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指處理,安排,對犯罪或犯錯誤的人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決定,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政務處分條例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政務處分條例3篇
第1篇: 政務處分條例
武漢楚運通運輸有限公司文件
楚運通[2013]03號
紀律處分條例(2013版暫行)
為了促進員工自律,創造和諧友愛的工作氛圍,維護嚴謹認真的工作秩序,確保員工樹立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風,特制定本條例。所有楚運通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定及本條例等各項規章制度,如有觸犯,將依據本條例予以處罰。
一、總體原則
(一)處罰累加原則:對于新員工初次違反或不知情違反,可以從輕處罰。反之,對老員工、屢犯或隱瞞事實的,從重處罰。
(二)責任連帶原則:發生違紀違規問題,違規者系第一責任人。如因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培訓不足、疏忽檢查、處理不力等原因造成違紀違規,則還須追究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失職、瀆職責任。
(三)記錄留檔原則:所有的紀律處分將被記入員工檔案,作為評優、加薪、晉級、去留的主要依據。
(四)權限原則:執法權僅限各部門經理及以上級別的負責人行使。
(五)及時原則:違規匯報要及時,違規調查要及時,違規處罰要及時。
(六)參照執行原則:犯有與下述條例相同性質但并未包含在內的其他過錯行為,本公司有權比照本條例標準做出處理決定。
二、處分級別
處分級別共分五級,第五級為最高級別,分別是第一級警告、第二級嚴重警告、第三級記過、第四級記大過、第五級勸退或開除。
三、處理流程
(一)違紀員工在違紀行為發生第一時間內(半天內),主動匯報違紀始末,態度較好者可爭取從輕處罰。
(二)所屬員工違紀違規,部門負責人須在一天之內立即調查違紀事實,主動向上級報告處理意見,不得袒護隱瞞,否則一并處罰。
(三)違紀員工自接到二級處分及以上處分之日起,須在三天之內,向自己的直接領導遞交書面檢討、保證書,態度較好可從輕,未執行者應從重處罰。
(四)部門負責人在調查清楚原委后,根據違紀員工過錯嚴重性及態度良好程度填寫處罰單,然后由違紀員工簽字,現場處罰,交罰款金。
四、紀律條例
(一)警告(違規女員工跑南庫8圈或者下蹲20個,違規男員工跑操場南庫10圈俯臥撐30個)
1、遲到、早退、串崗,上班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2、上班時間大聲喧嘩、嬉鬧、影響他人辦公。
3、男員工留長發(頭發長度不得超過5cm)長指甲(指甲不得超過2毫米)、不剃胡須、穿背心、打赤膊,女員工披頭發、化濃妝、穿超短裙吊帶衫,染怪異發型(三天內整改)。
4、對待老員工和上級不尊敬。
5、上班時間上網玩游戲,QQ等通訊軟件處于上線狀態。
(二)嚴重警告(違規女員工跑南庫10圈或者下蹲30個,違規男員工跑南庫15圈俯臥撐40個)
1、警告兩次(每次罰款60元)。
2、工作不作為、拖沓,不按規定完成(第三次起每次罰款50元)。
3、對客戶不禮貌,接待客戶時態度不耐煩表情呆板,引起客戶投訴(每次罰款80元)。
4、不愛惜公物(每次罰款50-150元)。
5、無故曠工、假裝有傷、有病等消極怠工(每次罰款100元,并根據薪酬制度扣除曠工工資)。
6、對待工作總是負面情緒,并散播給其他同事(每次罰款80元)。
(三)記過處分(違規女員工跑南庫20圈或者下蹲50個,違規男員工跑南庫25圈俯臥撐60個)
1、多次違反以上一級處分、二級處分中所列事項,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第三次起每次罰款80元)。
2、故意違反各崗位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公司的其他文件,造成經濟損失在500-2000元以內(每次罰款100元,造成的經濟損失罰款不包含在內)。
3、故意毀壞公物(每次罰款80-200元)。
4、挑撥公司員工關系、散播不利于團結的流言蜚語(每次罰款100元)。
5、明知同事出(犯)錯不主動上報,自己犯錯誤未主動承認,或企圖掩蓋(每次罰款100元)。
6、無故曠工兩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5天(每次罰款100元,并根據薪酬制度扣除曠工工資)。
(四)記大過處分(違規女員工跑南庫25圈或者下蹲60個,違規男員工跑南庫30圈俯臥撐70個)
1、故意違反各崗位工作制度、工作流程,造成經濟損失在2001—5000元(每次罰款150元,造成的經濟損失罰款不包含在內)。
2、在一年周期中受到兩次記過處分(第二次起每次罰款200元)。
3、主動與客戶發生打斗,用言語挑釁客戶,影響公司業務和聲譽(每次罰款200元)。
4、對上級命令拒不執行,或數次違反上級命令(第一次罰款100元,此后以每次50元遞增。)。
5、酗酒、斗毆、語言粗俗、舉止不端的行為(每次罰款200元)。
6、故意隱瞞、包庇自己、同事過錯等弄虛作假行為(每次罰款200元)。
(五)勸退和開除:開除的處分須經總經理批準通過后方可執行,被開除員工本公司將永不錄用。
1、經過培訓再次因責任心缺失而嚴重違反各崗位工作制度、工作流程,造成經濟損失在5001元以上。
2、在一年周期中受到兩次計大過處分。
3、蓄意破壞、侵占公司財物。
4、行賄、受賄、貪污公司財物的行為。
5、偽造個人簡歷等求職材料。
6、未經領導批準復印公司制度、表格文件、使用公司印章、散布公司商業秘密,或嚴重影響公司信譽的言行。
7、偷盜、賭博、吸毒、販毒、嫖娼等違法行為。
8、其他違反國家、政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處罰內容
1、所有處分都應記錄在案,并公開在宣傳板上。
2、二級處分及以上違規者需做出書面檢討交予直接領導人,并在下周例會上進行檢討反省。
3、各級處罰需按照本條例在違規員工確認罰款單之后當場處罰
4、各級處罰內容互不重疊,比如:違規員工多次觸犯一二級處罰,除了在二級處罰中依照各條例進行處罰,還要根據三級處罰中的第一條進行處罰。
5、本條例處罰內容與其他處罰措施互不重疊。比如:員工故意損害公物,除了在紀律條例中進行處罰,還要對受損公物進行賠償。
6、員工每月紀律條例經濟處罰數額以員工每月正常工資的三分之一為最高限度。
八、本《紀律處分條例》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二日開始正式執行。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第2篇: 政務處分條例
1.制定《黨紀處分條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2.實施《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
3.實施《黨紀處分條例》的原則是什么?
