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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施辦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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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是一個漢語詞匯,讀音為zhi xing,為法律名詞,原義是指貫徹施行;實際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施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施辦法5篇

【篇一】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黨紀政務處分的執行,維護紀律處分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確保執紀審查調查的政治、法紀和社會效果,6月以來,xx紀委監委對201*年以來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了摸底排查,對存在問題逐一整改。本次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處分決定送達、宣布、材料歸檔情況,處分后確定職務、級別、工資情況,影響期內受處分人員的任用情況,年度考核等次確定情況,特別是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以上重處分人員的處分執行情況。

檢查采取“六查六看”的方式進行,一查處分決定的簽收情況,看處分決定是否按規定送達本人;二查本人所在單位宣布執行處分情況,看有無《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三查處分決定是否裝入組織、人事檔案,看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的人員職務、工資是否作了相應變動;四查單位一次性獎金發放清單,看受處分人員是否按要求扣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五查年度考核審批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規定確定等次;六查工資變動審批表,看受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的人員是否按規定標準降低工資。

通過查閱組織人事檔案、工資檔案、考核資料,發現組織人社部門對受到撤職以上處分6名黨員干部職務職級未按規定時限重新明確,工資未按規定時限進行變更,給予政務輕處分需要延期晉升工資檔次的,未按規定執行到位。對機關事業單位干部退休后受到黨政紀處分,需要降低退休待遇的,紀檢監察機關在作出處分決定后未及時提出降低退休待遇的相關建議,導致組織人社部門在執行職務、職級工資待遇等變動時打了折扣等問題。

針對違紀人員的級別、工資調整降低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該縣紀檢監察、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召開了處分決定執行情況聯席會議,明確整改時限,并就處分決定執行的職責分工、執行標準、工作機制、監督檢查等問題進行研討,擬定了《xx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施辦法(審定稿》,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社、財政、編委辦等部門以及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工作職責。建立處分決定告知報告制度,在送處分決定的同時,向相關單位送達《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告知書》。對在處分決定執行過程中,執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進行追責問責。

據悉,目前該縣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正在積極整改,對2名應當降低崗位等級的干部重新確定了職務和工資待遇,對4名應當降低退休待遇的干部及時扣發了退休費。對201*年以來受到重處分未執行到位的人員,嚴格按規定重新確定職務職級,扣回多發工資待遇。對201*年以來受到政務輕處分需要延期晉升工資檔次的,下發整改通知書,堅決督促執行到位。


按照縣紀委辦公室《關于迎接全省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駐政府辦紀檢組立即采取行動,要求各分管單位對黨的十九大(201*年11月8日)以來已審結案件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將自查情況總結上報,現將自查自糾狀況匯報如下:

一、認真安排部署,全面展開自查

此次黨紀政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檢查范圍包括自xx年11月8日至今各單位全體黨員、公職人員受司法處理、行政處罰、黨紀政紀(政務)處分的情況,以及受到黨紀政紀(政務)處分后的執行情況;檢查內容包括黨紀政紀(政務)處分決定送達、宣布及歸檔情況;對受處分人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確定職務級別、工資待遇的辦理和執行情況;對受處分人在處分期內上崗考勤、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發放考核獎金、任用晉升、獎勵(評先評優)等幾個方面情況。

為確保此次自查自糾各項工作有效落實,我紀檢組要求各單位會同縣紀委、黨建口、財務科等部門認真組織、扎實排查,詳細查閱案件審理卷宗、個人檔案、考核獎懲等文件資料,重點檢查受到黨紀政紀(政務)處分的科級領導干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的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人員,黨紀政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群眾舉報反映的人員等幾類人員的處分決定執行情況。

通過檢查發現,我紀檢組分管部門在此期間內未有人受到黨紀政紀(政務)處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斷加強管理

(一)加強業務指導,明確處分執行規定事項

由于紀律處分執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單位往往會有接觸不多、政策不清等情況,使紀律處分未能按照規定執行。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建立處分決定執行事項告知制度,明確決定執行相關事項,如處分決定宣布范圍及時間、公示時間、處分期限,以及有關職務職級調整、工資待遇確定、年度考核定檔等,讓受處分人員能夠準確掌握并及時辦理相關事項。

(二)加強部門聯動,確保處分決定落到實處

一是紀檢監察機關要積極協調司法機關及時將國家工作人員違法情況及時通報給相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違法人員所在單位,以便及時落實懲戒措施,提高反腐敗綜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溝通機制,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與組織人事、財政、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執行情況,共同分析、探討、解決執行工作中的新問題、新情況,形成整體合力,保障紀律處分執行工作及時落實到位。

(三)加強督促檢查,確保紀律處分執行工作到位

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要求會同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部門對受處分人員黨籍、職務、職級、待遇事項、處分決定宣布、年度考核、處分材料歸檔等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將查清問題、分析原因、嚴肅問責,切實維護紀律處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落實到位。

