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是一個漢語詞匯,拼音xìng zhì。一指稟性,氣質;二指質地;三指事物的特性,本質;四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與其他事物不同的根本屬性。后三者多用于科學研究當中作為名詞。哲學上,性質指:體之變在質空時量數上的個性表達。本質指:體之變在質空時量,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性質有()強調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性質有()強調5篇
鄂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
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健全交通行政執法制度,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明確法律責任,提高執法水平,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為保障法律、法規正確、有效的實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主要領導負責與執法人員層級負責相結合,執法責任與執法保障、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過錯追究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行政執法必須做到合法、公正、廉潔、高效;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文書規范。
第六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履行執法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年終工作考核、提撥使用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七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全體行政執法工作人員。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八條 成立鄂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各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辦公室、財務科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推進和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實施全面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并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局長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交通行政執法負全面責任,就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副局長為本單位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就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局長負主管責任,負責協助局長組織、指導、協調全局的行政執法、法制建設工作。
第十條 各承擔交通行政執法職責的隊、所、站的正職是本單位的直接執法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領導負責。
第十一條 各執法崗位的執法人員是具體執行法律法規的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任務向本單位執法負責人負責。
第十二條 在執法活動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案件共同承辦的,共同承辦人為共同責任人;經審批作出的行政行為,審核人為審核責任人,批準人為批準責任人。
第三章 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三條 鄂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交通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工作和信息指導。
(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重點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負責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全旗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業的行業管理和運政管理;維護全旗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四)負責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組織、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指導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五)負責全旗內河水上的安全監督、救助打撈管理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工作;負責和指導全旗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旗車輛維修市場、機動車駕駛學校及駕駛員培訓,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及車站、營業性停車場的行業管理。
(七)制定并組織實施交通行業科技規劃;指導并監督交通行業質量、技術、通信信息、環保、節能工作,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八)指導行業行政執法和行業體制改革。
(九)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宣傳、紀檢、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及群團等工作。
(十)承辦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鄂倫春自治旗地方海事處、鄂倫春自治旗運輸管理站、鄂倫春自治公路養護管理站當在法規授權范圍內,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鄂倫春自治旗運輸管理站應當根據鄂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職責。
第四章 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程序是在進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循的方法和步驟。實施行政執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處罰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許可規定》所規定的執法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交通行政執法包括交通行政許可、交通行政處罰和交通行政強制執行。
(一)交通行政許可是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依法賦予其從事交通行政法律規范所限制事項的權利和資格的行為。
(二)交通行政處罰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交通行政法律規范,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三)交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履行其法定義務時,交通主管部門以強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實現與履行有同一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 各種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具備合法有效的執法主體資格;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實事準確,證據確鑿;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
(四)使用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六)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適當。
第十九條 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合法、效率、服務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的申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二)當事人提出申請;
(三)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四)作出行政許可,批準或不批準;
(五)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申請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行政許可分別在局屬執法單位窗口統一辦理。在辦理當事人的行政許可過程中必須遵循規定的公示制度、辦事指南、辦事程序、文明服務公約以及辦結時限。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必須遵循法定、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以及監督、制約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本單位可以旗交通運輸局的名義設定如下種類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證照、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實施行政處罰須遵循簡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違法實事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使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向當事人說明檢查事項;
3.告知當事人認定的違法實事、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4.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權;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6.作出處罰決定,填寫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7.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8.處罰決定書備案。
