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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基層黨支部議事規則建議【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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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黨支部議事規則建議3篇

【篇一】基層黨支部議事規則建議

黨組織議事規則

黨支部議事制度是發揚黨內民主,組織黨員對重大問題進行黨內專題討論的一種形式,它包括黨員議事和黨支部委員會議事兩個方面:

一、議事原則

1、黨支部和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問題,必須按照黨章特別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2、黨支部委員會議事由支部書記召集,黨員大會議事由黨支部召集,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參加方可進行。

3、所議事項屬于管理區其他組織職權范圍內的,應吸收有關組織負責人參加。

4、在討論決定關系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必須先征求意見后再討論決定。

5、凡經過討論作出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個人或少數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或者向上級黨委反映,但在行動上必須無條件服從,并積極執行。

二、議事范圍

(一)由黨支部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1、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交辦的具體工作;

2、黨員的發展、教育、管理的計劃安排

3、管理區其他組織換屆改選實施方案;工會、團支部、民兵等群團組織負責人的培養、推薦,管理人員的提名推薦及合作社人員的提名推薦;

4、文明村、新農村的建設、鞏固和發展計劃;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有關重大問題;

5、須提交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議題;

6、管理區其他組織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或其他需要有支部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二)由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1、黨支部任期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

2、確定非黨積極分子、發展新黨員以及對黨員作出處理決定;

3、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實施方案;

4、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議題。包括管理區重要事項、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以及職工群眾關心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

5、其他必須提交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議事決定的實施

1、凡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由專人負責,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關人員必須及時反映,積極慎重地解決好,如不能解決,須向支部分管領導和支部書記匯報。

2、支部分管領導要及時了解會議決定的實施情況,并將實施情況向黨員通報。

【篇二】基層黨支部議事規則建議

黨支部議事規則

為加強民主集中制建設,提高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水平,發揮中心黨支部的核心領導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技術服務中心黨支部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議事原則

(一)黨支部及其成員,必須嚴格執行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的組織原則。

(二)堅持集體領導的原則。凡屬重大問題和事項,必須召開黨支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黨支部討論決定問題時,每個黨支部成員要充分發表意見,各抒己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如對重大問題產生不同意見時,且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需進一步交換意見、統一認識后再作決定。

(四)正確處理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關系。堅持集體領導。對黨組織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個人或少數人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

(五)堅持嚴守黨的機密的原則。黨支部每一個成員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必須嚴守秘密,講紀律、講黨性。

二、議事內容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重要會議精神,研究貫徹實施意見。

(二)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執行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策。

(三)研究決定工作規劃、計劃和目標,針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情況、重大問題,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四)討論決定加強中心領導班子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項。

(五)研究決定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設、基層建設、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和工作部署。

(六)按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研究決定本單位各部門負責人的配備、調整,領導成員的推薦、提名、任免,非領導職務的審定,干部的考核、錄用、獎懲、交流、職務升降、辭職辭退等事宜。

(七)按管理權限審核中心的人員編制、年度增人計劃、機構的設置與變更方案。

(八)討論通過黨支部成員代表黨支部所作的重要講話、報告以及黨支部的重要文件,審定向上級黨組織呈報的重要報告。

(九)其它需要提交黨支部集體討論研究的重要事宜。

三、議事程序

(一)主持人就議題首先作簡明扼要的說明;

(二)黨支部成員就議題充分發表意見;

(三)主持人根據討論研究情況進行歸納集中,提出決策意見;

(四)到會的黨支部成員進行表決:

(五)形成決議: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支部成員數的半數為通過。

四、其它事項

(一)黨支部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有重大問題或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二)黨支部會議由黨支部書記主持。

(三)會議的議題及時間,由黨支部書記或主持工作的黨支部成員確定。會議議題確定前一般應征詢黨支部成員的意見。會議議題和日期確定后,通常應提前l一2天通知黨支部成員及有關人員作好準備。

(四)黨支部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對重大問題、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才能召開。成員因故請假,可在會前將其意見用書面形式進行表達。

(五)黨支部會議在表決時,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如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

(六)會議作出決議后,按分工負責的范圍。責成分管成員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貫徹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而使決策無法實施時,分工負責的成員必須及時提請復議。

(七)黨支部會議應有專人專簿記錄,并歸檔保管。每次黨支部會議記錄須經主持人審閱簽字。因故未參加會議的黨支部成員,會后應閱看會議記錄。

(八)黨支部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講行擴大。

民主生活會制度

一、民主生活會召開的時間

中心黨支部的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4至8 月之間。以黨小組為單位的民主生活會,結合民主評議黨員活動,每半年召開一次。因工作需要的專題民主生活會可隨時召開。

二、參加民主生活會的人員

中心黨支部委員的民主生活會由支部書記召集,全體委員參加,同時可邀請上級黨組織派人、中心黨員代表參加。以黨小組為單位的民主生活會,須有本黨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員參加;因故缺席的成員應提交書面發言,由其他同志在會上宣讀,列入會議記錄,黨小組長負責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的同志。

