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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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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政治的基本含義就是,國家和政府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國家和政府應當為公共利益而努力,而不應當為私人利益而奮斗。共和政治的另一個基本含義是,國家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人不是繼承的,不是世襲的,也不是命定的,而是由自由公正的選舉產生的。因而,公,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21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2021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5篇

【篇一】2021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公布 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平時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四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五章 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 民 兵

????第七章 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九章 戰時兵員動員

????第十章 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出現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第五條 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第六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由于服兵役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于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準備參軍參戰,保衛祖國。

????第八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建立功勛的,得授予勛章、獎章或者榮譽稱號。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

????第十條 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各軍區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規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務。兵役工作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第二章 平時征集

????第十一條 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征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并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五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征集工作。

????第十六條 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征。

????第十七條 應征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十八條 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稱士官。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二十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

????士官分級服現役的辦法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一條 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因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診斷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師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士兵退出現役的時間為部隊宣布退出現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由部隊確定服預備役的,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安置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過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現役的,辦理士兵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四條 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五條 士兵預備役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

????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三)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基干民兵組織的人員。

????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

????(二)其他經過預備役登記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的人員。

????預備役士兵達到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

????第四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二十六條 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

????(一)選拔優秀士兵和普通高中畢業生入軍隊院校學習畢業的學員;

????(二)選拔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的國防生和其他應屆優秀畢業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表現優秀的士兵;

????(四)改任現役軍官的文職干部;

????(五)招收軍隊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

????戰時根據需要,可以從士兵、征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

????第二十七條 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

????(一)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

????(二)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

????(三)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生;

????(四)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八條 軍官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現役軍官按照規定服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現役;未滿最高年齡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退出現役。

????軍官退出現役時,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轉入軍官預備役。

????第三十條 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退出現役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士兵,在到達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內,到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選拔擔任預備役軍官職務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非軍事部門的人員,由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報請上級軍事機關批準并進行登記,服軍官預備役。

????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服預備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

????第五章 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三十一條 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隊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員的年齡,不受征集服現役年齡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 學員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院校發給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文職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條 學員學完規定的科目,考試不合格的,由院校發給結業證書,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條 學員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軍隊院校繼續學習,經批準退學的,由院校發給肄業證書,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條 學員被開除學籍的,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軍隊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選拔培養國防生。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國防獎學金待遇,應當參加軍事訓練、政治教育,履行國防生培養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畢業后應當履行培養協議到軍隊服現役,按照規定辦理入伍手續,任命為現役軍官或者文職干部。

????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作為國防生培養,但符合所在學校普通生培養要求的,經軍隊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生;被開除學籍或者作退學處理的,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于從現役士兵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八條 民兵是不脫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一)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執行戰備勤務,參加防衛作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三)為現役部隊補充兵員;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參加搶險救災。

????第三十九條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確定編入民兵組織的,應當參加民兵組織。

????根據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歲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參加民兵組織。

????國家發布動員令后,動員范圍內的民兵,不得脫離民兵組織;未經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民兵組織所在地。

????第四十條 民兵組織分為基干民兵組織和普通民兵組織。基干民兵組織是民兵組織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現役的士兵以及經過軍事訓練和選定參加軍事訓練或者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未服過現役的人員組成。基干民兵組織可以在一定區域內從若干單位抽選人員編組。普通民兵組織,由符合服兵役條件未參加基干民兵組織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單位編組。

????第七章 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一條 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組織中進行,或者采取其他組織形式進行。

????未服過現役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和編入基干民兵組織的預備役士兵,在十八周歲至二十四周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軍事訓練;其中專業技術兵的訓練時間,按照實際需要確定。服過現役和受過軍事訓練的預備役士兵的復習訓練,以及其他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 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預編到現役部隊和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參加軍事訓練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預備役人員參加應急訓練。

????第四十四條 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伙食、交通等補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其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誤工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再進行短期集中訓練,考核合格的,經軍事機關批準,服軍官預備役。

????第四十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設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培養預備役軍官的短期集中訓練,由軍事部門派出現役軍官與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訓練機構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配備軍事教員,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

????第四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設學生軍事訓練的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人,承辦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第九章 戰時兵員動員

????第四十九條 為了對付敵人的突然襲擊,抵抗侵略,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在平時必須做好戰時兵員動員的準備工作。

