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是漢語詞匯,拼音是nèi róng,意思是指事物所包含的實質性事物。一個藝術作品的表現、基本含義、意味或審美價值。內容關涉的是我們在藝術作品中感受到的感覺的、主觀的、心理的和情感方面的意涵,與我們對描繪性方面的單純知覺相對,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性質有哪些內容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性質有哪些內容5篇
水行政執法責任制(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水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提高水行政執法的效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xx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實施水利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監督的過程中,明確執法權限、執法責任對執法工作目標實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實行水行政執法責任制,要建立以改善執法社會效果,為目標的水行政執法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行政首長責任制為核心的行政執法責任體系,明確執法責任范圍、任務、權限
和各項工作目標,并通過層層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和每個水行政執法人員,并制定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提高水行政執法效率。
第四條 水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實施、指導和監督工作。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由省水利廳和市人民政府負責監督。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執法責任
一、對市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進行水事行政執法
檢查,對水事違法行為調查處理;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水行政執法責任。
第七條 水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由市水利局行政首長負責,確定一名主管領導直接負責組織實施。行政
首長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水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二、組織水行政執法人員隊伍定期進行培訓,加強政治、業務學習和勤政、廉政教育;
三、制定內部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調動各部門和水行政執法人員的積極性;
四、把水行政執法工作列入本機關議事日程,協調、解決執法中的問題;
五、帶頭嚴格執法,支持各部門和水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職權;
六、根據本局實際情況,設立水利行政執法的檢查、調查、審核,各負其職,密切配合。
第八條 水行政執法檢查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受理舉報投訴;
二、對違法嫌疑提出立案決定;
三、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當事人、證人了解案件情況;
四、及時細致地提取和收集有關物證、書證,進行現場勘驗和鑒定;
五、對有可能滅失的證據,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的措施;
六、報告調查案件的結果;
七、提出處理案件的初步意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水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水行政執法證。水行政執
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水行政執法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
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具體執行對違法當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
三、對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認真填寫水行政執法文書,做到程序合法、規范執法。案件處理完畢
后,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材料要統一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 為保證水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市水利局必須建立健全下列各項工作制度。
一、水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與資格管理制度。
二、規范水行政執法工作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的規定 制定本機關具體的執法程序,建立健全調查取證、案件審批以及執法文書、檔案管理等制度 提高執法規范化程度。
三、水行政執法工作統計制度和備案制度。做好水行
政處罰、收費和執法人員管理等項目統計工作。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罰沒財物收繳管理制度。禁止將罰沒收入與執法機關、人員的經費、獎金
掛鉤,禁止任何機關和個人私分、挪用、截留罰沒財物。
五、制定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計劃,將水行政管理相對人作為宣傳工作重點,使宣傳工作取得實效。
六、水行政執法人員執行水利行政執法責任制,經市水利局考核為優秀者,由市水利局給予獎勵。
執行水行政執法責任制,經考核不合格者,應當限期改正,連續兩年不合格者,應當予以調離水行政執法崗位或者通報批評、違紀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市水利局履行監察職能的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水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督促水行政執法人員公開水行政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執法結果 接受有關機關、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受理來信來訪等途徑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水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執法活動的合法性,追究執法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治水,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水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作出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并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構成執法不當、執法過錯或者錯案的,由上級或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根據管理權限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
第三條 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管理,避免或者減少錯案和執法過錯的發生。發現錯案和執法過錯的,應主動糾正。
第四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二)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三)責罰相當;
(四)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的認定途經:
(一)經過行政訴訟,法院判決認定其為錯案和有執法過錯;
(二)經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決定認定為錯案和有執法過錯;
(三)上級水行政執法機關通過調閱執法案卷、受理當事人申訴等途徑,審查認定為錯案和有執法過錯。
第六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的分擔:
(一)承辦人徇私枉法,導致錯案和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單位主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二)單位領導利用職權指使承辦人枉法裁決,導致錯案和執法過錯的,由單位主管領導承擔責任,承辦人負連帶責任;
(三)經集體研究、單位負責人決定的案件,由單位負責人承擔責任,參加研究人員負連帶責任,但參加研究人員明確提出不同意見的,可不負連帶責任;
(四)承辦人辦案正確,而單位主管領導否決的,由主管領導承擔責任;
(五)承辦人徇私枉法,未按規定報單位領導審批,導致錯案和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追究責任時,要分清主要責任、次要責任。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賠償的,給予國家賠償后,依法予以追償。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六)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八)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九)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十二)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賠償的,給予國家賠償后,依法予以追償。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委托執法但違反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六)違反規定自行收繳罰款;