【篇二】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施辦法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

黨紀即黨的紀律,是指政黨按照一定的原則,根據黨的性質、綱領、任務和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需要而確立的各種黨規、黨法的總稱,是黨的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共同遵守的黨內行為規范。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帶來黨員紀律處分決定,供大家參考!

xxx,男,19xx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xx人。19xx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xxx工作,19xx年6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實:

000年5月,xxx任xxx期間,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請書中xxx的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xxx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并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xx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xxx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xxx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xxx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 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xxx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中共xxxx紀律檢查委員會

  20xx年9月30日

蔡xx,女,漢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xx年xx月參加工作,20xx年6月入黨,歷任二建勞資科科長、勞務站副站長、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勞務管理公司經理,現任二建企業策劃與管理部部長。

主要錯誤事實

1、違規使用董元金勞務隊承包勞務

董元金勞務隊20xx年5月5日被集團禁入,按照規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內(20xx年5月前)不得進入集團市場。蔡xx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任二建勞務管理公司經理,繼續讓董元金的勞務隊在二建從事勞務作業,違反了集團《勞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沒有及時與董元金簽訂勞務合同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0xx年4月、6月,董元金勞務隊先后中標哈密太陽城項目和五家渠君豪項目勞務施工,二建沒有按制度規定與其簽訂勞務合同的情況下,就允許其進入現場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過程中一再提出漲價要求,而二建又無合同制約。這中間在簽訂勞務合同環節的主辦人是蔡xx,蔡xx在明知董元金沒有與二建簽訂勞務合同和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口頭通知君豪項目經理董元金的勞務隊中標,并同意安排組織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勞務隊已進場太陽城項目施工的情況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場。20xx年4月xx日、30日,二建先后召開了君豪項目、太陽城項目董元金勞務價格商討會,由于二建沒有及時與董元金簽訂勞務合同,把中標價固定下來,所以在商議中始終處于被動,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漲價要求,其中:君豪項目決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標報價結算、1-2層按董元金提出的漲價(現報價)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投標報價101元/㎡,現報價143元/㎡; 砼澆注投標報價40元/ m3,現報價58元/m3; 鋼筋制作綁扎投標報價900元/T,現報價xx00元/T、3層至封頂按投標報價加漲價部分的75%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xx2.50元/㎡,砼澆注53.50元/ m3,鋼筋制作綁扎1050元/T。20xx年4月xx日,董元金與二建簽訂了三層至封頂的勞務合同,并補簽了基礎至二層的勞務合同。太陽城項目決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會后,二建與董元金補簽了太陽城項目的勞務合同(合同時間20xx年7月25日)。

經測算,按以上兩個項目遲延簽訂的勞務合同確定的勞務價格結算,截止20xx年xx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項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萬元,太陽城項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萬元。以上兩項工程的勞務結算,共計增加企業成本479.97萬元。

蔡xx身為黨員領導人員,在擔任二建勞務管理公司經理期間,本應認真履行職責,在勞務隊伍的選擇、簽訂勞務合同、勞務隊進場方面嚴格審查、認真把關,但卻放松責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隊伍,違規進場施工,為后續問題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勞務合同遲延簽訂,使主動權始終掌握在董元金手中,為董元金要挾二建提出漲價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終給企業造成了479.97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此問題直接責任者,對造成的損失和后果起決定性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失職、瀆職錯誤。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黨員領導人員從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引以為戒,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經集團紀委會20xx年2月6日討論,并經集團黨委會20xx年5月20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如本人對本決定不服,可向集團黨委、紀委或總公司黨組、紀檢組提出申訴。

  中共x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

0xx年5月20日

xxx,男,19xx年4月17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19xx年xx月入黨,家住古城街道松二村。

0xx年度,古城街道組織育齡婦女B超“三查”檢查,侯xx女兒侯四妹都沒有參加(因為懷孕),侯xx是侯四妹的計劃生育聯系戶,沒有及時向組織報告情況,導致侯四妹于20xx年xx月18日在義烏市稠城中心衛生院出生計劃外第三胎男孩。

鑒于上述情況,侯xx身為中共黨員,理應自覺做好子女計劃生育工作,但由于他年紀大,行動不便,無力尋找女兒逃避下落,且該同志身為老黨員,在村內有較高威信。經20xx年9月30日街道紀工委會議討論決定,給予侯xx免于黨紀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生效。對本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本委提出復議。

  中共xx市xx街道紀工委

  20xx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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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施辦法

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工作

相關規定摘編

省紀委省監委案件審理室

2019年3月


第一部分 黨紀處分決定執行有關規定

一、黨內警告處分

(一)任用晉升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二)年度考核及其對職務級別、工資的影響

1、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1998年4月8日)

2、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下同)當年受黨內警告處分的,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浙組〔2007〕45號,2007年12月6日)

