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是指一定組織中的管理者,通過實施計劃、組織、領導、協(xié)調、控制等職能來協(xié)調他人的活動,使別人同自己一起實現既定目標的活動過程。是人類各種組織活動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種活動。近百年來,人們把研究管理活動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統(tǒng)稱為管理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機構編制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建議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機構編制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建議6篇
當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成因及對策
當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成因及對策
機構編制管理作為國家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行政管理中處于源頭和基礎地位。機構編制是“龍頭”,是個很敏感的工作。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們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已經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如聯審工資制度、《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行政事業(yè)單位入編(減員)通知單》制度、人員編制管理臺帳等。隨著新形勢的發(fā)展,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也應運而生,影響了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一、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部分單位和部門對機構編制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對機構編制管理存在忽視和松懈的情況
有些部門和單位對加強新形勢下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無視“三定”方案的嚴肅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問題,不能自覺地在轉變職能、精簡機構編制、提高隊伍素質、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困難,總想在增設機構、增人增編、增職數、提升機構規(guī)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重要性和各種困難,要求增加機構、增加編制,很少有單位提出精簡機構、減少編制。要開展某一項工作,就要設立一個機構,而且動輒要為行政機構;如果行政機構不能設置,就要求設立為財政補助的事業(yè)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
(二)機構設置的多樣性。除了正式設立的機構以外,還以“合署”、“掛牌”、“掛靠”等形式設置機構。如農業(yè)局增掛牌子的機構有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經濟貿易局增掛牌子的機構有企業(yè)工委、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等。如果僅僅是掛牌、合署或掛靠倒未嘗不可,問題是掛牌、掛靠之后,組織部門要相應地配備領導干部。領導干部配備后,工作人員就顯得不夠,出現“官多兵少”和人手緊的現象,導致政事職責不分、政事人員混崗情況的產生,甚至直接導致人員超編。
(三)編制管理失之于弱。雖然有“編制就是法”的說法,但在實際工作中,編制管理的軟弱性隨處可見。按照國家規(guī)定,只有軍隊轉業(yè)干部可以超編安置。但在實際工作中,組織部門在領導班子調整時,超編配備領導干部;人事部門在機構撤并、調整時,由于人員分流難度較大,讓超編人員暫時在崗。有的部門由于人員結構(年齡、專業(yè)、職務等)的原因,缺少專業(yè)人員或年輕干部,在招考或調劑時,超編配備。更有甚者,一些部門、鄉(xiāng)鎮(zhèn)及其下屬事業(yè)單位,視編制規(guī)定而不見,大量使用臨時性人員。
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
法制化進程的幾點思考
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是黨的組織建設和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行政體制建設、機關效能建設、財政支撐能力等全局性工作。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一直強調要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黨的十六大再次提出“實現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今年2月14日,國務院頒布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個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規(guī)范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填補了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在這之前,中編辦、監(jiān)察部下發(fā)了《關于印發(fā)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3月1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又聯合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條例》、《通知》和《暫行規(guī)定》的頒布下發(fā),充分表明了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編委對加強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堅定決心,也對機構編制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結合太原市實際,積極探索和創(chuàng)新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法制化,就成為當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面臨的首要任務。
一、當前全市機構編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機構編制管理作為行政管理體制的一部分,是隨著社會發(fā)展、市場經濟發(fā)展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近幾年,我市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認真貫徹中央和省關于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精神,銳意改革創(chuàng)新,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其內在矛盾仍然比較突出,主要表現為“三沒有、三不強”:
(一)機構編制管理沒有統(tǒng)一標準,規(guī)范性不強。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機構編制部門作為負責機構編制管理的職能部門,依法行政是本質要求。但這幾年從中央到省在依法管理機構、編制、規(guī)格等方面都缺少具體、靈活、可操作的執(zhí)行標準。有的標準核定過老、過寬,不能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有的標準缺乏彈性,不利于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后執(zhí)行。一直以來對機構編制的管理,主要靠三種方法,一是靠政策,二是靠經驗,三是靠比較。這些方法在一段時期內,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面對機構編制管理對象門類廣、單位多、差很大的復雜情況,這樣做畢竟缺乏科學性、準確性和說服力。因此,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人為干預、條條干預等問題,出現了編制部門管理缺少權威性、編制工作紀律難以有效維護等現象。2007年上半年,太原市編辦收到要求增加事業(yè)編制的請示有62件,因部門職能轉變要求提高機構規(guī)格的請示有28件,但由于許多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無標準可依,使機構編制部門很難頂住各方面的壓力,造成機構編制反彈的勢頭一直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部門協(xié)調機制沒有建立完善,“總開關”作用不強。
機構編制無小事。我們常說“職能就是權,機構就是牌,職數就是帽,編制就是錢”。任何一個小小的疏忽都會給黨和人民的事業(yè)造成損失。但由于編辦單獨設置時間短,許多工作機制還不規(guī)范、不完善,編制部門“把關和協(xié)調”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fā)揮。如:各級各部門領導職數,雖然由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但具體配備由組織部門負責,溝通協(xié)調機制的不完善,使機構編制部門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和控制手段,導致部門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現象比較嚴重,全市101個市直部門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單位有20個。而由于這些領導干部擠占了一般人員的編制,又造成了官多兵少,人員結構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再比如:公務員考試錄用和軍轉干部安置由人事部門管理,由于缺少編制部門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沒有事前審核用編計劃,就出現了“人已到崗工作,才發(fā)現部門沒有編制”的現象。經統(tǒng)計,2005年至2006年底,太原市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共接收安置軍轉干部101名,超編接收的單位有14個。究其根源主要是部門協(xié)調配合機制沒有建立,從而造成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大打折扣。
(三)機構編制監(jiān)管職能沒有完全發(fā)揮,震懾力不強。
近幾年,中央和省明顯加強了機構編制監(jiān)督檢查的工作力度,中央編辦開通了“12310”監(jiān)督舉報電話,出臺了“五不準”規(guī)定,我省也提出了“三個從嚴”的要求,但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干部、隨意增加內設機構、部門職能履行不到位等問題仍然存在。究其原因,關鍵是監(jiān)管不力,責任不明。監(jiān)管不力主要表現在:管廟不管神,管編不管人,管職能不管運行。管廟不管神,是指只管機構設立和領導職數的審批,不管機構組建如何和職數超不超;管編不管人,是指只管核定下達編制,不管編制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員結構要求;管職能不管運行,是指只管確定機構職能,不管這些職能運行的實際效果。“三管三不管”的后果毋用多言。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增加了干部管理的難度;超編進人,使編制失去了意義,增加了財政負擔;不管機構運行的實際效果,有的變成因人設崗、因人設位的“關系機構”,有的變成上下強行對口而不起多大作用的“空殼機構”,有的變成職能交叉錯位的“打架機構”等。責任不明主要表現在:機構編制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模糊不清,缺乏嚴格的違紀處罰制裁內容,這也是導致機構編制管理軟弱的一個重要原因。比如對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干部和擅自設立機構的責任追究問題,我們常常在政策性文件中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并責令限期整改。但這些都是籠統(tǒng)的概念,“嚴肅追究”具體用什么政策來嚴肅,嚴肅到什么程度,責任到底如何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限期整改”,限到什么時候,到時不整改又能如何等等。
二、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法制化途徑的初步探討
(一)研究標準化管理機制,逐步實現機構編制管理依法行政、科學規(guī)范。
國務院印發(fā)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提出,要科學合理設置政府機構,核定人員編制,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法定化。因此,研究制定機構編制管理標準,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制定一個相對穩(wěn)定、全面、系統(tǒng)、科學、合理的機構編制標準,對于充分發(fā)揮機構編制管理效益,實現優(yōu)化配置執(zhí)政資源,有效控制人員膨脹具有重要意義。
1、制定機構編制管理標準要抓住重點。
