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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天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2021(精選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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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20214篇

第1篇: 天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2021

《洛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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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進一步健全全民醫保體系,保障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6〕17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6〕19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原則:

(一)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四)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統籌兼顧、協調發展。

第三條 市、縣、鄉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參保組織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鄉居民醫保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和財政專戶管理,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醫療服務工作,參與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戶籍認定;民政部門負責享受參保補貼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優撫對象身份認定及協助參保工作;殘聯部門負責殘疾人員的身份認定;發展改革、審計、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負責城鄉居民醫保的經辦工作。

第四條 按照“統一標準、分縣運行、風險調劑”原則,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市級統籌。

統一標準即在全市范圍內統一籌資政策、待遇水平、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

分縣運行即以市本級(含城市各區,下同)、各縣(市)為單位分別負責城鄉居民醫保相關工作。

風險調劑即在全市建立風險調劑金制度。風險調劑金從市本級、所轄縣(市)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提取,規模保持在當年住院統籌基金總額的10%,用于市本級、各縣(市)之間的基金風險調劑。

第二章 覆蓋范圍

第五條 統一覆蓋范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包括下列人員:

(一)農村居民;

(二)城鎮非從業居民;

(三)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以下統稱“大中專學生”);

(四)國家、省以及我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六條 統一籌資政策。城鄉居民醫保費用的籌集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建立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可持續的籌資機制。

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標準每年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公布的最低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具體確定。

第七條 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個人繳費給予扶持或資助。

第八條 城鄉居民原則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員中的大中專學生)為單位參保繳費,大中專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參保繳費。

第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重度(一、二級)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含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規定的優撫對象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條 城鄉居民醫保費每年繳納一次,繳費時間原則上為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城鄉居民應按時足額繳納醫保費。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醫保的保險年度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學生的保險年度按學年享受待遇,即參保繳費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二條 統一醫保待遇。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包括普通門診醫療待遇、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重特大疾病醫療待遇、住院醫療待遇(包括生育醫療待遇、新生兒醫療待遇,下同)。

第十三條 普通門診醫療待遇。建立普通門診家庭賬戶與統籌相結合的制度。參保大學生繼續實行門診統籌,現有的大學生門診統籌政策保持不變。其他參保居民建立家庭賬戶,用于參保居民門診就診支出。每年按照個人繳費標準60%的比例劃入家庭賬戶。家庭賬戶資金僅限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基層醫療機構使用。家庭賬戶資金可在參保的家庭成員之間調劑使用,以后待條件具備時將家庭賬戶逐步過渡到全面門診統籌。

對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基層醫療機構,現有的一般診療費政策保持不變。

第十四條 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按照我市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選擇部分需長期或終身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范圍。門診慢性病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不低于80%,實行定點治療、限額管理。原則上應選擇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門診慢性病的治療管理機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待遇。我市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我省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醫療〔2016〕15號)執行。為保持我市學生兒童重特大疾病政策的連續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我省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醫療〔2016〕15號)中有關14周歲(含14周歲)以下兒童的限定年齡,我市擴大范圍至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各類在校學生(含大中專學生),納入的病種及治療方法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策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住院醫療待遇。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由住院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2017年度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如下:

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參保居民起付標準減半。其他參保居民年度內在縣級以上醫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標準減半;30日內因同種疾病二次住院,只繳納一次起付標準,如果第二次住院,醫院級別高于第一次醫院級別,只繳納起付標準差額部分;參保居民在縣級及以上中醫院住院治療的,在同級醫院起付標準基礎上降低100元。

第十七條 生育醫療待遇。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孕產婦住院分娩,住院醫療費實行限額支付。限額標準為:順產600元,難產800元,剖宮產1600元。

第十八條 新生兒醫療待遇。新生兒出生當年,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父母自動獲取參保資格并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新生兒母或父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醫保的,可憑其母或父身份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選擇一方)享受出生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父母不是當地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的,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新生兒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第十九條 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困難群眾大病補充保險。參保居民在一個保險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后,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一定額度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困難群眾大病補充保險資金按規定支付。我市按照河南省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章 保障范圍

