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活動是指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經營活動的范圍很廣,就工商企業來說主要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經營性租賃、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廣告宣傳、推銷產品、繳納稅款等。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主要與獲取凈利潤有關。企業凈利潤的形成與,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專項整治匯編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專項整治匯編3篇
外出經營活動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1、納稅人什么情況下需要開具《外管證》?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離開其辦理稅務登記所在地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應稅勞務的,應該在發生外出經營活動以前向其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經營地或提供勞務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2、建安企業外出施工應當開具《外管證》
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3、建筑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應具備的條件
(1)中標通知書;
(2)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4)本系統的施工隊伍。
(5)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4、《外管證》應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所在地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其他行業比照建安業辦理。
納稅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到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也就是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管理的到國稅開,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管理的到地稅開。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外管證》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登記
納稅從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筑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后,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并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施工地稅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后,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
6、外出經營活動的時間如何確認
國稅發[2003]47號文件規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是以納稅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7、《外管證》過期了,應當怎么辦?
國稅發[2006]104號文件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外管證》到期后,可由納稅人回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開具。
8、企業如何辦理報驗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2)《外管證》。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9、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如何辦理手續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該單位在結清稅款,繳銷在經營地購買的發票后,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將《外管證》歸還納稅人。
10、企業辦理注銷手續應當提供的材料
(1)建筑安裝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5)辦稅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6)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四份;
(7)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取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之我見
我認為,新《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應當取締擅自在娛樂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
這一條與舊《條例》的不同之處在于,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違法活動沒有具體的財產處罰,而只要求有關執法部門予以“取締”。然而,由于法律領域對“禁止”一詞的法律屬性存在廣泛爭議,執法實踐往往需要相關立法和行政部門的進一步解釋或制定實施細則才能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新《條例》頒布后,沒有相關的立法、行政解釋和實施細則。因此,許多一線執法部門都不知道如何處理非法娛樂場所。他們不知如何是好,陷入了執法的困境。事實上,這完全是由于對《條例》的立法意圖和行政法規的適用原則缺乏理解或理解不正確。
1、未經批準在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形式和性質
新《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申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保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保的批準文件后,可以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明顯違反上述規定,即應認定為擅自從事娛樂經營活動具體表現形式有:
1,無許可證在娛樂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由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由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即無許可證、無執照、無執照、無手續。
2,已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但未辦理有關部門的審批手續,也未辦理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即無許可證無手續。
3年,已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部門審批手續,但未辦理工商部門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娛樂經營活動,即無許可證無執照
4年,已有工商營業執照,但《娛樂經營許可證》已被注銷、吊銷或在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擅自繼續從事娛樂經營活動,即無執照
5年,營業執照被注銷或吊銷,且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娛樂經營活動,即超時限無證經營
6、有營業執照但從事超出經營范圍的娛樂經營活動,即超出經營范圍娛樂場所的非法經營活動不超過
種形式,可歸納為兩種類型:非法市場參與者的非法行為和合法市場參與者的非法行為違反了《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等市場主體法律法規中
的有關規定。這是違反各種法律法規的所謂違法行為,可能導致行政法律法規適用中的沖突和矛盾。
2。法律依據和法律適用原則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各級各類行政法律法規應當統一協調。但是,由于行政立法主體的廣泛性,或者出于部門利益的考慮,或者由于立法經驗、法律知識不足,或者協調不夠等原因。,它們之間的沖突不斷,給行政執法帶來困難,導致法律法規的適用。也就是說,法律法規的適用只能在行政法律法規的不同層次和形式存在沖突的前提下進行。換句話說,如果沒有沖突和矛盾,就沒有應用問題。
當行政法律法規存在沖突和矛盾時,在執法實踐中,適用法律法規應遵循以下原則:
1,高層次法律優于低層次法律也就是說,在不同級別的法律法規中,法律效力級別高的行政法規優先適用法律效力級別低的行政法規
2及以后的方法優于以前的方法。也就是說,在同級法律法規之間,以后制定的法律法規優先于以前制定的法律法規。
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即特別行政法規優先于一般行政法規。
4,行為法優于人類法即當事人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法規優先于當事人所在地的行政法規。
3、“禁令”一詞的法律內涵及新《條例》第40條規定的立法意圖
根據新《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擅自從事娛樂經營活動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予以取締有人認為“禁令”是一種行政處罰。原因是《行政處罰法》雖然僅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警告、罰款等八種行政處罰,但其第八條第(七)款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處罰種類的總括性規定,彌補了上述列舉規定不全的缺陷,成為設定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法律依據。作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新《條例》顯然具有設定其他類型行政處罰的法定權限。因此,新《條例》法律責任一章中的“禁止”應屬于新的行政處罰范疇根據這一觀點,由于新《條例》作為一部特別法和新法的層級地位,由于所謂的行政處罰類別“禁止”已被設定為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根據行政法規的適用原則,自然必須適用新《條例》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禁止”的處罰然而,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這種懲罰根本無法實施,自然陷入了執法的困境。
事實上,這種觀點誤解了“禁令”本身的法律內涵,也歪曲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圖筆者就此問題作如下簡要分析:
(1)“禁止”的法律概念
“禁止”,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明確取消或禁止”在行政活動中,“禁止”具有一定的法律內涵,因為它是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筆者認為,禁令是指行政機關采取相關行政強制措施
和行政處罰手段,解除和終止違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和違法主體的違法行為的總稱。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ban是行為活動解散和終止的統稱,它體現了目的與手段的關系,是行為與國家的統一如果無照經營被取締,則表明該無照經營已通過實施某種行政強制行為或某種行政處罰而被解散和終止(手段),同時也表明該無照經營已被解散和終止,已消失,不再重復出現(目的)
2,取締的主體是法定機關取締活動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賦予相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例如,為取締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賦予工商、土地、環保、消防等行政執法機關取締無照經營的權力。
3,禁止的方法和手段只能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要依法采取,不是任意的,或者是法律規定的,或者是有關立法、行政解釋要明確的例如,《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涉嫌無照經營活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1996年10月10日,衛生部發布了衛生監督報告?一九九六年?63號《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食品衛生監督中“禁止”問題的批復》在行政解釋中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所稱“禁止”,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未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收繳、扣押、公告等方式,終止其繼續違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其實現主要包括:1 .查封非法生產的食品
及原料、食品工具和設備...”
