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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通知(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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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有名詞、動詞、代詞等詞性。意指符合邏輯,客觀、真實、全面、完整、準確、及時,達標。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準。如:道德規范、技術規范等。或是指按照既定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操作,使某一行為或活動達到或超越規定的標準。如:規范管理、規范操作,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通知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通知5篇

【篇1】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通知

民間借貸中的借條

在民間借貸中,借錢還款是經常的事情,那么如何保證自己的利益,不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更嚴重本息全無!

一、注意以下五點:

1、首先要有實物抵押,這個是最能保證基本權益的方法!

2、寫好借條,不要是欠條,也不要是收條

3、把“借款人的身份證信息”,“保證人的身份證信息”進行核實,而且一定要留下他們的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上可以寫使用說明,既保證借款人跟保證人利益,也保證出借人利益!

4、找保證人找個有經濟實力的

5、為防日后糾紛,也可以寫明借款人具體在什么地方向出借人借款,如:茲 ×××( 借款人)在泉州市xx區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幣××元整(大寫: ),月 利息××%

二、借條一般書寫格式

借 條

茲×××(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幣 ××元整(大寫: ),月利息××%。 此據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證人:xxx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三、書寫借條時候,非常值得注意的五點

1、借條要當面寫,出借人要親眼所見借款人簽字,不要接受已經提前寫好的,因為借款人用他人之手來簽字,這個借條就失去了證明力!必須當面看著寫!

2、不要寫借條原因!比如因為什么原因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3、借條簡潔明了,無文字陷阱,比如”A借B100元“ 或者”A借了B100元“都不完全,前者是不明確出借跟借款人關系,后者”A借到多少不知道,所以應該寫 A借到B100元“借到表示已經收到!

4、附帶上身份證號碼,同時查看身份證名字,要記得寫身份證上的名字,因為有的人用化名或者常用名跟你交往,借款!那么無論借款人還是保證人,簽字要用身份證名字,然后寫上身份證號碼!

5、借條一定要是借款人書寫,出借人不要有別人代寫,防止最后借款人不承認!

四、書寫借條的其他三點注意事項

1、借條本身一定要是一張完整的紙,不可以有裁剪或者撕過

(案例分享:曾有一個真實的案例是:一個借款人分幾次償還借款,每次償還就書寫在借條的下部,最后,貸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認借款人前面幾筆還款的事實,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償還。借款人以借條有撕去部分作為抗辯,最后被法官結合其他證件采納借款人,判決貸款人敗訴。)

2、借條內容要寫完整

3、訴訟時效問題

2年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日開始起算,如果從還款日起兩年內,你未向借款人主張債權就喪失勝訴權。雖然從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還款就中斷訴訟時效,但是,你要證明自己某日確實向借款人主張過債權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情況下由貸款人證明),在實踐中基本沒有可操作性。

【篇2】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通知

如何判斷借貸是個人行為還是表見代理?

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衛國。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長興恒利紡織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春龍。

  2011年1月17日,李春龍向朱衛國借款30萬元,并向朱衛國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款經朱衛國多次催討無著,雙方糾紛成訟。李春龍出具給朱衛國的借條上,“借款人”處左下方加蓋了“長興恒利紡織廠財務專用章”印章一枚,時間落款處“2011年元月17日”正下方加蓋了“李長勝印”印章一枚。恒利紡織廠原審時稱:李春龍確系恒利紡織廠負責人李長勝的侄兒,但并非該廠的員工。恒利紡織廠雖然正常工商年檢,但其并沒有實際經營,故不存在資金周轉困難向外借款的情況。事實上該廠并沒有向朱衛國借款,也沒有以任何形式委托授權李春龍向原告借款。借條上二個印章并非恒利紡織廠所加蓋,且就該兩枚印章加蓋的位置而言,不能表明恒利紡織廠是該筆借款的借款人。李春龍原審辯稱:我不是恒利紡織廠員工,不存在該廠委托我向朱衛國借款的事實。本案所涉借款系我的個人借款,與恒利紡織廠無關。借條系我出具給朱衛國的,并沒有加蓋上述兩枚印章。
朱衛國上訴稱:李春龍是李長勝的侄兒,又在李長勝所開的公司上班。2011年元月17日,被上訴人因廠里資金周轉需要,向上訴人借款30萬元,且言明月息2分,借期一個月;原審法院在二被上訴人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故意找薦、偏袒二被上訴人,明知借條是李春龍提供的,且在被上訴人恒利紡織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印鑒章真實的情況下,還要求我提供證據,是嚴重不負責任的,退一步講,恒利紡織廠的責任也不能免除,恒利紡織廠的行為完全符合表見代理法律特征,恒利紡織廠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恒利紡織廠在二審中辯稱:借款的事廠里根本不知情,李春龍雖是李長勝的侄兒,但不在恒利紡織廠上班,因為恒利紡織廠本身就不經營。朱衛國與恒利紡織廠負責人李長勝不認識,不存在借款的事實。本案是李春龍向朱衛國個人借款30萬元,借條上的兩枚印章來源可疑,被上訴人既不知情也不可能蓋章,恒利紡織廠在銀行貸款不多,都是財產抵押的,不可能讓一個侄兒小孩子去借款,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春龍在二審中辯稱:向朱衛國借款30萬元是個人行為,自己不是恒利紡織廠的員工,根本拿不到單位印章。至于借條上恒利紡織廠的章和李長勝的印章,在原審時曾陳述過,自己沒有在借條上蓋章過,請求法院調查印章的真實性。
二審中,朱衛國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1.工商企業登記材料;2.李春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憑證,上述材料擬證明恒利紡織廠和長興華辰化學有限公司是二塊牌子同一個地方,李春龍是在長興華辰化學有限公司上班的。同時陳述李春龍在名片上印了兩個單位的名字(未能提交該名片)。

