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環保、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對下年度擬建項目進行評審,初步確定項目建設的規模和投資。
項目單位需籌措配套資金的,由財政局對配套資金來源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局應根據國家和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會同市直有關部門依據市財政部門提供的年度各類建設資金總量、配套資金審查意見及項目評審情況,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初步安排意見,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由市政府研究確定,接受人大監督,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批復立項。應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按程序上報。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項目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中介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附以下文件:
(一)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四)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應招標選定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方案設計。
第三章 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市政府研究確定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初步安排意見及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于每年初編制當年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報市政府批準。
各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統一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續建、新開工、前期項目安排情況;
(三)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第十五條 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編制年度項目資金預算。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局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年度計劃,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適時下達投資建設計劃。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額或增減新開工項目的,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未經規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四章 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通過招標選定施工圖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建設規模、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并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初審,報市財政局審核,確定項目投資預算。預算超過概算的,應重新設計或者重新報批。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監理及所需主要設備、材料采購應依法實行公開招標。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貨物、服務依法實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 市采購辦結合項目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對設計進行重大變更、調整概算的,按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基本建設程序、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支出預算、工程進度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后,應及時完成工程竣工決算的編制,報財政局、審計局審核批復。
第二十四條 在各專業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市發展改革局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竣工驗收。但列入上級部門竣工驗收的項目,由上級部門組織驗收,市發展改革局不再重復組織驗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如決算超概算,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市政府寫出情況報告。由市財政、審計會同監察等有關部門分析原因,查清責任。對違反規定超概算的項目,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項目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撤職或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序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土地用途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或政府采購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者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的;
(二)沒有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擅自批準開工建設的;
(三)違法撥付資金的;
(四)各職能部門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結審批手續的;
(五)違反有關審批和監督管理其他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對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使用中央、省、市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中央、省、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二】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行為,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變更科學合理、嚴謹規范、廉潔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及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縣政府投資(含使用國有資金)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設計圖紙的變更;
(二)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三)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四)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五)工程量清單與費用的調整;
(六)因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引起的變更;
(七)其他導致工程造價發生較大變動的變更。
第四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經濟,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
工程變更應以書面或補充合同的形式簽訂,具體內容應與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簽訂與主合同、招標文件精神相違背的補充合同。不得以工程變更名義,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規避招投標。
第五條 工程項目施工中,遇暗溝、古墓、軟基等地質實際情況與地質資料不符及不可預見且急需處理的情況,工程變更增加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變更審查會議,商定處理方案,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搶修搶險應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設單位應在應急處理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并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第六條 工程變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變更方以書面形式報監理單位,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理由、概算及對工期影響;
(二)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實地勘察,初步核實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進行洽商,并由參與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記錄上簽字蓋公章;
(四)需要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文件的,應說明變更理由,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設計單位的“設計出圖專用章”方為有效。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五)工程變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明確變更內容,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質量、進度、造價等要素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報建設單位;
(六)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價款的金額,按規定的權限對工程變更進行確認。