機構編制標準具體包括機構設置、領導職數配備和人員編制三方面的內容。制定機構編制管理標準,必須抓住重點,循序漸進、統(tǒng)籌兼顧,逐步完善。首先,在人員編制方面制定事業(yè)編制管理標準應當是機構編制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因為行政編制總額是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再分配到省市縣鄉(xiāng)各級,這一塊控制和調節(jié)基本到位。而事業(yè)編制總額則是由各地區(qū)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自主管理。其次,應以公益性事業(yè)單位為重點制定機構編制管理標準。按照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方向,事業(yè)單位將分為行政管理類、社會公益類和生產經營類三大類,行政管理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yè)單位將逐步退出事業(yè)機構序列,社會公益類將成為事業(yè)機構的主體,這類事業(yè)單位承擔著政府最基本的公益服務職能,經費來源完全靠政府投入,而且從現實情況來看,這類事業(yè)單位缺乏規(guī)范管理的情況也最為嚴重。第三,應先行考慮制定某些重點行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機構編制標準。我市共有事業(yè)單位3020個,這些事業(yè)單位門類繁多,對每一類事業(yè)單位都制定機構編制標準也不現實。可結合正在進行的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重點對教育、衛(wèi)生、文化等領域的事業(yè)單位進行深入調研,這些事業(yè)單位無論是機構數量,還是編制數量,都在事業(yè)單位中占有很大比重。可經科學論證后,出臺各類學校、醫(yī)療機構等行業(yè)的機構編制標準。
2、制定機構編制管理標準要科學合理。
制定管理標準時,必須認真了解各方面具體情況,對影響標準的主要因素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綜合分析研究,準確衡量各項指標的權重,并努力把它們在管理標準中合理體現出來。同時,要以現實狀況對擬定的編制標準進行比較分析,驗證標準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從而在我市經濟發(fā)展水平、機構編制現狀和保持社會穩(wěn)定等各方面找到平衡點。如以研究制定事業(yè)編制總量標準為例:事業(yè)編制總量的變化,主要是隨著承擔工作任務的變化而變化,而影響工作任務的諸多因素中,人口、地域面積、經濟總量的影響最大;同時,由于事業(yè)編制所需經費主要由財政負擔,財政的承受能力也是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因此,首先,應在現有市縣(區(qū))事業(yè)編制總量的基礎上,全面把握市、縣(市、區(qū))人口、地域面積、國內生產總值和財政收入等因素對機構編制的影響,準確衡量各要素的權重,合理確定事業(yè)編制總量基數;其次,可根據我市社會事業(yè)的發(fā)展要求和財政收入增長情況確定一個年增長比例,將每年的財政撥款事業(yè)編制控制在一定總量范圍內,從而有效遏制機構編制的膨脹勢頭。再比如:我市目前正在進行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工作。教師編制核定標準主要根據《山西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及實施意見》(晉政辦發(fā)[2003]29號),這個標準只確定了師生比一個參照點。通過調研,我們發(fā)現還應綜合考慮城鄉(xiāng)環(huán)境、班級額度、學校規(guī)模、教師任教科目等因素,這樣才能使教師編制核定更為科學合理。
3、制定機構編制管理標準要具體規(guī)范。
近年來,我們從實際出發(fā),不斷完善機構編制審批工作流程,也初步形成了一些機構編制管理標準,如:在核定人員編制數量時,有機構編制標準的嚴格按編制標準核定,沒有機構編制標準的根據其職責任務,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核定;部門領導職數原則上按2-4名配備,內設機構原則上3人以上設1個內設等。但這些標準內容比較單一,也沒有形成規(guī)范性文件,機構編制管理的剛性約束不強。讓我們感到高興的是,最近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中,對機構編制管理有了明確規(guī)定,改變了多年來機構編制管理無法律依據的局面,但具體實施起來,還必須出臺具有剛性的“實施細則”。
首先,在制定黨政機關機構編制管理標準時,要在機構設置、內設機構設置、領導職數配備、工勤人員編制等方面做出具體規(guī)定。如:部門內設機構領導職數配備標準:4名編制的處室配備1職,5-7名編制的處室配備2職,8名編制以上的處室配備3職,公安政法部門20名編制以上的處室可以配備4職;工勤人員編制標準:一般按照部門行政編制總數的10%左右的比例核定工勤人員編制。其中,人員編制在60名以下的按12%核定,60-100名的按10%核定,100-200名的按8%核定,200名以上的按5%核定等等。
其次,在制定事業(yè)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標準時,要重點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管理標準的研究制定。一是事業(yè)編制總量控制管理標準。可結合我市人口、面積、財政收入等各方面的因素,研究制定各類事業(yè)單位總量控制標準,進一步將市、縣兩級事業(yè)編制納入總量控制范圍,控制增長。二是機構規(guī)格管理標準。結合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建立若干不同于行政級別、能科學反映各類事業(yè)單位人員數量、專業(yè)特點及服務水平的等級規(guī)格。三是人員結構管理標準。應根據工作性質和職責任務,合理制定各類事業(yè)單位人員編制中管理人員、專業(yè)人員、工勤人員的結構比例,并要求事業(y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結構比例使用編制,配備人員,從而優(yōu)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四是領導職數管理標準。可參照黨政機構領導職數管理的辦法,根據職責任務和人員編制總數等情況,制定管理標準,實行規(guī)范管理。
4、制定機構編制管理標準要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
機構編制管理標準具有法規(guī)性質,一旦出臺,將在較長時間、較大范圍內對機構編制管理產生指導和約束作用,但機構編制管理標準同時還要富有“彈性”和“變性”。所謂“有彈性”,就是標準中應留有一定的余地,做到宏觀管住,微觀放活。如:在事業(yè)編制總量內分類下達使用編制時,對公益類事業(yè)單位保證重點,促進發(fā)展;對行政類事業(yè)單位,嚴格控制,定項定量;對生產經營類事業(yè)單位,合理定編,鼓勵發(fā)展;對年內凡需增加或調整編制的,都要控制在總量之內;編制調整量原則上實行全額向差額、差額向自收自支的“順向”流動辦法,保證不增加不必要的財政負擔;對一些事業(yè)單位特別是科研院所、學校、醫(yī)院,采用“引進優(yōu)秀人才增編”的管理辦法予以解決;對職能弱化或消亡的機構,清理整頓后相應減少或收回編制,從而控制編制總量不突破。所謂“有變性”,就是要定期對管理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各方面情況的變化,適時進行動態(tài)調整和修訂,以不斷適應機構編制管理的需要。對現有機構編制管理標準進行清理,有的要明確予以廢止,有的要重新加以修訂,逐步建立起符合機構改革和經濟發(fā)展方向的機構編制管理標準體系。
(二)完善部門協(xié)調機制,真正形成機構編制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機構編制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系統(tǒng)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組織、人事、財政、紀檢等各個職能部門,如職數控制、人員調配、統(tǒng)配人員安置、統(tǒng)發(fā)工資等,絕不能就編制抓編制。《條例》、《通知》和《暫行規(guī)定》也重申和強調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部門與組織、人事、財政、勞動、紀檢等部門的協(xié)調配合和制約機制,進一步豐富了綜合約束機制的內容,強化了機構編制管理力度。
1、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市編辦負責召集,由市編辦、市紀檢委、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事局五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編辦,承擔會議日常工作。會議主要研究分析機構編制工作形勢,擬定全市機構編制政策規(guī)定,制定機構編制工作聯動機制,協(xié)調組織對機構編制政策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同時,還可針對公務員招考、事業(yè)單位人員招聘、軍轉安置、學生分配、領導職數配備等編制使用重要事宜,臨時召開聯絡員會議。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各部門要按工作職責分別落實。從而將編制部門與同級相關部門的力量整合起來,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關,最終形成一個和諧的機構編制工作新群體。
2、建立機構編制管理信息網絡。
加強機構編制工作信息化建設,是創(chuàng)新管理方式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組織研發(fā)機構編制管理網絡系統(tǒng),分別建立機關數據庫、事業(yè)數據庫、縣區(qū)數據庫、數據參數庫等,實現《機構編制管理證》全部網上辦理,將為機構編制管理的數據傳報、信息統(tǒng)計、資料匯總、指導監(jiān)督等,提供準確便捷的服務載體,不僅可以全面準確地反映機關事業(yè)單位機構編制人員各方面的詳細情況,而且使管理監(jiān)督也更為準確及時。在此基礎上,一方面與組織、財政、人事、勞動和紀檢等部門建立專網鏈接,對人員信息充分共享,編辦一上編,相關部門就知道;財政一開支,編辦也能馬上知道,實現互相監(jiān)督、共同把關。另一方面,開通集信息交流、政策咨詢、資料匯集、網上辦公等多功能為一體的網站,將全市黨政群機關、事業(yè)單位的“三定”規(guī)定、機構編制審批程序、及控編進人辦理程序等內容全部上網公布,設立網上舉報信箱,開展監(jiān)督投訴,加強意見反饋,把機構編制業(yè)務置身于社會共同監(jiān)督之下。
3、完善在職數管理中相互配合的實施辦法。
領導職數核定和管理是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內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的《通知》中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機構編制審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職能調整、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增減的,統(tǒng)一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按程序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或黨委、政府審批。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決定機構編制事項”。因此,為理順干部職數管理權限,避免部門之間出現職能交叉問題,編辦應與組織、人事部門主動溝通協(xié)調,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專題研究討論領導職數管理有關問題,并以市委組織部和市編辦的名義聯合下發(fā)《太原市干部職數管理工作規(guī)定》,就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yè)單位領導職數的核定、審批、使用、配備、監(jiān)督等內容做出明確規(guī)定,促進干部宏觀管理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
4、健全在進人管理上共同把關的約束機制。
為進一步遏制超編進人現象,各單位每年應根據工作實際和空編情況,綜合考慮接收軍轉干部、安置退伍軍人、招收錄用、學生分配和人員調入等因素,制定本單位第二年度使用編制的詳細計劃,第四季度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進行申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總量控制、統(tǒng)籌兼顧、留有余地、逐步到位”的原則下達全市年度用編計劃。并將年度用編計劃印發(fā)到組織、人事、財政、勞動等職能部門。各單位招收錄用人員和接收安置軍轉干部等,均應包括在年度用編計劃范圍內。對未申請用編計劃的單位和部門,組織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調配手續(xù),財政部門不予核撥經費,勞動部門不予辦理社會保險業(yè)務。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fā)揮編制部門的“總開關”作用。
(三)健全監(jiān)督檢查機制,切實提高機構編制管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法律效力。
1、加強監(jiān)督檢查制度的建設。
