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務,讀音dǎng wù,漢語詞語,指政黨內部有關組織建設等的事務,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中國建設銀行黨務公開實施辦法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中國建設銀行黨務公開實施辦法3篇
中國建設銀行概況
中國建設銀行(簡稱建設銀行或建行,最初行名為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為中國建設銀行)成立于1954年( 甲午年)10月1日,是股份制商業銀行, 是國有五大商業銀行之一。中國建設銀行主要經營領域包括公司銀行業務、個人銀行業務和資金業務,中國內地設有分支機構14,121 家(2012年),在香港,臺灣,墨爾本等地設有分行,擁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賃、建信信托、建信人壽、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建行亞洲、建行倫敦、建行俄羅斯、建行迪拜、建銀國際等多家子公司,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中國建設銀行擁有廣泛的客戶基礎,與多個大型企業集團及中國經濟戰略性行業的主導企業保持銀行業務聯系,營銷網絡覆蓋全國的主要地區,于2013年6月末,市值為1,767 億美元,居全球上市銀行第五位。2014年5月8日,2014福布斯全球企業2000強榜單出爐,建行蟬聯全球第二大企業。
中國建設銀行歷史
中國建設銀行(60193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54 年,成立時的名稱是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當時是財政部下屬的一家國有獨資銀行,負責管理和分配根據國家經濟計劃撥給建設項目和基礎建設相關項目的政府資金。1979 年,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成為一家國務院直屬的金融機構,并逐漸承擔了更多商業銀行的職能。
隨著國家開發銀行在1994 年成立,承接了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的政策性貸款職能,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逐漸成為一家綜合性的商業銀行。1996 年,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更名為中國建設銀行。
本行由本行前身中國建設銀行根據中國公司法規定的分立程序于2004 年9 月成立。在銀監會于2004 年9月14 日批準之后,本行、中國建投與匯金公司于2004 年9 月15 日簽署分立協議,根據此份協議,中國建設銀行分立為本行和中國建投。本行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為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
2005年10月27日本行H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為939),2007年9月25本行A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為601939)。(來源: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截至2010年底,建行資產總額達人民幣108,103.17億元。
截止2011年12月末,境內營業機構總計13,581 個,包括總行、一級分行38個、二級分行304個、支行8,835 個、4,402 個支行以下網點及專業化經營的總行信用卡中心。區域布局集中在特大城市、中心城市、強縣富鎮等地。在13個國家和地區設有海外機構,在香港、新加坡、法蘭克福、約翰內斯堡、東京、首爾、紐約、胡志明市、悉尼設有9家海外分行,在臺北和莫斯科設有2家代表處,在倫敦、香港設有2家子公司,在香港設有1家投資銀行業務子公司。擁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賃、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和建信人壽5家境內子公司。全行正式員工約32.9萬人。
2013年1月9日,中國金幣總公司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協議簽約儀式在京舉行。
2013年2月25日,中國建設銀行與全國工商聯在北京簽訂合作協議,雙方旨在加強對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2013年10月29日,中國建設銀行(歐洲)有限公司及中國建設銀行盧森堡分行在盧森堡開業。
2013年10月30日下午, 據彭博社援引熟悉情況人士報道,中國建設銀行將購買Menezesde Bezerra家族手中所持有的70%的股權,而且將對剩余股權進行要約收購。已接近達成購巴西Bicbanco銀行達成協議
中國建設銀行關于印發《中國建設銀行保證業務辦法》和《中國建設銀行保證業務內部管理規程》的通知
【法規類別】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發文字號】建總發[1998]152號
【發布部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發布日期】1998.11.23
【實施日期】1999.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業規定
中國建設銀行關于印發《中國建設銀行保證業務
辦法》和《中國建設銀行保證業務內部管理規程》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建總發〔1998〕152號)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蘇州、三峽分行,濟南、杭州、浦東分行:
《中國建設銀行保證業務辦法》和《中國建設銀行保證業務內部管理規程》已于1998年10月16日經中國建設銀行第15次行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行要高度重視保證業務,本著“防范風險、穩健經營、因地制宜、規范操作”的原則,穩妥地開展保證業務。各級行領導和業務經辦人員必須牢固樹立風險意識,正確處理好服務客戶與防范風險的關系,在具體業務經辦過程中,要把防范風險放在首要位置上,確保我行保證業務沿著穩健、安全、規范的軌道健康發展。
二、各級行必須嚴格按照授權權限辦理保證業務;各一級分行必須按照總行的有關規定,嚴格掌握對所轄二級分行轉授權及轉授權權限的范圍。總行重申,未經授權(或轉授權),各級行無權自行審批并辦理保證業務;各級行只能在授權(或轉授權)范圍內審批并辦理保證業務,對超出授權(或轉授權)范圍的,必須逐級上報有審批權限的行審批;有審批權限的行的審批意見是經辦行能否具體辦理該項保證業務、能否出具保函的唯一依據。
三、各級行辦理保證業務,必須結合本行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從實際出發。對于風險較高的付款保證、延期付款保證、分期付款保證、借款保證、補償貿易保證、租賃保證以及賬戶透支保證,必須從嚴控制。
四、各級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總行新的保證業務辦法及其內部管理規程的規定辦理保證業務。自本通知下發后,凡發生無權擔保、越權擔保、違規操作或在具體經辦過程中失職瀆職的,一經發現,無論是否造成損害后果,一律按照《中國建設銀行關于對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嚴肅處理。
