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拼音是què rèn,漢語詞語,指明確辨認。從“確認”與“確定”的區別可以看出,“確認”并不具備“承認”和“肯定”的意思。其著重強調的是對事物進行“肯定”時所發生的過程,而不是對事物的直接“肯定”,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確認辦法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確認辦法3篇
【篇一】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確認辦法
西城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界定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閩委發〔2017〕24號)和中共新羅區委、新羅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龍新委綜〔2018〕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指導本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工作,全面推進、落實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任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精神,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條 本次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工作范圍為西安、蘇溪兩個村改居的社區居委會(含經聯社)。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村民委員會建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改居的社區居委會(以下簡稱“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條 為統一時點界限,便于全街道范圍內開展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工作,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序確定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最后時限不遲于2018年8月31日24時。
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程序確定基準日之后,自該時點起,原則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減、遷入不增、遷出不減”進行家庭成員數量固化管理。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應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同時應堅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則。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上世紀人民公社的生產大隊及生產隊演化而來的區域性的公有制經濟組織,開展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的標準、條件,要尊重人民公社時期形成的認定社員資格的規則,以是否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為主要標準和條件,以是否依法登記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輔助考慮因素,兼顧是否有喪失原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注意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驅動非正常遷移或不遷移戶口,造成富裕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畸形膨脹,影響真正應當享受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原始取得。通過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輩輩生活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生育的子女于基準日前戶口登記在本村,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合法婚姻關系取得。與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結婚的女性配偶,以及與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結婚且符合本指導意見認定條件的入贅女婿,基準日前戶口已遷入本村,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收養關系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經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基準日前戶口登記在本村,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因父或母再婚取得。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基準日前戶口登記在本村,可取得繼父或繼母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五)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國家政策進行村組搬遷、撤并,通過移民進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員,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六)協商方式取得。基準日之前,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續的來自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基準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員,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二)取得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其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取得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喪失。
(三)基準日前全家戶口遷入設區的城市,取得設區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自取得非農業戶籍之日,其原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已經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成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區級以上大集體企業(含區級)正式在編的人員,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成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區級以上大集體企業(含區級)正式在編人員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五)以書面形式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自愿放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放棄申請公告之日起喪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準日時戶籍在本村的人員,可以確認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女性成員出嫁到城鎮,但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享有本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 未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
(二)本村女性村民嫁到外村或本村男性村民入贅到外村,基準日時戶口在本村,仍在本村實際生產、生活,并與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關系的;
(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嫁或入贅到其他村后離婚或喪偶,本人及合法生育的子女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未享有嫁入地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利用權及利益分配權等權益的。
(四)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女兒招親的,原則上只確認一個入贅女婿,但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程序確認多個入贅女婿的除外。
(五)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為有兒有女戶,但兒子因智力障礙或殘疾等原因無贍養能力、由女兒盡主要贍養義務,該女兒招親入贅的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且未享有其他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利用權及利益分配權等權益的。
(六)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娶進外村的媳婦或招贅女婿,在離婚、喪偶后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未享有嫁出地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利用權及利益分配權等權益的。
(七)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娶進外村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贅男,未享有其他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利用權及利益分配權等權益的。
(八)再婚嫁入女或入贅男合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隨其戶口遷入本村,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父或繼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未享有其他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利用權及利益分配等權益的。
(九)原本村村民納入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成為國有企業等在編人員后,因違法或違紀失去公職,沒有其他社會保障來源,且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
(十)原本村村民納入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成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區級以上大集體企業(含區級)正式在編人員的配偶及其子女,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且沒有納入城市居民保障體系的。
(十一)原本村村民在區級以下鄉鎮企業工作,未享受各種補貼、補償或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待遇,且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
(十二)因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戶口就地“農轉非”人員,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生活,沒有享受公務員、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區級以上大集體企業職工生活保障的。
(十三)原本村村民因自謀職業、讀書、自找門路、投靠親友等原因將戶口“農轉非”,沒有享受公務員、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區級以上大集體企業(含區級)職工生活保障,且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
(十四)基準日之前,在本村土地發包時取得本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且長期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來自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準日時戶籍不在本村的人員,可以確認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男性成員基準日前依法娶進其他村的媳婦及雙方合法生育的子女,從尊重歷史習慣、傳統風俗考慮,原則上優先認定其具有嫁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嫁出地給予集體資產利用權及利益分配權等權益或認定成員資格的除外。
(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男性成員基準日前依法娶進其他村的媳婦及雙方合法生育的子女,已經在嫁入地生產、生活,并依賴嫁入地集體資產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應當認定具有嫁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1994年2月1日以前,已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男性成員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其他村的媳婦及雙方合法生育的子女,戶口無法落戶本村,但一直在嫁入地生產、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體資產利用權及利益分配權等權益的。
(四)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男性成員依法娶進其他村的媳婦及雙方合法生育的子女,因男性村民房屋拆遷、項目建設戶籍凍結、正在服兵役等客觀原因,戶口無法落戶本村,但一直在嫁入地生產、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體資產利用權及利益分配權等權益的。