今年,為了切實懲治機構編制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條例》針對擅自設立、撤銷、合并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guī)格、各稱,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違反規(guī)定審批機構、編制等8種違法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暫行規(guī)定》也對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制定了處理措施,這些都為我們加強機構編制監(jiān)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可根據這些法規(guī)文件精神,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編委會制度、機構編制審批制度,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機構編制公開制度、考核制度、統(tǒng)計和報告制度的基礎上,制定符合太原市實際的、行之有效的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其中要對監(jiān)督檢查重點、督查內容、方式方法、監(jiān)督檢查責任與追究制度等內容做出詳細規(guī)定,使監(jiān)督內容由單一轉向全面,監(jiān)督方式由定期轉為經常,責任追究由模糊轉向清晰,從而加大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問題的查處力度。
2、強化監(jiān)督檢查職能的履行。
監(jiān)督檢查是機構編制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應把工作重心由重機構編制審批轉向重職能定位和監(jiān)督管理。因此,要積極探索有效的督查方式方法,把全面督查與分類型、分系統(tǒng)、分專題、分層次的督查相結合,把定期督查與不定期督查、專項督查相結合,把督查工作與行政機構和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的調研工作相結合,把督查工作與事業(yè)單位登記年檢相結合,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重點對部門職責履行情況、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干部、擅自設立機構和提高機構規(guī)格、混編混崗及“吃空餉”等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時、準確地掌握和控制各單位的機構編制情況,逐步實現對機構、編制、職數、職能、人員結構等情況的全面監(jiān)督管理。
3、建立監(jiān)督機構編制領域違紀問題發(fā)生的長效機制。
中編辦、監(jiān)察部聯合下發(fā)了《暫行規(guī)定》,這是加強機構編制監(jiān)督檢查工作,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的一項重要舉措。《暫行規(guī)定》的實施主體是紀檢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兩個部門應相互支持、協(xié)作配合。可建立機構編制情況通報制度,規(guī)定紀檢部門發(fā)現有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guī)定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通報情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經過調查核實,認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及時向紀檢部門通報,做好兩個機關在查辦案件方面的銜接工作,從而使專門監(jiān)督和業(yè)務監(jiān)督有效結合起來,既發(fā)揮優(yōu)勢又形成合力。同時,定期與紀檢、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聯合開展重點督查活動,這樣既有利于監(jiān)察機關掌握有關情況,發(fā)現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又有利于排除檢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阻力,保證督查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總之,機構編制工作必須站在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和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學習貫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著眼于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提供服務,著眼于為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chuàng)造條件,進一步嚴格控制機構編制,進一步堅持依法管理,切實履行好黨中央、國務院和省編委賦予我們的職責,努力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全面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
太原市編辦主任 雷金根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當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成因及對策
機構編制管理作為國家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行政管理中處于源頭和基礎地位。機構編制是“龍頭”,是個很敏感的工作。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們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已經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如聯審工資制度、《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行政事業(yè)單位入編(減員)通知單》制度、人員編制管理臺帳等。隨著新形勢的發(fā)展,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也應運而生,影響了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一、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 (一)部分單位和部門對機構編制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對機構編制管理存在忽視和松懈的情況
?? 有些部門和單位對加強新形勢下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無視“三定”方案的嚴肅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問題,不能自覺地在轉變職能、精簡機構編制、提高隊伍素質、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困難,總想在增設機構、增人增編、增職數、提升機構規(guī)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重要性和各種困難,要求增加機構、增加編制,很少有單位提出精簡機構、減少編制。要開展某一項工作,就要設立一個機構,而且動輒要為行政機構;如果行政機構不能設置,就要求設立為財政補助的事業(yè)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
?? (二)機構設置的多樣性。除了正式設立的機構以外,還以“合署”、“掛牌”、“掛靠”等形式設置機構。如農業(yè)局增掛牌子的機構有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經濟貿易局增掛牌子的機構有企業(yè)工委、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等。如果僅僅是掛牌、合署或掛靠倒未嘗不可,問題是掛牌、掛靠之后,組織部門要相應地配備領導干部。領導干部配備后,工作人員就顯得不夠,出現“官多兵少”和人手緊的現象,導致政事職責不分、政事人員混崗情況的產生,甚至直接導致人員超編。
? ?(三)編制管理失之于弱。雖然有“編制就是法”的說法,但在實際工作中,編制管理的軟弱性隨處可見。按照國家規(guī)定,只有軍隊轉業(yè)干部可以超編安置。但在實際工作中,組織部門在領導班子調整時,超編配備領導干部;人事部門在機構撤并、調整時,由于人員分流難度較大,讓超編人員暫時在崗。有的部門由于人員結構(年齡、專業(yè)、職務等)的原因,缺少專業(yè)人員或年輕干部,在招考或調劑時,超編配備。更有甚者,一些部門、鄉(xiāng)鎮(zhèn)及其下屬事業(yè)單位,視編制規(guī)定而不見,大量使用臨時性人員。
? ?對上述問題,我們可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尋找原因。客觀上,目前社會事務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項工作的開展總得有一個機構來管理,造成機構增加(包括行政的掛牌機構和事業(yè)的實體機構)。由于目前領導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況沒有根本改變;或者由于目前就業(yè)形勢非常嚴峻,機構撤并之后,人員分流有較大的難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務員隊伍中專業(yè)結構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適當補充一部分年紀輕、學歷高、專業(yè)性強的人員,造成有的單位人員超編配備。主觀上,由于有的部門和少數領導機構編制觀念不強,在人員配備特別是領導干部配備上,不能嚴格執(zhí)行核定的編制數,造成機構增加,人員超編。
??二、解決辦法及對策
??機構編制是龍頭,也是個很敏感的工作,編辦作為黨委、政府的工作部門,要通過機構編制法制化建設,積極構建“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充分發(fā)揮控制、把關、協(xié)調、監(jiān)督作用,加強對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職能、機構、編制、人員結構等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管理和跟蹤服務,更大程度地發(fā)揮機構編制部門的主要職責和職能。
?? (一)嚴格維護“三定”方案的嚴肅性,建立和形成機構編制管理完整的法律體系
?嚴格執(zhí)行“三定”方案,對于保持機構和人員編制的相對穩(wěn)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須堅決維護其權威性和嚴肅性。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調整和改變“三定”中關于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規(guī)定。
?? 從事機構編制管理的人員都知道,在機構編制管理中,有一句話叫做“編制就是法”。光從這句話來講,編制就是法不錯;但從這句話也反映出機構設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強,而“編制就是法”這句話的落實也有較大的差距。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經濟社會各項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進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較大的成效。相對于其它各項工作,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規(guī)范化進展不大,或者說立法進程滯后,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長期以來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職能,它的行政行為更多是體現上級領導的意圖,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們對前幾次機構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條就是靠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來推行的,這就不可避免地在機構編制管理上打下了人為因素的印記。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樣,人們“往往把領導的講話當作‘法’,不贊成領導說的話,就叫‘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跟著變”。如果領導人之間意見分歧,常常使機構編制部門陷入無所適從的兩難境地。作為上層建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保證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其它部門的正常長期運作,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立法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進一步調整各級政府機構設置,理順職能分工,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這為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立法進程,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規(guī)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
? ?(二)繼續(xù)完善機構編制管理約束機制
??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組織、人事、財政等各個部門。機構編制是財政部門擬定財政預算和核撥經費的主要依據,財政預算控制是機構編制約束的有效手段。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機制,要以編制為基礎,在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批準的機構和編制的限額之內,核定人員、工資和經費,辦理調配、錄用、社會保險、工資福利、戶口遷移等手續(xù)。進一步完善和強化編制、人員、工資一體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剛性約束工作機制。加快電子化進程,財政局和編辦可以實行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財政預算等微機聯網,建立數據庫,實行人員編制與財政預算同步監(jiān)測、動態(tài)管理。