第二十條 統一醫保目錄。城鄉居民就醫執行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簡稱“三個目錄”),參保居民發生的屬于“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一條 參保居民繳費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參保繳費的,自下年度1月1日(大學生自參保繳費當年的9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第二十二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統一定點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明確定點醫療機構評估規則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動態退出機制。市本級及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全面開展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按照省級醫保經辦機構統一確定的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和業務經辦流程,及時上解即時結算預付資金,做好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工作。

第二十五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清。暫不具備即時結算條件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墊付,出院后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支付的醫療費用時,預留5%的額度作為服務質量保證金。服務質量保證金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年度考核結果予以返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積極推進付費方式改革。要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結合醫保基金預算管理,系統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相結合的復合支付方式改革。

第二十七條 積極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參保居民應首先就近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轉診轉院到參保地外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應辦理轉診轉院手續,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除急診外,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按相應醫療機構級別報銷比例降低20個百分點。轉診轉院管理按照省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推進城鄉居民健康簽約服務,將簽約對象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納入醫保門診統籌管理,將簽約服務費按規定納入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引導城鄉居民基層首診,促進雙向轉診。

第二十八條 探索建立醫保醫師管理制度。逐步將醫保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

第二十九條 跨年度住院的參保居民,應在當年12月31日結清醫療費用。次年仍繼續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次年不再負擔起付標準費用;未超過起付標準的,上年負擔的起付標準費用計入次年累計計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 統一基金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會計制度》、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入包括城鄉居民繳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社會捐助資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要設立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部門要設立財政專戶,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的社保基金優惠利率計息。

第三十四條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出包括門診統籌基金支出和住院統籌基金支出。門診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統籌等費用,住院統籌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等。

第三十五條 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立家庭帳戶的居民,其家庭賬戶余額可以繼續使用。

第三十六條 強化基金管理,加強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基金收支運行情況信息公開制度。財政、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章 信息系統

第三十七條 根據全市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建設的要求,做好系統維護,實現市縣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社保經辦機構與各經辦網點、定點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之間聯網和高效運行。

第三十八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使用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辦理參保登記、待遇支付、費用結算等經辦業務。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醫保監控系統,實現智能審核和實時監控。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參保居民發放社會保障卡,實現參保居民持卡參保繳費、就醫結算。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洛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所有規定同時廢止。

第2篇: 天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2021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健康扶貧

政策宣傳

一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基礎政策

普通疾病各級醫療機構起伏線及報銷比例:一級醫療機構起付線200元,報銷比例85%;二級醫療機構起付線400元,報銷比例80%;三級乙等醫療機構起付線1000元,報銷比例70%;三級甲等醫療機構起付線2400元,報銷比例均為60%;參保城鄉居民在一個參保年度內多次住院,從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準(原級別標準)依次遞減20%,但遞減不得低于原標準的50%。

?重大疾病普通患者支付限額70%,建檔立卡戶75%。

?分級診療病種普通患者支付限額縣級70%、鄉級80%,建檔立卡戶分別提高5%個點。

? 51種重大疾病按支付限額70%予以報銷,建檔立卡戶提高5%個點。

?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5%報銷。

二大病保險報銷

建檔立卡戶個人自負政策范圍內費用超過2000元的部分納入大病保險,按比例分段遞增報銷,最高90%。

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城鄉低保、特困供養人員大病保險報銷起付線降低至2000元,超過起付線標準以上的部分為補償基數。補償基數0元-1萬元(含1萬元)報銷72%;1萬-2萬元(含2萬元)報銷77%;2萬-5萬元(含5萬元)報銷82%;5萬-10萬元(含10萬元)報銷87%;10萬元以上報銷90%。

三建檔立卡“一站式”結算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各級定點醫院就診均不設起付線,住院實行“零押金”和“先看病后付費”住院模式,并實行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報服務,患者出院時只交個人自負費用。

