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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優化營商環境4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9年10月22日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國家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國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九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條 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第十六條 國家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九條 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范,統一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國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在國家規定的企業開辦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第二十條 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促進人力資源有序社會性流動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五條 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二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各地區應當優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國家依法嚴格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后及時辦理注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盡快辦結;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則確定辦理時限并按時辦結。各地區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并應當向社會公開;超過辦理時間的,辦理單位應當公開說明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設立政務服務大廳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對政務服務大廳中部門分設的服務窗口,應當創造條件整合為綜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國家加快建設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稱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步驟,納入一體化在線平臺辦理。
國家依托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優化政務流程,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及時將有關政務服務數據上傳至一體化在線平臺,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國家建立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全國范圍內互信互認。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電子證照的推廣應用。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融合。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三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一體化在線平臺,集中公布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措施,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第三十九條 國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新設行政許可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相關管理事項已作出規定,但未采取行政許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對相關管理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適時調整行政許可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國家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范投資審批程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實行與相關審批在線并聯辦理。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三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以下稱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國家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四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的原則。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優化簡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清理規范口岸收費,降低通關成本,推動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第四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在國家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一個平臺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納入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的動產和權利范圍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其解決。
建立政企溝通機制,應當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四十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
第五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國家鼓勵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但禁止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厘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第五十二條 國家健全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分領域制定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要求,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加強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第五十四條 國家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并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的程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國家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第五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第六十條 國家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條 國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調整實施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授權后,可以先行先試。
第六十二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六十四條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六十五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的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六十六條 國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七條 國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六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三)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六)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七)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八)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
(九)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十)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十一)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七十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
(二)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三)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七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法開展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二)違法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四)不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五)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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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9年10月22日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國家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國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九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條 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第十六條 國家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九條 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范,統一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國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在國家規定的企業開辦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第二十條 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促進人力資源有序社會性流動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五條 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二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各地區應當優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國家依法嚴格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后及時辦理注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盡快辦結;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則確定辦理時限并按時辦結。各地區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并應當向社會公開;超過辦理時間的,辦理單位應當公開說明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設立政務服務大廳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對政務服務大廳中部門分設的服務窗口,應當創造條件整合為綜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國家加快建設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稱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步驟,納入一體化在線平臺辦理。
國家依托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優化政務流程,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及時將有關政務服務數據上傳至一體化在線平臺,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國家建立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全國范圍內互信互認。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電子證照的推廣應用。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融合。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三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一體化在線平臺,集中公布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措施,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第三十九條 國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新設行政許可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相關管理事項已作出規定,但未采取行政許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對相關管理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適時調整行政許可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國家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范投資審批程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實行與相關審批在線并聯辦理。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三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以下稱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國家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四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的原則。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優化簡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清理規范口岸收費,降低通關成本,推動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第四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在國家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一個平臺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納入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的動產和權利范圍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其解決。
建立政企溝通機制,應當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四十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
第五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國家鼓勵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但禁止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厘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第五十二條 國家健全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分領域制定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要求,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加強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第五十四條 國家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并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的程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國家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第五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第六十條 國家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條 國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調整實施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授權后,可以先行先試。
第六十二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六十四條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六十五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的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六十六條 國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七條 國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六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三)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六)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七)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八)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
(九)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十)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十一)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七十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
(二)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三)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七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法開展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二)違法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四)不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五)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
根據本講,改革開放40年來,民營經濟貢獻了中國經濟50%以上的稅收。
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2、
制度性交易成本就是指企業在運行的過程中,由于執行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規章制度所付出的成本,往往更加難以下降。
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3、
政商關系要注意,寧可不做事,也要不出事。
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B?
試題解析:
4、
紅頂中介的存在加大了企業的辦事成本。
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5、
堅定理想理念就是構建新型政商關系的思想根基。
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6、
世界銀行《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顯示,中國營商環境總體評價在190個經濟體中位列()位。
A、32
B、36
C、46
D、48
您的答案:C?
試題解析:
7、
根據本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關鍵就是()。
A、提高改革質量
B、完善改革體系
C、優化布局結構
D、強化約束機制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8、
市場配置資源就是最有效率的形式。要進一步(),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
A、縮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B、克服“準入不準營”的現象
C、開展“減證便民”改革行動
D、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9、
以下不屬于我國國有企業存在的典型問題的就是()。
A、效率不高
B、活力不足
C、責任不清
D、利潤很低
您的答案:D?