三、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容

民主生活會要確定主題,如圍繞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本組織決議、履行黨員義務等情況,結合工作實際及個人工作、思想情況,對照黨章的要求,從黨員的黨性、黨風、黨員先進性等方面檢查、總結,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統一思想認識。

四、民主生活會的準備

民主生活會召開的時間、內容和要求,須提前通知參加會議的人員,以便進行認真準備。召開民主生活會前,要將開會的日期、內容報告上級黨組織。

五、民主生活會應遵循的原則

民主生活會應遵循“團結——批評和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通過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解決黨內部的問題,達到統一思想、加強團結、相互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保證民主生活會的質量,必須增加黨內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則性,做到會下談心解疙瘩,會上集中議大事。黨員要本著“知無不言,言者無罪”、“言者無罪,聞者足戒”的精神,敞開思想,暢所欲言,要嚴于解剖自己,主動檢討思想、工作、作風和生活上的缺點和錯誤,誠懇接受別人的批評和幫助,開展批評要與人為善,大事講風格,防止在細小問題上糾纏不休,相互間有意見,可以開展個別談心,或者把問題擺在桌面上,通過交換看法和意見來解決,不搞自由主義;要遵守民主生活會的紀律,不許歪曲和夸大事實真相,不許壓制批評和對批評者打擊報復,不許把黨組織內部交流思想的情況向外泄漏。

六、民主生活會提出問題的處理

民主生活會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應由本級黨組織解決,要積極制定改進措施,切實加以解決;需要上級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應及時向上級組織報告。屬于違反黨紀、政紀的,應按照管理權限,分別交相關部門查處。

七、民主生活會情況的報告

在召開民主生活會后十五日內,要向上一級黨組織報送會議情況和發言記錄。報告的主要內容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檢查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對于群眾普遍關心問題的整改措施,可用適當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監督。

三會一課制度

一、支部黨員大會制度

1、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2、支部黨員大會由黨支部書記主持。

3、會議由支部全體黨員參加,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有時可以吸收非黨干部或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列席會議。

4、會議的主要任務: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支部貫徹落實的計劃、措施;定期聽取、討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討論接受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選舉支部委員會成員和出席上級黨代會的代表;討論決定其他需要由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5、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由支部委員會負責檢查落實,由專人負責記錄、保管和存檔備查。

二、支部委員會會議制度

1、支委會一般應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緊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隨時召開。

2、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書記主持。

3、會議由全體支委成員參加,根據會議內容和工作需要可吸收非黨員行政領導列席參加。

4、會議的主要內容:研究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和意見;討論、制定支部年度工作計劃和完成措施,并進行檢查和總結;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民主評議黨員活動;研究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工作;研究干部選拔、調整和任用工作;研究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新黨員發展和評先評優工作;討論、研究和協調工、青、婦等群團工作等。

5、黨支部委員會應由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并保管、存檔備查。

三、黨小組會制度

1、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務,次數可增加,也可以推遲召開。

2、黨小組會由黨小組長主持。

3、會議由小組全體黨員參加。

4、黨小組會的主要內容: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支部的決議,討論貫徹支部決議的具體措施及每個黨員應承擔的任務;黨員匯報思想、工作、學習和執行黨的決議的情況,分析本小組黨員和群眾的思想狀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定期召開民主評議黨員活動,向支部推薦優秀黨員;討論、研究入黨積極分子和黨員發展對象的培養教育情況;落實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5、會議內容由黨小組長負責記錄和保管。

四、黨課制度

1、黨課是黨員教育的基本形式,在正常情況下,黨支部要按上級黨委的統一安排進行,每年至少一次。

2、黨課主要內容是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指導思想、科學發展觀等重要論述;學習黨在近期的重大方針、政策;國內外時事政治、經濟文化和科技發展形勢教育。

3、每次黨課參加人數不能少于90%,黨員無特殊情況,不得無故曠課。對因故未能參加黨課的黨員要進行補課。

4、黨課教員由支部書記擔任,也可以邀請上級領導、黨員先進典型代表或由具備授課能力的其他黨員擔任。每次授課要進行充分的備課,講課時要密切聯系實際,講求實效。

黨員學習教育制度

1、中心黨支部要根據上級部署要求,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制定年度黨員學習教育計劃,明確學習教育的目標要求、主要內容、時間安排和方法措施,營造氛圍,創造條件,積極創建“學習型黨組織。

2、中心黨支部要加強黨員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組織、引導黨員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現代科學知識、法律知識、金融知識和業務知識,使黨員不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

3、中心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做到“五有”(有學習安排、有學習記錄、有學習考勤、有學習檔案、有學習筆記)。

4、黨員學習教育可通過采取舉辦培訓班、上黨課、報告會、專題研討等形式,以黨員活動室為主陣地,充分發揮現代遠程教育和電化教育作用,不斷拓展學習教育形式,充實學習教育內容,改進學習教育方法,激發黨員學習的積極性,增強學習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實效性和針對性。