四城鄉居民異地就醫

蘭州市城鄉居民異地就醫需提前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異地備案的參保患者,執行蘭州市原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政策,即:經專家審核符合急救、搶救的,按照所住醫院相應級別進行報銷;有轉外就醫審批表并進行了異地就醫備案的,按照所住醫院相應級別,報銷比例降低5%進行報銷;其他異地就醫的,住院總費用降低30%后,按照三甲醫院標準進行報銷。

五分級診療病種轉診轉院

對符合分級診療病種診斷但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的患者產生的醫療費用,在醫保結算標準為三甲(省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按分級診療病種定額標準的30%報銷、三乙(市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按50%報銷。

六普通門診


1.普通門診就診范圍

普通門診就診范圍主要由轄區所在縣區醫保經辦機構確定并簽訂服務協議的二級公立定點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符合條件的村社區衛生服務站。

2.普通門診報銷標準

普通門診費用實行零起付線,報銷比例70%,每人每年度累計報銷不超過100元,跨年不結轉。
七、政策調整

1停止取消“兜底政策”:“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合規費用年累計超過3000元以上部分,通過醫療救助全部解決”的規定。甘醫保發【2019】19號文件

2新政策:

?對農村貧困人口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部分,按照年度救助限額內,不低于70%的標準進行醫療救助,對特殊困難的進一步加大傾斜救助力度。

注:建檔立卡貧困戶與低保戶、特困對象身份重復的,按照就搞不就低原則予以救助。

第3篇: 天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2021

浙江義烏2020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義烏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2016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征繳開始了,義烏戶籍未正常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所有城鎮、農村居民,都可以家庭戶為單位參保。一、繳費標準2016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未變,小額醫療保險每人每年繳納200元,大額醫療保險每人每年繳納800元。二、繳費流程(一)險種變更登記時間2月29日前需變更參保險種(含新參保)的城鄉居民,憑戶口簿或身份證到戶籍所在的村(社區)辦理險種變更登記(含新參保),村(社區)經辦人員統一匯總后交鎮街勞保所。未到村(社區)辦理參保險種變更的人員,將自動默認2015年度參保險種。(二)銀行集中代扣時間3月10日--4月27日進行銀行集中代扣,參保人員應在代扣賬戶中存入足額費用。三、代扣協議簽訂和變更上一年度未簽訂代扣協議的城鄉居民需憑戶口簿、身份證到5家代扣銀行的網點簽訂協議。簽約后需變更代扣賬戶、銀行的參保人員,應先到原簽約的銀行辦理撤銷委托,再到新銀行辦理代扣協議簽訂。

第4篇: 天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2021

天津社會保險經辦須知三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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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聯網就醫程序(一)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聯網就醫,應持有以下所需材料:1.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戶口本);2.住院證。(二)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門診聯網就醫流程:1.參保患者持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戶口本)在選定的醫院刷卡掛號;2.參保患者持掛號票到指定診室就診;3.接診醫生依據掛號票序號通過醫生工作站(指院內聯網)開具處方,處方信息從網上傳遞至收費處;病人持掛號票到收費處刷卡(或出示身份證或戶口本)交費,計算機自動計算出醫療費用明細單及個人自付部分和醫

【期刊名稱】天津社會保險

【年(卷),期】2013(000)002

【總頁數】6

【關鍵詞】社會保障卡;參保人;社會保險經辦;醫療保險;就醫流程;參保患者;門特;學生兒童;起付標準;住院醫療費

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聯網就醫程序

(一)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聯網就醫,應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 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戶口本);

2. 住院證。

(二)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門診聯網就醫流程:

1.參保患者持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戶口本)在選定的醫院刷卡掛號;

2.參保患者持掛號票到指定診室就診;

3.接診醫生依據掛號票序號通過醫生工作站(指院內聯網)開具處方,處方信息從網上傳遞至收費處;病人持掛號票到收費處刷卡(或出示身份證或戶口本)交費,計算機自動計算出醫療費用明細單及個人自付部分和醫保基金應支付部分,患者交付個人負擔部分后,即完成與醫院的門診結算。