3、《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浙組〔2007〕45號)中“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確定標準(附件1)”第一條第十項“當年受行政警告、黨內警告處分的”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不再執行。(《關于轉發〈中共中央紀委機關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浙組通〔2017〕5號,2017年1月17日)

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一)任用晉升

1、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

2、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3、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黨員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二)年度考核及其對職務級別、工資的影響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1998年4月8日)

1、受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科員以上職務的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并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公務員法》第四十七條,2006年1月1日;《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第二十五條,中組發〔2008〕7號,2008年2月29日)

(2)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浙組〔2007〕45號,2007年12月6日)

(3)降職決定按照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降職后,職務工資執行新任職務對應的職務工資標準。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的,降低一個級別;原級別高于新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對于無職可降的人員,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無級可降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如果其職務、級別、工資檔次均處于最低檔次的,則不再降低,但須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對于因受黨紀、政紀處分而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人員,已按規定給予降級的,不再重復降低工資級別。(《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浙組〔2007〕45號,2007年12月6日)

2、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浙組〔2007〕45號,2007年12月6日)

(2)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2006年1月1日;《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浙組〔2007〕45號,2007年12月6日)

(3)公務員受黨紀處分的,在浙組〔2007〕45號文件規定只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內,不得晉升工資。(《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和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發〔2008〕81號,2008年4月30日)

3、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關于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組通字〔2016〕60號,2016年12月1日)

三、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任用晉升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中發〔2015〕31號,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二)職務級別

1、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2、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中發〔2015〕31號,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3、按照中紀辦〔1988〕92號復函和人事部人發〔1996〕82號文件的規定,黨員、干部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和行政撤職處分的,必須降低職務和工資。(《關于嚴格執行紀律懲戒有關規定的通知》,浙組〔1999〕42號,1999年7月29日)

(三)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同時受行政撤銷職務及以下行政處分或未受政紀處分的,其工資待遇比照受撤職處分人員工資處理辦法確定。(《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和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發〔2008〕81號,2008年4月30日)

2、公務員受黨紀處分,同時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有處分權限的單位應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決定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意見建議。各級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按照行政處分的有關規定,及時做好工資待遇處理工作。(《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監察廳、省公務員局轉發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84號,2011年6月13日)

(四)年度考核及其對職務級別、工資的影響

1、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1998年4月8日)

2、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執行相應規定。參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二)項第1點。

3、公務員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時,組織上已撤降其職務,為避免重復處罰,受處分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再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關于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組通字〔2016〕60號,2016年12月1日)

四、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權利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二)任用晉升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三)職務級別

1、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2、其他職務級別規定

參見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執行標準第(二)項第3點。

(四)工資待遇

參見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

(五)年度考核及其對職務級別、工資的影響

1、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1998年4月8日)

2、受留黨察看處分,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的相應執行規定

參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二)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執行標準第(四)項。

(六)終止黨代表資格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五、開除黨籍處分

(一)重新入黨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五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二)職務級別

參見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執行標準第(二)項第3點。

(三)工資待遇

參見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

(四)年度考核及其對職務級別、工資的影響

1、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1998年4月8日)

2、受開除黨籍處分,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的相應執行規定

參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二)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執行標準第(四)項。

(五)終止黨代表資格

參見留黨察看處分執行標準第(六)項。

六、其他事項

(一)年度考核的其他規定

1、年度考核的適用

(1)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適用《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對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第二條,浙組〔2007〕45號,2007年12月6日)

(2)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含辦事機構、派出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辦事機構、派出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年度考核,適用《浙江省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對黨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辦理。(《浙江省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實施辦法(試行)》第二條,浙組〔2011〕36號,2011年6月28日)

(3)企業、事業單位(未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并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執行。(《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1998年4月8日)

2、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關于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組通字〔2016〕60號,2016年12月1日)

3、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結案后,對無違法違紀以及未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從立案當年起按規定補定考核等次,計算考核年限。(《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1998年4月8日;《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浙組〔2007〕45號,2007年12月6日)

4、領導干部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參加考核評價,但暫不評定等次,待問題查清后再行確定。

領導干部受黨紀政紀處分,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等有關情況處理,參照《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領導干部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應當進行誡勉談話或者組織調整。

領導干部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應當視具體情況分別作出免職、責令辭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對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結果,凡涉及工資福利等有關問題,參照《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執行。(浙江省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浙組〔2011〕36號,2011年6月28日)

5、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條,中發〔2014〕3號,2014年1月14日)

(二)涉案財物等處理

1、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違紀黨員下落不明)、第三十七條(違紀黨員死亡)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違紀黨員下落不明)、第三十六條(違紀黨員死亡)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2、收繳、責令退賠中依法不應當退回(賠)或由于客觀原因無法退回( 賠)的款物,應當上繳國庫;上繳國庫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暫予扣留、封存款物,有孳息的應當一并上繳或者退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中紀發〔2008〕32號,2008年10月15日)