法院裁判要旨: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本案的實際借款人系李春龍還是長興恒利紡織廠。朱衛國主張李春龍系恒利紡織廠員工,因廠里資金困難,由李春龍具體操作向朱衛國借款30萬元,李春龍行使的是職務行為,應由恒利紡織廠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朱衛國并沒有提交兩被告之間關系的證明,且兩被告均不認可李春龍系恒利紡織廠的員工,故李春龍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為個人行為。朱衛國提交的借條上加蓋了“長興恒利紡織廠財務專用章”、“李長勝印”兩枚印章。朱衛國主張加蓋人系恒利紡織廠,同時陳述該借條系李春龍具體操作后交給朱衛國的,但李春龍當庭陳述其與長興恒利紡織廠均沒有加蓋過這兩枚印章。因而,朱衛國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借條上兩枚印章的實際加蓋人為長興恒利紡織廠。再看兩枚印章的加蓋位置,分別在借條“借款人”處左下方和時間落款處“2011年元月17日”正下方,并不能確切的表達加蓋人即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綜上,朱衛國提交的證據尚不能證明該借款與長興恒利紡織廠具有關聯性,法院認定本案的實際借款人系李春龍,其應該承擔歸還朱衛國借款30萬元的民事責任。朱衛國主張恒利紡織廠承擔還款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朱衛國主張按照月利率2%計算利息,不符合借款約定且李春龍不予認可,故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李春龍給付朱衛國借款30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朱衛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1、恒利紡織廠在本案中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李春龍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第一、恒利紡織廠在本案中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經查,從借條內容看,是李春龍個人書寫的借條,借條上載明的借款人為李春龍,雖然借條上在借款人下方加蓋了“長興恒利紡織廠財務專用章”和“李長勝印”二枚印章,本案無證據證實李春龍是恒利紡織廠的員工,且恒利紡織廠負責人李長勝和被上訴人李春龍均否認加蓋過此兩枚印章,也無證據證實恒利紡織廠曾授權李春龍代為對外借款,另從借條的內容和形式以及款項的實際交付等行為看,確認本案為李春龍的個人借款較為符合本案事實。朱衛國訴請恒利紡織廠與李春龍承擔共同還款的民事責任無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第二、李春龍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對于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應當由主張的上訴人朱衛國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無證據證實李春龍為恒利紡織廠的員工,上訴人朱衛國也不能舉證證明李春龍的行為存在有權代理恒利紡織廠的外在表象,而且也不能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李春龍具有代理權,據此,李春龍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和實體處理并無不當,上訴人朱衛國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提示: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在訂立合同中,表見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備如下條件:其一,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之訂立合同。第二,相對人必須是善意且無過失的。即相對人不知道代訂合同人沒有相應的代理權,相對人明知代訂人為無權代理人仍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其三,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應具備合同有效的一般條件。

表見代理的后果應歸本人承受,其內容是對于善意且無過失的第三人履行代理行為所生的義務和享有代理行為所生的權利。當然,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蒙受損失的,他可根據無權代理人過錯的大小請求其補救或追償。此外,相對人既可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向無權代理人追究責任;也可以主張成立表見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責任。但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不得同時主張。

【篇3】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通知

黨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行為如何認定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王希鵬 2017-06-28

基本案情

案例一:張某,中共黨員,某市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管理處處長。張某多次在土地出讓、協調土地權屬糾紛等方面為S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幫助。2016年5月,張某主動提出自己有一些儲蓄,愿意為S公司提供貸款。S公司迫于張某的身份和地位,并希望日后在房地產開發用地上繼續得到其關照,于是同意張某提議。其后,張某借款100萬給S公司,年利率為20%。

案例二:孫某,中共黨員,某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處長。孫某聽說張某投資S公司的民間借貸行為,便找到張某希望從中牽線,愿意投資加入。張某找到S公司,表示孫某權力較大,可以接受其提供的借貸,希望維持良好關系以便日后獲得關照。其后,孫某借款50萬給S公司,年利率為18%。

