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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安執法存在問題和原因(精選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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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英文名為:Emerson)是美國愛默生在1998年創作的詩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安執法存在問題和原因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公安執法存在問題和原因4篇

【篇一】公安執法存在問題和原因

當前公安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

摘要:
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機關和執法部門,在依法治國中處于重要位置,公安機關能否嚴格執法,提高執法質量,達到依法行政,將直接依法治國的工作進程。如何提高執法質量,是擺在公安機關面前的一個亟需解決而又必須解決的,也是每一位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必須認真思考和的問題。這幾年,各級公安機關先后組織進行了新老“三項治理”,特別是當前正在深入開展的端正執法思想,堅持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集中活動,通過加強對民警的教育培訓,狠抓執法規范化建設,公安執法水平和執法質量有了較大提高。但是公安執法工作仍存在著許多問題,人民群眾還有很多不滿意的地方。因此,怎樣理性地看待公安執法工作現狀,認真存在的問題,深刻剖析發生問題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強公安執法工作的措施,是每個公安民警應當高度重視、深入思考、認真研究的重大課題。下面筆者結合駐馬店本地的執法工作現狀,就當前公安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談些看法。

關鍵詞:公安機關;公安行政執法;依法治國
?

一、當前公安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執法不規范、執法質量不高,一直是長期困擾我們公安執法的一大頑癥。就如何根治這一頑癥,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都高度重視,積極貫徹落實各項政策,制訂了切實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項規定,狠抓了規范執法,嚴格依法行政,公安機關把開展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作為工作的重點,強力推進了公安執法工作。從整體上看,公安執法工作和執法質量有了明顯地進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一些多年形成的、舊的執法習慣和執法觀念還依然存在,公安執法工作特別是行政執法工作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還相當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受利益驅動,以罰款代替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導致案件降格處理的情況相當嚴重。
一些地方公安機關視治安罰款為一種“創收”手段,對治安案件不注重調查取證,不分情節輕重,個別案件交錢走人,不拿錢關起來。有的地方片面規定罰款指標,執法辦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撈。因而常常以罰代拘,在群眾中造成犯了罪、違了法都可以贖買的錯覺,忽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忽視了處罰的效益,群眾對一些案件處理不公意見較大,反映強烈。有的辦案單位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往往先責令當事人交款或扣押當事人財物,當事人如交納了,就將暫扣款用作罰款處理;如不交納或交不出,就予以治安拘留處罰,以致對有些違法事實、責任相當的案件,出現罰款或拘留兩種不同的處罰。有的甚至當事人不交暫扣款,就又罰款、又拘留,特別是在辦理賣淫嫖娼案件中,辦案人員抓住當事人不愿張揚的心理,以罰款代替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勞動教養的現象尤為突出。據調查,個別單位辦理的賣淫嫖娼案件,有不少是應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收容教育、勞動教養或行政拘留的,還有部分行為人觸犯了刑法,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有的單位往往是一罰了事。還有的地方用罰沒款項發工資,造成了執法的不嚴肅性,影響了公正執法。
(二)部分民警法制觀念淡薄,基本素質較差,特權思想嚴重,甚至辦人情案、關系案,在執法中隨意性大,不嚴格執法,主要表現為:
越權處罰。一些辦案單位越權辦案,辦案過程中缺少報批手續,該報批的不報批。有的派出所擅自處50元以上甚至幾千元的罰款,既不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又不依法出具有關文書,只開一張白條,有的還多收少開;還有的不按法定的處罰幅度量罰,如對應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的,有的卻處以400元罰款,對賣淫嫖娼、賭博等案件,擅自提高罰款數額。
辦案顯失公正,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有些辦案單位或民警辦人情案、關系案,對于二人以上的共同違法案件,有的“頂格”處罰,有的則按最低限處罰,造成情節輕重與處罰力度不相當。有些案件因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關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執法人員隨意罰款,張口說罰多少就是多少。
對案件不作深入細致的調查,隨意定案。特別是比較復雜的案件,明顯還有同案犯及其它違法行為,而不作進一步的調查取證,該進行鑒定的證據不送請鑒定,有些案件不作全面取證調查,僅憑當事人的口供定案,致使一些違法犯罪人員得不到應有的打擊處理。
