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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局是干嘛的【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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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局是干嘛的2篇

【篇一】信訪局是干嘛的

尊敬的國家信訪局領導:

您好!我是來自**省**縣**鎮(zhèn)**村的村民**(身份證號:**,電話:**),我母親**是一名體弱多病的殘疾人員(殘疾人證號:**,身體還經常受到骨質增生、腳手抽筋、風濕等病痛的折磨,房屋被拆除后居住在帳篷里度過時病重住院過,見附件1),有一個小百貨店和一個大瓦房于2015年被**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和**鎮(zhèn)政府強拆后,相關安置過渡費和幫扶費問題至今未得到解決,希望你們能幫我母親維權。

我于2017年7月28日向**縣信訪局提出信訪事項(信訪件編號:**),我已在2017年11月14日收到**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和**鎮(zhèn)政府的答復意見書(見**省信訪事項統(tǒng)一查詢平臺:**,查詢碼:**),但是我認為該答復意見書對我的上訪事項答復不合理。

一、關于我母親的小百貨店的安置過渡費、生活扶助費問題。

**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和**鎮(zhèn)政府做出如下處理意見:關于**生活扶助費事宜,經**鎮(zhèn)工作人員確認,鎮(zhèn)政府已對我父親瓦房和我三兄弟樓房給予安置過渡費,不應再給**發(fā)放生活扶助費。

我們認為此處理意見很不合理:

我母親**開小百貨店的真實過程是這樣的:小店旁邊是一條自然泥土小路(見附件2),1994年我媽在該道路路口的南邊荒地上開小店,旁邊道路與昌隆公司圍墻之間一直荒著一塊狹長長滿雜草的自然荒地,我媽就在那塊荒地開荒種植香蕉樹、蔬菜等農作物,1999年該路口南邊有人修建房屋,我媽就將小店搬到該路口北邊開荒地。

腳部殘肢的我母親**是屬于積極開荒合理利用土地自立謀生行為,小百貨店是**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和**鎮(zhèn)政府為了征地2015年11月才派人拆除的。

1、我們的樓房和瓦房被強拆后,**鎮(zhèn)政府才給我父親瓦房和我三兄弟的樓房各發(fā)放1份安置過渡費(每份2萬元),我們這個大家庭共有4戶(我們已經分了戶,父親**和母親***1戶,**跟其老婆、小孩1戶,**跟其老婆、小孩1戶,**跟其老婆、小孩1戶)才給了兩份安置費是給少了,很不合理,如果**政府是根據房屋的個數來給過渡安置費的,那么我母親賣百貨的那個瓦房應該發(fā)給一份安置過渡費2萬元才合理(在我母親小百貨店后面同時被拆除的還有潭池村委會仁里村村民**的瓦房,也修建在性質相同的土地上,**鎮(zhèn)政府已發(fā)給了**安置過渡費2萬元)。

2、現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和**鎮(zhèn)政府以已給我父親瓦房和我三兄弟的樓房各發(fā)放1份安置過渡費(每份2萬元)為理由拒絕給身有殘肢且體弱多病的我母親**生活扶助費非常不合理。小百貨店被拆除后我母親沒有了生活收人來源,應該給身體殘肢多病的我母親發(fā)放生活扶助費共30萬元(按每年扶助1萬元共30年算)。

對于我的以上所陳述信訪事項,我于2017年11月22日向**省**縣政府、信訪局申請受理進行復查,并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縣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不予受理告知書》,它建議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但是我認為給身體殘肢多病的我母親發(fā)放安置過渡費和生活扶助費是民生問題,不涉及什么法律問題,于2017年12月10日在網上向國家信訪局提出復查申請,國家信訪局將我的信訪復查申請事項轉交給了**省信訪局(見附件2),至今相關信訪局未受理。

二、關于我母親**和父親**大瓦房建筑幫扶費、安置地問題。

**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和**鎮(zhèn)政府做出如下處理意見:鑒于**建造的瓦房并未履行合法手續(xù),屬于違法建筑,**鎮(zhèn)政府已嚴格按照標準給予幫扶,并非拆遷補償,對于我要求政府給予發(fā)放的所謂合理扶助金事宜給予否定。