試題解析:
10、
2019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清理電價附加收費,降低制造業用電成本,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再降低()。
A、5%
B、10%
C、12%
D、15%
您的答案:B?
試題解析:
11、
新型政商關系基礎薄弱的原因包括()。
A、政府與企業家積極性不足
B、資本逐利的本性不會改變
C、我國政府不響應構建新型政商關系
D、權力尋租的土壤沒有鏟除
E、不能腐的體制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
您的答案:B,D,E?
試題解析:
12、
新型政商關系表現為()。
A、界限清晰
B、交往規范
C、渠道暢通
D、擔當作為
E、廉潔清白
您的答案:A,B,C,D,E?
試題解析:
13、
根據本講,我國在著力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主要舉措包括()
A、深化“放管服”改革?
B、提高行政權力運行透明度
C、進一步降低實體企業成本
D、加快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
E、以建立科學的監管體制為主題,推動監管現代化
您的答案:A,B,C,D,E?
試題解析:
14、
政商關系的正面表現包括()。
A、政商關系依附資本
B、黨政干部與企業家的交往,能夠守規矩、講分寸
C、主動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困難
D、民營企業家積極參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E、民營企業守法誠信意識增強
您的答案:B,C,D,E?
試題解析:
15、
企業家精神就是企業家在發現機會、整合資源、創造財富的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哪些方面的精神特質?()
A、愛國敬業、遵紀守法
B、艱苦奮斗、創新發展
C、專注品質、追求卓越
D、履行責任、敢于擔當
E、服務社會
您的答案:A,B,C,D,E?
試題解析:
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鼓勵更多社會主體投身創新創業”。創新創業需要適宜的營商環境,良好的營商環境具有“洼地效應”、“連鎖效應”,能使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不斷匯流聚集,形成強大力量,推動區域經濟快速發展。
去年以來,區政府認真貫徹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面推進“一網通辦”加快建設智慧政府》,圍繞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優化政務服務,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和“互聯網+政務服務”,面向群眾和企業的所有線上線下服務事項,逐步做到一網受理、只跑一次、一次辦成,逐步實現協同服務、一網通辦、全市通辦,網上辦理事項全覆蓋和網上政務服務統一入口和出口。通過推進線上線下政務服務流程再造、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形成融合一網受理、協同辦理、綜合管理為一體的政務服務體系,有力提升政府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為了做好對該項監督的針對性和連續性,今年,區人大財經委組成專項監督調研組,在張德祺副主任的帶領下,開展了深入的監督調研,先后召開相關部門座談會,結合大調研大走訪,深入企業了解本區“一網通辦”的推進情況及推進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為常委會會議審議好該項做好準備。現將調研有關情況如下:
一、本區“一網通辦”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xx年以來,區政府以網上政務大廳建設為契機,通過“互聯網+政務服務”,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并于去年全面啟動“一網通辦”,在推進線下“一窗”和線上“一網”的同時,逐步打造“1+12+x”的十五分鐘便民服務圈,最大限度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各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整合資源,打通數據關
推動政務數據在線上的互聯互通,建成全區統一受理平臺,實現網上政務服務統一入口和出口。率先完成全區56家單位網站規范整合,實現“統一平臺、統一運維、數據共享、安全共建”的集群化建設和管理模式,推進政務信息數據的互聯共享。實現審批服務“三個100%”。全區354項審批事項100%接入“一網通辦”平臺,284項涉企審批事項全面實施網上預審和快遞服務,167項個人服務事項100%“全市通辦”。
(二)梳理機制,打造流程關
依托“一網通辦”平臺,聚焦重點領域,在市場準入領域和產業項目審批領域多措并舉,不斷優化流程,為企業提供便利。線下不斷推進“一窗受理”,積極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向行政服務中心集中進駐,建立“不進駐中心負面清單”,避免企業群眾辦事“多頭跑”的情況。整合受理窗口,分類設置綜合窗口,建立了“一窗受理”新機制,著力構建“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辦理模式。大力推進政務服務功能升級,探索實施“主題式服務”,由辦理一個審批事項“最多跑一次”,提升為辦理“一件事”“最多跑一次”,首批已上線的有開藥店、開餐飲等8個主題套餐,受到了企業和群眾的一致好評。
