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狠干影院/欧美午夜电影在线观看/高黄文/国产精品一区二区在线观看完整版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集合5篇

| 瀏覽次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5篇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篇1

**村第十一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辦法

(2013年3月 日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為切實做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遼寧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經村選舉委員會研究,結合我村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村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共3人組成。其中設

主任1人、委員2人。村民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成員。

二、本屆選舉采取“二輪”選舉方式。第一輪推薦正

式候選人,時間為 月 日,第二輪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投票日為 月 日。

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本村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

作。

四、本次選舉,選民登記的年齡以本村選舉日為準,即

在 年 月 日24時前出生的。人在本村居住但戶籍不在本村的不予登記。選民名單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張榜公布。對公布的名單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3日內依法作出處理。

五、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條件將以公告的形式向全體村

民公告。

六、第一輪提名正式候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選民在規定的候選人欄內填寫推薦票(音同字不同視為有效票),然后將推薦票在村民會議上當場唱票、計票,并公布提名結果。村民委員會主任、委員候選人實行等額推薦,按得票多少的順序、差額1人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確定后,必須在選舉日的5日前張榜公布。

由于**村為合并村,為保證原賴家村和原曹家村各產生1名村委會委員,因此,在候選人推薦時,委員推薦票由原賴家村和原**村分別推薦,分別計票,分別取前兩名作為候選人在原賴家村和原**村進行選舉,以得票多者當選。

主任候選人由原賴家村和原**村共同推薦,兩村推薦票相加,以得票多者取前兩名為主任候選人在兩村進行差額選舉,以得票多者當選。

七、參加選舉的村民可以選舉候選人,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每張選票上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無效;在規定時間內投票的有效,超過時間無效。每一

選民不得選舉同一人為兩項職務。

八、正式投票選舉之前推選總監票人、總計票人各1人,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和代筆人各2人。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和代筆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名并經與會人員通過。正式候選人和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投票結束,公開唱票和計票。

九、主任、委員選舉采取一張選票一次投票,分別計

票的辦法進行。

十、投票選舉設立中心投票站在賴家村部,分投票站

在原曹家村 ,不設流動票箱和委托票。

十一、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選票由選民本人填寫,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選

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選民的意愿。

十二、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

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或者選民選舉的其他人人數多于應選名

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獲得相等票數的人員重新投票。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以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票選民總數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應于投票日當日或次日進行。

十三、選舉收回的票數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名

額的有效,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效。無法辨認、不按規定填寫的選票無效。對無法確認是否有效的選票,工作人員應將選票交村民選舉委員會研究確定。

十四、投票結束后,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核對投票人數和收回的選票數,公開唱票和計票。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當即公布,并由監票人、計票人記錄、

簽字,報鎮人民政府和區民政局備案。

十五、選舉中如遇本選舉辦法以外的情況,由村民選舉

委員會討論決定。

十六、本選舉辦法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實行。

十七、本選舉辦法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解釋。

**村村民選舉委員會

2013年3月 日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篇2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單位)

20110520(頒布時間)

20110520(實施時間)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四十四號(文號)

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9年9月8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0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五章 選舉程序和辦法

第六章 罷免、辭職與補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于2011年5月20日經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舉原則]村民委員會選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直接選舉、差額選舉的原則。

第三條 [村委會組成]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按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確定。

第四條 [村委會成員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五條 [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村民委員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換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提前或者延期選舉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六條 [經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本級財政解決。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在村集體經濟收益中列支,確有困難的,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村民委員會換屆時,縣(市、區)和鄉鎮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方案,確定選舉工作步驟和日期;

(三)進行選舉試點,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民監督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

(五)受理有關本次選舉工作的申訴、檢舉、控告和來信來訪,依法查處和糾正選舉中的違法行為;

(六)制定并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七)承辦選舉指導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選委會組成]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本村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其中應當有婦女成員。

第九條 [選委會成員產生]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選舉委員會成立后,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告。

