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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待遇范文(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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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漢語詞匯,拼音是zhōng xīn,本義為與四周距離相等的位置,常用來指在某一方面占重要地位的城市或地區,也指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比如,非常出名的日心說,它認為太陽是太陽系的中心,而不是地球。當表示建筑物時,應當具有,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待遇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待遇3篇

【篇1】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待遇

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總結

  **年度,我縣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突出表現在:政府投資審計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投資項目審計意識進一步加強,局投資審計機構和人員隊伍初步建成。國家審計在服務我縣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等中心工作上,在規范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以及糾正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等方面發揮了日益突出的作用。

  **年,全年共審計完成政府投資項目17個,在審4個,審計工程結算價款總額11680.25萬元,審計核減工程款4422.41萬元,平均核減率37.86%。其中:縣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靈川半島開發工程造價報審6323.86萬元, 審計核減工程款3786.46萬元,核減率為59.9%; 溪水庫工程造價報審2580.8萬元, 審計核減工程款526.7萬元, 核減率為20.4%。

  在所有審計項目中,審計局投資審計股完成項目6個,審計結算價款4026.35萬元,核減工程款1743.91萬元(其中工業園區項目4個,審計結算價款1450.15萬元,核減工程款32.28萬元);委托社會機構審計項目11個,審計結算價款7654.4萬元,核減工程款2678.5萬元。

  一、主要做法

  1、加強“人、法、技”建設,建立審計專業隊伍。按照《審計法》、《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的規定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部署,我局把政府投資審計的“人、法、技”建設擺在首位。經縣政府的同意,首先制訂和頒發實施了《**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績政**32號),使政府投資審計監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并更切合我縣實際。為順應政府投資力度不斷加大的迅猛形勢,我局提出投資審計要“快起步、打基礎、求發展”。

  圍繞這一思路,首先公開選聘了1名土木工程專業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充實投資審計專業技術力量;其次又委派1名審計骨干參加省廳組織的合肥工業大學投資審計培訓班進行專業培訓,形成審計技術力量;第三,經縣編委批準,增設了投資審計業務股。至此,我局政府投資審計的專業機構和專業隊伍已初步建成。

  2、籌措經費確保重點,加大審計技術裝備的投入,力求審計結果正確公正,努力樹立審計機關權威。今年以來,我局先后投入了4萬余元人民幣,購置了投資審計必備的專業書籍、專業軟件和電腦等裝備,特別是花費近萬元購置的土石方工程量計算軟件,在縣生態工業園區土石方工程價款結算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及時糾正了其他軟件的技術錯誤,有效控制了審計風險。

  3、在堅持國家審計監督的前提下,注意整合社會審計機構的人力資源。在我局投資審計的起步階段,專業審計力量不足,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我局按照(績政**32號)文件規定,堅持政府投資的國家審計原則;同時,又注意整合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力量參與審計,已初步建立了政府投資審計“制度執行統一,工作部署統一,標準尺度統一”的工作機制,及時扭轉了此前在工程結算價款審核中,社會審計機構之間無序競爭和縣審計局對審計質量失控的被動局面。

  二、XX年工作設想

  1、以服務生態工業園區開發建設為重點,促進縣域經濟發展。

  2、堅持全面審計前提,不斷深化政府投資審計。目前我局投資審計還處于起步階段,審計范圍和內容還不夠全面和深入,服務宏觀經濟決策、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方面做得不夠。XX年要從深化投資審計范圍和內容入手,以財政性資金投資去向和使用效益為重點,逐步提高投資審計質量。

  3、堅持創新和發展,跟蹤審計技術前沿,引入計算機審計、工程質量檢測等技術裝備和手段,提升審計能力。

  4、繼續加強審計人員素質培養,不斷強化審計人員作風紀律和廉政建設,打造高素質審計隊伍。

【篇2】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待遇

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SWOT分析
作者:趙 楠
來源:《現代審計與經濟》2010年第05期

