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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協會的管理辦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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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體育協會的管理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體育協會的管理辦法5篇

第1篇: 體育協會的管理辦法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統稱。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體育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地方體育總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地方性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其他體育協會(以下簡稱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范。

第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方是指發起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承辦方是指具體負責籌備、實施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協辦方是指提供一定業務指導或者物質及人力支持、協助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

第二章 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

第六條 體育總局以及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綜合性運動會申辦管理規定申辦,報國務院批準后舉辦。

地方體育部門以及地方體育總會主辦的所轄區域內的綜合性運動會自行確定申辦辦法。

第七條 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序報批,未經批準,不得申辦。

以下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權限報體育總局或國務院審批:體育總局主辦或共同主辦的重要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涉及奧運會、亞運會資格或積分的賽事,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跨省(區、市)組織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區域等特殊領域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

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與地方共同主辦但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原則上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

地方自行主辦,或與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共同主辦但由地方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不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但應統一向體育總局備案。

其他商業性、群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地方有關規定辦理外事手續。

參加以上體育賽事活動人員的來華邀請函、接待通知等相關外事手續,按照“誰審批誰邀請”的原則辦理。

第八條 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登山等運動項目的體育賽事活動,另有行政審批規定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部門同意,并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主辦或承辦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與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協商一致。

第十條 除第七、八條規定外,體育總局對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定辦理。

地方體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關規定,減少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不斷優化服務。

地方體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推動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體育、公安、衛生等多部門對商業性、群眾性大型體育賽事活動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機關、事業單位、體育協會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選擇承辦方,并鼓勵和支持社會廣泛參與。

第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與舉辦地域和體育賽事活動的項目內容相一致;

(二)與主辦方開展活動的行業領域和人群范圍相一致;

(三)與他人或其他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含有欺騙或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義的文字;

(七)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使用“一帶一路”、“金磚國家”、“上合組織”等含有政治、外交、國防屬性的文字;

(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匯,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第三章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

第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等專門委員會,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分工和責任,協同合作。

承辦方應當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對重要體育賽事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關預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主辦方直接承擔體育賽事活動籌備和組織工作的,履行承辦方責任。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大型或重要體育賽事活動的組委會應當建立黨組織,加強黨對體育賽事活動的領導。

第十五條 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根據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落實醫療、衛生、食品、交通、安全保衛、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

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參賽者應予以配合。

體育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方面的保險。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或意外傷害方面的保險。

第十六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根據國家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有關裁判員管理的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員。

第十七條 體育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在舉辦前通過網絡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鼓勵和支持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公開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標志、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主辦方和承辦方可以進行市場開發依法依規獲取相關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增強權利保護意識,主動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手續,通過合法手段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權益。

第十九條 體育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主辦方應當在獲得相關信息后及時公告。因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造成承辦方、協辦方、參與者、觀眾等相關方損失的,應當按照協議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享有獲得基本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因辦賽需要使用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相關信息的,應當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裁判員、志愿者、觀眾、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等,以下同)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做到: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使用興奮劑、操縱比賽、冒名頂替等行為;

(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范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體育精神,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

第二十三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防止打架斗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

第二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并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第二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中有外籍人員參加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管理。

第四章 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第二十六條 體育部門和體育協會應當為社會力量合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通過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提升公共體育場館特別是大型體育場館的利用效率和開放水平。

第二十七條 體育部門和體育協會應當根據職責和章程,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第二十八條 體育部門和體育協會可以選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現場指導,并按照項目分類組建專家庫。

第二十九條 體育部門可以設立體育賽事活動專項資金,通過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第三十條 地方體育部門可以制定所轄區域的年度《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明確每年度可由社會力量申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優先給予扶持的體育賽事活動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

鼓勵主辦方在舉辦體育賽事活動前主動向地方體育部門備案。地方體育部門經過評估可以將其中社會效益好、影響力大的體育賽事活動列入《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制定出臺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的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

辦賽指南應當包括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服務、保障以及對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的基本要求等內容。

參賽指引應當包括符合一定年齡、身體、運動機能條件,承諾遵守競賽規程、服從體育賽事活動安排等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識。

第三十二條 體育協會可以根據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賽事指導和服務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制定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可以根據其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提供的服務依法合規收取相應費用,但不得提供強制服務,不得以任何借口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五章 體育賽事活動監管

第三十四條 體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充分發揮“互聯網+監管”的功能,加快實現各相關部門、各層級和各領域監管信息共享和統一應用,實現綜合監管、智慧監管、動態監管。

