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表示事理上的必要和情理上的必要,副詞,有強調的語氣,多作狀語。必須在應用上常常和”必需“相互混淆,”必須“和”必需“同音同義,都有必要的意思,區分在于前者強調必要,后者強調必要有,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律規定員工加班必須要申請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法律規定員工加班必須要申請6篇
一、法定節假日
?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 ?二、帶薪年休假
????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
????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 ?三、病假
?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部分條款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第十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 ?四、探親假
?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 五、婚假和喪假
?? 1、《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第二十六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2016版)。?
?? 2、《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
???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
? ?六、女職工產假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版
第二十六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 ? 七、事假
??? ?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83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83天/8小時。
??? ?附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盟連鎖是契約型聯營。加盟連鎖的特許方及各加盟店一般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獨立的經營主體,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加盟方在特許方指導下獨立開展業務,自負盈虧責任。
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在加盟連鎖經營中,雖然特許方對加盟方要進行“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但這主要體現的是特許方的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加盟方的經營自主權還是在加盟方手上,因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資者及風險的承擔者。特許方與加盟方雖然有密切聯系,但這只是一種內部的聯系,二者對外是獨立開展經營的。因此,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加盟店之間互相不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照此規定,非顧客簽約店為顧客提供服務是基于加盟連鎖協議的約定而為,對顧客而言,這是一種第三人履行義務的行為。非顧客簽約店作為第三人不向顧客(債權人)承擔責任,相關責任應由簽約店(債務人)承擔。
一、合同—相對性,加盟店之間互不承擔責任。
二、侵權—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
1、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情形
對于在連鎖經營中與顧客發生的糾紛,如果顧客選擇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這就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無論該加盟店是否為簽約的加盟店,只要顧客是在該店受的的侵害,該店就要承擔責任。另外,對特許方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如果給顧客造成的侵害與特許經營規范無關,完全是由于該加盟店的過失造成的,如一洗車加盟店不慎將顧客的車輛碰傷、或者保管不善遺失,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應該由該加盟店獨立承擔,與特許方無關,因為特許方對此并無過錯。
2、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許方的操作手冊服務顧客的過程中造成了顧客損害,這說明特許方對此有過錯,特許方與加盟店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特許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經營操作手冊,對加盟店進行經營方法、服務技術方面的指導,實踐中特許方還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設備、材料等。這就要求特許方的經營技術成熟可靠,并有為加盟店提供相應服務的能力。如果做不到這一點,說明特許方在經營上存在過錯;加盟店作為直接服務顧客的經營者,負有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發生侵權事件,說明加盟店也有過錯,它們之間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
另外,加盟店往往還受權使用特許方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特許方依法負有監督加盟店的服務質量的義務。如果因為特許方的質量監督不到位造成了顧客損害,特許方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簽定特許經營合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合同中表述) 特許連鎖經營合同是規范特許盟主和加盟商之間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律師在提供服務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加盟商的主體資格 許多特許總部在簽定合同時將加盟者表述為某某公司(特許盟主名稱)某某連鎖店,筆者認為這是不規范的,因為簽定合同時該連鎖店尚未成立,不具有企業資格。故加盟者應表述為個人姓名或法人單位名稱,在合同中述明,允許加盟者在某地開設連鎖店,擬開設的連鎖店名稱為某某公司(特許盟主名稱)某某連鎖店。同時約定擬登記的特許企業性質,如是個體工商戶還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 2、雙方關系的表述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應約定:合同雙方為各自獨立核算單位,只屬于許可人和受許人的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雇傭、承包關系。同時應約定,加盟者使用的商標、商號、商譽和經營管理技術歸特許盟主所有。 3、知識產權保護條款 在合同中應對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域名保護作出明確約定。例如,可作如下約定:“甲方是某某商標的合法所有人,特許企業應保證遵守總部管理體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擴大商標的使用范圍,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與某某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識。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在其它國家、地區提出與某某(特許企業商標名稱)相同或與之相類似的文字、拼音、圖形或外文名稱的網絡域名或商標的注冊申請。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特許企業以外使用某某商標、經銷某某專用商品或進行有損于甲方名譽的任何活動。” 4、逾期付款違約金約定應合理 有的特許盟主在特許連鎖經營合同中約定,加盟者逾期支付加盟費、權益費等費用的,特許盟主按加盟者逾期付款額每日加收10%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滯納金)。筆者認為不妥,每天10%,十天就翻一倍,如果逾期幾個月就翻數倍,有可能顯失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那么約定多少為妥呢,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款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四倍的有關司法解釋,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在四倍以下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如目前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為每日萬分之三,則可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為每日1‰。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東、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子公司、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公司。? 第四條 特許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在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信息,但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以原特許合同相同條件續約的情形除外。? 第五條 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名稱、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地址和聯系電話。? 2.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概況。? 3.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 4.由特許人的關聯方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應當披露該關聯方的基本情況。? 5.特許人或其關聯方過去2年內破產或申請破產的情況。? (二)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1.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文字說明。? 2.經營資源的所有者是特許人關聯方的,應當披露該關聯方的基本信息、授權內容,同時應當說明在與該關聯方的授權合同中止或提前終止的情況下,如何處理該特許體系。? 3.特許人(或其關聯方)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與特許經營相關的經營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費用的種類、金額、標準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應當說明原因,收費標準不統一的,應當披露最高和最低標準,并說明原因。? 2.保證金的收取、返還條件、返還時間和返還方式。? 3.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等情況。? 1.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或其關聯方)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及相關的價格、條件等。? 2.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指定(或批準)的供貨商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 3.被特許人是否可以選擇其他供貨商以及供貨商應具備的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 1.業務培訓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期限等。? 2.