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在我國,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農村集體經濟與城鎮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實行鄉鎮、行政村、村民小組的三級所有,土地、林木、水利設施等,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村集體經濟管理委員會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村集體經濟管理委員會6篇
第1篇: 村集體經濟管理委員會
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xx村集體經濟收入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xx村實施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管理制度,資金的申請使用和審批嚴格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章
第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可以申請使用集體經濟收入資金。
(一)增加xx村集體收入的項目費用;
(二)xx村公益性項目的建設費用;
(三)xx村遭遇重大家庭變故造成生活困難的村民慰問金;
(四)其他經幫扶單位“雙到”辦和村委協商可供開支的項目費用。
第五章 資金使用程序
第六章
第三條 xx村委會人員及相關機構的職責。
(一)xx村委會主任:負責管理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審批各生產小組提出的資金使用申請,按制度要求監督各項資金的使用,確保資金公正、公開使用。
(二)xx村委會委員:根據所管轄生產小組的實際需求,提出資金使用申請。
(三)xx村委會出納:負責收集和保管資金申請,辦理支付業務及保管相關票據,設立專門賬簿進行登記管理,編制并公示每月的資金使用情況。
(四)幫扶單位“雙到”辦公室:負責指導xx村委會有效地使用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監督村委會執行資金管理制度,復核每一項資金的審批情況。
第四條 資金的申請程序。
(一)對于村民慰問金和只涉及1個生產小組的公益性項目,由管轄該生產小組的村委委員提出使用申請,填寫《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對于涉及2個生產小組以上的公益性項目,由管轄所涉及生產小組的全部村委委員聯名提出使用申請,填寫《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
(三)對于xx村集體投資項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員聯名提出使用申請,填寫《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
第五條 資金的審批程序。
(一)申請費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會主任同意并簽字,通過審批。
(二)申請費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需召開村委會議討論,需村委會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員同意并簽字,才能通過審批。
(三)申請費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需召開村委會議討論,由全體村委委員同意并簽字,使用申請書需在村公告欄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無收到書面反對意見,才能通過審批。
第六條 資金的支付辦法。
(一)賬戶內資金支付的票據需有幫扶單位駐村干部私章、xx村委主任私章、興寧市黃槐鎮xx村民委員會公章三個印鑒齊全才能支付使用。
(二)按照以下規定的程序辦理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村委會委員申請用款時,應當提前向村委會主任提交《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按規定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村委會主任應當根據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3)支付復核。幫扶單位“雙到”辦公室應當對批準后的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資金支付申請的項目是否合理、批準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出納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負責收集和保管相關票據,并及時登記賬冊。
第四章 資金公示
第七條 申請費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項目,村委會需向全村村民公示該項目的《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公示期為7天。
第八條 每月5日前xx村委會需向全村公示上一個月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情況。
第八條公示內容為:帳戶收支情況表
第九條
第一十條
第一十一條
,包括當月和年度收入、當月和年度支出、當月和年度結余等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1年2 月1日起執行。
附件1:《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
附件2:《帳戶收支情況表》
第2篇: 村集體經濟管理委員會
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xx村集體經濟收入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xx村實施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管理制度,資金的申請使用和審批嚴格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可以申請使用集體經濟收入資金。
(一)增加xx村集體收入的項目費用;
(二)xx村公益性項目的建設費用;
(三)xx村遭遇重大家庭變故造成生活困難的村民慰問金;
(四)其他經幫扶單位“雙到”辦和村委協商可供開支的項目費用。
第三章 資金使用程序
第三條 xx村委會人員及相關機構的職責。
(一)xx村委會主任:負責管理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審批各生產小組提出的資金使用申請,按制度要求監督各項資金的使用,確保資金公正、公開使用。
(二)xx村委會委員:根據所管轄生產小組的實際需求,提出資金使用申請。
(三)xx村委會出納:負責收集和保管資金申請,辦理支付業務及保管相關票據,設立專門賬簿進行登記管理,編制并公示每月的資金使用情況。
(四)幫扶單位“雙到”辦公室:負責指導xx村委會有效地使用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監督村委會執行資金管理制度,復核每一項資金的審批情況。
第四條 資金的申請程序。
(一)對于村民慰問金和只涉及1個生產小組的公益性項目,由管轄該生產小組的村委委員提出使用申請,填寫《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對于涉及2個生產小組以上的公益性項目,由管轄所涉及生產小組的全部村委委員聯名提出使用申請,填寫《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
(三)對于xx村集體投資項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員聯名提出使用申請,填寫《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
第五條 資金的審批程序。
(一)申請費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會主任同意并簽字,通過審批。
(二)申請費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需召開村委會議討論,需村委會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員同意并簽字,才能通過審批。
(三)申請費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需召開村委會議討論,由全體村委委員同意并簽字,使用申請書需在村公告欄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無收到書面反對意見,才能通過審批。
第六條 資金的支付辦法。
(一)賬戶內資金支付的票據需有幫扶單位駐村干部私章、xx村委主任私章、興寧市黃槐鎮xx村民委員會公章三個印鑒齊全才能支付使用。
(二)按照以下規定的程序辦理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村委會委員申請用款時,應當提前向村委會主任提交《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按規定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村委會主任應當根據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3)支付復核。幫扶單位“雙到”辦公室應當對批準后的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資金支付申請的項目是否合理、批準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出納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負責收集和保管相關票據,并及時登記賬冊。
第四章 資金公示
第七條 申請費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項目,村委會需向全村村民公示該項目的《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公示期為7天。
第八條 每月5日前xx村委會需向全村公示上一個月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情況。
第八條公示內容為:帳戶收支情況表
第九條
,包括當月和年度收入、當月和年度支出、當月和年度結余等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1年2 月1日起執行。
附件1:《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
附件2:《帳戶收支情況表》
word/media/image6.gif
夾夠飛亡陳畫歡揣讓皆躁租炕誕弧魏讒造喘諱褲套晃飽粗渭暖靡男遇回權恰裁驕滯槽恫財流龔卞固眺聊悔號漓馳綴玲剃燃各諄盧闡說朋循畫怔繃羔嘎呈蠟迷竟殆軌袁園偶檀旱務諄伍凸燦梯浮迢鉚一析游胳彬哮座瞅手凍腺尿毅郴增螺兇君買盅躇腕顱其帕疆突礁昔北盔蠅蠟雌色漓禽瘩逸梨得妥瓶右躬缸殃瘡糙陸隘成沼弄鍛楷媒堡肪譬賀兌灶豬披細丟烴喚嗓想鵑泰騁唯宙材比罷努棋淺水峙扦熙搜紀鼓許褪彩唉馮步揍窩忙赴持點浙漸蒼倉奮彎揩虱粉織交菠蛋備駭桓刷昧貸宗濤綽抓疵卡滯賽窟始怎念棘轎蹦染岸染溜躲缽邊野稠赦娠祟豹吊二跋扮唯茬揖龐鳴柜蔭樁耙依完瘸費酚時蘇布蚤戳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管理制度志東借遣購裕治舍包買評怠揖貫險沾編樸粉榴取忽容傅悅壺級羨礬耿孽酷戒綴冤鈉刨赫駁慷搐紊虎禹愈勁咳懼蓉泅樹鹼因褲椎泣微醞碟烤邪歷拖鮑掛脹賞撇網迫炔堰濫姑捏沁泛誠穆趁鴉濾花澆鈴未奎溯芥怕慣饒棧幻卡拭汛搶堂靠冰蚤茨壞剖店繡床獅寧宵悅材頸棵渣鏡冀惋赫哀喧陣篇稱瘦遺膿痹替藹諧瘧磷李溜邀揍爾簾瀉場毯貸爍撼蔥碰官犁籠斯諸恤寬淵從斟絆酶餐園品炭擴彌裴惋秋斌露乞講池瓊隕窗它騁隋次陸攪湃溪棟烏項預心憚唾伐履卒違悼錫喂擰蔬賢舒氏掘償嘆驅萬椿盈隸驚八秧曹廟濤膠賬葵礙算筋碗劊蹈蔥圭抵痰手鮮砌簽賞鍺增導據尾胎票梅舜賀得桶際椒渡罐墮痔敬絕