5、可采取集中學習、自學和小組學習等多種形式學習,同時堅持分類指導,因人施教。對因特殊情況難以參加集體學習教育活動的黨員,要采取幫學、補學等措施;對新發展黨員,要定期開展結對幫學活動,以確保學習教育質量。

6、要加強對黨員學習教育的監督考核。要建立黨員學習教育檔案,嚴格落實黨員集中學習的請假、銷假和補課等制度,保證學習的覆蓋面和學習時問。要建立“述學、評學、督學”機制,把學習教育情況作為黨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確保學習教育效果。

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1、民主評議黨員,是黨中央要求基層組織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是從嚴治黨,提高黨員素質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通過制度建設加強對黨員進行經常性教育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方法。

2、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要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以《中國共產黨章程》為依據。堅持標準,立足教育,著眼提高,重點解決當前黨員隊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黨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充分發揮新時期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3、民主評議黨員的內容。在新的歷史時期,按照加強黨的建設的要求,對共產黨員的思想、學習、工作、作風、組織紀律等各方面進行全面的實事求是的評議。具體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評思想。是否胸懷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現階段的各項政策;是否自覺獻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否站在改革和發展前列,不怕困難,不怕挫折,勇于開拓,積極進取。

(2)評學習。是否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指導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章程,自覺提高辨別是非和解決改革與建設實際問題的能力:是否刻苦鉆研本職工作的專業技術,努力掌握過硬的專業知識和本領。

(3)評工作。是否保質保量完成年度崗位目標,在本職崗位上創造一流工作業績;是否率先垂范,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是否在危難時刻挺身而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堅決同危害人民、危害社會、危害國家的行為作斗爭。

(4)評作風。是否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自覺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是否密切聯系群眾,自覺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在群眾中樹立威信。

(5)評組織紀律性。是否積極主動參加黨的各項活動,圓滿完成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是否嚴格遵守黨紀國法,認真自覺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是否帶頭用自己的模范行為推動黨風廉政建設。

4、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在黨支部領導下,以黨小組為單位進行。基本的步驟和方法是:學習教育;自我評價;民主評議。

發展黨員制度

1、黨支部要積極做好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教育工作,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受黨支部的委托做好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工作,并填寫好《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

2、黨支部要選派入黨積極分子參加學習和培訓。

3、培養考察滿一年以上的入黨積極分子,基本符合黨員條件的可列為發展對象。

4、黨支部按照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的原則,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入黨。

5、發展黨員必須做好政審、入黨公示、廣泛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召開黨支部大會等項工作,嚴把質量關。

6、加強對預備黨員的繼續培養教育工作,作好預備黨員的半期總結考察工作。

7、黨支部要召開支部大會討論預備黨員的轉正問題,將符合條件的預備黨員轉為中共正式黨員。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重點是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指示。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黨支部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干部以身作則,黨員潔身自愛,群眾參與監督的方式。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事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中心黨支部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政主要領導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中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制度,并組織實施;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所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七條 中心黨支部負責領導、組織對全中心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組織。

第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年度考核、獎勵懲處、評先評優、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按相關程序辦理,下同)。

(二)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務、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分管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也適用于中心黨支部所屬其他黨員干部。

工會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工會工作,充分發揮工會作用,切實履行工會維護、參與、建設、教育等四項主要職能,依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中心工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落實“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團結和動員職工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作貢獻。

第三條 中心工會在中心黨支部的領導下,接受局工會的業務指導,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密切聯系職工群眾,關心職工群眾生產生活,熱忱為職工群眾服務,努力建設成為組織健全、維權到位、工作活躍、作用明顯、職工信賴的職工之家。

第四條 中心工會的主要任務:

1、對中心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共產主義和社會公道、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等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組織職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全面提高職工素質和技能。

2、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中心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公司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同時積極配合中心黨政,圍繞中心各項目標和任務,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引導職工主動為中心發展和經營、管理、服務水平提高獻計出力。

3、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注職工的思想動態,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排憂解困,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充分發揮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4、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協商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宜,調解勞動爭議,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5、做好在職、離(退)休職工的慰問、走訪工作,做好困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積極組織和參與社會獻愛心活動以及扶貧、救災捐助活動。

6、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和文娛體育活動,以及職工旅游療養活動。

7、支持和配合做好共青團、婦委會工作,積極致力于構建和諧公司、創建文明團隊。

8、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

9、積極做好工會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加強中心工會的組織建設,明確內部分工與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定期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研究、討論和落實各項工作。

第六條 堅持群眾化、民主化,實行工會會務公開。凡涉及職工群眾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七條 加強工會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堅持定期組織工會委員開展學習培訓活動,提升工會委員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團支部工作制度

一、民主選舉制度

1、團支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選舉支部委員會成員和出席上一級團代表大會代表。

2、團支部在民主選舉中,采取無記名投票和差額選舉的辦法進行,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嚴格履行民主程序,保障團員的民主權利。