(五)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因無法生育或終生未婚育而實際收養的子女,戶口無法登記在本村,但已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六)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犯罪入獄刑滿釋放后回原籍地實際生產、生活,其戶口因特殊客觀原因無法回遷本村,且沒有其他社會保障來源的。
(七)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軍入伍,在基準日前戶口遷往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八)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判刑,在基準日前已注銷戶口的尚在“兩勞”或服刑的人員。
(九)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的子女因就讀幼兒園、中小學、大中專院校將戶口從本村遷出的。
(十)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常年外出經商務工,基準日前戶口尚未遷往設區的城市的。
(十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部分人員因經商務工、購房、子女讀書等原因將戶口遷往設區的市,未納入城市居民保障體系,且其家庭主要成員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經本村民主決策程序認可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雖然基準日時戶籍在本村,但不予確認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已經納入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成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區級以上大集體企業(含區級)正式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
(二)原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區級以上大集體企業(含區級)下崗人員。
(三)自戶口遷入時起,未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以及沒有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形成較為固定并且具有延續性聯系(即寄居戶、空掛戶)的人員。
(四)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女性成員出嫁或男性成員入贅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未再與本村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
(五)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女性成員出嫁或男性成員入贅到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已享有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利用權及利益分配權,在基準日之前將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戶口遷回本村的,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不予認定。
(六)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有男有女,除本指導意見第七條第5點列明的特殊情形外,女子招親入贅的女婿不予認定。
(七)在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集體資產利用權及利益分配權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贅男及其隨遷子女。
(八)離婚、喪偶的媳婦與外村村民再婚后,未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其本人、再婚配偶以及所生子女均不予認定成員身份。
(九)20世紀80、90年代,原本村村民的子女在其父或母退休(退職)后頂替補員的。
(十)20世紀80、90年代,原本村村民因國家征用村集體土地而享受當時土地征用招工安置政策的。
(十一)20世紀,原本村村民為了使生活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子女補員頂替,進行戶籍交換而“非轉農”,退休回本村居住生活的。
(十二)基準日前,原本村村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并取得所移居國家或地區永久居留權或國籍,但未注銷戶口的。
(十三)原本村村民,截止基準日時已連續失蹤4年以上的。
(十四)離婚或喪偶的外嫁女及子女、原鄉鎮企業類工作人員、自謀職業等“農轉非”人員以及納入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成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區級以上大集體企業(含區級)正式在編人員的配偶及其子女等,在基準日前將戶口回遷本村,但未與本村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
第十條 本區管轄范圍內的偏遠山村、以及人口經商務工外出較多的“空心村”可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取得本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為基礎開展成員身份界定工作。對取得本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的成員、以及其基準日前娶進的媳婦、生育的子女等第二輪土地承包后新增成員進行登記后,兼顧是否具有本指導意見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不予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情形進行界定。
第十一條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民主決策程序表決適用本指導意見開展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工作;亦可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各村實際情況,在不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通過民主決策程序制定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和條件。
本指導意見未列明的類型,可由各村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以民主決策程序制定認定標準和條件或直接表決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第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民主決策程序是指召開戶代表會議或戶代表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含戶代表會議授權和戶代表書面委托授權)方式進行表決,也可將方案印發全體村民征求意見,由村民表決決定。本區管轄范圍內的偏遠山村、以及人口經商務工外出較多的“空心村”,召開戶代表會議或入戶征求意見確有困難的,可直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但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在的鎮(街)書面提出申請,說明情況,經所在的鎮(街)同意后實施表決。具體表決方式由各村結合本村實際確定。
第十三條 各村應當設立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負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類登記、資料搜集、調查初審、異議復查、統計匯總等具體認定工作。村民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若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欺騙手段獲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或者在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后又取得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經發現,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取消其成員資格。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標準和條件經民主決策程序表決通過后,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小組應當按照該界定標準和條件逐一核實認定、分類登記,對初審無異議的人員進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
村民對第一榜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村民可以在公示期內向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小組申請復核,并附相應的證據,由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復查評議;因有異議未在第一榜公示的人員,應按本村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由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小組查證核實。對查實可予認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進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
對第二榜公示名單仍有異議的,村民可以在第二榜公示期內向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小組申請提交本村經戶代表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經全體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通過。
對經戶代表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確認后的名單進行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的人員名單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最終結果。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最終確定的成員名單登記造冊并報所在的鎮(街)和本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村界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確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主張往年集體資產的分配事宜。
外嫁女及其子女、原鄉鎮企業類工作人員、自謀職業等“農轉非”人員以及納入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成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區級以上大集體企業(含區級)正式在編人員的配偶及其子女等確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成員,其權益的份額大小和具體行使的方式,由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結合各村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本指導意見由新羅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導意見實施后,國家、福建省、新羅區就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的,本指導意見與之相沖突的部分,從其規定。
【篇二】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確認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標準
2014-06-06 14:17:57?|?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楊成元 劉揚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城鎮化進程加快,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分配、農村土地經營權保護等案件不斷增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涉及廣大農民的基本權利和切身利益,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紛繁復雜,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裁判尺度不統一,從而影響法院裁判的效果和權威。因此,盡快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標準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戶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關系 戶籍是證明一個公民自然情況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據,戶籍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基礎,是首先應當考慮的因素。一般來說,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即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是一個基本判斷標準,但因這是一個復合的判斷標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這個標準的理解與適用則較難把握。 