(三)優化延伸,打響服務關
聚焦企業群眾辦事體驗,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優化調整和拓展延伸。通過跨前一步,提前服務,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部門內部實施“一審一核”,簡化優化部門內部審批流程,進一步壓縮內部審核時間,推進審批服務標準化,做到“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創新探索了免費代辦服務,成立了首批代辦隊伍,建立了區鎮兩級代辦服務體系,全面推進企業項目代辦服務。創新制定窗口效能建設正負面清單,規范窗口服務要求。開展多層次培訓,提高窗口工作人員素質,不斷提升窗口服務效能。通過多措并舉,有效提升了企業群眾在辦事過程中的“獲得感”。
二、推進“一網通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還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一網通辦”工作的全面啟動實施,全區營商環境不斷得到優化,企業和百姓辦事更加便利。但是與市場的需求、企業的訴求、群眾的期盼仍有一定差距,調研中反映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一網通辦”工作機制有待完善
“一網通辦”工作涉及政府各個部門、各個領域,是一項系統性工程。調研中反映,雖然各部門都積極推進“一網通辦”工作,但在實際辦理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堵點和難點。一是機構改革以來,由于線上線下各辦理環節變化過快、過頻,老的辦法尚未完全學會,新的又來了。因此,隨著工作職能的逐步交接運行,有的還不能迅速適應相關的業務辦理。二是辦理流程仍需進一步優化。有的部門政務服務事項在移到線上時沒有相應的優化,相當于是線下流程的復制版,辦理效率與線下流程相比沒有明顯的提高。三是部門間的信息壁壘尚未完全打破,存在“信息孤島”、信息共享不足等現象,在跨部門的銜接上有待完善,有些部門之間的系統在線上還不能做到無縫銜接,需要通過線下對接才能完成流轉。四是受上位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制約,通過減材料、減環節、減時限等實現審批提速提效的空間有限。
(二)代辦員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升
xx年,我區創新探索了免費代辦服務,成立了首批代辦隊伍,建立了區鎮兩級代辦服務體系,為代辦業務提供了隊伍保障。但是由于代辦業務的專業性較強,且涉及政策的領域繁多,尤其是建設類項目審批事項,區鎮兩級117名代辦員中絕大多數是由過去的招商員轉調而來,這些人員無法快速熟悉掌握不斷翻新的工作流程,加上代辦員大部分為兼職,精力不夠,還有部分代辦員電子化應用水平不高,無法輔導相關企業操作應用,“店小二”的作用發揮有限。
(三)優化營商環境舉措有待精準
“一網通辦”是xx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和抓手。從“一網通辦”延伸到優化營商環境,調研中還發現以下問題,一是政策多落地難。近幾年,市區兩級政府在優化營商環境上,每年都有新的政策出臺,新點多、干貨多,但真正能落地的占比并不高,有的缺少配套的實施細則,有的缺少透明的操作流程,有的是橫向部門間步調不一致,從而出現執行政策打折扣現象。二是受相關要素制約,部分辦事項目卡在某個環節而無法順利辦理。如在“198區塊”內新建改建投資項目,一般都要按“特事特辦”才能辦成,有的主體項目辦成了,配套項目難于著落。三是對承諾制辦事企業不守信增加事后監管難度的問題有待破解。政府辦事項目放得越多,配套服務就越廣,監管難度就越大,當前明文規定實施承諾制和備案制的辦事事項,一旦遇到涉事企業不守信,相關部門的事后監管難度會成倍加大,這一矛盾有待破解。
三、意見和建議
“一網通辦”是“互聯網+政務服務”融合發展的現實需要,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滿足企業和群眾需求的有效途徑。區政府必須常抓不懈,進一步打響“一網通辦”品牌,做實“一網通辦”內容,真正方便企業、方便群眾,為營造我區一流的營商環境提供堅實基礎和有力支撐。
(一)進一步加強“一網通辦”工作的統籌協調
“一網通辦”不只是某一個部門的事,需要全區各部門共同參與。區政府辦公室作為牽頭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一要加大政策文件的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市民的知曉率,幫助企業和群眾熟悉政策,了解流程,使企業和群眾實實在在享受政策紅利。二要強化績效考核,將“一網通辦”改革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以企業群眾的感受度作為考核的重要指標。三要著力加強工作部門隊伍建設,本次機構改革對優化營商環境的部分職能作了新的調整,建議區政府既要配齊配強對應的部門力量,又要無縫銜接工作職責,強化對窗口服務人員,特別是代辦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打通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
(二)進一步完善“一網通辦”工作機制
