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狠干影院/欧美午夜电影在线观看/高黄文/国产精品一区二区在线观看完整版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范文(通用5篇)

| 瀏覽次數:

辦法是一個法規名詞,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辦法可分為實施文件辦法和工作管理辦法兩種。從結構上而言,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5篇

第1篇: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08年企業法律顧問事務輔導----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概論

第一講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概論學習重點、難點1、了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沿革2、熟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概念、意義和基本內容3、熟悉企業法律顧問的概念、特征、資格取得、任職條件、任務和工作原則、權利和義務,了解企業法律顧問與律師的關系4、熟悉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概念與特征、法律地位、設置、構成和職能5、了解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的概念、特征和分類,了解其組織機構、章程及業務范圍內容提要一、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歷史沿革(一)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初創XXXX年起草的《國務院法制局關于法律室任務職責和組織辦法的報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轉“關于法律室任務職責和組織辦法的報告”的通知》明確了一系列重要問題,是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誕生的重要標志:1、法律室的性質和地位2、法律室的工作職責3、法律室的人員組成4、法律室的組建(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恢復XXXX年,中國技術進出口公司設立法律處;XXXX年,武漢鋼鐵公司設立法律顧問處。這些企業成為促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恢復的先鋒,在全國企業中起到了示范和榜樣的作用。(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XXXX年頒布實施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對確立企業法律顧問的地位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四)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探索與規范我國頒布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指導文件,解決了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在發展中存在的一些重大問題。主要體現為:1、立了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證書制度,明確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2、確立了總法律顧問制度,規定大型企業可以設置總法律顧問。3、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業應當設置法律事務機構,中型企業應當配備企業法律顧問。例題:XXXX年7月18日,原國家經貿委員會同中組部、人事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推動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A、原中央企業工委B、原中央金融工委C、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D、原國家計委答案:ABC

第2篇: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國資發法規[2008]95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規范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根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省級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本地區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第四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范圍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個人申請;

  (二)單位評議推薦;

  (三)評審委員會評審;

  (四)授予崗位等級資格;

  (五)備案。

  第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第七條 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八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強調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業績的原則。

  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國資委應當健全制度,嚴格條件,規范程序,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的監督。

  第九條 申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備案;

  (三)具有相應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水平,以及分析和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工作能力,在企業內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符合規定年限,經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應崗位職責所必需的計算機、外語等基本能力。

  第十條 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經個人申請,單位考核合格,可以評定為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與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有效地組織和協調處理企業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三)現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精通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和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勝任企業1個部門或1個系統法律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5年;

  (三)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并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條 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中央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省級國資委負責指導本地區地方國有企業一級、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負責本企業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是指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授權和備案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企業。

  第十四條 不具備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可委托有評審權的機構或企業進行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的評審。

  第十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國資委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降低其崗位等級直至取消其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并由評審機構收回崗位等級資格證書:

  (一)違反職業操守,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損害企業聲譽;

  (三)連續2次不按照規定進行注冊備案。

  第十七條 有關評審機構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國資委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

  有關評審人員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滿一定年限,具有相當學歷,尚未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者雖已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但尚未注冊的人員可由有關評審機構評審為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相當于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國有參股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省級國資委和有關評審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勞務的企業,已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在其機構內應配備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其聘用的專職獨立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第五條

  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按照本暫行規定中規定的職責范圍負責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有關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2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一)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6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4年。

  (二)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4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3年。

  (三)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學歷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八條

  國家經貿委會同司法部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擬定和命題工作。國家經貿委負責統一規劃并組織協調考前培訓的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組織進行。

  第九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經貿委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用印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國家經貿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為企業法律顧問的注冊管理機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中央直屬企業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工作。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注冊工作和人員的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道德;

  (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未經注冊者,不得以企業法律顧問身份執行業務。

  第十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再次注冊者,應當有所在企業考核合格及參加業務培訓、進行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三)受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經批準注冊的企業法律顧問,由注冊機關在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中的注冊登記欄內加蓋印章。注冊機關應當在年終將企業法律顧問注冊情況匯總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事(職改)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只能在一個企業內正式執業。

  第十七條 企業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核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談判工作;

  (四)參與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及投標、招標等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有關法律事務;

  (六)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業參加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經董事會聘任擔任董事會秘書;