(二)其他行政處罰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進行: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向當事人說明檢查事項,進行調查取證;
3.制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送負責人審查;
4.制作《違法違章行為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告知當事人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如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對公民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還須告知其有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符合條件聽證的應按其要求組織聽證;
7.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填寫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8.告知當事人若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9.將行政處罰文書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交通行政強制執行必須遵循依法強制執行、合理強制執行、預先告誡的原則,可以由旗局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采用加罰、征收滯納金或強行拆除的方法,執行過程須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誡;
(二)執行;
第五章 行政執法過錯及過錯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過失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對執法人員造成的執法過錯進行調查、確定責任、決定處分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旗局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給國家、集體、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過錯責任。
第二十五條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罰相結合、處分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負責制的原則,認定過錯責任并決定過錯責任人承擔責任的方式。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錯案投訴和對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執行。涉及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旗局紀委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一)認定實事不清、證據不足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錯誤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超越和濫用職權或者違法實施收費、罰款、許可和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
(五)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六)處理結果有悖于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
(七)違法實施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而改變原行政行為的;
(二)由于管理相對人的過錯或不可抗力造成執法錯誤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所執行的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
(四)執行上級或本級行政機關錯誤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追究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過錯責任的確定:
(一)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行使職權的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二)兩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的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三)鑒定人、勘驗人故意或過失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由相應鑒定人或堪驗人承擔全部責任。
(四)行政執法行為因審核錯誤造成過錯的,審核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行政執法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造成過錯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有關領導錯誤批示造成過錯的,由批示人承擔全部責任。
(六)由于承辦人員的過錯造成行政機關做出錯誤決定或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工作失誤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應從重處理:
(一)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拒不糾正過錯行為的;
(三)阻礙過錯責任調查的;
(四)一年內連續二次以上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對過錯責任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認識并自覺糾正執法過錯的;
(二)情節輕微,或者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對造成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如下處理:
(一)進行內部批評教育;
(二)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討;
(三)責令承擔賠償費用;
(四)扣發年底獎金;
(五)取消當年評選先進或考核晉級、晉升資格;
(六)調離執法崗位;
(七)給予行政處分。
上列處理決定可以合并適用,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執法過錯造成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實施賠償后,應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追償部分或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以下線索進行調查并提出立案意見:
(一)上級機關或領導交辦、批辦的;
(二)有關部門轉辦的;
(三)群眾舉報、控告或來信來訪的;
(四)執法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
(五)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撤銷的行政行為。
經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批準立案,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調查取證,并提出糾正意見或追究處理意見后再提交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查處執法過錯責任,應自立案或決定調查之日起60天內處理完畢。重大復雜的案件,可延長30天。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領導小組做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本單位申請復核。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行政執法責任的考評與獎勵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實行考評制度,作為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負有執法責任的工作人員在進行年度考核評議的同時,對履行執法責任的情況進行評議。由上一級執法責任人對具體執法責任人提出考評意見,作為對各崗位工作人員評優評先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考評工作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依照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試行辦法的考核內容,采取自評與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群眾評議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日常檢查的計分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依據。在考核評議時,對各級執法責任人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結合各崗位執法依據進行評議和考核。具體包括:
(一)崗位執法依據的學習、宣傳情況;
(二)崗位執法依據、執法職責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貫徹執行崗位執法依據,履行崗位執法職責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考評的結果應當公開,并作為評選先進工作人員的依據。
第四十條 本單位在年終考評總結時,對落實執法責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執法人員,參照有關獎勵辦法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執法人員發生錯案或過錯,依照本責任制第五章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對經考評被評為先進的工作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七章 行政執法檢查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建立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制度,定期對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的情況和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自己行政執法情況的自查。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 旗局應當主動接受市交通運輸局、旗政府、旗人大、專門機關以及人民群眾的監督。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接受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受檢查監督的行政執法人員和單位應當接受檢查監督意見,不得拒絕檢查監督。