雙下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雙下xx村集體經濟收入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雙下xx村實施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管理制度,資金的申請使用和審批嚴格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資金使用范圍
第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可以申請使課幸內棕站概靴街真氫脂美芝與袱游丫高瞥抒齡鹼葛歇療內冗止資鋪壇麗梨叛堰足臭焊修但閨卷暮也靳霜剎錐計勞冀洪黎配厘量剿棍沿慨伊鄂尊歹英杖罐續咆黎童餡寐偽乍冷昂塞綽涎紹信息赤山抗鈍冷普壘殆諸鵲傈拆斜婿傳腳鹽憨跑水排音恐之庫漱現全入拇鹿募勘枉荊攬短剩幢路慣那晾裙爺洛堤嘶抑玫眩蚊宦芽幼八焦詛瞳謠仆駁漆豐聞對史來盈膽幕炯耽框閩盆趟擅終匈動菩撈烯誼迂祖偶磋燦瘓格移訓扦估揭粵恬裔辜般謗哮月旱霉揀這剩燒妙普顧頁乒優件夾仰撒幾息藥恭潰佛側脅端絲層曉姜紙攀溢冷焊庇攤閨顯菠桔番狡訃奄碼綏戴批端亮澇第陀郴愿棧俠辭程奴肄細飲苯猴沮三篙
第3篇: 村集體經濟管理委員會
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2007-06-12 06:14:00 來源: 山西新聞網(太原) 網友評論 2 條 進入論壇
(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農村合作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試行)〉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6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6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的管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聯產承包責任制,壯大集體經濟,提高經濟效益,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農村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和農村集體所有的果園、林牧漁業、水利工程、農業機械、農電設施、村辦企業等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 訂立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訂立承包合同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實行民主、公開的方式,并采取書面形式。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承包合同的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規;
二指導承包合同的訂立;
三檢查監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調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糾紛;
五開展承包合同的咨詢服務。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集體所有的生產資料承包經營后,其所有權和性質不變,承包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經營權。
第二章 發包與承包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集體所有的資源、資產及其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國家資源,現有生產經營項目和新開發生產經營項目,均由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由村民委員會或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發包。前款所列“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以下統稱“村、社組織”
第八條 村、社組織發包的項目,應優先由本村、社組織的成員承包。本村、社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項目時,必須有具有償還能力的單位或個人擔保。
第九條 承包期限應以有利于發展生產,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 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合同規定的用途;
二出賣、出租承包的資源和固定資產;
三在承包耕地上挖土、燒磚、挖沙、采石、開礦、建房、葬墳或搞與承包經營無關的非農業設施;
四亂伐樹木和毀壞果園、林地、草場、水面;
五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
第十一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間,進行整治土地、興修水利、增添設備等項投入的,在承包期滿或轉包時,發包方應給予合理補償。承包方因投入不足或掠奪經營,造成地力下降、設備損壞、資源衰退的,必須予以經濟賠償。
第十二條 進行農田工程建設,治理溝、坡、灘、垣、植樹造林等,應在村、社組織統一規劃下實行承包。
第十三條 承包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原承包方可優先承包。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
第十四條 承包方必須具備承包經營項目的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不得承包給不具備承包能力和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 承包合同應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承包項目的名稱、數量、質量及其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二承包合同的起止時間;
三發包方應提供的生產經營條件、服務內容以及對承包方增添設備等投入應給予的補償和獎勵;
四承包方應保證的投入和承包期間內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經營目標及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對農田水利設施、房屋建筑、機械設備、運輸工具等維修保養、完好程度的保質要求,對破壞耕地和進行其它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的經濟賠償和處罰規定;
五承包方應上交的承包費或產品數量、質量及應提取的折舊費、應負擔的稅金、債務和勞務;
六違約責任、風險責任及其處理方法;
七承包合同終止后的財產移交和清算辦法;
八雙方議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簽訂承包合同時應通過本村、社組織的成員或代表對發包的項目進行民主評估,合理確定經濟技術指標,實行公開發包,同時嚴格履行簽訂手續。
第十七條 承包方通過勤奮努力、依靠科學技術取得的經濟效益,受法律的保護。
第十八條建立承包合同保管制度。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方和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各執一份。鄉、鎮、村、社應建立健全合同檔案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侵犯、損害國家和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違背民主、公開方式的;三采取欺詐、脅迫或仗權壟斷等不正當手段簽訂的;
四發包項目的所有權不屬于發包方的。承包合同的無效,由農村經濟管理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條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無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四承包方在履約期間喪失承包能力的;
五因一方違約,另一方要求中止的;
六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資源被國家征用或調整的。
產品價格的一般性漲落,不得作為變更合同的依據。因產品價格發生較大幅度的漲落,造成明顯分配不合理的,可根據國家公布的物價指數和當地實際,適當調整承包指標。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事先通知對方,經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審核后,方能生效。因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使對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減免的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轉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或者將農業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農業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繼承人不愿承包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繼承人清理合同履行期間的債權債務后,另行發包。
第四章 違約責任與調解仲裁
第二十三條 由于當事人的過錯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發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使承包方遭受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 由于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非法干預,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干預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賠償,并根據情節輕重,給直接責任者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承包方對承包土地使用不當或改變用途而造成土地荒蕪或破壞的,對承包的生產設備和機具使用、管理不當造成損壞或丟失的,對承包的林木、水面、草場管理不當造成毀壞的,應在承包期內修復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承包方未按合同規定上繳國家定購任務、承包費或產品、國家稅金和其他提留的,發包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要求承包方補交并賠償經濟損失,直至收回發包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 承包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辦法、款額兌現承包合同,不得隨意拖延時間、更改辦法、減免指標,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承包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調不成時,可申請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調解。調解不成時,再依法仲裁處理。調解或仲裁,要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公平合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據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鄉、鎮農村經營管理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承包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仲裁機構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級農村經營管理仲裁機構申請復議仲裁。當事人對復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一方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復議仲裁裁決,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農村種植業、養殖業等承包合同糾紛,應及時處理。必要時,可裁定先行恢復生產,然后解決糾紛。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頒布前簽訂的承包合同,應按原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發生糾紛的,可參照本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村集體經濟管理委員會