濫用強制性手段。一是留置超范圍,留置后不按規定通知家屬。如對經濟案件、傷害案件、肇事案件、賭博、賣淫嫖娼案件等明顯不符合留置條件的違法犯罪嫌疑人適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長留置。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后,不通知或不及時通知家屬。二是適用刑事強制措施隨意性較大。對刑拘延長30日的對象超出刑訴法第69條規定的三種對象范圍,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基本上都延長至30日;有的刑拘期滿后,沒有繼續偵查必要的,也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并且保而不審,監而不審;對監管對象監管措施不落實,情況沒有及時掌握,如某縣局一取保候審對象,起訴到檢察院時,才發現已死亡;刑拘、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轉處率不高,特別是監視居住直接釋放率高。三是隨意扣押、處置涉案財物。暫扣、證據登記保存以及發還財物未按規定審批,有的甚至還在打“白條”;收取預交款超范圍;有的對交通事故肇事車輛連同車上貨物一同暫扣,久拖不予發還等。
利用處罰權送人情,不依法辦案。一些辦案單位在處理賭博、賣淫嫖娼時,對賣淫女、嫖客實施罰款、拘留、勞教,而對容留、介紹賣淫嫖娼的老板大多處以較低數額罰款或根本不予處理。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定的十四項職責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職責。但當前一些基層公安機關沒有很好履行這些法定職責,主要表現為:一是對群眾報警不出警或不及時出警處置,案件該立不立、該查不查。二是對公民要求保護人身、財產權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絕履行。三是對公民申領許可證、執照,該辦不辦、故意刁難或無故拖延等。如在辦理傷害案件中,一些基層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后,往往不管案情大小,先叫治保會或協警隊去處理。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時立案,認真調查取證,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決,無法處理。有的則違反規定,將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輕傷以上案件也作調解處理,有的輕傷害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派出所不肯移交有關案件材料,致使加害人逃避制裁、處罰,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地方保護主義問題依然存在。各地區之間、各部門之間,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諉本應管轄的案件,特別是在退贓和處理涉及本地區經濟利益的案件時,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撓,有的還搞幕后交易,退贓即放人;還有的對異地公安機關到本地辦案協查不聞不問,索要好處費或不按管轄分工亂辦案等等。
(三)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較為普遍,辦案中不按法定程序辦理或程序違法現象比較突出。
違反法定程序辦案。一是執法主體不合法。協警、保安參與辦案、制作筆錄,有的單獨上路檢查扣證罰款;民警單人調查取證、檢查和進行詢(訊)問。二是違反地域管轄、警種管轄規定執法辦案。如涉及本地被騙的經濟犯罪案件,不管有無管轄權,都立案偵查;派出所跨管轄區域查賭、查嫖;刑偵部門辦理治安(行政)處罰案件;派出所上路查處交通違章行為等。三是違反法定程序辦案。先偵查(調查)后立案;先處罰后裁決;先告知后取證;當場處罰未出示證件,未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訴權,未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沒收財物、50元以上罰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處罰案件中,事故責任認定與處罰告知和聽證權利告知書同時送達,處罰決定書不送達或送達不及時,有的甚至在制作筆錄時就交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等。四是超越職權審批。警務區、中隊審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隊長審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長留置和以縣級公安機關名義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案件等。
執行聽證程序不到位。部分民警對聽證制度認識不充分,故意規避法律;有的告知程序執行得不夠準確、規范。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或以種種理由勸說當事人,收回請求,不進行聽證;當場處罰較為混亂。不應當當場處罰而實施當場處罰。有的實施當場處罰,不依照法定程序填寫裁決書,民警口頭說了算。
法律文書制作不規范。填寫時有的用詞不規范,對認定事實沒有必要的時間、地點、情節等要素描述,有的因此敗訴。
罰繳分離制度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試行實施外,其它部門實施不規范,罰繳分離制度堅持不好,個別單位形同虛設。
(四)執法方式簡單、粗暴。一是辦案中動手動腳、變相體罰,刑訊逼供。如在審訊中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采取長時間不讓睡覺、罰站、罰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動不動搞“零點行動” 、“地毯式清查”,深更半夜上門查驗證件,蔑視弱勢群體;在查處治安案件、調處治安糾紛中,不會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動輒使用傳喚手段,將雙方當事人帶到公安機關;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導,而采取強制驅散等,造成警民關系不和等。三是采取“跟蹤”、“盯梢”等方法查處賭博、賣淫嫖娼案件,隨意將美容美發廳、歌舞廳的“小姐”帶到公安機關審訊等。
二、對當前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主要問題的原因的分析