  (八)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九)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十)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十一)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八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在所審核的經濟合同、擬寫的法律文書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上簽字,對上述業務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忠于職守,模范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進行有悖于企業法律顧問職業道德、有損于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保守國家和企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為企業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了解國內外與企業有關的法律信息,熟悉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涉及法律的各項有關業務,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業務。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注冊機關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及責任者進行批評并責令其改正,對由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注銷其注冊,由發證機關取消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收回證書,并給予2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違反法律、法規、有關>策規定、職業道德、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處分。

  企業應當將企業法律顧問受處分的情況如實上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根據企業法律顧問所犯錯誤性質,決定是否注銷其注冊。被注銷注冊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注冊機關對企業法律顧問所受處分,應當及時在其證書中的懲罰登記欄內予以記錄;注銷注冊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后,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是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上評聘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規定實施后4年內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否則,不得繼續以企業法律顧問的身份執行業務。

  第三十條

  本規定有關報考條件、考務工作的解釋權屬人事部;有關考試大綱、指定用書、培訓、注冊管理等工作的解釋權屬國家經貿委。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聘任企業法律顧問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2010年讀書節活動方案

一、???? 活動目的:

書是人類的朋友,書是人類進步的階梯!為了拓寬學生的知識面,通過開展“和書交朋友,遨游知識大海洋”系列讀書活動,激發學生讀書的興趣,讓每一個學生都想讀書、愛讀書、會讀書,從小養成熱愛書籍,博覽群書的好習慣,并在讀書實踐活動中陶冶情操,獲取真知,樹立理想!

二、活動目標:

1、通過活動,建立起以學校班級、個人為主的班級圖書角和個人小書庫。

2、通過活動,在校園內形成熱愛讀書的良好風氣。

3、通過活動,使學生養成博覽群書的好習慣。

4、通過活動,促進學生知識更新、思維活躍、綜合實踐能力的提高。

三、活動實施的計劃

1、 做好讀書登記簿

(1) 每個學生結合實際,準備一本讀書登記簿,具體格式可讓學生根據自己喜好來設計、裝飾,使其生動活潑、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讀書的內容、容量、實現時間、好詞佳句集錦、心得體會等欄目,高年級可適當作讀書筆記。

(2) 每個班級結合學生的計劃和班級實際情況,也制定出相應的班級讀書目標和讀書成長規劃書,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評,簡潔明了,易于操作。

(3)中隊會組織一次“讀書交流會”展示同學們的讀書登記簿并做出相應評價。

2、 舉辦讀書展覽:

各班級定期舉辦“讀書博覽會”,以“名人名言”、格言、諺語、經典名句、“書海拾貝”、“我最喜歡的___”、“好書推薦”等形式,向同學們介紹看過的新書、好書、及書中的部分內容交流自己在讀書活動中的心得體會,在班級中形成良好的讀書氛圍。

3、 出讀書小報:

第3篇: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為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促進國有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規范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日前,國務院國資委制定并公布了國務院國資委第6號令《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稱簡《管理辦法》),并將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管理辦法》作為《暫行條例》的配套規章,適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新形勢、新任務,在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監督管理機制方面有新的突破。《暫行條例》明確要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國資委作為特設機構,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中,有責任指導和推動國有企業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為此,《管理辦法》明確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加強國有企業法制建設、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監督機制的重要制度。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以來,陸續印發了一系列通知和文件,注重通過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來促進所出資企業建立健全法律監督機制,促進所出資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管理辦法》的公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國有企業法制建設邁上了新臺階。

??? 《管理辦法》總結了國家重點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工作經驗,按照“三個到位”的要求,明確了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崗位設置和主要職責。為應對入世挑戰,促進企業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管理,2002年7月,原國家經貿委、中組部、原中央企業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國務院法制辦等7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企業總法律顧問崗位到位、法律事務機構到位和總法律顧問職責到位”的要求。經過一年多的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管理辦法》系統總結了試點工作經驗,明確規定了國有大型企業應當實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并進一步確立了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地位、權利、職責等,以立法形式鞏固和擴大了試點工作的成果。《管理辦法》規定,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直接參與企業決策,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總裁)負責,全面領導和處理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保證企業決策的合法性。所出資企業的總法律顧問的任命應當與企業的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和總經理(總裁)助理作為同一序列,報國資委備案。《管理辦法》還規定,企業總法律顧問除了可以從本企業內部產生外,還可以從社會上公開招聘,招聘辦法另行制定。