技術支持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經營資源的名稱、類別及產品、設施設備的種類等。?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1.經營指導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選址、裝修裝潢、店面管理、廣告促銷、產品配置等。? 2.監督的方式和內容,被特許人應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責任。? 3.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的責任劃分。?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 1.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下列費用:加盟費;培訓費;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辦公用品、家具等購置費;初始庫存;水、電、氣費;為取得執照和其他政府批準所需的費用;啟動周轉資金。? 2.上述費用的資料來源和估算依據。? (八)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 1.現有和預計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授權范圍、有無獨家授權區域(如有,應說明預計的具體范圍)的情況。? 2.現有被特許人的經營狀況,包括被特許人實際的投資額、平均銷售量、成本、毛利、純利等信息,同時應當說明上述信息的來源。?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包括案由、訴訟(仲裁)請求、管轄及結果。?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 1.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的。? 2.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1.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2.如果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或其關聯方)簽訂其他有關特許經營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供此類合同樣本。? 第六條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單個被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 被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被特許人因合同關系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即使未訂立合同終止后的保密協議,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被特許人違反本條前兩款規定,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給特許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特許人在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許人應當就所獲悉的信息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說明(一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一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許人留存。? 第九條 特許人隱瞞影響特許經營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的,分別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6號)同時廢止。
特許經營相關政策法律——《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特許經營行為準則》2006-10-06 01:40:53???來源:ccfa.org.cn(未知)???評論:0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會員開展特許經營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第二條 會員企業開展特許經營須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三條 會員不得以任何可能欺騙或誤導潛在加盟者的明示或暗示的陳述銷售或推廣特許經營權;第四條 會員不得抄襲或模仿他人的商標、商號、廣告或其他識別符號以欺騙或誤導潛在加盟者和消費者;第五條 特許合同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并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特許者和加盟者須盡一切努力,以誠信友好態度解決爭議。必要時可考慮通過調解、仲裁甚至訴訟解決爭議。
第二章 特許者(總部)第一條 特許者在招募加盟者的過程中,應以書面方式向潛在加盟者提供盡量充分的信息,包括特許者的基本情況、合同基本內容、已開店鋪的運營情況、加盟所需投資額、收益預測等,但不僅限于這些信息;第二條 向潛在加盟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廣告等宣傳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凡直接或間接含有歷史或預期的投資收益、經營業績的數字或資料,應明確來源和依據;加盟者的投資額及其構成應詳盡說明;第三條 特許者應鼓勵潛在加盟者和現有的加盟者接觸,使其更深入地了解將要從事的特許業務;第四條 特許者在選擇加盟者時,應重點考察其能力、性格、資金實力、事業心等,不應因性別、民族等原因而予以歧視;第五條 為保證加盟店所銷售的產品和服務保持良好品質,特許者應不斷對加盟店進行督導;第六條 為使加盟者不斷獲得適當的收益,特許者應不斷改進產品、服務和營銷, 并向加盟者提供指導、援助和合理的培訓;第七條 特許者須根據合同規定向加盟者提供優質的材料、產品和服務;第七條 特許者應能及時收到來自加盟者的信息并給予解答,應建立一種增進雙方溝通、理解和合作制度的機制。
第三章 加盟者第一條 加盟者在經營特許業務時,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第二條 加盟者須詳盡、坦白地披露所有被視為在特許者挑選合適的加盟者時不可或缺的信息;第三條 嚴格按照特許合同規定及手冊標準開展經營活動,接受一切需要的培訓及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以維護體系的聲譽和統一形象;第四條 加盟者須遵守與特許經營權有關的一切資料的保密原則,無論特許經營關系是否終止,除非得到特許者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披露或許可相關人員披露任何該類信息;第五條 按時支付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應繳費用。
第四章 相關專業機構第一條 本著誠信和公平的原則行事,鼓勵客戶嚴格遵守本道德規范,無論客戶是否為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會員。若客戶的委托或要求違反本道德規范,須立刻停止為該客戶提供的服務;第二條 只接受自己能夠勝任的委托業務;第三條 堅持獨立、客觀立場,以確保所提意見的公平和專業水準;第四條 須遵守保密原則,在履行職責期間獲得的一切資料,未經客戶同意,不得披露或許可他人披露。
簽訂特許加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一)2006-10-06 01:41:31???來源:ccfa.org.cn(佚名)???評論:0????? 鑒于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的上述特點,結合實踐,建議在制定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應遵循以下原則:????一) 、確保總部各種資產受法律保護的原則特許經營合同是一種權利的集中許可使用,特別是無形資產的許可使用,加上這種許可不是通常的一對一的形式,而是一對十、一對百、甚至一對千,因此在制定合同時應把保護總部各種資產受法律保護作為第一原則,特別是對無形資產的保護。無形資產包括了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經營訣竅、經營理念、經營模式、經營規范、形象設計、廣告設計、技術標準以及企業商譽等多種內容。對上述無形資產的規范使用和保護是特許合同的首要任務,特許合同的設計應充分體現這一原則。對于有形資產的保護,有許多成熟和常見的做法,在此不再詳述。
????二)、明確受許人運作細節及特許人的監督權原則,即控制手段制度化原則特許授權是一個復雜的、完整的體系,為了保證合同能得到全面遵守和特許事業健康發展,將各種特許制度融入合同之中十分重要。在特許體系的構架中,至少應包含以下制度:如加盟手冊、營運手冊、VI手冊所規定的操作管理制度、督導制度、培訓教育制度等。????三)、保障受許人業務健康發展的原則,即支持第一原則 支持是控制的基礎和前提,是特許體系存在和發展的關鍵,同時也是受許人業務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而受許人業務發展是品牌擴張的表現,受許人業務發展是特許者利潤的源泉,受許人業務發展是品牌吸引力的保證。
我想知道總部與加盟商是什么樣的合作關系?
簽訂《特許經營合同》,雙方作為各自獨立的經濟實體,各自獨立經營 、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店鋪的運營管理上,為了維護已經加盟“伊莎貝拉” 店鋪的利益,及市場形象,各店必須要服從公司統一的管理,我們將通過《保證金制度》來約束所有的連鎖店。當連鎖店都接受到統一規范的管理時,“伊莎貝拉”的整體形象就有了保證,這樣你的店鋪也將有了保障。
加盟店和直營店是連鎖經營的兩種方式。連鎖經營能夠有效的整合市場資源。
這些資源包括:管理\市場\品牌\成本\服務等各方面。
直營店一般為特許人全額投資。加盟店一般為雙方合資。
直營店與總部的關系相對比較緊密。加盟店與總部的關系相對松散。
直營店員工一般列入總部序列。加盟店員工一般不列入總部序列。
直營店一般相當于旗艦店,加盟店一般相當于主力店。
對一個加盟商可以從七個方面來評估:合作意愿、市場理念、資金實力、信用情況、操作經驗與能力、管理能力。在這六個評估指標里面,合作意愿是指他對于跟本品牌合作的想法是否強烈,是否擁有做好、做大的強烈沖動。如果沒有這種強烈的合作意愿,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合作。市場理念是指他對市場經營的思路與想法。很多加盟商的市場理念非常落后,一談市場就談產品不好、價格沒競爭力、銷售額怎么樣、利潤怎么樣。至于分析產品的定位與組合、競爭對手的策略、自己的推廣針對性等等,則一概不會談。而優秀的加盟商則會從當地市場的特點、自己的產品優劣勢以及針對性的組合、推廣等策略層面分析。資金實力則是指加盟商能夠投入多少資金來運作加盟店,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而信用情況則主要在當地進行調查,看看是否有惡意拖欠貨款、與其他廠家的沖突、銀行信用問題等。操作經驗與能力則主要考慮其以往的操作經驗,自身是否具有操盤能力等。而管理能力是指他是否具有現代管理的意識與手段。如果什么都是記在自己腦子里,什么都是靠自己說了算,沒有基本的規范,這就是很明顯的個體戶,對于未來企業的加盟店管理顯然不是什么好事。
建立特許連鎖經營體系,特許人除需要具備一些必要的資金基礎和物質條件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擁有成功的單店經營管理經驗和經法律認可的注冊商標、專利、經營訣竅、品牌形象等可供重復使用的無形資產。經驗的形成和積累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注冊商標、專利的申請更是需要一段時間,而品牌形象的樹立既需要大量的資金投人也需要時間的錘煉。
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一個企業完全依靠自己從頭開始積累經驗、申請商標專利注冊登記和總結經營訣竅,然后再開展特許連鎖經營業務的話,至少需要兩年或者更長的時間。因此,一些擁有好的產品、好的技術并趕上良好發展機遇的企業,如果等到條件完全具備時才開展特許連鎖經營業務的話,就會延誤時機、錯過業務發展的黃金時間。但是,如果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貿然推進特許連鎖經營業務,就會出現諸多的問題。首先,如果由于特許人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規定導致特許連鎖經營合同的無效的話,一旦與特許加盟商發生糾紛,特許人就會受制于人,不能理直氣壯地行使權利,特許連鎖經營體系將無法維系。并且一旦引起訴訟,極易導致整個特許體系的崩潰瓦解。另一方面,由于特許連鎖經營體系是一個復雜的、互動的系統,沒有獨特的經營管理策略和經過市場檢驗的成功的經驗和品牌效應,就很難獲得成功。再者,名不正則言不順,沒有法律的保障和有關政府、協會的支持和指導,要成就大的事業是不可想象的.