答:一是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二是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三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四是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五是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4.《黨紀處分條例》適用的對象是什么?
答:適用對象是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5.什么是違犯黨的紀律?
答:違犯黨的紀律,簡稱違犯黨紀,是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
6 .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些種類?
答:有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撤銷黨內職務;(4)留黨察看;(5)開除黨籍。
7.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有哪些措施?
答:有兩種:(1)改組;(2)解散。
8.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多長時間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答: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一年半內。
9.什么是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答: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
10.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撤銷其黨內職務處分決定時,應如何操作?
答: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應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
11.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怎么處理?
答:這種情況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12.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多長時間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答:二年內。
13.留黨察看處分分為哪幾類?最長幾年?
答: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14.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其黨員權利受不受影響?
答: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15.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擔任的黨內外職務受不受影響?
答: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16.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可不可以重新入黨?
答: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17.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怎么做?
答: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18.對什么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
答: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
19.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其黨內職務受不受影響?
答: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20.對什么樣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
答: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
21.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整改,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22.什么是從輕、從重處分?
答: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23.什么是減輕、加重處分?
答: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24.哪些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
答: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
25.《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答:(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2)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3)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4)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26.《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答:(1)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2)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3)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27.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從重處分。
28.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從重處分。
29.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0.基于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如何處理?