第三十五條 體育部門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并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三十六條 體育協會應當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對會員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辦、承辦、協辦體育賽事活動的水平。

第三十七條 體育協會可以依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整體水平、人數規模、層次規格、服務保障、社會影響力等因素,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進行體育賽事活動評估。

第三十八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在協會章程中規定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的內容,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出臺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的團體標準、獎懲措施、信用管理、反興奮劑工作等規范,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九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

第四十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積極配合反興奮劑組織開展宣傳教育以及檢查調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興奮劑風險隱患,在管理權限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作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辦方或承辦方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體育部門或其委托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惡劣的視情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對體育賽事活動審批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體育賽事活動規定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體育賽事活動名稱規定的;

(四)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及相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的行為涉嫌欺詐或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情形的,體育部門應當配合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體育協會在開展體育賽事活動中有變相審批、違法違規收費等行為的,由同級體育部門或其委托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中出現假球、黑哨、賭球、興奮劑違規等行為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公安、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體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體育部門應當建立體育領域信用制度體系,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

省級體育部門應當按照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制度,將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體育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并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4日《體育總局關于推進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體政字〔2014〕124號)、2014年12月24日《體育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競技體育重要賽事名錄〉的通知》(體政字〔2014〕125號)、2015年12月21日《體育賽事管理辦法》(體競字〔2015〕190號)、2018年4月28日《體育總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監管的意見〉的通知》(體規字〔2018〕3號)同時廢止。

第2篇: 體育協會的管理辦法

協會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一、為規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協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理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準則,特制定本辦法。

二、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在批準設立機關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監督管理下,正確處理協會日常開展工作的資金供給和事業發展需要的關系,正確處理協會集體和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關系。

三、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1、統籌安排、節約使用資金,保障協會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資金需求。

2、每月編制財務報表,及時正確地反映協會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3、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辦法,對協會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4、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

5、依法使用和管理會費。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四、協會實行由民政局和主管局監督管理,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五、財務活動在協會會長和秘書長領導下,配備專業財會人員進行,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整或離職時,應辦理交接手續。

六、協會執行財務部頒發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

第三章收入支出管理

七、根據協會的業務經營范圍,協會的收入項目為:

1、會員單位的會費收入。

2、協會為食品生產協會提供的咨詢服務收入。

3、協會為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提供的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八、根據上述收入項目確定的相應支出范圍為:

1、會費收入主要用于支出會員單位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所使用的各項費用及管理費用。

2、咨詢服務收入主要用于支付提供咨詢服務人員的勞務費等成本費用及稅金。

3、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委托服務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及稅金。

第四章資產管理

九、流動資產管理。

1、嚴格遵守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保障現金安全。

2、由財會人員統一開設和集中管理銀行賬戶。

3、費用使用報銷時,應填寫支出報銷單,由使用者簽名后,經財務審核,再由相應領導審批。

4、因公使用銀行轉賬支票和費用報銷的領導審批權限如下:

(1)日常經費單筆1萬元以內(不含1萬元),由秘書長審批。

(2)1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由主管局分管局長審批。

(3)5萬元及以上由主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批。

十、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1、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是指單位為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年的有形資產。不符合以上條件的辦公用品為低值易耗品。

2、購置固定資產應經領導審批,審批權限同上。

3、固定資產購置驗收后,應填寫“入庫單”,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賬。

4、除電腦由使用者個人保管外,其他固定資產由辦公室統一保管。保管者應在固定資產臺賬上簽名,以承擔保管責任。

5、固定資產每年清查一次。

6、固定資產的報廢、報損處置應經領導審批,審批權限同上。

7、低值易耗品由辦公室統一購置,低值易耗品的領用應本著節約的原則,由辦公室負責發放并作登記。

第五章票據管理

十一、協會使用的票據有:

1、由民政局核發的上海市社會團體專用收據。

2、由財政局核發的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3、由稅務局核發的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應嚴格按規定分別正確使用這些票據。

十二、對票據的領用、使用和繳銷情況應作詳細登記和完整記錄。

十三、不設轉借、代開、銷毀各類票據。

第六章財務監督

十四、協會接受民政局、主管局和稅務局分別實施的年度檢查、審計監督和稅務監督,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

十五、協會設立內部控制機制,保證記賬人員、審批人員、經辦人員和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明確清晰,相互分離和先后制約,保證重大投資,資產處理和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相互監督制約。

十六、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完整。

十七、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表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3篇: 體育協會的管理辦法

豐澤區廣場舞協會管理辦法

一、協會簡介

本會是由豐澤區第二屆廣場舞大賽全體參賽隊員以及區內廣場舞健身愛好者自愿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在廣場舞健身活動中起引導、帶頭作用,以提高全民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開展各項活動。