特許經營備案流程?瀏覽: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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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5-03-04 16:03
特許經營備案,連鎖經營備案時連鎖經營企業必須辦理的證件,是企業合法進行連鎖經營的象征。中國特許經營第一網為大家總結備案流程如下。
提交材料1.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副本和年檢證明)及復印件或其它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2.2
與特許經營相關的商標權、企業標志、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如注冊商標、專利、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已由相關部門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如注冊商標、專利、其他經營資源是他人授權使用的,需提交許可使用授權書原件及復印件。
3.3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4
特許人的名稱、聯系人(職務、電話、傳真)、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地址。
5.5
2007年5月1日前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需提交特許人與本市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007年5月1日后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需要提交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6.市商務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7.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8.北京市轄區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9.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1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的復印件。?
11.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企業標志、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12.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13.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注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
1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15.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END
辦理程序1.1
特許人向市商務局申請備案并提交材料(1-6項)以獲取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系統登陸號和密碼;
2.2
特許人獲取登錄號和密碼后,登錄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填報備案材料,并向市商務局提供紙質備案材料(7-15項);
3.3
市商務局按照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對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
治安保衛工作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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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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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高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公安部國家糧食儲備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關于加強糧棉油收購資金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所(柜)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辦法
舉辦體育活動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鐵路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
國有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教委、公安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保衛工作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家海洋局涉外活動中安全保衛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出國(境)船舶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基層金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郵電部關于郵電公安、保衛干部實行值勤辦案崗位津貼的通知
郵電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通信重點工程建設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關于加強汛期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處、科在查處治安案件時收集的
證據材料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使用的批復
公安部關于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槍支暫時集中到公安機關
保管的通知
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入學考試安全保衛、保密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公安部關于加強科學考察船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關于授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安保衛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干部
榮譽章的規定
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遠洋科學考察船遠洋考察中的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醫院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大型國防科研試驗安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
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節錄)
郵電部、公安部關于嚴防發生爆炸破壞案件保衛郵電通信
安全的通知(節錄)
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安部轉發福建省廣播電視廳、公安廳《關于加強廣播
電視臺(站)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關于貫徹水法,加強水利系統公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于切實加強校園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公安部關于加強旅游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旅游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建立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關于進一步清理公安保衛工作中的不實之詞材料的通知
關于轉發國家海洋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保衛防范工作的若干規定
(試行草案)的通知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公安部交通部批轉交通部公安局關于加強公路運輸公安保衛工作的
報告的通知
公安部邊防保衛總局印發《外輪船員登陸注意事項》的通知
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社隊企業消防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節錄)
公安部關于切實加強外事保衛工作維護國家榮譽和民族尊嚴的通知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工礦企業保衛干部暫不擔任兼職律師的批復
公安部關于繼續貫徹執行《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的通知
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關于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見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儲蓄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藥品行政保護條例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
藥政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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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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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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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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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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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電影管理條例
印刷業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公司收購法律規定
公司收購作為一種重要的購并活動受到了企業家的廣泛青睞,尤其是在西方國家,公司收購是實現企業外部擴張的重要方式。相對而言,公司收購在我國近年來隨著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的推行和股票市場的建立逐漸引起人們的注意。由于公司收購涉及的利益主體復雜多樣,其自身又具有較高的技術性和操作性,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布之前,我國僅有一些零亂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及地方規章對其加以制約,這些法律規定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以及上海、深圳等地的地方規定之中,這種法律不統一的現象時有立法混亂、相互沖突的情況出現。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作為管理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基本法,用專章(第四章)17條(第78條至第94條)對上市公司收購加以規制。其中的相關規范,為上市公司的收購提供了合理的運作空間,在收購主體、收購方式、收購價格諸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必將對推動上市公司收購、保護投資者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但與先進國家的立法相比,該法仍失之于簡陋、籠統、粗放,本文擬對英美國家關于公司收購立法的原則及具體制度作一簡單考察,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對《證券法》的立法缺陷作一檢討。需說明的是,由于英美國家公司收購的對象不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我國的《證券法》只對上市公司的收購作出規范,因此本文在論及英美國家時,使用"公司收購"的概念涉及到我國的法律規定時,除非引用法律條文,否則"公司收購"即指我國的"上市公司收購"。