案例三:明某,中共黨員,某市國土資源局干部。明某委托朋友將自己20萬積蓄參與民間借貸,年利率為40%。因借貸人到期后沒有及時歸還本金和利息,明某和朋友對借貸人進行恐嚇威脅,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案例中三人違規參與民間借貸,均構成黨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紀行為。

第二種意見行為:張某的行為涉嫌受賄犯罪;孫某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紀行為;明某違反了其他國家法律法規。

評析意見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三人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性質不同,應當區別對待。

張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受賄犯罪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國家鼓勵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并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也對相關民間借貸約定利率范圍作出相應規定。

黨員領導干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并不違反黨規黨紀。但是當前一些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有的違規借貸資金巨大,有的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被借貸人謀利,有的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搞行賄受賄。現實中,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案例一中,張某與S公司之間無正當的借貸事由,又無真實、合理的借款意愿。張某利用自身的職權和地位優勢向S公司出借資金,而S公司在實際不需要借款的情況下,迫于張某的身份和地位,考慮到曾經得到過并希望將來能夠繼續得到張某的關照而同意高息借款,這種借貸關系建立在權錢交易的基礎之上。這種借貸行為只是張某索取賄賂的一種掩蓋手段和形式,張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所得利息應認定為受賄金額。

孫某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

案例二中,孫某作為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處長,S公司是其管轄范圍內的管理服務對象。S公司出于討好、懼怕,而給予孫某較高利率,且不排除未來孫某會利用職權為S公司謀利的可能,雖然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8%,未明顯高于應得收益,但這種情況下,孫某從事的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損害了其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有本質區別。孫某的行為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以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論處。

明某的行為違反了其他國家法律法規

案例三中,明某的民間借貸行為雖然沒有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謀利,與其職權也無明顯關聯,但明某放貸的年利率為40%,嚴重超出了國家規定的利率范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同時,明某對借貸人進行了恐嚇和威脅,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明某的行為影響了黨的形象,與一名中共黨員身份格格不入,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準確認定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行為

現實中,判斷黨員干部是否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黨員領導干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是不違反黨規黨紀的,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嚴重超出國家規定利率,造成惡劣影響,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追究相應黨紀責任。

違規從事民間借貸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黨員干部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現實中,判斷是否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并非以黨員的主觀意愿和主觀想法為依據,而應以客觀上黨員干部的職權和職務可以給對方當事人某種利益造成的影響為依據。

注意違紀與違法的區別。如果黨員干部雖然沒有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接受借貸一方謀利,但這種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且不排除將來有利用職權為其謀利的可能,即可認定該黨員干部違反黨的廉潔紀律。應當注意的是,有的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對方提供幫助或者謀取利益,是為了獲得所謂的“回報”,以民間借貸為“幌子”獲取較高利息,對此類行為應按受賄性質認定。

執紀實踐中,要考慮借貸雙方的動機和目的。一般來講,正常的民間借貸應是借貸方確有需要。如果借貸方沒有需要,或者明知能夠以更低利率從其他途徑獲取借款的情況下,仍以高額“利率”借款,則要考慮雙方的動機和目的是什么,進而確定是違紀行為還是違法行為。

(作者王希鵬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

【篇4】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通知

編號:CS

逾期借款催收通知書

回 執

本人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編號為 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書》一份,我將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還清借款本息,如不能按期還款,愿根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借款人(簽名并按捺指模):

【篇5】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通知

通 知

為規范公司倉儲物流部駕駛員的崗位職責,以及約束公司人員使用車輛和駕駛員的隨意性,特通知如下:

1、公司配設專業的駕駛員,如無特殊情況下一切駕駛工作都應交予專業駕駛員,其他人員在無領導授意下禁止駕駛公司車輛,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2、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公司實行駕駛員值班制:即駕駛員(秦錫偉和李陽波)以一周為周期分別在公司值班,方便公司人員用車,請公司使用車輛人員用車時對照值班表,嚴禁一切隨意支配駕駛員的行為,使用車輛前必須告知倉儲部經理陸繼光,駕駛員休息時的用車事項由陸經理安排;

3、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配送駕駛員崗位職責》要求從事駕駛活動,目前公司發現多次車輛行駛結束未關車窗的行為,再經發現,駕駛員罰款100元。

附件:1、《7月份駕駛員值班表》

2、《配送駕駛員崗位職責》

3、《配送車輛管理制度》

XXX公司

綜合部

2016年7月5日

駕駛員值班表(7月份)

星期/日歷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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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秦小白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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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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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白

李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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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偉

秦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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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秦小白

李小偉

31

李小偉

備注:

1、即從通知發出之日本值班表生效,第一周值班駕駛員是秦小白,第二周值班駕駛員是李小偉,后面編排以此類推;

2、值班駕駛員在物流倉儲部不忙的情況下留于公司待命,方便其他人員使用車輛,部門工作較忙時聽從部門領導安排。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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