造成公安行政執法工作主要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一)執法指導思想不端正,執法觀念落后。目前公安執法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最根本的原因是執法指導思想有偏差,執法觀念不適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但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觀念沒有及時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合時宜的傳統的執法觀念沒有得到及時的清理,特別是法治意識和人權保障意識沒有很好確立。具體表現為:一是在把握法律與權力的關系上,權力至上觀念根深蒂固。部分民警習慣于按長官意志執法和領導批示辦事,以領導和上級機關的滿意不滿意作為執法工作好壞的標準,忽視法律要求;當權力需要與法律要求發生沖突時,往往取權舍法,以權代法。二是在用權與維權的關系上,權力本位思想嚴重。習慣把權力凌駕于公民權利之上,漠視公民權利,沒有認識到保護公民權利是執法工作的最終目的。認為只要是打擊違法犯罪,就可以不顧違法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抓住壞人,抓錯好人也不要緊”,“為了穩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權利在所難免”。三是在處理警民關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顛倒。忘記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記了人民群眾是公安執法工作的基礎,模糊了“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這個分水嶺;特權思想嚴重,惟我獨尊,對群眾缺乏感情,對群眾的呼聲無動于衷。
??? (二)民警整體素質不高,業務不精。一是部分民警缺乏應有的法律、業務知識,對新形勢下執法辦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民警對法律和業務知識缺乏系統的學習,尤其是近幾年剛從地方和轉業軍人中錄用的新民警,只進行一二個月的短期培訓,沒有經過系統地學習法律和業務知識,對辦案有關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適應崗位執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習慣于經驗辦案,不注重知識更新,對新形勢下執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確,有的還錯誤認為規范執法、按程序辦案是束縛自己的手腳,會降低工作效益;二是一些民警職業道德水準不高,缺乏應有的工作責任心。在市場經濟負面效應的沖擊和影響下,少數民警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嚴重,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沒有經濟利益的案件能推則推,能拖則拖,該辦的不辦;有好處的案件,爭著、攬著、搶著辦,借執法辦案之機,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賄受賄、貪贓枉法。三是部分基層領導業務素質低下,工作作風不實。一些基層領導自己不懂法,不會辦案,根本起不到指導和監督把關作用。有的領導作風不實,忙于應酬,很少關心執法工作,在審核、審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審,敷衍了事。
(三)公安管理體制存在較大弊端。現行公安管理體制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其弊端日益顯現。最突出的有兩個方面:一是人事管理體制不適應。目前公安機關列入地方政府機構編制序列,實行公務員人事管理,內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權,公安機關的機構設置、干部任用、民警招錄、清退等都受到當地組織人事部門的制約,造成“進、出口”不暢,管理不順,警力不能及時得到補充、優化。現有警力配置與當前的治安形勢、公安工作任務很不適應。目前全國公安民警占人口比例是萬分之十二左右,而新蔡縣僅為萬分之三點六。二是財政保障體制不適應。現行公安經費保障主要靠財政撥款,這取決于地方經濟水平、財政狀況和領導的重視程度。由于種種原因,公安經費普遍不足。“皇糧”吃不飽,就要吃“雜糧”,不少基層領導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抓工作上,而是放在抓經費上,想方設法抓“收入”,能罰則罰,盡可能多罰。
(四)立法滯后,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尚不完備,特別是行政處罰方面沒有統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實體法律法規中,難免發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觸,有的規定還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如公安機關常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不配套,給民警執法帶來了困惑。其他行政法律法規,也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全國人大和省人大《關于嚴禁賣淫嫖娼決定》對單位容留、放任賣淫嫖娼行為都規定了罰則,但量罰尺度不同;又如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交通部《營運性道路運輸機動車準駕證管理規定》有關營運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的規定,公安和交通運管部門都有權進行管理處罰,造成多頭執法,重復管理等。
(五)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責任不落實也是造成公安行政執法工作主要問題的原因。雖然隨著各種監督制約機制的不斷完善,對公安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力度不斷加大。但是由于這些監督制約機制的落實不夠,對公安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問題發現不了,或者發現了也不去落實,也就難以發揮監督制約的作用。比如要求公開公安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實行“陽光作業”,但是在很多地方仍是“暗箱操作”,并且很多案件根本就不立案,外界發現不了,也沒人舉報,這樣監督也就無從談起,進而形成了在公安執法過程中各種問題的存在。