3、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紀發〔2010〕27號,2010年6月9日)

4、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紀發〔2012〕4號,2012年2月4日)

5、對于收受后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第四條,中辦發〔1995〕7號,1995年4月30日 )

6、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報經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后,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案件檢查部門和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案件檢查部門應當商機關財務(保管) 部門于收到通知后六十日內執行完畢。(《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中紀發〔2008〕32號,2008年10月15日;《黨紀政紀案件審理程序手續規范樣式(試行)》,浙紀辦〔2010〕95號,2010年11月5日)

7、本級紀委常委會作出涉案款物處理決定后,案件檢查部門填寫處理款物清單,財務(保管)部門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或者憑證,兩名承辦人員負責及時送達,涉案款物原持有人(保管人或退賠人)應在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案件承辦人應當注明原因。(《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中紀發〔2008〕32號,2008年10月15日)

8、對被審查人違紀所得款物,應當依規依紀予以沒收、追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對涉嫌犯罪所得款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對經認定不屬于違紀所得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后依紀依法予以返還,辦理簽收手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四十三條,中紀發〔2017〕2號,2017年1月8日)

對被審查調查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對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對經認定不屬于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后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返還,并辦理簽收手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八條,中辦發〔2018〕73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處分決定宣布與歸檔

1、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并在30日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本人宣布。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中紀發〔2017〕2號,2017年1月8日)

處分決定作出后,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并依照規定在1個月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以及本人宣布。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中辦發〔2018〕73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要采取適當方式向受處分人宣布處分決定。宣布處分決定不得少于兩人,應向受處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權利,詢問其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并作好記錄。由上級紀檢機關直接宣布處分決定的,可視情況要求受處分人所在地( 單位) 黨委( 黨組) 或紀檢機關派人參加。受上級紀檢機關委托進行通報和宣布處分決定的,受委托單位應在通報、宣布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將通報、宣布處分決定情況書面報告委托機關。(《中共中央紀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辦案工作的意見》,中紀發〔2008〕33號,2008年10月20日;《黨紀政紀案件審理程序手續規范樣式(試行)》,浙紀辦〔2010〕95號,2010年11月5日)

3、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九條,2016年7月8日施行)

4、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三條,2016年10月27日)

(四)處分執行情況報告

1、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不按照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三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

2、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三條,中發〔2015〕31號,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3、黨組織在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五)紀律檢查建議

1、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

2、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3、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4、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5、給予黨員的處分決定中,有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和給予其他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送達黨外有關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中紀發〔1987〕12號,1987年7月14日)

6、各級黨委或紀委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中,如有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內容,有關部門的黨組織應保證其得以貫徹,并將執行情況報告作出決定的黨委或紀委。(《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第三十五條,中紀發〔1991〕5號,1991年7月13日)

7、紀檢機關對黨組織提出建議時,應制作《紀律檢查建議書》,送達有關黨組織。對紀檢機關的建議,有關黨組織如無正當理由,應予采納,并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報告或告知提出建議的紀檢機關。(《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1994年5月1日)

(六)組織處理的有關規定

1、被調整干部中,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其他被調整干部一年內不得提拔。被調整干部按新任職務職級執行相應的工資等待遇。(《浙江省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干部辦法(試行)》第十四條,浙委辦發〔2013〕43號,2013年5月29日)

2、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根據問責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職務。期間可酌情安排從事臨時性、專項性工作。至少兩年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重新任職的崗位,應當根據問責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視情況可低于原職務層次安排,也可安排擔任與其原職務層次相當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不得擔任原任職務或者原任職務監管部門的領導職務,一般不安排擔任黨政正職。(《中組部關于嚴格做好被問責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安排的通知》第二條、第五條,組通字〔2013〕34號,2013年11月18日)

3、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九條,中發〔2014〕3號,2014年1月14日)

4、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職。(《浙江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一條,浙委辦發〔2015〕64號,2015年10月20日)

第二部分 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有關規定

一、警告處分

(一)處分期限與解除

1、受處分的期間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四十八個月。(《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十條,2007年6月1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九條,2012年9月1日)

2、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下同)解除處分的規定

(1)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2007年6月1日)

(2)公務員處分期滿,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處分解除的時間應自處分期滿之日起計算,并應在解除處分決定中注明時間;不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經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處分期,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處分,未解除處分前達到退休年齡的,如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退休的,如符合解除處分條件,處分期滿自動解除處分,不再辦理解除處分手續。(《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機關工勤人員,下同)解除處分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一個月內,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后解除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后,自然解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2012年9月1日)

4、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單位人員解除處分的規定

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處分期滿后,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解除處分手續。(《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適用解除處分制度的通知》,監發〔2010〕4號,2010年4月14日)

5、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作出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處分解除后,受處分的公職人員不再受原處分影響。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處分解除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條,國監發〔2018〕2號,2018年4月16日)