我們認為此處理意見很不合理:我母親**和父親**大瓦房(見附件3)被強拆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和**鎮(zhèn)政府不分瓦房高矮和裝修好壞規(guī)定被拆除瓦房的統(tǒng)一幫扶為框架費500元/ m2、裝修費100元/ m2。按照此幫扶標準我母親和父親是不能修建起這樣的裝修良好的高大瓦房的,更沒錢修建起樓房居住,這樣的裝修良好的高大瓦房現在建造價約1200元/ m2 (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相關征地報批方案中制定的《**生態(tài)科技(智慧)新城起步區(qū)(中印IT知識園)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件3)中房屋補償標準中磚木結構1等毛坯1076元/ m2差不多,還包含裝修費),我母親和父親希望他們的大瓦房能得到1200元/ m2的幫扶,總共得到約17萬元(面積138.9平方米)建筑幫扶費,這是合理的維權需求。

另外,**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安排被拆除樓房安置地在**南二環(huán)(一期)和南海大道(二期)這邊,安排被拆除瓦房安置地在靠近**村那邊,**安置地至今還沒開工平整,不知還要等到什么時候才能分安置地蓋房居住,而**南海大道安置地這邊已經平整好且已開始選安置宅基地開工修建住宅,我母親希望殘疾人能得到優(yōu)先照顧,將她的大瓦房安置地安排在**南海大道安置地這邊,以便早日蓋房居住。

對于我母親**和父親**大瓦房建筑幫扶費問題,我于2017年11月22日向**省**縣政府、信訪局申請受理進行復查,并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縣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不予受理告知書》,它建議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綜上所述,是關于一個殘疾體弱多病年過六旬的農村婦女能否有飯吃、能否有房子住、能否有錢治病的民生問題,是只要智力正常的人從以上材料中就能辨明是非的問題,是不能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請國家信訪局受理幫助我母親**解決問題。

此致

附件:

1、**住院費用清單;

2、小百貨店旁邊自然泥土小路圖片和國家信訪局轉交復查申請截圖;

3、大瓦房照片和《**生態(tài)科技(智慧)新城起步區(qū)(中印IT知識園)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中房屋補償標準(節(jié)選);

【篇二】信訪局是干嘛的

信訪局該不該撤銷?

前不久,我到有關省市就信訪發(fā)生機理問題開展了社會調研,與信訪等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同志進行了廣泛交流。座談中,大家談到的一個集中問題就是如何發(fā)揮好信訪部門的作用,部分一線工作的同志甚至提出應當撤銷信訪局(辦)。其理由是:傾全市之力解決的信訪問題還不如新冒出來的問題多,導致信訪案件越來越多,信訪局的基本功能已然喪失。這一話題引起了我的深思,對信訪機構的存廢問題進行了認真的思考。思考之后的結論是:盡管信訪體制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但還沒有一個可以替代它的機制,因此,在中國當前政治體制下,信訪機構不但不能取消,反而應當加強。

信訪案件為什么會越來越多?

1.特定的歷史階段。當前中國面臨的挑戰(zhàn),是西方國家過去200年所遇到的問題的總和。處在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的初、中期(中國地域廣大省情不一,初期中期均存在,但總體上中國的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任務遠沒有完成)的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經濟高速發(fā)展,社會發(fā)育不全,經濟快車勢必沖擊社會,影響穩(wěn)定,積累矛盾。

2.特殊的政治體制。中國二千年來一直就是人治社會。新中國成立之后這種局面有所改觀,但改觀不大,反而在“文革”期間達到極致。改革開放以后雖有很大努力,但人口眾多、文化積淀深厚的中國改變自己習慣傳統(tǒng)的努力仍需要經歷非常持久的時間。因為法治社會不完善,所以群眾“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到北京上訪的目的是希望引起上級的重視,最好能得到中央領導的批示。事實也是如此,再難的信訪個案,一旦領導批示或交辦,都可以迅速解決。這就加劇了北京上訪的頻度和范圍。在司法行政領域,也因為缺乏制衡制度而難以做到依法治國。一個小型社會,可以通過一定的人治和文化教化來治理,中國13多億人口,不靠法治必然會亂套。

