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是由:1.政黨、團體、機關、學校中的集體領導組織(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體育運動委員會,校務委員會)組成。2.機關、團體、學校等為了完成一定的任務而設立的專門組織(如:招生委員會,伙食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等)。(特別補充綜上所述太片面,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21年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2021年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5篇
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5年8月1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2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規范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具體名額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的規模大小和經濟發展等情況提出建議,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至少有1名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幾個自然村寨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兼顧村寨狀況。
第三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權利。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地方各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本辦法;
(二)部署、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解答選舉中的有關問題;
(五)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六)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九條 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工作。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5至7人組成,其成員由上屆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選舉的宣傳、動員工作;
(二)制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后公告;
(三)確定并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投票方法;
(四)確定并公告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寫人等,并進行培訓;
(五)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放選民證,處理選民提出的申訴;
(六)組織選民對候選人的提名,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醞釀、協商、確定并公布正式候選人;
(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確認選舉、選票是否有效,公布選舉結果;
(八)處理并向上一級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報告選舉中出現的問題;
(九)總結選舉工作和整理檔案,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十)辦理選舉工作中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權從組成之日起,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分工應當向全體村民公布,并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或者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參會人員過半數同意,予以免職。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免職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告,其缺額按照原推選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或者另行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一條 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應當依法進行選民登記。
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選舉委員會依法告知后,10日內未表示參加選舉的;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進行選民登記。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選舉日為準。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完成登記,公布選民名單,并發放選民證。
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選舉日的5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3日前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 候選人的提出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聯系群眾,熱心為村民服務;
(三)工作認真負責,有辦事能力,能完成任務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四)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識。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選民直接提名。
村民選舉委員會對所有提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
本人不愿意被列為候選人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說明,可不列為候選人。候選人的缺額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提名推薦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公布后,經充分醞釀、討論、協商,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中至少有一名婦女候選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人數多1人,委員的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正式候選人名單確定后,應當按照候選人的姓氏筆劃為序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公布。對依法確定的候選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十六條 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之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做好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核實參選人數,核實選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但候選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準備票箱、選票和選舉結果報告單,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設立秘密寫票處;
(三)召開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十七條 投票選舉前,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自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公布之日起的7日內以書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同時告知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經核實,確認委托有效后,應當在選舉日5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
投票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會議。對居住分散的選民投票選舉,可以設立投票站。對于不能前往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的老、病、殘人員,可以在嚴格操作規程的基礎上采取專用流動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得設立流動票箱。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也可以分別投票選舉,但不能由當選的委員推選主任、副主任。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因故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寫人或者他信任的人代寫。
選舉人對于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本村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十八條 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的,投票結束后,收回的選票應當封存并于當日集中在選舉大會會場,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計票人簽字。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并上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應選名額的選票無效,等于或少于應選名額的選票有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全票作廢;部分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選票應當用藍黑墨水筆填寫。
第二十條 登記選民數以村選舉委員會公布選民名單為準,票數按票箱中收回的選票計算。登記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贊成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在3日內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根據第一次投票未當選人得票多少順序按照差額選舉規定確定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二十一條 經投票選舉,當選人已達3人以上的,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副主任暫時主持工作,主任和副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委員暫時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補選出主任為止。當選人不足3人,無法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由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暫時主持工作,直至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為止。上一屆村民委員會主持工作期間,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當選人應當參與村民委員會工作。