一、公司收購立法的原則
公司收購涉及到收購者、目標公司、目標公司股東、目標公司管理層,甚或收購公司股東、目標公司的雇員、債權人、消費者、社區,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錯綜復雜。然而公司收購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護目標公司股東尤其是目標公司的小股東的利益。其緣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公司收購中,收購者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不平等
在信息的掌握與分析上,目標公司股東遠比不上收購者,這使公司收購中的證券交易實際上是一種不平等的交易。毫無準備的小股東與有備而來的收購者(大多是規模較大的公司)無疑是一種一面倒的交易,目標公司股東很大程度上處于被剝削的地位。(注:張舫:《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1頁。)
(二)在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不平等
目標公司的大股東有較強的與收購者討價還價的能力,可以協議方式出售自己的股份,可得到收購者給予的優惠待遇,而小股東卻沒有這種力量。根據公司法理,"公司在基于股東資格而發生的法律關系中,不得在股東間實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注: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頁。)因此須進行法律規制。
(三)在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管理層濫用其控制權,侵犯股東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公司固有的激勵機制使公司與其管理層利益一致。但在公司面臨收購時,一旦收購成功,原來的董事可能被逐出董事會,失去原有的高額年薪、津貼等。因此,盡管收購有利于公司,但董事基于失業的恐懼,很有可能拒絕一切收購。(注:jeffreg n.gordon lewis a.komhause:takeover oh two models(1986)96the yale law joumal pp296-297,轉引自黎友強:《目標公司董事會有權采取反收措施嗎?》,《法律科學》1997年第4期。)
二、公司收購法律規制的具體制度
(一)為確保收購方和目標公司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保護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特設以下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它又包括要約前的大股東披露義務與要約時的收購方披露義務;
2.限制收購要約的時間。通過規定一個要約存續的合理期限,使得目標公司股東能夠獲得充足的信息,并使之有時間考慮是否出售其所持的股票;(注:李勝軍:《規制要約收購的合理性和理論基礎-以英美的作法為例》,《清華法律評論》第二輯,第91-95頁。)
3.要約的修訂、撤回。很多國家的法律規定,要約只能在一定期限內有條件地修訂,新條件一般不得劣于原有的規定;要約人不得在要約有效期內擅自撤回要約;(注:徐兆宏:《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法律制度之國際比較》,《外國經濟與管理》,1995年第12期。)
4.承諾的撤回。英國法中,目標公司的股東,在整個收購的有效期內,或收購要約成為或被宣布為無條件之前,即便是先己承諾出售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票,仍有權撤銷該承諾。(注:劉澄清:《公司并購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頁。)
5.收購中關聯方持股問題。
(二)為了保證股東之間的平等,法律規定如下制度
1.全體持有規則與按比例接納規則。前者指收購人應向目標公司某類股份全體持有人
發出收購要約;后者指如果目標公司股東接受要約的總數高于收購人擬購買的股份數的,收購人應按比例從所有接受要約的目標公司股東手中購買股份,而不論其接受要約的時間先后;
2.最好價格規則。收購人應對所有受要約人一視同仁,對同一類股份持有人應提供相同的收購條件,對不同種類股份持有人提供的收購條件也應類似:不得給予特定股東以收購要約中未記載的利益。如果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間變更要約條件,提高要約價格的,則應向所有受要約人提供該變更后的變化,不論其是否在該變更前已接受了要約;(注:宋永泉:《論上市公司公開收購的法律問題》,《中國法學》1999年第5期。)
3.規范協議收購;
4.強制要約收購的實行;
(三)防止目標公司管理層侵害股東利益,規定以下制度
1.管理層對收購信息的披露義務;
2.對管理層采取的反收購措施的限制。
三、我國《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之探討
(一)在對收購公司的規制方面
1.信息披露制度。《證券法》第79條規定了大股東的持股披露義務,第80條對報告和公告的內容作了規定,與以往相比,放寬了舉牌的條件,從中也可看出立法鼓勵收購的意圖。第81條規定了強制要約義務,并在第82條列舉了披露的內容。但通觀82條,只是規定:"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才須報告,即強制要約中的披露義務。未對公開發出非強制要約收購(即自愿的要約收購)的披露內容作出規定。英國是規定了強制要約的國家,其城市法典仍規定了在具備四項條件時,必須宣布收購,同時填具有關信息公開的文件、公開詳細的與收購有關的信息。美國并未有強制要約制度,其證券交易法14d(1)規定,任何向一個公眾公司股東發出的公開收購要約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該等級股份總數的5%,必須填具表14d(1),公開相關信息。(注:前引①,第110-112頁。)因此,建議刪去《證券法》82條中的"依照前條規定"這一表述。因為無論是自愿的要約收購還是強制要約收購均要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2.收購期間的規定。《證券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
3.要約的撤回與改變。《證券法》第84條規定:"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準后,予以公告。"從中看出,在我國,收購方是可以降低原來發出的要約條件的,只要得到有關機構的批準。但有關部門批準與否的標準是什么,《證券法》卻未規定,有待以后加以補充。
4.承諾的撤回權。《證券法》付之闕如,此前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52條第3款規定:"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有權在收購要約失效前撤回對該要約的預受",承認了股東的承諾撤回權,以后如修訂《證券法》應加進這一科學的規定。
5.收購中的關聯方持股問題。在收購過程中,收購方的關聯人(既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組織)對目標公司的持股會對公司收購的進程有很大的影響。如在要約收購中,收購者單獨直接持有目標公司不到5%的股份,但加上與其有關聯的人對目標公司的持股量,可能遠遠超過5%,甚至在關聯人眾多的情況下,還可能聯合持股超過30%.我國證券市場上首起上市公司收購案-寶延風波,就是一起關聯人一致行動案。對這種情形如何處理,信息披露義務如何履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47條規定:"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應當自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及公告。"如果說"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尚有些許"一致行動人"的意思的話,那么《證券法》卻對此未作任何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缺陷。
為此,建議引入英美國家的"一致行動人"或"受益所有權人"的概念,彌補《證券法》之不足。美國證券交易法13d(3)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作為一個合伙、一個有限合伙、辛迪加或其他群體,為了獲得、持有或安排目標公司的證券而行動,這樣的辛迪加或群體應被推定為一個人,受13d(3)信息公開要求的調整。(注:see:williams act1968{圖} 13d(3))香港《公司收購與合并守則》采取列舉方式,確定"一致行動人"即一家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同屬于一個集團的并列公司及上述公司的聯營公司;公司的任何董事(包括該董事的近親、有信托關系的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財務顧問和合伙人等。
(二)在保證股東平等待遇方面
1.全體持有規則與按比例接納規則。《證券法》第81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第85條規定:"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這兩條可視為全體持有規則的體現。但遺憾的是,《證券法》未對按比例接納規則加以規定。《證券法》第82條第1款第5項規定收購報告書應載明"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就是說,收購人可發出
面向目標公司全體股票持有人的部分要約,對于此種情況,國外均規定了按比例接納原則,之前我國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51條還規定:"收購要約人要約購買股票的總數低于預受要約的總數時,收購要約人應當按照比例從所有預受要約的受要約人中購買該股票。"由此看來,《證券法》應恢復按比例接納制度,以利于保證目標公司股東的待遇平等。
2.最好價格規則。我國《證券法》未規定最好價格規則,為收購者在公司收購中歧視小股東留下了余地。如果目標公司存在實力強的大股東時,收購者可以在要約收購之前,與目標公司的大股東協商,以較高的價格購買他們所持有的股份。然后再以較低的價格發出要約收購。這種歧視小股東的做法理應受到制約。為此建議吸收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在未來的《證券法》修訂中增加一條:"收購者發出要約的價格不得低于其在要約發出前12個月內購買目標公司股份的最高價格。"
(三)股東待遇平等的特別探討-協議收購
1.協議收購的概念與國外的立法。協議收購是指收購方在證券交易場所之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未獲或已獲控股地位的大股東)在價格、數量等方面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以控制目標公司的行為。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的量重要的區別是前者僅面向少數特定股東,由于各個股東討價還價的能力等不同,收購方在對各個股東的支付價格上一般也各不相同,而要約收購則是面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要約價格也適用于全體股東。這樣的特征,決定了決議收購很可能損害目標公司小股東的利益,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因此各國均對協議收購加以規制,不過規制的方法不同。
英國城市法典不明確區分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對協議收購的規制以強制要約的形式表現出來,即規定任何人獲得一個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時,必須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公開要約。美國威廉姆斯法未給"tender offer"下一個確切的定義,對于私下協商收購(privately negotiated transactions),起初被認為不屬于威廉姆斯法的控制范圍。但是這一絕對性的判定逐漸為一些判例所打破,盡管如此,法官也不認為所有的私下協商收購都屬于威廉姆斯法的規定范圍。實踐中,卡特法官(carter)曾總結了將私下協商收購納入威廉姆斯法的8條標準。但總體看來,在對私下協商收購案件的審理中,法院經常運用的是所謂的"股東沖擊試驗"(shareholder impact test)理論,即該種收購是否屬于威廉姆斯法的控制范圍,主要是看該次收購是否對股東產生了威廉姆斯法所欲防止的威脅。(注:see international law of takeover and merger-united states,canada,south and central america,new york,quorumbook,pp62~64.)