村民應當將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的村民推薦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條 [選委會職責]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選舉的目的、意義和有關法律、法規,提供選舉咨詢;

(二)制定本村選舉辦法,并經村民會議通過;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進行選民登記和資格審查,公布選民名單,調查和處理村民對選民名單的意見;

(五)組織選民醞釀、提名候選人,確定和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確定投票時間、地點,并報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同意后公布;

(七)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交流;

(八)印制選票和有關表格,確認委托投票手續;

(九)主持選舉投票,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和上報選舉結果;

(十)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一)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村民監督委員會產生后,村民委員會移交工作完成時止。

第十一條 [選委會成員調整]在選舉期間,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由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小組會議同意,予以免職,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另行推選。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 [選舉權被選舉權]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到本村選舉日為止。

第十三條 [選民登記]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本村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進行選民登記后,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不列入選民名單人員]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十五條 [選民名單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 [選民調整]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應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新遷入本村具有選民資格和恢復政治權利的村民,予以補充登記;對死亡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注銷或者除名。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七條 [提名方式]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選民可以單獨或者聯名向選舉委員會提名候選人。

選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的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第十八條 [組織提名候選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告提名的期限或者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進行提名。提名時選民應當填寫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提名表,填寫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

第十九條 [候選人確定]村民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選人名額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正式候選人名額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二人,正式候選人中應當有女性。

選民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多于規定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時,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由選民以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預選,按得票數由高到低確定正式候選人。

召集提名或者預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的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不設委托投票和流動票箱,同時被提名兩種以上職務的候選人,所得選票不得相加計算。

第二十條 [候選人公示與遞補]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正式候選人確定后,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前分別按得票數由高到低的順序張榜公布。

已被確定的正式候選人在投票前主動要求退出,候選人形成缺額時,應當從其他已提名的候選人中按照得票數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但是,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實施或者指使他人實施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行為的,由選舉委員會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選舉前,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第五章 選舉程序和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布選舉時間地點]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向選民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選舉大會召開]投票選舉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

選舉大會投票前,應當清點到會人數,通過選舉辦法,報告選舉工作進展情況,檢查票箱,清點選票,推選監票人、計票人。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分會場和投票站,對不便于參加選舉大會的選民可以設立流動投票箱,在其住所進行投票。每個投票站、流動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票人員

第二十三條 [投票方式]選舉村民委員會,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選舉主任、副主任、委員。具體投票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本村選舉辦法中確定。

村民選舉委員會向選民發放《選民證》,選民憑《選民證》參加投票。

第二十四條 [無記名投票]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場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和代寫處。不能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托近親屬、其他選民或者代寫處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五條 [委托投票]選民在選舉日不能參加投票選舉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選舉前確認委托書,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單。

第二十六條 [當場計票公布]投票選舉實行公開計票的方法。投票結束后,由監票人、計票人將所有票箱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當眾開箱,公開核票,公開唱票,公開計票,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第二十七條 [投票有效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所發票數的,該次投票有效;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所發票數的,該次投票無效。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無效;部分書寫模糊的選票,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有效票、無效票,都應當計算為參加投票的選民人數。

外出一年以上的選民,經通知在選舉日未回村參加選舉、又未委托其他選民代行其選舉權的,不計算在本次選舉選民數內。

第二十八條 [村委會成員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依得票

數由高到低的順序分別確定當選人員,以得票多者當選。如果候選人得票數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按照差額比例,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村委會成員暫缺]經過兩次投票選舉,當選人數達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名額可以暫缺。若主任暫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由在選舉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員會委員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所缺名額應當在兩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選舉。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就不足名額另行選舉。

第三十條 [不提名候選人的選舉]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選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選人,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但其他程序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

第三十一條 [備案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選舉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工作移交]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將村民委員會印章移交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封存保管。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當日,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將印章交付新一屆村民委員會。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自產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在十日內完成辦公設施、財務賬目、債權債務、經營資產、資料檔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三十三條 [村民小組長推選]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長。