4、取締內容,包括違法主體及其違法活動、違法主體的違法活動解散應登記但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非法主體,同時終止其非法活動,使其消失,不再出現。法律主體的違法行為也應當終止。綜上所述,取締既不是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行政處罰手段。違法行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總稱。它是模糊和不確定的,在執法實踐中沒有直接的適用性。只有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立法和行政解釋的明確性要求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從這個角度來看,不難理解新《條例》第四十條的立法原意
(2)新《條例》第40條規定的立法原意是對舊《條例》第31條的修正舊《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娛樂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沒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經營的設備。違法所得超過4000元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4000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4000元,在XXXX年內,有關市場主體準入的法律法規已經比較完善。作為市場主體的一部分,娛樂場所的準入應受這些法律法規的調整。因此,新《條例》的修改不可能不與現有的相關行政法規銜接,以免重復或沖突,給執法帶來麻煩。這正是立法者的意思
從本文新舊條例表述的差異來看,不難發現立法者對舊條例的修訂主要是為了與市場主體準入的一般條例即《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相銜接,同時考慮到其他市場主體的登記條例。表達式:
1,非法行為表達式舊《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而新《條例》明確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前者僅包括未經登記設立的非法市場主體,而不包括《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其他市場主體超越時限、超范圍經營、違反法律法規的非法活動。后者不僅包括非法市場主體的非法活動,還包括合法市場主體的非法活動
2,行政機關舊《條例》規定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新《條例》規定,不僅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時賦予公安機關職權。《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也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查處前款第(一)、(五)項所列行為。”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處以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上述規定,立法者賦予文化行政部門禁止的權力。與此同時,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未經許可經營活動的禁止,立法者還賦予公安機關在調查治安和刑事案件時禁止的權力,但卻剝奪了其他行政審批部門調查和處理這些案件的權力。
3,法律責任對于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舊的《條例》不僅賦予了機關“取締”的權力,而且明確了財產刑。新的《條例》刪除了對財產的處罰,只保留了“禁止”的權力此次修訂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查處無照經營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已經涵蓋了對娛樂場所未經許可經營活動的查處,包括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程度。顯然,舊《條例》的規定是重復的,與《辦法》不一致。如果保留新的《條例》,行政法規的適用仍將長期存在,這不符合立法原則。
4,禁止手段舊《條例》稱之為“禁止”,新《條例》稱之為“依法禁止”。“依法”一詞的增加相當有趣。根據上述對“禁止”一詞法律內涵的解釋,不難理解這一變化。由于“禁令”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需要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明確的立法和行政解釋,才能在執法實踐中適用。由此可見,舊《條例》明文禁止的手段是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財產刑。但是,新《條例》自始至終沒有發現任何與禁令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方法。顯然,考慮到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以增加了“依法”一詞,即根據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里主要使用《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和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規定中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方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
06 9月27日致文化部的“國發米函[〔2006〕377號”函“文化部辦公廳:你部《關于要求解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函》(市政府辦公室[〔2006〕429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答復如下:根據《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文化主管部門作為許可審批部門,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查處未經批準經營娛樂場所時,適用《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足以證明這一點根據以上分析,新《條例》的制定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不存在沖突和矛盾。因此,在適用法律和法規時沒有選擇。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根據新《條例》第四十條、《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等相關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規定,合理確定取締權限和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及處罰方式。
文化部門禁止擅自從事娛樂經營活動的,應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同時按照《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無用懷疑但是,在娛樂場所禁止未經許可的經營活動時,工商部門除按照《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照行政法規的適用原則,適用其他有關市場主體登記的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但是,與《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比,規范市場主體登記的法律法規相對較輕。”因此,在實際應用時,應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無照經營、無照經營、無照經營,因為它們不具備相關市場主體的經營條件,不完全具備市場主體的登記條件,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關于文化部門的處罰,按照處罰過重的原則,工商部門應遵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同時,根據《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不考慮其他市場主體的登記管理。
2、無許可證無手續的經營活動,基本具備市場主體的經營條件和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基準條件,工商部門應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和市場主體的條件,將其轉讓給公司法、 根據《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
3年,喪失原有條件的特許無照經營活動,應依據相關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規定,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將移交文化部門予以取締
4、超期限和超范圍經營活動實際上是無照經營活動,應根據上述1和2所列情況選擇適用的法律法規。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備案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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