?? (三)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監(jiān)督機制
? ?一是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部門監(jiān)督檢查職能。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全面轉變習慣于主要抓具體審批和執(zhí)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轉“弱監(jiān)督、軟監(jiān)督、虛監(jiān)督甚至無監(jiān)督”問題,加強監(jiān)督職能,健全完善監(jiān)督檢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結合年終統(tǒng)計和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及年檢,對各單位的機構編制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在機構編制部門內部形成強力有效的機制和制度優(yōu)勢,實現機構編制監(jiān)督檢查的制度化、經常化,把監(jiān)督檢查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日常業(yè)務職能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
??二是建立群眾公開監(jiān)督制度。群眾監(jiān)督是最廣泛、最有力的監(jiān)督。建立機構編制數據庫,實行編制實名制和“陽光編制”,定編定崗到人,將財政供養(yǎng)人員情況置于廣大干部職工的監(jiān)督之下。如機構編制部門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原則、審批程序、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定編定崗定員情況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機構編制部門通過聘請社會監(jiān)督員等方式,廣泛征求人民群眾意見;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等等,進一步落實和擴大群眾對機構編制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防止和杜絕“暗箱”操作等違法違紀行為,營造加強機構編制監(jiān)督的良好氛圍。
??三是強化領導干部的編制意識,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縣鄉(xiāng)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執(zhí)行機構編制紀律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本地區(qū)、本單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直接責任。可以視具體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應的年度考核方案,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納入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領導班子及成員的年度實績考核目標;紀檢、監(jiān)察、編制、審計部門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施同步監(jiān)督,發(fā)現和接舉報有違規(guī)操作行為的,及時、迅速地介入調查,一經查實,堅決處置到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任時,編辦對其任職期間內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發(fā)現有違反編制紀律的,實行追究制等等。
當前機構編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
問題及對策
當前,機構編制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行政編制總量少。現有。。級機關行政編制總量與2007年相比,僅增加了6.6%;二是職能與編制不匹配。2010年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后,。。承接了規(guī)劃建設執(zhí)法、違章建筑拆除、建設行政管理等11項職責。2012年,再次承接了公園、公眾廁所、公交客運等 個方面的管理職責,但相應下劃的行政編制數量少。三是事業(yè)單位總控嚴。自2012年起,事業(yè)機構、編制數量實行總量控制,機構“撤一建一”、編制“增一減一”成為剛性規(guī)定,大幅增設機構和增加編制已不具有可操作性。
建議對策:一是控制總量,盤活存量,提高編制使用效率。二是“嫁接”新職能,“改造”老機構。三是建立動態(tài)化管理機制。編制配置超出職能需要的進一步精簡;職能消亡的,果斷撤銷;職能新增、加強的,適度增加。
機構編制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近年來,我市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運行體制。尤其在2001年全市黨政機構改革后,市編委在通過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先后制定了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編辦內部進一步整章建制,建立了機構編制審批程序、人員編制異動審批程序和日常審核監(jiān)督管理程序,使機構編制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規(guī)范化的軌道,為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yè)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一些問題和矛盾也在逐步呈現,需要進一步探索和解決。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不夠,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隨意性。機構編制管理的目的在于轉變職能、精簡機構編制、提高隊伍素質、改善人員結構、提高工作效率,而一些部門和單位片面地強調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務重、人員少、困難多等客觀因素為理由,在增設機構、增加人員編制、提高機構規(guī)格等方面做文章。另一方面,以項目檢查、考核、驗收等理由對下級部門的機構設置、編制配備等相關問題發(fā)文件、打招呼,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條條”干預現象也時有發(fā)生,給編制管理部門貫徹落實機構編制政策帶來了極大的干擾和困難。
(二)政事不分,行政部門包攬所屬事業(yè)單位的事務。隨著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職能必須實行政企和政事分開。近幾年來,政府對企業(yè)的管理,由直接轉變成間接,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來宏觀調控和指導經濟運行,而政府對事業(yè)單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上。相當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門把所屬的事業(yè)單位當成附屬物,對人、財、物、事實行統(tǒng)管統(tǒng)攬,用相當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去管理本應由事業(yè)單位自主處理的繁雜事務。于是,有的部門以工作任務多、編制少為由找領導,為事業(yè)單位增配領導職數、增加人員編制、調動工作人員等,致使機關工作政事不分、事業(yè)人員臃腫難消。
(三)超編勢頭難擋,編制控制難度較大。目前,全市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仍然存在部分單位超編現象。一是上輪機構改革的分流任務尚未完成,至今仍然留在機關或事業(yè)單位,形成事實性超編。二是結構調整不到位。如事業(yè)單位中縣城及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超編嚴重,形成人員膨脹,鄉(xiāng)鎮(zhèn)村級小學離城區(qū)較遠,人員嚴重不足,編制空缺,大量聘用臨時代課教師。三是政策性安置人員,屬政治任務,在無編或超編的情況下超編安置。四是工作需要與人員編制凍結難以協(xié)調。五是人為因素難對付。
(四)處罰機制不健全,監(jiān)控乏力。目前,國家沒有出臺專門的機構編制法律,中、省、市各級雖然制定了相關的管理辦法,但是具體的責任追究措施不夠明確,管理缺乏權威,監(jiān)控缺乏力度。
(五)部門協(xié)調不夠,存在各自為政的局面。組織、人事、財政、編制、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對人員、編制、經費的管理過程中溝通不夠,工作脫節(jié)。如部分區(qū)市縣配備副科以上干部時,沒有事先與編制部門銜接,存在超編制和超職數配備的現象;在人員調配上,有的不與編制部門核對人員編制和崗位設置情況,隨意辦理調配手續(xù)。
二、對策措施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認識。機構編制工作直接關系到黨的執(zhí)政地位的鞏固和國家政權建設。加強機構編制宣傳工作,使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特別是各級領導充分認識到機構膨脹、人員臃腫、政企政事不分、效率低下,是阻礙生產力和社會事業(yè)發(fā)展最大的體制性障礙,損害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只有建立精簡統(tǒng)一、運轉協(xié)調、廉潔高效的黨政管理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才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的協(xié)調發(fā)展。實踐證明,機構編制管理的好壞,關鍵在領導。領導認識提高了,才能帶動全社會重視機構編制工作,才能促使上下左右齊抓共管局面的形成,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也才能真正走向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的軌道,從而為改革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和體制保障。
(二)繼續(xù)建立和完善制度,強化對機構編制的監(jiān)督。
一是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監(jiān)督制度。聘請人大、政協(xié)、紀檢(監(jiān)察)、“兩辦”督查室等部門的領導為機構編制特邀督查員,對各部門、各單位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jiān)督檢查,并列入年終工作目標考核。
二是進一步加大對機構編制違規(guī)行為的查處力度。統(tǒng)一制定處罰規(guī)定,對未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和簽批進人的行為追究責任,對擅自進人的要堅決清退,對擅自增設機構的一律不予承認、不予登記,對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要責令重新調整,對嚴重超編的由相關部門重新組織競爭上崗、限期分流超編人員。
三是完善控編進人辦法。全市統(tǒng)一印制《機關事業(yè)單位減人通知單》和《機關事業(yè)單位缺編進人卡》,機關、事業(yè)單位增加或補充人員時,包括人員調配、政策性安置、錄用、聘用人員,必須由機構編制部門核發(fā)統(tǒng)一印制的《機關事業(yè)單位缺編進人卡》,再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人事計劃調配審批手續(xù),財政部門按編制部門審核的編制數核撥經費。
四是實行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建立全市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yè)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是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由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統(tǒng)一印制、分級管理,市、縣(市、區(qū))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本級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并負責本級機構編制管理證的審核、使用管理,機構編制管理證應是組織、人事部門配備領導、辦理人員增減、財政部門核撥經費和統(tǒng)發(fā)工資的依據。機構編制管理證所列項目要科學、合理、實用。其內容發(fā)生變化時,各機關、事業(yè)單位要及時到機構編制部門調整備案。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定期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及時發(fā)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三)采取多種措施,切實解決好超編問題。