推選村民小組長,由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推薦候選人,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候選人須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第三十四條 [推遲選舉投票]因自然災害等原因不能按規定選舉日進行選舉投票的村,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意見,經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同意,可以推遲選舉投票。障礙消除后,應當及時組織投票選舉。

第六章 罷免、辭職與補選

第三十五條 [村委會成員罷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并寫明要求罷免的理由。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指導該村組織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其他成員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在村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六條 [村民小組長罷免]村民小組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小組長的要求。

對罷免村民小組長的要求,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村民小組長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小組長須有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罷免村民小組長后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推選,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相同。

第三十七條 [村委會成員、村民小組長辭職]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小組長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村委會成員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補選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進行。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九條 [職務變動備案]因罷免、辭職、補選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變動的,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法調整人員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直接責任人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法任職責任]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或者未經村民會議依法選舉,成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宣布其任職無效,并視情節,由有關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破壞現場選舉責任]采取搶奪票箱、撕毀選票或者起哄鬧事等不正當手段,造成選舉場所秩序混亂,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破壞選舉責任]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法律救濟]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打擊報復責任]對舉報選舉違法行為或者對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的村民打擊報復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人大監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監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援用規定]城市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村,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大網站(來源)

地方性法規(類別)

Y(采用標識)

1(級別)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篇3


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是指依據憲法和法律關于農村治理中組織上和行為上的規范,由農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選舉產生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制度。下文是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根據村的規模大小確定。

  村民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若干自然村聯合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應當兼顧村落分布狀況。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以下簡稱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直接選舉可以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自薦直選。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縣、鄉兩級可以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觀察(員)制度。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經費由本村承擔,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履行組織實施換屆選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依法處理選舉問題等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督促村民選舉委員會擬訂具體選舉工作方案和選舉辦法;

  (五)指導、幫助村民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進行審查;

  (六)依法處理有關選舉的問題,確認特殊情況下的選舉結果,決定是否重新組織選舉;

  (七)指導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的推選工作;

  (八)監督選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統計、匯總選舉情況,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十)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熱心為村民服務、傾聽村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選民擔任。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推選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或者參加會議但不參加表決,可以視為自動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三)依法擬訂具體選舉辦法,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公布;

  (四)確定、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六)組織選民提名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對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進行審查,公布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名單;

  (七)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與選民見面;

  (八)確定和公布選舉日期,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審核和公布選舉結果;

  (九)受理和調查、處理選民有關選舉的檢舉和申訴;

  (十)負責選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

  (十二)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三)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接受縣、鄉兩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指導。

  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重新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時止。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本村選舉日為準。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選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從事村務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記為選民的,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

  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 候選人和自薦人的產生

  第十五條 選民提名的候選人或者自薦人應當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可以提出候選人、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和審查程序。村選舉辦法應當明確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和審查程序。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不符合村選舉辦法規定具體條件的人員,不得作為候選人或者自薦人。

  第十六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第十七條 每一選民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職數。選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選民不得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同一選民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的,該提名無效。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按下列方式產生:

  (一)由過半數選民參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確定正式候選人;

  (二)由選民提名初步候選人的,經過半數選民參加投票預選,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

  同一選民被同時提名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的,本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作為其中一項職務的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

  第十九條 正式候選人不愿接受提名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確認并公告。正式候選人名額不足的,應當在原投票提名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補足并公告。

  第二十條 實行無候選人自薦直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選民自薦競職。

  自薦競職的選民,應當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報名參選村民委員會中的一個職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自薦報名。

  自薦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姓名筆畫為序張榜公布。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二十一條 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投棄權票,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

  實行無候選人自薦直選的,選民可以投票選舉自薦人,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選舉時,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選票應當單列婦女委員職位。