(三)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住院就醫流程:

參保人員持住院證、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戶口本)到醫院醫保科辦理住院登記。

(四)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住院就醫時間:住院當天辦理登記,如遇特殊情況,5日內(含節假日)辦理完畢。

(五)特別提示:

1.聯網就醫后,參保患者只需在定點醫院或藥店的醫療保險結算窗口交付個人自負的費用,其余應由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由定點醫院或藥店與市社保中心直接結算。

2.如醫院端網絡系統故障時,參保人員門診就醫改用個人全額墊付方式辦理結算,具體參見《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全額墊付報銷程序》。

3.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退費的,請于費用發生7日內到刷卡醫院辦理退費手續。

二、城鄉居民門診特殊病登記程序

(一)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門診特殊病登記,應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有效證件;

2.《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登記審批表》;

3.最近一次檢查結果和相關就診記錄;

4.定點門特聯網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并加蓋醫院醫保科公章和醫院診斷證明章。

(二)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門診特殊病登記流程:

1.患門特病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選定的門特病聯網登記診斷定點醫院申請辦理門特病登記;

2.參保患者到醫院醫保科申領《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登記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據實填寫個人基礎信息,在一級、二級和三級綜合醫院以及專科醫院(不含糖尿病)中選擇1~4家(同一級別醫院只能選擇1家)作為門特病治療醫院;癲癇、紫癜、再障病人只能選擇一家醫院;糖尿病、偏癱、肝腎移植病人可再選一家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3.參保患者持《審批表》到相關診療科室,由指定門特病診斷主任醫師做出明確診斷,據實填寫《審批表》相關內容并簽署姓名;

4.參保患者到醫院醫保科辦理登記事宜。若因網絡故障等特殊原因,醫院無法辦理門特登記時,參保人員攜帶所需材料到所屬社保分中心申辦門特登記。

(三)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門診特殊病登記時間:每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

①定點醫院聯網登記:自醫院上傳信息72小時內審批確認;糖尿病鑒定登記即時審核通過。

②社保分中心登記:受理當日辦結。

(四)特別提示:

1.參保糖尿病患者如需辦理門診特定病種登記,應到指定的15家鑒定機構進行糖尿病門特鑒定。登記有效期為兩年,兩年期滿需要延期的,應在登記期滿前2個月內到鑒定中心重新鑒定,并辦理登記確認。辦理糖尿病門特登記時,可就近選擇1家三級醫院、1家二級醫院、1家一級醫院(含門診部)作為糖尿病門特醫療服務機構,同時還可以就近選擇1家定點零售藥店。確需變更治療醫院的,參保患者可就近到具有糖尿病治療醫院變更資格的醫院申請變更,但每年只能變更一次。

2.若參保患者需要變更治療醫院,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持《門診特殊病種登記審批表》到原登記醫院申請變更。填寫《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治療醫院變更申請表》診斷醫院予以變更。

3.門特病登記有效時間為二年。除糖尿病外的門特登記應在有效截止時間前一個月內到門特病登記診斷醫院申辦門特病復查登記。

4.門特病種類:腎透析治療,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癌癥的放療、化療、鎮痛治療,肝移植術后抗排異,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癲癇,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三、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急診留觀全額墊付報銷程序

(一)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急診留觀全額墊付報銷,應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掛號費收據;

2.門診收據“社保報核聯”(蓋全額墊付章、急診章);

3.急診留觀診斷證明書(蓋診斷證明章、醫療保險專用章);

4.門診費用機打明細;

5.處方底聯;

6.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復印件。

(二)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急診留觀全額墊付報銷流程:

1.參保人員發生的急診留觀全額墊付醫療費用,住院醫療費結算后,將所需材料交街 (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2.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歸集、粘貼、填寫報表并按醫療費明細錄入支付系統,匯總后打印報表(填寫津社保醫支字10-2號、津社保醫支字11-2號、津社保醫支字17-2號表),加蓋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章,申報至所屬社保分中心或城鄉醫保服務中心。

