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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廢止時間(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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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 廢止時間5篇

【篇一】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 廢止時間

北京市交通管理規定

為加強和規范道路交通的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北京市交通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市交通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舉報。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管理

第五條 在同方向劃有三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最左側機動車道只準按交通標志準予通行的小型客車行駛。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摩托車、電瓶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只準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第六條 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只準本市公交專用車按規定時間、路線依次行駛。前方有障礙時,只準向左借用相鄰一條機動車道,超越障礙后須立即駛回原車道。

禁止其他機動車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內行駛或停車,需穿行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轉彎的,在不影響公交專用車行駛的情況下,可以在30米的距離內借道行駛。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按交通警察指揮或交通標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行駛。

第七條 拖拉機不準在三環路以內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輪式專用機械車,6時至22時不準在三環路以內的道路上行駛。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的除外。

第八條 農用運輸車在道路上行駛,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領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牌證;

(二)四輪農用運輸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三輪農用運輸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三)不準在三環路以內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第九條 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須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須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但駛出主路的機動車最高時速不準超過30公里。

第十條 機動車行經路口,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停止信號時,不準通過;

(二)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第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車時,須在本車道內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駛入實施交通管制的車道;

(二)不準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

(三)不準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

(四)不準在人行橫道或禁止停車區內停車。

第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涂改、偽造、挪用或騙取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通行證或其他交通管理證件;

(二)不準駕駛號牌不齊全,或因遮蓋、污損造成號牌字跡辨認不清的機動車;

(三)駕駛時不準接打移動電話或查閱尋呼機信息,不準向車外拋擲物品影響交通安全;

(四)不準使用失效的與交通管理有關的各種證件;

(五)不準在人行橫道內左轉彎;

(六)客運機動車行駛中,不準上下乘客;

(七)在設有中心隔離設施或劃有中心雙黃線的道路上,禁止灑水車、清掃車、道路維修車逆向行駛;

(八)停車時不準影響道路暢通、妨礙交通安全;

(九)不準在道路上進行機動車駕駛訓練;

(十)在設有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站點的道路上,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只準在設置站點的地方靠右側路邊順序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十一)避讓出入站臺的公共電汽車;

(十二)駕駛汽車時配帶有效的滅火器具;

(十三)遵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交通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夜間路燈開啟期間內,機動車須按規定使用燈光。

第十四條 機動車在三環路以內道路和禁止鳴喇叭的道路上,不準鳴喇叭。緊急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 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掉頭時,須距掉頭地點100米至50米駛入最左側機動車道,掉頭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安全行駛。凡設有禁止左轉彎交通標志的地點,不準機動車掉頭。

第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離開車行道時,駕駛員須即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方50米以外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夜間在車后方80米以外的地點設置。無危險報警閃光燈的車輛,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除需緊急救險外,駕駛員執行前款規定后須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十七條 牽引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發生故障等原因不能行駛需要被牽引時,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牽引車或被牽引車無危險報警閃光燈或牽引大型客、貨機動車的,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并在被牽引車后明顯位置設置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

(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牽引機動車在輔路的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牽引機動車只準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四)機動車拖帶的掛車后面不準牽引車輛。

第十八條 除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警車護衛的車隊外,機動車駕駛員禁止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十九條 機動車試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懸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試車號牌;

(二)由正式駕駛員駕駛;

(三)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四)車上不準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五)不準妨礙其他車輛行駛;

(六)不準在道路上試剎車。

第二十條 駕駛京B號牌或外省市號牌的摩托車,不準進入三環路以內(不含三環路輔路)道路行駛。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不準摩托車在主路上行駛。

第二十一條 領有外省市牌證的機動車,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京通行證。

外省市機動車辦理30日以上進京通行證的,須先到居所地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并交驗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確認有效的停車泊位證明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空閑、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應按規定的車速順序行駛,不準緩慢行駛或突然停車,妨礙道路安全暢通。

第三章 非機動車駕駛管理

第二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上或橫過人行橫道時騎行;;

(二)畜力車不準進入三環路以內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三)人力客、貨運三輪車不準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四)非機動車須停放在存車處或指定地點,不準妨礙交通安全與暢通;

