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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醫院托管的國家政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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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意義上的理解為:家政是對家庭關系及其事物的統稱。 家政涉及家業、家法、家風、收支、教育、人與人的關系,家庭與親戚、朋友、鄰里的關系等等。現在我們所說的家政,一般指家政服務,包括:月嫂、保姆、保潔、護理、小時工、家庭搬遷服務等,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醫院托管的國家政策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醫院托管的國家政策3篇

【篇1】醫院托管的國家政策

跨境電商國家政策匯總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沈冰

目錄

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2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8

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 10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2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14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15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18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

??? 國辦發〔2013〕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外匯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8月21日

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外匯局

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對于擴大國際市場份額、拓展外貿營銷網絡、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為加快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持政策

(一)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一是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三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經營主體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注冊、備案登記手續。在政策未實施地區注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在政策實施地區被確認為經營主體。

(二)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并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并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并在貨物實際出境后,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三)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準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制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五)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并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六)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七)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二、實施要求

(一)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在已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5個城市試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

(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制訂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擴大出口的實施方案,并切實履行指導、督查和監管責任,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早上報。要積極引導經營主體堅持以質取勝,注重培育品牌;依托電子口岸平臺,建立涵蓋經營主體和電子商務出口全流程的綜合管理系統,實現商務、海關、國稅、工商、檢驗檢疫、外匯等部門信息共享;加強信用評價體系、商品質量監管體系、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體系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確保電子商務出口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會同相關部門對政策實施進行指導,定期開展實施效果評估等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并不斷完善。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加快跨境電子商務通關試點建設,加快電子口岸結匯、退稅系統與大型電子商務平臺的系統對接。

三、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所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是指我國出口企業通過互聯網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郵寄、快遞等形式送達的經營行為,即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對消費者出口。

(二)我國出口企業與外國批發商和零售商通過互聯網線上進行產品展示和交易,線下按一般貿易等方式完成的貨物出口,即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對企業出口,本質上仍屬傳統貿易,仍按照現行有關貿易政策執行。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有關政策另行研究。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的要求,經研究,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四、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

發布日期:2014-2-27

生效日期:2014-4-1

為進一步發揮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出口服務的優勢,支持中小企業更加有效地開拓國際市場,經商財政部、商務部同意,現將有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事項公告如下:

一、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約的出口貨物,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

(一)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自產貨物;

(二)生產企業已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三)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已經簽訂出口合同,并約定貨物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至境外單位或個人,貨款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貨物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3)的規定。

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第15欄(業務類型)、《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第19欄〔退(免)稅業務類型〕填寫“WMZHFW”。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加強風險控制,嚴格審查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確保申報出口退(免)稅貨物的國內采購及出口的真實性。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如發生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接受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善意取得的除外)、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作為責任主體按規定接受處理。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受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并加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預警監控、審核、評估分析,如發現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疑點的,應按現行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公告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為國內中小型生產企業出口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服務的外貿企業。

六、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本公告第一條范圍外的貨物,繼續按現行退(免)稅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2月27日

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便利機構、個人通過互聯網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規范支付機構跨境互聯網支付業務發展,防范互聯網渠道跨境資金流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是指支付機構通過銀行為小額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交易雙方提供跨境互聯網支付所涉的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及相關結售匯服務不包括支付機構提供的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的相關服務。

  第三條? 支付機構參加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應首先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許可業務范圍須包括互聯網支付支付機構應制定相關試點申請方案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初審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點支付機構應按收付和結售匯管。試照跨境理有關規定及經核準的試點申請方案開展業務接受跨境外支,匯付業務監督和管理。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主體準入管理還應遵守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試點業務申請

  第四條?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章至第六章規定的支付機構可以申請試點開辦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支付機構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申請開展的業務范圍。

  第五條? 支付機構申請試點開辦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應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載明申請人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已開展的支付業務和擬申請開展的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種類有關備情,以及準況和工作計劃等

  (二)業務運營方案含,包業務辦理流程詳細說明資金匯兌和支付整個環節、客戶實名制管理、交易真實性審核、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采集報送、備付金賬戶管理、業務風險控制等內容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與備付金開戶銀行的書面合作協議包含備付,金賬戶管理、支付指令管理、跨境收支申報管理、系統錄入管理、數據核對等內容明確方責任務,雙義