村民委員會選舉無效,重新選舉的,應當在宣布選舉無效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缺額補選的時間在換屆選舉后3個月以內進行。依法補選缺額時,已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有效。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內容包括:公章、辦公設施、財務賬目、資料檔案、集體資產、未完成工作等。移交清單存檔備查。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中推選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第二十三條 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省民政廳統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后5日內召開。
第二十四條 在村民委員會換屆期間推選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推選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工作應當在選民登記結束后、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前進行。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戶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六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接受村民監督。
對違法違紀或者嚴重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要求。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建議: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適合繼續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的;
(三)連續3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1個月內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表決的程序和方法適用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和方法。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有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結果應當予以公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實行委托投票。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的,其職務自行終止。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的,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免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向村民會議書面提出辭職,辭職被接受的,其職務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村范圍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缺額,應當及時補選。補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持,按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進行。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缺額情況和補選結果,應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機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阻止依法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就職的;
(二)偽造選票、虛報選票數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或者對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
(四)用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毀壞選票和票箱等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是指依據憲法和法律關于農村治理中組織上和行為上的規范,由農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選舉產生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制度。下文是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根據村的規模大小確定。
村民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若干自然村聯合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應當兼顧村落分布狀況。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以下簡稱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直接選舉可以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自薦直選。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縣、鄉兩級可以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觀察(員)制度。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經費由本村承擔,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履行組織實施換屆選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依法處理選舉問題等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督促村民選舉委員會擬訂具體選舉工作方案和選舉辦法;
(五)指導、幫助村民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進行審查;
(六)依法處理有關選舉的問題,確認特殊情況下的選舉結果,決定是否重新組織選舉;
(七)指導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的推選工作;
(八)監督選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統計、匯總選舉情況,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十)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熱心為村民服務、傾聽村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選民擔任。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推選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或者參加會議但不參加表決,可以視為自動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三)依法擬訂具體選舉辦法,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公布;
(四)確定、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六)組織選民提名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對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進行審查,公布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名單;
(七)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與選民見面;
(八)確定和公布選舉日期,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審核和公布選舉結果;
(九)受理和調查、處理選民有關選舉的檢舉和申訴;
(十)負責選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
(十二)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三)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接受縣、鄉兩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指導。
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重新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時止。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本村選舉日為準。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選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從事村務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記為選民的,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
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 候選人和自薦人的產生
第十五條 選民提名的候選人或者自薦人應當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可以提出候選人、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和審查程序。村選舉辦法應當明確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和審查程序。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不符合村選舉辦法規定具體條件的人員,不得作為候選人或者自薦人。
第十六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第十七條 每一選民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職數。選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選民不得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同一選民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的,該提名無效。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按下列方式產生:
(一)由過半數選民參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確定正式候選人;
(二)由選民提名初步候選人的,經過半數選民參加投票預選,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
同一選民被同時提名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的,本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作為其中一項職務的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