6、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處分解除后,受處分的公職人員不再受原處分影響。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處分解除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試行)》第一百二十二條 ,浙監〔2018〕10號,2018年8月9日) 

(二)職務級別

1、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2、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四條,2010年6月1日)

3、對受到處分的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四條,2012年7月1日)

4、對受到處分的海關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關(警)銜。(《海關工作人員處分辦法》第四條,2012年5月1日)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三)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受政紀處分的,在處分期內不得晉升工資。(《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和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發〔2008〕81號,2008年4月30日)

2、公務員退休后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考慮到他們已經退出公務員隊伍,不再給予行政處分,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監察廳、省公務員局轉發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84號,2011年6月13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

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退休后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1)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2012年9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如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但仍按國家有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的,其待遇處理辦法仍按照國家關于退休后被追究違紀責任退休費待遇處理相關規定執行。(《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監察廳轉發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60號,2013年2月18日)

5、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受紀律處分后養老金待遇處理規定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主要取決于單位和個人參保繳費情況。因在職期間違紀,退休后被確定應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退休人員,如果在職時按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費,退休后就應當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受到紀律處分,不宜取消或降低其基本養老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受紀律處分后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03年1月17日)

(四)年度考核及其對職務級別、工資的影響

1、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

2、公務員當年受行政警告處分的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浙組〔2007〕45號,2007年12月6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4、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關于轉發〈中共中央紀委機關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浙組通〔2017〕5號,2017年1月17日)

二、記過處分

(一)處分期限與解除

1、受處分的期間為十二個月,最長不超過四十八個月。(《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十條,2007年6月1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九條,2012年9月1日)

2、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單位人員解除處分的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一)項第2點至第6點。

(二)職務級別

1、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2、受到處分的公安、監獄、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和海關工作人員警(關)銜處理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二)項第2點至第4點。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2012年9月1日)

(三)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受政紀處分的,在處分期內不得晉升工資。(《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和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發〔2008〕81號,2008年4月30日)

2、公務員退休后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2點。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

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退休后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4點。

5、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受紀律處分后養老金待遇處理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5點。

(四)年度考核及其對職務級別、工資的影響

1、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能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浙組[2007]45號,2007年12月6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三、記大過處分

(一)處分期限與解除

1、受處分的期間為十八個月,最長不超過四十八個月。(《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十條,2007年6月1日)

2、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單位人員解除處分的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一)項第2點和第6點。

(二)職務級別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二)項第1點至4點。

(三)工資待遇

參見記過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1點、第2點和第5點。

(四)年度考核及其對職務級別、工資的影響

參見記過處分執行標準第(四)項第1點。

四、降級處分

(一)處分期限與解除

1、受處分的期間為二十四個月,最長不超過四十八個月。(《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十條,2007年6月1日)

2、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單位人員解除處分的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一)項第2點和第6點。

(二)職務級別

1、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如果本人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不再降低級別,根據有關規定降低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1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蛾P于機關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和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發〔2008〕81號,2008年4月30日;《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3、受到處分的公安、監獄、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和海關工作人員警(關)銜處理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二)項第2點至第4點。

(三)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受處分前的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為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受政紀處分的,在處分期內不得晉升工資。(《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和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發〔2008〕81號,2008年4月30日)

2、公務員退休后政務(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不再給予行政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2007年6月1日)

(2)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不再給予行政處分。但依法應給予降級以上(撤職、開除)處分的,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及時出具相關證明,作為當地組織、人力社保部門調整退休待遇的依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監察廳、省公務員局轉發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84號,2011年6月13日)

(3)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應給予處分的影響。(《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4)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監察機關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國監發〔2018〕2號,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試行)》第一百二十五條,浙監〔2018〕10號,2018年8月9日)

3、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受紀律處分后養老金待遇處理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5點。

(四)年度考核及其對職務級別、工資的影響

參見記過處分執行標準第(四)項第1點。

五、撤職(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一)處分期限及解除

1、受處分的期間為二十四個月,最長不超過四十八個月。(《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十條,2007年6月1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九條,2012年9月1日)

2、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單位人員解除處分的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一)項第2點至第6點。

(二)職務級別

1、給予公務員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并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撤職后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降為二十七級;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如果本人職務為辦事員,可給予降級處分。(《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

2、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后新任職務的任職時間,從新任職務任命之日起開始計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職務層次的任職時間不得累計為今后晉升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

3、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4、受到處分的公安、監獄、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和海關工作人員警(關)銜處理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二)項第2點至第4點。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6、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2012年9月1日)

(三)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為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低套入降低后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后,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受政紀處分的,在處分期內不得晉升工資。(《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和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發〔2008〕81號,2008年4月30日)

2、公務員退休后政務(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退休后政務(政紀)責任追究及降低退休費待遇辦理程序規定