答:應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31.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哪個規定?
答:這種情形適用特別規定。
32.兩人以上(含兩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如何處理?
答:兩人以上(含兩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33.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如何進行處理?
答: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34.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如何處理?
答: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35.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36.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違法怎么處理?
答: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
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
37.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如何處理?
答: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38.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的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依法恢復其黨員的權利,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39.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于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40.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41.黨員犯罪,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4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黨員,應如何處理?
答: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43.對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員,如何處理?
答: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44.對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員,如何處理?
答: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或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45.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如何處理?
答: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46.預備黨員違犯黨紀如何處理?
答: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47.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1)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2)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48.什么是直接責任者?
答: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干領導部。
49.什么是主要領導責任者?
答: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50.什么是重要領導責任者?
答: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51.什么是直接經濟損失?
答: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52.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53.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多長時間向受處分黨員所在的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答:一個月。
54.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答:六個月。
55.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的單位,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答:六個月。
56.黨紀條例修訂后,把黨章對紀律要求整合成幾大類紀律,分別是什么?
答:六大類紀律,分別是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57.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45條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58.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46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9.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46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0.制作、販賣、傳播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4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1.私自攜帶、寄遞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47條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2.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48條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3.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49條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4.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其他參加人員,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49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5.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50條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6.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其他參加人員,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50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7.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51條規定,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8.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52條規定,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9.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53條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0.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54條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1.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其他參加人員,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54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2.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55條規定,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3.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56條規定,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4.對抗組織審查,有哪些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75.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59條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6.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63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77.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65條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8.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情節較重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66條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79.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68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0.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70條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1.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72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2.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74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3.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76條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84.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80條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85.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81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6.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82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7.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83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8.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85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9.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86條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90.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哪些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91.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92條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9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94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3.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96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4.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9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5.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100條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96.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哪些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答:(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97.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105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8.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107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99.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110條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0.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111條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01.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有哪些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答:(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102.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117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03.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哪些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104.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121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05.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125條規定,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106.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126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7.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如何處理?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127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08.《黨紀處分條例》由誰負責解釋?