第十九條 正式候選人不愿接受提名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確認并公告。正式候選人名額不足的,應當在原投票提名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補足并公告。
第二十條 實行無候選人自薦直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選民自薦競職。
自薦競職的選民,應當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報名參選村民委員會中的一個職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自薦報名。
自薦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姓名筆畫為序張榜公布。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二十一條 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投棄權票,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
實行無候選人自薦直選的,選民可以投票選舉自薦人,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選舉時,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選票應當單列婦女委員職位。
第二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確定并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唱票人、監票人、計票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擔任唱票人、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與選民見面,按照平等、客觀、公正的原則介紹候選人或者自薦人的情況,并可以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發表競職演說,回答村民的詢問。
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要求公開發表競職演說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提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前統一組織。選舉日停止競職活動。
候選人、自薦人發表競職演說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承諾的內容應當真實可信。競職演說的內容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送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投票或者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
對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難以進行集中投票,確需設立流動票箱的,應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同意,并公告使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名單和監票人名單。每個流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票人負責。
選票由參加投票的選民本人填寫。因文盲和病殘等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的代寫員填寫。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場所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五條 選民在投票期間因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代為投票,且受委托人應當是除候選人、自薦人以外的本村選民。
委托投票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對委托投票情況進行審核并公告,未經審核公告的委托無效。
受委托人不得違背選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選民的意愿。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后,應當封存所有票箱,并于當日集中在選舉大會會場或者選舉中心投票會場統一開箱,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核對、統計票數,作出記錄,經監票人簽字后報告村民選舉委員會。
唱票、計票公開進行,接受全體選民監督。
第二十七條 參加投票的選民超過全體選民半數的,選舉有效。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
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多于應選人數或者選舉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無效。
對難以確認的選票,是否有效由監票人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其他選民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二十九條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按第一次投票未當選人得票多少為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另行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自薦直選。
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已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沒有婦女成員的,另行選舉時選票應當繼續單列婦女委員職位。
另行選舉應當在選舉投票日當日或者在選舉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內舉行。
第三十條 經另行選舉,應選職位仍未選足,但村民委員會成員已選足三人,不足職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選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選出的,由村民代表會議在當選的委員中推選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任職回避制度。
當選成員之間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系的,留任其中職務最高的人員;職務相同的,留任得票數最多的人員;職務相同、票數相同的,應當繼續組織投票,留任得票數最多的人員。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職回避導致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按獲得過半數選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另行選舉后,因任職回避導致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按獲得選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但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應當當場公布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其他選民所得票數。
對當選的人員,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進行具體條件審查,于投票選舉當日或者次日公布當選人名單。
出現不符合村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條件人員當選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宣布其當選無效。
遇特殊情況選舉結果需要延遲公布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公布選舉結果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
第六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三十四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寫明罷免理由,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聯名罷免的村民人數及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選民投票表決。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理由已經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的,應當向村民通報調查核實的情況。
村民委員會逾期不組織選民投票表決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期滿后的六十日內指導、幫助組織選民進行投票表決??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三十六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選民過半數投票,并經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通過。罷免結果應當及時公告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罷免未獲通過的,一年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投票表決之前,被罷免者提出辭職并被接受的,罷免程序終止。
第三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辭職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內公告。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競職時承諾的辭職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辭去職務。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的,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由村民委員會主持。
由村民會議進行補選的,應當有過半數的村民會議成員參加投票。由村民代表會議補選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投票。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止。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補選的具體辦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砸毀票箱、撕毀選票、沖擊選舉會場的;
(三)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其他破壞、妨害選舉的行為。
有前款規定行為,情節輕微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在另行選舉中再次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成員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定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組織或者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四)在選舉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舉報或者發現的違法行為拒絕或者無故拖延調查處理的;