  第二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確定并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唱票人、監票人、計票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擔任唱票人、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與選民見面,按照平等、客觀、公正的原則介紹候選人或者自薦人的情況,并可以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發表競職演說,回答村民的詢問。

  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要求公開發表競職演說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提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前統一組織。選舉日停止競職活動。

  候選人、自薦人發表競職演說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承諾的內容應當真實可信。競職演說的內容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送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投票或者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

  對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難以進行集中投票,確需設立流動票箱的,應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同意,并公告使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名單和監票人名單。每個流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票人負責。

  選票由參加投票的選民本人填寫。因文盲和病殘等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的代寫員填寫。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場所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五條 選民在投票期間因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代為投票,且受委托人應當是除候選人、自薦人以外的本村選民。

  委托投票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對委托投票情況進行審核并公告,未經審核公告的委托無效。

  受委托人不得違背選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選民的意愿。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后,應當封存所有票箱,并于當日集中在選舉大會會場或者選舉中心投票會場統一開箱,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核對、統計票數,作出記錄,經監票人簽字后報告村民選舉委員會。

  唱票、計票公開進行,接受全體選民監督。

  第二十七條 參加投票的選民超過全體選民半數的,選舉有效。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

  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多于應選人數或者選舉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無效。

  對難以確認的選票,是否有效由監票人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其他選民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二十九條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按第一次投票未當選人得票多少為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另行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自薦直選。

  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已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沒有婦女成員的,另行選舉時選票應當繼續單列婦女委員職位。

  另行選舉應當在選舉投票日當日或者在選舉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內舉行。

  第三十條 經另行選舉,應選職位仍未選足,但村民委員會成員已選足三人,不足職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選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選出的,由村民代表會議在當選的委員中推選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任職回避制度。

  當選成員之間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系的,留任其中職務最高的人員;職務相同的,留任得票數最多的人員;職務相同、票數相同的,應當繼續組織投票,留任得票數最多的人員。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職回避導致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按獲得過半數選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另行選舉后,因任職回避導致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按獲得選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但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應當當場公布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其他選民所得票數。

  對當選的人員,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進行具體條件審查,于投票選舉當日或者次日公布當選人名單。

  出現不符合村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條件人員當選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宣布其當選無效。

  遇特殊情況選舉結果需要延遲公布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公布選舉結果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

  第六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三十四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寫明罷免理由,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聯名罷免的村民人數及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選民投票表決。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理由已經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的,應當向村民通報調查核實的情況。

  村民委員會逾期不組織選民投票表決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期滿后的六十日內指導、幫助組織選民進行投票表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三十六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選民過半數投票,并經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通過。罷免結果應當及時公告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罷免未獲通過的,一年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投票表決之前,被罷免者提出辭職并被接受的,罷免程序終止。

  第三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辭職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內公告。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競職時承諾的辭職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辭去職務。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的,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由村民委員會主持。

  由村民會議進行補選的,應當有過半數的村民會議成員參加投票。由村民代表會議補選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投票。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止。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補選的具體辦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砸毀票箱、撕毀選票、沖擊選舉會場的;

  (三)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其他破壞、妨害選舉的行為。

  有前款規定行為,情節輕微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在另行選舉中再次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成員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定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組織或者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四)在選舉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舉報或者發現的違法行為拒絕或者無故拖延調查處理的;

  (六)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七)未依法履行指導職責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上一屆村民委員會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村集體或者村民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并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篇4

云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

村民委員會選舉經費由本村解決,確有困難的,由當地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領導小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和實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計劃;

(三)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有關選舉工作的來信來訪;

(六)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七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此產生的缺額可從原推選的候選人中以得票多的遞補。

第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領導、組織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三)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放選民證;

(四)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確認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五)確定并公布選舉日期和投票時間、地點、方法;

(六)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報告選舉結果,總結選舉工作,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九條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以經常居住地進行選登記:

(一)結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但戶口未遷移的;