答: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109.在《黨紀處分條例》發布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或尚未結案的案件是否適用《黨紀處分條例》?
答:《黨紀處分條例》發布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黨紀處分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黨紀處分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第3篇: 政務處分條例
政務處分法專題輔導講稿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
在監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務處分概念的基礎上,通過立法健全完善政務處分制度,是強化對公職人員監督的需要,也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重要保障。
一、出臺《處分法》的重大意義。《處分法》是規范政務處分的重要法律,是建國以來對公職人員處分最詳細的規定,其中所包含的信息較多。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一)強化對公職人員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務處分法,有利于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在監察法提出政務處分概念之前,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為“處分”,其依據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在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的同時,“處分”卻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懲戒的對象上還留有空白地帶。比如,對于存在違法行為的非黨員村委會組成人員,由于其既不是黨員,也不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其“微腐敗”等違法行為無法給予處分,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二)規范政務處分活動,提高監察工作法治水平。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是不斷總結實踐經驗、解決具體問題,精準立法的結果。監察法對政務處分制度作了原則規定,沒有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以及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監察法施行后,為解決工作急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作為實施政務處分的過渡性規范,為起草政務處分法探索經驗。應運而生的政務處分法,一個突出特點是著眼于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整合完善與黨紀處分相對應的政務處分制度。比如,在明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各自職責的同時,統一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和適用規則,保證處分適用上的統一規范。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薄弱、處分程序不規范、處分決定畸輕畸重、對國有企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公職人員處分缺乏法律依據等,是監督懲戒中的突出問題。對此,政務處分法堅持問題導向,在將散見于不同法律法規中的處分依據統一起來的同時,結合現有公務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處分制度等,充實完善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處分幅度、適用規則和程序,補齊制度短板。以細化違法情形為例,草案二審稿第三章已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作了明確規定,為進一步明確應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草案三審稿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增加“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的規定,并將“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納入處分情形。這些已成為法律條文的新增規定,體現出鮮明的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注重紀法協同、法法銜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點。政務處分法在處分情形、處分權限和程序、處分后果上與公務員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銜接,保證法律之間的和諧統一。同時,注重與黨紀的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政務處分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關系公職人員切身利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應該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制定政務處分法,明確實施政務處分的主體,應當堅持的法律原則,處分事由、權限和程序,被處分人員維護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等,有利于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監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三)完善監察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專門部署,明確提出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政務處分法是首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也是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對于完善監察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從立法目的看,制定政務處分法是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強化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消除死角和盲區,確保權力規范運行。這是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背景下取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完善監察制度的成功實踐,是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的重要一環。從立法內容看,通過與黨紀的銜接,發揮協調效應,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于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對處分情形、處分后果等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開列“負面清單”,在紀法貫通中體現嚴管厚愛,有利于提升監督效果,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從立法過程看,政務處分法起草工作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嚴格依法啟動立法工作程序,經過廣泛征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最終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這一過程,正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生動實踐。
政務處分法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監察制度,規范政務處分活動,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其制度規范是可行的,現在出臺是必要的、適時的。
二、關于《處分法》的十大問題解析。《處分法》的核心觀點是進一步落實總書記“將權力關進籠子”的指示精神,一方面限制了部分地區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隨意處分的現象發生,另一方面在調整公職人員服務意識,杜絕公務活動中的隨意性,重提民主集中制,總之亮點很多,值得細品。主要有以下十大問題:
(一)法律地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其地位僅次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務處分決定中,除了引用《監察法》,還應同時引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二)與其他法規的關系。《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并未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是否失效,但由于該二者系國務院法規和部門規章,《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位階都要比他們高,內容有沖突和不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為準。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任免機關、單位給公職人員處分的,除了實體部分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外,程序部分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這意味著,任免機關、單位處分公職人員,在程序適用方面還可以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并為全部失效。
(三)“政務處分”與“處分”。大家都知道,“政紀處分”用語不再使用。但任免機關、單位履行主體責任給予的處分,此前有叫作“行政處分”,認為“政務處分”單指監察機關給予的處分,需要作一個區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條,描述監察機關作出的系“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系“處分”。作這個區分主要考慮到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和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在程序和救濟制度上還存在區別,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適用的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程序。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適用《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程序。
(四)公職人員和監察對象范圍是否等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而《監察法》第十五條是規定監察對象的范圍,由此按照一般理解公職人員的范圍和監察對象的范圍是相同的。但《監察法》第十五條,對監察對象的概括用了“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這會讓人認為公職人員的范圍要小于監察對象。筆者認為,公職人員范圍應該等同于監察對象。《監察法》第十五條表述的監察對象為“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是因為第(六)種監察對象用了兜底的形式即“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實際意思就是“其他公職人員”,而該第十五條首部總括部分“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這里的“有關人員”實際上也是特地的強調表示一種兜底,其含義是“能列舉的典型公職人員”和“一時很難列舉的其他有關公職人員”。另外,《監察法》第三條....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光這一條中“公職人員”的含義就包括了所有監察對象,所以《監察法》第十五條中的“公職人員”含義也必須是所有監察對象,否則《監察法》本身內部條文就前后矛盾了。只有這樣理解,《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公職人員等同于監察對象就和《監察法》表述不矛盾了。事實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范對象就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且也根據公職人員的不同編制屬性,在政務處分中做了區分,除了公務員、事業人員、國企人員外,對其他公職人員創設了警告、記過、記大過的三種處分,這就能完美的對接《監察法》,對所有履行公職監察對象作出政務處分。
推薦訪問: 處分 政務 條例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是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的大背景下,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戰略部署、重大理論創造、重大思想引領的系統呈現。它生動記錄了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統籌兩個
《真抓實干做好新發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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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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