(六)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七)未依法履行指導職責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上一屆村民委員會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村集體或者村民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并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村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參考樣本)
(2014年×月×日××村第六屆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選舉辦法。
二、本屆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接受上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中,村黨支部要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三、全面推行全程簽字和簽訂競職承諾、辭職承諾、廉潔競選承諾等“三項承諾”制度。選前,候選人要書面公開競職承諾、辭職承諾和廉潔競選承諾。競職承諾主要結合當地實際就競選職務任期內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標、具體措施作出承諾;辭職承諾主要就不能有效履行崗位職責、不能完成或違反競職承諾和廉潔競選承諾時主動辭去所擔任職務作出承諾;廉潔競選承諾主要就依法陽光參選、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作出承諾。
四、第七屆村民委員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組成。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婦女和共青團員應占一定名額, 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的,不宜同在村委班子中任職。
五、村民委員會的換屆時間從2014年x月x日開始至x月x日基本結束,選舉日為2014年x月x日。
經本村村民選舉委員會登記確認的選民均可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外出半年以上的選民,在選舉日沒有回來參加選舉,又沒有委托他人投票的,在計算參加選舉的選民時,不再列入全村選民總數內。
六、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及產生辦法
××村第七屆村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為××人,其中婦女代表×人。
(一)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必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執行黨在農村和社區的各項政策;
2、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致富能力強;
3、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民主,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善于做群眾工作,熱心為村民服務,在群眾中有威信;
4、身體健康。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宜推選為候選人:
1、被處以管制以上刑罰,解除勞動教養或刑滿釋放不滿3年的;
2、正被紀檢、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3、組織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參與黃、賭、毒的;
4、利用宗派勢力甚至黑惡勢力等干預村正常工作的;
5、參與或教唆他人違規聚眾上訪,造成群體性事件的,拖欠或侵占集體財產,長期鬧不團結的;
6、用各種方式干擾選舉和賄選的;
7、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經處理、處理未完結或處理完結未滿7年的;
8、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不滿3年的;
9、無正當理由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和民主評議為“不合格黨員”的;
10、外出工作不能回村工作的,或身患疾病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村“兩委”成員人選之間不得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初步候選人由選民直接推薦產生。即選民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候選人資格條件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數,分別等額提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選民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初步候選人應以書面形式提名,口頭提名無效。書面提名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職數的有效,多于應選職數的無效(提名時間從2014年x月x日至2014年x月x日x時止)。每一選民不得提名同一人為兩項或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同時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書面提名交到村民選舉委員會,逾期無效。初步候選人名單,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匯總后,按姓氏筆畫為序,在選舉日前7日向村民公布。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要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有關規定,對初步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審查時,如果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保留得推薦票多者;如果得推薦票相同,保留職位高者;如果其中一位女性,為確保婦女參與,保留婦女;另外可以協商確定。審查結果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四)正式候選人的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1人。村民直接提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初步候選人名單公布以后,如果初步候選人人數超過規定的差額數時,由村民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確定,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并當場公布。采用一次投票分別計票辦法,即主任正式候選人,副主任正式候選人,委員正式候選人分別為三張不同顏色的票,一次投票,分別計票。每一位初步候選人只能參加一個職位的正式候選人競選,初步候選人如不愿意參加競選,要以書面形式向村民選舉委員會聲明不參加競選,并視為棄權,不再列入該職位的正式候選人確定。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前3日,以得票多少為序向村民公布。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中,婦女應占一定名額。
(五)正式候選人名單公布后,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向村民介紹正式候選人的情況,組織正式候選人發表治村演說并回答村民的詢問。
七、正式選舉
(一)正式候選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發票、登記、監票、唱票或者計票等工作。
(二)選舉實行直接、差額和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選舉一次性完成,即主任、副主任、委員在同一張選票中,分別計票。
(三)選舉時,選民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投贊成票的在候選人姓名上方符號欄內劃“○”,投反對票的在候選人上方符號欄內劃“×”,棄權的不劃任何符號,如不同意選票上的候選人可在候選人姓名空欄內另選其他選民,并在其上方符號欄內劃“○”,不劃“○”的不計該另選人得票。
(四)選舉時,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所收回的選票數多于發出選票數的,選舉無效;等于或者少于發出選票數的,選舉有效。選票上所選的每項職務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選票上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
(五)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以上贊成票的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贊成票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贊成票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贊成票多者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正式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六)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中心會場設立秘密寫票處和代寫處。代寫人員由選舉工作人員擔任,代寫人不得違背選民的意愿。同時設立××個投票站和××只流動票箱,每個投票站或者流動票箱必須有監票員2名、發票員1名和登記員1名等4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委托投票只限于家庭成員之間,在選舉日2天前辦好委托書,領票時應出示委托人的選民證及委托書才能委托投票。
(七)選舉設總監票員1名,監票員××名,唱票員××名,總計票員1名,計票員××名,發票員××名,登記員××名??偙O票員、監票員、總計票員、計票員、發票員、登記員、唱票員由村民代表會議在選民中推選產生。
(八)投票結束后,所有投票票箱應當加封并于當日集中到中心會場,由選舉委員會成員核查投票選舉有效后,當眾開箱,由監票員、計票員公開核對、計算票數,作出記錄,并由監票員、計票員簽字。
八、經過三次投票選舉,當選人仍不足應選名額,而當選人已達3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額可以暫缺,但應當在90日內再行補選。
當選人數不足3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10日之內組織選民就不足的名額進行另行選舉。
九、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于選舉后3日內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十、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村民有權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十一、本辦法自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討論決定。
云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佚名
【期刊名稱】《中國民政》
【年(卷),期】2000(000)002
【摘要】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選舉經費由本村解決,確有困難的,由當地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二)制定和實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計劃;(三)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五)受理有關選舉工作的來信來訪;(六)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第七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
【總頁數】2頁(P.)