2.我國的立法狀況及評價。我國《證券法》第78條、89條、90條對協議收購進行了規定。第78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的方式。"肯定了協議收購是與要約收購并列的一類收購方式。第89條和90條分別對協議收購過程中協議的達成、報告和公告、股票和資金的保管等具體操作作了規范。這里有兩個問題:
(1)《證券法》中的協議收購是針對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還是針對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或者說《證券法》中的收購是針對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還是僅針對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
對此有兩種理解,第一種觀點認為:"上市公司的收購僅指通過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社會流通股進行收購行為。而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進行的對國有股、法人股的收購不屬于本法所規制的范圍。"(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應用指南》編寫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應用指南》,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頁。)另一種觀點認為協議收購"不僅僅指上市部分,也包括目標公司中未上市流通部分"(注:李誠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通釋》,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頁。)
筆者的看法是:第一,從理論上來說,無論是要約收購還是協議收購,都是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進行的。第一種觀點從錯誤的認識-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出發,聯系我國實際-我國能夠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只有流通股份,進而得出錯誤的結論。第二,從實踐中來說,我國近年來成為熱點問題的所謂購并、兼并,絕大多數是采取協議收購的形式,這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獨特的股權結構-不能上市流通的國有股、法人股占36~70%.協議收購已被廣泛采用的現實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擴大具有的規模效應的需要,決定《證券法》不能也不可輕易放棄國有股與法人股的協議收購。從這一方面來說,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但第二種觀點認為要約收購僅是對上市公司流通股份的要約,所犯錯誤當和第一種觀點一樣。而且從《證券法》第81條的行文"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來看,要約收購也不限于只針對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東(限于篇幅,這一問題的討論筆者另文進行)。
(2)協議收購與強制收購的融合-對《證券法》第81條的初步檢討。《證券法》第81條規定"通過證券
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如達到法定的比例要求須履行強制要約義務,顯然,在我國,如收購方不通過證券交易所,而是以私下協商的形式從目標公司股東手中協議購得目標公司的股份,即使數量已超過該條規定的30%的比例,也不受強制要約義務的制約。前已述及,英國城市法典不對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作出區分,實際上是將協議收購納入強制要約收購之中,美國是通過判例法中的"股東沖擊試驗"理論對協議收購加以規制。《證券法》第81條規定了如英國法那樣的強制要約制度,加之從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看,內部人控制嚴重,公司大股東與董事合二為一,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且在我國,股東權的保護意識薄弱,未建立起運作良好的董事對股東的忠實義務機制。因此,在對協議收購的法律規制上,應采用英國模式。建議在《證券法》修訂時,將第81條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一語刪去。
(四)股東待遇平等原則的特別探討之二-強制要約收購制度(《證券法》第81條規定的再檢討)
1.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價值取向與國外的立法。一般認為,強制要約收購的立法理由有兩個:一是避免出現歧視小股東的現象,著眼于所有股東獲得平等的待遇。一旦收購方已經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他就有義務發出公開收購要約,以不低于其為取得控股權所付的價格,收購公司其他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以此避免大小股東之間的差別待遇;二是賦予非控股股東以撤出公司的權利。小股東作出投資決定,是出于對公司當前的經營控制者能力及道德品質的信任,如果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轉移,小股東就失去了作出投資的依據。既然他們無法影響控制權的轉移,至少應有公平的機會撤出他們的投資。但是,如果他們一起在股市上出售其股份,必然因股價下跌而蒙受損失,所以法律強制收購方發出公開收購要約,使這些股東有機會以公平的價格出售其股份,撤回投資。
英國是最早制定強制要約收購的國家,也是這一規則最完善的國家。其城市法典第9條規定:任何人(連同一致行動人)通過收購股份取得目標公司股東大會上30%以上的投票權;或者任何人(連同一致行動人)原先持有30%以上,50%以下的投票權,在任意12個月的期間內通過收購股份使其投票權增加2%以上,那么必須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無論其持股是否具有投票權)發出公開收購要約。(注:代越:《強制性公司收購要約的若干法律問題》,《法學評論》1998年第2期。)其他國家如法國、比利時、西班牙、澳大利亞、新西蘭也規定了強制要約收購制度。
2.我國的立法狀況與評估。我國1993年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48條曾規定:"發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30%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證券法》第81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可見《證券法》保留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強制要約收購的規定。但通觀該條文,有如下兩個問題值得商榷:
(1)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是否必然產生強制要約的義務?
根據第81條的規定,答案應是否定的。該條明確規定,投資者持有目標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才應當進行全面的要約收購。也就是說,即使收購者已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只要其不再進行收購,就不必發出全面的收購要約,而不是如有的著作所說,《證券法》的30%的比例是觸發點,只要達到這個比例,就必須發出全面的收購要約。(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應用指南》編寫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應用指南》,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頁。)然而《證券法》的這一規定是否合理?答案亦應是否定的。縱觀各個規定了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國家,盡管發出強制性要約的臨界點或觸發點不同,但其立論依據大體相同:在當今上市公司股權日益分散的情況下,持有一個上市公司25%或30%或35%的股權,已基本上取得了該公司的控制權,由此必須引發強制要約義務,不管收購者是否"繼續收購"。事實上,要想證明持股30%的收購者還想"繼續收購",不能說絕對不可能,至少也是相當困難。因此,建議將《證券法》第81條中的"繼續進行收購的"表述刪去,以便更容易貫徹強制要約收購制度,使股東待遇平等原則落到實處。
(2)強制要約的豁免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未對強制要約的豁免作出規定,但是這些年來在執行的過程中,尤其是在收購者協議受讓國家股、法人股的情況下,其強制要約的義務無一例外地被證監會豁免。如恒通控股棱光、康恩貝控股鳳凰等。《證券法》第81條規定,強制要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明文確定了強制要約的義務是可以免除的。筆者在此無意討論我國強制要約豁免的必要性,但我們至少必須
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如達到法定的比例要求須履行強制要約義務,顯然,在我國,如收購方不通過證券交易所,而是以私下協商的形式從目標公司股東手中協議購得目標公司的股份,即使數量已超過該條規定的30%的比例,也不受強制要約義務的制約。前已述及,英國城市法典不對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作出區分,實際上是將協議收購納入強制要約收購之中,美國是通過判例法中的"股東沖擊試驗"理論對協議收購加以規制。《證券法》第81條規定了如英國法那樣的強制要約制度,加之從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看,內部人控制嚴重,公司大股東與董事合二為一,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且在我國,股東權的保護意識薄弱,未建立起運作良好的董事對股東的忠實義務機制。因此,在對協議收購的法律規制上,應采用英國模式。建議在《證券法》修訂時,將第81條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一語刪去。
(四)股東待遇平等原則的特別探討之二-強制要約收購制度(《證券法》第81條規定的再檢討)
1.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價值取向與國外的立法。一般認為,強制要約收購的立法理由有兩個:一是避免出現歧視小股東的現象,著眼于所有股東獲得平等的待遇。一旦收購方已經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他就有義務發出公開收購要約,以不低于其為取得控股權所付的價格,收購公司其他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以此避免大小股東之間的差別待遇;二是賦予非控股股東以撤出公司的權利。小股東作出投資決定,是出于對公司當前的經營控制者能力及道德品質的信任,如果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轉移,小股東就失去了作出投資的依據。既然他們無法影響控制權的轉移,至少應有公平的機會撤出他們的投資。但是,如果他們一起在股市上出售其股份,必然因股價下跌而蒙受損失,所以法律強制收購方發出公開收購要約,使這些股東有機會以公平的價格出售其股份,撤回投資。
英國是最早制定強制要約收購的國家,也是這一規則最完善的國家。其城市法典第9條規定:任何人(連同一致行動人)通過收購股份取得目標公司股東大會上30%以上的投票權;或者任何人(連同一致行動人)原先持有30%以上,50%以下的投票權,在任意12個月的期間內通過收購股份使其投票權增加2%以上,那么必須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無論其持股是否具有投票權)發出公開收購要約。(注:代越:《強制性公司收購要約的若干法律問題》,《法學評論》1998年第2期。)其他國家如法國、比利時、西班牙、澳大利亞、新西蘭也規定了強制要約收購制度。
2.我國的立法狀況與評估。我國1993年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48條曾規定:"發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30%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證券法》第81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可見《證券法》保留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強制要約收購的規定。但通觀該條文,有如下兩個問題值得商榷:
(1)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是否必然產生強制要約的義務?