(五)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六)不準在車行道上滯留。

第二十四條 在城鎮道路和郊區公路上不準騎自行車帶人。但在不通行公共電汽車的道路上,騎自行車可以帶一名學齡前兒童,兒童須坐在安裝牢固的兒童座椅內,通過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或橫穿車行道時須下車推行,遵守行人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非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停止信號不準通過,不準沿路口繞行;

(二)不準進入非機動車禁駛區;

(三)向左轉彎時,沿路口中心右側大轉彎;

(四)向左轉彎時,讓直行或左轉彎的機動車和直行的非機動車先行。

第二十六條 人力貨運三輪車不準載人,人力客運三輪車須按核定的人數載人。

第二十七條 無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殘疾人專用車行駛證的人員,不準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

第二十八條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殘疾人專用車行駛證的人員,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殘疾人專用車行駛證;

(二)飲酒后不準駕駛;

(三)最高時速不準超過15公里;

(四)不準帶人;

(五)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米,前后長度、左右寬度均不準超出車身,載質量不準超過50公斤;

(六)每二年重新登記一次。年齡超過70周歲的,每一年重新登記一次。

第四章 行人和乘車人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交叉路口通過無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讓按放行信號直行或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二)在設有交通隔離設施的道路上,不準翻越隔離設施進入車行道。

第三十條 推行摩托車或非機動車的,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緊靠非機動車道右側邊緣順向推行;

(二)橫過車行道時,按照行人通行規則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條 乘車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

(二)在車行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明知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無駕駛證或飲酒的,不準乘坐;

(四)不準妨礙駕駛員駕駛或向車外拋擲物品妨礙交通安全;

(五)乘坐二輪摩托車時,須戴安全頭盔,只準在駕駛員座后騎坐;

(六)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在車行道停車時,除緊急救險外,乘車人須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七)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除騎車人外,其他人員不準乘坐。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不準將機動車交給飲酒后的人員駕駛,不準指使、縱容無駕駛證或飲酒后的人員駕駛機動車。

第三十三條 不準占用道路從事維修、擦洗機動車等經營活動。不準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

第三十四條 在道路上施工作業的,須經道路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審批,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在道路上作業時,須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設施,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或注意危險警告標志(設置交通標志、交通設施及施劃交通標線的作業除外);

(二)夜間在圍擋設施上設置照明設備,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80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或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三)在車行道上作業的人員按規定穿戴反光的服飾;

(四)作業人員橫穿車行道時,須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五)作業不得妨礙交通安全,作業完畢后須修復損毀的路面,并將現場遺留物清除干凈。

第三十五條 下列占用道路事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

(一)設置停車場、存車處;

(二)在道路兩側開辟通道,設置臺階、門坡;

(三)設置廣告、指路牌;

(四)調整、設置道路上班車停車站點;

(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不準損毀、遮擋或擅自設置、移動、拆除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設施,不準使用交通設施、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懸掛、張貼與

交通管理無關的物品。遇特殊情況需要移動、拆除、設置上述設施時,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

第三十七條 單位、個人不準雇用畜力車、拖拉機或農用運輸車,進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上述車輛通行的市區道路。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六)、(八)、(十)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二)、(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對駕駛員或個人處警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三)、(四)、(五)、(七)、(九)、(十三)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處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一)、(十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處警告或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警告或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警告或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對無牌證或使用涂改、偽造、挪用、騙取的牌證上路行駛的車輛,及非法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交通警察可當場暫扣車輛,收繳其牌證。

當事人超過3個月未提交車輛合法來源證明或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接受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車輛。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值勤交通警察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當場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28日市人民政府京政發第69號文件發布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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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 廢止時間

北京市公房管理規定

(1987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發109號文件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的保護管理,維護管理秩序,促進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凡本市城區、近郊區、遠郊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公有房屋(以下簡稱公房),均按本規定管理。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機關,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區、縣房屋的行政管理機關(市和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下屬管理機構統稱房管機關)。