【關鍵詞】
【作者】佚名
【作者單位】
【正文語種】英文
【中圖分類】D921.2
【相關文獻】
1.關于征求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意見的啟事 [J], 無
2.《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問答 [J], 無
3.山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2011年1月14日在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J], 李建軍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
(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五人或者七人組成,其成員應當有一定的代表性?!?
將第三款修改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推選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各村民小組推選工作由上屆村民委員會主持;上屆村民委員會不能主持的,由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確定主持者。”
刪除第四款。
將第五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三、將第十二條第六項修改為:“依法組織產生候選人,公布候選人、競選人名單,組織候選人、競選人介紹履行職責設想;”
四、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選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四)結婚后在配偶戶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戶口未遷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參加選舉的,經戶籍所在的村出具選民資格證明和未在戶籍所在的村進行選民登記的證明,并經配偶戶籍所在村的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的村民。
“未進行選民登記的,當選無效。”
五、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六、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條件,結合本村的具體情況以及村民委員會的工作需要,擬訂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競選人的資格、條件,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向全體村民公布?!?
七、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組織候選人或者競選人集體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或者競選人介紹履行職責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此項活動。
“候選人或者競選人在介紹履行職責設想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有關主要內容應當事先書面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備案?!?
八、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選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在選舉日的三日前以書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但每一選民接受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以及使用流動票箱投票人員的名單?!?
九、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選舉村民委員會,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競選人或者其他選民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參加投票選民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人數多于應選人數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在當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數相等的人組織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未當選的候選人、競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贊成票不得少于參加投票選民的三分之一。
“沒有婦女候選人當選的,至少確定一名未當選婦女作為另行選舉候選人。另行選舉后,仍沒有婦女當選的,名額可以暫缺。
“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后當場公布,并由選舉委員會向當選人頒發當選證書。當選證書的樣式全省應當統一。”
十、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移交村民委員會印章、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和設備、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等。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未能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進行移交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并組織移交。”
十一、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
十二、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要求未能通過的,六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十三、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被勞動教養的;
“(四)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民主評議,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履行職務的?!?
十四、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出現缺額,由村民會議進行補選;村民委員會其他成員出現缺額且成員不足三人時,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由本屆村民委員會主持,按照本辦法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規定辦理?!?
十五、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同時取消其在本屆再次競選的資格。”
此外,對部分條款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11年修正本)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村民行使選舉權利,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堅持村民自治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的單數組成,其成員的具體數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夫妻、直系親屬關系。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后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換屆選舉。
村民委員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換屆選舉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但選舉工作最遲應當在上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費用,在本村的辦公費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縣級和鄉級財政補助。
第八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應當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支持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保障選舉工作順利進行。
第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監督檢查,保障選舉工作依法進行。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縣(市、區)和鄉(鎮)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三)組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組織、指導選舉工作;
(五)受理有關選舉的舉報和反映,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六)辦理有關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的村應當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五人或者七人組成,其成員應當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推選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各村民小組推選工作由上屆村民委員會主持;上屆村民委員會不能主持的,由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確定主持者。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選舉的宣傳工作;
(二)擬訂選舉工作實施方案、選舉細則,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公布;
(三)確定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四)登記選民,審查、確認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放選民證;
(五)公布選舉方式、時間和地點;
(六)依法組織產生候選人,公布候選人、競選人名單,組織候選人、競選人介紹履行職責設想;
(七)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八)解答選民詢問,受理選民申訴;
(九)總結、上報選舉情況,整理、移交選舉檔案;
(十)辦理有關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以本村的選舉日為截止時間。選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沒有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十四條 選民登記可以采取以戶口簿為依據進行登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選民到選民登記處登記與選舉工作人員上門登記相結合的方式。采取選民到選民登記處登記與選舉工作人員上門登記相結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選民,可以委托其他選民進行登記。