法院在審理實踐中遇到以下幾種特殊情況:1、甲乙原為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雙方婚后,甲入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戶籍并未遷入,甲請求分配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的;2、甲乙婚后,甲戶口遷入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因乙長年外出務工,甲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或甲乙均長年外出務工,幾乎不在乙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甲請求分配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 對以上情況,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基本標準是一個復合標準,由幾個部分組成,該“成員”不僅應當是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而且還應依法取得當地的常住戶口登記,這幾個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兩種情況中,甲均不應認定為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應獲得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該“成員”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不論是否取得戶籍,均視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上述第一種情況中,應認定甲為乙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分配;而第二種情況則要具體分析甲婚后的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以確定其為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宜。如難以確定甲在哪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則應認定其為戶籍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宜。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成員”只要是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或取得該地常住人口登記,則均應確認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故上述二種情況甲均應獲得分配。 法院在審判中基本采用了第二種意見。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在漫長的農耕社會歷史發展中形成的自然共同體,其成員間具有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而農民的戶籍則往往受經濟利益驅使,向相對富裕的地區遷移,與其實際生產、生活地常不相一致,故應主要以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來確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只在難以確定其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的情況下才參照戶籍情況,這也符合我國農村社會的歷史傳統和自然習慣。對外出經商、務工人員,雖長期脫離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除有其他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下,一般不認定其喪失了成員資格。 還有一種更為特殊的情況,甲乙婚后,乙戶口遷入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入該地生產、生活或外出務工,在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前乙或甲乙雙方將戶口遷回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居住,乙或甲乙雙方請求分配乙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對此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司法解釋規定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為基準時,則乙或甲乙雙方在此時之前即已將戶口遷回并在該地實際居住,就應當認定具有該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獲得該地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另一種意見認為,對這種臨時突擊遷入的,其獲取不當經濟利益的目的十分明顯,如確認其在該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獲得分配后,不排出其再將戶口遷回甲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以獲當地分配,這種“兩頭都占”的情況明顯對兩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不公平,且易引起和激化社會矛盾,故不應確認其在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法院審理中基本采用了第二種觀點,但實踐中也有一些困惑,當事人遷入戶口是否以獲取不當經濟利益的目的往往難以查明,且以當事人是在多長時間段內遷入來認定是否臨時突擊遷入,在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釋、法規、政策中均難以找到相應的裁判統一尺度和標準。 綜上,一般情況下,戶籍是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準之一,而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戶籍往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相脫離。 二、農村承包土地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關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農耕社會歷史與現狀決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全體成員賴以維持生計最基本的保障,這種保障功能正是維系特定范圍自然共同體的物質基礎,從這個意義講,是否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判斷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準之一。 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與此相關的有以下幾種情形:1、返鄉工人,個別出生農村的工人在退休后返鄉落戶農村生活,并承包土地耕種,同時領取一定的退休工資的,請求分配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2、新增人口,即因婚姻關系進入當地生產、生活并遷入戶口的或新出生人口,因當地承包地未調整而未實際獲得承包地的,請求分配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3、遷出人口,即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但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將原承包的農村土地流轉他人耕種的,請求分配原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 對上列情況,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判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以其是否承包土地并耕種為標準。故第1種情況應獲分配;第2、3種情況因未承包土地或土地已流轉均未實際耕種,不以土地上的收入支付生活開支,即不以承包經營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不應獲分配。第二種意見認為,以承包經營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不應理解為以實際耕種的承包地上產生的收入來支付生活開支,即不應以是否已取得承包地并耕種為標準,而應理解為在喪失承包經營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保障后,還有無其他生活保障為標準,故第1種情況因其尚有退休工資為生活保障,故不應認定其具有該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獲得分配。第2種情況當事人沒有其他生活保障,其尚未實際取得承包地是因農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造成的,其仍擁有承包經營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權利,故應認定其具有成員資格,可以獲得分配。第3種情況因當事人沒有獲得其他生活保障,故應認定其成員資格,獲得分配。 法院基本采用了第二種意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因婚姻、出生等增加的人口僅是成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定農戶家庭的成員,其生活保障來自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且人地矛盾緊張是我國現實國情,故不能以當事人個體沒承包耕種農村土地來否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戶籍與農村承包地往往難以衡量當事人是否為本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審判實踐中,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總體上應當把握一條基本價值判斷標準: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以農村集體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宜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反之,則不宜認定。 (作者單位:重慶市潼南縣人民法院)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
發布日期:2014-03-28??? 作者:王懷臣律師
????????????????????????????????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生活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物權法》上,考查其對資產占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3確定辦法編輯?第一條 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激活農村生產要素,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長期而有保障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本著實事求是、尊重歷史沿革,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經農業合作化運動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數個相鄰的自然院落范圍內,由農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農具、耕畜等生產資料,經過改革發展形成的以土地集體所有為本質特征的區域性經濟共同體。?按照“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沿革,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原農村生產隊,即現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業生產合作社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成員。?農業生產合作社成員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普通成員和特殊成員。?第四條 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指除承包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盤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與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第五條 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并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后代;?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原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原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的;?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愿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第八條 普通成員的權利與義務:?普通成員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農(林)用地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承擔耕地、林地保護,區域內共有生產、生活設施與集體合法利益維護等完全義務。?普通成員的權利與義務一般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成員行使和履行,也可以由其利益關系人家庭行使和履行。?原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回原籍的刑滿釋放人員殊成員的權利依照相關法規保留,由其利益關系人家庭行使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第九條 普通成員資格因下列情形而喪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規定宣告死亡條件的;?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全家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未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不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因城市擴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過明晰產權轉變為城市社區的;?因政府行為、國防建設導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散的。?