五、自1999年1月1日起,全行將統一執行新的《保證業務辦法》和《保證業務內部管理規程》。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轉發所屬,結合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學習,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工作。學習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總行。
(1998年10月16日中國建設銀行
第1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建設銀行保證業務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證,是指建設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請人的債權人(保函受益人)承諾,當申請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建設銀行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第三條 建設銀行開辦保證業務,只向受益人提供保證擔保,不提供抵押、質押等其他方式的擔保。
第四條 建設銀行開辦保證業務,嚴格遵循自主經營、授權經辦和反擔保保障原則。
第五條 建設銀行保證業務由各級行信貸部門歸口管理。
第二章 保證業務種類
第六條 建設銀行開辦下列保證業務:
一、投標保證。建設銀行接受投標方的請求,向招標方保證,如投標方中標后擅自修改報價、撤銷投標書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簽訂招投標項下的合同,建設銀行將根據招標方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二、承包保證。建設銀行接受承包人的請求,向發包人保證,如承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建設銀行將根據發包人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三、履約保證。建設銀行接受債務人的請求,向債權人保證,如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建設銀行將根據債權人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四、預收(付)款退款保證。建設銀行接受預收款人請求,向預付款人保證,如預收款人沒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使用預付款,建設銀行將根據預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五、工程維修保證。建設銀行接受施工單位的請求,向工程業主保證,如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維修義務,或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施工單位又不能維修時,建設銀行將根據工程業主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六、質量保證。建設銀行接受賣方請求,向買方保證,如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賣方又不能更換或維修時,建設銀行將根據買方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七、來料加工保證及來件裝配保證。建設銀行接受進料方或進件方的請求,向供料方或供件方保證,如進料方或進件方收到與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按合同約定將成品交付給供料方或供件方,又不能以現匯償付來料或來件的價款及附加的利息,建設銀行將根據供料方或供件方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八、關稅保付保證。建設銀行接受被保證人的請求,向海關保證,如被保證人在商貿活動中違反海關的具體規定或要求,建設銀行將根據海關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九、保釋金保證。建設銀行接受船方或運輸公司的請求,向扣船國法院或港務當局保證,如因船方或運輸公司責任,造成貨物短缺、殘損,使貨主遭受損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貨主或他人損失,在確定賠償責任前船舶被外國法庭下令扣留,須交納保釋金方予放行時,由建設銀行向外國法庭提供的保證。
十、付款保證。
(一)在憑貨付款的貨物買賣中,建設銀行接受進口方的請求,向出口方保證,如貨到后經檢驗與合同相符,進口方未支付貨款,建設銀行將根據出口方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二)在技術交易中,建設銀行接受受讓方的請求,向出讓方保證,如受讓方在收到技術資料經檢驗與合同相符后未支付價款,建設銀行將根據出讓方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三)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建設銀行接受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向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保證,當開證申請人未能向開證行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時,建設銀行將根據開證行的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十一、延期付款保證。在進口大型設備時,建設銀行接受買方的請求,向賣方保證,當建設銀行陸續收到國外裝船單據達到合同金額一定比例時,在規定時間后開始,把合同金額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時間支付一份金額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
十二、分期付款保證。建設銀行接受買方或付款方請求,向賣方或收款方保證,當買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貨款時,建設銀行將根據賣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十三、借款保證。建設銀行接受借款方的請求,向貸款方保證,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貸款方償還借款本息,建設銀行將根據貸款方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租賃保證。建設銀行接受承租方請求,向出租方保證,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建設銀行將根據出租方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十五、補償貿易保證。建設銀行接受設備進口方的請求,向設備出口方(或設備供給方)保證,如進口方收到與合同相符的設備后未按合同約定將產品交付給設備出口方(設備供給方)或由其指定第三者,又不能以現匯償付設備款及附加的利息時,建設銀行將根據設備出口方(或設備供給方)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十六、留滯金保證。建設銀行接受賣方請求,向買方保證,如貨到發現品質與合同不符,貨物短量或殘損時,建設銀行承諾將買方預支的留滯金退還。