  一切單位和個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須遵守本規定,接受各級房管機關的監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權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公房,所有權屬于集體單位。公房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原則管理:

  (一)機關、團體、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機關所屬的管房單位直接管理,或按現實情況由各該單位自行管理。

  (二)國有企業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機關所屬單位或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以外,屬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由企業負責管理。

  (三)集體所有制單位自建、自購的房屋,屬本單位所有,由本單位管理。

  集體所有制企業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別不同情況,按以上第(一)、(二)項規定管理。

  (四)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單位管理。

  (五)外地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市建、購的房屋,由建、購單位管理。

  (六)樓房住宅小區范圍內的公房,分屬若干單位管理的,由區、縣房管機關指定房屋數量較多的單位牽頭,與其它單位組成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本小區住宅管理的有磁事宜。

  集體所有制單位自建自購的房屋,其本單位為所有權單位;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本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各管理單位代表國家行使對公房的所有權。管理單位可視為所有權單位(以下即統稱所有權單位)。

  四、公房實行登記制度。公房的所有權單位須持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區、縣的房管機關申請房產登記,經審查確認,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新建公房的所有權單位,應在竣工后6個月內申請登記。公房所有權轉移或改建、擴建等房屋現狀變更,應自轉移、變更之日起1年內辦理登記手續。因故不能按期登記的,經房管機關同意,可以緩期登記。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登記的,每逾期1個月,由區、縣房管機關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1角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五、《房屋所有權證》由所有權單位妥善保管。禁止涂改。因涂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須追究其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六、各級房管機關要加強對房產登記資料的管理,建立完整的房產檔案。檔案資料要準確地反映房屋的座落地點、所有權歸屬和房屋的結構、層數、面積、設備、用途、建筑年代、變更情況等全貌。

  七、使用公房,應貫徹合理和節約的原則,按房屋的設計用途使用,節約用房。地處主要大街的鋪面房,應作商業、服務業使用。

  八、公房所有權單位,應根據方便生活、有利生產、自愿互利的原則,開展職工住房的互換工作,幫助職工解決上班路遠、居住不便等實際困難。

  九、使用公房,必須經所有權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住。違者,所有權單位有權責令其遷出和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訴請房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解決。

  十、公房買賣必須按房管機關的規定進行。

  (一)賣方憑《房屋所有權證》出售。單位買房,須持有本單位歸口的市級主管部門或區縣級領導部門同意買房的批準文件;個人買房須有本市正式戶口。

  (二)全民所有公房的賣房價款,只準用于房屋建設,或上交同級財政,不準挪作它用。

  (三)必須經區、縣房管機關審查批準,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按規定交納稅費。非經批準,不得擅自買賣。違者,由區、縣房管機關處買賣雙方以成交價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處罰后按規定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立契過戶。

  (四)必須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價標準確定房屋價格。公房所有權單位以房屋折抵投資與其他單位合營企業,須經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評定房價。禁止高價買賣公房,禁止以合營為名變相高價買賣公房,禁止倒賣公房或居間牟利等非法活動。違者,由區、縣房管機關處買賣雙方(含中間人)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十一、公房被建設單位征用拆除,或調撥給其他單位使用,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無償征用或無償調撥者外,應按規定的房價標準,對所有權單位給以合理補償。

  征用拆除或調撥全民所有公房的補償價款,只準用于房屋建設,或上交同級財政,不準挪作它用。

  十二、公房租賃,必須遵守房管機關的各項規定。

  (一)除中、小學校舍和市人民政府規定不能出租的房屋以外,其他公房均可出租。

  (二)出租方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單位租房須持有批準文件,個人租房須有本市正式戶口。

  (三)租賃雙方必須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租用公房,租賃合同須經房管機關審核同意。

  (四)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出租單位需收回房屋自用的,應妥善安置原承租者。租賃合同期滿,承租者仍需租用的,應征得出租單位同意,續訂合同。