根據第81條的規定,答案應是否定的。該條明確規定,投資者持有目標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才應當進行全面的要約收購。也就是說,即使收購者已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只要其不再進行收購,就不必發出全面的收購要約,而不是如有的著作所說,《證券法》的30%的比例是觸發點,只要達到這個比例,就必須發出全面的收購要約。(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應用指南》編寫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應用指南》,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頁。)然而《證券法》的這一規定是否合理?答案亦應是否定的。縱觀各個規定了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國家,盡管發出強制性要約的臨界點或觸發點不同,但其立論依據大體相同:在當今上市公司股權日益分散的情況下,持有一個上市公司25%或30%或35%的股權,已基本上取得了該公司的控制權,由此必須引發強制要約義務,不管收購者是否"繼續收購"。事實上,要想證明持股30%的收購者還想"繼續收購",不能說絕對不可能,至少也是相當困難。因此,建議將《證券法》第81條中的"繼續進行收購的"表述刪去,以便更容易貫徹強制要約收購制度,使股東待遇平等原則落到實處。
(2)強制要約的豁免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未對強制要約的豁免作出規定,但是這些年來在執行的過程中,尤其是在收購者協議受讓國家股、法人股的情況下,其強制要約的義務無一例外地被證監會豁免。如恒通控股棱光、康恩貝控股鳳凰等。《證券法》第81條規定,強制要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明文確定了強制要約的義務是可以免除的。筆者在此無意討論我國強制要約豁免的必要性,但我們至少必須
明確一點:強制要約豁免的條件是什么?即具備何種條件收購者的強制要約義務可被證監會免除?參考國外的立法,他們大都對豁免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豁免的情況一般為:如果經目標公司的獨立股東在獲得充分信息的情況下表決同意、收購者受讓控股權益是挽救目標公司所必須等。法律規范的要旨在于細密,易于操作。《證券法》既對強制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合法性作了肯定,卻未明確宣示豁免的條件,不能不說是存在立法上的漏洞,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隨意豁免、任意豁免大開方便之門,無法避免此種行為中的"黑箱操作",不利于《證券法》第三條所規定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實行。
(五)對目標公司管理層的規制
1.目標公司管理層的披露義務。目標公司管理層在面臨收購時,如果他們不愿在收購成功后失去自己的地位,一般會傾向于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做出樂觀的評價,為目標公司股東拒絕收購者的出價提供依據。對于管理層的這種自我利益,法律有必要科以其一種對所有有關收購信息的披露義務,尤其是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而且這種披露還要得到目標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認可。
如果目標公司管理層同意收購者的出價時,人們也有理由懷疑其動機,因為收購者可能已通過許諾優惠條件來誘使管理層支持收購。在英國,收購者給予目標公司董事的優惠條件必須在要約文件中予在披露。而在美國,目標公司董事必須在其對股東所做出的建議中將這種優惠條件作為重要事項予以披露。(注:施天濤:《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3期。)
反觀我國的立法,從前面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到現在的《證券法》,均未對目標公司管理層的信息披露義務作出規范。我們應借鑒英美國家的立法,對目標公司管理層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相應的規定。
2.對反收購措施的控制。面臨一項收購時,目標公司管理層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會采取一些諸如"毒丸"、"白衣騎士"、"股份回購"等反收購措施以挫敗該項收購。對于目標公司的這種行為,世界上有兩種立法:
(1)英國的作法
將采取反收購措施的權力交給目標公司的股東大會。如香港《公司收購與合并守則》第4條"禁止阻撓行動"規定:"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一經接納真正的要約,或當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將收到真正的要約時,在未得到受要約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批準前,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該公司事務上,不得采取任何行動,其效果足以阻撓該項要約或剝奪受要約公司股東決定該項要約利弊的機會。......"(注:陳共、周升業、吳曉求主編:《公司購并原理與案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頁。)
(2)美國的作法
美國在判例法中確認目標公司董事會原則上有權采取反收購措施,但要受到董事對股東信托義務的制約。為此引入了所謂的"商業判斷準則",董事采取反收購措施是否符合商業判斷準則的舉證責任則由董事自己承擔。董事有義務為目標公司股東尋找一個更高的出價,董事在考慮收購對目標公司的影響時,不僅要從目標公司股東的角度出發,還要顧及公司雇員、債權人、消費者乃至公司所在社區的利益。總體看來,在美國,目標公司管理層采取反收購措施是相當自由的。(注:參見吳勝春、劉文華:《公司并購防御的法律規制》,《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黎友強:《目標公司董事會有權采取反收購措施嗎?》,《法律科學》1997年第4期。)
(3)我國的立法方向
從《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到《證券法》,均未對反收購措施加以規范。隨著我國上市公司的數量增加,證券市場的擴大,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逐步改變,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公司收購在我國將會愈演愈烈。在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經理以及大股東對于小股東的義務機制尚未真正確立,股東權的保護意識薄弱,股東的代表訴訟制度仍告缺位,這種現實決定了我國不宜將采取反收購措施的權力交給董事會,而應效仿英國,由股東會來決定是否采取反收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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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規定公務員工資必須低于私企
作者:劉植榮
【本文是《光明網》首頁評論員文章】我們把“吃皇糧”的叫公務員,在美國叫政府雇員,為了方便中國讀者閱讀,本文把美國政府雇員稱為公務員。
本文是《美國總統45年加薪一次》的姊妹篇,兩篇文章合在一起基本能向讀者講清楚美國所有公務員的工資制度。文中數據均來自美國官方機構,所講工資均為年工資,貨幣單位為美元(涉及中國公務員工資時加注人民幣元)。2009年12月27日,溫家保總理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說:“特別是在我們這個國家,存在著收入分配不公和差距過大的問題。”發表本文的目的是讓國內同胞了解美國公務員工資制度真相,以正視聽,為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參考。?
一、引言?
??? 在美國,老百姓有個說法:政府是老虎,必須把它關在籠子里。
在美國,多數人相信基督教的原罪說:人之初,性本惡。因此,在做任何事情之前,先要制定出相關法律,防范人的私欲與貪婪。
在美國,公務員上到總統,下到辦事員,都是自愿競選或應聘,不受脅迫。要想做公務員,就必須嚴格遵守制定出來的法律,放棄普通公民享受的部分權利——如隱私權,必須每月公示家庭財產。
在美國,公務員要“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法律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標準以私企為參照,公務員的工資必須漲在老百姓之后,先漲百姓工資,后漲公務員工資,而且公務員工資的漲幅永遠低于百姓。
在美國,很少聽到人們對公務員工資的微詞,因為美國公務員的工資標準由人民給定,也就是人民的代表機構國會制定。
在美國,也聽不到公務員天天嚷嚷給自己漲工資,因為法律擺在那兒,人民根據市場行情,先把公務員各個職位的價碼標好,然后去市場上招聘公務員,這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所以,美國人無緣見到幾千人、幾萬人掙搶一個普通公務員職位的現象。再有,法律規定公務員無權給自己漲工資,公務員是人民的傭人,傭人背著主人給自己加薪不和邏輯。
在中國,有人嫉妒美國:中國古人提出的“官富國衰,官貧國強” 治國理念被美國揀了去,如獲至珍,發揮得淋漓盡致,于是,美國強大了起來。
作者劉植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責任把美國強大的秘密告訴國人,那就是他們有個不錯的公務員工資管理制度。?
二、美國公務員的分類分級?
要想了解美國公務員的工資制度,首先要清楚美國公務員的分類分級。根據1923年頒布、1945年修訂的《公務員分級法》(Classification Act),美國公務員分幾大序列,如政府行政序列、制服序列、司法序列、郵政序列、教育序列等,本文主要描述政府行政序列的“白領”公務員,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機關干部”,行政序列的“藍領”雇員和其他序列公務員工資均參照行政序列。
行政序列的公務員分兩類——普通公務員和高級公務員,高級公務員指美國政府各部和直屬機構首長,高級公務員分5個級別(Level),高I級最高,美國國務卿一般可列為高I級,然后依次是高II級、高III級、高IV級和高V級。比高級公務員級別低的公務員都屬于普通公務員,普通公務員分15級(Grade),每級又分10檔(Step),美國85%的公務員屬于這一類。
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彼此獨立,相互制約。立法、司法、行政三個權力機構的最高首長的工資由國會單獨制定。美國立法機構實行兩院制,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眾議院的最高首長是議長,參議院的最高首長是主席(由副總統兼任),聯邦最高法院的最高首長是首席大法官,政府的最高首長就是總統。?