第八章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責任制以執法責任與崗位工作職責相結合,執法責任人應自覺以執法依據規范行政行為,履行執法職責。
第四十九條 各執法職能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執法責任,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每個崗位及每個工作人員,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職責、責任范圍和執法權限、執法程序。辦理行政許可的單位應當制定各項審批、監督檢查以及辦理手續(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予以公開,以規范執法行為,使各項行政執法行為公開、公正、合法、廉潔。
第五十條 對國家、省和市所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執法職能單位應在其頒布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單位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提出貫徹實施方案,并在領導小組審批后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 執法人員執法前必須參加相應法律培訓,取得相關執法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執法工作。各單位應當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和法律、專業知識培訓。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履行執法任務時,必須出示交通部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在進行案件調查或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如與當事人由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由本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市交通運輸局、旗政府有關制度負責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員工錄用管理制度
為規范試用期員工的管理和輔導工作,創造良好的試用期工作環境,加速試用員工的成長和進步,特制定目標責任制制度。
一、員工試用期規定
?1、自員工報到之日起至人力資源部確認轉正之日起。
?2、員工試用期限為3個月,公司根據試用期員工具體表現提前或推遲轉正。
(一)、福利待遇
?1、試用期員工工資根據所聘的崗位確定,核算時間從到崗工作之日起計算,日工資為:月工資÷(本月天數-休假天數)
2、過節費按正式員工的1/2發放。
3、按正式員工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二)、休假
?1、試用期內累計事假不能超過3天,如果特殊情況超過3天需報董事長批準。
?2、可持相關證明請病假,請病假程序和天數與正式員工要樣。
3、可請喪假,請假程序和天數與正式員工要樣。
4、不享受探親假、婚假。
?二、員工入職準備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學歷證明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縣級以上人民醫院的體檢報告。
4、4張一寸照片
?5、部分職位(如出納、收銀員、司機、倉管)試用期員工還須須準備房產證明、戶口本、直系親屬身份證復印件等。
三、行政手續
?1、試用人員手續辦理完畢后,由行政部向試用期人員發放辦公相關用品。
?2、發放工作牌,辦理考勤卡。
?3、試用期人員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4、將試用期人員帶入用人部門。
四、用人部門指引
1、試用員工的直接上級是“入職指引人”。
2、帶領試用期員工熟悉本部門及其他部門,向其介紹今后工作中要緊密配合的部門及員工,同時介紹公司內公共場所的位置,包括會議室、停車場、洗手間等。
3、與試用期員工進入面談,商討入職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試用期員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門架構,崗位名稱,職務,崗位職責等。簡單介紹將來的職業發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時遇到的實際問題。
?4、教會試用期員工使用生產工具或辦公用具。
5、公司有活動要及時告知試用期限人員。
?6、與試用期人員進行正面溝通,引導其工作,及時了解試用期
員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并幫助其解決。
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發文字號】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發布部門】陜西省政府
【發布日期】2007.01.17
【實施日期】2007.03.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號)
《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已經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袁純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執法職責
第三章 評議考核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有效實施,依照法定職責建立的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機構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執法組織(以下稱“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人事、監察、機構編制部門依照各自的職權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領導本機關和所屬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指導下一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領導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第五條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要堅持職權法定、權責一致、責任與獎懲相適當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執法職責
第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機關負責組織實施以及配合其他機關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執法職權、執法責任進行逐項分解,并落實到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
新法頒布實施或法律、法規、規章修訂、修正、廢止后,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對執法職權、執法責任作出相應調整。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主體、執法依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后,應當以政府名義向社會公布。公布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機關分解落實的執法職權、執法責任向社會公布。公布方式由行政執法機關確定。
第九條 行政執法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承擔領導責任;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對本機關的行政執法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完善執法程序,統一執法文書,規范執法案卷,建立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宣傳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發生執法職責爭議,涉及職能劃分的,由機構編制部門協調解決;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協調解決。
第三章 評議考核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行政機關績效評估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內容,每年結合年度考評一并進行。
第十三條 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責任制
1、執法單位及性質
執法單位:北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單位性質:參公事業單位
2、法定職權
受委托,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含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監督、檢查、處置)、市本級管理的房產、建筑業、城市園林綠化、城市道路橋梁、城市排水、城市戶外廣告、城市照明、燃氣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
3、行政執法工作規范
1.查處違法案件必須做到主體合法、程序合法到位、違法事實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法定、處罰公正公開、一事不再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保障權利等五條原則。
2.調查取證人員不少于2人,且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規范,調查人員和被調查當事人均在每頁上簽字。
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訴訟權利等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行政處罰機關公章。
4.執法人員不得捏造事實,濫用處罰權;
5.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4、行政執法工作流程