機關事業(yè)單位超編由各種原因造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解決的辦法:一是通過改革解決。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行事業(yè)單位改革,實現政事分開,改變主管部門對事業(yè)單位的管理方式,把所屬事業(yè)單位的人、財、物、事權歸于事業(yè)單位,使主管部門從包攬所屬事業(yè)單位的繁雜事務中解脫出來。二是對編制不足造成超編的事業(yè)單位,應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定編標準,根據定編標準進行據實測算,該補充編制的進行增補。三是對人為因素造成超編的,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力度,對不符合進人條件和未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而擅自進入的,一經查實,應立即清退,并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要嚴格執(zhí)行“凡進必考”和競爭上崗辦法,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激勵競爭機制。四是積極推行滿編單位先出后進,出一進一,超編單位只出不進或“出二進一”的管理辦法。四是對改革待分流人員妥善安置和分流。
(四)實行動態(tài)管理,編制管控為引進人才開路。
就目前我市情況看,各級事業(yè)單位普遍存在專業(yè)人才缺乏,致使事業(yè)單位社會化、市場化水平低,缺乏活力和競爭力,嚴重阻礙了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實施人才戰(zhàn)略,會造成一些單位超編,如何解決這個矛盾?第一:要做到靜態(tài)定編和動態(tài)核編相結合。即在已定編制的基礎上,每年對各事業(yè)單位進行一次檢查審核,根據各單位職能的變化、工作量增減和人員異動情況,對部分單位的編制進行審核并予以增減,實行總量控制,動態(tài)管理。第二:實行預留編制引進人才。即在事業(yè)單位改革重新核定編制時,由編制部門預留一部分編制,對個別因工作急需引進人才的單位,可給予少量增編。第三:實施彈性管理,暫掛編制。對一些編制已滿,又急需引進人才的單位,可采取暫掛的辦法,解決引進人才的需要,待用人單位出現自然減員空編時,及時收回編制。第四:確定人才專用編制,騰編引才。由編制部門在各單位核定的編制數額內,騰出10%左右的編制為人才專用編制,這些編制只能用于引進專業(yè)對口的大學本科以上專門人才。
(五)建立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制。
統(tǒng)一制定出臺全省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辦法和措施,實施領導責任追究制。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機構編制管理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離任時要對任期內審批機構編制和人員的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并追究其相應的領導責任。
機構編制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機構編制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科學、合理、系統(tǒng)地搞好機構編制管理,對于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減輕財政負擔,促進社會進步,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隨著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機構編制管理存在的弊端日益明顯,迫切需要加以分析和研究,探索出解決的辦法和路子。
一、現狀與問題
(一)機構編制管理制度沒有法律保證,缺乏穩(wěn)定性。制度雖然不能同法律法規(guī)相等同,但制度的制定大多是以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它是法律法規(guī)在實際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有關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機構編制的管理省上也只制定了一個《四川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86號令),對事業(yè)單位登記國務院頒布了《事業(yè)單位登記辦法》(國務院第411號令),對行政機構和事業(yè)單位的設置和管理沒有一個科學、硬性的法律規(guī)定,各市洲和縣市在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可謂是五花八門。有些地方和部門為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先后出臺了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但是,各地的這些規(guī)章制度在內容和形式上也不盡相同。在機構、編制、職能配置及領導職數等管理方面,有的以上級紅頭文件為依據,有的以單項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有的以領導講話為依據,找不出依據的,就與兄弟市州、縣攀比……。由于機構編制管理沒有法制保障,每次機構改革后,各級黨委、政府都要下發(fā)很多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禁擅自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實行人員編制實名制管理等文件。特別是今年中央再次出臺了“五不準”(不準超編進人,不準擅自設立內設機構和提高機構的級別,不準違反領導職數配備的有關規(guī)定,不準越權審批機構編制,不準上級業(yè)務部門干預下級的機構編制)、省上也規(guī)定了“四不準”(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文規(guī)定外,一律不準增設新的機構,不準增加編制,不準提高機構規(guī)格,不準增加領導職數),但效果仍不很明顯,違反規(guī)定增設機構、增加編制現象仍然禁而不止。除黨政機構相對穩(wěn)定外,各地事業(yè)單位機構和編制以及內設機構都是有增無減,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
(二)機構編制管理干擾多,隨意性大。機構編制屬于上層建筑,應與經濟基礎相適應。機構如何設置,編制配備多少,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應以社會需要為準則。實際上,機構編制管理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擾。一是法律法規(guī)干擾。在現行體制下,受利益的部門化現象影響,也出現了政策的部門化現象。一些法律法規(guī)的起草部門,總是站在本部門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硬把機構編制問題也塞進單項的法律法規(guī)之中去,給他們的意志披上合法的“外衣”,強加給機構編制部門。二是部門干擾。一般來說,在機構設置上,自上而下應該是“倒金字塔”式,上下級之間不可能完全一樣,但是,有些部門總是以本部門工作重要為由,或以“達標”為要挾、以資金審批、給設備、給項目為“誘餌”等等,要求下級增加或設置與之相對應的機構,使下級機構編制部門無所適從。三是領導干擾。領導分管哪個方面的工作,就會說哪個方面工作重要,有些領導就會以講話、參與協(xié)調、打招呼,甚至于批文件等方式干預機構編制工作,也造成一些單位就干脆直接給黨委、政府或給黨委、政府領導寫情況報告來要編制和增設機構,而不是給同級編委寫報告來調整機構編制。
(三)機構編制管理是經驗型管理,缺乏科學性。所謂科學設置機構,就是要求機構與職能相對稱,也就是說,任務和需要是決定一個機構是否設置、設置大小以及怎樣設置的前提,既不能小任務設置大機構,臨時任務設置常設機構,也不能將承擔行政機關的職能分解后設置為事業(yè)機構,或以中介組織的職能為依據設置事業(yè)機構。但是,目前,在機構編制管理方面我們還沒有走出那種“下報上批”、“一事一議”、“落實領導講話精神”、“落實會議紀要”和就機構論機構、就編制論編制的傳統(tǒng)管理模式,仍然是以“人治”、“經驗”為主,出現了機構編制隨意膨脹,行政經費不合理增長的怪現象,養(yǎng)了許多不該養(yǎng)的“閑人”,給下一步事業(yè)單位改革帶來很大的工作量和改革成本。一些事業(yè)機構時而合并,時而分設,在撤分中增加了機構人員編制和財政負擔;部分縣設置的優(yōu)勢產業(yè)辦、重點項目辦,其職能早已明確由該縣的發(fā)改委和經委的相關職能股室承擔;各級培訓、信息、檢測機構已經很多,而且很多將向中介機構發(fā)展,向市場方向改革,再設培訓、信息、檢測機構,就顯多余,已經有很多培訓中心無培訓工作,信息中心無信息。
(四)監(jiān)督機制不完善,有禁不止。目前,在機構編制監(jiān)督機制上,存在著監(jiān)督不到位、監(jiān)督不力等問題。一是認識誤差。一些人認為,目前,我國在財政上是“分灶吃飯”,在機構編制管理上是分級管理,機構設多少,編制核定多少,是本級政府的事,又不需要上級掏錢,無須過多干擾下級的機構編制事宜。二是職責不清。各級編制部門只是本級編委這個高層次議事協(xié)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監(jiān)督本級編委及黨委、政府,顯然是形同虛設,導致監(jiān)督乏力。三是監(jiān)督機構不健全。就我省而言,除省編辦成立了督查調研處外,少數市州編制部門明確了分管監(jiān)督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大部分還沒有建立和明確監(jiān)督機構和人員。另外,編制部門只是一個議事協(xié)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不是政府組成部門,執(zhí)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也值得質疑。監(jiān)督機制不完善,加之體制上的制約,使機構編制監(jiān)督工作處于“雷聲大,雨點稀”或“干打雷,不下雨”的尷尬局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以及“政策走樣”比較突出。比如:在機構改革方案執(zhí)行中,一些機構明合暗不合,或變著法子“改頭換面”搞特設機構和越權審批行政機構;在編制精簡和人員分流上搞數字游戲,自欺欺人等。
二、對策與思考
(一)出臺編制法規(guī),嚴格依法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對政權的興衰存亡有著重大影響。我國歷代都比較重視機構編制工作,就拿唐代來說,規(guī)定各部門、各級政府機構有固定的人員編制,不得超過。“凡官員有數,而署置過者有罰”,“不應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增設機構或機構超員,都要受到處分。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但是,建國以來,我國還沒有制定出一套機構設置、職能配備、人員編制的行政法。雖然黨中央、國務院也三番五次地下文,要求嚴禁擅自增設機構、增加編制、超配干部,但事實上,超職數配備干部,超編制進人,隨意增設機構在各地屢禁不止,因違反各級機構編制紀律而受到處分的微乎其微。實踐證明,僅靠紅頭文件管理機構編制,顯然力度不夠。因此,必須盡快立法,要用法律的形式,將機構編制相對地固定下來,減少人為因素干擾。當然,機構編制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在正式立法前,國家可先制定機構編制暫行條例等法規(guī),待條件成熟后,再正式頒布機構編制法。在法律中,要對機構設置的程序、監(jiān)督機制、違規(guī)處罰等內容作出詳細規(guī)定,盡量不用或少用原則性詞語。尤其是在機構設置上,除少數民族地區(qū)因地制宜外,其它地區(qū)一律要撇開人口、面積、地理、經濟等條件的限制,對機構數額、機構名稱、機構層次、領導職數作統(tǒng)一規(guī)定。“麻雀雖有大小,但五臟都是一樣”,全國各地雖說差別較大,但就國家管理職能而言,都是一樣的,只是在人員編制區(qū)別對待就可以了。這是管住、管好機構編制,減少財政供養(yǎng)人員,走出“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怪圈的唯一途徑。
(二)創(chuàng)新管理體制,排除多方干擾。機構編制屬于上層建筑,是國家政權建設的組織部分,事關國家大局。因此,在機構編制管理上,不能給地方更多的自主權,而應該像國家的大法——憲法那樣,保持相對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目前,我國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是同級黨委的議事協(xié)調機構的辦事機構,黨委和政府要設置機構,增加編制,只需打個招呼或簽個字,編制部門就得不走樣地執(zhí)行;黨委、政府紅頭文件中有關機構編制事宜,編制部門就得辦理;黨委、政府領導在工作會議上講話中的機構編制事宜,編制部門也得遵照。實際上,機構編制部門只是充當了黨委、政府在機構編制上的“出納”角色。這種靠幾個領導“拍腦袋”、點頭畫圈就隨意設置機構的體制,是機構膨脹、人員編制一直增長的直接原因。要管住機構編制,必須從體制創(chuàng)新上著手。模式一:實行下管一級的體制。下一級機構編制部門的主要領導由上級調配,下一級的機構編制事宜由上級直接管理,取消按機構規(guī)格分級管理的辦法。這種模式可以減少各地在機構設置上相互攀比,減少同級黨委、政府直接干預。模式二: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垂直管理為主。機構編制部門既要對上級負責,同時也要對同級黨委政府負責。它是同級黨委在機構編制方面的辦事機構、智囊機構,又是上級機構編制部門的分支機構。但在業(yè)務上,受上級領導。模式三:管理機構編制與管進人結合起來。在進人關口上,國家目前還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規(guī)定,有些地方由調配小組把關,一個口進人;有些地方是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干部由組織、人事部門管,工人由勞動部門管,退伍軍人由民政部門管;有的由常委會研究進人,由某領導一支筆審簽。這種體制名為集體領導下的共同負責,共同把關,相互制約,實際上尤如“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多頭進人就容易超編進人,進的人是不是合乎要求的人員進人后單位的人員是不是合乎編制及編制結構要求、就很難把好關。因此,要維護機構編制的嚴肅性,杜絕超編進人,編制部門不能只管編制,還要監(jiān)管進人入口關。各部門、各單位進不進人,進什么崗位上的人,由編制部門把頭關,具體進什么樣的人,配什么干部,應按職責分工,分別由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確定。這種模式可以分清責任,將超編進人的板子直接打到編制部門頭上,加大編制部門的責任。