采取選民到選民登記處登記與選舉工作人員上門登記相結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選民,通過公告或者告知其親屬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規定期限內登記或者委托其他選民登記的,視為放棄選舉權,不計入選民人數。
選民一般在戶籍所在的村進行登記。任何村民不得在二個或者二個以上的村重復登記。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選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四)結婚后在配偶戶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戶口未遷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參加選舉的,經戶籍所在的村出具選民資格證明和未在戶籍所在的村進行選民登記的證明,并經配偶戶籍所在村的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的村民。
未進行選民登記的,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將選民名單張榜公布。
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將重新確定的選民名單公布,并向選民發放選民證。
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推選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的推選,可以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生后進行,也可以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后十日內進行。具體推選時間由村民會議或者上一屆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推選村民代表,由推選產生的村民代表組成新一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當按照本屆村民代表推選辦法補充推選。
村民代表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婦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戶推選一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二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選應當采取由村民小組進行推選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數一般為二十至六十人。村民代表的更換由原推選的戶或者村民小組進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代表。
第十九條 換屆選舉期間,村民代表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決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選舉細則;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履行職責時,組織重新推選或者遞補;
(三)討論決定是否在選舉大會會場外設立投票站;
(四)討論決定是否使用流動票箱及流動票箱的使用對象;
(五)通過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發票人、登記人等選舉工作人員名單;
(六)討論決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提請決定的其他事項。
沒有村民代表會議的村,前款規定的職責由該村村民會議履行。
第五章 選舉方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可以采取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具體方式,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二節 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
第二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條件,結合本村的具體情況以及村民委員會的工作需要,擬訂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競選人的資格、條件,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向全體村民公布。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由本村選民直接投票提名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人數多一人;委員的候選人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應當經選民過半數以上投票,方為有效。
提名采取等額提名、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辦法,并根據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確定候選人,并當場公布。
提名候選人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五條 候選人自愿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本人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提名時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候選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日前張榜公布候選人名單,并公布選舉的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采取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選舉的,可以由有選舉權的村民一次投票選舉,也可以分次投票選舉。
分次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分別作為副主任、委員的候選人;副主任、委員候選人人數不受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差額數的限制。
第三節 不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
第二十七條 不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是指不確定候選人,由選民根據自己的意愿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選舉方式。
第二十八條 采取不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選舉的,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選民競選。
擬參加競選的選民,應當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表明競選意愿和擬競選的職務。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筆畫為序公布競選人名單。
第二十九條 在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且競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贊成票時,得票多的競選人直接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在當日或者次日組織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未能選出或者選足村民委員會成員時,根據所缺職位,應當在未當選的競選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再按照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另行選舉。
第六章 選舉程序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組織候選人或者競選人集體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或者競選人介紹履行職責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此項活動。
候選人或者競選人在介紹履行職責設想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有關主要內容應當事先書面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投票應當在選舉大會會場進行。
村民小組距離選舉大會會場較遠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以設立投票站。
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設發票人、登記人各一人,監票人二人。
第三十三條 投票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說明寫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項,公布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發票人和登記人名單,公開檢驗票箱,粘貼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競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發票人和登記人。
第三十四條 選票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印制,加蓋村民選舉委員會印章或者由村民委員會代章。
第三十五條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和公共代筆人。
選票應當由選民本人填寫。選民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在選舉現場委托公共代筆人或者候選人、競選人以外的直系親屬選民代為填寫。代為填寫選票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三位選民的委托,并不得將選票再委托給其他選民代為填寫。
選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在選舉日的三日前以書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但每一選民接受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以及使用流動票箱投票人員的名單。
流動票箱僅限于因年老、傷病、殘疾等原因不能到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選民投票。使用流動票箱的,投票時應當有三名以上的選舉工作人員在場接受投票。