(七)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
(九)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
(十)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十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十二)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十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賠償的,給予國家賠償后,依法予以追償。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擴大或縮小收費范圍、延長或縮短收費時限、增加或減少收費頻次的;
(二)依據無權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的收費文件收費的;
(三)收取國務院、國務院有權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的;
(四)拒絕執行國務院、國務院有權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減免政策的;
(五)以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和強制商業保險、贊助以及其他形式變相收費的;
(六)無合法依據強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指定服務、購買指定商品,或將屬于應由行政管理相對人自主選擇的咨詢、信息、檢測等服務變為強制性服務,并收費的;
(七)無合法依據強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評比、學會、協會,并收費的;
(八)不履行職責、不提供服務而收費的;
(九)無收費許可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十)轉讓、轉借或涂改收費許可證的;
(十一)收費時不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者不按規定填寫票據的;
(十二)經營性收費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其他非經營性收費票據的;
(十三)違反收繳分離規定直接收費的;
(十四)收費資金不按規定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
(十五)擅自接受其他收費單位委托收費的;
(十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
(十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亂收費行為。
第十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方式:
(一)糾正執法主體的違法行為
1.撤銷、部分撤銷、變更原執法行為;
2.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4.責令履行職責;
5.責令賠償損失,或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6.責令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1.責令檢討;
2.通報批評;
3.給予行政處分;
4.暫扣或吊銷執法證件,或者調離執法崗位,或停止執行職務,可由所在單位給以經濟處分;
5.責令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6.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一)在行政執法中徇私枉法、貪污、索賄、受賄的;
(二)使用或毀壞暫扣的車船、私分規費或罰沒收入、毆打當事人,后果嚴重的;
(三)對控告、檢舉、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打擊報復的;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礙行政執法監督的;
(四)全年累計發生三次以上錯案的;
(五)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輕、減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法行為,使損失和影響明顯減輕的;
(二)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共同過錯中負次要責任的;
(四)因案件疑難,適用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確有困難而處理失當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自行及時撤銷、糾正、變更違法行為且沒有給當事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當事人弄虛作假、編造事實、提供假證明材料,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處理失當,但執法人員沒有過錯的。
第十四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按照立案、調查、聽取陳述、申辯,作出處理決定的程序辦理。
在辦理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時,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一)調閱有關案卷材料;
(二)詢問執法責任人,了解核實情況;
(三)詢問受害人、知情人,了解核實情況;
(四)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查,復查決定應在一個月內作出。對復查決定不服的,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簡報
第 1 期
濟南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06年3月22日
目 錄
經驗介紹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推行執法責任制成效明顯
工作信息
市政府法制辦召開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調度會
長清區開展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抓好落實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推行執法責任制成效明顯
去年以來,市地稅局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大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實現了執法責任化、責任制度化、制度技術化、技術信息化。這一做法,使系統上下在增強責任意識、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工作質量、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收到了較為明顯的成效。全系統的執法過錯大幅度下降,有的分局實現了零過錯,稅收收入大幅度增長,今年同期增長13%。他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把行政執法依據的梳理作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基礎和前提。去年初,他們便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依據進行了認真的梳理,歸納出了稅務機關的十項執法權,編寫了《濟南市地稅系統科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將應當執行的行政執法依據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
二、把分解執法執權、明確執法崗位和工作規程作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他們在歸納整理的稅務管理權、稅款征收權、檢查權、強制權等十項大權力的基礎上,又把權力按內容進一步細分為若干個權力點,并逐一分解到各執法崗位,按照縣級管理特點設置了85個執法崗位,按照市區管理特點設置了80個執法崗位。以權力運行為主線,對每個崗位明確了執法時限、流程順序、文書使用等工作規程,實現了崗位、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為客觀公正地考核執法質量、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奠定了基礎。
三、把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辦法作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經過反復論證,他們確定了“以稅收征管業務規程為基礎,以稅收執法權為主線,以稅收征管文書為載體,以稅收信息化為依托”的考核思路,利用計算機網絡對稅收執法權行使全過程實施自動考核監控。每月初,執行系統自動對上月所有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行為,按照預先設定的考核和追究標準進行篩選匯總,全部的考核情況在十多秒內時間內可自動生成,既準確及時,又客觀公正。
四、把行政執法責任追究作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有效措施。考核中,他們按照過錯的性質、程度、社會影響、發生頻率等情況分為五個檔次,并分別明確了扣分值。利用計算機將過錯行為的扣分標準、扣分級次對應的責任追究形式固定在稅收執法自動監控考核系統中,實現了對過錯行為的自動考核和追究,并以扣發過錯責任人獎金和崗位津貼的經濟懲戒和以通報批評、責令待崗、取消執法資格的行政處理作為追究責任的形式。通過責任追究不僅減少執法過錯的發生,同時也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市政府法制辦召開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調度會
3月21日,市政府法制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組召開會議,調度工作情況,摸清工作進度,研究工作措施,并對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增強工作主動性,及時了解掌握各部門工作進度,對各部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研究解決;二是要采取有效的工作方法,加強聯系溝通和工作協調,對工作任務重、進度慢的部門,要分析原因,及時幫助指導;三是要注意嚴格把關,梳理工作要統一格式,嚴格按照確定的樣本進行,確保質量,按時完成任務,為下一步執法依據審查打好基礎。