????第五十條 在國家發布動員令以后,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必須迅速實施動員:

????(一)現役軍人停止退出現役,休假、探親的軍人必須立即歸隊;

????(二)預備役人員、國防生隨時準備應召服現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須準時到指定的地點報到;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必須組織本單位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

????(四)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應召的預備役人員、國防生和返回部隊的現役軍人。

????第五十一條 戰時根據需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征召三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可以決定延長公民服現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條 戰爭結束后,需要復員的現役軍人,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復員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現役,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出現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條 國家保障現役軍人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待遇。現役軍人的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軍官實行職務軍銜等級工資制,士官實行軍銜級別工資制,義務兵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現役軍人享受規定的津貼、補貼和獎勵工資。國家建立軍人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現役軍人享受規定的休假、療養、醫療、住房等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現役軍人的福利待遇。

????國家實行軍人保險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軍人服現役期間,享受規定的軍人保險待遇。軍人退出現役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役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條 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

????義務兵和士官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

????第五十六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退出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優待。軍官、士官的家屬隨軍、就業、工作調動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第五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殘疾等級,發給殘疾軍人證,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和殘疾撫恤金。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過慢性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展覽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以及民航班機;其中,殘疾軍人按照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五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九條 現役軍人犧牲、病故,由國家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無固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由國家另行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六十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義務兵退出現役,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出現役義務兵就業享受國家扶持優惠政策。

????義務兵退出現役,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年限內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享受國家發給的助學金。

????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退役金的標準。退出現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六十一條 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辦法安置。

????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辦理。

????士官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周歲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

????第六十二條 士兵退出現役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六十三條 軍官退出現役,國家采取轉業、復員、退休等辦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轉業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作復員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關就業優惠政策;符合退休條件的,退出現役后按照有關規定作退休安置。

????軍官在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

????第六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對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現役軍人,應當按照國家安置任務和要求做好落實工作。

????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出現役后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接收安置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致殘的,學生因參加軍事訓練犧牲、致殘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后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并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一)收受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的。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行政監察、公安、民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具體辦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七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根據需要配備文職干部。本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文職干部。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二】2021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三條 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檢疫收費。
第四十八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五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三】2021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佚名

【期刊名稱】《新疆農墾科技》

【年(卷),期】2009(032)001

【摘要】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總頁數】2頁(63-64)

【關鍵詞】

【作者】佚名

【作者單位】無

【正文語種】中文

【中圖分類】

【相關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號 [J],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J], 無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令 第20號 [J], 無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3號 [J], 無

5.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J], 無

【篇四】2021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 術語和定義

?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豬胴體? swine carcass

生豬經屠宰放血,去掉毛、頭、尾、蹄、內臟的軀體。

3.2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對出現普通病臨床癥狀、物理性損傷以及一、二類疫病以外的生豬,在急宰間進行的緊急屠宰。

3.3 同步檢疫? synchronous inspection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豬的頭、蹄、內臟、胴體等實施的現場檢疫。

3.4生物安全處理? bio-safety? disposal

??? 通過銷毀或無害化處理的方法,將病害生豬尸體和病害生豬產品或附屬物進行處理,以徹底消滅其所攜帶的病原體。

3.5同群豬? flock

指與染疫病豬在同一環境中的生豬,如同窩、同圈(舍)、同車或同一屠宰、加工生產線等。

3.6 同批產品? a batch of production

與染疫病豬在同一屠宰車間同時在線屠宰,有污染可能的產品。

4 屠宰廠(場)防疫要求

4.1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4.2 選址、布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距離居民區、地表水源、交通干線以及生豬交易市場500m以上,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生豬和產品出入口分設,凈道和污道分開不交叉。廠(場)區的道路要硬化。

4.3 設計、建筑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4.3.1設置入場檢疫值班室和檢疫室,屠宰流程的設計應按同步檢疫的要求安排檢疫位置,保障宰后檢疫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

4.3.2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待宰圈、急宰間和隔離圈,屠宰場出入口設消毒池。

4.3.3屠宰間采光、通風良好,污物、污水排放設施齊全。

4.4有用于病害生豬及其產品銷毀的設備,以及污水、污物、糞便無害化處理的設施。

4.5生豬、生豬產品運載工具和專用容器,以及屠宰設備和工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設備,每班清洗消毒一次。