要加快推進部門內部職能整合歸并,完全實現“一個窗口”對外,為“一網通辦”提供線下支撐。要結合新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即將啟用的契機,繼續推進政務服務集中辦理,推進線下“只進一扇門”,不斷提升政府窗口的集成度和服務質量。要區分線上線下不同的特點,進一步優化流程再造,壓縮審批承諾時限,精簡審批證明材料,切實推進新增的100個業務流程優化再造事項及新增的100項個人事項全市通辦在本區域落地,實現線上“一網通辦”。要切實推進信息資源共享,不斷充實完善全區政務數據信息庫。能共享的要全部共享,著力打破“信息孤島”,努力實現更多政務數據資源的全域共享。要加快電子證照的實際應用,逐步取代紙質證照的使用,為企業群眾提供便利。
(三)進一步落實好各項優化營商環境措施
要根據工作一線反映的問題和需求,注重實效,堅持需求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深入實際,了解傾聽群眾和企業的真實感受,著力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方便辦事上下更大功夫。各職能部門要牢固樹立“店小二”意識,突出服務優勢,充分對接企業的辦事需求,聚焦企業反映最集中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尋求各項需求的最大公約數并予以回應和解決,讓企業感受到實實在在的變化。做到政府服務企業“有求必應,無事不擾”,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形成服務優勢。針對調研中反映出的問題,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著力加強研究,細化政策,結合群眾和企業的實際需求,制定針對性的優化舉措,確保政策有效落地,把握好項目前置審核的度,加快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主動對接企業稅務發票升級,為企業危廢品和工業廢料處置提供便利,優化“一網通辦”中的法人認證必須活體、相關證件無法與公安數據對接和每天申報時間較短等問題,推出個性化的專項服務,進一步完善企業訴求協調處置機制,提高訴求處置效率,努力在深化業務流程再造上邁出新步伐、在提升辦事便捷性上取得新成效、在推進數據匯聚共享應用上實現新突破,持續提升企業和群眾辦事的便利度、體驗度和滿意度。
為進一步推動“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xx市政府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自查的通知》(巴府協調辦﹝20xx﹞6號)文件精神,我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并結合工作實際,就我局行政審批“放管服”要點落實情況如下:
一、強化領導、落實責任
成立了簡政放權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局長為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科室、各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依法行政、簡政放權的各項相關工作,各科室結合部門職能,負責簡政放權事項,在全局形成“一把手親自抓,專門機構負責落實,專業人員具體辦事,相關科室協同參與”的良好格局。
二、依法行政,嚴格政策執行
根據《xx市恩陽區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實施方案》(恩委發﹝20xx﹞3號)、《xx市恩陽區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要點》(恩府辦﹝20xx﹞61號)文件要求,依據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賦予建設行政部門的權責情況,對我局行政權責進行全面梳理,最后形成《xx市恩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權力責任清單》,就每個事項制定運行流程圖,并通過電子政務網向社會公布。力求通過清理行政職權和編制權責清單,進一步理清行政職能,規范權力運行,更好地履行各項職能。本級共保留行政許可16項。
三、促進行政審批提質增效
(一)簡化施工許可證辦理程序。在工程建設項目各環節精簡前置要件、優化審批程序和縮短辦理時間的基礎上,加快推行網上審批。規范施工許可各環節涉及的中介事項辦理時限及收費標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過四川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平臺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項目單位不再提交紙質資料。將施工許可證核發時限壓縮至2個工作日,“招標文件備案”、“招標控制價備案”、“中標候選人公示備案”等實現當日辦結,并取消了合同備案。建立報建審批統籌協調機制,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消防、人防等部門聯合開展“多評合一”“多圖聯審”“并聯評價”,評估評審時限縮短50%以上,20xx年上半年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減至50個工作日。
(二)簡化企業用水用氣報建程序。推動供水、供氣企業進一步精簡申請材料、簡化業務流程、規范報裝服務行為,大幅壓縮報裝時間。供水報裝辦理時限壓減至5個工作日,供氣報裝辦理時限壓減至7個工作日。
四、集中辦理,優化服務