  (五)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并新訂租賃合同。

  (六)承租者與他人換房,須征得出租單位同意。出租單位應支持承租者合理的換房要求。換房后,要新訂租賃合同。

  (七)承租者對其租用的公房及設備負有保護責任,除經出租單位同意者外,不得擅自拆改。因擅自拆改或其它過失造成房屋及設備損壞的,承租者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八)承租者不得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違者,出租單位有權中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九)承租者多戶共同使用的院落、樓(門)道、廁所、上下水等設施,由承租者共同合理使用,不得恃強獨占。由此發生爭執又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出租單位確定各承租者的使用范圍。

  (十)必須執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禁止高價出租、轉租,禁止以合營為名或其他巧立名目變相高價出租,嚴禁出賣公房使用權。違者,由區、縣房管機關處出租方(含轉租人或出賣公房使用權人)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十一)承租者必須按合同規定交租,不得拖欠。凡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1個月以上的,出租單位有權要求終止租賃合同,追索拖欠的租金、滯納金。

  十三、公房所有權單位,每年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加強維修養護,確保房屋的住用安全和裝修設備的正常使用,盡量改善房屋住用條件,延長房屋使用年限。使用公房的單位或個人,應配合所有權單位檢查和修繕房屋,發現險情,應迅速通知所有權單位及時妥善處理。

  十四、各級房管機關對公房修繕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倒塌危險的房屋,立即責成所有權單位搶修或通知住房人及時從危房中遷出。

  因對房屋檢查修繕不及時造成事故的,由公房所有權單位負責賠償損失,并追究所有權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十五、公房管理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雙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十六、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七、本規定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53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2010年讀書節活動方案

一、???? 活動目的:

書是人類的朋友,書是人類進步的階梯!為了拓寬學生的知識面,通過開展“和書交朋友,遨游知識大海洋”系列讀書活動,激發學生讀書的興趣,讓每一個學生都想讀書、愛讀書、會讀書,從小養成熱愛書籍,博覽群書的好習慣,并在讀書實踐活動中陶冶情操,獲取真知,樹立理想!

二、活動目標:

1、通過活動,建立起以學校班級、個人為主的班級圖書角和個人小書庫。

2、通過活動,在校園內形成熱愛讀書的良好風氣。

3、通過活動,使學生養成博覽群書的好習慣。

4、通過活動,促進學生知識更新、思維活躍、綜合實踐能力的提高。

三、活動實施的計劃

1、 做好讀書登記簿

(1) 每個學生結合實際,準備一本讀書登記簿,具體格式可讓學生根據自己喜好來設計、裝飾,使其生動活潑、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讀書的內容、容量、實現時間、好詞佳句集錦、心得體會等欄目,高年級可適當作讀書筆記。

【篇三】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 廢止時間

北京市公房管理規定

(1987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發109號文件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的保護管理,維護管理秩序,促進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凡本市城區、近郊區、遠郊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公有房屋(以下簡稱公房),均按本規定管理。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機關,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區、縣房屋的行政管理機關(市和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下屬管理機構統稱房管機關)。

  一切單位和個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須遵守本規定,接受各級房管機關的監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權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公房,所有權屬于集體單位。公房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原則管理:

  (一)機關、團體、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機關所屬的管房單位直接管理,或按現實情況由各該單位自行管理。

  (二)國有企業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機關所屬單位或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以外,屬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由企業負責管理。

  (三)集體所有制單位自建、自購的房屋,屬本單位所有,由本單位管理。

  集體所有制企業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別不同情況,按以上第(一)、(二)項規定管理。

  (四)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單位管理。

  (五)外地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市建、購的房屋,由建、購單位管理。

  (六)樓房住宅小區范圍內的公房,分屬若干單位管理的,由區、縣房管機關指定房屋數量較多的單位牽頭,與其它單位組成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本小區住宅管理的有磁事宜。

  集體所有制單位自建自購的房屋,其本單位為所有權單位;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本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各管理單位代表國家行使對公房的所有權。管理單位可視為所有權單位(以下即統稱所有權單位)。