(一)行政處罰程序:發現違法行為——對符合條件的, 按規定填寫立案表并按程序報領導審批——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進行調查,依法收集證據材料,并制作筆錄——調查終結后,填寫案件調查審批表并按程序報領導審批——送達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的事實、依據及陳述申辯權(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送達聽證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的事實依據及要求聽證的權利)的權利,并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依法定程序組織聽證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填寫案件結案報告,并立案存檔。
(二)行政檢查程序:對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含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監督、檢查、處置)、城市園林綠化、城市道路橋梁、城市排水、城市戶外廣告、城市照明、燃氣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巡查檢查——發現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城市道路橋梁、城市排水、城市戶外廣告、城市照明、燃氣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現場做好拍照、錄像等證據收集——對符合條件的, 按規定填寫立案表并按程序報領導審批——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進行調查取證——調查終結后,填寫案件調查審批表并按程序報領導審批——送達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的事實、依據及陳述申辯權(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送達聽證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的事實依據及要求聽證的權利)的權利,并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依法定程序組織聽證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填寫案件結案報告,并立案存檔。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下達催告書——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不成立或者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行政執法崗位設置及職責
(一)辦案人員:
1.負責對市本級管理的城市園林綠化、城市道路橋梁、城市排水、城市戶外廣告、城市照明、燃氣等方面的日常巡查或者專項檢查的具體事項;
2.負責辦理違反市本級管理的城市園林綠化、城市道路橋梁、城市排水、城市戶外廣告、城市照明、燃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取證、送達文書等方面的具體事項;
3.負責做好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執法大隊負責人:
1.負責實施市本級管理的城市園林綠化、城市道路橋梁、城市排水、城市戶外廣告、城市照明、燃氣等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
2.負責主持大隊全面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大隊工作計劃和起草工作總結,執行上級的指示和決定,及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3.負責做好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審核人:
1.負責職責范圍內案件審查、上報、跟蹤、落實及案卷的歸檔管理工作;
2.負責協助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工作;
3.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案件評審工作;
4.負責配合相關部門草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管理辦法;
5.負責組織制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相關制度和執法程序規定;
6.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
7.負責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和執法業務培訓工作;
8.負責普法工作;
9.負責做好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四)批準人
1.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管理市本級管理的城市園林綠化、城市道路橋梁、城市排水、城市戶外廣告、城市照明、燃氣等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
2.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和本局各項制度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目標、方案和局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制定本局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工作秩序;
4.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5.負責協調指導、監督檢查三個城區(海城區、銀海區、鐵山港區)和潿洲島旅游區城管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6.負責組織抓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督查(糾察)工作;
7.負責組織抓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和各項執法機動任務;
8.負責組織抓好局人事工作和財務裝備工作;
9.負責組織抓好局的信息公開、安全生產和節能減排工作;
10.負責領導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行政執法項目
(一)行政處罰事項 51項
行政處罰事項一:對擅自占道擺攤、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依據:【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八項。
行政處罰事項二:對日常生活中單位和個人有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四條。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八項。
行政處罰事項三:對非法設置、張貼廣告的處罰
依據:【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行政處罰事項四: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條,第五十九條。
行政處罰事項五:違法露天燒烤食品的處罰
依據:【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經1999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于2006年2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事項六:對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八項。
行政處罰事項七: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行政處罰事項八: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行政處罰事項九:對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行政處罰事項十:對超出門檻和窗經營、作業以及擺放廣告牌、燈箱或者展示商品的處罰
依據:【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事項十一:對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
行政處罰事項十二: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七條。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條。
行政處罰事項十三: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八條。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事項十四: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丟棄生活垃圾的或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4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條。