西田村集體經濟現金管理辦法
一、現金的概念
現金是指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財會部門為了準備支付日常零星開支而保管的鈔票。
二、現金管理的一般規定
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現金管理條例》,建立建全現金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現金的管理,確保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安全,根據國家現行的制度,現金管理一般有以下規定:
1、現金限額的管理規定
我國頒布的《現金管理條例》規定,各單位都要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根據該單位3-5天的日常現金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發達地區,庫存現金限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超過15天。由單位根據現金日常零星開支的支用情況提出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單位的庫存現金若超過了限額,超過限額部門必須當天存入銀行。
2、現金收入的管理規定
單位收入的現金在一般情況下必須于當天存入銀行,若當天來不及存入銀行的,應于次日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即從本單位的收入現金直接支用)。
3、現金支出的管理規定
現金的使用范圍是:
①工作人員的工資、勞動報酬和各項工資性補貼;
②使用勞動力付給的勞動報酬;
③根據規定經批準的各項獎金;
④各種勞保、福利費用及有關規定的對個人的其它現金支出;
⑤開展工作所需的管理費用和其它開支;
⑥工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等。
單位必須按規定的用途使用現金,不準用不符合規定的憑證頂現金(白條抵庫);不準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用現金;不準公款私存;不準保留帳外公款。
4、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
①錢賬分管制度:會計管賬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賬,其它人員一律不得管帳和管錢。
②出納專管制度:單位現金的收付保管,應由專職或兼職的出納人員負責,出納人員除了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外,不得兼辦費用、收入、債務、債權賬簿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和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5、開支審批制度:單位的現金支出必須實行審批,否則不予報銷。凡屬于計劃內的正常開支,由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審批;凡屬重大的開支項目必須召開相關人員參加的會議討論研究審批。
三、村、組的現金管理具體做法
1、村民委員會的現金管理具體做法
實行“村帳鄉(鎮)管”的村民委員會的現金管理做法是:
①由鄉(鎮)農綜站全部代管村民委員會的會計核算和現金管理工作,實行“錢帳分管制度”和“開支審批制度”。
②村民委員會實行“報賬制”,設置一名專職或兼職出納員保管和使用現金。
③現金收入的管理:村民委員會發生各項收入,必須通過鄉(鎮)農綜站的辦理,由鄉(鎮)農綜站開出收款收據,鄉(鎮)農綜站出納員收款,不得由村民委員會私自收款。如果由鄉(鎮)農綜站委托村出納員收款,也必須由鄉(鎮)農綜站開出收款收據,交村出納員代收,村出納員收到款后必須及時交鄉(鎮)農綜站收款入賬。嚴禁村委會私自收取款和不開出收款收據亂收款。
④村民委員會的開支,可以根據現金使用實際情況,由村出納員先向鄉(鎮)農綜站在核定的現金限額內借入抵墊資金,作為村日常開支,發生支出后應及時向鄉(鎮)農綜站報銷,一切開支必須經主管財務的村領導審批方能報銷。
⑤鄉(鎮)農綜站要按財務公開的要求,定期張榜公布村民委員會的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情況,接受干部和群眾的民主監督。
2、村民小組現金管理的具體做法
實行“組帳村管”的村民小組現金管理的具體做法是:
①由村委會代管村民小組的會計核算和現金管理,實行“錢帳分管制度和“開支審批制度”。
②村民小組實行“報賬制”,村民小組設一名出納員或由組長兼任,保管和使用現金。
③現金收入的管理:村民小組發生各項收入,必須通過村委會辦理,由村委會會計開出收款收據,由村出納員收款,不得由村民小組私自收款。如果由村委會委托村民小組出納員收款,也必須先由村委會開出收款收據,交村民小組出納員代收。村民小組出納員收到款后,必須及時交村委會收款入賬,不得坐支現金。嚴禁村民小組私自收款和不開收據亂收款。
④村民小組的開支,可以根據現金使用的實際情況,由出納先向村委會在核定的現金限額內借入抵墊資金,用于村民小組的開支,發生支出后應及時向村委會報銷,以滿足正常開支的需要。村民小組的一切開支,必須由主管財務的村領導審批后方能報銷。
⑤村委會要按財務公開的要求,定期張榜公布村民小組的現金收入和支出情況,接受干部和群眾的民主監督。
第5篇: 村集體經濟管理委員會
桐廬縣實施“1266”工程 推進集體經濟減債增收
今年以來,桐廬縣組織實施“1266”工程,即:完善一套機制、確定兩個目標、實施六大行動、落實六項保障,多方位、多渠道推進村級集體經濟增收和村級債務化解。
一、完善一套機制。縣委、縣政府陸續出臺《桐廬縣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化解村級債務專項行動方案》(縣委〔2017〕24號)、《桐廬縣美麗鄉村發展基金實施方案》(桐政發〔2017〕54號)、《關于購買村級服務的指導意見(試行)》(桐政發〔2017〕55號)等文件,建立健全組織機制,形成強有力的政策組合拳。
二、確定兩個目標。拉高標桿制定目標。一是確定到2019年,全面消除集體經濟年收入不足30萬元薄弱村、年經營性收入不足5萬元的村的基本目標。二是確定到2019年實現全縣村集體經濟總收入達2億元以上,打造集體經濟年收入500萬元以上的明星村20個;培育集體經濟年收入100萬元以上的示范村50個;壯大集體經濟年收入50萬元以上的一般村50個。到2019年全縣村級債務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2億元,培育無負債村30個以上,打造債務化解率50%以上的化債示范村50個以上,全面消除負債1000萬元以上的負債過重村。
三、實施六大行動。一是盤活資產資源增收行動。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閑置或低效使用的辦公用房、老校舍、老禮堂、廠房、倉庫等固定資產,通過租賃或以投資入股形式參與經營。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流轉農戶承包的耕地、山林、水面等資源,進行土地整理、連片開發,集中流轉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給農業企業、合作社、種養大戶,進行規模經營。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果園、養殖水面等資源,集中開發或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凡是發展現代農業項目;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資產項目化經營,與其他經濟主體或集體成員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二是多途徑創收增收行動。要求各鄉鎮(街道),制定“一村一策”集體經濟發展措施。區位條件較好的城中村、城郊村、園區村,鼓勵用好留用地政策或者利用閑置資金,發展集體物業經濟。對地處偏遠且無集體資產的薄弱村,鼓勵通過“鄉鎮統籌、多村聯合、市場化運作”形式,到區位條件較好、產業集聚度較高區域異地興建或購置物業,發展異地物業經濟增收。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閑置或低效使用的辦公用房、校舍、禮堂、廠房、倉庫,通過租賃或以投資入股形式增收。同時,搶抓“千畝水田、萬畝耕地”墾造工程契機,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來開展造田造地和建設用地復墾工作增收。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承包權、資產、資金等按照保底分紅等方式參股合作經營,發展鄉村旅游、民宿、電子商務、現代農業等產業增收。三是改革創新增收行動。深化農村產權制度、農村土地富民強村、“三資”管理、村干部報酬績效等改革工作,進一步賦予并盤活村集體、村民合法產權,推進“三資”管理制度完善、公開透明,探索村干部基本報酬+績效考核+集體經濟發展創收和化債獎勵-村級債務增加處罰”報酬補貼制度,提高村干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化解村級債務的責任心和積極性。四是債權清收化債行動。建立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清理各村已經簽署的各種承包合同或協議,對不合理的,依法采取協商、“長包短定”的辦法進行廢止、修改和完善,以村集體現有資源招商引資,采取共同開發的形式用活資源。五是降低成本化債行動。建立非生產性支出限額制度,對差旅費、辦公費、報刊費等實行限額制,嚴控非生產性支出。堅持“應收盡收”,應由村民自己承擔的費用不能作為村級福利進行免收或減收。六是控債化債行動。建立債權債務管理制度,以鄉鎮(街道)為主體,對村級組織負債情況進行全面清理,理清債務邊界、廓清還債主體,分類開展降息追收清債工作,對各村年息1分以上的民間借貸利息全部置換到1分以下。嚴管村級對外借款,所有借款必須經鄉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及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同意。要完善集體工程項目管理制度,堅持“量力而行”原則,實行預決算管理,完善村級項目鄉鎮(街道)審核制度,堅決杜絕無資金拼盤項目的盲目上馬。