第十條 下列人員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成員:?原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因不同原因依法喪失或自愿放棄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中的一項及其以上的;?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非初次婚娶(招)關系的;?通過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交公積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成員形成產權轉讓關系的。?第十一條 特殊成員資格因下列情形喪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規定宣告死亡條件的;?自愿放棄農村集體組織所有權利的;?歷史形成長期未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未享受權利的。?第十二條 特殊成員的權利與義務:?特殊成員因其不同情形享有法定的和集體經濟組織賦予的部分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喪失方式,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條件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全體成員會議,按照公開程序,經過公示進行確定。?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符合有關法規的繼續有效。?第十五條 國家法律法規或市以上政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專門規定后從其規定。?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農業行政主管部門。?4相互關系編輯?集體經濟組織?“以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組、村、鄉鎮三級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三者之間從行政管理級別上是鄉鎮管理村,村管理組。但在集體經濟組織上,組、村、鄉鎮三級是獨立的,不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而是并列關系,即各組、村、鄉鎮三級的集體經濟組織是獨立的,有各的資產(耕地、林地、水域灘涂、集體建設用地、企業、辦公用房、社會事業設施)管理范圍和對象。即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全鄉鎮人民管理鄉鎮資產,比如原公社的學校、影院、農機站、供銷社、福利院、電站、倉庫、道路、鄉辦企業等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全村老百姓管理村資產,比如村上的小學、辦公室、廣場、村辦企業等等;組集體經濟組織代表組農戶,即原來的社員管理組資產,比如水碾、辦公室、保管室、曬場等等。?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作為擁有完全權利義務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即平常意義上的社員,首先是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次作為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他同時也是村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說,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擁有組、村、鄉鎮三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因此,三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者或者其管理班子都應該對集體集體經濟組織的普通成員負責,對擁有該類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特殊成員負責,也就是說,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對三級資產管理提出自己建議意見并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理論上講,三級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處置等重大決策應該由普通成員表決通過。?部分普通成員通過征地拆遷、土地綜合整治等等方式進入集中居住區后,原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已經喪失,事實上,這部分人已經成為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成員。他們不應成為未搬遷農戶處置集體建設用地的表決者。?特殊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經濟組織擁有部分權利的成員,如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有住房,有集體建設用地或租用本集體承包地的人,他們與集體經濟組織構成特殊關系,與其擁有資產類別上與其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同等權利。比如,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的特殊成員在集體進行涉及自己的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時候,應擁有否決權。?從物權的占有、使用上進行分類區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較好地解決農村長期存在的“外嫁、新生、離婚、在校、空掛”等現象,較好地解決中央統籌城鄉、推進戶籍一元化的意見,較好地貫徹“占誰補誰”的改革思路。避免征地拆遷中產生的大量分配矛盾。?5資格認定編輯?外嫁婦女?婦女結婚在本經濟組織,不涉及戶口的遷移問題,對其成員資格自然無爭論。但結婚到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是結婚到城鎮的,其成員資格就應區別對待了。?1.出嫁到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的成員資格認定。婦女因結婚到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住在婆家,戶籍沒有遷出,承包土地亦存在,這要認定為原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參加原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戶籍已遷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沒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組織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則不能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條件之一,應當按安置對象,依附于原承包農戶(娘家),對征地安置補助費則享有分配權。?2.對結婚到城鎮的婦女的成員資格。農村婦女結婚到城鎮,戶口未遷出,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鎮婆家居住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原組織成員,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戶口已遷出,已取得城鎮(不設區的市)戶口,居住城鎮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員資格,不能享有征地補償費分配權,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應當系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補助費分配權。?新生孩子?其父母均具有該集體經濟成員資格或父母一方為該組織成員,戶籍登記在該組織的,雖然因“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而沒有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但是,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是法定權利,不是約定權利,且是農民生存之基本權利,可以因出生這一事件而依法律規定自然取得征地補償費分配權,且無論是計劃內生育還是計劃外生育,成員違反計劃生育之嬰兒,依法有生存權利,都應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喪偶和離婚婦女?喪偶和離婚的婦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戶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具有婆家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征地補償費分配權;若戶籍已遷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僅承包地因“減人不減地”原則而留在婆家的,不再對婆家征地補償款享有分配權,但是,該承包土地畢竟為其生存所依附,因此,應當對該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補助費享有分配權。?服刑人員?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處較長刑期入獄服刑,喪失了人身自由權利乃至政治權利,但不因此而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即民事權利能力,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是一種私權利,即民事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主體資格,所以,依照民法理論,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應失去對土地所享有的權利,承包土地經營權和征地補償費分配權仍應依法享有,不得剝奪。?大中專在校生和服兵役人員?在校就讀的農村大中專學生,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其學業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從提高全民族素質和國家建設的長遠利益出發,也應鼓勵他們學習,無論戶籍是否遷出,均應為原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征用土地補償費分配權。服兵役是國家安全的需要,軍人的安心要取決于后方家庭的安穩,對軍人這一特殊人群,政策應當給予優待,無論其戶籍是否已遷出,在法定的承包期間,都應享有征地補償費分配權。“爬戶口”?這里講的“爬戶口”或“空掛戶”,是指為了上小學、中學的方便,或進城經商的方便,將戶口登記在親戚的戶籍簿上的情形。上小學、中學的在校生,一般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留有承包土地,應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期內,回原經濟組織享受征用土地補償費分配權。為進城經商方便,將戶口登記在城鎮親戚的戶籍上,或租房居住在城鎮,承包土地均已自愿交回發包方的,如果保留由農村房屋,應視為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成員。如果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無任何資產(即承包地、集體建設用地、林權、房屋等等),也不是在組織出生,只有戶口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視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回原經濟組織享受征地補償費分配權。如果承包地仍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在承包期內,承包地被征用的,應當享受征地安置補助分配權。?6其它成員編輯?集體土地被征用,征地補償費已付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后,尚未進行分配以前出生的新生兒和結婚遷入并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婦女或上門女婿的成員資格認定。?土地征用補償費歸農民集體所有,而非農民個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補償費的獲得時間與該款的分配時間有時空間隔,在分配前,該征地補償費一直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要在分配時間前取得成員資格的,就應當享受該費用分配權,換句話說,分配權的取得時間,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將該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時。所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用獲得補償費后,決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兒和因結婚遷入的并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婦女,具有參加分配征地補償費的成員資格,與其他成員平等地享有該分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們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幫助,但不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第二章 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 村民大會是行政村的最高決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戶籍;或者戶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稱為本村村民。
第五條 召開村民大會,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 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第九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一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二、假報戶口的;?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制。?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一屆91次會議)?
