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 ,就是公共的事務、責任,即關于國家或集體的事務責任。 狹義是指國家機關的事務性工作;廣義是指國家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等的事務性工作,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務員處分條例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公務員處分條例5篇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開始施行。(單選題3分)得分:3分
oA.2007年4月22日
oB.2007年7月1日
oC.2007年6月1日
oD.2007年5月1日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以暴力賄賂等形式破壞選舉事件,情節嚴重給予( )處分。(單選題3分)得分:3分
oA.開除
oB.警告
oC.記過
oD.查看
?3.以下哪些情況不可以進行從輕處罰?( )(單選題3分)得分:3分
oA.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損失
oB.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
oC.隱匿、銷毀罪證
oD.檢舉他人有效重大違法違紀行為
?4.行政機關公務員挪用公款進行賭博的給予( )處分。(單選題3分)得分:3分
oA.撤職或開除處分
oB.查看或降級處分
oC.警告或記過處分
oD.查看或記大過處分
?5.對于行政機關公務員包養情人的處罰給予最重的量刑有什么作用( )。(單選題3分)得分:3分
oA.不能起到道德約束作用
oB.彌補了法與道德之間的真空地帶
oC.不是法律規定起不到作用
oD.干預公務員的個人行為
?6.行政機關公務員包括政府組成人員、領導職務序列的其他人員和( )。(單選題3分)得分:3分
oA.領導的私人秘書
oB.工勤人員
oC.政府直屬企業的員工
oD.通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的工作人員
?7.貫徹實施《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意義包括加強公務員制度的重要舉措、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手段、( )。(單選題3分)得分:3分
oA.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途徑
oB.加快中國基礎建設的速度
oC.加快中國的經濟建設步伐
oD.加強改善人生活水平的步伐
?8.進行數錯并罰及處分期合并計算最多不超過多長時間( )。(單選題3分)得分:3分
oA.48個月
oB.62個月
oC.24個月
oD.36個月
?9.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種類的發展變化過程是( )。(單選題3分)得分:3分
oA.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oB.警告、記過、降級、記大過、撤職、開除
oC.降級、記過、記大過、警告、撤職、開除
oD.警告、記過、撤職、降級、記大過、開除
?10.《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給予將給予( )處分。(單選題3分)得分:3分
oA.降級或撤職
oB.開除或撤職
oC.警告或記過
oD.降級或記過
?1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的開除意味著( )。(多選題4分)得分:4分
oA.失去公務員身份
oB.失去重新錄用為公務員的資格
oC.失去公職
oD.失去干部的身份
?1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 )。(多選題4分)得分:4分
oA.規定了處分的決定人
oB.規定了違法違紀行為和處分幅度
oC.明確了主要的原則
oD.規范了處分的設定權
?13.公務員處分原則包括( )。(多選題4分)得分:4分
oA.依法和公平公正原則
oB.改過原則
oC.人性化原則
oD.回避原則
?1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適用范圍包括( )。(多選題4分)得分:4分
oA.行政機關公務員
oB.新錄用的公務員
oC.行政機關退休的公務員
oD.提前離崗沒辦手續的公務員
?15.處分的四個要素是( )。(多選題4分)得分:4分
oA.原因特定
oB.對象特定
oC.機關特定
oD.種類特定
?1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出臺堅持了( )。(多選題4分)得分:4分
oA.相關單位立法
oB.民主立法
oC.程序立法
oD.科學立法
?17.《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精神實質是( )。(多選題4分)得分:4分
oA.體現繼承與創新的統一
oB.體現了教育與懲處的統一
oC.體現了嚴格管理與保障合法權益的統一
oD.體現了原則性和操作性的統一
?18.公務員參與盈利性活動的將給予處分,其主要危害包括( )。(多選題4分)得分:4分
oA.產生權錢交易
oB.破壞公務員嚴肅性
oC.有利于提高公務員的待遇
oD.沖擊企業正常發展秩序
?19.《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 )。(多選題4分)得分:4分
oA.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
oB.嚴肅行政機關紀律
oC.規范老百姓的行為
oD.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
?20.《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主要特點是( )。(多選題4分)得分:4分
oA.將道德內容納入處分條例范疇
oB.處分的程度忽略了人權主義
oC.處分的程序體現了條例的規范性
oD.處分的撤銷體現了黨的“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
?21.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概念,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條件,經過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權限,給予違反紀律規定公務員的行政性制裁措施。(判斷題3分)得分:3分
o正確
o錯誤
?22.在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判斷題3分)得分:3分
o正確
o錯誤
?23.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95號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行政紀律懲戒的專門性法規。(判斷題3分)得分:3分
o正確
o錯誤
?2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調查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嚴禁采取暴力等非法形式。(判斷題3分)得分:3分
o正確
o錯誤
?25.行政機關公務員工作中失職或瀆職是指:工作中不履行或是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在工作中玩忽職守,給國家或人民帶來較大損失的行為。(判斷題3分)得分:3分
o正確
o錯誤
?26.行政機關公務員包養情人不給予任何處分,屬于個人行為。(判斷題3分)得分:3分
o正確
o錯誤
?27.《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沒有對公務員的個人道德行為作出規范。(判斷題3分)得分:3分
o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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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判斷題3分)得分:3分
o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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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扣押、撤銷舉報信件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開除處分。(判斷題3分)得分:3分
o正確
o錯誤
?30.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治紀律中:非法出境或違反規定滯留國外不歸、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拘留資格或取得外國國籍這兩條規定并不是新頒布條例中首次提出的。(判斷題3分)得分:3分
o正確
o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已經2007年4月4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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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托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 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 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 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 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權限
第三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第三十五條 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 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章 處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條 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并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參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回避申請;被調查的公務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 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或者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發現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第四十四條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第四十六條 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后,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第五十四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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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撤職后的待遇:
一、政紀處分工資待遇執行標準1、行政警告處分,受處分未滿的,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2、記過及其以上處分,受處分期限未滿的,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同時不得晉升職務工資檔次。3、降級處分,國家公務員降低級別工資一級。若本人級別工資為最低等級的,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處理。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不適合受降級處分。4、降職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受降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檔職務工資。國家公務員沒有降職處分,工勤人員不適合降職處分。5、撤職處分,國家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降低級別工資一級、職務工資一檔;無級別可降的,可以降低職務工資二檔(職務工資在最低檔的,按最低檔與上一檔檔差降低二檔)。撤職后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確定職務,并以降低后的職務工資額就近就低套入新確定的職務工資檔次。如降低后的級別、職務工資高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工資標準的,則改按新任職務對應的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執行。如撤職后未明確職務的,一律就近就低靠入科員的職務工資檔次;原為科員及以下職務的,靠入辦事員的職務工資檔次。明確職務后,再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職務的工資檔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撤職處分的,降低兩檔職務工資。工勤人員不適合撤職處分。6、開除留用察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降低三檔職務工資。己在最低檔的按倒級差扣減之后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其中低于新任職務工資最低檔的,按最低檔執行。工勤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國家公務員不適合開除留用察看處分。7、開除,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工勤人員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8、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受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按相應降低檔次后的職務工資金額,就近就低靠入處分后明確職務的工資檔次;沒有明確職務的,一律就近就低靠入五級職員或助教的職務工資檔次;原為五級職員、助教及其以下職務的,靠入六級職員、技術員、小學三級教師的職務工資檔次。明確職務后,再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職務的工資檔次。