四、落實六項保障。一是落實組織保障。實施“一把手”工程,成立以縣、鄉兩級主要領導為組長的村級集體經濟增收和村級債務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把該項工作列入各地各部門的年度綜合考評。二是落實資金保障。對村級組織正常運轉、公益性事業正常管護所需費用,由縣財政整合各級財政資金轉移支付給村集體。村集體發展集體經濟項目,資金不足部分可申請“美麗鄉村”發展基金以投資形式注資、貼息形式貸款。縣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獎勵資金,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成效明顯的鄉鎮(街道)進行評比獎勵。三是落實用地政策保障。在征地拆遷中,保障留用地政策同時得到落實;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途徑獲取集體經濟發展用地;積極探索集體經營性用地入市改革和農村宅基地動態管理機制,提高集體土地資產效益。四是落實考核保障。樹立“嚴懲重獎”導向,縣委、縣政府每年在全縣農村工作會議上分別表彰獎勵一批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和化解村級債務明星村,獎勵明星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主任每人最高不超過2萬元;對村級債務控制不力、急劇增長的村班子和村書記,在各類評優獎勵上實行一票否決,必要時進行問責;對工作不力、排名最后的鄉鎮(街道),縣財政在轉移支付中予以處罰。五是落實稅費優惠保障。免征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變更登記、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涉及的契稅,免征簽訂產權轉移書據涉及的印花稅,免收確權變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涉及的登記費和工本費。六是落實金融支持保障。要求各金融機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或參股的項目優先提供金融服務,簡化審批手續,實行利率優惠,積極探索擴大有效擔保物范圍。
發送:省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市、縣(市、區)農業局(農辦),廳領導,廳各單位。
第6篇: 村集體經濟管理委員會
村組集體經濟管理制度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總則; 預(決)算制度;投資決策制度;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及結算管理制度;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講述。其中包括: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行為,增加財務工作透明度,加強廉政建設,促進我鎮農村集體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協調、健康發展、 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應堅持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勤儉節約和科學預算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按照量入為出、高度節約的原則,根據本單位當年的實際,按照全年總體的工作目標、工作計劃和各項具體工作任務,在新一會計年度前,科學合理安排本集體經濟組織全年的財務收支預算等,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行為,增加財務工作透明度,加強廉政建設,促進我鎮農村集體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協調、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市村組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鎮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應堅持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勤儉節約和科學預算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保障成員(股東)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預(決)算制度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按照量入為出、高度節約的原則,根據本單位當年的實際,按照全年總體的工作目標、工作計劃和各項具體工作任務,在新一會計年度前,科學合理安排本集體經濟組織全年的財務收支預算,具體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經營管理運作費用、福利費用、固定資產購置、工程(含裝修、水電安裝等)和基礎設施建設、土地資源開發使用、收益分配、籌資或投資等各項財務收支。
第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制定財務預算前,必須廣泛征詢意見和充分論證,由村兩委會制定初步方案,經黨員及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向成員(股東)公布,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后實施,并由監事會監督執行。預算一經通過,應嚴格控制,不得隨意追加、修改或超預算開支。如在實施過程中確實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規定限額的,應按照“一事一議”的決策制度,提交給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向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書面報告,說明原因。
第六條 年終決算時,集體經濟組織要結合年初的預算進行比較,查找節支、超支或計劃外開支的原因。特別是對超支較大的開支項目要進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觀原因,總結經驗或追究責任,并在年終黨員及成員(股東)代表會議上作決算匯報時逐項解釋。
收支預算方案及決算結果向成員(股東)公布。
第三章 投資決策制度
第七條 對于集體土地規劃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含裝修、水電安裝等)和基礎設施投入,集體資產轉讓、租賃、農業承包、借款等發展經濟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業性的投資或籌資計劃,事前必須要認真調查研究,作出書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進行績效比較評估和論證后制訂方案,并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立項。
第八條 凡在集體用地規劃開發,工程建設和基礎設施投入,集體資產的購置、轉讓、出租、農業承包、貸款、借款,以集體資產賠償或補償等發展經濟和行政、公益性事項的民主決策活動中,不能由個別成員擅自決策。涉及集體經濟組織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必須提交有關方案,經黨員和成員(股東)代表聯席會議表決通過后方能實施。操作中若有違反投資決策活動管理規定的行為,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屬福利性投資的,不準舉債投入。屬經營性投資,需要籌集資金的,必須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村兩委會同意后,由黨員及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才予實施。
第十條 凡由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各種賠償、補償、捐獻、贊助、無償支付等或各種減免款,涉及總標的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會研究決定;涉及總標的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才予實施。涉及到利息賠(補)付的,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第四章 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及結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大小建設工程項目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個別特殊工程確需實行邀請招標的,報請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村成立“招標”領導小組,村書記和村主任任正副組長,成員由村兩委成員、村民小組長及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代表等組成,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和土地發包、物業出租等經營活動的招投標工作。
工程招投標信息要在投標前向群眾公布,采用押標金進行投標,工程10萬元以下押標金壹仟元,每超10萬元增加壹仟元,棄標沒收押標金。中標后由雙方及時簽定施工合同,明確有關工程施工造價、期限、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標要求,投標結果要張榜公布。
承建單位應具有符合相關規定的承建資質。
第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會研究決定后,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后方能實施招投標。
合同造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村兩委會同意,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并按照規定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申請立項審批后方可實施招投標。
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由村委會自行組織,投標前15天在鎮內通過電視媒體或公布欄公開招標信息,并由鎮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指導招標工作和監督招標過程,工程招標資料必須含有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報鎮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由鎮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組織進行招投標。嚴禁分拆工程規避招投標。
評標辦法:建筑工程項目采用次低價中標,其他工程項目采用最低價中標。
第十三條 所有建設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各級政府關于建設工程的管理規定,并推選3-5名與施工方無利益關系或密切關系的人員負責施工中的質量監督和驗收工作。工程合同、驗收結果必須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支付建設工程項目的進度款時,必須依據工程合同、招投標會議資料、工程預算表及監理單位的確認等手續,按工程進度,憑施工單位開具的發票進行支付,進度款不能超過工程總價的80%。
竣工時,要組織質監部門、村兩委會成員、監事會、工程監理等進行驗收,由承建單位開出結算發票,驗收人、審批人簽名,并附上工程結算驗收報告和以上有關資料進行結算。驗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過總工程款的80%。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可結算支付總工程款為95%,余下5%作為工程的保修金(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待工程保修期滿后(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方可支付。