  (五)內部操作規程含,包支付機構內部各部門業務分工、操作流程和要求等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外匯分局初審支付機構申請材料內容是否符合本指導意見規定,選取申請方案符合規定業、務基礎良好且內部管理成熟的支付機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第三章試點業務管理

  第七條?支付機構對參與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的客戶采取實名認證制,嚴格審核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

  支付機構自主發展“境外特約商戶須按了解你的客戶”,照原則保證境外特約商戶的真實性、合法性。

  支付機構應通過有效方式核驗銀行支付賬戶開戶人信息與客戶身份信息的一致性者一致方完成支付。

  第八條?支付機構僅對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跨境外匯支付服務,范圍包括貨物貿易交易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同意的服務貿易交易交易背景的跨境,不得開展無外匯支付業務。

  第九條? 客戶外匯備付金賬戶資金與支付機構自有外匯資金應嚴格區分管理,不得混用。自有外匯收支運用應遵循現行機構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條? 支付機構可集中為客戶辦理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但應實現交易信息的逐筆還原軋差收付匯和結售支付,不得匯。機構應在日內辦理結售匯業務據與戶約定或實際交易情況,及時向客戶支付,不得故意延遲支付。

  第十一條?支付機構在提供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服務時,可接受客戶人民幣或自有外匯支付客戶向。支付機構劃轉外匯時,銀行應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額、支付機構名稱等信息的網上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經核對金額和支付機構賬戶名稱后辦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標注“跨境外匯互聯網支付劃轉”字樣。

  第十二條?支付機構為客戶集中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按照銀行提供的匯率標價得自行變動匯率,不價格就。支付機構應手續費、交易退款涉及匯兌損益分擔等,與客戶事先達成協議。

  第十三條?交易發生退款的支付機構應,按原路、原幣種退回的原則在銀行辦理,并進行跨境收支申報。

第四章支付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管理。

  第十四條?支付機構應按照現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在銀行開立外匯備付金賬戶,賬戶名稱結尾標注“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并通過外,匯備付金賬戶辦理跨境代收、代付業務。

  第十五條?本指導意見所稱外匯備付金,是指交易產生后由支付機構為客戶代收或代付的外匯資金,不得在無交易情況下預收、預存。

  外匯備付金賬戶的收入范圍為接受境內付款方外匯劃轉或購匯轉入,境外付款方匯入,以及因交易失敗由原路、原幣種退回的外匯資金;支出范圍為外匯劃轉匯入民幣備付金賬,結轉人戶或境內收款方人民幣賬戶至收款方以及因客戶錯匯、多匯或交易失敗產生的原路,原幣種退出的外匯資金。

  第十六條?支付機構應選擇其境內人民幣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1個存管銀行外匯備付金賬戶.同時可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超過3家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合作銀行,每家合作銀行可開立1個外匯備付金賬戶.以上兩賬戶均可辦理集中外匯收付。

  第十七條?支付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銀行應將數據填報在“支付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項下。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支付機構業務系統應當能夠接收外匯局導入的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自動別客戶是否屬于“關注名單”個人,并進行攔截提示,不得對“關注名單”內個人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支付機構辦理的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應當具有真實交易背景上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萬,原則且美元貿易的單筆交易限額,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于特殊服務易交將根據申請情況另行核準。

  第二十條??試點期間,支付機構按月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書面上報客戶跨境外匯互聯網支付金額筆交易國別等總量報告,并對每月累計交易額超過等值萬美元的客戶交易情況上報累計高額支付報告。核查屬于異常交易的,支付機構應停止為該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負責按照交易性質,審核客戶每筆交易的真實性并留,存交易信息、備付金賬戶資金結售匯及收支明細等相關材料備查。其中客戶登記有效期內持續保存,客戶銷戶后,紙質材料至少保存年電、子數據至少保存年。第六章數據報送及信息采集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原則上應要求個人客戶登記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支付機構應對個人客戶提供的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留存相關信息。

  支付機構應要求機構客戶登記單位名稱、地址、經營范圍、稅務登記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按規定無須取得稅務登記證或無法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除,外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經辦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支付機構應核對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留存相關信息。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的管理,還應符合國家其他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辦理業務時必須掌握真實交易信息,采集逐筆交易的明細數據,包括標的物名稱、數量、金額、交易雙方和交易時間等。