(一)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窗口對外服務。按照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行政審批事項整體進駐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窗口集中對外服務。
(二)行政審批權能充分授予行政審批科及窗口。我局專門成立獨立的行政審批科,常駐中心辦公,選派2名同志進駐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有力推動了窗口工作有序開展。
(三)窗口工作逐步規范。一是為規范我局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辦理行為,對辦事流程進行了全面梳理,明確了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業務科室的職責和辦結時限,同時,建立了業務科室與窗口之間的信息通報和溝通機制。二是加強行政審批工作人員業務學習,在制訂內部工作制度前,由行政審批分管領導帶隊,到中心辦、兄弟單位學習取經,學習先進工作經驗,有力推進了進駐工作的開展,在進駐后,行政審批科印制了《辦事指南》等資料。
五、建立健全制度,規范權力運行
(一)明確責任分工。在推進行權運行平臺的每個環節中設置了專人操作,給各行權有關人員分別設定了賬號并分配相應的權限,并設置了專門員負責技術指導和網絡平臺維護,落實專人負責行政權力事項的錄入。
(二)建立健全制度。根據中央、省、市、區關于行政權力依法公開運行的有關要求,我局先后建立了《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平臺督查制度》、《規范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制度》和《電子監察平臺管理制度》等運行機制。
(三)配置硬件齊全。根據行政權力事項的類型,將行權平臺系統連通至每個需要使用的行權科室,并按要求配備了掃描儀、電腦、打印機等必要設備,確保行權平臺正常運行。
(四)加強動態巡查和監督檢查。我局共錄入行政權力事項共450項,其中,許可16項;
處罰370項;
強制6項;
征收12項;
檢查19項;
獎勵5;
其他權利22項。局紀檢監察室堅持每周一次對行權運行平臺情況進行檢查和每周二次對系統中運行的行政權力事項案件進行監督巡查,督促各行權科室及時、準確錄入,嚴禁事后補錄、集中錄入和體外循環等不良現象的產生。
六、加強權力風險防控及內控機制建設
以查找崗位風險、工作流程風險、單位風險為突破口,按照規定的自查他查、“五查五看”要求,對照程序、環節、要素逐一查找,并及時進行公示。采取自查為主、互查為輔的方式,全面客觀的分析各查找日常工作中潛在的工作責任風險,了解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將要承擔行政責任和紀律法規責任。通過自身找、相互幫、領導提、集中評、組織審的方式,對查找出的風險點進行收集整理、公示、征求意見,從上而下和從下而上反復討論研究,最后形成統一標準。
通過簡政放權,明確“權責清單”,減少了環節,提高了效率,規范了權力運行,方便了群眾,取得了成效。一是辦事流程更加規范透明。明確下放事項,設置公示欄,公布事項辦理流程,實現“陽光政務”,透明操作,便于監督。二是群眾得到更多實惠。按照精簡高效、方便群眾的原則,合理縮短審批時限,為群眾節約了大量時間,也節省了辦理成本。三是工作作風得到有效轉變。通過簡化辦事程序,創新工作方式,積極開展預約服務、上門服務、以及網上辦事等活動,有效增強了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文明意識和效率意識,“臉難看、門難進、事難辦”的現象明顯得到減少,切實方便了廣大群眾。
近年來,xx縣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自治區和xx市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工作部署,以“一體式集成審批服務模式”為引領,“一窗通辦”為突破口,全面提升便民服務,爭取最大限度便民利企,努力優化營商環境,不斷在優化政務服務環境上下功夫,在提升行政審批效率上出硬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改革創新的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也亟待進一步研究和解決。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率先部署安排,下好優化營商環境先手棋。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實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切實提高政務服務水平,以優質的營商環境為辦事、群眾帶來體驗感、獲得感、幸福感,xx縣“早計劃、早安排、早組織”多舉措并行,力爭下好優化營商環境先手棋。一是謀計劃定方案。將優化全縣營商環境作為今年乃至今后工作的重點,由縣政研室牽頭制定《xx縣xx—2021年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二是強組織抓落實。為保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順利推進,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成立xx縣優化營商環境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統籌制定全縣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同時成立優化營商環境九大專項行動工作推進小組,分別負責具體專項工作的推進。三是聚合力嚴考核。堅持以考核促成效,以問題為導向,強化督導。加強統籌協調,要求各部門間密切協作、協調聯動,凝聚成一股合力,確保全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取得實效。