(三)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急診留觀全額墊付報銷時間:每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內。

(四)特別提示:

急診留觀費用是指急診留觀并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四、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全額墊付報銷程序

(一)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全額墊付報銷,應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掛號費收據;

2.門診收據“社保報核聯”(蓋全額墊付章,在聯網社區衛生站就醫的,須蓋醫療保險專用章);

3.門診費用機打明細;

4.處方底聯;

5.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復印件。

(二)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全額墊付報銷流程:

1.參保人員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于特殊情況(例如網絡故障、社保卡丟失、消磁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全額墊付后, 由參保個人將所需材料交街 (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2.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歸集、粘貼、填寫報表并按醫療費明細錄入支付系統,匯總后打印報表(津社保醫支字10-2號、津社保醫支字11-2號、津社保醫支字17-2號表),加蓋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章,申報至所屬社保分中心或城鄉醫保服務中心。

(三)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全額墊付報銷時間:每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內。

(四)特別提示:

1.門診特殊病年度內起付標準為300元,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分別發生住院和門診特殊病治療的,門診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標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合并執行一個起付標準。發生兩種以上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的,合并執行一個起付標準。

2.使用中藥飲片鎮痛的,醫療機構要出具處方對癌癥疼痛起鎮痛作用的證明并蓋醫保章,限定每日支付一劑。

3.糖尿病患者患有視網膜、腎臟、下肢、足部等并發癥,并使用控制糖尿病微血管病變用藥的,需同時提供診斷證明或在處方診斷中明確。

五、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住院全額墊付報銷程序

(一)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住院全額墊付報銷,應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住院醫療費“社保報核聯”;

2.住院費用匯總清單;

3.出院小結(出院記錄復印件,加蓋醫療保險章);

4.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及生育服務證(生育住院);

5.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復印件。

注:

1.異地就醫的,需提供《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登記表》;

2.轉診轉院的,需提供《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批表》;

3.異地急癥的,需提供醫院級別證明,相關票據、診斷證明需加蓋急診章。

(二)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住院全額墊付報銷流程:

1.參保人員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于特殊情況未實現聯網結算而發生的全額墊付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全額墊付后,參保個人將所需材料交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2.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歸集、粘貼、填寫報表并按醫療費明細錄入支付系統,匯總后打印報表(津社保醫支字10-2號、津社保醫支字11-2號、津社保醫支字17-2號表),加蓋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章,申報至所屬社保分中心或城鄉醫保服務中心。

(三)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勞服參保)醫療保險住院全額墊付報銷時間:每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內。

(四)特別提示:

1.按照不同籌資水平和醫院級別,參保人員住院享受不同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報銷比例。

2.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住院治療2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設置起付標準。門診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合并執行一個起付標準。

六、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急診留觀全額墊付報銷程序

(一)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急診留觀全額墊付報銷,應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掛號費收據;

2.門診收據“社保報核聯”(蓋全額墊付章、急診章);

3.急診留觀診斷證明書(蓋診斷證明章、醫療保險專用章);

4.門診費用機打明細;

5.處方底聯;

6.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復印件。

(二)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急診留觀全額墊付報銷流程:

1.參保學生兒童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發生的全額墊付急診留觀的費用,先由個人全額墊付后,將所需材料交學校、托幼機構或福利院相關負責人員;

2.學校、托幼機構或福利院負責歸集,交由本區縣教育局學生醫保服務中心(大學交市學生醫保服務中心派駐人員,大中專、技校交本區縣勞動局學生醫保服務中心)粘貼、填寫報表并匯總(填寫津社保醫支字10-2號、津社保醫支字11-2號、津社保醫支字17-2號表),申報至所屬社保分中心或城鄉醫保服務中心,并按醫療費明細錄入支付系統。

(三)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急診留觀全額墊付報銷時間:每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內。

(四)特別提示:

急診留觀費用是指急診留觀并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七、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住院全額墊付報銷程序

(一)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住院全額墊付報銷,應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住院醫療費“社保報核聯”;

2.住院費用清單;