第七條 工程變更的審查:
工程合同價變更在中標價10%以內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具體形式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簽字確認后附相關資料(具體資料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
(二)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
(三)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四)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同意,報縣政府審查批準,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單項工程累計變更金額超過中標合同價10%(含10%)的,原則上應重新進行招投標。
第八條 因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其計價方法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二)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價格的,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工程變更價格的,組價時應參照投標時相關計價規范,材料參照政府指導價(無政府指導價時應參照同期市場價),相關費率按投標時同類工程投標費率執行。
第九條 變更工程的施工應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另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在招標前認真做好工程施工圖紙的會審,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確需變更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進行工程變更的,審計局在決算審計時不予確認,財政局依據決算審計報告在安排撥付相應工程建設資金時予以扣減。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因擅自變更發生的費用和因此導致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三條 監理、勘探、設計、圖審、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認真履職,切實把好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關。凡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除賠償有關損失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權限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未通過,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將工程變更實行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五)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對建設項目變更行為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篇三】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大橋主體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橋主體工程的變更管理,規范工程變更程序,控制工程變 更費用,保證變更工程質量,保障參建各方的合法權益,實現預定的工程建設目標,特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變更是合同變更的表現形式,是指因施工條件改變、管理局要求、監 理人指令或設計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改變后,導致合同中的工 作內容、數量、費用發生改變。工程變更的范圍和內容應遵守合同約定。
第三條 ***大橋管理局(以下稱“管理局”)、各監理人、各承包人等參建單 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工程變更審批手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管理局職責
管理局對工程變更的管理部門包括工程管理部、交通工程部、計劃合同部及總工辦。
其職責分列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 1、作為工程變更的主辦部門之一,跟蹤土建工程變更審批的全過程;
2、參與土建工程變更意向的審查;
3、負責土建工程變更工程量的審核;
(二)交通工程部 1、作為工程變更的主辦部門之一,跟蹤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部分的變更審批的全
過程;
2、參與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變更意向的審查;
3、負責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變更工程量的審核;
4、參與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設計變更意向的審查;
5、負責督促設計人開展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變更設計;
6、負責組織對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變更設計圖紙的審查;
(三)計劃合同部 1、參與變更意向的審查;
2、負責變更工程單價的審核;
3、負責變更工程的清單錄入、修改工作;
(四)總工辦 1、參與土建工程設計變更意向的審查;
2、負責督促設計人開展土建工程變更設計;
3、負責組織對土建工程變更設計圖紙的審查; 第五條 監理人的職責
(一)根據合同約定及施工實際提出工程變更意向;
(二)對承包人上報的工程變更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三)對已批準的工程變更,督促承包人遵照執行;
(四)根據管理局要求參加相關工程變更的審查;
(五)協調、解決工程變更可能引起的相關矛盾;
(六)就工程變更事項,與設計代表進行日常工作的聯系、協調。 第六條 設計人職責
(一)根據合同約定提出設計變更意向;
(二)根據變更意向的審批意見,及時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
(三)參加工程變更研究與決策;
(四)對于需要設計人簽署意見的工程變更,設計人應及時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七條 咨詢人職責
(一)根據管理局要求,對設計人、監理人、承包人提出的變更意向進行審查;
(二)對于需要咨詢人簽署意見的工程變更,咨詢人應及時審查,并簽署意見。
(三)審查設計人提交的變更設計文件。 第八條 承包人職責
(一)根據合同約定及施工實際提出工程變更意向;
(二)按照合同約定,對符合變更條件的工程項目進行變更申報;
(三)負責已批復工程變更的實施;
(四)承擔由于承包人過錯、責任或違反合同所造成的工程變更全部費用。 第三章 工程變更條件及原則
第九條 工程變更不得降低技術標準、有利于確保工程質量、節能環保、方便施工、 加快工程進度、確保工程安全。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符合合同約定變更范圍和內容 的情況,可提出工程變更。
第十條 工程變更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工程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的強制性標準、規范及《***大橋設計指導準 則》、《***大橋施工及質量驗收標準》、《***大橋專用運營維護準則》等專用技術
規范的要求,符合***大橋主體工程質量和各項功能的要求;
(二)工程變更必須在合同條款的約束下進行,任何變更不影響合同的實施;
(三)工程變更應符合設計文件批復精神,保持其連續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設 計標準,不得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及功能要求;
(四)工程變更應在調查、收集完整資料的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 性后提出變更申請,詳述變更理由,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變 更手續;
(五)未經批準的工程變更方案,不得實施,不得辦理工程計量支付;一旦發現有 “先施工,后變更”的現象,將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增加或工程延期 等后果,由擅自變更單位負責;
(六)對同一專業、同一內容、同一地點發生的工程變更,不允許分拆進行。 第四章 工程變更的分類
第十一條 根據提出變更的當事人,工程變更可分為: (一)管理局提出的工程變更; (二)監理人提出的工程變更; (三)設計人提出的工程變更; (四)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
第十二條 根據變更涉及的費用,工程變更可分為: 一般變更、重大變更、特大變
更。
(一)一般變更:工程變更增減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的變更;
(二)重大變更:工程變更增減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內的變更;
(三)特大變更:工程變更增減 3000 萬元以上的變更。
第五章 變更意向的審批 第十三條 管理局提出的變更意向
管理局直接通過發文的形式告知監理人、承包人、設計人。需要進行變更設計的由 設計人完成,總工辦(或交通工程部)負責督促,并組織對變更設計文件的審查,審查 通過后下發承包人。承包人根據管理局的發文及變更設計文件(若有)進行工程變更申 報。
第十四條 設計人、監理人、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意向
(一)提出變更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意向,說明變更的理由、內容、 費用增減、工期變化及合理性論證等基本情況并提出變更實施方案。
(二)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組織計劃合同部、總工辦(涉及設計圖紙變更
時)、咨詢人(如有需要)對變更意向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召開專項會議;審查結果經 分管領導審核、局長批準后,以管理局發文形式告知提出變更的當事人。
(三)若變更意向得到批準。需要進行變更設計的由設計人完成,總工辦負責督促, 并組織對變更設計文件的審查,審查通過后下發承包人。承包人根據管理局的發文及變 更設計文件(若有)辦理工程變更申報手續。
第六章 工程變更的審批 第十五條 工程變更按照分類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一般變更的審批
一般變更由管理局局長負責審批;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作為主辦部門跟 蹤審批過程,審批流程如下:
(一)承包人提出變更申請,監理人提出審查意見,上報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 程部);
(二)需要設計人及咨詢人審查的,由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轉發設計人 及咨詢人審查并簽署意見;
(三)總工辦審查土建工程變更設計圖紙,交通工程部審查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 變更設計圖紙;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審查變更數量;計劃合同部審查確定變更 工程單價,審查原則按照合同條款中變更估價原則執行;
(四)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局長審批。 第十七條 重大變更的審批
根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重大變更的審批采取管理局、 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作為主辦部門跟蹤審批過程, 審批流程如下:
(一)承包人提出變更申請,監理人提出審查意見,上報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 程部);
(二)需要設計人及咨詢人審查的,由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轉發設計人 及咨詢人審查并簽署意見;
(三)總工辦審查土建工程變更設計圖紙,交通工程部審查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 變更設計圖紙;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審查變更數量;計劃合同部審查確定變更 工程單價,審查原則按照合同條款中變更估價原則執行;
(四)分管領導審核、局長批準后,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特大變更的審批
根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大橋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三地
政府協議》的相關規定,特大變更的審批采用管理局、三地聯合工作委員會、上級交通
主管部門三級審批;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作為主辦部門跟蹤審批過程,審批流 程如下:
(一)承包人提出變更申請,監理人提出審查意見,上報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 程部);
(二)需要設計人及咨詢人審查的,由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轉發設計人 及咨詢人審查并簽署意見;
(三)總工辦審查土建工程變更設計圖紙,交通工程部審查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 變更設計圖紙;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審查變更數量;計劃合同部審查確定變更 工程單價,審查原則按照合同條款中變更估價原則執行;
(四)分管領導審核、局長批準后,報三地聯合工作委員會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審批;
第十九條 工程變更的申報資料要做到統一、規范、完整、齊全,一式八份上報, 審批完成后由管理局(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計劃合同部、總工辦、檔案管理中心)、 承包人、監理人、設計人、咨詢人分別歸檔。
第二十條 工程變更審批通過后,下發監理人、承包人執行,計劃合同部刷新合同 工程量清單后變更工程可進入計量程序。
第七章 獎 罰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監理人、設計人提出的工程變更,使工程造價降低的,管 理局將按照合同約定對提出變更的當事人及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未按程序執行的工程變更,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并根據合同約 定做違約處罰。
第8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管理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行為,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變更科學合理、嚴謹規范、廉潔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風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及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縣政府投資(含使用國有資金)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設計圖紙的變更;
(二)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三)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四)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五)工程量清單與費用的調整;
(六)因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引起的變更;
(七)其他導致工程造價發生較大變動的變更。
第四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經濟,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
工程變更應以書面或補充合同的形式簽訂,具體內容應與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簽訂與主合同、招標文件精神相違背的補充合同。不得以工程變更名義,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規避招投標。
第五條 工程項目施工中,遇暗溝、古墓、軟基等地質實際情況與地質資料不符及不可預見且急需處理的情況,工程變更增加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變更審查會議,商定處理方案,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搶修搶險應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設單位應在應急處理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并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第六條 工程變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變更方以書面形式報監理單位,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理由、概算及對工期影響;
(二)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實地勘察,初步核實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進行洽商,并由參與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記錄上簽字蓋公章;
(四)需要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文件的,應說明變更理由,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設計單位的“設計出圖專用章”方為有效。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五)工程變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明確變更內容,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質量、進度、造價等要素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報建設單位;
(六)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價款的金額,按規定的權限對工程變更進行確認。
第七條 工程變更的審查:
工程合同價變更在中標價10%以內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具體形式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簽字確認后附相關資料(具體資料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
(二)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
(三)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四)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同意,報縣政府審查批準,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單項工程累計變更金額超過中標合同價10%(含10%)的,原則上應重新進行招投標。
第八條 因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其計價方法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二)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價格的,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工程變更價格的,組價時應參照投標時相關計價規范,材料參照政府指導價(無政府指導價時應參照同期市場價),相關費率按投標時同類工程投標費率執行。
第九條 變更工程的施工應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另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在招標前認真做好工程施工圖紙的會審,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確需變更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進行工程變更的,審計局在決算審計時不予確認,財政局依據決算審計報告在安排撥付相應工程建設資金時予以扣減。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因擅自變更發生的費用和因此導致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三條 監理、勘探、設計、圖審、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認真履職,切實把好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關。凡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除賠償有關損失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權限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未通過,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將工程變更實行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五)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對建設項目變更行為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篇五】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行為,