  四、公房實行登記制度。公房的所有權單位須持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區、縣的房管機關申請房產登記,經審查確認,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新建公房的所有權單位,應在竣工后6個月內申請登記。公房所有權轉移或改建、擴建等房屋現狀變更,應自轉移、變更之日起1年內辦理登記手續。因故不能按期登記的,經房管機關同意,可以緩期登記。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登記的,每逾期1個月,由區、縣房管機關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1角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五、《房屋所有權證》由所有權單位妥善保管。禁止涂改。因涂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須追究其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六、各級房管機關要加強對房產登記資料的管理,建立完整的房產檔案。檔案資料要準確地反映房屋的座落地點、所有權歸屬和房屋的結構、層數、面積、設備、用途、建筑年代、變更情況等全貌。

  七、使用公房,應貫徹合理和節約的原則,按房屋的設計用途使用,節約用房。地處主要大街的鋪面房,應作商業、服務業使用。

  八、公房所有權單位,應根據方便生活、有利生產、自愿互利的原則,開展職工住房的互換工作,幫助職工解決上班路遠、居住不便等實際困難。

  九、使用公房,必須經所有權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住。違者,所有權單位有權責令其遷出和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訴請房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解決。

  十、公房買賣必須按房管機關的規定進行。

  (一)賣方憑《房屋所有權證》出售。單位買房,須持有本單位歸口的市級主管部門或區縣級領導部門同意買房的批準文件;個人買房須有本市正式戶口。

  (二)全民所有公房的賣房價款,只準用于房屋建設,或上交同級財政,不準挪作它用。

  (三)必須經區、縣房管機關審查批準,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按規定交納稅費。非經批準,不得擅自買賣。違者,由區、縣房管機關處買賣雙方以成交價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處罰后按規定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立契過戶。

  (四)必須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價標準確定房屋價格。公房所有權單位以房屋折抵投資與其他單位合營企業,須經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評定房價。禁止高價買賣公房,禁止以合營為名變相高價買賣公房,禁止倒賣公房或居間牟利等非法活動。違者,由區、縣房管機關處買賣雙方(含中間人)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十一、公房被建設單位征用拆除,或調撥給其他單位使用,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無償征用或無償調撥者外,應按規定的房價標準,對所有權單位給以合理補償。

  征用拆除或調撥全民所有公房的補償價款,只準用于房屋建設,或上交同級財政,不準挪作它用。

  十二、公房租賃,必須遵守房管機關的各項規定。

  (一)除中、小學校舍和市人民政府規定不能出租的房屋以外,其他公房均可出租。

  (二)出租方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單位租房須持有批準文件,個人租房須有本市正式戶口。

  (三)租賃雙方必須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租用公房,租賃合同須經房管機關審核同意。

  (四)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出租單位需收回房屋自用的,應妥善安置原承租者。租賃合同期滿,承租者仍需租用的,應征得出租單位同意,續訂合同。

  (五)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并新訂租賃合同。

  (六)承租者與他人換房,須征得出租單位同意。出租單位應支持承租者合理的換房要求。換房后,要新訂租賃合同。

  (七)承租者對其租用的公房及設備負有保護責任,除經出租單位同意者外,不得擅自拆改。因擅自拆改或其它過失造成房屋及設備損壞的,承租者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八)承租者不得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違者,出租單位有權中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九)承租者多戶共同使用的院落、樓(門)道、廁所、上下水等設施,由承租者共同合理使用,不得恃強獨占。由此發生爭執又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出租單位確定各承租者的使用范圍。

  (十)必須執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禁止高價出租、轉租,禁止以合營為名或其他巧立名目變相高價出租,嚴禁出賣公房使用權。違者,由區、縣房管機關處出租方(含轉租人或出賣公房使用權人)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十一)承租者必須按合同規定交租,不得拖欠。凡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1個月以上的,出租單位有權要求終止租賃合同,追索拖欠的租金、滯納金。

  十三、公房所有權單位,每年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加強維修養護,確保房屋的住用安全和裝修設備的正常使用,盡量改善房屋住用條件,延長房屋使用年限。使用公房的單位或個人,應配合所有權單位檢查和修繕房屋,發現險情,應迅速通知所有權單位及時妥善處理。

  十四、各級房管機關對公房修繕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倒塌危險的房屋,立即責成所有權單位搶修或通知住房人及時從危房中遷出。