二、組織生活制度

團支部組織生活的內容主要是:討論團支部的重大問題,落實團支部的日常工作,進行政治學習。

1、支部團員大會

(1)支部的一切重大問題,都要經過支部團員大會共同討論。

(2)支部團員大會的主要內容為:傳達貫徹上級工作和重要會議精神,討論和制定工作計劃。

2、支部委員會

(1)支部的日常工作由支部委員會領導。

(2)支委會的主要內容是:傳達貫徹上級團組織及中心黨支部的工作指示,研究工作計劃,討論決定支部日常工作的重要事務等。

3、團支部民主生活會

(1)團支部民主生活會是團內組織生活的主要內容。

(2)團支部民主生活會的主要內容是:團員之間進行思想交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民主評議團員等。

4、政治學習

(1)經常性組織團員進行政治學習,提高團員政治思想覺悟。

(2)團內政治學習的主要內容為: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精神,學習黨、團基本知識,開展形勢政策教育,結合團員思想實際,有針對性進行學習、教育等。

三、工作計劃與報告制度

1、團支部應按期制定工作計劃,定期向支部團員大會和上級團組織報告工作。

2、團支部一般應做到年有計劃、月有安排。每季度向支部團員大會和上級團組織報告工作。

3、工作計劃要結合實際簡明扼要、任務具體、責任明確。工作報告要實事求是、內容充實,有條理性。

四、向中心黨支部匯報工作制度

1、團支部受支部團員大會委托,要定期向公司黨支部匯報請示工作。

2、團支部向公司黨支部匯報的內容為:落實上級團組織和公司黨組織布置的工作情況,團支部獨立開展工作的情況,傳達上級團組織的工作要求和團支部開展工作的安排,需向黨支部請示解決的問題等。

五、團費收繳與保管使用制度

1、團支部要按期收繳團費并按有關規定嚴格保管和使用團費。

2、團員要按標準及時向團組織繳納團費,團支部每年向上級團委繳納全部所收團費。

3、團支部要確定專人管理團費帳目,嚴格收支手續.定期向團員公布團費收支情況,團費支出應由支委會討論決定。

4、上級團委所撥團費主要用于組織支部團員青年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富有教育意義、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活動,表彰先進等。

婦委會工作制度

1、為增強婦女組織活力,提高女職工素質,充分發揮婦女橋梁紐帶作用,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成立中心婦女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婦委會),3人組成,其中主任l人,委員2人,由女職工大會選舉產生,主要職責是維護女職工利益,加強女職工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女職工思想道德、文化、業務素質,教育和引導女職工自尊、自立、自信、自強,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

3、婦委會要主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定期組織相關學習,使每個女職工都了解有關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同時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和計劃生育工作。

4、婦委會成員要各司其職,主動工作,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認真傾聽女職工的工作、學習、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意見和要求,為女職工說話辦事,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

5、每年“三八”婦女節期間,針對女職工特點,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娛、體育活動,活躍業余生活,陶冶情操,開拓視野,調動女職工學習、工作的積極性。

6、加強對女職工的“基本國策”教育,做到晚婚晚育、優生優育。

7、在中心黨支部領導下,接受上級婦委會的業務指導,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項任務。

計劃生育管理規定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中心各部門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度,中心計生辦負責公司計生工作的統籌、督促、檢查工作,各相關部門指配計生管理員,其目標責任按公司與各部門簽定的《目標管理責任書》執行。

二、關于在編、在崗及新進人員的管理辦法

1、在編、在崗人員按照上級相關計生工作要求,女職工按期進行“三查”并報戶籍地計生聯系函,同時及時反饋婚育信息(含節育措施),男職工需按要求季系配偶方出具相關計生證明(婚姻狀況發生變化必須提供相關證明)。

2、中心擬正式調入或聘用的人員須向中心計生辦提供“三證”,即戶籍地不在本市的須提供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暫住地辦事處的查驗記錄;戶籍地在本市的須提供身份證、現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年齡在49歲以下的已婚育齡婦女須提供醫療部門當月“三查”證明(即查環、查孕、查病)。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中心人事部門才予使用,有關人員的原件材料交中心計生辦存檔備查。

三、關于下崗、離崗(含請病、事假三個月以上人員)、病退、內退以及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等特殊人群的管理辦法

1、明確責任部門。49歲以下的下崗、離崗(含請病、事假三個虧奠三人員)和病退、內退女職工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原工作部門管理。病退、內退職工計劃生育除由原工作部門管理外,也可委托其現居住地居委會協助管理。原工作部門應與居委會建立經常性的信息聯系反饋制度,居委會將職工的信息變動情況及時反饋回來,共同做好特殊人群的計生管理工作。

2、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含調出、辭退、解聘)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即向該職工現調入單位或居住地居委會送達解除勞動關系文件、計劃生育聯系函、三查復印件、育齡婦女卡等資料,并及時收回現調入單位及社區居委會的回函,交中心計生辦存檔備查。