????????所謂SWOT分析方法,是將與研究對象密切相關的各種優勢(Strengths)、劣勢(Weaknesses)、機會(Opportunities)、風險(Threats)進行綜合分析,尋求出發揮優勢因素,克服弱點因素,利用機會因素,化解威脅因素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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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優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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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蹤審計將審計由靜態向動態轉化。傳統審計模式是在工程竣工后集中進行一次結算審計,這時要面對如在施工階段各個施工程序中發生的大量簽證。而跟蹤審計可以分時段分內容地進行動態審計,使審核思路更清晰,可緩解短時間內處理大量數據的壓力;可以分析前后階段互相影響的關聯因素,動態地監督全壽命過程各階段的運作。

????????(二)跟蹤審計促使事后審計向事前、事中相結合審計轉變。如在施工階段審計人員及時深入現場,在隱蔽工程掩蓋前或變更過程中作好記錄取證,準確掌握工程過程中各種有效信息,減少與施工方的矛盾與糾紛,為后期確認簽證、審核結算做好準備。

????????(三)跟蹤審計在減少時耗,提高工效上效果明顯。如審計人員在施工現場會同建設方、監理方、施工方簽字認可了實測記錄后,可立即計算出相應的工程數據,避免了推諉和以往長期不簽證,大量積壓的弊病,將較長的傳統審計周期提前壓縮消化在事中階段,加快了結算審核速度,加大了審核力度,提高了經濟效益。

????????(四)跟蹤審計是對建設項目從籌建時起至竣工驗收時為止所發生的技術經濟活動過程進行的審計監督,它不但強調施工階段的造價控制,而且注重對前期決策工作、對設計質量、招投標階段的跟蹤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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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W—劣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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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蹤審計深度難以把握,審計目標偏離。跟蹤審計需要審計人員在建設項目過程中頻繁的介入進行審計,提出審計建議,供建設單位糾正和改進工作,很容易使審計人員偏離監督咨詢建議的目標,介入到建設項目管理的職能范圍中。

【篇3】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待遇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

  (一)以財政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

  (二)使用社會捐贈資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援助貸款資金或者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公益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公益性建設項目;

  (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資金,但上述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三條 市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部門,具體實施審計監督活動。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并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市發改、財政、住建等部門制定年度項目計劃、建設、管理實施方案時,應當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標準、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概算等內容告知市審計機關。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國家建設項目立項的資料。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實行計劃管理。市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被審計單位必須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應當在編制竣工決算后1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自財政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竣工決算審批之日起1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

財政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評審的,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時將評審結果報告同時抄送審計機關。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作為項目結算、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家咨詢庫,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也可以采取招投標等方式組織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參加審計,審計機關對其承辦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機關聘請專業人員或組織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所需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第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可依照法定程序對建設、代建、征地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招標代理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或者審計調查。

第二章 審計程序

  第九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計劃確定的事項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實施竣工決算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的概、預算編制資料及有權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前期評估、征地、拆遷等相關資料;?

(三)建設項目招投標資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竣工圖、設計變更等;?

(五)工程結算資料(含各類協議、紀要、簽證、竣工驗收報告等);?

(六)建設項目內控制度資料;

(七)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表及交付使用資產、項目結余物資清單、未完工程項目等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一條?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程序審批后,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根據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在跟蹤審計中,可以根據需要及項目進度、具體審計事項進展情況,分階段、分事項提出審計結論性文書及審計建議,各相關單位應當將審計建議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依照有關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建設項目審計結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設程序、建設資金籌集、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

(二)建設資金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建設項目概算審批、執行及其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建設項目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建設項目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轉讓和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建設項目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是否合規、及時、完整、真實;?

(七)建設項目內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八)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采購、供貨等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九)建設項目成本計算、價款結算、竣工交付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十)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各種稅費是否按規定及時準確計提和繳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十一)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十二)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和調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對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收回,并建議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按國家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對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繳財政。

  第二十條?因勘察、設計及監理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報告政府并責成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依據合同約定追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建設、施工、設計、采購等單位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審計機關應按有關財經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單位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組織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專業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抽審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存在違規、違法行為或出具虛假報告時,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移送業務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直至退出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市場。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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