  因對房屋檢查修繕不及時造成事故的,由公房所有權單位負責賠償損失,并追究所有權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十五、公房管理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雙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十六、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七、本規定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53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四】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 廢止時間

北京市戶籍管理規定

你知道北京市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嗎?下面 給大家介紹關于北京市戶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市戶籍管理規定 第1章辦理戶口登記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辦理。

非本人或戶主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應出具戶口登記、遷移人授權的委托證明。

第一條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經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辦理死亡登記

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戶主或親屬、監護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證件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在醫院死亡的,須持醫院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須持當地街道、鄉鎮衛生保健部門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辦理遷出登記

辦理戶口遷往市外登記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招生、畢業分配的須持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軍的須持《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或家屬書面注銷戶口申請;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注銷戶口須持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報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往市外的須持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上述人員遷出或注銷戶口,還需提供遷出或注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辦理市內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實行 一地辦結 (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證明要求入戶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須出具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注銷戶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第五條辦理市外遷入

辦理市外遷入戶口登記,須出具以下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系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或區、縣復員轉業安置部門的落戶介紹信或市局《入戶通知單》、《復員證》或《轉業證》;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檔案部門出具的戶口項目證明及《復員證》或《轉業證》;從本市參軍注銷戶口后,被部隊退回入戶的,須出具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以上人員還須出具部隊或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二)大中專院校錄取或畢業分配的學生

錄取學生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及分縣局《入戶通知單》。

畢業分配的學生須出具:

1.本市院校畢業分配的外地生源須出具《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

2.外地院校畢業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及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到外地院校上學后退學的須出具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三)本市出國(出境)未取得定居權的人員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在國外遺失《護照》的,須出具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國內遺失《護照》的,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 原護照簽發證明 。

出國前戶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學生在京院校學習期間出國留學,歸國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員,須出具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或《入戶通知單》、《常住人口登記卡》、《護照》。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員須持市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

(五)失蹤注銷戶口又尋回的須持原注銷戶口登記證明、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長審批辦理。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七)外省市人員調動工作進京、投靠等入戶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

(八)遷入人員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持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農業人口須持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上述人員戶口遷入,還須持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回國、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退兵、退學(經市局審批入戶的除外)不在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須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證明。

第六條辦理時限

戶籍接待室在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時,對理由正當、手續齊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即時辦理(辦理戶口登記須經派出所審批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2章辦理申請在京入戶

第七條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準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鑒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八條離休、退休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特殊工種,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達到離、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離、退休手續;

4.隨遷子女應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單位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進京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7.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申請人從事特殊工種退休的,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須提供特殊工種退休審批表;

9.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九條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并同時提出申請(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并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十條子女隨父進京入戶

(一)受理條件:

1.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不滿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請隨父親入戶的,須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原則上只解決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其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父母共同簽字);

2.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的,須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隨父入戶通知單;

5.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6.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出具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父親為本市集體戶口(不包括在校生集體戶口和駐京辦事處、聯絡處集體戶口),無需提供住房證明,但須提供父親集體戶口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9.父親戶口落在本市非直系親屬家庭戶口的,須提供非直系親屬的住房證明,經公證的父親戶口所在地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戶主同意入戶證明;

10.父親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進京的,須提供進京批件;

11.其他證件證明。

第十一條外省市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一)申請入戶人須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須是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2)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

(3)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1)申請人申請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80萬元人民幣(?營業稅+所得稅)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9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2)申請人申請在城八區以外的區(縣)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在4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15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5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辦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登記。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購房所在地區(縣)公安分(縣)局申請,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權證;

4.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情況證明和納稅的稅票;

5.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職工中本市人員就業情況的證明;

6.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證明和入戶申請人連續三年擔任該私營企業負責人、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7.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的戶籍證明;

8.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9.結婚證;

10.獨生子女證;11.申請人及配偶為外省市居民戶口的,須提供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1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沒有違法記錄的證明;

13.申請人為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須提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其他合伙人放棄辦理進京戶口的聲明;