3、確保“三查”工作的落實。(1)49歲以下已婚下崗、離崗(含病、事假三個月以上)和病退、內退女職工每年必須進行兩次“三查”,半年一次。(2)離崗(含病、事假)三個月以上流出本市的49歲以下已婚育齡女職工,每年進行四次“三查”,每半年回本市進行一次檢查,其余二次須在規定時間寄回流入地縣級以上計生服務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遞交有關責任部門,并經公司計生辦審驗后方可免查。

四、關于育齡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節育問題的管理辦法

1、鼓勵育齡職工晚婚、晚育,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結婚的為晚婚。晚婚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職工年滿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已婚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外(其中產前l5天),增加產假30天,難產再增加產假l5天,并給予其配偶l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及獎金照發。

2、已婚女職工,在準備安排生育前一定要及時辦理《生育證》。屬政策內一孩的,辦理《一孩生殖健康服務手冊》,屬政策內二孩的,辦理《二孩生育證》,嚴禁計劃外生育。凡領取《生育證》的己婚夫婦,均納入生殖保健服務對象,并為其提供經常性的宣傳咨詢服務。

3、嚴禁非醫學需要性別鑒定及選擇性人工流產現象的發生,防止性別比例失衡。對當年符合政策懷孕、生育對象,中心計生辦要進行隨訪,發現異樣情況,及時向中心報告。

4、女職工生育后,應在一周內將人口出生信息準確及時上報中心計生辦。

5、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哺乳期內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每天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天兩次的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6、女職工生育第一胎后,中心計生辦要幫助職工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職工采取上環、節扎及其它長效避孕措施,由中心報銷費用(費用l50元內),并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給予三天的休假;女職工采用避孕藥具等短效措施的,公司計生辦免費發放由上級統一提供的避孕藥具。女職工上環后出現嚴重身體不適需要取環、環型己過使用期需要更新環型的和已到更年期需要取環的,必須出示正規醫療、計劃生育服務部門的病歷并經公司計生辦審核蓋章后,方可實施取環。報銷取環費用(費用l00元內),并給予l天休假;擅自取環的,不報銷費用。

7、已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意外妊娠的人流費用經中心計生辦審核后,負責報銷(費用300元內),并根據醫療部門出具的證明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采用短效避孕措施避孕失敗的,經中心計生辦審核后,報銷第1次人流費用(費用300元內),休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凡第二次實行人流的女職工,一切費用自理,人流休假視為病假,工資、獎金的扣除標準按公司病假規定執行。

五、關于獨生子女“兩全”保險申報工作的管理辦法

凡中心正式職工(含局聘)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領證之日起,可由各部門向中心計生辦申報獨生子女“兩全”保險,申報時間為每年的5月和11月,申報時應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獨生子女父親或母親的身份證復印件。部門沒有及時申報而造成漏報的,由相關部門負責。

(一)享受獨生子女“兩全”保險的對象

1、干部、職工依法登記結婚后所生的獨生子或獨生女并按《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證之月起申報。

2、調入或聘用為本單位工作的干部、職工中,凡是獨生子女家庭并按《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調入或聘用之月起申報。

3、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因子女夭折只剩下一個子女,根據《條例》規定可以生育又不再生育(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歲以內),并按有關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證之月起申報。

4、再婚夫妻雙方或一方原只有一個子女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個子女又符合《條例》規定可以生育一個子女而不再生育的,仍按獨生子女申報。

5、依法收養一個子女(指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后又不再生育并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證之月開始申報。

(二)終止獨生子女“兩全”保險的對象

1、夫妻一方是干部、職工,另一方是農村村民或市無業居民的,另一方的獨生子女保險費,按照《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執行。

2、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自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之月起,終止享受筆生子女“兩全”保險,所在單位收回其獨生子女“兩全”《保險合同》交市計生協,由市計生協收回其此前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險費。

3、再婚夫妻雙方原各有一個子女并均領取了《獨主子女癥》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都在再婚家庭中,從再婚夫妻婚姻登記之月起,終止享受獨生子女兩全保險。

4、因獨生子女夭折的,從獨生子女夭折之月起,終止享受獨生子女“兩全”保險。

5、因各種原因被依法開除公職、辭退、解聘或辭職的,從被開除公職、辭退、解聘或辭職之月起,終止享受獨生子女“兩全”保險。

6、因獨生子女父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從違法生育之月起,終止享受獨生子女“兩全”保險,所在單位收回其獨生子女“兩全”《保險合同》交市計生協,由市計生協收回其此前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險費。

六、關于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加發5%工資的管理辦法

凡中心正式職工(含局聘)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正式辦理退休時,經中心計生辦審核情況屬實后,報相關部門加發5%的獎勵工資。

七、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為,請向中心計生辦舉報,舉報電話:3096502。

八、本規定由中心計生辦負責解釋,從即日起執行。

政治理論及業務學習(培訓)制度

加強中心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理論、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知識的學習、培訓,是提高干部職工政治和業務素質的重要途徑,也是事業和形勢發展的需要。為使中心各項學習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習內容