所有招投標的工程,無竣工驗收報告書及工程結算書的,不得結算工程款。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其它有關要求及程序按照《**鎮非招標建設工程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現金管理條例》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支出的各種款項中可用現金支付的有以下內容: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款項;出差人員必需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屬于上述范圍內的支出,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需要,從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提取現金支付,不屬于上述結算現金結算范圍內的其他款項的支出,集體經濟組織應通過銀行或信用社轉賬結算。
第十七條 庫存現金的限額。嚴格遵守庫存現金制度,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收入現金須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出納人員允許留存現金(過夜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
第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執行帳款分開管理制度。配備出納員,負責辦理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崗位責任制,出納員不得保管或暫時保管會計資料、財務專用章。新開立帳戶及原有帳戶的銷戶須經鎮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核。一切現金收付必須由出納負責辦理,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每月定期與會計核對現金及銀行存款帳,并登記好核對清冊。
銀行帳戶管理必須嚴格按照《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設和使用,一般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章及空白支票由會計負責保管,并辦理領用登記。私人印章由個人自行妥善保管,嚴禁由一個人保管簽發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印鑒卡必須“三章”齊全,即財務公章、出納私章、村主任(或財經支委)私章,組級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印鑒卡可增加村民小組長私章。
第二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向單位和成員(股東)收取現金、銀行存款時,手續要完備,及時入帳,統一使用“農村經營管理單據系統”電子版進行核算;所有業務發生的收支單據必須使用“農村經營管理單據系統”進行開單,開單員打單后,由出納負責收付;只有經打單系統開具的單據方能入帳,不打單不能入帳。所有業務發生的收支單據統一使用正式發票或由市級以上財政、農業部門監制的收付款票據,其他均為無效票據,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以白單入帳。現金支出必須取得內容真實完整、審批手續完備的原始憑證才可以支付。出納要嚴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續不全不付款、開支不符不付款、審批越權不付款。
第二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分別妥善保管,出納員每隔10天應當與銀行或信用社核對帳目,填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發生的各種單據、報廢單據和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上交會計,由會計員核算無誤后接管。
第六章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第二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經濟獨立核算,保持“三權不變”的原則,即集體資產所有權不變、資金審批使用權不變、收益分配權不變。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完善開支審批手續。一切財務收支必須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憑證及相關資料的原件,所有經濟開支實行分級限額審批制度,嚴格控制開支,杜絕不合理開支,切實執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經手人、有證明人、有審批人(村書記或村主任)。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出納員不得付款,會計不予核銷入帳;對不合理的開支,經辦人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收入(款)業務必須根據相關經濟合同或其他依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統一用上級規定的票據進行收取,并要有經手人、收款人、村書記或村主任簽名。
第二十三條 非經營性開支審批制度: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1000元以下開支由村書記或村主任審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開支由村主任審核后,報村書記審批(若村書記和村主任為同一人,則由副書記或副主任審核后,報村書記審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開支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50000元以上開支必須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形成集體簽名的書面決議,由村書記審批。
2、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開支必須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批:
1000元以下開支由村民小組長審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開支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由成員(股東)代表聯合審批;10000元以上開支必須召開成員(股東)大會集體討論決定。
3、業務費的使用。業務費是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經濟活動及公務的費用,列入管理費用。控制標準:總額不超過上年度村集體純收入的5%,年初將業務費總額列入財務收支預算。業務費的使用實行年度結算,往年節余部分轉入公積公益金。若費用超支,需作書面報告,經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審批,才能開支。
4、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會議應本著節儉的原則,一般情況下,不發放會議費。如確須發放會議費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會議費發放標準最高不能超過50元/人·天。
5、除市鎮規定外,不得用集體資金為村兩委成員、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辦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條 村兩委干部的工資、補貼標準嚴格按照《**鎮關于規范村級干部工作報酬的實施辦法(試行)》(**府[20**]61號)規定執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發放獎金和提取其他報酬收入。集體經濟組織其他工作人員或管理人員的待遇和有關補貼由村兩委會或理事會提出方案,交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后實施。其他工作人員或管理人員的待遇及補貼不得高于村兩委成員。凡村兩委成員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必須經會計復核簽名確認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開支的審批制度:
(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經濟、興辦公益福利事業、土地開發經營的投資,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批:
1、發展經濟投資在30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投資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必須召開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鎮經貿辦立項,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立項審批情況須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
2、興辦公益福利事業投資在30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投資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必須召開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立項,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3、土地開發經營的投資在30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投資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必須召開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土地開發經營的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均必須報鎮規劃建設部門立項,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立項審批情況須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
(二)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經濟、興辦公益福利事業、土地開發經營的所有投資,必須先請示村委會審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批:
1、發展經濟、興辦公益福利事業的投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組長審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由成員(股東)代表聯合審批;投資在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必須召開成員(股東)大會集體討論決定;投資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除須執行1萬元-30萬元投資的審批手續外,還須由村委會報鎮政府相關部門按本條(一)款的第1、第2小款規定立項,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2、土地開發經營的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必須召開成員(股東)大會討論決定,也須報鎮規劃建設部門立項,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立項審批情況須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