??? 《管理辦法》著力于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建設。1997年,國家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和司法部規定,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即取得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稱。《管理辦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實行專業技術等級制度,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企業二級法律顧問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這有利于解決企業法律顧問只能享受中級職稱待遇的問題,從而進一步調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的積極性,全面提高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的整體素質,充分發揮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此外,《管理辦法》還對國有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設置、職責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文章原載國資委網站)

第4篇: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國資發法規[2008]95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規范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根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省級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本地區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第四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范圍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個人申請;

  (二)單位評議推薦;

  (三)評審委員會評審;

  (四)授予崗位等級資格;

  (五)備案。

  第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第七條 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八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強調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業績的原則。

  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國資委應當健全制度,嚴格條件,規范程序,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的監督。

  第九條 申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備案;

  (三)具有相應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水平,以及分析和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工作能力,在企業內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符合規定年限,經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應崗位職責所必需的計算機、外語等基本能力。

  第十條 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經個人申請,單位考核合格,可以評定為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與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有效地組織和協調處理企業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三)現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精通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和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勝任企業1個部門或1個系統法律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5年;

  (三)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并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條 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中央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省級國資委負責指導本地區地方國有企業一級、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負責本企業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是指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授權和備案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企業。

  第十四條 不具備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可委托有評審權的機構或企業進行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的評審。

  第十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國資委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降低其崗位等級直至取消其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并由評審機構收回崗位等級資格證書:

  (一)違反職業操守,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損害企業聲譽;

  (三)連續2次不按照規定進行注冊備案。

  第十七條 有關評審機構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國資委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

  有關評審人員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滿一定年限,具有相當學歷,尚未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者雖已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但尚未注冊的人員可由有關評審機構評審為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相當于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國有參股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省級國資委和有關評審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勞務的企業,已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在其機構內應配備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其聘用的專職獨立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第五條

  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按照本暫行規定中規定的職責范圍負責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有關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2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一)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6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4年。

  (二)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4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3年。

  (三)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學歷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八條

  國家經貿委會同司法部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擬定和命題工作。國家經貿委負責統一規劃并組織協調考前培訓的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組織進行。

  第九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經貿委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用印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國家經貿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為企業法律顧問的注冊管理機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中央直屬企業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工作。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注冊工作和人員的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道德;

  (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未經注冊者,不得以企業法律顧問身份執行業務。

  第十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再次注冊者,應當有所在企業考核合格及參加業務培訓、進行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三)受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經批準注冊的企業法律顧問,由注冊機關在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中的注冊登記欄內加蓋印章。注冊機關應當在年終將企業法律顧問注冊情況匯總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事(職改)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只能在一個企業內正式執業。

  第十七條 企業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核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談判工作;

  (四)參與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及投標、招標等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有關法律事務;

  (六)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業參加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經董事會聘任擔任董事會秘書;

  (八)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九)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十)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十一)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八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在所審核的經濟合同、擬寫的法律文書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上簽字,對上述業務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忠于職守,模范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進行有悖于企業法律顧問職業道德、有損于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保守國家和企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為企業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了解國內外與企業有關的法律信息,熟悉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涉及法律的各項有關業務,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業務。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注冊機關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及責任者進行批評并責令其改正,對由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注銷其注冊,由發證機關取消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收回證書,并給予2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違反法律、法規、有關>策規定、職業道德、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處分。

(3)總經濟價值的組成。我們可以用下式表示環境總經濟價值的組成:  企業應當將企業法律顧問受處分的情況如實上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根據企業法律顧問所犯錯誤性質,決定是否注銷其注冊。被注銷注冊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3.不同等級的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注冊機關對企業法律顧問所受處分,應當及時在其證書中的懲罰登記欄內予以記錄;注銷注冊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等級

(四)安全預評價內容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八條

3.劃分評價單元  本規定實施后,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是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上評聘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九條

新增加的六個內容是:風險評價;公眾參與;總量控制;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水土保持;社會環境影響評價。

『正確答案』B  本規定實施前已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規定實施后4年內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否則,不得繼續以企業法律顧問的身份執行業務。