目錄戶口管理綜合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公安部關于戶口登記條例中幾項條款具體執行意見的通知(1958年1月10日(58)公治字第8號)公安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關于加強戶口管理工作的意見(1962年11月人口統計工作會議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公安部關于實施國籍法的內部規定(試行草案)(1981年4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摘錄)(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4月12日中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摘錄)(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于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1997年6月10日國公安部印發《關于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和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1997年10月9公安部關于印發《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的通知(1998年7月24日公通字199856號)國務院關于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1999年8月26日國發199915號)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公民身份號碼編制工作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公通字199969號)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摘錄)(2000年10月26日國發200033號)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城鎮化發展重點專項規劃》的通知(2001年5月15日計規戶口登記出生及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公安部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的通知(1980年6月4日80公發(治)102號)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有關農村落戶問題的請示的通知(1982年12月17日國發1982148號)公安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1988年10月25日88公(治)字106號)公安部第六局、第三局關于我國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有關手續的通知(1991年4月29日公境會1991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1992年6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統一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1995年11月6日衛婦發1995第10號)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已獲解救的婦女兒童落戶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7日公治2000249號)公安部關于對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批復(2001年5月31日公復字200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摘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被收養人員戶口登記公安部商業部關于被收養子女戶口和糧食供應關系遷移問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公通字199259號)公安部關于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問題的通知(1997年9月29日公通字199754號)公安部戶政局關于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不占農轉非指標問題的批復(1998年6月1日公戶政19980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1年12月29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5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14號發布施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頒發《關于軍隊干部退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81年10月13日198139號)軍人戶口登記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頒發《關于軍隊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82年1月4日19821號)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公安部勞動人事部商業部財政部關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關于發布《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通知(1987年12月13日國發1987106號)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解放軍總后勤部關于三線艱苦地區軍隊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易地安置的通知(1988民政部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義務兵提前退出現役的暫行規定(1988年5月28日民1988安字18號)公安部民政部勞動部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政治部關于軍隊刑滿釋放干部安置問題的通知(1989年6月民政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商業部關于安置國家政策規定的農村籍退伍軍人問題的復函(1990年5月15日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摘錄)(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年12月13日國發199927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摘錄)(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印發《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2001年1月19日中發20013號)征兵工作條例(摘錄)(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根據2001年9月5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教育部商業部關于犯人刑滿釋放后落戶和安置的聯合通知(摘錄)(1983年5月5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戶口登記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犯人刑滿釋放后落戶和安置工作的通知(1984年7月16日國辦發1984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摘錄)(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4年1勞動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畢業留學生分配派遣暫行辦法》的通知(1983年9月12日勞人科19中國公民出入境戶口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8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單位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1992年12月24日人調發199223號)公安部關于辦理出國留學人員戶口登記問題的通知(1994年3月12日公通字1994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摘錄)(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公安部關于大陸居民獲準定居臺灣后申請來往大陸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年5月8日公通字199540號)港澳臺同胞回內地(大陸)及華僑回國定居戶口登記中共中央關于落實居住在祖國大陸臺灣同胞政策的指示(摘錄)(1981年9月28日中發198138號)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摘錄)(1991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3號發布自1992年5月1日起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臺灣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審批問題的通知(2000年4月9日廳字200014號)公安部統戰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臺灣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受理審批工作的通知(2000年8月17日公通字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對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及在內地眷屬的管理工作分工問題的國務院關于《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批復(1986年12月3日國函198617國務院批轉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旅朝華僑回國定居問題的意見(1979年5月9日國發1979129號)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對有關旅朝華僑回國定居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1981年7月8日(81)僑政會字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財政部關于解決國營華僑農(林)場重新調整安置歸僑、難僑的勞公安部交通部農牧漁業部關于頒發《關于加強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1982年7月26水上戶口登記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原國民黨縣團以上人員要求回原籍與家人團聚問題的答復(1980年3月10日(1980)室字20號)歷史遺留問題戶口登記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落實去臺人員在祖國大陸親屬政策的通知(摘