4.6屠宰廠(場)要配置專職的防疫消毒人員,屠宰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經過動物防疫知識培訓,無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5.5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派出機構或人員實施駐廠(場)檢疫,檢疫員的數量應與屠宰廠(場)防疫檢疫工作量相適應。在宰前、頭蹄部、內臟、胴體、實驗室檢驗、復檢等環節上,設置檢疫崗位。

5.6動物防疫檢疫法規、制度、操作程序、收費依據、監督電話上墻公示。

6 宰前檢疫

6.1查證驗物

6.1.1查證。查驗并回收《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查驗免疫標識。

6.1.2驗物。核對生豬數量,實施臨床檢查,并開展必要的流行病學調查。

6.2 待宰檢疫

6.2.1按GB16549的規定實施群體和個體檢查。將可疑病豬轉入隔離圈,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驗。

7 宰前檢疫結果處理

7.1對經入廠(場)檢疫合格的生豬準予入場。

7.2對經入廠(場)檢疫發現疑似染疫的,證物不符、無免疫耳標、檢疫證明逾期的,檢疫證明被涂改、偽造的,禁止入廠(場),并依法處理。

7.3經待宰檢疫合格的生豬,由檢疫員出具準宰通知書后,方可進入屠宰線。

7.4在宰前檢疫環節發現使用違禁藥物、投入品,以及注水、中毒等情況的生豬,應禁止入場、屠宰,并向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7.5根據農業部《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經宰前檢疫發現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等一類傳染病,采取以下措施:

7.5.1立即責令停止屠宰,采取緊急防疫措施,控制生豬及產品和人員流動,同時報請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7.5.2按照《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劃定并封鎖疫點、疫區,采取相應的動物防疫措施。

7.5.3病豬、同群豬按GB 16548的規定,用密閉運輸工具運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指定的地點撲殺、銷毀。

7.5.4對全廠(場)實施全面嚴格的消毒。

7.5.5在解除封鎖后,恢復屠宰須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7.6經宰前檢疫發現炭疽,病豬及同群豬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銷毀,并嚴格按規定對污染場所實施防疫消毒。

7.7經宰前檢疫發現狂犬病、破傷風、布魯氏桿菌病、豬丹毒、弓形蟲病、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時,采取以下防疫措施。

7.7.1病豬按GB16548的辦法處理。

7.7.2同群豬按規定隔離檢疫,確認無病的,可正常屠宰,出現臨床癥狀的,按病豬處理。

7.7.3對生豬待宰圈、急宰間、隔離圈、屠宰間等場所實行嚴格的消毒。

7.8經宰前檢疫檢出患有本規范7.5、7.6、7.7所列之外的其他疫病及物理損傷的生豬,在急宰間進行急宰,按GB 16548的規定處理。

7.9對宰前檢疫檢出的病豬,依據耳標編碼和檢疫證明,通報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追查疫源。

7.10檢疫員在宰前檢疫過程中,要對檢疫合格證明、免疫耳標、準宰通知書等檢疫結果及處理情況,做出完整記錄,并保存12個月備查。

8、宰后檢疫

8.1生豬宰后實行同步檢疫,對頭(耳部)、胴體、內臟在流水線上編記同一號碼,以便查對。

8.2頭、蹄檢疫。重點檢查有無口蹄疫、水泡病、炭疽、結核、萎縮性鼻炎、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變。

8.2.1放血前觸檢頜下淋巴結,檢查有無腫脹。

8.2.2褪毛前剖檢左、右兩側頜下淋巴結,必要時剖檢扁桃體。觀察其形狀、色澤、質地,檢查有無腫脹、充血、出血、壞死,注意有無磚紅色出血性、壞死性病灶。

8.2.3視檢蹄部,觀察蹄冠、蹄叉部位皮膚有無水泡、潰瘍灶。

8.2.4剖檢左、右兩側咬肌,充分暴露剖面,觀察有無黃豆大、周邊透明、中間含有小米粒大、乳白色蟲體的囊尾蚴寄生。

8.2.5視檢鼻、唇、齒齦、可視黏膜,觀察其色澤及完整性,檢查有無水泡、潰瘍、結節以及黃染等病變。

8.3內臟檢疫

8.3.1重點檢查有無豬瘟、豬丹毒、豬副傷寒、口蹄疫、炭疽、結核、氣喘病、傳染性胸膜肺炎、鏈球菌、豬李氏桿菌、姜片吸蟲、包蟲、細頸囊尾蚴、弓形蟲等疫病的典型病變。