14.其他證件證明。

根據《關于外地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北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京政辦發[2001]73號)第八條的規定,在城八區以外地區落戶的申請人,從戶口遷入之日起,5年內不辦理市內遷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市內遷移。

辦理時限

由派出所、分(縣)局、市局三級審批的時限為50個工作日;由派出所、分(縣)局兩級審批的時限為35個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級審批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三級審批的具體時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二)分(縣)局辦理時限為:15個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員在京入戶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三)市局辦理的時限為:15個工作日。

(四)對于需要補充材料的,從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工作時限。

第3章辦理小城鎮戶口登記和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辦理農轉非

第十二條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申請人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申請入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一)辦理條件:

1.在本市14個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的規劃區范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凡持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

2.在規劃區以外的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規劃區內購標準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請辦理本市小城鎮農轉非。

(二)應出具的證件證明:

1.個人申請書;

2.個人在規劃區內合法住房或合法購房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職業和居住兩年以上證明。

第十三條辦理小城鎮戶口遷移

按照市內戶口遷移的規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辦理遷移條件:

1.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5年,本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2年的;

2.遷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攜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應交驗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及隨遷家屬、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遷入的須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制發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貸款購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貸款銀行的貸款證明;分期付款購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售房單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購房證明;

3.夫妻投靠遷入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被投靠人與父母同住的,須提供其父母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外省市人員辦理本市小城鎮戶口的,還須提供進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申請表》的復印件(此批件由辦理小城鎮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辦民警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僅供辦理市內戶口遷移使用,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5.其他投靠遷入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附:14個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名錄

14個衛星城:

通州區通州鎮衛星城,大興區亦莊衛星城、黃村衛星城,房山區燕房衛星城、良鄉衛星城,門頭溝區門城衛星城,昌平區昌平鎮衛星城(南口、埝頭)、沙河衛星城,延慶縣延慶鎮衛星城,懷柔區懷柔鎮衛星城(雁棲、廟城、北房),密云縣密云鎮衛星城、平谷區平谷鎮衛星城,順義區順義鎮衛星城(牛欄山、馬坡),豐臺區長辛店衛星城。

33個中心鎮:

海淀區溫泉鎮,豐臺區王佐鄉,門頭溝區齋堂鎮、潭柘寺鎮,房山區竇店鎮、長溝鎮、琉璃河鎮、韓村河鎮,通州區宋莊鎮、馬駒橋鎮、永樂店鎮、?縣鎮,昌平區小湯山鎮、北七家鎮、陽坊鎮,順義區楊鎮、后沙峪鎮、北小營鎮、高麗營鎮,大興區榆垡鎮、西紅門鎮、龐各莊鎮、采育鎮,平谷區峪口鎮、馬坊鎮,懷柔區楊宋鎮、湯河口鎮,密云縣太師屯鎮、溪翁莊鎮、十里堡鎮,延慶縣永寧鎮、康莊鎮、舊縣鎮。

第十四條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辦理農轉非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人員申請辦理農轉非,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申請入戶地或購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一)辦理條件:

1.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要求夫妻投靠農轉非的,不受年齡限制。

2.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要求父母投靠子女農轉非的,不受年齡限制。

3.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城鎮地區購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農轉非的。

(1)申請人為購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不得單獨申請);

(2)在城鎮地區購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3)申請人在本市衛星城、小城鎮購房,辦理 小城鎮農轉非 或 農轉非 ,由申請人自愿選擇。

(二)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要求申請人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住房證明;

4.在城鎮地區購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農轉非的,住房證明須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制發的房產證;尚未取得房產證的須提供正式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

5.其他證件證明。

第4章辦理《居民身份證》

第十五條辦理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簡稱 二代證 ),申領人應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僅限首次換領 二代證 )或 二代證 (僅限 二代證 有效期滿或登記項目變更換領證件)。

(三)申領人本人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攝 二代證 數碼照片或交驗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 二代證 標準彩色照片二張。