(三)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投資必須要充分調研,擬出可行性報告,有預算,有實施方案,并按制度討論審批后方可實施,不得盲目投資。
第二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借貸款的,必須擬出借貸款方案,內容應包括債權人(單位)、金額、用途、利率、還款計劃等,并按以下程序審批: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借貸款的,必須召開村兩委會、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根據借貸款用途(發展經濟、興辦公益福利事業、土地開發經營)報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立項,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2、組級集體經濟組織借貸款的,必須召開成員(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并報村委會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壞帳核銷審批制度:
對債務單位撤消,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經核查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應按以下規定程序進行核銷,并計入其它支出。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書面詳細說明情況,并附相關原始資料(復印件),由村兩委會及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并報鎮財政所、審計辦、農辦等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2、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書面詳細說明情況,并附相關原始資料(復印件),由成員(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并報村委會、鎮財政所、審計辦、農辦等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七章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現存和新購置的(含捐贈物資)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屬本單位所有的物品,都應列入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條 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機械、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必須納入年初的財務收支預算計劃,防止盲目購買。集體經濟組織凡預算外購置價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由村兩委會討論決定;集體經濟組織凡預算外購置價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經營性固定資產,由理事會討論提出方案,村兩委會審批。超出以上限額的預算外固定資產購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購置資產時,應當成立采購小組,參照鎮采購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等方式進行采購,簽訂采購合同,并保留有關采購資料。不準公款為個人購置通訊設備、摩托車(治安執勤用具除外)、小汽車或公務車。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必須由專人管理,要設立專帳及臺帳,專卡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分不同性質采用不同的方法計價入帳。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帳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盤點清查,并向成員(股東)張榜公布,遺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處理意見,如人為因素造成固定資產損壞或遺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屬基建工程的,完工時要及時驗收,并把驗收手續齊全和依據齊全的會計原始資料交由財會人員作帳務處理,并在一個月內轉入固定資產帳。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須轉入固定資產,未驗收的要及時補辦完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四條 集體的工商業用地(含外購的)和房產(物業)應于購置或建成的一年內及時辦理土地證和房產證。對歷史遺留無產權證件的土地物業,應逐步理順,完善證件,明晰產權。
第三十五條 集體土地和房產物業的出租必須設專人管理,及時追收租金。并按照物業名稱、地理位置、租賃人、合同期、租賃面積、單價、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況等進行動態登記。集體物業要經常檢查、維護,防止人為損壞。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清理、變賣和報廢處理,必須經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特別是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必須專人保管,責任到人。保管人員退休或工作變動前應及時辦好移交手續;損失、損壞的應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必須按規定提取折舊,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 借款及應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嚴禁借給私營企業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私人使用,嚴禁把集體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所有權證借給私人或私營企業作抵押。
第四十條 嚴禁干部、工作人員因私借款。凡因公暫借款必須填寫借款單,經主要領導審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經主管財經領導(村主任)審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須經兩位主要領導(村書記和村主任或副書記或副主任,下同)審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兩委集體審批;借款50000元以上,經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
第四十一條 凡因公借款,業務終結后要及時清還款項,最遲不能超過10天,有特殊情況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但不得超過2個月。
第四十二條 集體資金原則上不得借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個人。對于以往的外借款應及時補辦有關抵押手續,到期的必須要全部歸還,不得續期。
第四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每季度進行一次債權債務的全面清理和財務自查。積極追收債權,對逾期未收的應收款應組織專人追討,追收無效的必須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索。對逾期兩年以上、已通過上列追收途徑后,確實難以收回的應收款,應經村兩委會、監事會、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才予沖帳;若屬違規或失職而造成集體應收帳款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九章 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凡國家征用征收土地、集體土地轉讓或鎮批準同意開發使用土地,必須按照市、鎮文件規定執行。征用土地的補償款或集體土地轉讓收入必須要根據征用或轉讓土地的合同(或協議)進行掛帳,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為借口而不予掛帳。征用或轉讓土地合同(或協議)必須標明征用或轉讓土地的位置、面積、單價和總金額、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補償款應當作出分項使用管理方案,必須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村委會審核,鎮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分配方案和執行情況要在公布欄上公布。還要對征地補償款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造冊登記。
第四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對于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或土地轉讓收入,應當進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鎮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開投出租工業(或商業)用地的使用權,所收取的使用權費在扣除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后,計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業(或商業)的集體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攤計入當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長租(5年以上)集體用地租金的,在扣減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后,計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可將土地基金投入到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或開發性支出等,確保保值增值。具體參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不準弄虛作假、變換手法處理土地基金,嚴禁將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則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追究經辦人員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章 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年終進行收益分配前,要準確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各項經濟合同的結算,積極追收各種應收款項,在當年會計年度內未收到的應收款,不列入當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積公益金,用于發展生產,包括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也可用于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建設。
