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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范文(通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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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篇

【篇1】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5年8月1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2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規范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具體名額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的規模大小和經濟發展等情況提出建議,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至少有1名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幾個自然村寨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兼顧村寨狀況。

  第三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權利。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地方各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本辦法;

  (二)部署、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解答選舉中的有關問題;

  (五)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六)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九條 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工作。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5至7人組成,其成員由上屆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選舉的宣傳、動員工作;

  (二)制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后公告;

  (三)確定并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投票方法;

  (四)確定并公告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寫人等,并進行培訓;

  (五)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放選民證,處理選民提出的申訴;

  (六)組織選民對候選人的提名,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醞釀、協商、確定并公布正式候選人;

  (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確認選舉、選票是否有效,公布選舉結果;

  (八)處理并向上一級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報告選舉中出現的問題;

  (九)總結選舉工作和整理檔案,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十)辦理選舉工作中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權從組成之日起,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分工應當向全體村民公布,并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或者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參會人員過半數同意,予以免職。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免職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告,其缺額按照原推選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或者另行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一條 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應當依法進行選民登記。

  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選舉委員會依法告知后,10日內未表示參加選舉的;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進行選民登記。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選舉日為準。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完成登記,公布選民名單,并發放選民證。

  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選舉日的5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3日前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 候選人的提出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聯系群眾,熱心為村民服務;

  (三)工作認真負責,有辦事能力,能完成任務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四)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識。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選民直接提名。

  村民選舉委員會對所有提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

  本人不愿意被列為候選人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說明,可不列為候選人。候選人的缺額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提名推薦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公布后,經充分醞釀、討論、協商,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中至少有一名婦女候選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人數多1人,委員的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正式候選人名單確定后,應當按照候選人的姓氏筆劃為序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公布。對依法確定的候選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十六條 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之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做好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核實參選人數,核實選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但候選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準備票箱、選票和選舉結果報告單,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設立秘密寫票處;

  (三)召開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十七條 投票選舉前,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自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公布之日起的7日內以書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同時告知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經核實,確認委托有效后,應當在選舉日5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

  投票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會議。對居住分散的選民投票選舉,可以設立投票站。對于不能前往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的老、病、殘人員,可以在嚴格操作規程的基礎上采取專用流動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得設立流動票箱。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也可以分別投票選舉,但不能由當選的委員推選主任、副主任。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因故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寫人或者他信任的人代寫。

  選舉人對于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本村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十八條 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的,投票結束后,收回的選票應當封存并于當日集中在選舉大會會場,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計票人簽字。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并上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應選名額的選票無效,等于或少于應選名額的選票有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全票作廢;部分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選票應當用藍黑墨水筆填寫。

  第二十條 登記選民數以村選舉委員會公布選民名單為準,票數按票箱中收回的選票計算。登記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贊成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在3日內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根據第一次投票未當選人得票多少順序按照差額選舉規定確定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二十一條 經投票選舉,當選人已達3人以上的,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副主任暫時主持工作,主任和副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委員暫時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補選出主任為止。當選人不足3人,無法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由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暫時主持工作,直至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為止。上一屆村民委員會主持工作期間,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當選人應當參與村民委員會工作。

  村民委員會選舉無效,重新選舉的,應當在宣布選舉無效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缺額補選的時間在換屆選舉后3個月以內進行。依法補選缺額時,已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有效。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內容包括:公章、辦公設施、財務賬目、資料檔案、集體資產、未完成工作等。移交清單存檔備查。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中推選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第二十三條 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省民政廳統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后5日內召開。

  第二十四條 在村民委員會換屆期間推選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推選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工作應當在選民登記結束后、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前進行。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戶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六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接受村民監督。

  對違法違紀或者嚴重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要求。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建議: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適合繼續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的;

  (三)連續3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1個月內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表決的程序和方法適用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和方法。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有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結果應當予以公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實行委托投票。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的,其職務自行終止。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的,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免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向村民會議書面提出辭職,辭職被接受的,其職務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村范圍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缺額,應當及時補選。補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持,按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進行。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缺額情況和補選結果,應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機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阻止依法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就職的;

  (二)偽造選票、虛報選票數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或者對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

  (四)用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毀壞選票和票箱等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篇2】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

(年月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各村的具體職數由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的規模大小和工作任務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幾個自然村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考慮村落狀況。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系。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以下簡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也不得停止其職務。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應當在中國共產黨廣東省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進行。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由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鄉級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具體指導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按時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鄉級人民政府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和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分別由本級財政列支。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村的集體經濟收益解決,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和鄉級財政給予適當的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六條 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骱蛨绦小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本辦法;