二、黨紀處分工資待遇執行標準1、黨內警告處分,受處分未滿的,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2、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國家公務員比照行政記大過;其中所犯錯誤與職務行為有關的,比照降級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比照行政記大過;其中所犯錯誤與職務行為有關的,比照降職處分(降低職務工資一檔,降低職務一級)。3、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國家公務員予以降職,并比照撤職處分,同時降低級別工資一級、職務工資一檔,無級別可降的,可降低職務工資二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工勤人員,降低職務(等級)工資二檔。4、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比照撤職處分。5、留黨察看二年處分、開除黨籍處分,國家公務員比照撤職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比照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三、津貼補貼項目1、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及其以上處分的,處分期未滿或雖未規定處分期但處分期未滿一年的,停發“崗位津貼”、“職務津貼”(閩人發[2000]38號)。2、受黨紀、政紀處分,處分期未滿的工作人員年終一次性獎金、年度績效獎不發。3、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及其以上處分的,處分期未滿或雖未規定處分期但處分期未滿一年的,停發“崗位補貼”。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變動,從處分生效的次月起執行。四、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并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后,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2、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3、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也不予補發。4、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于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發放。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準計發。緩刑期滿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按閩人薪[1995]1號文說明的有關規定執行。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先按緩刑期滿分配正式工作人員的辦法確定工資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5、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6、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原單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滿后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7、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后如原單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8、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五、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資處理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2、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后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面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工齡。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停職審查期間工資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停職審查期間,遇國家規定調整工資(含調整標準、晉升工資檔次和級別工資)時,其工資調整暫緩執行。待審查結束有結論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紀律處分的,按國家規定予以補調和補發工資。“雙規”人員的工資處理,仿照“停職審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范公務員行為
佚名
【期刊名稱】《黨的生活(河南)》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不久前,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95號國務院令,公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條例共7章55條,分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權限、處分的程序、不服處分的申訴、附則。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總頁數】1頁(4)
【關鍵詞】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處分;違法違紀行為;國務院總理;國務院令;紀律責任
【作者】佚名
【作者單位】無
【正文語種】英文
【中圖分類】D630.3
【相關文獻】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重點解析 [J], 無
2.嚴肅行政機關紀律 規范公務員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解讀 [J],
3.嚴肅行政紀律建全公務員監督約束機制——人事部有關負責人就《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答記者問 [J], 無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學習貫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J],
5.最新政策法規文件——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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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佚名
【期刊名稱】《中國監察》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已經2007年4月4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行政懲戒工作的專門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權限、程序和申訴等作了明確規定。為配合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本刊在刊發條例全文的同時,特邀請監察部法規司的有關同志對條例進行解讀,供大家參考。
【總頁數】4頁(51-54)
【關鍵詞】機關公務員;行政法規;處分;新中國成立;會議通;國務院;監察部;懲戒
【作者】佚名
【作者單位】無
【正文語種】英文
【中圖分類】D630.3
【相關文獻】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解讀 [J],
2.嚴肅行政紀律建全公務員監督約束機制——人事部有關負責人就《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答記者問 [J], 無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 [J], 無
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解讀 [J], 曹少波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范公務員行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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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令第49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四章處分的權限
第五章處分的程序
第六章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 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 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 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 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 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 處分的違法述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爭部門外,國務院 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美公務員 處分事項。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 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手續完備。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 警告;
(二) 記過;
(三) 記大過;
(四) 降級;
(五) 撤職;
(六) 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 警告,6個月;
(二) 記過,12個月;
(三) 記大過,18個月;
(四) 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 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 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1丄沒有再發生違法違 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 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 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 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 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 擔的紀律責任,
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 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冇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 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 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掲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 包鹿同案人員的;
(7T.)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 冇卜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釆取措施,冇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挙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釆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 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 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冇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 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乂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 予處分。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 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耍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己經依法被判 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2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 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八條 冇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 動的;
(二)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 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 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 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 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
(三)項規定的行為,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 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 冇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 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 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 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 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 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 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 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 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 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 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 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 的;