【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 已于2007年4月10日經建設部第1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事項十五: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及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 已于2007年4月10日經建設部第1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事項十六:對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處置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已于2005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事項十七:對處置建筑垃圾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已于2005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事項十八:對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1996年6月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事項十九:對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處罰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條。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1996年6月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事項二十: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1996年6月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行政處罰事項二十一:對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但未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1996年6月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行政處罰事項二十二:對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1996年6月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行政處罰事項二十三: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1996年6月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行政處罰事項二十四:對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后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1996年6月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行政處罰事項二十五:對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1996年6月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六項。
行政處罰事項二十六: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83號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事項二十七:對不按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83號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行政處罰事項二十八:對燃氣經營者不當經營行為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83號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處罰事項二十九:對燃氣經營者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83號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條。
行政處罰事項三十:對燃氣用戶和相關單位違反用氣規定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83號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事項三十一:對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 由第5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行政處罰事項三十二:對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 由第5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事項三十三: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由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行政處罰事項三十四: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由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罰事項三十五: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由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罰事項三十六: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由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罰事項三十七: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由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罰事項三十八:對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由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事項三十九: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與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未采取保護措施施工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由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事項四十:對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經過城市橋梁未經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由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事項四十一:對承載能力下降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和對判定為危橋的城市橋梁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行為的處罰
依據:【規章】《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由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事項四十二: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第641號 由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事項四十三:對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或者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第641號 由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事項四十四: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第641號 由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處罰事項四十五:對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第641號 由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
行政處罰事項四十六:對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第641號 由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條。
行政處罰事項四十七:對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第641號 由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處罰事項四十八:對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已由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事項四十九:對損害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已由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地方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 (1997年12月1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罰事項五十:對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已由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罰事項五十一: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活動的處罰
依據:【規章】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2]112號 已經2002年9月9日建設部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
(二)行政檢查事項 7項
行政檢查事項一: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檢查監察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三款。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11月15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款。
行政檢查事項二:對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的監督檢查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1996年6月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
行政檢查事項三:對城鎮燃氣管理的監督檢查
依據:【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83號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2006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
行政檢查事項四:對城市照明管理的監督檢查
依據:【規章】《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號 第5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
行政檢查事項五:對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管理的監督檢查
依據:【規章】《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由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