(三)加大監(jiān)督力度,嚴懲違規(guī)行為。沒有監(jiān)督的管理不是科學的管理。因此,要維護機構編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就必須加大機構編制監(jiān)督檢查力度。一要轉變觀念。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配置和職能的調整,是一個集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于一體的綜合部門,但是,在機構編制日常管理中,往往是比較注重決策,而容易忽視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因此,編制部門也要轉變觀念,不但要注重審批,而且要注重審批后的監(jiān)督管理,同時,還要自覺接受國家權力機關、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二要建立監(jiān)督機構。在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建立相對獨立的監(jiān)督機構,既要對本級實施監(jiān)督,還要對下級進行監(jiān)督,特別是對全國統(tǒng)一的12310機構編制舉報電話的舉報案件查處要落實;既要行使監(jiān)督權力,又要對監(jiān)督不到位承擔責任。三是加大懲處力度。近年來,上級對于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行為也作了不少懲處性規(guī)定,但是,多數都是原則性規(guī)定,操作起來比較困難,落到實處的少。因此,要加大對違規(guī)的處理,就需要制定一個較為詳細的處罰辦法。對于擅自增設機構、增加編制、超職數配備干部、超編制進人等,都要制定一個詳細的處罰辦法,誰承擔責任,怎樣處理,都要明確。當然,就目前而言,機構編制事宜都是由本級黨委、政府研究確定的,僅靠本級糾正處理,執(zhí)行起來困難較大,因此,上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定期不定期對下級機構編制政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發(fā)現問題要直接處理,不能手軟。更不能光打雷,不下雨,或輕描淡寫地處理,否則就會進一步滋長違規(guī)事件的發(fā)生。
(四)完善規(guī)章制度,嚴格辦事程序。機構編制的辦事程序,是機構編制部門依照職責權限,從事機構編制管理活動的步驟和順序,是保證科學合理地設置機構、配備編制、調整職能的重要條件之一。一是進一步完善“三個一”制度。凡機構編制事宜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一個部門承辦,由編委領導“一支筆”審批,由機構編制機關一家行文,這是杜絕機構編制多頭決策,強化各級編委及其辦事機構作為決策中心地位行之有效的辦法。黨委、政府及其他部門的文件和領導的講話凡涉及機構編制事宜,只作為參考,決不能作為依據。這就要求機構編制部門要堅持原則,敢于唱“黑臉”,不怕“抗旨”。二是要建立專家聽證或咨詢論證制度。凡機構編制增減、政府職能調整、重大機構改革方案出臺等,都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認真聽取專家意見,及時采納合理化建議,以確保決策的科學性。三要建立透明制度。多年來,有的人喜歡給機構編制蒙上“神秘面紗”,不愿或不肯公開機構編制事宜。其實,建立行政事業(yè)機構的目的,就是要承擔社會管理職能或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如果對機構編制“遮遮掩掩”,就失去了機構存在的價值。及時向社會公開機構編制,不但可以讓服務對象知道該機構,而且可以對機構編制配置是否科學、合理情況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因此,對于機構編制事宜,除機構改革和重大機構調整外,在準備和正式增減機構、編制,調整職能前后,應廣泛聽取意見,通過張貼告示、在新聞媒體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的反映,通過“陽光”作業(yè),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
深入落實科學發(fā)展觀 在探索中不斷推進全市公務員隊伍建設
——**市公務員隊伍建設回顧與展望
近年來,我市將公務員隊伍建設作為人才強市戰(zhàn)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科學發(fā)展觀為統(tǒng)領,以提高公務員執(zhí)政能力為重點,以貫徹《公務員法》(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為主線,不斷健全完善公務員管理各項制度,嚴格規(guī)范管理,已經初步形成了一支能夠適應形勢發(fā)展需要的充滿生機與活力、勤政務實高效廉潔的公務員隊伍。公務員法出臺后,如何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規(guī)范公務員隊伍管理,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組織人事部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近年來全市公務員隊伍建設取得的成績
(一)“凡進必考”得到堅持。國家推行公務員管理制度至今,我市在公務員“進口”上,一直嚴把入口關,杜絕了違反規(guī)定進入公務員隊伍的現象。在堅持“凡進必考”工作過程中,我市不斷探索創(chuàng)新和總結經驗,積累了一套成熟的做法。自2000年以來,我市共組織市縣鄉(xiāng)三級機關公務員考錄15次,考錄職位2321個,參考人員達18800余人次。通過嚴格堅持“凡進必考”,不僅極大地改善了我市公務員隊伍的年齡、文化結構,增添了生機與活力,也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公務員制度建設積累了十分寶貴的經驗,而且還大大地提升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公平公正、唯才是舉的良好形象。
(二)整體素質逐步提高。全市公務員隊伍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明顯改善。從學歷上看,我市公務員隊伍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從1993年的46.1%提高到現在的82.3%,高學歷、高素質人員大幅度增加;從年齡上看,青、中、老年公務員分別占公務員總人數的30.9%、41.1%、28%,45歲以下的中青年公務員占到公務員總人數的72%,年齡結構總體上更加趨于合理;從知識結構上看,通過開展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初任培訓、崗位知識更新培訓、專業(yè)知識培訓等各種形式的培訓,有針對性的對公務員進行政治理論知識、法律知識、現代行政管理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等的補充和加強,全市公務員知識更加全面,能力進一步提升,綜合素質顯著增強。
(三)選拔機制日益完善。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guī)定》和《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目前我市已在全市范圍內推行中層領導干部競爭上崗制度,競爭上崗成為公務員選拔任用的重要方式。通過開展競爭上崗,不僅使一大批優(yōu)秀的年輕公務員走上了領導崗位,而且在全市公務員隊伍中形成了良好的競爭意識,增強了整個公務員隊伍的活力。
(四)管理制度不斷規(guī)范。《公務員法》出臺之前,我市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公務員管理工作實際,先后就公務員錄用、考核、培訓、輪崗、回避、獎勵、紀律、辭職辭退等制定出臺了若干對全市公務員隊伍建設具有指導性意義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在公務員管理過程中,不斷根據新的情況對原有的制度進行調整,逐步健全完善了公務員管理各項制度。
二、全市公務員隊伍建設面臨的問題
近年來,我市在公務員隊伍建設工作過程中,在多方面開展了有益的嘗試和探索,并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但是由于多種因素的制約,在某些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公務員隊伍作風建設亟待加強。我市近年來通過開展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爭做“人民滿意公務員”活動和機關作風集中教育整頓活動,整個公務員隊伍作風得到明顯好轉,但是個別地方個別部門仍然存在工作作風渙散等問題。個別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不按制度辦事,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有些機關公務員存在著安于現狀、不思進取、追求安逸、不圖創(chuàng)新等思想;一些部門思想觀念陳舊,工作方式方法呆板,服務意識不強、質量不高,在工作中重管理輕服務,存在著服務不到位、管理錯位和執(zhí)法越位等問題,這些問題成為了全市投資環(huán)境改善、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的“瓶頸” ,嚴重制約了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進程。
二是公務員隊伍整體素質亟待提高。我市公務員隊伍中大專以上高學歷人員雖然為數不少,但是有相當一部分人員是參加工作后脫產、半脫產進修獲得學歷的,部分人員基礎知識不夠扎實,對經濟政策和管理知識掌握不夠充分;部分公務員存在業(yè)務不夠精通、工作效率偏低、創(chuàng)新能力不夠強的問題,存在不依法行政、服務不夠周到、服務態(tài)度生硬、綜合素質不高等問題。
三是公務員隊伍考核機制亟待完善。現行公務員考核制度對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了定性考核,在激勵和引導廣大公務員愛崗敬業(yè)、履行職責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對個人工作業(yè)績的評價沒有與單位的業(yè)績結合起來,對個人工作態(tài)度的評價沒有與服務對象的評議結合起來,
致使評價標準不明確,考核差距不明顯,有的單位還出現評優(yōu)秀輪流坐莊、“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等級”等現象,致使考核不能很好地發(fā)揮鼓勵先進、督促后進的作用。
三、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公務員隊伍
科學發(fā)展觀的根本要求是統(tǒng)籌兼顧、協(xié)調發(fā)展、全面進步。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要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強調全面發(fā)展,整體推進,同時要重點在思想作風建設、能力建設和制度建設方面下功夫,狠抓貫徹落實,嚴格規(guī)范管理,努力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勤政廉潔、務實為民的公務員隊伍。
(一)以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全市公務員隊伍思想作風建設。一是要進一步加強學習。要開展各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努力用科學的理論武裝公務員,用現代科學知識充實公務員,不斷更新公務員政治理論和業(yè)務知識, 提高公務員的政治鑒別力、學習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二是要進一步改進作風。通過廣泛開展行風(機關作風)評議活動,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改進服務方式,創(chuàng)新服務手段,提高服務質量,創(chuàng)造一流的服務水平;通過繼續(xù)深入開展做“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活動,激勵廣大公務員奮發(fā)有為,大力培育“公務員精神”。三是要進一步加強廉政建設。不斷改進和完善政務公開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責任追究制、滿意率評價制、末位淘汰制等監(jiān)督約束機制,開展經常性的黨風廉政教育,確立從政行為準則,筑牢反腐敗的思想道德防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二)以提高五種能力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公務員隊伍能力建設。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要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加強執(zhí)政能力建設是黨中央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審時度勢作出的科學決策。要根據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總體部署,以提高五種能力為重點,立足本市實際大力開展公務員培訓和實踐鍛煉工作,通過開展富有成效的培訓和鍛煉工作,不斷提高全市公務員隊伍促進發(fā)展、推動改革、維護穩(wěn)定的本領,提高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的本領,提高組織群眾、宣傳群眾、服務群眾的本領,提高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本領,提高善于學習、善于調查研究、善于自主創(chuàng)新的本領。
(三)以建立健全機制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公務員管理制度建設。