長清區開展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抓好落實
根據國務院、省、市法制辦對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的要求,長清區結合本區的工作實際,于二00五年十二月即下發了文件,安排部署本區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的具體事項,文件要求各部門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重要意義,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結果,按照規定的時間及時上報。截止到三月中旬,長清已有19個單位完成梳理任務,并將梳理結果上報至區法制辦,剩余19個單位正在進行梳理。
在整個梳理工作中,區政府法制辦將這項工作列為2006年的工作重點,要求各部門明確專人負責,明確工作進度,認真抓好組織協調,對在梳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與上級部門聯系溝通或向區法制辦咨詢。區政府法制辦分工負責,落實責任,對各部門的上報材料,區政府法制辦先進行預審,出現明顯錯項、漏項的,要求部門收回重新整理,保證梳理結果做到有理有據有序。
鄉鎮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促進本鄉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鄉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和行政管理權限,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責任逐級分解到負責組織實施的所屬工作部門及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并進行監督、考評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第三條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四條 鄉人民政府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第五條 應制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經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村(社區)、鄉屬各單位與鄉人民政府簽訂行政執法責任書,明確執法目標和執法責任,作為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依據。
第六條 行政執法以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為目標。
第七條 行政執法必須做到:各種違法案件及時得到查處,各種違章行為及時得到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主張的權利和申請事項及時得到答復和辦理。
第八條 行政執法必須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堅持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則。
第九條 行政執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原則,依法接受監督,并加強同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配合和協調。
第十條 應有計劃地搞好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培訓工作,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掌握本部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一條 應做好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通過各種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別是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應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必須全面、正確地執行,不得斷章取義、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執法。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性收費、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進行,不得失職和越權。
第十五條 應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辦理各項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等有關情況。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事項,應當及時辦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或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辦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移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 應當嚴格查處各種違法案件,保證各種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正確、有效地追究。
第十七條 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不得對行政執法人員規定罰沒指標;不得將罰沒收入與獎金和經費掛鉤,不得截留罰沒收入。
第十八條 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行政執法的投訴和申訴,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十九條 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制作規范的法律文書。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勝任工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文明執法,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申領《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支持并維護我鄉執法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負有協助我鄉嚴格執法的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執法,不得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監督行政執法部門和人員嚴格執法,并有權對其違法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 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責任制
四平市國土資源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
四平市國土資源局
一、四平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依據目錄
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目錄表
二、四平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主體性質
四平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類別屬于行政機關
三、四平市國土資源局執法職權及法律依據
(一)行政許可項目與依據表
(二)行政處罰項目與依據表
(三)行政強制項目與依據表
(四)行政收費項目與依據表
四、四平市國土資源局執法職權的分解
四平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法定職責,與所屬行政執法機構簽訂行政執法責任書,明確執法職責。執法人員應有良好的素質、職業道德品質和相應的文化程度,經過法律、國土資源業務培訓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并持有市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一)四平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行政執法職權
四平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為行政執法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執行負全面責任。
1、組織對各科(室)起草的國土資源規范性文件進行集體討論修改。不得有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內容。
2、對復雜行政執法案件和事項,組織有關負責人集體進行討論,并依法作出決定。
3、建立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已決定的重大行政事項,未經集體討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修改或取消。
4、負責對本級和下級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考核監督,依法組織對行政執法過錯行為進行了責任追究,落實“一票否決”制度。
5、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員保障。
(二)副局長行政執法職權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協助局長抓好分管范圍的行政執法工作。
1、對分管科(室)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糾正與法律、規章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內容。