 ?。ǘ┲笇Ш捅O督選舉工作,引導村民依法進行選舉;

  (三)制定選舉工作方案,依法確定選舉日,并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ㄎ澹┦芾碛嘘P選舉的申訴、檢舉和控告;

  (六)指導、協助村民委員會完成交接工作;

 ?。ㄆ撸┲笇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ò耍┛偨Y和組織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七至十一人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選舉,也可以將名額分配到各村民小組選舉,并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分工可以通過內部協商或者投票決定,并向全體村民公布,同時報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村民會議或者選舉其擔任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的,按選舉時得票多少的順序遞補。

  第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鬟x舉的目的、意義和有關法律、法規,解答選民提出的有關選舉的問題;

 ?。ǘ┲贫ㄟx舉工作實施方案,報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三)公布選舉日程安排和選舉日,準備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表、選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登記并公布選民名單,受理村民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申訴;

 ?。┙M織推選監票人、計票人;

  (七)組織選民提名候選人,依法確定、公布候選人名單,組織、監督候選人的宣傳活動;

  (八)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并報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ň牛┛偨Y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九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條 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一般在戶口所在地的村參加選民登記。選民的年齡計算到選舉日時止。

  無法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殘疾者,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外出兩年以上的村民,在選舉日未能回村參加選舉又未委托其他選民代其行使選舉權的,不計算在本次選舉的選民人數內。

  第十一條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應當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遷入本村且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村民,予以補充登記;對遷出本村、死亡以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予以注銷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張榜公布。村民如果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以前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因故不能如期進行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報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重新確定選舉日。推遲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推遲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對選民名單進行核實并重新公布。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四條 選民應當推選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和領導能力,廉潔正派,辦事公道,作風民主,熱心為村民服務的選民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本村選民直接提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進行提名,過半數選民參加會議,提名有效。每一選民提出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

  召開村民會議提名的,應該當場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公開唱票、計票;由各村民小組會議提名的,應該到指定的地點匯總,并當場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公開唱票、計票。

  候選人名單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依法審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于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十七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按照平等、客觀、公正的原則向村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也可以組織候選人發表治村演說并回答村民的詢問。

  候選人在宣傳和介紹自己時要實事求是,發表治村演說,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十八條 投票選舉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ㄒ唬┖藢崊⒓舆x舉的人數,辦理委托投票事項;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

  (三)準備投票箱和選票,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

  第十九條 投票選舉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選民居住狀況和便于組織選舉的原則,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對居住分散、確實不便到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經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審定,可以設流動投票箱。每個投票站或者流動投票箱必須有三名以上監票人負責監督。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與其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親屬關系的人不得主持選舉大會,也不得擔任監票人和計票人。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場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托除候選人以外的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托選民的意愿。

  選民在投票選舉時,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

  第二十一條 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每一選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

  第二十二條 投票結束后,所有投票箱應當于當日集中到中心投票會場,并當眾開箱,由監票人、計票人公開核對、計算票數,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后選委員。

  第二十四條 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選票上所選的每項職務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無效,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

  書寫模糊無法辨認或者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部分無效。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其他選民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得票數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在三日內對票數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前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差額數,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獲得贊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經過三次投票選舉,當選人數仍少于應選名額但已達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額是否再另行選舉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十日之內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二十七條 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親屬關系的,只保留其中職務最高的一人的職務,如果職務相同,則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職務,其他當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宣布其當選無效。

  第二十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報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于十日內頒發統一印制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當選證書。

第六章 罷免、辭職、職務自行終止與補選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村民會議有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選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

  鄉級人民政府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或者嚴重失職,或者連續兩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第三十一條 對提出的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選民過半數通過,并予公告。

  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者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應當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重新選舉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二條 村民會議在討論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要求或罷免建議時,提出者應當到會作出說明并回答有關詢問,被提出罷免的人有權出席會議進行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辭職,應當書面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并于五日內公告。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并由村民委員會公告:

 ?。ㄒ唬┻w出本村的;

 ?。ǘ┧劳龅?;

 ?。ㄈ┍慌泄苤埔陨闲塘P的;

 ?。ㄋ模┻`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補選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持;補選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重新選舉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補選時,候選人人數可以多于或者等于應選名額。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獲得的贊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數的三分之一。補選結果應當報鄉級人民政府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錯登、漏登選民,漏發、遺失選票的直接責任人,由鄉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一)指定村民委員會候選人;

  (二)指定、委派村民委員會成員;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ㄋ模o正當理由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

  第三十八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有權向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宣布其當選無效。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村民小組長和副組長的選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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