錄)(1981年11月26日中發19814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釋放和安置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的方案》的通知(1982年1月28日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總政治部印發《關于我軍被俘去臺人員要求回大陸定居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1989年1國務院關于發布《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通知(1982年5月12日國發198279號)暫住戶口登記民政部公安部關于印發《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1982年10月15日民1982暫住證申領辦法(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1995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5號發布實施公安部關于實施《暫住證申領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公通字199554號)民航總局公安部關于民用機場暫住人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6年6月21日民航公發1996183號)鐵道部公安部關于成建制鐵路施工單位從業人員治安管理問題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鐵公安199884號)戶口遷移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1977年11月8日國發1977140號)戶口遷移綜合政策公安部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的意見(1977年11月22日公發19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農轉非”過快增長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國發19897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摘錄)(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農轉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見報告的通知(1990年7月15日國辦發199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立即制止出賣非農業戶口的緊急通知(1992年8月31日中辦發電199217號)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堅決制止繼續出賣非農業戶口的通知(1994年8月2日公發199413號)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1998年7月22日國發199824號)公安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摘錄)(2000年6月13日中發200011號)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2001年3月30日國發20016號)公安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移國務院關于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后準報戶口的通知(1963年7月19日(63)國計字490號)教育部公安部關于高等院校走讀生戶口問題的答復(1978年6月16日(78)教學字530號、78公三236號)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業部關于盲、聾啞兒童入學的糧食供應和戶口問題的通知(1979年5月5日(79)教普字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于妥善處理高等學校學生退學后有關問題的請示的通知(1982年3月12日國辦發1982公安部三局教育部學生管理司關于無戶口青年要求報考大學問題的復文(1982年5月6日公信傳82185號)國務院批轉文化部關于文化部部屬藝術院校畢業生不包分配的請示的通知(1983年6月8日國發198392號)勞動人事部關于允許農村、牧區少數民族學生報考技工學校的批復(1985年11月12日勞人培198541號)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商業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委托培養學生戶口、糧食關系遷移問題的通知(1986年5月7農牧漁業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商業部勞動人事部公安部林業部關于農業中等專業學校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商業部關于發布《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暫行規定》的通知(公安部戶政局關于辦理普通高校和中專學校從農村招收自費生委培生戶口遷移問題請示的批復(1997年5月16日公公安部戶政局關于對高等院校等在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問題請示的批復(1997年10月16日公戶政1997170號公安部戶政局關于軍事院校招收地方學員辦理戶口遷移有關問題的批復(1997年12月31日公戶政1997214號)教育部公安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用章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2000年4月13日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戶口遷移等項工作的緊急通知(2000年7月21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關于對北京市新生考取普通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不再辦理戶口遷移問題的批復(2001年6月1博士后戶口遷移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于試辦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報告的通知(1985年7月5日國發198588國家科委公安部關于博士后研究人員及其配偶、子女落戶等問題的通知(1986年6月17日86國科發干字0398號人事部公安部關于變更博士后研究人員及其配偶、子女戶口遷移介紹信的通知(1988年7月12日人專發19881號人事部勞動部公安部關于解決博士后研究人員配偶流動期間工作安置等問題的通知(1994年12月21日人專發19干部、職工及其家屬戶口遷移國務院關于解決地質、測繪野外隊勘測人員的戶口和糧食供應問題的批復(1961年12月30日國財辦楊字202號)交通部糧食部商業部公安部關于遠洋船員戶口及公休假期間供應問題的聯合通知(摘錄)(1963年6月22日交國務院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和工人調動問題的若干規定(摘錄)(1965年3月24日(65)國經字98號)公安部關于內地調藏工作的干部、職工子女的戶口遷移問題的通知(1973年4月17日公發197331號)郵電部民政部公安部關于郵電系統干部、工人調配問題的聯合通知(1979年10月31日(1979)郵政字807號、(中央組織部民政部公安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逐步解決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1980年1月21日中組民政部公安部電力工業部關于電力工業系統干部、工人調配問題的聯合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民發9號、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空軍、國家勞動總局、民航總局關于改革民航義務工役制的請示(1980年3月18日國發1980國家人事局公安部三機部四機部五機部六機部八機部關于第三、四、五、六、八機械工業部跨省調動干部問國務院批轉國家農委等單位關于解決國營農業企事業職工戶口糧食關系的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1980年8月19日國公安部糧食部國家人事局關于解決部分專業技術干部的農村家屬遷往城鎮由國家供應糧食問題的規定(1980年9公安部民航總局關于民航干部、工人落戶問題的通知(1980年9月15日(80)公發(治)163號、(80)民航政干公安部三局關于女船員子女落戶問題的通知(1981年1月13日公三1981019號)公安部三局關于審批職工家屬戶口隨遷子女問題給甘肅省公安廳的復函(1981年5月16日公三1981345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摘錄)(國務院1982年3月12日常務會議通過1982年4月10日發布施行)勞動人事部關于發布《貫徹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1982年12月10日勞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國家民委關于加強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的通知(1983年4月18日國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林業部、財政部關于加強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的報告的通知(1983年4月22國務院辦公廳批轉勞動人事部關于落實西藏離休退休人員跨省安置問題的請示的通知(1983年5月3日國辦發1983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83年7月13日國發1983111號)勞動人事部印發關于安置四○四廠離休退休人員的幾點意見的通知(1983年12月1日勞人老19834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離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補充國務院批轉煤炭部等部門關于煤礦井下職工家屬落城鎮戶口試點工作總結和在全國煤礦推行落戶工作意見的報告的公安部勞動人事部商業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解決人民檢察院勞改勞教檢察派出機構干部的農村家屬遷往派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人事部請示解決部分干部的農村家屬進京落戶問題的復函(1985年4月28國家科委公安部商業部關于認真做好科技人員調整工作的通知(1985年4月29日(85)國科發干字226號)國務院關于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1986年7月12日國發198677號)國家科委農牧漁業部林業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商業部財政部關于恢復全民所有制的農林科研、院校、勞動人事部公安部關于全民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跨地區轉移工作單位有關問題的通知(1987年6月27日勞勞動人事部公安部民航局關于民航飛行人員調動問題的通知(1987年9月7日87民航局字第296號)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關于解決老工人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有關問題的通知(1988年3月3日勞人勞19885號)交通部公安部商業部關于解決中國海員對外