行政檢查事項六:對排水戶排放污水情況的監督檢查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第641號 由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行政檢查事項七:對城市綠化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依據:【行政法規】《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已由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三條。
6、行政執法考核規定
1.考核主體為:北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考核對象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各轄區分局(大隊);
3.考核內容為城管執法部門對占道經營、非法“小廣告”和運輸車輛撒漏等違法行為的執法情況;
4.考核應堅持科學檢查、客觀考核、公正評價的原則;突出重點、兼顧全面的原則;嚴格標準、注重實效的原則;
5.考核評議的方法與程序按照《北海市城管執法標準及考核制度》,結合社會、上級部門意見進行評議。
7、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1)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公開公正、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追究相結合的原則。
(二)具體實施行政執法崗位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均為實施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并根據責任和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1.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行政行為或者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不按照審核、批準事項實施行政行為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未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行政執法過錯或者錯案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2.承辦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或者批準人指令承辦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作出指令的人員負直接責任;審核人作出的指令經批準人同意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3.承辦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見有錯誤的,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行政執法過錯或者錯案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4.審核人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的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執法過錯或者錯案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5.審核人未報請批準人而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執法過錯或者錯案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6.批準人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執法過錯或者錯案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那諾鄉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關于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及其法律責任與追究的法律制度的總稱。它依法明確責任、落實責任,實施執法過程自律、約束、監督、評議、追究,使權力的行使、義務的履行、責任的承擔、利益的享受在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統一起來。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種行政責任制度
行政執法責任制從行使上看是一種工作制度,但從內容和實質上看,是一種責任制度,它以行政法律責任制度來促使和保證法定職責的落實。按照依法行政的理論要求,行政機關的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行政職權的行使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遵守法定程序;職權與職責統一,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無責任便無責任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有助于以制度形式將散見于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執法責任制集中化、明晰化,并具體地與行政執法主體掛鉤,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崗位和人員,做到權責統一、責任明晰、各守其崗、各盡其責,既不越權,又不失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種行政監督制度
?行政執法責任制歸根結底是一種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這種監督是多角度、多層次的,既有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又有來自行政 執法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還有來自立法機關的監督和來自一般群眾及媒體的輿論監督。要有效實現這種監督,就必須建立相關的制度來保障,如在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責任評議考核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案件上報備案制度、亮證執法制度、執法資格制度、執法監督責任制度等制度。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執法監督軟弱無力,執法責任制就難以深化。
(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種行政激勵制度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激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表述,將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結合起來,是有一定科學性的,可以認為: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統稱。如果說責任追究制屬于“消極性”的保障機制,那么評議考核制則是“積極性”的保障機制。責任追究出壓力,壓力變動力,責任追究使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親身感受到了緊迫感和危機感,從而打消了僥幸觀望態度,改變了消極被動狀態,糾正了隨意執法的不良習慣。
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在防治腐敗方面的意義
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可以有效制約權力、監督權力,從而達到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目的。
三、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如何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
為切實解決行政管理領域中存在的職責交叉、多頭執法、重復處罰、效率低下、執法擾民、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各地相繼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履行原由多個部門行使的職權,權力大,責任重,因此,更應及時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從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入手,防患腐敗于未然。
四、強化執法內外監督制約,實行全方位綜合監督
一是加強監督檢查,把好法理審定關。加強對執法人員依法辦案、規范執法、遵章守紀和履行職責等方面的監督檢查,防止執法不公、貪贓枉法行為的發生;加強執法調研、執法檢查,開展案件檢查工作,嚴格把好執法文書填寫制發關、執法程序關、適用法律關、證據收集保存關、案件資料整理歸檔關,使每一宗行政處罰案件都能做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能夠經得起法律的考驗和時間的檢驗。
二是建立紀律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民主監督等各種有機結合的監督機制,保證執法責任制的貫徹實施。
主要是加大對違法案件的監督力度,對行政執法中明顯的執法違法的過錯,要跟蹤監督,直到糾正為止;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對群眾反映的重要情況,冤假錯案,要及時、公正地進行處理;正確對待輿論監督,對違法亂紀的單位和人員要敢于公開曝光,接受社會監督;認真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積極推行政務公開,鼓勵人民群眾依法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促進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依法辦事。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依法行政,是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最終打破舊的以“權力本位”為特征的行政管理體制的有效制度。只要實現“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的轉變,就不難從源頭上有效防治腐敗的產生。
那諾鄉人民政府
2008年2月20日
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范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了本制度。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學習制度