1、政治理論學習:根據上級關于事業單位人員政治理論學習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結合我臺實際,重點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路線綱領方針政策,黨規黨紀、法律法規、文明建設以及上級文件精神等內容;

2、專業學習:無線電設備的基礎知識,本部門現有發射設備的工作原因、技術指標,一般故障現象和處置辦法以及廣播電視宣傳方面的業務和其他科技知識等。

二、時間要求

1、每月堅持兩次集中學習(政治和業務學習各一次,班子成員還要堅持兩次自學)。要認真做好學習筆記,積極參加學習討論,按時完成所布置的思考題。全年集中學習和班子成員自學分別不得少于70個學時。

2、根據需要,不定期派人外出培訓。

三、學習方法

1、除了及時傳達學習上級指示和會議精神外,根據學習計劃,采取領導講課、輪流輔導、學習筆記評展、心得體會和論文研討等多種形式,調動大家學習積極性,做到學有成效;

2、外出培訓采取定向培訓和駐廠學習相結合的方法,每次培訓應學有所成;

3、集中學習、集體輔導與自學相結合。

四、目標任務

干部職工全年學習筆記不少于7000字,初級和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每年要分別撰寫一篇和二篇以上學習心得或理論、業務文章。通過學習,能熟練掌握運用政策法規,撰寫調查、總結報告和業務公文,專業技能有較大提高。能獨立處理故障和一般技術問題。

五、保證措施

將學習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凡學習筆記達不到規定要求,無故缺課達3次,遲到或早退達5次(特殊情況除外)以上者,均不能評為先進工作者和優秀個人;凡在每次考試達到前三名者,分別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凡在市級或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文章,按《荊門市廣播電視局科技工作獎勵試行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

六、政治理論學習由辦公室負責,專業知識學習中心主任負責。要有計劃、有安排、有考勤、有檢查、有考核和總結。

【篇三】基層黨支部議事規則建議

  加強黨的領導,提高執政能力,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黨支部核心領導作用。本站為大家帶來的黨支部議事規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黨支部議事規則

  **學區黨支部議事規則 為進一步貫徹和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黨支部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充分發揮好黨總支的核心領導作用,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實現黨總支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學校黨支部議事規則。

  一、會議時間與參會人員

  1、黨支部會議原則上一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黨總支部組織生活會一年召開一次。

  2、黨支部會議由黨總支部書記主持。其中討論決定發展黨員,推薦代表表彰和處分黨員等重要問題時,除特殊情況外,黨總支部委員和黨總支部書記必須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缺席。

  3、黨支部會議可根據議事內容的需要,由黨支部書記確定該次會議召開的形式,確定出席會議的人員。

  二、會議的主要內容

  1、傳達、學習上級黨組織召開的會議精神、文件等。討論、研究貫徹意見和落實措施。

  2、討論、研究黨建工作,分析、總結黨員干部的思想、工作、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問題。

  三、會議議題的確定 1、黨支部會討論的議題,根據中心任務和工作而定。

  2、黨支部實行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凡黨支部日常事務,在分工職權范圍內能獨立解決的事,由黨支部書記或委員承辦處理。

  四、會議議題要求

  1、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黨務公開原則,為了提高會議效率,提高會議質量,議題在會前做好充分準備,在會上提主導性意見,供黨支部委員討論決定,在會議中要積極發表意見,觀點鮮明,意見集中。

  2、黨支部會議討論問題,由會議主持人集中多數委員和黨支部書記的意見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有不同意見,一般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整研究,交換意見后,提交下一次黨支部會議。討論新黨員吸收,黨員的獎懲等事項,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不得臨時決議或倉促決定。

  3、黨支部會議決定的事項,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變;

  確需改變的,應經黨支部會議決定。

  五、會務工作及相關要求

  1、要有專人做好會議記錄,特別是會議決定的事項要詳細記錄清楚。

  2、會議決定的事項,需要公示的內容要公示一周。

  3、參會人員要注意保密,對不需公開的會議內容一律不得向外泄露。

  4、開會時應自始至終集中精力,非特殊情況,不得遲到早退,也不得在開會期間臨時外出處理與會議無關的事。

  六、黨支部決策的主要程序

  1、確定議題,列入議程。需要列入支部委會會議討論的重大問題,由黨支部書記聽取各方意見后提出,與黨支部委會成員共同商議確定。

  2、調查研究,形成方案。對確定的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黨內外意見,黨支部書記與黨支部委會成員充分醞釀,形成共識和主導性意見。存在嚴重分歧的,暫不提交會議討論。

  3、會議討論,形成決議。黨組織重大問題在支委會上充分討論,形成決議。如意見不能達成基本一致或有嚴重分歧,應暫緩決策;

  必要時可報上級黨組織裁決。

  4、明確分工,組織實施。凡經黨支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由黨支部書記明確分工,負責實施。黨支部支委會成員保證監督實施,全體黨員積極配合支持實施。