  第三十條

(3)評價單元劃分應考慮安全預評價的特點,以自然條件、基本工藝條件、危險、有害因素分布及狀況便于實施評價為原則進行。  本規定有關報考條件、考務工作的解釋權屬人事部;有關考試大綱、指定用書、培訓、注冊管理等工作的解釋權屬國家經貿委。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聘任企業法律顧問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6.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5篇: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外聘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外聘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外聘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外聘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暫行暫行暫行暫行)))) 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加強外聘法律顧問管理工作,促進公司依法決策、經營和管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及總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公司及各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為公司)。 公司外聘法律顧問是指公司通過簽訂法律顧問聘請合同從律師事務所聘請的為公司提供合同約定范圍內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 公司外聘法律顧問包括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 常年法律顧問是指公司從律師事務所聘請的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圍內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 專項法律顧問是指公司從律師事務所聘請的為公司處理特定法律事項的執業律師。 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 公司外聘法律顧問歸口管理部門為公司綜合部。 區公司綜合部主要負責區公司法律顧問的聘用、對分公司外聘法律顧問的宏觀管理與指導、資源調配等。 分公司綜合部主要負責本公司法律顧問的聘用、日常管理、顧問費支付、履行職責、考核、日常聯絡等。 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 公司實行法律顧問緊密合作模式,區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均可在當地聘請法律顧問,區公司各部門不再外聘常年法律顧問。 各地市分公司選聘、解聘常年法律顧問和為處理重大法律問題選聘、解聘專項法律顧問,應報區公司綜合部批準同意。 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 新聘常年法律顧問由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通過競聘或考察的方式從三家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初步選定一至二家報公司領導研究確定。地市公司決定聘請的法律顧問,應報區公司綜合部批準同意。 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 選聘常年法律顧問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在本地區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較強的實力; (二)具有律師執業證;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驗,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具有良好的執業形象和執業影響; (四)能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無司法行政部門的懲誡紀錄; (五)同意《法律顧問聘請合同》的條款內容。 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 專項法律顧問由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協商相關部門初步選定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同等條件下,專項法律顧問應從常年法律顧問中優先選聘,或者根據常年法律顧問法律服務協議執行。 第八條第八條第八條第八條 選聘專項法律顧問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代理的專項法律事務的處理具有業務、地域等資源優勢; (二)具備處理專項法律事務的特定資格。 第九條第九條第九條第九條 在符合第六條、第八條條件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以上者,應優先作為法律顧問擬聘人選: (一)熟悉電信企業運營,并有相關工作經歷或從事過相關律師業務; (二)精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并有相關工作經歷或從事過相關律師業務; (三)有在境外從事工作或學習的經歷。 (四)當地的人際關系良好、有政法部門工作經歷。 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得聘用作為法律顧問: (一)兼職律師(不含當地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兼職律師); (二)已在與本公司具有競爭性質的公司或分支機構擔任法律顧問者; (三)不具有法學大專或以上學歷者。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職責: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為公司的管理和業務活動提供法律咨詢,必要時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為公司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提供相關的意見和建議;(三)為公司提供與公司運營和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類法律信息;(四) 協助公司對員工普及法律教育、舉辦與業務相關的法律 培訓。 (五)對公司內部法律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六)草擬、修改、審查公司各種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書; (七)參與公司重大項目,并為此進行談判、調查、提供咨詢、出具法律意見及準備相關法律文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八)接受公司委托擔任公司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聽證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九)對于公司競爭對手在當地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公共宣傳媒體上發布的任何詆毀、貶低公司的宣傳行為,有義務提請公司知曉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 (十)每季度應向公司專題報告壹次公司應建立和完善的法律事務問題,每半年匯總報告壹次有關訴訟或重大托辦事務(含下屬分公司委托事務,但咨詢及合同審查情況除外)的情況和進展程度; (十一)根據公司要求,法律顧問每周至少兩次在公司辦公處所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 (十二)辦理公司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公司外聘法律顧問選定后,公司應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聘請合同,該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法定名稱、指派律師的姓名; (二)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范圍、內容、工作方式;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期限和責任; (五)法律顧問費用,支付方式; (六)協議的終止、變更和解除; (七)違約責任; (八)協議的有效期;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顧問費用應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法律顧問合同實行一年一簽的原則。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公司外聘法律顧問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其保密責任不因法律顧問聘請合同的終止而免除。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公司外聘法律顧問有下列行為的,公司法律事務部門應及時向律師事務所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法律顧問聘請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一)在法律顧問合同有效期內擔任有競爭關系的對方企業的代理人; (二)在公司與其受聘的其他企業之間發生爭議時,代理對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三)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四)其他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五條五條五條五條 公司應充分利用外聘法律顧問資源,加強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避免和減少生產經營中的法律風險。 常年法律顧問聘用期滿或專項法律顧問完成專項法律事務后,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應根據公司對外聘法律顧問所提供法律服務的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并將考核情況報公司領導及上一級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評價結果將作為次年是否續聘的主要依據。具體考核表見附件。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公司外聘法律顧問的相關費用從公司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發布的有關管理辦法、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第十八第十八第十八條條條條 本辦法由區公司綜合部解釋。 第十九第十九第十九第十九條條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常年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表