參見降級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2點。

(2)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退休費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低一個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后的職務層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后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3)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其中原為領導職務的,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后的領導職務標準確定;原為非領導職務的,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后的非領導職務標準確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監察廳、省公務員局轉發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84號,2011年6月13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后,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技術等級工資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崗位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檔次,受處分前技術等級為初級工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為初級工1檔;津貼補貼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機關普通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1檔;不降低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解除受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退休后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1)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2012年9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按降低后的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后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3)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退休后應當給予處分的待遇處理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4點。

5、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受紀律處分后養老金待遇處理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5點。

6、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規定行為的薪金處理規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中辦發〔2009〕26號,2009年7月1日)

(四)年度考核及其對職務級別、工資的影響

1、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年度考核的規定

參見記過處分執行標準第(四)項第1點。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六、開除處分

(一)人事關系

1、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第四十七條,2007年6月1日)

公職人員受到開除處分后,其本人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遞管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國監發〔2018〕2號,2018年4月16日)

2、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2006年1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其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十一條?,2012年9月1日)

(二)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所有工資待遇停止發放。(《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和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發〔2008〕81號,2008年4月30日)

2、公務員退休后政務(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退休后政務(政紀)責任追究及降低退休費待遇辦理程序規定

參見降級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2點。

(2)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退休后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政務(政紀)責任追究的規定

參見撤職(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4點。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3)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退休后應當給予處分的待遇處理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4點。

5、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受紀律處分后養老金待遇處理規定

參見警告處分執行標準第(三)項第5點。

七、其他事項

(一)年度考核的其他規定

參見黨紀處分決定執行有關規定其他事項第(一)項第1點至第5點。

(二)涉案財物等處理

1、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2010年10月1日)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六條,2018年3月20日)

2、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可以作出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監察決定,但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除外。(《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2004年10月1日)

3、監察機關根據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非法取得財物行為的性質,對違法違紀所得財物依法分別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監察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追繳的財物,退回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責令退賠的財物一般應退賠給原主,但原主參與違法違紀活動或者無法退賠給原主的應上繳國庫。(《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辦法》第三條、第十條,1993年9月20日)
4、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2007年6月1日)

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辭去公職或者死亡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的財物,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處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國監發〔2018〕2號,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試行)》第一百二十五條,浙監〔2018〕10號,2018年8月9日)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還;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國監發〔2018〕2號,2018年4月16日)

審查調查部門根據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意見負責對涉案款物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被調查人違法所得款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

(二)對涉嫌犯罪所得款物,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三)對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的,依法予以返還,并辦理相關手續。(《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浙監〔2018〕10號,2018年8月9日)

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中辦發〔2009〕26號,2009年7月1日)

6、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十條,2010年8月12日)

7、對于收受后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第四條,中辦發〔1995〕7號,1995年4月30日)

(三)處分決定送達

1、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2006年1月1日)

2、監察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人員。(《行政監察法》第三十六條,2010年10月1日)

3、監察決定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單位和人員,也可以委托其他監察機關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送達人應當邀請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見證現場情況,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監察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單位,即視為送達。(《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2004年10月1日)

4、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2007年6月1日)

5、處分決定(解除或提前解除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2012年9月1日)

6、將政務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和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國監發〔2018〕2號,2018年4月16日)

7、將政務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和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試行)》第一百二十四條,浙監〔2018〕10號,2018年8月9日)

(四)處分決定宣布與歸檔

1、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執行,并辦理有關行政處分手續。

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及其執行、辦理的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的檔案,并在適當范圍內宣布。(《行政監察法》第三十六條,2010年10月1日;《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2004年10月1日)

2、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有關部門并將該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2007年6月1日)

3、處分決定(解除或提前解除處分決定)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并將該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2012年9月1日)

4、將政務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和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對于受到降級以上政務處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

將政務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公職人員的檔案。政務處分決定的內容和生效日期,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給予開除以外政務處分的,應當在處分決定中寫明處分期間。(《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國監發〔2018〕2號,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試行)》第一百二十四條,浙監〔2018〕10號,2018年8月9日)

5、監察機關對本級黨委管理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除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送達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執行外,還應當根據受處分人的具體身份函告相應的機關或者群團組織等單位。

受處分人系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同時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以及相應的民主黨派機關或者相關單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國監發〔2018〕2號,2018年4月16日)

(五)處分執行情況報告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七條,2010年10月1日)

(六)監察建議

1、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提出監察建議。(《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2010年10月1日)

2、監察機關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意見不一致的,由上一級監察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五條,2010年10月1日;《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2004年10月1日)

3、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人員。(《行政監察法》第三十六條,2010年10月1日)

4、監察建議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單位和人員,也可以委托其他監察機關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送達人應當邀請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見證現場情況,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監察建議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單位,即視為送達。(《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2004年10月1日)

5、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提出,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回復;對回復仍有異議的,由監察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裁決。(《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三條,2010年10月1日)

6、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自收到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七條,2010年10月1日)