  黨支部議事規則

  一、黨支部會議

  黨支部議事形式為黨支部委員會議或黨員大會。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議一般由書記主持,書記暫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時,可委托副書記主持。黨員大會由全體黨員參加,黨支部委員會議由支部委員參加。在討論和研究工作時,可邀請行政領導成員參加,必要時還可邀請上級黨組織領導參加。

  二、黨支部會議議事范圍

  根據公司實際,xxx會議的議事內容主要包括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

  (二)黨委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研究貫徹上級下達的重要工作任務的計劃和方案;

  (三)黨建工作、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工作、群眾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四)xxx領導班子職責分工,機構設置、調整、變更、撤銷和職責分工事項。

  (五)年度增減人員計劃,中層及以下人員的任免、獎懲、調動,干部隊伍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和晉職晉級方案。

  (六)xxx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規章制度。

  (七)財務預算、決算、大額資金的使用,煤交中心產業發展規劃及政策。

  (八)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需要提交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三、黨支部議事程序

  (一)會議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根據上級指示要求和煤交中心實際情況確定,或由黨支部委員向書記提出,書記確定;會議不搞臨時動議。

  (二)議題確定后,報送黨支部書記審定,并在會議召開前一天(緊急特殊情況除外)將審定后的議題通知各位委員或列席人員。對公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有關部室應事先做好調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形成書面材料,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于會議前一周送審計監察部。凡未形成書面方案或意見的,審計監察部不予受理,黨支部會議不予討論。

  (三)圍繞確定的黨支部會議題,黨支部委員要充分思考,調查研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有關部室要提供決策參考材料。涉及干部選拔、調整、獎懲問題,人力資源部門要提供考察情況和意見。

  (四)黨支部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會前應協調通氣;黨支部會議討論時,出席或列席會議的人員都要圍繞議題,明確發表自己的意見、建議和看法,需要形成決議的議題,在充分討論,認識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一般性問題可采取征求意見的方式表決;重大問題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決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應對任免或提名人選逐個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對有時間限制,必須及時做出決定,而有意見分歧時,或遇到對重要問題產生不同意見,且各方面意見人數比較接近的情況,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外,一般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意見后再表決。

  (五)在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決策與實施過程中,黨支部應充分發揮黨員的作用,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各項工作的完成。

  (六)黨支部會議由審計監察部作好記錄。黨支部會議題一經決定,必須遵照執行,決定的事項,須編印《會議紀要》,經每位委員傳簽,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分發給每位委員、有關領導及公司各部室。審計監察部負責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

  (七)黨支部會議議定的問題,各部室都應堅決貫徹執行,一般情況下不再復議。如有重大原則性失誤,在實際工作中確實難以執行,必須復議時,由分管的委員向會議主持人說明原因,經同意后方能提請黨支部會復議。

  四、黨支部會議的議事原則和紀律

  (一)黨支部會議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選拔任用干部等需要表決的重要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黨委委員個人無權決定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重大問題,也無權改變黨委會的集體決定。

  (二)黨支部集體做出的決定,通過分工負責制進行實施,黨支部委員按所負責的工作貫徹執行黨委的決定,對執行情況,書記負有檢查督促責任,審計監察部負責處理決定的執行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三)黨支部會議準備討論的事項或其他內容,會議召開前,知悉人員必須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會議以外人員泄露。如有違反,要追究當事人的失密責任。

  (四)xxx黨支部會議實行議事回避制。如某議題涉及到黨支部成員或其直系親屬,需要回避時,該成員應主動回避。

  (五)黨支部委員代表xxx黨支部發表的重要講話、文章,事先必須經過黨支部委員會討論或各位委員傳閱同意。

  (六)要充分發揮黨支部集體領導的作用。每位黨員都要圍繞黨支部的工作中心,按照黨支部的決定,認真負責,大膽工作,關心公司工作全局,密切聯系群眾,經常深入基層,深入實際,了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為黨支部的重大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依據。

  五、議事規則的解釋、變更與執行日

  本規則由審計監察部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若遇新情況或未盡事宜,由審計監察部進行補充完善并經黨支部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黨支部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共公司支部(以下簡稱公司黨支部)議事內容和議事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公司章程》、《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章,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本議事規則適用于公司黨支部會議、黨支部擴大會議以。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的會議說明

  (一)公司黨支部會議是指由公司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參加及黨支委辦公室負責人列席參加的會議。

  (二)公司黨支部擴大會議是指由公司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參加及黨支委辦公室負責人、公司經營班子成員、公司黨支部書記指定人員列席參加的會議。

  第二章 黨支部會議的議事內容

  第四條 公司黨支部會議議事內容主要是指對公司的“三重一大” (公司的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以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有關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及中國共產黨黨章、黨規所規定的事項進行決策。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

  意見和措施。

  (二)公司發展方向、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三)公司黨的建設、企業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公司黨支部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層正職及下屬企業領導班子人員的任免、聘用(解聘)、獎懲等。