8.3.2開膛后,立即對腸系膜淋巴結、脾臟進行檢查,內臟摘除后,依次檢查肺臟、心臟、肝臟、胃腸等。

8.3.3腸系膜淋巴結檢查。抓住回盲瓣,暴露鏈狀淋巴結,做弧形或“八”字形切口,觀察大小、色澤、質地,檢查有無充血、出血、壞死及增生性炎癥變化和膠胨樣滲出物。注意有無豬瘟、豬丹毒、敗血型炭疽及副傷寒。

8.3.4脾臟檢查。視檢形狀、大小、色澤,檢查有無腫脹、淤血、梗死;觸檢被膜和實質彈性。必要時,剖檢脾髓。注意有無豬瘟、豬丹毒、敗血型炭疽。

8.3.5肺臟檢查。視檢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剖檢支氣管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肺臟,檢查支氣管內有無滲出物,肺實質有無萎陷、氣腫、水腫、淤血及膿腫、鈣化灶、寄生蟲等。

8.3.6心臟檢查。視檢心包和心外膜,觸檢心肌彈性,在與左縱溝平行的心臟后緣房室分界處縱向剖開心室,觀察二尖瓣、心肌、心內膜及血液凝固狀態。檢查有無變性、滲出、出血、壞死以及菜花樣增生物、絨毛心、虎斑心、囊尾蚴等。

8.3.7肝臟檢查。視檢形狀、大小、色澤;觸檢被膜和實質彈性;剖檢肝門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肝實質和膽囊。檢查有無淤血、水腫、變質、黃染、壞死、硬化,以及腫瘤、結節、寄生蟲等病變。

8.3.8胃腸檢查。觀察胃腸漿膜有無異常,必要時剖檢胃腸,檢查黏膜,觀察黏膜有無充血、水腫、出血、壞死、潰瘍以及回盲瓣扣狀腫、結節、寄生蟲等病變。

8.3.9腎臟檢查(與胴體檢查一并進行)。剝離腎包膜,視檢形狀、大小、色澤及表面狀況,觸檢質地,必要時縱向剖檢腎實質。檢查有無淤血、出血、腫脹等病變,以及腎盂內有無滲出物、結石等。

8.3.10必要時,剖檢膀胱有無異常,觀察黏膜有無充血、出血。

8.4胴體檢疫

8.4.1重點檢查有無豬瘟、豬肺疫、炭疽病、豬丹毒、鏈球菌、胸膜肺炎、結核、旋毛蟲、囊尾蚴、住肉孢子蟲、鉤端螺旋體等疫病。

8.4.2外觀檢查。開膛前視檢皮膚;開膛后視檢皮下組織、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檢查有無充血、出血以及疹塊、黃染、膿腫和其他異常現象。

8.4.3淋巴結檢查。剖檢肩前淋巴結、腹股溝淺淋巴結、髂內淋巴結、股前淋巴結,必要時剖檢髂外淋巴結和腹股溝深(或髂下)淋巴結。檢查有無淤血、水腫、出血、壞死、增生等病變,注意豬瘟大理石樣病變。

8.4.4肌肉檢查

8.4.4.1剖檢兩側深腰肌、股內側肌,必要時檢查肩胛外側肌,檢查有無囊尾蚴和白骨肉(PSE肉)。兩側深腰肌沿肌纖維方向切開,刀跡長20cm、深3cm左右;股內側肌縱切,刀跡長15cm、深8cm左右;肩胛外側肌沿肩胛內側縱切,刀跡長15cm、深8cm左右。

8.4.4.2膈肌檢查。主要檢查旋毛蟲、住肉孢子蟲、囊尾蚴。旋毛蟲、住肉孢子蟲采用肉眼檢查、實驗室檢驗的方法。在每頭豬左右橫膈肌腳采取不少于30g肉樣各一塊,編上與胴體同一的號碼,撕去肌膜,肉眼觀察有無針尖大小的旋毛蟲白色點狀蟲體或包囊,以及柳葉狀的住肉孢子蟲。