2、對分管科(室)辦理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事項進行審核,糾正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內容。
3、組織實施主要領導交辦其他行政執法事項。
具體職權見各科(室)行政執法職權表
(1)法規監察科行政執法崗位職權表
(2)土地利用科行政執法崗位職權表
(3)規劃科行政執法崗位職權表
(4)耕地保護科行政執法崗位職權表
(5)地籍科行政執法崗位職權表
(6)礦產資源管理科行政執法崗位職權表
五、四平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四平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局長史奎春任組長,副局長劉盾、紀檢書記何立行、副局長岳志會、調研員王鐵鋒、胡振義和副調研員楊國鋒任副組長,各科(室)的科長(主任)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調研員胡振義兼任辦公室主任,紀檢監察室主任劉彥臣、法規監察科科長喬力任副主任,成員由法規監察科、紀檢監察室和機關黨總支工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每年對各科(室)行政執法及其相關工作進行一次評議考核,以保證行政執法工作的落實。評議考核基本要求如下:
(一)四平市國土資源局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日常工作由行政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二)四平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對各科(室)及個人每年按照行政執法職權進行評議考核,并將評議考核結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制。
(三)國土資源評議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評議意見作為評議考核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四)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1、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
2、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情況。
3、國土資源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審查和清理情況。
4、行政執法崗位職權執行情況。
5、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情況。
6、國土資源執法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情況。
7、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的其他情況。
(五)評議考核的主要形式:
1、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2、聽取群眾自治組織等社會團體的評議意見。
3、上級或同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評議意見。
4、上級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機關的評議意見。
5、特邀社會監督員的評議意見。
6、對各科(室)的評議考核實行自查自評與組織互評、考評相結合,采取百分制計分的辦法。
7、上級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結果予以通報,作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8、根據評議考核結果,每1—2年表彰、獎勵一批行政執法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對評議考核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平市國土資源局執法考核表
注: 1、被考評單位沒有的考評項目按標準分滿分計算。
2、被考評單位隱瞞以上考評項目的,按該項目標準分的3倍在總分中扣除。
六、四平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過錯是指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國土資源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及時、公開、公正,過錯與責任相當,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在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造成過錯的,依法從重處理。
(三)國土資源行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究責任:
1、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具體行政行為被裁定撤銷或變更的。
2、經上級國土資源行政機關或同級政府審查、復議,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或糾正的。
3、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越權管轄。
4、違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征收權限,作出違法行政行為的。
5、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虛假文書,造成不良影響的。
6、利用職務之便,涂改、隱匿、銷毀證據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7、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8、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處理的。
9、瞞報、虛報有關國土資源統計數據的。
10、違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
11、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國土資源行政賠償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
(四)國土資源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由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具體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打擊報復、索賄受賄面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
2、發生兩次以上同樣錯誤的。
3、故意違法實施行政行為,或者明知有過錯而不采取補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執法過錯導致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過程中,被撤銷或改判的。
5、對上級糾正其行政執法過錯拒不服從的。
6、行政執法后果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追究責任: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過錯后果的。
2、由于過失造成過錯,危害不大的。
3、積極配合組織處理有立功表現的。
(七)國土資源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按下列原則劃分:
1、國土資源部門違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過錯,該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案件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2、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擅自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出現過錯的,相關行為人承擔責任。
3、經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出現過錯的,審核、批準人承擔責任。
4、案件承辦人隱匿證據,提供虛假情況,導致主要負責人決策失誤,造成過錯的,案件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5、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構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造成過錯的,行政復議機構承擔改變部分全部責任。
(八)對過錯責任人,應當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1、批評教育。
2、責成寫出書面檢討,通報批評。
3、限期改正。
4、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5、給予行政處分。
6、因行政執法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當事人造成引起賠償的,視情節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賠償費用。
7、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被追究過錯責任的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附件:
四平市國土資源行政
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史奎春
副組長:劉 盾 何立行 岳志會 王鐵鋒 胡振義
楊國鋒
成 員:劉彥臣 喬 力 孫鳳華 趙克大 孫 宏
劉曉宇 孫德惠 于天飛 趙樹林 曲紅文
常 石
四平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
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 任:胡振義(兼)
副主任:劉彥臣 喬 力
成 員:劉慶久 常 石 王建光 張克義 李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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