3.出院小結(出院記錄復印件,加蓋醫療保險章);

4.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復印件。

注:

1.異地就醫的,需提供《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登記表》;

2.轉診轉院的,需提供《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批表》;

3.異地急癥的,需提供醫院級別證明,相關票據、診斷證明需加蓋急診章。

(二)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住院全額墊付報銷流程:

1.參保人員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于特殊情況未實現聯網結算而發生的全額墊付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全額墊付后,參保個人將所需材料交學校、托幼機構或福利院等機構;

2.學校、托幼機構或福利等機構院負責歸集,交由本區縣教育局學生醫保服務中心(大學交市學生醫保服務中心派駐人員,大中專、技校交本區縣勞動局學生醫保服務中心)粘貼、填寫報表(填寫津社保醫支字10-2號、津社保醫支字11-2號、津社保醫支字17-2號表)申報至所屬社保分中心或城鄉醫保服務中心,并按醫療費明細錄入支付系統。

(三)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住院全額墊付報銷時間:每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內。

(四)特別提示:

按照100元籌資標準參保的學生兒童待遇標準: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8萬元;按照不同醫院級別,參保人員住院享受不同的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住院治療2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設置起付標準。門診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合并執行一個起付標準。

八、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全額墊付報銷程序

(一)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全額墊付報銷,應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掛號費收據;

2.門診收據“社保報核聯”(蓋全額墊付章,在聯網社區衛生站就醫的,須蓋醫療保險專用章);

3.門診費用機打明細;

4.處方底聯;

5.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復印件。

(二)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全額墊付報銷流程:

1.參保學生兒童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于特殊情況(例如網絡故障、醫保卡丟失、消磁等)發生的門診特殊病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全額墊付后,將所需材料交學校、托幼機構或福利院等機構;

2.學校、托幼機構或福利院等機構負責歸集,交由本區縣教育局學生醫保服務中心(大學交市學生醫保服務中心派駐人員,大中專、技校交本區縣勞動局學生醫保服務中心)粘貼、填寫報表并匯總(津社保醫支字10-2號、津社保醫支字11-2號、津社保醫支字17-2號表),申報至所屬社保分中心或城鄉醫保服務中心,并按醫療費明細錄入支付系統。

(三)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學生兒童)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全額墊付報銷時間:每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內。

(四)特別提示:

1.門診特殊病年度內起付標準為300元,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分別發生住院和門診特殊病治療的,門診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標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合并執行一個起付標準。發生兩種以上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的,合并執行一個起付標準。

2.使用中藥飲片鎮痛的,醫療機構要出具處方對癌癥疼痛起鎮痛作用的證明并蓋醫保章,限定每日支付一劑。

3.糖尿病患者患有視網膜、腎臟、下肢、足部等并發癥,并使用控制糖尿病微血管病變用藥的,需同時提供診斷證明或在處方診斷中明確。

九、城鄉居民轉診轉院登記程序

(一)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轉診轉院登記,應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轉出醫院開具的《轉診轉院審批表》;

2.轉入醫院開具的《住院證》(加蓋醫保專用章);

3.《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

(二)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轉診轉院登記流程:

1.在天津市內轉診轉院,按二次住院辦理:上一次住院費用已結算的,可在本次住院醫保科直接辦理住院手續;上一次住院費用尚未結算的,由參保人員或代辦人持患者本人社會保障卡、住院證(加蓋醫保專用章)、上一次住院醫院提供的住院費用證明(加蓋醫保專用章),到本次住院的醫院醫保科辦理住院登記手續。上一次住院醫院提供的住院費用證明應包括上一次住院的資格確認書編號、出院時間、自費金額、增付金額、申報金額等內容。

2.轉外埠醫療機構治療

由天津市轉往外埠的,應轉至北京協和醫院(疑難雜癥),北京阜外醫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誼醫院(腎病),但必須由天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指定的本市轉診轉院責任醫院開具證明,并攜帶醫院出具的《轉診轉院審批表》及轉入醫院開具的蓋有醫保章的《住院證》、《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到所屬社保分中心備案。