【篇二】公安執法存在問題和原因

淺談森林公安現行執法體制存在的問題

同心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馬曉晴

森林公安有著"森林衛士"的光榮稱號。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森林火災刑事案件和林業行政案件。通過半年時間的工作學習,我想對當前基層森林公安機關存在的一些問題如雙重管理、執法體制等問題上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森林公安作為一個專業性的警種。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執法機關,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執法部門擁有更大的強制力和執法權威,因此在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現行雙重管理體制決定了森林公安是受制于林業主管部門。森林公安的身份特殊,擁有普通行政執法人員所沒有的強制力,但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隨意調用警力去從事與人民警察無關的非警務活動,嚴重損害了公安隊伍的形象和權威。而本身的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職責無法有效履行,這種情況在不同程度存在。

森林公安行政領導屬于林業主管部門。但是主管部門并不具備管理公安隊伍的條件和經驗,只是按照林業部門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而地方公安機關在缺乏相應的權利下沒有責任心去管理,在兩頭管理兩頭都管不好的情況下,致使森林公安的正規化建設嚴重滯后,成為公安系統中的“雜牌軍”。雖然森林公安在業務上受地方公安的指導,但與地方公安的關系卻又不是很緊密。雖然森林派出所也掛有某某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的牌子,但更多的時候,地方公安也不把森林公安看成是一個系統的,而是兄弟單位。比地方公安的信息傳達相對滯后。森林公安機關在辦案中比較被動,涉及一些刑事案件時,往往要請教地方公安,再加上上級森林公安機關的指導又不多,長期以來,森林公安民警的政策水平、辦案能力及辦案節奏與地方公安的差距也是顯而易見的,民警在談到地方公安民警時也自愧不如。例如執行統一訓練標準落實也很難。每年實戰必訓的“三個必訓”制度。森林公安缺乏相應的基礎設施和資源,除了新警培訓、晉升警銜到南京森林公安學校培訓外,基層和一線民警實戰培訓嚴重缺乏。在大練兵活動中森林公安要么劃入地方公安統一實施,要么自己小打小鬧,有的甚至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森林公安行政執法主體模糊復雜。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行使林業行政處罰權,是林業行政處罰的唯一主體。森林公安作為林業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既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中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也不屬于受委托組織,而是一個根據法律規定由部門授權的特殊組織。對于其他案件的查處,森林公安則屬于林業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作出處罰決定的。沒有獨立的行政處罰權,致使執法主體難以認定,民警的合法權益和警務活動得不到有效保障。當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行政處罰時,此時森林公安民警應該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執行警務,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應該可以享有相應的合法權益和警務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嚴重妨礙執行公務等情況時,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來保障民警的人身權益,以完成法律、法規賦予的任務。而以歸屬林業主管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時,森林公安機關不是一個獨立的行政處罰主體,身份是林業主管部門的普通行政執法人員,不再享有法律法規賦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和警務保障。持有國家林業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時的身份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而不是人民警察。穿著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其身份卻是普通行政執法人員,極大削弱了民警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其他警種沒有類似的情況,如鐵路警察、緝私警察、民航警察,他們都是由法律直接授權如《鐵路法》《海關法》《民航法》,然后再按管轄范圍直接行使行政處罰權和刑事偵查權,根本不存在身份和主體模糊復雜的現象。由此引發了森林公安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身份和主體的討論和爭議。

【篇三】公安執法存在問題和原因

存在問題原因分析存在問題原因分析和建議

存在問題原因分析和建議

原因:1. 整體受限于經濟水平(經濟因素)。貴州經濟在全國處于倒數第三,安順又是貴州最落后的一個地區,經濟實力極差,基礎薄弱;

2. 地理位置限制(自然因素)。萬綠城位置相對較偏,位于城市邊緣地帶,交通不便,而且人口密度低,客源是巨大問題;

3. 品牌知名度低(先天不足)。萬綠城作為新引進開發建設的項目,其發展時間太短,名氣小,認可度低,客源不足;

4. 集聚效應差(基礎設施不完善)。萬綠城由于種種原因,發展緩慢,主要依靠大潤發超市和KTV 來吸引顧客,沒有完整的消費娛樂體系;

