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影電視部主辦的一年一度頒發的優秀影片獎,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省政府獎學金院系意見100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省政府獎學金院系意見1003篇
第1篇: 省政府獎學金院系意見100
江蘇省政府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形勢,努力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刻苦學習,拼搏進取,全面提高綜合素質,促進他們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特設立江蘇省政府獎學金(以下簡稱“省政府獎學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獎學金是江蘇省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省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提供的無償資助。
第二章 資助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三條 省政府獎學金資助的對象為全省普通高等學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
第四條 申請省政府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關心集體,積極參加校、院(系)、班級等組織的各項集體活動,愛護公物,尊敬師長,道德品質優良;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執行大學生守則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生活儉樸;
3.熱愛所學專業,學習勤奮、刻苦,積極參加科技活動和社會活動,學習成績優秀;
4.積極參加文體活動、軍事訓練和公益勞動,具有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身心健康;
5.家庭經濟困難。家庭經濟困難的校級或校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優先推薦。
第五條 各高等學校可按照省政府獎學金基本申報條件,結合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成績、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綜合考核、推薦。經學校綜合考評推薦申報國家獎學金的學生不再推薦申報省政府獎學金。
第六條 在校大學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獲得省政府獎學金:
1.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警告以上處分或通報批評二次以上者;
2.在校學習期間行為不端,有悖于《大學生行為準則》者;
3.學年內課程有補考科目者;
4.有生活鋪張浪費現象者,或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者。
第三章? 資助標準
第七條 省政府獎學金的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章? 申請和評審
第八條 省政府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10月份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1月底前評審完畢。
第九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全省各普通高校上一年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人數,在每年9月底前確定并公布各高等學校省政府獎學金的推薦名額,對重點高校和師范、農林、民族、水利、地礦等專業的學生以及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適當給予傾斜。
第十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對照省政府獎學金申請條件,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每年可連續申請),并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提交《江蘇省政府獎學金申請表》(見附件1)等申請材料。學校在限額內進行評審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200X年江蘇省政府獎學金申報名單》(見附件2)一式三份和加蓋學校評審意見的《江蘇省政府獎學金申請表》一式兩份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定。
第五章? 發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接到各高等學校報送的推薦名單等有關材料后,在一個月之內會商審核完畢并將經費撥給有關學校,由學校統一發放給獲得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
第十二條 省政府獎學金實行公示制。各高等學校要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送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之前,應將經初審后的推薦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各高等學校對省政府獎學金要專款專用,獎學金經費的使用要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執行,及時發放給獲獎的學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做好對學生的“省政府獎學金”使用的指導工作,并接受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省政府獎學金院系意見100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文件
魯財教〔2007〕35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普通高校省政府獎學金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教育局,省屬高等學校:
為激勵普通高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7〕41號)精神,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制定了《山東省普通高校省政府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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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普通高校省政府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普通高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7〕4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省政府獎學金由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省政府獎學金的名額根據高校本專科學生人數的一定比例分配,并統籌考慮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等因素,對以農林水地礦油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條 省政府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 山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確定的當年省政府獎學金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屬高校省政府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第七條 每年8月20日前,省財政廳將省屬高校省政府獎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省教育廳,將市屬高校省政府獎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市財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廳、市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省政府獎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所屬高校。
第四章 評 審
第八條 省政府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省政府獎學金獎勵對象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省政府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省政府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屬高校將省政府獎學金學生名單審批匯總表(見附表)報省教育廳,市屬高校報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匯總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于每年11月20日前批復并公告。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省政府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省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省政府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省政府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四條 各市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省政府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專科學生執行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05〕40號)同時廢止。