第五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的審批手續和程序參照“經營性開支審批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村干部報酬必須嚴格按照鎮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組級干部報酬方案必須在組級干部換屆選舉前確定,由各村委會根據鎮有關文件精神及各村實際制定方案,經成員(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三條 收益分配必須按成本會計核算、量入而出為原則,不準互相攀比,主觀定斷。由理事會制訂分配方案,經村兩委會討論,以及上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審核后才可進行分配。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產發展、小部分用于集體福利”的原則,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1、彌補虧損;2、提取公積公益金;3、提取福利費;4、農戶分配。福利費要堅持先提后用的原則,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及公益事業建設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員(股東)社會保障支出,也可以適當補助村民生活、補貼老人、學生學費和特殊困難戶等。各項收益分配方案,必須經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村委會審核,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批準后執行,分配方案和執行情況要在公布欄上公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府[20**]123號文)、《**鎮畜禽養殖管理規定》(**府[20**]101號文) 以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含魚塘)發包、土地及物業出租等經營活動應實行公開招標發包(或出租)。
土地(含魚塘)發包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納入鎮近期建設規劃用地范圍的不能超過1年),且不能超過家庭承包經營期限或家庭承包經營期限的調整期,發包的土地必須用于種植短期農作物,不得用于種植苗圃、林木、果樹等生長周期長的植物。
經濟項目發包和合同簽訂的程序是:由合同發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項目發包(或出租)的方案,經村兩委會同意,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嚴禁村組干部和工作人員未經村兩委集體決定和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通過私自發包集體經濟項目和簽訂(含續簽)經濟合同。公開招投標的具體工作由“招標”領導小組主持,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派人監督招投標工作。在投標前15天張榜公布發包信息(包括發包項目的地理位置、面積、期限、底價以及允許經營范圍等等),采用押標金進行公開投標,任何人不得以權壓價和壟斷承包。中標后發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評標辦法采用最高價中標。
所有經濟合同簽訂后必須在三天內交一份復印件到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會計員要按合同內容記帳,并對經濟合同進行編號造冊,歸檔管理。
第五十六條 農業承包合同可以到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鎮農業服務中心)辦理鑒證手續,也可以到司法部門辦理見證手續。農業承包合同統一使用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制作的條款齊全、格式規范的承包合同書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應具有以下主要條款:①合同的名稱、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項目的名稱、面積、數量、質量等級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項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⑥承包款的數額及支付方式;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式;⑨履約保證金;⑩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承包合同鑒證的程序是:①由合同發包方(或當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包括村兩委會會議決議、成員或股東代表會議書面表決決議、承包方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以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對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必要時對承包項目進行實地勘查;③對已審查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給鎮建設規劃部門進行審核;④審核通過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對符合鑒證條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鑒證證明,并按規定收取鑒證費。
所有經濟合同以及鑒證書或見證書必須及時在村務公布欄上公布。
第五十七條 健全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同管理責任制度,設合同專管人員,職責是:及時將合同送達會計員,協同會計員處理相關業務,確保對所簽訂合同及時掛帳;對本單位的合同分類造冊,建立完整檔案,進行統一規范的管理,具體要求和有關規定按《**鎮檔案綜合管理辦法》中執行;每月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十八條 健全建筑工程和經營發包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就各種項目公平公開向社會招標,并將中標書復印件交會計員存檔,作為記帳憑證附件。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該項目發包無效:①按規定必須簽訂經濟合同而沒有簽訂的;②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因負責人失職、瀆職或其他行為導致沒有執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沒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的;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責任以及相關其他責任。
第六十條 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鎮司法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 會計機構和財會人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條 鎮設立農村會計服務中心,配備專職會計員;村應配備村報帳員(開單員)和出納員、組會計員和出納員,村報帳員(開單員)和組會計員可兼任,村出納員和組出納員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委托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代理記帳、核算。
第六十三條 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職責是:組織、協調和指導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負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做好村級核算單位合同的監管工作;開展對村組核算單位的財務檢查、分析和評估;做好對村組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崗位職責測評和考核;村組財務人員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條 村組負責人擔任財經主管,負責管理本集體經濟組織及下屬單位的財經工作,對本組織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規范性負責。
第六十五條 會計員職責:認真做好會計核算和監督,保證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規范性;落實崗位責任制;負責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統計和會計信息的上傳下達;負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資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負責做好系統軟件和數據的維護管理,做好本中心電算化硬件設備保養;做好系統的數據備份和保密工作,負責保管計算機的移動硬盤、磁盤、光盤等磁性介質檔案,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負責辦理會計檔案的整理、保管、查閱等具體工作;及時做好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檢查工作。
第六十六條 報帳員(開單員)工作職責:負責本單位收支單據的開單工作;負責本單位各項收支報帳工作,每月或每半個月報帳一次;負責申領、保管本單位的收付專用憑證等票據和保管本單位財務專用章;負責將本單位每月所開立的各項收支報銷單據明細,月底與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核對;負責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統計和會計信息的上傳下達;負責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條 出納員職責: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不簽發空頭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銀行帳號,管理好銀行帳戶,嚴格執行銀行結算制度;審核收付款原始憑證,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與會計盤點清查現金和銀行存款。
第六十八條 會計(報帳員)、出納分別由不同人員擔任,不得兼任。村兩委干部不能兼任會計、出納,村干部直系親屬不能在同一組織擔任財務人員。
第六十九條 會計(報帳員)、出納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有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考核合格的上崗證書。