5. 定位不準(自我認識不足)。萬綠城在地處偏僻,交通不方便,基礎不完善,體系不健全,客源不足等等限制條件下走時尚潮流路線,對市場及自我認識不足。

建議:1. 準確定位。萬綠城應該認識到安順經濟實力,對消費水平與承受能力有一定了解,以便于打開市場;

2. 完善自己。萬綠城在應該加強基礎建設,以形成集聚,構建體系;

3. 廣告宣傳。萬綠城只有加大宣傳力度,才能更好地為廣大市民所熟知,才能吸引到更多的顧客;

4. 產業標準化。走時尚潮流路線必然要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提高服務水平,吸引顧客,培養自己的“粉絲”。

5. 改善交通。只有交通方便了,才有更多的人愿意去、方便去消費。

環境區域中扮演的功能萬綠城作為一個城市綜合體,既有大型超市,又有城市廣場,萬綠城引進的大潤發超市給附近的居民提供了家居生活的方便,同時也滿足了眾多消費者的購物需求。

萬綠城的廣場給廣大群眾提供一種娛樂休閑的公用場所,同時一個美觀大方的廣場也有助于提升一個城市的整體形象,它同時也可以作為一個城市文化特色以及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的對外體現

萬綠城廣場的功能:

①組織交通作用:廣場作為道路的一部分,是人、車通行和駐留的場所,起交匯、緩沖和組織交通作用。

②改善和美化環境:廣場內配置綠化、小品等,有利于在廣場內開展多種活動,增強了城市居民生活的情趣。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藝術審美要求。

③突出城市個性和特色,給城市增添魅力。或以濃郁的歷史背景為依托,使人們在休憩中獲得了解城市過去曾有過的輝煌。

④提供社會活動場所:為城市居民和外來者提供散步、休息、集會、交往和休閑娛樂的場所。

⑤城市防災:是火災、地震等方便的避難場所。

⑥組織商貿交流活動。

對周邊影響:1.吸引就業,提供就業,減少失業人口2. 擴大內需,促進消費,帶動消費,促進周邊經濟發展3. 促進區域間文化發現,促進區域間協調合作,因為餐飲業是商業活動、居民社交場所

4. 縮小地區差距,推動該城市化進程

總體價值

整體來說,萬綠城餐飲業市場不太好。由于安順整體工資水平較差,萬綠城消費相對較高,而且其位置較為偏僻,人口密度不大,人流量也較差,市場其實早已

飽和。再加上其他商圈的競爭,萬綠城整體處于劣勢。但相對而言,萬綠城商圈促進了城市規模發展,加快了市政建設,帶動了就業,促進了市場集聚,也完善了市場功能。

內容僅供參考

【篇四】公安執法存在問題和原因

土地執法監察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作者:佟福林 史長福
來源:《科學與財富》2012年第04期

????????摘要:加強土地管理,是緩解土地供需壓力,解決耕地保護和用地保障矛盾,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現實要求。而土地管理中最重要一環就是土地執法監察。鑒于此,本文對土地執法監察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關鍵詞:土地執法監察;地方政府;聯合

????????一、前言

????????執法監察工作是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土地執法監察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對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確保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國家糧食安全起著支撐和保障作用。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發展與用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執法出現“瓶頸”效應,各地土地違法案件層出不窮,屢禁不止,面臨的形勢愈加嚴峻。鑒于此,近年來,國務院及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從嚴土地管理,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政策,意在以嚴格管理、嚴格執法來保證國家土地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取得了巨大的成效。然而,土地違法事件錯綜復雜。時至今日,依然問題多多。

????????二、土地執法監察存在的問題

????????1、重在執行、缺乏宣傳

????????近年來,國土部門不斷加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但離“人人知法、人人守法”仍有很大差距。特別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部分群眾和少數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淡薄,私搭亂建,濫用土地;或為了一己私利知法犯法,互相攀比,跟風效仿。衛片執法檢查結果顯示,一些村級養老院、衛生院等鄉村民生工程建設項目也觸犯了耕地紅線,這和農村干部、群眾依法用地意識缺失及土地政策宣傳不到位有直接的關系。

????????2、執行難度大

????????國土資源局下發的“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一份嚴肅的法律文書,違法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但在執法實踐中,有相當多的違法當事人對國土資源部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理不睬。申報法院執行的案件,往往不能執行到位,特別是涉及拆除違法建筑物的強制執行時,更是如此. 甚至有些地方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發動地方保護勢力,對執行人員以生命相威脅,用暴力毆打對抗執行人員,造成流血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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