一是繼續(xù)堅持“凡進必考”制度。要創(chuàng)新考試內容和方法,注重選拔能力比較全面的人才,確保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能力和素質,進一步優(yōu)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要擴大公務員選拔錄用的視野,進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限制,吸收更多優(yōu)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制定優(yōu)惠政策,鼓勵高校畢業(yè)生到鄉(xiāng)鎮(zhèn)機關工作,市縣兩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可從到農村基層鍛煉期滿的大學畢業(yè)生中優(yōu)先考錄。
二是推進和規(guī)范競爭上崗制度。競爭上崗是激發(fā)公務員活力,推進公務員隊伍建設的有效方法。要繼續(xù)嚴格執(zhí)行競爭上崗制度,加強對競爭上崗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全面推行各單位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通過競爭實現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充分調動廣大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形成努力進取,爭創(chuàng)一流的良好氛圍。
三是強化公務員任免制度。健全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jiān)督的科學機制,創(chuàng)新公務員任用制度,積極推行任期制、試用期制,大力推行任前公示制度、考察預告制度、誡勉談話制度,探索降職、免職的具體實施辦法,認真貫徹執(zhí)行公務員個人申請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制度,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前提下,落實黨員和群眾對公務員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
四是改進和完善國家公務員考核辦法。探索建立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把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結合起來,把年終考核與平時考核結合起來,把個人業(yè)績與單位業(yè)績考核結合起來,把本單位的民主測評與服務對象的評議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考核內容,改進考核方法,優(yōu)化考核程序,規(guī)范考核結果的評定和使用,建立起兼具系統(tǒng)性、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公務員考核制度,通過制定和實施科學的考核評價標準,充分發(fā)揮考核的用人導向作用,激勵廣大公務員想事業(yè)、干事業(yè)、努力干成事業(yè)的決心和干勁。
五是落實培訓教育制度。公務員的培訓是保證和提高公務員隊伍素質的一條有效途徑,要進一步加大培訓投入,強化培訓保障,完善培訓體制,整合培訓資源,創(chuàng)新培訓機制,按照分級分類培訓的原則,有計劃、有組織、有針對性地對全市公務員進行政治理論、政策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等方面的培訓,通過開展高質量、高水準的培訓教育工作,不斷挖掘公務員潛能,提高全市公務員隊伍整體素質。
淺談公務員年度考核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公務員年度考核,是公務員管理的重要制度,無論以前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還是現在的《公務員法》,對此都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每年對公務員進行考核作出的評價,是公務員獎懲、任用、培訓、調資的依據,考核工作意義重大。但在實際考核中,往往表現為質量不高、準確度低、考核結果不能如實反映被考核人的真實情況,考核指標和考核方法值得探討。
一、年度考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考核標準概念化、籠統(tǒng)化。一是考核指標量化不夠,考核結果失真。二是針對性不夠,沒有體現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公務員的評價標準,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與一般公務員一個考核標準,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專業(yè)技術類公務員拿同一把考核尺子進行衡量,不分級不分類,可比性差。
(二)執(zhí)行程序不夠統(tǒng)一。一些公務員部門不按照考核程序進行,簡單草率,確定考核等次的透明度不高。
(三)考核內容簡單化、程式化。一些單位設置的年度考核內容沒有與本單位的工作性質、職位特點結合,沒有與每年的工作結合起來,體現不了本年度的工作重點和難點。
(四)“優(yōu)秀”等次輪流坐莊,激勵作用大打折扣。少數單位領導把評“優(yōu)”當作照顧、籠絡、弄權的手段,群眾意見很大。
(五)平時考核近于“拋荒”,年度考核缺乏基礎。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但相當多的單位沒有進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自然“模糊”。
(六)年度考核難。一是評定“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難。極少數單位對受到黨紀、政紀警告以上處分的公務員仍然定為“稱職”。二是年度考核結果執(zhí)行難。獎懲不分明,戒勉不落實。
(七)工作指導、監(jiān)督不夠。公務員管理部門深入單位指導不夠、跟蹤監(jiān)督不力。
二、對策建議
(一)分級分類確定考核內容。領導干部和一般公務員考核內容要有所區(qū)別,不同部門、崗位公務員的考核內容要有針對性。
1、考核內容要與本單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難點)相結合,正確導向,促使廣大公務員奔有方向,趕有目標。
2、突出重點。重點考核公務員本年度的工作實績,不面面俱到,重點突出,易于操作。
3、適當量化考核指標,防止考核尺度過粗。
4、考核內容與具體職位相適應,增強考核的針對性。
(二)制定合理的考核標準。一要針對不同類別、不同層次公務員制定考核標準。二要注重考核職業(yè)道德水準、廉政狀況、服務水平等共性內容。三要合理確定各個要素的標準和分值。對主要工作和薄弱環(huán)節(jié)要加大分值。四要合理設置權重。考核中要減少人為因素,提高考核的準確性。考核指標要確定相應的權重,如單位領導對中層干部的評分占多大比例,一般干部對中層干部的評分占多大比例。
(三)規(guī)范程序,嚴格年度考核操作方法。考核原則和標準確定之后,程序和方法往往起決定性作用。各單位要合理安排本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日程、要求和具體操作程序。加大宣傳,讓每位公務員都了解年度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標準和優(yōu)秀指標數。考核程序和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維護考核工作的嚴肅性。
(四)做好平時考核,夯實年度考核基礎。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搞好平時考核,對于客觀、準確地評價公務員一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平時考核沒有固定現成的模式,也沒有統(tǒng)一的時間規(guī)定,各公務員單位可根據實際,采取一段時間(一個月或一個季度)或完成一項工作任務進行考核,如實記錄被考核人情況。一是要求公務員本人建立《工作日記錄》定期送交分管領導審核;二是單位負責人要建立重點工作和難點工作《考核記事本》,如實記載每個公務員完成重點和難點工作的有關情況;三是各單位人事機構建立《考核登記本》,對公務員考核內容涉及到的情況予以收集、登記,為年度考核奠定基礎。
(五)合理使用考核結果。年度考核結果的使用是是考核的終級目的。考核就是為了使用,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公務員進行獎懲、任用、培訓、調資,充分發(fā)揮激勵約束作用,從而更好地管理公務員隊伍。
(六)加大指導和監(jiān)督力度,保證考核工作落實到位。一要審核年度考核方案。公務員管理部門在各單位開展年度考核工作前,認真審查擬定的考核方案。二要加強業(yè)務指導。公務員管理部門要對各單位相關人員業(yè)務培訓,讓單位負責人和政工干部掌握年度考核方法;可選擇職工人數多或有代表性單位,跟蹤了解考核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全程指導。三要公開舉報電話,對不按實施方案操作,隨意更改考核內容、分值、權重及考核程序的單位要及時糾正。四要開展年度考核工作的檢查。公務員管理部門每年要組織人員對各單位的考核工作進行抽查,要檢查本單位的考核實施方案是否得到落實,操作程序是否規(guī)范,方法是否科學,聽取公務員的意見,切實防止年度考核工作“走過場”。
市機構編制管理基礎工作規(guī)范
為鞏固機構改革成果,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全市機構編制管理的基礎工作更加科學和規(guī)范,根據恩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和工作程序,制定《恩施市機構編制管理基礎工作規(guī)范》。
一、來文的處理程序
建立來文登記簿。機構編制部門收到各單位的請示和報告后,應按照收文順序編列序號,將來文單位名稱、來文時間、報告的主要內容等進行登記;根據來文內容及性質進行分類,擬提初步處理意見,提交編辦辦公會議進行審核,確定處理意見后,按程序報批;最后將處理結果及時在來文登記簿的結果欄作好記錄,統(tǒng)一歸檔。
二、設置機構的程序
機構的設置、調整等事項,必須具有符合相關文件規(guī)定的職能,擁有必要的辦公場所和業(yè)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并按有關工作規(guī)則報批。
(一)科級機構的設置、調整等事項,先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會議審核,提請市委常委會研究審定后,再報州編委審批。
(二)市直其它機構的設置、調整等事項,由市編辦審核報市編委會審批。
三、新增人員編制管理
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新增人員,都必須先提交使用編制的請示,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取得使用編制通知后,憑使用編制通知到組織和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再到編辦上編。
四、在職人員編制管理
編辦及各單位建立單位人員編制卡,是落實省編委“定編到人”要求的具體措施,也是加強編制管理最基礎的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上編。行政事業(yè)單位按照規(guī)定新進人員后,必須辦理上編手續(xù)。
1、辦理上編手續(xù),必須有編委下達的使用編制通知(經市委和市政府任的干部憑任免文件)、組織或人事部門開出的行政介紹信、人事部門開出的工資轉移證(其工資必須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并加蓋公章后方能認可)等材料,新錄用的大中專畢業(yè)生需持相關證件到人事部門確認工資后,帶相關材料到編辦辦理上編手續(xù)。編制卡一式兩份,編辦和單位各存一份。
2、編辦在辦理上編手續(xù)后,必須在增加人員登記冊上準確記錄相關情況。屬使用財政編制的要給財政部門開出增加人員經費通知單。
(二)下編。行政、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出現減少情況時,要及時辦理下編手續(xù)。
1、工作調動憑調動介紹信或任免文件和工資轉移證,到編委辦公室辦理下編手續(xù)。組織、人事部門憑編辦下編手續(xù)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xù);無編辦下編手續(xù)的,組織、人事部門不得辦理工資轉移手續(xù)。
2、行政、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應先到編委辦公室辦理下編手續(xù),人事、財政部門憑編辦下編手續(xù)審批和撥付撫恤費,無編辦下編手續(xù)的,人事、財政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xù)。
3、行政、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自動離職或被開除公職時,作出上述決定的單位應負責將文件抄送編辦,各單位應主動在一個月內憑相關文件到編辦辦理下編手續(xù)。
4、全市行政、事業(yè)單位符合離退休(職)條件并辦理了離退休手續(xù)的人員,憑組織、人事部門審批手續(xù)及時到編委辦公室辦理在職人員下編手續(xù),同時填寫離退休人員編制卡。
5、凡下編人員,編辦及各單位都要認真寫減少人員情況登記表,屬財政編制人員的還要給財政部門開發(fā)減少人員經費通知單。
五、離退休人員編制管理
1、建立離退休人員編制卡。為準確掌握財政供養(yǎng)人員情況,編辦及各單位必須建立離退休人員編制卡片。
2、撥付離退休費的財政、養(yǎng)老保險部門必須經編制部門核定的人數為準,并做到每年核對一次。
六、領導職數管理
領導干部職數管理是機構編制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各個單位的機構管理臺帳,明確單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的名稱及領導職數。
(一)科級領導職數的管理。機構編制部門提出核定科級領導干部職數的初步意見并主動征求組織部門的意見后,提出正式建議方案,經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會議審核并報市委常委會議審批。機構編制部門在辦理上編手續(xù)時,如發(fā)現超職數任命干部的情況要書面告知組織部門。
(二)市直內設科、室中層干部職數的管理。由編辦擬提核定中層干部職數的原則意見,報經機構編制委員會或機關工委審定后,編辦根據已確定的原則核定到單位。