(二)聚焦審批改革,推動優化營商環境見實效。為進一步優化市場準入機制,縱深推進商事服務改革,xx縣深入聚焦審批改革,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優質服務為目標,努力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見實效。一是優化政務服務軟環境。因地制宜,營造縣政務服務大廳溫馨、安靜的政務服務外部環境,合理布置等候區座椅、茶幾,擺放小綠植,利用空閑區域設置政務公開查詢點、黨建專區。放置引導咨詢臺,啟動靜默叫號系統,加強引導作用,對辦事群眾實施精準化快速分流,緩解辦事窗口擁擠和堵塞現象,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節約資源。二是持續推行“一窗通辦”。xx年,以商事服務區為試點率先推行“一窗式”審批服務新模式,設立7個“綜合窗口”,由多窗變一窗,為辦事企業提供從受理業務到核發營業執照的一站式服務。目前,商事服務區已實現業務無差別受理,社會事務服務區高頻事項已實現無差別受理。xx年,在項目服務區進行試點,開設綜合窗口將環境影響評價、項目審批、選址、用地、規劃及施工許可等事項納入,盡快實現“一窗通辦”。三是創新“一體式集成審批服務”模式。在“一窗通辦”的服務模式下,進一步創新“一體式集成審批服務”模式,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企業開戶預約辦理服務引入辦事大廳,聯合商事服務區為辦事企業提供聯辦服務,加強政銀合作,開展企業設立、開戶“一站式”登記服務。群眾拿到營業執照后可直接在銀行窗口辦理企業開戶登記,實現商事登記與銀行開戶“一步到位”,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同時升級以往不動產交易分類辦理模式,設立不動產轉移登記綜合受理區,與稅務窗口實行聯辦,避免群眾單一排長隊、來回重復排隊現象。
二、工作成效
(一)壓縮企業設立時間。實行“一表采集,一套資料,一窗受理,一站辦結”工作模式,申請人遞交資料齊全后,工作人員初審確認無誤即時錄入系統審核、發證,實行從業務受理到審批領證的全流程“一窗通辦,即來即辦”,減少群眾排隊等待的時間,已實現變更登記十分鐘辦結,設立登記一小時辦結,真正做到惠民、利民、便民。
(二)實現企業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集中在縣政務大廳設置自助服務區,線上全面推行企業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印發企業電子化登記指導手冊分發群眾,通過電話指導及現場指導鼓勵群眾在互聯網上申辦企業,由專人現場指導企業自主網上申報,將“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發證、網上歸檔”一條龍服務覆蓋所有企業。
(三)建設項目園區“就近辦”。積極開展建設項目入駐園區“就近辦”工作,下沉部分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入駐到園區辦理,配備業務骨干多次深入園區對接指導業務,實現企業在園區提交申請材料,園區工作人員全程代辦的“就近辦”審批模式。減少企業跑路次數,減輕企業負擔,大幅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實現園區企業辦事不出園。
三、目前存在問題
(一)硬件條件方面。按照科學區劃、優化布局的要求,受現有政務大廳硬件條件限制,區域劃分較為單一,缺少專門的24小時自助服務區,兒童活動區和母嬰室等功能性區域。休息等候區面積小,政務大廳人流量大,分流效果不理想,距離打造文明、安靜的政務服務環境仍有一定差距。
(二)隊伍建設方面。隨著政務服務由傳統模式向“互聯網+政務服務”新模式轉型升級,“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各項工作向縱深推進,政務服務管理人員承擔的改革發展任務更重,工作要求更高,人員適應能力、思想觀念亟需提升,但受到窗口單位特性等方面的限制,缺少去先進地區學習、考察、交流的機會。
四、意見和建議
(一)依托頂層設計,加強上下級溝通協調。以區市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為依托,下級業務部門可以更有針對性的和上級業務部門學習溝通。同時各級各行業部門間要加大配合與協調力度,形成合力,共同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二)強化監督問責,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各部門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納入工作考核,并加強檢查督導,對工作推動不力、進展緩慢、問題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進行通報批評。對積極作為、推動工作取得實效的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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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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