3.特色化的決策與執(zhí)行機制。無論中央還是地方,普遍存在決策缺乏制約機制的問題,普遍存在著“重效率、輕平衡”的傾向,普遍存在“強政府、弱社會”現象。政府過于強大且缺乏制衡,決策過程缺乏民主程序,前后任領導思想不銜接,導致政策不連續(xù)、互相掐架、矛盾百出、朝令夕改、群眾無所適從,政府誠信受到考驗,群眾利益受損。在執(zhí)行領域,因為不善于做群眾工作而導致“項目上去了,信訪也上去了”。執(zhí)行者不理會信訪者,不會做群眾工作,接訪者與信訪事項不銜接,對牛彈琴。

4.特殊架構下的“信訪終結制度”。2005年國務院信訪條例中雖然設置了信訪終結制度,但是信訪作為群眾的法定權利,不能由信訪機構單方面說案件終結就算終結了,國務院條例無法剝奪“終結了”的信訪案件上訪人的權利。在缺乏司法獨立傳統(tǒng)和法律素質不高的中國老百姓面前,法院最終的判決都可能被推翻,更何況是一個“條例”。這就是中國式的悖論:法治不健全導致法律失信,法律失信導致上訪,上訪強化了人治色彩。也因為如此,盡管中央下定決心“用釘子精神解決釘子案件”,但信訪案件還是越聚越多。據中政委介紹,目前全國有13萬件積案,其中進京重復上訪案件 4.3萬件。可見,理論上和條文里存在的信訪終結制度在現實中只能是一只能看不頂用的“蠟槍頭”。

當然還會有諸如“惰政與鈍法”、信訪機制不順、功能錯位等更多的原因,但綜上所述,歸結為一點就是,中國問題之復雜是人類歷史上所難見的,因此不要指望“畢其功于一役”,要做好長期性和艱苦性的思想準備,從長計議,用共產黨人的智慧解決執(zhí)政中的難題。

除了信訪渠道,群眾還有什么辦法來反映訴求?

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有公權力的地方就有反公權訴求,有訴求就應當有反映渠道和解決渠道。新加坡有中央申訴局制度,瑞典有行政專員制度,俄羅斯有投函政治制度。信訪作為一種正式的制度在中國也存在半個世紀了,雖然有專家認為“信訪制度從根本上與法治化進程相違背”,但在保留群眾民主權利和表達自由的途徑、緩解社會緊張等方面,我們有沒有其他制度來替代現行的信訪制度呢?

認真思考可以發(fā)現,我們在許多方面的缺失,讓信訪似乎成為了唯一的渠道。

1.看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不但應當關心大事,也應當關心老百姓身邊的事,充分反映民意,更應當監(jiān)督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但我們的人大代表更多地關心的是國家大事、民生大事,即集體的事多,個人的事少(或基本沒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代表其周邊的居民。而在履行監(jiān)督政府的職能上基本不到位,雖然前幾年有部分人大代表設立了所謂工作室,因為體制原因大多無疾而終。

2.看司法審判。司法不公是我們面臨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現在法院判案,因為司法制度設計上的司法權的地方化,一怕地方黨委(政法委)、政府“打招呼”,二怕老百姓去上訪纏訪,三怕媒體炒作,再加上法官本身的素質能力水平,司法很難獨立。老百姓的合法權益被侵蝕時,法院基本上是靠不住的。

3.看政府行政。因為缺乏有效監(jiān)督(體制內的監(jiān)督是有力的,但卻是效率低下的),依法行政的意識、能力、手段等皆不到位,越是不發(fā)達的地區(qū)依法行政能力越差,政府越強勢,與群眾的關系越僵。在這種情況下,到行政機關投訴,無異于自討苦吃。

綜上,群眾反映訴求只剩下信訪這一條線了。雖然信訪解決問題的職能弱了點,體制機制上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歷史地看,可以歸結為一點:信訪作為聯系黨和人民、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橋梁,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yè)的建設當中發(fā)揮了積極的協調、溝通作用,成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的重要陣地,成為目前消解社會矛盾的一條重要渠道。

如何讓信訪工作成為真正的“社會減壓閥”?