1、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采用組織培訓和鼓勵自學的方式進行。組織培訓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法制部門組織的崗位資格和執法資格培訓為主,以單位組織和自學為輔。
2、法規學習可以與機關學習,黨組織學習有機結合,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整合學習資源,提高學習效果。
3、監察支隊和監測中心每月不少于半天的集中學習。以執法討論、案例分析和法規的學習為主。
4、執法人員必須參加市里統一要求的“普法”學習和法規測試,以提高執法人員的學法、執法水平。
5、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法制培訓的結業證應當送本機關內設的法制工作機構登記備案,作為申領或注冊行政執法證件的主要依據。
6、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法律專業學歷教育的,在取得學歷證明后,根據局里有關規定報銷學費。
7、沒有正當理由,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制培訓,或者在培訓期間無故缺席的,按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規定執行。
二、案卷評查制度
1、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單位已辦結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復議案件等行政執法活動形成的依法需要歸檔或者應當提供當事人查閱的案卷。
2、環境保護法制工作機構牽頭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
3、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評查以隨機抽查方式進行,一般抽查數量不少于10件。實際案卷少于10件的按實際數量檢查。
4、案卷的形成由各執法主體單位(部門)負責。
5、行政許可案卷應備份以下內容材料供評查:行政許可主體是否合法;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行政許可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許可收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辦理程序、時限是否合法;是否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是否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齊備;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6、行政確認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行政相對人是否提出確認申請;申請是否屬于環保行政機關的受理范圍;做出的確認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實;是否出具文書并告知申請人;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7、行政登記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對于要求行政登記的申請是否有紀錄;對于申請是否有書面答復;答復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8、行政處罰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處罰主體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證據與事實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9、行政收費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收費主體是否合法;行政收費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行政收費依據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辦理程序、時限是否合法;是否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10、對于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是否查證;經查證屬實的舉報,是否進行處罰,是否按規定對舉報者進行獎勵;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11、行政檢查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日常檢查是否有相關臺賬記錄;現場檢查主體是否合法、是否有紀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對于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是否有相應的措施;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12、行政復議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復議主體是否合法;復議確認的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證據與事實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三、持證執法制度
1、現場執法人員必須兩名以上并持有效執法證件;
2、向執法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
3、查清違法事實,必要時采樣取證,掌握違法證據,填寫統一表格;
4、講明處罰的法律依據,宣布處罰結果,下達通知單;
5、視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罰:⑴警告;⑵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⑶罰款;⑷沒收違法所得;⑸執行限期治理、限期關停;⑹暫扣或吊銷排污許可證;⑺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處罰;
6、要求執法相對人簽字;
7、按處罰的適用程序做好法律文書的報批、通知和執行;
8、各執法單位負責結案歸檔,做好案卷的收集和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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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文書程序制度
(一)行政許可文書程序制度
1、行政許可的申請、決定、通知書等文書,依照規定程序和期限實行統一受理、統一送達。統一受理和送達的具體工作由行政服務中心的環境保護窗口(以下簡稱窗口)承擔。
2、窗口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后,進行行政許可審查,并依照法定形式制作準予許可決定文書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文書。
3、準予許可決定文書應當載明被許可人全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姓名、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法定依據和條款、被許可人法定義務和權利、申請人和行政許可部門的法律責任、生效日期或有效期限、行政許可機關名稱和文書制作日期。
4、不予許可決定文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名稱或姓名、不予許可的理由、法定依據的出處和條款以及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審查承辦人員工作代碼、行政許可機關名稱和文書制作日期。
5、需要送達的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及時通知受送達人到窗口直接領取。受送達人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時,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和窗口工作人員簽署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后歸檔。
6、不予許可決定文書的副本應當在作出決定后5日內送本部門有關機構備案。
(二)行政處罰文書程序制度
1、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一般應由執法機構2人以上進行。書證、物證、視聽材料應由提供單位或個人蓋章或簽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應由證人、當事人蓋章或簽名。拒不簽名的,應在相關記錄中注明。
2、對違法行為作出警告、單處或者并處公民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決定,由現場執法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執法人員應于處罰終結后次日,填寫“結案登記表”。
執法機構應于處罰終結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立案登記表”、“結案登記表”連同案件查處過程中收集的所有材料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制成卷宗。
5、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五萬元以下(不含五萬元)的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于行政處罰意見審查結束、由環境保護部門法定代表人簽發后三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交執法機構的案件調查人員在五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6、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后十五日內,執法工作人員負責將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獲取的所有材料進行初步整理后,交負責案卷卷宗人全面接收歸檔。
五、行政執法督查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對本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委托單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2、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行政監督檢查,受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行為的檢舉或投訴。
3、行政執法監督的一般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以本單位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裁決(調解)、行政確認(證明)、行政登記、行政檢查、行政獎勵、行政復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履行法定職責及與其他相關執法機關互相配合情況;行政執法中違法或失職行為的查處情況;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的遵紀守法情況;由政府負責人簽發的督查令責成或上級部門指定的監督檢查事項。