十七、賬戶透支保證。建設銀行接受在國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公司)的請求,向該工程所在地的銀行保證,如該企業在該銀行開立透支賬戶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歸還透支款項,建設銀行將根據該銀行的索賠,按照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十八、經總行同意的其他類保證。
第七條 建設銀行不辦理下列事項的保證: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證;
二、企業注冊資本及股本性投資的保證;
三、以建設銀行分支機構為受益人的保證;
四、建設銀行認為不宜辦理的其他保證。
第三章 保證的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建設銀行提出保證申請:
一、經依法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
二、在建設銀行開立賬戶,資金通過建設銀行結算;
三、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較好;
四、財務制度健全、營運資金合理;
五、能夠向建設銀行交存保證金或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證等反擔保。
申請人申請提供以中國境外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為受益人的保證的,還應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或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其購買外匯的批件。
第九條 申請人向建設銀行申請保證時,應填寫《出具保函申請書》(附件一)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年檢登記文件;
二、董事會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申請該項保證的證明文件;
三、經財政部門或建設銀行認可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年審的近3年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與其成立年限相當的財務會計報表)及申請時上一個月的財務會計報表;
四、申請保證的事項或被保證的經濟合同、協議及相關文件資料;
五、反擔保材料:
申請人以質押或抵押等方式提供反擔保的,應提交質押權利憑證及其權屬證明文件;抵押物、質物清單及其權屬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申請人以他人的財產抵押或出質的,還應提交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同意抵押或出質的書面文件;申請人以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權利憑證出質的,還應提交該權利憑證開立單位向建設銀行出具的確認文件;
申請人以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反擔保的,應提交第三方保證人出具的反擔保意向性文件以及第三方保證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年檢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經財政部門或建設銀行認可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年審的近3年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成立不足3年提供與其成立年限相當的財務會計報表)、已經為其他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資料、證明或未提供擔保的承諾性文件等。第三方保證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營合作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的,還應提交該公司(企業)董事會或發包方同意保證的承諾文件;
申請人以交存保證金的方式提供反擔保的,應提交交存保證金數額及相關承諾文件;
六、申請人資信狀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建設銀行核發的信用等級證書和授信額度證書、與建設銀行簽訂的銀企合作協議等;
七、申請人在建設銀行開立賬戶的證明文件;
八、建設銀行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條 建設銀行接到申請人的保證申請及相關材料經審查同意受理的,應根據授權權限及《中國建設銀行保證業務內部管理規程》的規定,在與申請人簽具《出具保函協議書》及相應的反擔保合同后,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出具保函。
第十一條 出具保函協議書、保函文本及反擔保合同文本應采用中國建設銀行統一制發的格式文本(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申請人要求采用保函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的,應在申請保證時將該文本隨同其他資料一并提交建設銀行審查。
第四章 保函的出具
第十二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建設銀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證申請經審查批準且出具保函協議書正式簽署生效;
二、出具保函協議書項下的反擔保合同正式簽署生效;
三、申請人已實際履行了出具保函協議書和反擔保合同約定的在建設銀行出具保函前應履行的義務(包括將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及相關文件資料原件實際交由建設銀行占管;足額繳存保證金等);
四、申請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協議書的約定繳納了第一筆保證費用;
五、屬需要報批的對外保證,該項保證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
六、申請人已履行了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保函由建設銀行經辦行行長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該經辦行公章。
第十四條 建設銀行交付保函時,應要求被保證人(申請人)或受益人簽收(采用電開方式出具的保函除外)。
第五章 保函的履行
第十五條 保函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不得擅自修改變更。
第十六條 保證期間,被保證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發生變更需要修改保函內容或終止保函的,應在事前由被保證人和受益人雙方共同書面通知經辦該項保證業務的建設銀行,建設銀行同意的,按新出具保函辦理;不同意的,應及時書面通知被保證人和受益人。被保證人和受益人要求終止保函的,建設銀行應及時收回該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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