第三十六條 投票結束后,投票站的票箱應當加封,并由該投票站的監票人將票箱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公開開封檢票。
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應當核對選票,公開唱票和計票。
第三十七條 收回的選票等于或者少于發出的選票的,選舉有效;多于發出的選票的,選舉無效。
選票上所選的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
選票內容全部無法辨認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票無效;選票部分內容無法辨認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無效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三十八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競選人或者其他選民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參加投票選民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人數多于應選人數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在當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數相等的人組織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未當選的候選人、競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贊成票不得少于參加投票選民的三分之一。
沒有婦女候選人當選的,至少確定一名未當選婦女作為另行選舉候選人。另行選舉后,仍沒有婦女當選的,名額可以暫缺。
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后當場公布,并由選舉委員會向當選人頒發當選證書。當選證書的樣式全省應當統一。
第三十九條 經過另行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缺額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贊成票不得少于參加投票選民的三分之一;再次投票后主任仍然缺額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仍然不足三人的,可以暫缺。
村民委員會主任暫缺的,由獲得贊成票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的,由獲得贊成票較多的委員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主任暫缺的,應當補選,補選的時間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四十條 選舉結束時,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封存選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選票、選民名單和選舉結果報告單等選舉資料在內的選舉檔案,交村民委員會保存,并將選舉結果報告單副本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產生后,村民委員會主任應當在五日內主持召開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第四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產生后,應當在十日內主持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或者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小組長。直接投票選舉的,參照本辦法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規定執行。
村民小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四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產生后,應當在二十日內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直接投票選舉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
第四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移交村民委員會印章、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和設備、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等。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未能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進行移交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并組織移交。
第七章 罷免、辭職、職務終止和補選
第四十五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員會同三名以上村民代表(村民)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十日內核實聯名人數。經核實,聯名人數符合法定人數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內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村民委員會逾期不主持召開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滿二十日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第四十六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副主任主持,未設副主任的,推選一名委員主持。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不主持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派員主持。
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五至七人組成罷免委員會,由罷免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第四十七條 村民會議討論罷免要求時,被要求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在村民會議上進行申辯。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采取秘密寫票、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辦法進行,不得使用流動票箱,不得委托投票。
表決結果應當當場公布。
第四十八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要求未能通過的,六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第四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未經村民會議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撤銷和停止其職務。
第五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職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被勞動教養的;
(四)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民主評議,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履行職務的。
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向全體村民公告。
第五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出現缺額,由村民會議進行補選;村民委員會其他成員出現缺額且成員不足三人時,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由本屆村民委員會主持,按照本辦法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規定辦理。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辭職、職務終止和補選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 違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村民有關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辦法的舉報和反映,未及時受理或者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
(一)拖延選舉時間的;
(二)違反選舉程序的;
(三)擅自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四)用暴力、威脅、欺騙、偽造選票、毀壞選票或者票箱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五)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偽造選舉文件或者謊報、瞞報選舉結果的;
(七)村民委員會換屆后拖延或者拒絕移交的;
(八)干擾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限期組織換屆選舉,并視情節輕重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有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處理。
有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糾正,并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
有第五十五條第四、五、六、八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有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無故拖延移交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評教育,并督促移交。拒不移交超過規定期限二十日的,由縣(市、區)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候選人、競選人、其他人員使用金錢、有價證券或者實物拉取選票,或者賄賂選舉工作人員,影響選舉結果的,由縣(市、區)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賄選使用的金錢、有價證券和實物經查實,一律收繳村集體所有。以賄賂的手段成為候選人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取消其在本屆選舉、另行選舉和補選中的候選人資格。
第五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同時取消其在本屆再次競選的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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