技術服務公司的遠洋船員戶口管理及糧油供應問題的通知(1989年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解決干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1989年12月8日國發198981號)國務院批轉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部分專業技術和黨政管理干部家屬“農轉非”問題意見的通知(1992年6月22日國發國務院批轉交通部等部門關于解決家住農村遠洋船員家屬“農轉非”問題意見的通知(1992年11月2日國發1992國務院批轉鐵道部、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內貿易部關于解決部分鐵路職工家屬“農轉非”問題意見的通知(1994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內貿易部關于解決國家海洋局家住農村遠洋船員家屬“農轉非”問題的復函(1994年10月24日公安部人事部勞動部關于干部、工人調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年12月10日公通字199497鐵道部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內貿易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部分鐵路職工家屬“農轉非”問題意見的通知(1994年1民政部公安部人事部勞動部關于妥善安排我國SOS兒童村孤兒就業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民福發19954號)人事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解決干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13日人發199980號)公安部商業部總政治部對“關于西藏軍區轉業內地干部的家屬子女隨遷落戶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復(1976年5軍人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公安部轉發總政治部關于審批部隊干部家屬隨軍的通知(1976年7月14日公發197626號)公安部關于武裝、邊防、消防民警現役干部家屬隨隊審批問題的通知(1979年7月5日公發1979102號)公安部糧食部國務院國防工業辦公室關于解決國防工業部分兩地分居職工家屬落戶問題的通知(1980年1月1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妥善解決邊防海島和遠離居民區部隊干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子女入學問題的通知(摘錄)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關于解決部隊中部分無軍籍的專業技術干部的農村家屬遷往城鎮問題的通知(1983年7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防科工委等部門關于解決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離休退休人員安置和職工夫妻長期兩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關于軍隊干部離休規定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1984年9月25日國公安部總政治部關于旅政治部可批準部隊干部家屬隨軍的通知(1986年10月25日(1986)政干字第410號)國防科工委公安部商業部關于解決國防科技工業三線艱苦地區職工家屬“農轉非”有關問題的通知(1986年7月1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解放軍總后勤部關于解決三線艱苦地區軍隊企事業單位職工家屬“農轉非”有關問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于邊防、海島等部隊部分農村戶口軍官家屬可在原籍轉為城鎮戶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人事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于妥善解決軍官配偶工作調動和易地安置問題請示的通知(1989公安部關于邊防、消防部隊和警衛系統貫徹國發198932號文件的通知(1989年7月1日89公(政治)字52號)公安部政治部關于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關于重新規定軍官家屬隨軍條件請示的通知》的通知(19全國交接工作辦公室綜合協調組關于《江蘇省企業交接工作辦公室關于軍隊武警部隊隨移交企業就地轉業志愿兵家公安部總政治部關于高級士官家屬辦理隨軍問題的通知(2001年4月24日2001政干字第213號)公安部民政部總政治部關于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再婚配偶落戶和待遇問題的通知(2001年7月6日20證件簿冊印章管理公安部三局關于加強戶口簿冊、證件、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1975年12月16日公三1975372號)公安部關于統一戶口專用章和遷移證式樣的通知(1975年4月9日公發19758號)公安部關于重新統一內河《船舶戶口簿》、《船民證》、《臨時船民證》的通知(1982年2月27日82公發(治)公安部關于啟用鄉(鎮)人民政府戶口專用章的通知(1990年3月14日公通字199030號)公安部三局商業部糧食管理司國家教委留學生司關于為派出和回國留學人員辦理戶口、糧食關系手續啟用新印章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的通知(1994年7月11日公通字199462號)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1995年12月19日公通字199591號)公安部戶政局關于新戶口遷移證件使用和制發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1995年3月8日公戶政1995023號)公安部關于不得隨意加蓋和套印戶口專用章的批復(1995年11月27日公復字1995007號)公安部關于做好水上簿證牌管理工作的批復(1996年2月14日公復字19961號)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暫住人口登記表的通知(1996年5月23日公通字199631號)公安部戶政局關于印制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1996年1月29日公戶政1996012號)公安部戶政局關于修改戶口遷移證件有關內容的通知(1996年1月29日公戶政1996013號)公安部戶政局關于印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工作座談會紀要和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1996年5月1公安部戶政局關于“農轉非專用章”不屬于戶口專用章范疇的復函(1996年6月5日公戶政1996068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暫住人口統計報表的通知(1997年4月8日公通字199718號)人事部公安部關于變更使用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印章的通知(1998年9月25日人發19988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1986年11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發布;1991年12月3國務院關于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批復(2001年6月13日國函200162號)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公安部關于不得隨意更改戶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1986年9月2日公信傳(86)59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摘錄)(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的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于辦理干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1990年8月30日組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摘錄)(1991年2月15日國務院第74號令發布1991年5月1日起公安部關于戴霓申報出生登記居民戶口簿填寫英文曾用名問題的批復(1999年4月27日公治1999586號)公安部三局關于對《關于于明瀚監護人的請示》的批復(1999年9月17日公治19991464號)公安部三局關于對加入中國籍的朝鮮族居民申請更正戶口登記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2000年4月7日公治2000133公安部三局對《關于行政執法有關戶政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0年9月8日公治2000373號)公安部三局關于對中國公民姓名用字有關問題的答復(2001年6月14日公治200160號)公安部三局關于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關于張晶申請更改姓名的請示》的批復(2001年9月24日公治2001其他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國防尖端部門職工家屬的戶口管理、案件處理等國務院批轉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制訂的《關于漢族地區佛教道教寺觀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摘錄)(1981年12月2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轉發陜西省西安市《關于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商業部全國婦聯關于解決被干涉婚姻自由的當事人戶口、糧食關系問題的聯合通知(1987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于漢族地區佛教寺廟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摘錄)(1987年12月31日(87)宗發字56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工人夫妻兩地分居不得收取費用的通知(1991年2月24日國辦發199111號)公安部關于加強涉外收養兒童出國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公通字199642號)公安部戶政局關于對出國人員出具戶籍證明有關問題的復函(1996年5月15日公戶政1996054號)公安部對《關于申辦赴臺定居臺胞、臺屬戶籍證明事的函》的復函(1997年9月8日公戶政1997150號)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1997年6月4日公通字199732號)公安部戶政管理局關于認真做好城市特困戶居民家屬等落戶審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年3月3日公戶政1998公安部三局關于認真做好三峽工程外遷移民戶口遷移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27日公治2000107號)公安部關于對門(樓)牌編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2000年6月6日公治2000248號)公安部三局關于轉發《國家糧食局關于取消〈市鎮居民糧食供應轉移證明〉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3月23日公傳> 分類號相同的書