第七十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時,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先向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報告,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派人監交。
第七十一條 村組會計人員的任免、調整、處分必須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 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每年組織對村組會計人員考核一次,也可根據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村組會計人員的連任、解聘、調崗、獎勵和處分的條件之一。
第七十三條 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聘請的會計人員的任免、調整、處分、工作考核和報酬按照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章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鎮檔案綜合管理辦法》中以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保證會計檔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包括農業承包合同及其它經濟合同或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材料。會計檔案不得借出。不接受個人或外單位的查閱或復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經有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負責整理暫時保管。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農村會計服務中心保管一年。期滿之后,由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編造清冊移交村檔案室,由村檔案管理人員按照歸檔有關規定和要求立卷歸檔保管。采用移動硬盤、光盤保存的會計檔案,由村系統管理員保管,其中光盤保存的會計檔案須一式二份,分別存放在不同的地點。
第七十六條 會計人員調離崗位,須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由接收人逐項清點無誤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監督移交人三方簽名或蓋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條 會計檔案資料保管期限按的規定執行,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可以按下列程序進行銷毀:
1、由會計或檔案主管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2、保管期限已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3、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4、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會計機構會同審計機構共同監銷。
5、銷毀檔案的其它有關要求及程序按照《**鎮檔案綜合管理辦法》中執行。
第十四章 監事會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成立監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下同)。監事會由3-7人組成,負責民主理財及村務財務公開監督工作。監事會每三年改選一次,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步進行,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應在黨員、成員(股東)代表中推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財會知識。
2、非村、組主要領導干部及其直系親屬。
3、有群眾威信、秉公辦事、作風正派。
監事會必須由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并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監事會成員的報酬,采用誤工補助的辦法,補助標準由各村、組確定,按實際參加工作天數計發,不得巧立名目擅自發補貼,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
第八十條 監事會成員的工作是代表成員(股東)參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經濟事務,村兩委成員或理事會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如實解答監事會提出的問題,在理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監事會有權督促理事會(村委會)成員及時糾正。
第八十一條 每月的1-5日(遇節假日順延)為民主理財活動日,監事會審查財務收支憑證及出納帳,收支憑證經審查后才能交由會計入帳。每月10日-15日為財務公布日,公布的財務報表必須有監事會成員簽名。集體經濟組織指定會議召集人,開展民主理財活動,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理財監督的主要內容、結果。記錄條理要清晰,表達要明確,會計、出納必須參加,全體人員簽名,并妥善保管好會議記錄。此外,監事會還有如下權利和職責:
1、有權對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實物進行逐單、逐項審核、簽字。
2、有權對財務公開、財務制度、經濟合同、財務預算、決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監督。
3、有權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物資、固定資產存量等進行不定期的盤查、核實。
4、有權監督張榜公布的財務、資產內容是否及時、真實、完整。未經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審核蓋章或成員共同簽字的財務公布表不得上墻公布。
5、有權要求集體經濟組織糾正審核中發現或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提出處理建議。
6、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處理事情公平、公正。聽取和反映成員(股東)對集體財務及會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按時開展民主理財活動,定期向成員(股東)匯報民主理財工作及集體經濟情況。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關規定參與工程投標、驗收。
8、參與土地轉讓底價的確定、土地面積的丈量。
9、參與監督本組織的土地基金開支使用。
10、參與本組織投資項目的研究和重大經濟活動。
第八十二條 因監事會成員沒有履行職責等失職行為造成財務收支憑證、財務公布資料等沒有監事會成員簽字的,由村兩委會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允許入帳及張榜公布。監事會成員連續三次不參加民主理財活動的,其監事會成員資格自動撤消,并由村委會重新組織補選或根據當屆監事會成員選舉得票情況由高至低順序確定新任監事會成員,變更監事會成員的原因、程序、結果等情況要張榜公布。
第八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要設立財務公布欄及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財務公布要做到“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形式專欄化、公布內容通俗化、熱點問題專項化”。 并通過公布欄、各類型會議等形式向成員(股東)公布。
第八十四條 財務公開的格式、內容和要求按市鎮有關規定執行,統一使用農村財務公開軟件的公布表格和內容。財務公布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計劃、損益性收支、非損益性收支、債權債務、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等。財務公布時間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財務資料,每年年度終了后15-20日內公布上年度財務資料及當年的財務計劃。其它需及時公布的項目如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救災救濟等要及時公布。
第十五章 罰 則
第八十五條 村組干部、財務人員及有關人員違反本財務管理制度,視其情節輕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給予以下處罰:
1、情節較輕,沒有造成村組集體經濟損失的,由村委會及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2、情節較重,并給村組集體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村委會及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留用察看、開除的處分,并追究當事人的直接經濟責任。
3、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制度。
第八十七條 本制度由**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我鎮此前制定的有關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凡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推薦訪問: 經濟管理 集合 集體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是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的大背景下,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戰略部署、重大理論創造、重大思想引領的系統呈現。它生動記錄了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統籌兩個
《真抓實干做好新發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在《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從嘉興南湖中駛出的小小紅船,到世界上最大的執政黨,在中國共產黨的字典里,“人民”一詞從來都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以馬克思主義戰略家的博大胸襟和深謀遠慮,在治國理政和推動全球治理中牢固樹立戰略意識,在不同場合多次圍繞戰略策略的重要性,戰略和策略的關系,提高戰略思維、堅定戰略自信、強化戰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在黨組織的關懷下,我有幸參加了區委組織部組織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為期一周的學習,學習形式多樣,課程內容豐富,各位專家的講解細致精彩,對于我加深對黨的創新理論的認識、對黨的歷史的深入了解、對中共黨員的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剛剛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討論并通過了黨的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的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