  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應按現行跨境收支申報的規定,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集中涉外收付款項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同時應提供逐筆跨境收支信息,通過銀行對實際用匯客戶的跨境收支進行還原申報。上述申報要求同時適用跨境人民幣交易。

  第二十五? 條按現行結售匯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應在現行間提供通過銀行辦理的逐筆購匯或結匯信息照規,銀行應按現行定報送結售匯統計報表。個人項下結售匯業務,銀行還須按現行個人法規規定錄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依法開展跨境互聯網交易的個人客戶結售匯不受年度總額限制。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試點期間支付機構違反本規定家外匯管理,國局及其分支機構可要求其整改、停止試點等。

  支付機構如出現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匯理,國家外管局以及其分支機構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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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13年2月1日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2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4-02-07

???????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現貿易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一線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監管場所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并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實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上述規定自2014年2月10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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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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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4-07-23

???????? 為做好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以下簡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現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問題公告如下:
??????? 一、監管要求
??????? (一)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并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 (二)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以下簡稱《貨物清單》,式樣見附件1),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物品清單》,式樣見附件2),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
??????? 《貨物清單》、《物品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三)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 (四)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 二、企業注冊登記及備案管理
??????? (五)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如需向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應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 上述企業需要變更注冊登記信息、注銷的,應按照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 (六)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建立完善的電子倉儲管理系統,將電子倉儲管理系統的底賬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與海關聯網對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將平臺交易電子底賬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與海關聯網對接;電子商務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將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交易原始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與海關聯網對接。
??????? (七)電子商務企業應將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關備案,貨物、物品信息應包括海關認可的貨物10位海關商品編碼及物品8位稅號。
??????? 三、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通關管理
??????? (八)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
??????? (九)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在運載電子商務進境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電子商務出境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后、裝貨24小時前,按照已向海關發送的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實填制《貨物清單》,逐票辦理貨物通關手續。個人進出境物品,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填制《物品清單》,逐票辦理物品通關手續。
??????? 除特殊情況外,《貨物清單》、《物品清單》、《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采取通關無紙化作業方式進行申報。
??????? (十)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于每月10日前(當月10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第12月的清單匯總應于當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完成。),將上月結關的《貨物清單》依據清單表頭同一經營單位、同一運輸方式、同一啟運國/運抵國、同一進出境口岸,以及清單表體同一10位海關商品編碼、同一申報計量單位、同一法定計量單位、同一幣制規則進行歸并,按照進、出境分別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 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規定將《貨物清單》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的,海關將不再接受相關企業以“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直至其完成相應匯總申報工作。
??????? (十一)電子商務企業在以《貨物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并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在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時,無需再次辦理相關征免稅手續及提交許可證件。
??????? 個人在以《物品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屬于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 (十二)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修改或者撤銷《貨物清單》、《物品清單》,應參照現行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等有關規定辦理,其中《貨物清單》修改或者撤銷后,對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也應做相應修改或者撤銷。
??????? (十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進出口日期”以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的日期為準。
??????? (十四)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放行后,電子商務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接受海關開展后續監管。
??????? 四、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物流監控
??????? (十五)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查驗、放行均應在海關監管場所內完成。
?????? ?(十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通過已建立的電子倉儲管理系統,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當月10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向海關傳送上月進出海關監管場所的電子商務貨物、物品總單和明細單等數據。
??????? (十七)海關按規定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風險布控和查驗。海關實施查驗時,電子商務企業、個人、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按照現行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等有關規定提供便利,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應到場或委托他人到場配合海關查驗。
??????? 電子商務企業、物流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發現涉嫌違規或走私行為的,應主動報告海關。
??????? (十八)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需轉至其它海關監管場所驗放的,應按照現行海關關于轉關貨物有關管理規定辦理手續。
??????? 五、其他事項
??????? (十九)海關依據《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物品清單》對電子商務實施統計。
??????? (二十)本公告有關用語的含義:
??????? “電子商務企業”是指通過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的境內企業,以及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提供企業。
??????? “個人”是指境內居民。
??????? “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是指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實現交易、支付、配送并經海關認可且與海關聯網的平臺。
??????? “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是指由電子口岸搭建,實現企業、海關以及相關管理部門之間數據交換與信息共享的平臺。
??? ??? “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是指由中國海關搭建,實現對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交易、倉儲、物流和通關環節電子監管執法的平臺。
??????? (二十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監管,除另有規定外,參照本公告規定辦理。
??????? 本公告內容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海關現行規定辦理。
??????? 特此公告。

???????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0).doc??????????????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0).doc


??????????????????????????????????????????????????????????????????????????????????????????????????????????????????????????????????????????????????????????????????????????????????????????? ???? 海關總署
????????????????????????????????????????????????????????????????????????????????????????????????????????????????????????????????????????????????????????????????????????????????????? ??? 2014年7月23日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4-07-30

?