社會和諧穩(wěn)定,不能靠壓制甚至試圖消滅上訪來實現。信訪制度作為一種權利救濟制度和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表達自由的一種途徑,雖然存在著一些結構性的缺陷,但只要按照我國的政治體制和國情設計出一套切實可行的制度,隨著社會的進步、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社會保障力度的增強、人民素質的提高,信訪機制一定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貢獻最大的力量。

要發(fā)揮信訪作用,改變現有的信訪態(tài)勢,我的思考是:

1.積極穩(wěn)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增強群眾民主參與。政治上專制、文化上壟斷,表面上光鮮,沒有所謂的信訪,但實則暗流涌動,這就是當年蘇聯的境況。但這恰恰導致了蘇共執(zhí)政74年之后的轟然倒塌。相對而言,目前中國存在大量的信訪案件歸根結底不是壞事——群眾敢講話,有上訪的渠道,是社會矛盾的一個減壓閥。但是,信訪案件多年居高不下又說明我們的體制有問題。問題的核心是缺乏權力制約。我們不要三權分立,但應該實行政治權和行政權分立;我們不提司法獨立,但應當守住法律的底線——公正性;我們不主張媒體自由化,但應當發(fā)揮媒體對社會對政府的有效監(jiān)督功能;我們不進行公開選舉,但要讓群眾有機會和渠道來參與社會政治事務。所以,在政治領域,一是要切實發(fā)揮各級人民代表的作用;二是推進在公眾和媒體監(jiān)督下的司法獨立;三是發(fā)展民主政治,防止維權政治死灰復燃;四是改善媒體管理,使媒體不僅成為黨的喉舌,也要成為老百姓與黨和政府聯系的橋梁;五是要加強黨的自身建設,嚴懲腐敗,黨政分開。

2.提高信訪立法地位和效力。2005年實施的《信訪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的,這與信訪的憲法地位不相稱。信訪作為憲法確定的公民基本民主權利和國家的基本民主制度,可由全國人大制定具體的法律來保障。這樣,處在尷尬地位的“信訪終結制度”也會在法律層面起到“有效制約公民信訪權濫用”的作用,避免重復上訪和耗費大量國家人力物力資源。

3.用群眾工作統(tǒng)領信訪工作,從源頭上預防信訪問題。周永康同志在去年召開的信訪現場會上發(fā)表講話指出:“抓信訪,重在抓源頭;抓源頭,重在抓決策”。“群眾路線是我們黨的根本工作路線”,“在定決策、作決策、上項目、抓工作時,要切實把群眾路線貫徹其中,始終站在群眾立場上考慮問題,凝聚好各方智慧和共識,協調好各方面利益關系,絕不能不講科學、不講民主,盲目倉促決策”。把群眾放在心上了,黨不脫離群眾了,群眾路線掌握了,信訪源頭抓住了,民生問題解決了,信訪問題自然會少了。

4.改革現有信訪制度,強化信訪機構的綜合協調職能、獨立處理信訪問題的職能和監(jiān)督檢查職能。不能指望讓“弱勢部門”去解決“弱勢群體”的問題,信訪部門權力有限,如果僅僅是個“傳達室”,不會得到群眾信任。學術界對改革現有信訪制度有若干模式,例如專家提出的“大改模式”:在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之下設立一個專門的委員會“信訪委員會”,統(tǒng)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司法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各類案件,以調查、報告、公開、建議、調解等方式指導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作出更加符合信訪人合法權益的改進建議和指導。但是因為中國的國情,憲政體制沒有建立,人大的作用難以發(fā)揮,這種改革會導致信訪功能更加弱化。筆者認為,依據中國現有的政治模式和環(huán)境,可以將信訪職能與黨的監(jiān)察機關合二為一,鑒于紀律監(jiān)察機關的威嚴,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認同度較高,有關機關在處理信訪問題時會特別小心謹慎,以防監(jiān)察機關的責任追究。第二個方案是將信訪局與黨的群眾工作委員會合署(目前這一委員會普遍沒有建立),用群眾工作統(tǒng)領信訪工作,以加強黨對行政和司法工作的領導、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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