轉至除北京協和醫院(疑難雜癥),北京阜外醫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誼醫院(腎病)以外醫院,應由天津人社局審批同意后,再攜帶轉出醫院出具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登記表》(津社保醫支字5號)及轉入醫院開具的蓋有醫保章的《住院證》、《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到所屬社保分中心備案。

(三)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轉診轉院登記時間:每個工作日。

(四)特別提示:

1.在天津市范圍內轉診轉院的,轉出醫院的出院日期,應與轉入醫院《住院證》的住院日期為同一天。

2.對于轉外地就醫的患者相應地提高轉診轉院人員5%的醫藥費用自負比例。

3.自2009年6月15日起,塘沽區參保患者由天津市第五中心醫院轉往北京大學所屬第一醫院、人民醫院、第三醫院、口腔醫院、第六醫院、臨床腫瘤醫院等六家醫院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予以支付。

4.天津市老五縣和漢沽區參保城鄉居民到北京協和醫院、阜外醫院、友誼醫院以外的北京市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可直接到本區縣城鄉醫保服務中心(原區縣新農合服務中心)辦理轉診轉院審批手續;城鄉醫保服務中心(原區縣新農合服務中心)辦理轉診轉院審批情況應每月向市人社局備案。

5.轉診、轉院責任醫院名單:

①可以為全市范圍內的參保患者辦理轉診轉院的責任醫院:

醫科大學總醫院、醫科大學第二醫院、第一中心醫院、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天津醫院(骨科)、環湖醫院(神經外科)、第四醫院(燒傷)、胸科醫院、市傳染病醫院、海河醫院(結核病)、長征醫院(皮膚病)、市人民醫院(肛腸科)、中心婦產科醫院、眼科醫院、市口腔醫院、血液病醫院、市安定醫院、天津市兒童醫院。

②可以為本區縣參保患者辦理轉診轉院的責任醫院:

武清區人民醫院、寶坻區人民醫院、寧河縣醫院、靜海縣醫院、薊縣人民醫院、漢沽區醫院、天津市第五中心醫院。

十、城鄉居民社會化發放程序

(一)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社會化發放,應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參保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及復印件(或戶口本復印件);

2.委托代理人與學生兒童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明確的,如:學生兒童與父母或其他成員的關系可用同一戶口本說明,需攜帶:學生兒童本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留存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委托代理人與兒童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不能通過戶口本證明的,需攜帶:兒童本人戶口本、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說明委托代理關系的街道證明。留存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街道證明;

4.對于已故參保人,需留存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說明委托代理關系的開戶申請書、街道或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身份證明、公證證明。

(二)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社會化發放流程:

1.社會保障卡方式發放:

對于參保人員有社會保障卡的,社保分中心或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將其社會保障卡賬戶關聯為醫療費發放賬戶。

2.確認開戶方式發放:

①對于無社會保障卡的參保人員首次申報藥費,參保人員持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本復印件)到所屬社保分中心或街 (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打印《開戶通知書》,并加蓋經辦機構章;

②參保人員在每月9日前到協議銀行的各儲蓄網點確認或開立社發銀行賬戶;

③對已持有該銀行存折或卡的參保人員,銀行辦理確認手續;對無該銀行存折或卡的個人參保人員,應向銀行申請開立個人存折或無折銀行卡;

④銀行出具《回執單》,每月9日前由參保人員交回開具地社保分中心或街 (鎮、鄉)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三)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社會化發放時間:每個工作日。

(四)特別提示:

1.因參保人年老體弱、重度殘疾、精神疾病不能由本人辦理開戶的,可由他人代辦,但必須以參保人姓名開戶;

2.“委托代理人”因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開戶的,可由他人代辦,但必須以“委托代理人”姓名開戶;

3.代辦時,除上述證件外,還需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并留存其復印件;

4.銀行開戶需攜帶參保人的身份證,如涉及委托代理人或代辦人的,還需攜帶委托代理人或代辦人的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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