??? 旋毛蟲實驗室檢驗:剪取上述樣品24個肉粒(每塊肉樣12粒),制成肌肉壓片,置于低倍顯微鏡下或旋毛蟲投影儀檢查。有條件的,可采用集樣消化法檢查。

8.5摘除免疫耳標。檢疫不合格的立即摘除耳標,憑耳標編碼追溯疫源。

8.6復檢。上述檢疫流程結束后,檢疫員對檢疫情況進行復檢,綜合判定檢疫結果,并監督檢查甲狀腺、腎上腺和異常淋巴結的摘除情況,填寫宰后檢疫記錄。

9宰后檢疫結果處理

9.1經檢疫合格的,由檢疫員在胴體上加蓋統一的檢疫驗訖印章,簽發《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驗訖印章的材料應使用無毒、無害的食品藍。

9.2檢疫不合格的,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9.2.1經宰后檢疫發現一類疫病和炭疽時, 采取以下措施:

9.2.1.1按本規范7.5.1、7.5.2、7.5.4、7.5.5規定處理。

9.2.1.2病豬胴體、內臟及其他副產品、同批產品及副產品按GB16548規定處理。

9.2.2經宰后檢疫發現除炭疽以外的二類豬動物疫病和其他疫病的胴體及副產品按GB16548規定處理;污染的場所、器具,按規定采取嚴格消毒等防疫措施。

9.2.3經宰后檢疫發現腫瘤者,胴體、頭蹄尾、內臟銷毀。

9.2.4經宰后檢疫發現局部損傷及外觀色澤異常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9.2.4.1黃疸、過度消瘦者,全尸作工業用或銷毀。

9.2.4.2局部創傷、化膿、炎癥、硬變、壞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縮,寄生蟲損害、白肌肉(PSE肉)及其他有礙品質衛生安全的部分,病變部分銷毀,其余部分可有條件利用。

9.3檢疫員應在需作生物安全處理的胴體等產品上加蓋統一專用的處理印章或相應的標記,監督廠(場)方做好生物安全處理,并填寫處理記錄。

9.4宰后檢疫各項記錄應填寫完整,保存5年以上。

10疫情報告

檢疫員在屠宰檢疫各個環節發現動物疫情時,按規定向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篇五】2021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解讀
作者:袁文康
來源:《農村經濟與科技》2020年第14期

????????[摘要]為了能更好地掌控動物的疫病,發展我國養殖業,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1997年我國人大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下文簡稱《動物防疫法》)。雖然《動物防疫法》在促進我國養殖業發展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因此2007年重新修訂了《動物防疫法》,這不僅適應了新時代的要求,解決了動物養殖中所遇見的問題,而且保障了我國公共衛生的安全,促進了社會穩定。

????????[關鍵詞]動物防疫法;我國;解讀

????????[中圖分類號] D922.16

????????[文獻標識碼]A

????????1《動物防疫法》的主要目的

????????1.1 建立并完善動物疫病防控制度

????????養殖業在我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發展行業,一直以來我國并未建立必要的動物疫病防控制度,對動物的疫病缺乏了監測,不能及時地了解動物發生疫病的具體情況,無法提前進行預警,所以導致我國時有動物疫病的爆發。再加上對動物防疫方面上的財政保障機制,我國缺乏相對應的相關規定。關于動物疫病防控的工作內容,并沒有明確的相關部門對其進行管理,導致了動物疫病的防控措施無法有效地落實,尤其是關于動物撲殺方面的,沒有相對應的補償措施,或者是補償不全面,沒有落實好,導致了養殖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因此加大了動物疫病防控的難度。雖說在《動物防疫法》頒發之前,已有相關的動物疫病防控措施,但是對動物疫病的控制、動物強制免疫以及撲滅措施實施的主體等相關的動物防疫方面的內容并沒有非常清楚地規定,特別是對動物疫病防控所對應的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職責和義務規定都不明確,導致了養殖者缺乏了信心,對動物防疫工作并不積極,甚至逃避其義務。由此可見,動物防疫工作沒有得到養殖者的支持和參與,嚴重缺乏廣泛的社會基礎。

????????1.2 讓動物防疫接軌國際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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