三、美國公務員工資標準由法律規定?
美國公務員現行工資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是1990年11月5日生效的《聯邦公務員可比性工資法案》(FEPCA),以私企為參照的美國公務員工資制度就是該法案規定的。《聯邦公務員可比性工資法案》開宗明義,列出了制定公務員工資標準的4項指導原則:
(1) 在同一地區,一定要毫不折扣地體現同工同酬(There be equal pay for substantially equal work within each local pay area);
(2) 在同一地區,工資等級差別取決于崗位性質和工作表現(Within each local pay area, pay distinctions be maintained in keeping with work and performance distinctions);
(3) 聯邦政府公務員必須與同一地區私營企業同等工作性質的職工工資標準一致(Federal pay rates be comparable with non-Federal pay rates for the same levels of work within the same local pay area);
(4) 必須徹底消除任何聯邦政府公務員與私營企業職工工資不平等的現象(Any existing pay disparities between Federal and non-Federal employees should be completely eliminated)。
由于通貨膨脹,公務員工資每年有個年度微調(Annual adjustments to pay schedules),微調標準必須依據勞工部公布的私企工資成本指數(ECI),但公務員工資調整幅度必須低于工資成本指數0.5個百分點。法律還特別規定,只有總統有權動議調整公務員工資標準,但必須報國會批準。調整工資標準的前提是:發生全國性突發事件或嚴重經濟情況而影響普遍生活水準。
美國法律還規定了公務員工資封頂制度(Aggregate Limitation on Pay),普通公務員不管何種理由所有項目工資之和超過高I級工資標準,該工資不得支付。
美國剛建國時,就通過了一個法律規定:“新一屆眾議員選出之前,任何有關改變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任職報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這就是眾所周知的利益回避制度,誰提漲工資不給誰漲工資,要到他的下任才開始執行新工資標準,這就阻止了官員在人民委托給他們的崗位上不好好為人民服務、天天琢磨給自己加薪的不道德現象的發生。?
四、2010年美國各級公務員工資標準?
美國政府2009年12月23日向社會正式公布了2010年美國各級公務員的工資標準,新工資標準從2010年1月1日開始執行,各級工資統一比2009年上調1.5%。上面我們已提到,這不叫加薪,而是通貨膨脹因素需要進行的年度微調。
2010年美國所有公務員工資標準如下:
2010年美國普通公務員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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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檔
1級
17803
18398
18990
19579
20171
20519
21104
21694
21717
22269
2級
20017
20493
21155
21717
21961
22607
23253
23899
24545
25191
3級
21840
22568
23296
24024
24752
25480
26208
26936
27664
28392
4級
24518
25335
26152
26969
27786
28603
29420
30237
31054
31871
5級
27431
28345
29259
30173
31087
32001
32915
33829
34743
35657
6級
30577
31596
32615
33634
34653
35672
36691
37710
38729
39748
7級
33979
35112
36245
37378
38511
39644
40777
41910
43043
44176
8級
37631
38885
40139
41393
42647
43901
45155
46409
47663
48917
9級
41563
42948
44333
45718
47103
48488
49873
51258
52643
54028
10級
45771
47297
48823
50349
51875
53401
54927
56453
57979
59505
11級
50287
51963
53639
55315
56991
58667
60343
62019
63695
65371
12級
60274
62283
64292
66301
68310
70319
72328
74337
76346
78355
13級
71674
74063
76452
78841
81230
83619
86008
88397
90786
93175
14級
84697
87520
90343
93166
95989
98812
101635
104458
107281
110104
15級
99628
102949
106270
109591
112912
116233
119554
122875
126196
129517
2010年美國高級公務員工資標準
高I級
高II級
高III級
高IV級
高V級
199700
179700
165300
155500
145700
2010年,美國公務員封頂工資是199700,也就是高I級。
2010年,美國總統的工資照樣是400000,副總統和參議院議長及首席大法官的工資是230700。
美國法律還規定,公務員與私企等其他勞動者執行同一聯邦最低工資標準。美國2007年5月25日生效的《最低工資法案》(Fair Minimum Wage Act)規定了三個階段的最低工資:2007年7月24日開始為5.85/小時,2008年7月24日開始為6.55/小時,2009年7月24日開始為7.25/小時,最低工資平均每年增加12%。
美國各州公務員工資與聯邦政府基本一致。州長平均工資是124398,最低的緬茵州70000,最高是加利福尼亞州206500。不過,有好幾個州的州長分文不取或象征性領取1美元的工資,如加州州長施瓦辛格、紐約州州長埃利奧特、田納西州州長布萊德森、新澤西州州長考茲尼等。
美國州下的行政區劃是縣(美國的縣管市),縣長工資一般在80000左右,超過100000的不多。?
五、美國全國工資現狀?
2009年美國全國工資統計結果要等到2010年5月份發布,本文只得采用2008年的統計數據。2008年,美國共有135,185,230名就業人員,平均年工作時間為2080小時,平均年工資42270。美國工資按照工種分共分22大類800個職業。工資最高的5個職業是(從高到低):外科醫生206770,麻醉師197570,牙醫194930,婦產科醫生192780,整形外科醫生190420。企業老總的工資是160440排第10位。中國讀者都認為律師收入最高,其實律師的平均工資只有124750排第16位。飛行員為119750排第19位,法官、治安官為100450排第35位,警察局長為76820排第104位,普通警官為52810排第273位。
在教育系統中,工資最高的是健康學教授102000,接下來是法律教授101170,助教工資最低為23560美元,學前教育老師為26610,小學老師為52240,初中老師為52570,高中老師為54390。
2008年,美國工資最低的5個職業是(從低到高):餐館上菜工17400,廚師17620,飯館洗碟工17750,餐廳酒吧配餐工18140,理發師18300。
在企業中,高管平均工資100310,其中總裁160440,總經理107970,其他經理94720。
2008年,美國所有800個職業中的最大差距是外科醫生和餐館服務員之間的工資差,最高工資比最低工資高出11倍。?
六、美國公務員工資與全國工資水平比較?