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變更科學合理、 嚴謹規范、廉潔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及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縣政府投資(含使用國有資金)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設計圖紙的變更;
(二)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三)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四)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五)工程量清單與費用的調整;
(六)因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引起的變更;
(七)其他導致工程造價發生較大變動的變更。
第四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經濟,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
工程變更應以書面或補充合同的形式簽訂, 具體內容應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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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 不得簽訂與主合同、 招標文件精神相違背的補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變更名義, 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規避招投標。
第五條 工程項目施工中,遇暗溝、古墓、軟基等地質實際
情況與地質資料不符及不可預見且急需處理的情況, 工程變更增加額在 50 萬元以上(不含 50 萬元)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變更審查會議, 商定處理方案, 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搶修搶險應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 建設單位應在應急處理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并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第六條 工程變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變更方以書面形式報監理單位,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理由、概算及對工期影響;
(二)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實地勘察, 初步核實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
位對工程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進行洽商, 并由參與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記錄上簽字蓋公章;
(四)需要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文件的,應說明變更理由,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設計單位的“設計出圖專用章”方為有效。 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 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五)工程變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明確變更內容,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質量、進度、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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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等要素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報建設單位;
(六)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價款的金額, 按規定的權限對
工程變更進行確認。
第七條 工程變更的審查 :
工程合同價變更在中標價 10%以內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 1 萬元以下(含 1 萬元)的,
由建設單位、施工、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具體形式由建設單位
主管部門確定) 簽字確認后附相關資料 (具體資料由建設單位主
管部門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
(二)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含 5
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相關資
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
(三)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含
5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四)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
位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同意, 報縣政府審查批準, 相關資料內必須
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單項工程累計變更金額超過中標合同價 10%(含 10%)的,
原則上應重新進行招投標。
第八條 因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其計價方法按下列原
則確定: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格的, 按照合同中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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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二)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價格的, 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工程變更價格的, 組價時應參照投標時相關計價規范, 材料參照政府指導價 (無政府指導價時應參照同期市場價) ,相關費率按投標時同類工程投標費率執行。
第九條 變更工程的施工應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 建設單位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另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在招標前認真做好
工程施工圖紙的會審, 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 確需變更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進行工程變更的,審計局在決算審計時不予確認, 財政局依據決算審計報告在安排撥付相應工程建設資金時予以扣減。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因擅自變更發生的費用和因此導致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三條 監理、勘探、設計、圖審、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認真履職, 切實把好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關。凡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除賠償有關損失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根
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 由紀
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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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權限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未通過,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將工程變更實行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 提供虛假工程變更, 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五)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對建設項目變更行為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單位和
個人,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
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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