(四)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 二代證 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五)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國外或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手續: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委托書內容應涵蓋辦證原因,申辦證件種類,與代辦人的關系,代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申領人的親筆簽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 二代證 標準彩色照片二張、申領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僅限首次換領證件)或申領人 二代證 (僅限 二代證 有效期滿或登記項目變更換領證件),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六條辦理丟失補領、損壞換領《居民身份證》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或 二代證 損壞的,應當主動申請補領、換領。申領人應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申領人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或損壞的 二代證 。

(三)申領人本人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攝 二代證 數碼照片或交驗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 二代證 標準彩色照片二張。

(四)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補領、換領 二代證 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補領、換領。

(五)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國外或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手續: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委托書內容應涵蓋辦證原因,申辦證件種類,與代辦人的關系,代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申領人的親筆簽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 二代證 標準彩色照片二張、申領人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或申領人 二代證 (僅限 二代證 損壞換領證件),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七條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對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人應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分(縣)局戶籍接待室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申領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四)申領人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手續: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委托書內容應涵蓋辦證原因,申辦證件種類,與代辦人的關系,代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申領人的親筆簽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領人《居民戶口簿》、申領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八條 二代證 照片標準按照《居民身份證制證用數字相片技術要求》(GA461 2004),公民申領 二代證 可以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現場拍攝 二代證 數碼照片或交驗符合 二代證 標準一寸彩色照片。

標準照片要求:申領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頭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著制式服裝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鏡的公民應配戴眼鏡。白色背景無邊框,要求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相片無斑點、瑕疵、印墨缺陷,臉部無局部亮度。照片尺寸為26mm(寬) 32mm(高),臉部寬度(兩耳根之間)為15 1mm。特殊情況下可部分切除聳立過高的頭發。

第十九條辦理時限公民申領、換領、補領 二代證 ,從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發給證件。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居民身份證》從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發給證件。

第5章辦理《暫住證》

第二十條辦理《暫住證》外地來京人員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或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申領《暫住證》。

(一)申領方式:

1.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戶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派出所集體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本人持戶主(出租、借房主)戶口本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戶)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應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體申領《暫住證》。

(二)應持以下證件證明材料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手續:

1.居民身份證;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或出租房內的,應提交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戶(房)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張。

(三)辦理時限:對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外地來京人員,暫住地派出所應當場辦結,發給證件。

第二十一條辦理《暫住證》變更與延期

(一)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持《暫住證》,房(戶)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戶)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新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二)《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暫住證》有效期滿后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來京人員,應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三)外地來京人員持有效期限不滿一年的《暫住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在最長有效期內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登記。

(四)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向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五)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并按規定重新補辦。

(六)《暫住證》工本費:收費對象:個人收費標準:每證5元。

北京市戶籍管理規定

【篇五】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 廢止時間

北京市城鎮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城鎮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市政府

1995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三條 市消防局是本市城鎮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各區、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城鎮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城鎮居民住宅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條 城鎮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責任由城鎮居民住宅的產權人負責;產權人委托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城鎮居民住宅的使用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服從城鎮居民住宅的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以下統稱房管單位)的管理,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含家屬委員會,下同)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房管單位,組織居民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條 房管單位在對所屬城鎮居民住宅的管理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根據本規定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制度,確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二)開展義務消防活動,定期進行滅火演習;
(三)做好經常性和重大節假日的防火安全檢查
(四)發現火險隱患及時解決,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五)保證公共通道、樓梯、防火間距和安全出口符合消防要求;
(六)負責維護管理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在重點部位配備專用滅火器材。
第七條 房管單位負責高層住宅樓高壓水泵、消防系統的日常維修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做好維修檢查記錄;至少每半年對消防供水系統及消火栓箱做一次帶水試運行。

應當在電梯機房、轎廂和值班室配備專用滅火器材,
第八條 不得在城鎮居民住宅樓的地下室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動用明火。
第九條 凡改變城鎮居民住宅原設計使用性質的,必須符合相應的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條 城鎮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未熄滅的煙頭等帶有火種的物品扔倒在垃圾道內;
(二)安裝、使用電器設備,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不得埋壓、圈占、損毀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不得將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挪作他用;
(四〕不得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處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五)不得在陽臺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條 房管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房管單位違反本規定,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對房管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或者主管負責人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住宅的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或者公安派出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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