???????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不適用該監管方式)。
??????? “1210”監管方式用于進口時僅限經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 二、以“12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并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實時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 上述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
??????? 特此公告。
?????????????????????????????????????????????????????????????????????????????????????????????????????????????????????????????? 海關總署
??????????????????????????????????????????????????????????????????????????????????????????????????????????????????????????2014年7月30日

【篇2】醫院托管的國家政策

國家政策2020新政策

第一部分貨幣信貸概況

  2020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穩健的貨幣政策更加靈活適度,逆周期調節效果明顯,融資成本持續下降,信貸結構進一步優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提升,有效支持了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和實體經濟發展。

  一、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

  2020年上半年,面對復雜嚴峻的內外部形勢,中國人民銀行按照穩健的貨幣政策要更加靈活適度的要求,綜合運用降準、中期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工具投放中長期流動性,靈活把握公開市場操作力度和節奏,維護流動性合理充裕,加強預期管理,引導貨幣市場利率圍繞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平穩運行。數據來源:中國貨幣網。

  二、金融機構貸款較快增長,信貸結構優化,貸款利率下降

  中國人民銀行引導信貸投放與企業復工復產需求相匹配,繼續推銀行間市場存款類機構以利率債為質押的7天期回購加權平均利率(DR007)(%)2動企業融資成本下降,進一步推動貸款向中小微企業傾斜,為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和實體經濟發展提供了精準支持。

  2020年6月末,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為171.3萬億元,同比增長13.0%,比年初增加12.7萬億元,同比多增2.9萬億元。人民幣貸款余額為165.2萬億元,同比增長13.2%,比年初增加12.1萬億元,同比多增2.4萬億元。信貸結構優化,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加大,匹配了企業的流動性需求和全社會的抗疫資金需求。企(事)業單位貸款比年初增加8.8萬億元,同比多增2.5萬億元。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增速為24.7%,創十年來新高。6月末,普惠小微貸款余額13.5萬億元,同比增長26.5%,增速比上年末高3.4個百分點。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小微經營主體2964萬戶,同比增長21.8%。住戶貸款增速6月末為14.0%,比上年末低1.5個百分點。

  貸款加權平均利率下降,企業貸款利率繼續下行。6月,1年期LPR較上年12月下降0.3個百分點至3.85%,5年期以上LPR下降0.15個百分點至4.65%。6月,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5.06%,比上年12月下降0.38個百分點,同比下降0.6個百分點。其中,一般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5.26%,比上年12月下降0.48個百分點,同比下降0.68個百分點;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4.64%,比上年12月下降0.48個百分點,明顯超過同期LPR降幅,有利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6月,一般貸款中利率高于LPR的貸款占比為70.03%,利率等于LPR的貸款占比為5.97%,利率低于LPR的貸款占比為24%,貸款利率加減點區間整體較3月有所下移。

  受發達經濟體貨幣政策持續寬松影響,外幣存貸款利率有所下降。6月,活期、3個月以內大額美元存款加權平均利率分別為0.20%和0.75%,分別較3月下降0.01個和0.68個百分點;3個月以內、3(含)~6個月美元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分別為1.57%和1.47%,分別較3月下降0.62個和0.45個百分點。

  存款增長加快。6月末,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為213.0萬億元,同比增長10.5%,增速比上年末高1.9個百分點。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為207.5萬億元,同比增長10.6%,增速比上年末高1.9個百分點。外幣存款余額為7784億美元,比年初增加206億美元,同比少增119億美元。財政收入減少,疫情防控等支出增加,財政性存款同比下降4.5%。

【篇3】醫院托管的國家政策


跨境電商國家政策

跨境電商國家政策匯總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沈冰
目錄
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3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9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11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2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21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2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2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

屬機構:
國辦發〔2013〕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外匯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8月21日
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外匯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對于擴大國際市場份額、拓展外貿營銷網絡、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為加快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持政策
(一)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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