附表:普通高校省政府獎學金學生名單審批匯總表
附表:
普通高校省政府獎學金學生名單審批匯總表
學校名稱: (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姓 名
性別
民族
戶籍性質
出生年月
入學日期
學 號
專業
備注
合 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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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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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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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省政府獎學金院系意見100
食品科學與工程學院
關于2011年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評選辦法
一、國家獎學金的評審
(一)、評審依據
按照《山東省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魯財教[2007]37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教財廳函[2010]16號)等文件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認”的原則組織開展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二)、評選條件: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中特別優秀的學生(二年級及以上)。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紀現象,且本學年沒有受到學院通報批評;無欠繳學費情況(貸款成功的不算欠費);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課程無不及格,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5、 申請學生的學習成績排名與素質評價成績排名必須均位于評選范圍內(專業)前10%,且無不及格科目,至少獲得一次一等優秀學生獎學金其余為二等及以上,曾獲得校級及以上榮譽稱號。
對于綜合測評成績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包括:
①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②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③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④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⑤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⑥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⑦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二、省政府獎學金的評審
(一)評審依據
按照《山東省普通高校省政府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魯財教[2007]35號)等文件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認”的原則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二)評審條件
省政府獎學金由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用于獎勵高校中特別優秀的學生(二年級及以上)。省政府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紀現象,本學年沒有受到學院通報批評,且無欠繳學費情況(貸款成功的不算欠費);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5、申請學生的學習成績排名與素質評價成績排名必須均位于評選范圍內前15%。原則上每年獲得一等優秀學生獎學金,獲得校級及以上榮譽稱號。
三、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評審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二年級及以上)。
(一)評審依據
根據《山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魯財教[2007]332號)、《山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魯財教[2007]36號)、《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我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魯教財字[2007]18 號)等文件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認”的原則組織開展評審工作。根據上級文件通知精神,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提高為每生每年 3000元,其中:1檔2000元,2 檔 3000元,3檔4000元。
(二)評審條件
1、國家勵志獎學金為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評選范圍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紀現象,本學年沒有受到學院通報批評,且無欠繳學費情況(貸款成功的不算欠費);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獲得學校一、二、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
6、具有貧困生檔案,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高校在校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紀現象,本學年沒有受到學院通報批評,且無欠繳學費情況(貸款成功的不算欠費);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表現良好,獲得校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優先;
(五)具有貧困生檔案,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四、評選方式:
(一)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助學金初步評選資格確定
本學期初將食科學院貧困生名單公示,對貧困生資格予以更新確認,初步確定評選資格的同學,有同學對名單有異議,匯總到院勤工助學部,由學院統一進行資格審查。
(2)個人申請
由符合條件的學生向班級提出申請,班級初步核實資格后匯總到學院。
(3)班級推薦
由班級對符合獎助學金評定條件的同學進行投票評選,評選流程如下:
1、班會召開必須要求全體同學參加,被推選人有投票權。
2、由班長列出申請獎助學金同學名單,與會的所有同學根據名單進行不記名投票。
3、投票結束后由團支書進行唱票,班長和學習委員監督。
4、公布投票結果,記錄票數并做好班會記錄。
(四)審核與公示程序
1、各班選出獎助學金名單后,將名單所需信息交到勤工助學部和學習部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交予學院團委,經審核無誤后報學院黨委審批后,審批后在學院宣傳欄或公寓樓進行公示。
2、公示時間為3-5天,在公示期間,如有同學對名單有異議,及時到團委反映,由學院做出相應處理,經公示無誤后,報送學校。
五、評選原則:
1、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不可兼評。去年獲得國家、省政府獎學金的今年不再參評國家、省政府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原則上不連續獲得,但可評國家助學金。
2、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與學校獎學金統籌使用,獲得學校獎學金、困難補助的學生,同時可獲得了國家或省政府獎學金、助學金,不重復獎勵和資助,只享受最高額和學校獎學金榮譽稱號。
3、國家獎學金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省政府獎學金6000元。
4、評選對象重點在大二、大三學生中評選,大一、大四不評或不作為重點。
5、要求做到公正、公平、公開讓學生感受到黨和國家對大學生的關懷,激發學生刻苦學習努力進取的精神。
四、監督信箱及電話
監督信箱:zat@sdau.edu.cn
監督電話:8242482 8248092 8246028
食品科學與工程學院
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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