附件

常年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表常年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表常年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表常年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表 項項項項 目目目目 (總分:100分) 具體評分標準具體評分標準具體評分標準具體評分標準 得分得分得分得分 迅速的反應時間 快速的提供服務 (30分) 咨詢類:電話或者當面進行解答,提出法律意見;對于重大事項需要提出書面法律意見的,應于12小時內對咨詢問題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5分) 訴訟類:應當于接到相關起訴書之日起,于24小時內展開資料、證據的收集工作,積極應訴。(10分) 緊急情況類:如出現包括處理重大糾紛、市場營銷行為進行規范性論證、新聞媒體不負責任或歪曲事實報道時,為甲方挽回名譽損失,維護企業形象等緊急情況時,要求乙方現場解決的,應在2小時之內到達現場,并在8小時內出具相關法律意見及相應對策。(10分) 其他:乙方對于甲方提出的法律服務要求應不超過24小時內提出答復。(5分) 良好的服務態度 (10分) 在接受甲方的咨詢及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態度熱情,積極主動,反應迅速及時,不拖延,不推諉。(3分) 乙方應在8*5的工作時間內向甲方提供優質熱忱的服務;在工作時間外,乙方應保證手機等通訊方式暢通,隨時能協助甲方處理緊急情況及突發事件。(2分)在代表甲方及隨同甲方與外界進行交涉時,著裝正規整潔,攜帶律師執業證照等相關文件,熱情大方,使用禮貌用語,維護甲方良好社會形象。(5分) 優良的業務質量 防范法律風險 (20分) 在法律顧問任期中,準確無誤地解答甲方提出的相關法律疑問,提出法律依據,及向甲方出具準確的法律意見書。通過乙方的工作,能夠切實解答甲方的疑問。(10分) 為甲方的生產經營及管理提供實用、符合甲方實際生產經營及管理情況的相關法律信息、法律依據,以供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及決策中參考,從而切實防止并解決甲方生產經營及管理中的出現的法律問題,有效防范生產經營及管理過程中潛在的法律風險。(10分) 工作成果 (30分) 乙方服務期間,甲方所有咨詢類事項得到了準確無誤的解答,并附有準確的法律意見書,有效解除了甲方提出的法律疑難問題。成果體現:咨詢事項紀錄表、法律意見書文本。(5分) 乙方服務期間,甲方的訴訟類事務得到了乙方強有力的支持及支撐,積極應訴,最大限度為甲方挽回損失。成果體現:訴訟案件案卷匯總。(10分) 乙方服務期間,甲方出現的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糾紛、市場營銷行為的合法性論證、新聞媒體不負責任或歪曲事實報道等緊急情況時,乙方為甲方提供有力的法律論證及有效的合法應對措施,有效化解甲方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危機。成果體現:書面論證材料、應對措施書面材料。(10分) 乙方服務期間,有效的協助了甲方進行企業內部法律管理流程的梳理與完善,協助甲方開展其他法律支撐類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員工的法律培訓等。(5分) 良好的職業道德 (10分) 乙方律師因工作關系接觸到甲方的技術、商業機密、個人隱私,具有保密義務,因泄露給甲方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分) 乙方在法律服務協議有效期內不得擔任有競爭關系的對方企業的代理人。(3分) 乙方律師在聘用期間,不得從事有損甲方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甲方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2分) 其他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2分) 總得分總得分總得分總得分

推薦訪問: 管理辦法 企業法律顧問 通用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范文(通用5篇)】相關推薦

工作總結最新推薦

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