由于美國法律規定公務員工資不得高于私企,所以,公務員工資標準的制定參照以往的私企標準,從程序上就決定了公務員工資低于私企,因為私企工資在先,公務員工資在后,公務員工資總是“馬后炮”,公務員工資標準比私企落后1—2年。
下面,我們列出美國政府2008年公務員工資標準,以便于和2008年的全國工資進行比較。
2008年美國普通公務員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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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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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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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檔
10檔
1級
17046
17615
18182
18746
19313
19646
20206
20771
20793
21324
2級
19165
19621
20255
20793
21025
21643
22261
22879
23497
24115
3級
20911
21608
22305
23002
23699
24396
25093
25790
26487
27184
4級
23475
24258
25041
25824
26607
27390
28173
28956
29739
30522
5級
26264
27139
28014
28889
29764
30639
31514
32389
33264
34139
6級
29276
30252
31228
32204
33180
34156
35132
36108
37084
38060
7級
32534
33618
34702
35786
36870
37954
39038
40122
41206
42290
8級
36030
37231
38432
39633
40834
42035
43236
44437
45638
46839
9級
39795
41122
42449
43776
45103
46430
47757
49084
50411
51738
10級
43824
45285
46746
48207
49668
51129
52590
54051
55512
56973
11級
48148
49753
51358
52963
54568
56173
57778
59383
60988
62593
12級
57709
59633
61557
63481
65405
67329
69253
71177
73101
75025
13級
68625
70913
73201
75489
77777
80065
82353
84641
86929
89217
14級
81093
83796
86499
89202
91905
94608
97311
100014
102717
105420
15級
95390
98570
101750
104930
108110
111290
114470
117650
120830
124010
2008年美國高級公務員工資標準
高I級
高II級
高III級
高IV級
高V級
191300
172200
158500
149000
139600
我們可以從工資單上看出,美國公務員比私企工資低。2008年,美國公務員的封頂工資是191300,而這一年外科醫生的工資是206770;公務員的最低工資是17046,而這一年餐館上菜工的工資為17400,數據顯示,美國公務員的最高工資和最低工資都低于私企。2008年,美國政府公務員的工資在全國平均工資42270附近的是8—9級,在15個級別里屬中上,美國公務員隊伍級別是金字塔形,也就說,大多數公務員領取的薪水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這與法律規定的公務員工資不得超過私企相符。雖然這年白宮的平均工資為74082,比全國平均工資高出75%,而在全國公務員隊伍里領取這一高工資的人數少得可以忽略不計,對全國公務員平均工資影響甚微。
我們還可以從2008年12月2日美國勞工部長、預算局長和人事局長聯合簽署的給國會的《公務員工資補償報告》中了解美國公務員和私企工資的差距。這份報告提出了給公務員工資補償的原則:“只有在美國某一地區公務員工資低于私企職工工資5%以上的情況下,公務員的工資才可得到補償。” 并特別強調,補償標準為工資的3.52-4.20%。公務員工資低于私企5%以上才給予補償,而且補償額卻低于5%,也就是說,公務員工資補償后的標準仍低于私企。
由于公務員工資低于私企,私企工資增幅大,公務員工資增幅小,這就使公務員工資與私企的差距越拉越大。美國審計總暑在給國會的審計報告中也證實了這種現象的存在。該報告稱,政府公務員平均工資與私企工資的差距越拉越大,該報告引用大量的調查統計數據,論述了美國公務員工資的基本情況。比如,1990年,私企的工資比上一年漲了6.4%,而政府公務員工資的漲幅只有3.6%,每年都是公務員工資的漲幅低于私企,因此,差距越拉越大。
該報告通過對全國60個大城市的數據分析,得出的結論是,私企在90%的時間里的工資要比公務員高,有時甚至高出一倍多,平均高出10%左右。在底特律、舊金山、洛杉磯、紐華克、波士頓、紐約等地區尤為突出。在波士頓,聯邦政府的飛機機械師的工資比私企校車司機低很多。在阿拉米達空軍基地,電子技術員的工資要比當地私企同類工種的職工每小時低5美元。
從美國政府每年招募公務員的情況看,公務員絕對不是美國人的首選職業。美國聯邦審計總暑曾在幾所大學進行調查,發現學生們幾乎都對公務員職業沒什么興趣,在64個被調查的學生中,只有2個表示畢業后可以考慮應聘公務員。
2005年,美國針對公務員工資進行了一次調查,調查結果是:大多數公務員認為政府的待遇最差,在由私企轉入政府部門的公務員中,32%的人認為工資比以前低,34%的人認為與以前持平,只有33%的人認為比以前高。?
七、美國公務員工資制度精要及啟示?
美國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建立,實質上還是由市場決定的,各種有關工資的法律制度是根據市場變化產生的。美國總統、州長、議員等公務員職務還有人去干,這說明他們接受那樣的工資標準,因為沒人強迫他們去當公務員,所以,現實中幾乎聽不到公務員抱怨自己的工資低。這好比體育比賽,運動員參加比賽就要遵守早已制定好的比賽規則,不能到了比賽場上,說規則對自己不利,要修改。
美國公務員工資雖然比私企低,但公務員的好處私企職工是無法比擬的,如名聲好聽、可以建立起人脈關系、假期多、工作清閑、壓力小、比較穩定、失業幾率小等。
人類組織發展規律告訴我們,一個人在一個新崗位上效率最高的時期就是任職半年到2年,超過3年就成了“老油條”,就會出現怠工現象。公務員工資過高不利于人才流動,公務員為了高薪水、高福利死賴在職位上不走,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那就成了人民養的廢物。一個單位要想保持旺盛的活力,必須讓職員流動起來,有進有出,對行政管理機構來說,每年應保持25-30%的人員進出。西方國家一些部門都有規定,任何人在一個職位上不得超過4年。
美國之所以要規定公務員工資不得超過私企,是因為公務員干的是服務性的工作,不是社會財富的直接創造者,如果工資過高,必然會引起人民的不滿情緒,影響社會和諧。
總之,通過對美國公務員法律和有關數據研究分析,美國公務員工資制度的特點可以總結如下:
1.公務員工資標準通過法律規定,公務員無權自己給自己漲工資,必須經過人民的代表機構批準。
2.公務員工資標準參照私企,且不得高于同類地區私企同等職別職工工資。
3.公務員工資每年的微調增幅不得超過工資成本指數,公務員工資的漲幅必須小于私企。
4.公務員的任何工資變動必須報人民的代表機構批準,并進行公示,公示在先,加薪在后。
5.所有公務員的工資必須透明,并且保證任何公民隨時可以查閱公務員的工資標準。
6.公務員工資標準要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不能把工資定得過高,否則就會出現幾千人、幾萬人掙搶一個公務員職位的現象,這違背市場經濟規律。
7.公務員工資不高于私企,有利于政府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流動,保持政府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質量。
公務員工資的高低不能由公務員自己評價,自己評價永遠覺得低,因為他沒有選擇正確的參照物,就像房地產開發商永遠說房價不高一樣。
公務員工資標準的參照物有3個,一個是人均GDP,就是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另一個是全國平均工資;還有一個是全國最低保障工資。美國人均工資一直是人均GDP的89%左右,公務員工資不得超過人均工資。美國的最低保障工資大致是人均GDP的32%左右(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里最低的),總統工資是人均GDP的8.4 倍,副總統的工資是人均GDP的4.7倍,最高級別部長的工資是人均GDP的4.0倍,州長工資一般是人均GDP的2.6 倍,縣長工資是人均GDP的1.7倍。
2008年,中國人均GDP是3259(世界貨幣基金組織數據,中國世界排名104位),如果有人提出讓社會主義中國的工資與腐朽的資本主義美國(教材上這么說)接軌的話,那中國的工資應該是這樣的:
中國國土上所有就業人員的人均工資應是3259×89%=2900(19802元),公務員平均工資應低于2900(19802元),全國最低保障工資應是3259×32%=1043(7121元,任何地區、任何職業不得低于此標準),國家主席工資是3259×8.4=27376(186929元),國家副主席、人大委員長、最高法院院長工資應是3259×4.7=15317(104589元),省長工資應是3259×2.6=8473(57856元),縣市長工資是3259×1.7=5540(37831元)。這才叫接軌!需要說明的是,這都是稅前工資。(作者博客:飛翔的鐵塔 >
交通肇事逃逸必須拘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一般情況下是會進行拘留的,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反之則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并處拘留十五日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吊銷駕駛證,終生禁駕。
交通肇事逃逸可以拘留嗎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4條,對“交通肇事逃逸”定義為: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肇事逃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并處拘留十五日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吊銷駕駛證,終生禁駕。
什么是拘留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于事故發生的當事人來說,如果自己進行肇事逃逸肯定會有一定的處罰,但是對于具體的案件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因為事情發生的原因已經調查,對于責任的劃分就會有較大不同,但是拘留一般情況下是肯定會進行的,因為逃逸已經觸犯了有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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