7、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2018年3月20日,《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試行)》第七條浙監〔2018〕10號,2018年8月9日)

(七)組織處理有關規定

參見黨紀處分決定執行有關規定其他事項第(六)項。

(八)其他有關規定

1、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嚴重違犯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開除公職。(《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國監發〔2018〕2號,2018年4月16日)

2、對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作出決定。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履行有關手續:

(一)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二)對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政協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免去其職務后,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三)對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給予政務處分,應當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通報。

(四)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給予責令辭職等處理的,由縣級監察機關向其所在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及上級管理單位(機構)提出建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國監發〔2018〕2號,2018年4月16日)

 

第三部分 行政、刑事處罰執行有關規定

一、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

(一)紀律處理

1、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

2、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 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3、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嚴重違犯黨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由黨組織先做出黨紀處分決定,并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非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先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先依法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監察機關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國監發〔2018〕2號,2018年4月16日)

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職人員先依法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試行)》第一百二十條,浙監〔2018〕10號,2018年8月9日)

4、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

5、公務員受到勞動教養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第十六條,中組發〔2008〕7號,2008年2月29日)

6、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公務員法》第五十五條,2006年1月1日)

7、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

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2007年6月1日)

8、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2012年9月1日)

9、在國務院對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的專門處分規定出臺前,給予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的通知》,監發〔2008〕3號,2008年5月9日)

10、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2007年6月1日)

11、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2012年9月1日)

(二)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行政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退休后受行政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后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受行政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受行政處罰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如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但仍按國家有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的,其待遇處理辦法仍按照國家關于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退休費待遇處理相關規定執行。(《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監察廳轉發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61號,2013年2月18日)

5、企業職工及退休人員被勞動教養的待遇處理規定

(1)職工被判刑、勞教(開除公職,下同)時,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處理:①職工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繼續按記賬利率計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后,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②職工被判刑或勞教,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釋放,“中人”繳費年限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按第35條規定處理;“中人”繳費年限不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③職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勞教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后的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勞教前的標準發放,以后按規定正常調整。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緩刑期間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浙江省勞動廳關于印發〈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勞險〔1998〕43號,1998年3月5日)

(2)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金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綜治委〔2004〕4號,2004年2月6日)

(3)退休人員被勞動教養的,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2001年3月8日)

二、留置、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一)中止黨員權利

1、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中發〔2015〕31號, 2016年1月1日施行)

2、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二)紀律處理

?1、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2、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公務員法》第五十五條,2006年1月1日)

3、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

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2007年6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2012年9月1日)

5、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紀律處分規定

參見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執行規定第(一)項第9點。

6、已經退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紀律處分規定

參見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執行規定第(一)項第10點和第11點。

(三)工資待遇

1、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2)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的公務員,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退休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2)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的退休公務員,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2007年6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的,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的,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違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3)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5、企業退休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待遇處理規定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2001年3月8日)

三、刑事處罰(含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

(一)紀律處理

1、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

2、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3、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4、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ㄒ唬┮蚬室夥缸锉灰婪ㄅ刑幮谭ㄒ幎ǖ闹餍蹋ê婢徯蹋┑?;

 ?。ǘ┍粏翁幓蛘吒郊觿儕Z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中發〔2003〕18號,2003年12月31日;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發〔2015〕31號,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中發〔2018〕31號,2018年10月1日施行)

5、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2007年6月1日)

6、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2006年1月1日)

7、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2012年9月1日)

8、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紀律處分規定

參見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執行規定第(一)項第9點。

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2008年1月1日)

10、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中辦發〔2009〕26號,2009年7月1日)

11、已經退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受到刑事處罰的紀律處分規定

參見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執行規定第(一)項第10點和第11點。

(二)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3)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后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退休后受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3)公務員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4)公務員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2010年12月2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2)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后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受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違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違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6)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受刑事處罰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2012年9月1日)

(7)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如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但仍按國家有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的,其待遇處理辦法仍按照國家關于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退休費待遇處理相關規定執行。(《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監察廳轉發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61號,2013年2月18日)

(8)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的生活待遇問題,當地社會養老保險有規定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當地社會養老保險沒有具體規定的,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發給,所需費用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關于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浙人薪〔2006〕57號,2006年3月8日)

5、企業職工及退休人員受刑事處罰的待遇處理規定

(1)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2001年3月8日)

(2)其他規定

參見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執行規定第(二)項第5點。

【篇四】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施辦法

違反紀律處分決定批復

《中國共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受警告處分的黨員任職和考核規定,對于違反了紀律的人一律處分。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對于違反紀律的處分決定批復,歡迎閱讀!