(三) 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 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 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吿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 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 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 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 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托的;
(五) 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 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一十二條 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 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n己 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訕過或者訕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 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紀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 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 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 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 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 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 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 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 分:情將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 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 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 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 冇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 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一)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包養情人的;
(四) 嚴重違反社會公徳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I?條 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 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浮亂活動的,給 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 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 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 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 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 處分。
第四章處分的權限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卜.統稱處分決 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第三十71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 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 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 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 方人區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 免建議。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 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 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 I: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 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通報下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I?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 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木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己經被立案調査,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 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 休手續。
第五章處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 辦理:
(?)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査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 查;
(一)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査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査證的, 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立案;
(三) 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步調査,包括收集、査證 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杏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 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并形成書面調査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 告;
(四) 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査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査的公務員本 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査的 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五) 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 件的決定;
(六) 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并在f定范圍內 宣布;
(七) 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 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再)項、第(六)項 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 案。
第四I?條 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臺、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 行:接受調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 依據。
第四十二條 參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査、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提出回避申請:被調査的公務員以及與案件冇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 要求其回避: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
(-)與被調査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査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 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決 定;其他述法違紀案件調査、處理人員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或者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發現違法違紀案件調査、處理人員 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第四十四條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 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 經介證的違法遷紀事實;
(三) 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 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7D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口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 包括頃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冋的表現情 況。
第四I?六條 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口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后,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 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 構管理。
第六章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夏核、申訴期間不停k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 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 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 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 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五十條 冇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 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一)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 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 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岌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美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 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 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九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 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 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 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第五十四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 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九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 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 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 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第五十四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 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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