4、對行政處罰案件實行監督應當全面審查下列事項:行政處罰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實行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開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處罰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開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行政處罰報送備案的執行情況;行政處罰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適當性;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
5、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1、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對行政執法機關和委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出現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追究。
2、局機關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由分管局領導負責認定后,提出初步意見,經局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3、受局委托的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由局法制股提出意見,視情況輕重,必要時由分管局領導認定后,經局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4、下列行為有過錯時應追究:行政處罰無法律、法規規定的,或適用法律、法規不當;行政處罰不使用有效罰款收據的;違法實施檢查或執行措施不當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使用或者損毀扣壓財物的,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財物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的。
5、局機關各股(室)和局委托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有過錯需進行追究時,適用將市政府統一印制的《行政執法過錯追究通知書》通知過錯責任部門。
過錯責任部門應在接到《行政執法過錯追究通知書》十五日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局法制股,由法制股提出意見后交局長審查,一個月內對過錯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并按規定告知處理結果。
6、對過錯責任人的追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由局法制股負責分別報滁州市環保局和市政府法制辦。
7、行政執法中發生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造成損失的,取消當年評選先進的資格;完全由于執法人員主觀行為造成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視情節并處罰。
七、賠償制度
1、?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損害,而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2、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托執法單位工作人員與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導致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國家補償和民事賠償不屬于本制度所列。
5、行政機關確定受理機構,受理請求賠償申請書,履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程序。
6、受理機構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經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確認后,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機關作好應訴準備。
7、行政賠償費支出后,局機關實行行政追償,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組織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八、行政執法人員考核獎懲制度
1、法制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擬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標準及考評細則;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接受市政府法制辦對本系統或部門行政執法的評議考核工作。
2、對本系統行政執法機構、受委托執法單位和持有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結果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3、行政執法的評議考核由行政執法機構、單位填寫《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表》,執法崗位人員填寫《行政執法崗位評議考核表》,并由法制工作機構組織采取以下方式進行綜合評議:檢查或者抽查有關臺賬資料及行政執法案卷;現場督察行政執法情況;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意見;上級確定的其他評議考核方式。
分管局長對所分管的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單位和責任人的自評意見提出評議意見;法制工作機構根據自評意見、評議意見和綜合評議提出考核意見,報局長會議討論確定。
法制工作機構將確定后的考核結果告知被考評者,或受委托單位被考評者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無異議的應簽名確認。
自評意見、評議意見、綜合評議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也可以記實性。
4、考評內容包括: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政執法效能、參加法制培訓和行政執法形象四類內容。⑴四類考核內容綜合評定全部為優秀的,應當定為年度考評優秀等級;⑵四類考核內容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應當定為不合格等級。⑶除本條⑴、⑵項和本制度第5條的規定外,可以定為合格等級。
5、行政執法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評為不合格:⑴被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⑵超越行政職權,進行審批、許可等行政行為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⑶被執法監督調查后受到通報批評或者其他行政處分的;⑷違反行政執法制度,無正當理由未及時糾正的;⑸被投訴或被查實在履行職務行為時,有以權謀私、收受財物、挾私報復以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⑹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制培訓,或者在培訓期間無故缺席超過培訓時間三分之一的。
6、對評議考核結論為優秀的機構或者單位、個人分別予以通報表揚和單項獎勵。評議考核結論為不合格的機構或者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個人評議考核結論為不合格的,或有本制度第5條所列情況的,收繳行政執法證件,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九、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
?1、為確保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地發揮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的依法行政作用,依據《環境保護法規性文件管理制度》(國家環境保護局令[1990]第2號)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和環境保護政策,制定的普遍適用于本地區、本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文件。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內設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修改,各內設職能工作機構負責專業性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有關直屬單位協助起草,文印前,起草規范性文件的部門負責報送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同意后,按照公文管理規定簽發。
4、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符合下列原則:
(1)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
(2)適應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
(3)符合環保行政機關的法定權限;
(4)符合法定程序及規范化要求。
5、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發布機關內設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分別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備案。
???
十、委托行政執法備案制度
1、局根據《環保法》的授權,考慮到環境監察的現場性和環境監測具有專業性很強的數據監測工作,委托有關直屬事業單位執法。
2、局在委托前,根據市法制辦的要求,對被委托單位進行主體資格審核。
3、被委托的機構必須與委托單位簽定委托書,委托書簽定后,隨有關資料報市法制辦審核,經合法性、必要性資格審核同意后,方可履行委托法定職責。
4、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二級機構實施執法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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