  違反紀律處分決定批復一 ×××黨支部:

你支部××××年×月×日《關于勸×××同志退黨的處理決定》收悉。經調查,×××同志理想信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能積極為黨工作,不能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利己主義思想膨脹,已不具備黨員條件,經黨委討論,同意你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對×××同志按勸退處理。

請審批。

中共×××委員會(章)

××××年×月×日

  違反紀律處分決定批復二 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浙衛發〔1996〕40號文件收悉?,F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對上述條款所述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視具體情節,按以下方法計算罰款金額:

(一)對可以認定的違法所得,在處以違法所得最高倍數的罰款數額仍低于對沒有違法所得罰款幅度的下限時,按照對“沒有違法所得”處罰的罰款下限執行;

(二)對難以或無法認定的違法所得,按沒有違法所得處理,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根據情節確定具體的罰款金額。

此復

  違反紀律處分決定批復三 ×××同志是我科經過多年的精心工作,安插在敵人內部重要部門的特勤人員。該同志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經過組織審核,符合入黨條件。但同時該同志經常不能嚴格執行地下工作紀律,給我科地下工作戰線帶來隱患,且產生了重大的損失。

1、以婦人之仁對待叛徒、漢奸和敵特份子×××,沒有對其實施清除手段,留下重大隱患;對地主王占金的處理也有同樣問題,幸王占金求生欲望過強,單人斗敗兩個持槍特務,否則我組織可能面臨極大損失。

、在×××從水屯監獄提走×××之后,×××同志冒著風險立即給組長×××作了匯報。×××對此危機沒有進行有力的處置,竟命令×××啟用地下交通站撤走×××同志。此時×××同志已經明顯的處于×××的監視之下了,交通站如不啟用,×××將沒有有力的證據,也就奈何不了同為國軍中級軍官的×××和×××。對×××所供述的錄音問題,只需推給×××即可。而×××同志作為一個有多年戰場戰斗經驗和地下工作經驗的同志,完全可以自己化妝撤離,而無需交通站安排。即使有特務跟蹤,也可以應付自如。

交通站的啟用,導致交通站的聯絡人也被特務監視,并在秘密搜查時搜出了電臺,致使交通站的同志和×××同志完全暴露,最終雙雙自殺殉國,給我科地下組織帶來了重大損失。作為組長,×××應付主要責任。

因此,我科決定,1、批準×××同志加入中國共產黨;2、給予×××同志開除黨籍,留黨察看處分,以觀后效。

本處分決定由我科香港聯絡員傳達給×××,閱后即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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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施辦法

黨的紀律處分決定

導讀:本文是關于黨的紀律處分決定,希望能幫助到您!

  黨的紀律處分決定范文一
  各基層黨委、支部:
  服務中心駕駛員XXX,男,漢族,河南省XX市人,20xx年入伍,20xx年入黨,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xx年X月X日X時XX分,XXX同志酒后趁服務中心人員睡覺之機,將團保障用車私自開到駐地某親戚家玩耍,在團夜查組發現情況后,經多方尋找于次日凌晨3時,在其親戚家找到。
  XXX同志身為共產黨員,二期士官,本應自覺遵守黨紀軍規,伹由于放松學習,紀律觀念淡薄,導致其酒后私自開車好幾個小時不歸,在部隊和地方造成了很壞影響,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經研究,決定給XXX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黨的紀律處分決定范文二
  院內各單位:
  劉xx,女,xx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學號220xx x x x x。
  20xx年4月12日,劉xx盜走同寢室一位同學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并于當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xx手機城、xxxx百貨商廈蘇果超市等地進行消費,金額達3660元,經校保衛處調查,確定了劉xx的盜竊事實,劉xx本人也襯此事供認不諱。
  劉xx的行為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院造成了不良影響,鑒于事發后劉xx認錯態度良好,并及時退賠,現根據《xx大學xx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給予劉xx記過處分。
  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于接到本處分決定后第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x x大學xx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xx大學xx學院
  20xx年6月20日
  黨的紀律處分決定范文三
  張xx,男,漢族,50歲,初中文化程度,1955年參加工作,1956年7月入黨,現任XX市中學出納員。張xx20xx年在第八中學任黨支部干事期間,因私開證明,欺騙組織,招搖撞騙等錯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此后,他在擔任第八中學會計、出納期間,從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三次用先提取現金后銷毀存根的辦法貪污公款2459.44元,xxxx年x月又貪污市農機廠交來的集資辦學款1200元。xxxx年x月用教育經費墊支購書款2500元,書款收回后,裝入私囊。到XXXX年X月底整黨開始,張×X所管的賬款共短款8715,54元,其中貪污6159.44元。張XX的貪污、短款問題暴露后,本人不但不主動坦白交待,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清賬,反而在xxxx年x月私自從學校復讀班存折上提取現金8900元,于×月×日攜現款外逃,流竄三個月,給清賬工作造成了困難。支部大會對張XX的問題進行了充分討論,全體黨員一致認為,張××不僅已經喪失了共產黨員的條件,而且構成了犯罪。為了嚴肅黨紀,全體黨員一致認為,開除張××的黨籍,并建議向法院起訴。
  ××市第八中學黨支部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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