(二)轉為非農業戶口,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該村村民義務。

第十條 計算選民的年齡,以選舉日為截止日期。選民出生日期為身份證為準,未辦法身份證的以戶口登記為準。

精神病人經醫院證明,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張榜公布選民名單。

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可在選舉日7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期作出解釋或者糾正。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本村選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之一選舉產生:

(一)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設立主會場或者以村民小組設立投票站,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投票,按得票由多至少確定候選人;

(二)村民采取自薦、聯名推薦等形式,提出初步候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張榜公布,并按照前項的規定產生候選人。

每一選民提名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人數。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的婦女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候選人。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人數應當分別多于應選人人數。

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十五條 候選人產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7日以前,按照候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

第十六條 候選人主動放棄被選舉權的,應當在候選人名單公布后3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

因候選人放棄被選舉權,造成候選人差額不足時,應當在原提名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的遞補,并在選舉日3日前張榜公布。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十七條 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向村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并組織候選人發表治村演說和回答村民的詢問。

第十八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組設投票站投票,老、弱、病、殘者不能到會到站投票可在流動票箱投票,投票站和流動票箱的票必須集中到選舉大會主會場開箱、計票。每個投票站或者流動投票箱必須有3名以上監票人負責。監票人不得是同一村民小組的村民。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唱票和計票工作。

第十九條 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選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第一選票所投選成票人數與另選他人人數之和不得多于應選人數,否則選票無效。

第二十條 選舉現場高發票處、秘密寫票處。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由選民本人填寫選票和投票。

選民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他人代為填寫。不能到選舉現場直接投票的選民,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領取、填寫選票并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代寫選票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結束后,組織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宣布選票統計結果。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當眾封存選票。

每次選舉把投的票數等于或者少于實際發出的選票數的,選舉有效;多于實際發出的選票數的,選舉無效。經監票人認定,選票部分無法辨認的,該部分無效;整張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二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少于應選人數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差額選舉。另行選舉的候選人應當從第1次選舉未當選人員中按得票多少產生。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須超過參加投票選人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可以當日舉行,也可以在第1次選舉日后3日內進行。

另行選舉后,當選人數仍少于應選人數的,不足的名額可以暫缺。若主任暫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由得票多的村民委員會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

前款暫缺的名額,由村民委員會在3個月內組織補選。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5日內向當選人頒發當選證書。

村民委員會成員當選證書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六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十四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理由。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30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但須獲得過半數的選民同意,始得生效。罷免結果由要志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舉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舉報10日內責令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拒不執行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送勞動教養的,自判決書或者勞動教養決定書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渦會成員職務隨時終止。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在2個月內同意辭職,并補選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但是在同意辭職前撤回辭職書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村民會議補選。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屆滿為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在15日內組織調查并依法處理:

(一)以威肋、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三)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打擊報復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五)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應當在30日內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篇5

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做好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意見,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要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兩個以上自然村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村合并為一個行政村后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考慮村落狀況。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設區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經費,分別由各級財政列支。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省、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級)和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級)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計劃;

????(三)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四)培訓換屆選舉工作人員;

????(五)接受和處理有關選舉工作的來信來訪;

????(六)承辦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其中應當有婦女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較好的政治思想素質,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較強的工作能力。

????第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二)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三)負責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四)組織選民學習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

????(五)組織選民醞釀、提名、確定候選人,并對候選人的履行職責設想審核把關;

????(六)公布候選人名單;

????(七)確定并公布選舉日期、地點;

????(八)解答選民詢問,受理選民申訴和意見;

????(九)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十)主持上一屆村民委員會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工作;

????(十一)總結換屆選舉工作,向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報告選舉情況,整理并移交選舉工作檔案;

????(十二)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期限,從組成之日起至上一屆村民委員會與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其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資格自行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缺額的,按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時得票多少的順序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以身份證或者戶籍登記為準,計算年齡的時間截止到選舉日。

????第十一條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一般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

????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和無法表達意志的癡呆人員,有醫院證明或者征得監護人的同意,并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不列入選民名單。