二、業務范圍

本會主要任務: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廣場舞健身活動,以街道為單位,開設廣場舞健身活動據點,以典型帶動后進,實現各街道廣場舞健身活動建設的普及性、專業化、規范化,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化,定期開展活動,進行優秀人員的選拔、表彰,進行廣場舞健身建設優秀人員的團隊培養。

本會業余范圍:開展健身活動,組織賽事,培養專業人員,安排專業人員技術輸入,培養優秀管理團隊,進行優秀個人、優秀團體的評定。

三、會員要求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凡承認和擁護本會管理辦法、廣場舞健身愛好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申請加入本會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會的管理辦法。

2、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3、會員入會須本人自愿申請,所在社區推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會員證由本會統一印制)。

(二)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3、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4、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6、請求本會協助其開展有關活動(限團體會員)。

(四)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

6、積極開展社會體育活動,協助本會開展有關活動(限團體會員)。

7、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1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4篇: 體育協會的管理辦法

中國體育場館協會會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會員規范化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進中國體育場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民政部社團管理有關規定和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章程規定,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三類。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三條 申請成為協會團體會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中國體育場館協會團體會員登記表》(附表1)一式兩份。

第四條 申請成為協會單位會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中國體育場館協會單位會員登記表》(附表2)一式兩份;

第五條 申請成為協會個人會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履歷;

(二)《中國體育場館協會個人會員登記表》(附表3)一式兩份。

第六條根據協會章程,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會員入會事

宜,并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會員入會審批程序

(一)秘書處接受申請單位提出的入會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報經協會主席和秘書長同意后,向符合條件者發放會員證;

(二)秘書處通過網站、內刊定期公布新入會會員名單。

第八條 協會按照財政部和民政部的有關規定和協會章程收取會費。團體會員不收會費,非營利性組織每年不少于2000元,營利性組織每年不少于5000元,個人會員每年10元。

第九條協會會員享有以下基本權力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協會會員須履行以下基本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變更

(一)會員合并、分立、解散、撤消,以及會員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協會秘書處;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員合并,原會員資格由經法定

程序認定的存續方或新設方繼承;

(三)單位會員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會員條件的機構時,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繼承,其余機構應另行申請加入協會。

第十二條 會員獎勵

(一)對工作業績突出、社會信譽好的會員,授予“中國體育場館協會先進會員”榮譽稱號;

(二)對在協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授予“中國體育場館協會突出貢獻獎”。

第十三條 會員處分

(一)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經協會常委會批準,暫停其會員資格;

(二)對暫停資格的會員明確限定整改期限,在期限內整改者,其會員資格予以恢復;在期限內未整改者,協會可做出進一步處罰,甚至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協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1.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者;

2.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對協會工作、聲譽造成重大損失者;

3.被當地民政部門取締或被當地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者。

4.在申報成為協會會員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有退會的權利和自由。單位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協會,在相關問題處理完畢后,方可退會;

(二)個人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協會提出要求后即可退會。

(三)連續一年未交會費或連續兩年拒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四)協會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及其他證明會員身份的有關物品 。

第十五條 重新入會

(一)會員退會后又重新要求成為協會會員者,按入會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入會手續;

(二)被取消會員資格者要求重新加入協會,須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問題的整改情況,經協會常委會討論通過后,重新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體育場館協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中國體育場館協會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5篇: 體育協會的管理辦法

****保安協會會費管理辦法

為保證協會工作的正常開展,更好地為廣大會員服務,促進
****保安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協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
定,結合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一、會費標準
1、個人會員:年會費100元;2、理事:年會費3000元;3、常務理事:年會費5000元。
二、會費交納時間、方式:
會員在加入協會15日內,將會費交到****保安協會帳戶,會費到帳后,由協會開具可入賬的正規票(收)據。
三、會費的使用范圍
1、組織召開理事會及其他相關會議、活動的費用;2、組織進行行業研討、交流及考察、調研等項業務活動費用;
3、開展同外省市保安組織、企業的友好往來的活動費用;4、協會辦公費用以及招聘人員的工資和補貼;5、《****保安》簡報編輯、印刷、發行費用;6、其它應支出費用。四、會費管理
1、會費由協會統一管理,設立專職財務人員,嚴格執行國

1

家有關管理規定和財務制度。
2、協會日常辦公費用支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重大項目開支由協會常務理事集體研究決定。
3、協會費用使用情況每年向會員報告,并受全體會員監督。五、本辦法自****保安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年月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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