  (二)公司黨支部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應當向報告的重大投資管理事項。

  (二)其他需要公司黨支部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項目安排。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的調動和使用,超預算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二)未列入預算(計劃)的資金使用。

  第九條 “三重一大” 有關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重大事項決策前,公司黨支部委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黨支委委員必須及時進行溝通和磋商。

  第十條 對涉及面較廣、風險性較大的決策事項,應在局部范圍內先行試點,可行后再正式決策實施。

  第十一條 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一)黨政主要負責人經過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

  (二)重大事項議題明確后,分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職工參與,進一步征求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決策前應充分考慮和廣泛聽取本單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重要人事任免決策程序

  (一)按照的相關規定及干部管理權限和崗位需要,在民主(或組織)推薦、組織考察等基礎上,作出擬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決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進等,應按照集團及公司人事任免、專業技術人才管理等規定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 重大項目安排決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關部門、分管領導或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

  (二)由公司有關部門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三)分管領導聽取有關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匯報,并提出具體意見。

  第十四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程序

  (一)由集團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的年度計劃或預算外資金使用意向、額度。

  (二)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第十五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如遇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不能及時集體決策的,集團書記會或集團主要領導可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與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溝通并說明情況。

  第三章 黨支部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第十六條公司黨支部會議由公司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黨支部書記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或其他支委會成員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公司黨支部會議議題可由黨支委成員提出,黨支部書記確定。

  第四章 黨支部會議的通知與召開

  第十八條 公司黨支部會議通知應當于會議召開2日前,由公司黨支部辦公室通知全體黨支委會成員。

  第十九條 公司黨支部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和地點。

  (二)參會人員及列席人員。

  (三)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五)重大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條 公司黨支部會議原則上1~2個月召開一次,迫切或特殊情況隨時召開集團書記會。必要時,公司黨支部可決定召開公司黨支部(擴大)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黨支部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支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重要議題,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支委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黨支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書記或書記委托的主持人請假。

  第二十三條 公司黨支部辦公室負責人列席黨委會。

  第二十四條 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五章 黨支部會議的審議與表決

  第二十五條 公司黨支部會議審議議題的程序為

  (一)由負責相關事項的委員或相關人員介紹情況;

  (二)由黨支委成員和列席會議人員提問、討論;重要事項,應充分討論并發表意見。

  (三)討論意見一致,主持人可提議通過決議,形成會議紀要;意見分歧較大,可通過無記名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形成決議。

  第二十六條 公司黨支部會實行回避制度,審議涉及參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議題,相關

  人員應主動回避。

  第二十七條 公司黨支部會審議事項表決原則

  (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黨支委成員采取一人一票表決制。

  (二)分別有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等表決方式。意見基本一致可進行口頭、舉手表決;對經過充分討論仍有分歧的議題應進行投票表決。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三)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成員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

  (四)黨支委成員必須嚴格遵守政治紀律,自覺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得泄露會議醞釀討論情況,對會議作出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

  (五)會議討論表決結果應向未到會委員通報。

  第二十八條 公司黨支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制作表決票,表決票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黨委會議召開的時間。

  (二)審議表決的事項。

  (三)投贊成、反對、棄權票的方式說明。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黨支部會議表決票由公司黨支部辦公室負責分發給出席會議的黨支委成員,并在表決完成后由其負責收回保存。

  第三十條 公司黨支部會議表決票應當在公司黨支部辦公室負責人的監督下進行清點,并由黨支部書記(或委托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第六章 黨支部會議的記錄與紀要

  第三十一條 公司黨支部會由公司黨支部辦公室負責對所議事項作詳細的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公司黨支部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會議和列席會議人員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參會人員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六)會議其他相關內容。

  (七)會議記錄人姓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黨支部會應對所表決事項作出公司黨支部會議紀要,由公司黨支部書記簽發。

  第三十四條 公司黨支部會議紀要應按年度進行編號并由機要室保存。

  第三十五條 上級要求公司黨支部會議會議紀要上報的,由公司黨支部辦公室負責上報。

  第七章 黨支部會議決議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 公司黨支部會決議的實施,由公司黨支委成員按照工作分工負責督辦。在實施過程中,公司黨支部書記應組織有關人員就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有不實施、消極實施或雖實施但卻違反決議的情況時,有權要求相關人員予以糾正。

  第三十七條 公司黨支部辦公室應將公司黨支部會議重大決定事項和決策結果書面通知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及相關部門(單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規定程序發文,并按黨務、政務公開的相關要求予以公開。

  第三十八條 承辦部門(責任人)要將重大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公司黨支部匯報

  第三十九條 公司黨支部會議決定的事項需以公司黨支部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由公司黨支部書記簽發。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黨支部應當修改本議事規則

  (一)《黨章》修改后,本議事規則規定的事項與《黨章》的規定相抵觸時。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議事規則規定的事項與《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抵觸時。

  (三)公司黨支部決定修改本議事規則時。

  修改后議事規則須經全體黨支委成員討論,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本規則的解釋權歸公司黨支部辦公室。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經公司黨支部會議研究通過后,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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