????外出兩年以上的村民,在選舉日二十日前未參加選舉登記,又未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其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不計算在本屆選民數內。

????第十二條 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盡村民義務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未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選民登記的證明,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應予以登記。

????戶籍不在本村,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以及其他優秀人才,在該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參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選民名單。

????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給選民發放《選民證》。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五條 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帶頭履行村民義務;

????(二)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三)品行良好、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工作能力,身體健康,能帶領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可以采用選民提名或者選民自我推薦的方式產生。兩種方式不得同時采用。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本村選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超過本村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組分別召集超過本組三分之二的選民參加投票。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選民的,應當實行當場唱票、計票、公布投票結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由村民小組召集選民投票的,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組的選票,統一唱票、計票、公布投票結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

????候選人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候選人中應當有婦女候選人,沒有產生婦女候選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婦女為候選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人,委員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條 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時,應當在同一選票上分別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選票上重復提名同一候選人。同一選民提名的候選人數不得多于應選人數。

????如果一人同時被提名為兩種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其高職務得票不能確定為候選人時,應當把高職務得票加到低職務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選人得票相等并超過規定的候選人名額時,應當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條 候選人自愿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應當在選舉日七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缺額的候選人按提名時得票多少的順序遞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采用選民自我推薦的方式產生候選人的,由具備候選人基本條件的選民在選舉日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和履行職責設想,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候選人產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選民提名的候選人名單,或者按姓氏筆畫的順序張榜公布選民自我推薦的候選人名單。

????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二十二條 候選人確定后,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向選民介紹候選人的有關情況。

????在投票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向選民介紹履行職責設想,并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但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投票選舉

????第二十三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時,可以一次投票分別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先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再從中選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條 舉行選舉時,一般應召開選舉大會集中投票;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設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個投票分站,由選民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個投票站的選舉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五人。

????召開選舉大會的,應當場推選唱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設投票站的,應在選舉日前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出唱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唱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第二十五條 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次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六條 選舉會場和投票站應當設立發票處和秘密寫票處。選民憑《選民證》依次領取選票,由選民本人到秘密寫票處填寫選票,然后投票。

????選民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該選民的意志代為填寫選票。

????不能到場直接投票的選民,應當在選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的書面委托申請,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發放的《委托投票證》進行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單。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過兩個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條 投票結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當時當眾開箱,公開驗票、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當眾封存選票。

????第二十八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

????選票全部無法辨認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全票無效;選票部分無法辨認的,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無效票和部分無效票均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九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使用一張選票的,對同一候選人只能投一次贊成票。

????同一候選人如果高職務未能當選,應當把高職務得票計入低職務得票中。

????第三十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選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半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三十一條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選舉。另行選舉,可以當場舉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選舉日后的十日內舉行。

????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報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向當選人頒發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產生后,認為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下屬委員會的,其成員應當在三十日內產生。

????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以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在全省統一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于十日內完成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公章、辦公設施、財務賬目、經營資產、檔案資料以及其他應當交接的事項。逾期不交接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交接。

????第六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監督。村民對違反《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規定,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要求。

????第三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所在鄉級人民政府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時,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到會指導。村民委員會拒不召開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級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第三十七條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選民過半數投票,并經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應當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員會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罷免未獲得通過的,一年之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被列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職責時,其職務暫行中止;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民主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或者暫行中止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后,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空缺時,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

????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選舉程序進行。補選結果應當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賄賂選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

????(三)違反本辦法,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四)對舉報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進行壓制、報復的;

????(五)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其結果無效。

????擾亂、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情節較輕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行為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糾正,并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拖延換屆選舉超過三個月的,由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依照本辦法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舉行換屆選舉。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在村辦公經費中列支,縣、鄉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選民是指登記參加選舉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公民。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同時廢止。

推薦訪問: 山西省 村民委員會 選舉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集合5篇】相關推薦

工作總結最新推薦

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