(三)建立領導干部動態(tài)管理的專門臺帳,及時登錄各單位領導職務變動的情況,各單位按干部管理權限任命干部的文件都要抄送編辦備案。
(四)市直單位晉升職務后應調整工資的科級干部,必須先到市編辦審核領導職數的使用情況;在職數范圍內的由編辦簽署意見,人事部門辦理工資調整手續(xù);超職數任命時,編制部門不簽署審核意見,人事部門不得辦理工資調整手續(xù)。
(五)單位要求增加領導干部職數,必須寫出書面報告,按程序報批。
(六)保留職級待遇的人員,只能由市委組織部門下發(fā)文件確認執(zhí)行,其它部門的文件無效。
論文:當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成因及對策
機構編制管理作為國家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行政管理中處于源頭和基礎地位。機構編制是“龍頭”,是個很敏感的工作。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們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已經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如聯審工資制度、《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行政事業(yè)單位入編(減員)通知單》制度、人員編制管理臺帳等。隨著新形勢的發(fā)展,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也應運而生,影響了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一、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部分單位和部門對機構編制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對機構編制管理存在忽視和松懈的情況有些部門和單位對加強新形勢下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無視“三定”方案的嚴肅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問題,不能自覺地在轉變職能、精簡機構編制、提高隊伍素質、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困難,總想在增設機構、增人增編、增職數、提升機構規(guī)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重要性和各種困難,要求增加機構、增加編制,很少有單位提出精簡機構、減少編制。要開展某一項工作,就要設立一個機構,而且動輒要為行政機構;如果行政機構不能設置,就要求設立為財政補助的事業(yè)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二)機構設置的多樣性。除了正式設立的機構以外,還以“合署”、“掛牌”、“掛靠”等形式設置機構。如農業(yè)局增掛牌子的機構有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經濟貿易局增掛牌子的機構有企業(yè)工委、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等。如果僅僅是掛牌、合署或掛靠倒未嘗不可,問題是掛牌、掛靠之后,組織部門要相應地配備領導干部。領導干部配備后,工作人員就顯得不夠,出現“官多兵少”和人手緊的現象,導致政事職責不分、政事人員混崗情況的產生,甚至直接導致人員超編。(三)編制管理失之于弱。雖然有“編制就是法”的說法,但在實際工作中,編制管理的軟弱性隨處可見。按照國家規(guī)定,只有軍隊轉業(yè)干部可以超編安置。但在實際工作中,組織部門在領導班子調整時,超編配備領導干部;人事部門在機構撤并、調整時,由于人員分流難度較大,讓超編人員暫時在崗。有的部門由于人員結構(年齡、專業(yè)、職務等)的原因,缺少專業(yè)人員或年輕干部,在招考或調劑時,超編配備。更有甚者,一些部門、鄉(xiāng)鎮(zhèn)及其下屬事業(yè)單位,視編制規(guī)定而不見,大量使用臨時性人員。對上述問題,我們可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尋找原因。客觀上,目前社會事務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項工作的開展總得有一個機構來管理,造成機構增加(包括行政的掛牌機構和事業(yè)的實體機構)。由于目前領導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況沒有根本改變;或者由于目前就業(yè)形勢非常嚴峻,機構撤并之后,人員分流有較大的難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務員隊伍中專業(yè)結構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適當補充一部分年紀輕、學歷高、專業(yè)性強的人員,造成有的單位人員超編配備。主觀上,由于有的部門和少數領導機構編制觀念不強,在人員配備特別是領導干部配備上,不能嚴格執(zhí)行核定的編制數,造成機構增加,人員超編。二、解決辦法及對策
機構編制是龍頭,也是個很敏感的工作,編辦作為黨委、政府的工作部門,要通過機構編制法制化建設,積極構建“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充分發(fā)揮控制、把關、協(xié)調、監(jiān)督作用,加強對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職能、機構、編制、人員結構等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管理和跟蹤服務,更大程度地發(fā)揮機構編制部門的主要職責和職能。(一)嚴格維護“三定”方案的嚴肅性,建立和形成機構編制管理完整的法律體系嚴格執(zhí)行“三定”方案,對于保持機構和人員編制的相對穩(wěn)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須堅決維護其權威性和嚴肅性。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調整和改變“三定”中關于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規(guī)定。從事機構編制管理的人員都知道,在機構編制管理中,有一句話叫做“編制就是法”。光從這句話來講,編制就是法不錯;但從這句話也反映出機構設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強,而“編制就是法”這句話的落實也有較大的差距。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經濟社會各項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進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較大的成效。相對于其它各項工作,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規(guī)范化進展不大,或者說立法進程滯后,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長期以來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職能,它的行政行為更多是體現上級領導的意圖,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們對前幾次機構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條就是靠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來推行的,這就不可避免地在機構編制管理上打下了人為因素的印記。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樣,人們“往往把領導的講話當作‘法’,不贊成領導說的話,就叫‘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跟著變”。如果領導人之間意見分歧,常常使機構編制部門陷入無所適從的兩難境地。作為上層建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保證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其它部門的正常長期運作,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立法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進一步調整各級政府機構設置,理順職能分工,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這為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立法進程,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規(guī)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二)繼續(xù)完善機構編制管理約束機制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組織、人事、財政等各個部門。機構編制是財政部門擬定財政預算和核撥經費的主要依據,財政預算控制是機構編制約束的有效手段。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機制,要以編制為基礎,在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批準的機構和編制的限額之內,核定人員、工資和經費,辦理調配、錄用、社會保險、工資福利、戶口遷移等手續(xù)。進一步完善和強化編制、人員、工資一體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剛性約束工作機制。加快電子化進程,財政局和編辦可以實行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財政預算等微機聯網,建立數據庫,實行人員編制與財政預算同步監(jiān)測、動態(tài)管理。(三)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監(jiān)督機制一是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部門監(jiān)督檢查職能。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全面轉變習慣于主要抓具體審批和執(zhí)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轉“弱監(jiān)督、軟監(jiān)督、虛監(jiān)督甚至無監(jiān)督”問題,加強監(jiān)督職能,健全完善監(jiān)督檢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結合年終統(tǒng)計和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及年檢,對各單位的機構編制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在機構編制部門內部形成強力有效的機制和制度優(yōu)勢,實現機構編制監(jiān)督檢查的制度化、經常化,把監(jiān)督檢查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日常業(yè)務職能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二是建立群眾公開監(jiān)督制度。群眾監(jiān)督是最廣泛、最有力的監(jiān)督。建立機構編制數據庫,實行編制實名制和“陽光編制”,定編定崗到人,將財政供養(yǎng)人員情況置于廣大干部職工的監(jiān)督之下。如機構編制部門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原則、審批程序、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定編定崗定員情況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機構編制部門通過聘請社會監(jiān)督員等方式,廣泛征求人民群眾意見;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等等,進一步落實和擴大群眾對機構編制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防止和杜絕“暗箱”操作等違法違紀行為,營造加強機構編制監(jiān)督的良好氛圍。三是強化領導干部的編制意識,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縣鄉(xiāng)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執(zhí)行機構編制紀律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本地區(qū)、本單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直接責任。可以視具體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應的年度考核方案,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納入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領導班子及成員的年度實績考核目標;紀檢、監(jiān)察、編制、審計部門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施同步監(jiān)督,發(fā)現和接舉報有違規(guī)操作行為的,及時、迅速地介入調查,一經查實,堅決處置到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任時,編辦對其任職期間內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發(fā)現有違反編制紀律的,實行追究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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