1.常用禁毒法律法規, ,人民法院出版社,7-80056-760-5,D922.149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書,檀文祥,吉林人民出版社,7-206-03090-4,D922.149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全集(第一卷),鮑遂獻,中國檢察出版社,7-80086-249-6,D922.149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全集(第二卷),鮑遂獻,中國檢察出版社,7-80086-249-6,D922.149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全集(第三卷),鮑遂獻,中國檢察出版社,7-80086-249-6,D922.149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全集(第四卷),鮑遂獻,中國檢察出版社,7-80086-249-6,D92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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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整治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法規匯編, ,中國法制出版社,7-80182-037-1,D922.149
9.辦理治安處罰案件法律依據, ,中國法制出版社,7-80182-058-4,D922.14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近年來對加強戶口登記管理、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等問題多次提出明確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國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下大力氣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取得明顯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政策性障礙等因素,部分公民無戶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不利于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并直接影響國家新型戶籍制度的建立完善。為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的《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推進公安改革、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和構建新型戶籍制度奠定堅實基礎,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三)任務目標。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本意見精神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周密研究部署,細化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二)認真核查辦理。各地區要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地區戶口重點問題,摸清本行政區域內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要規范受理審批程序,嚴格工作要求,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要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要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本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公安部、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按程序修訂戶口登記、流浪乞討救助、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四)積極做好宣傳引導。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深入群眾,努力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五)強化責任落實。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分解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分工,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公安部要會同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區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凡以前文件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篇三】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確認辦法
化成鎮白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辦法
(討論稿)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村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具有成員資格
1.初始取得:由原農業生產隊、農業生產大隊經改革、 改造或改組形成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且戶口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并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3)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
3.申請取得: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有關規定,經申請人自愿書面申請,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后取得成員資格,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1)因征地農轉非,仍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分配利益關系的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
(2)結婚后戶籍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分配的(須提供對方所在地鄉鎮出具的證明);
(3)離婚后戶籍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雖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土地等生產生活資料,也未參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須提供對方所在地鄉鎮出具的證明);
(4)本地因升學、參工、參軍等戶口遷出人員,后返鄉流轉土地從事農業生產,達到一定規模,起到示范引領帶動作用,在當地生產生活達到一定年限,群眾討論認可的人員;
(5)按照“退一補一”原則,自愿協商取得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并作相應補償,經群眾討論同意,并經村組核實,鄉鎮審核認可的;
(6)其他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的;
取得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的人員,原則上自動取得其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成員資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3.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人員;
4.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成員資格的喪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請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3.以書面形式自愿申請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4.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
5.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且不符合保留成員資格規定的。
6.初級士官轉為中級以上士官及軍官,或退役后被黨政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人員;
7.因婚姻關系,戶籍雖未遷出,但已在對方集體經濟組織取得了分配資格的人員;
8.大中專畢業,已納入機關事業、城鎮企業職工及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
9.自戶口遷入起,未在戶口遷入地生產、生活,或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并不以該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
10.其他情形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的;
11.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注:以上認定辦法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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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是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的大背景下,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戰略部署、重大理論創造、重大思想引領的系統呈現。它生動記錄了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統籌兩個
《真抓實干做好新發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在《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從嘉興南湖中駛出的小小紅船,到世界上最大的執政黨,在中國共產黨的字典里,“人民”一詞從來都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以馬克思主義戰略家的博大胸襟和深謀遠慮,在治國理政和推動全球治理中牢固樹立戰略意識,在不同場合多次圍繞戰略策略的重要性,戰略和策略的關系,提高戰略思維、堅定戰略自信、強化戰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在黨組織的關懷下,我有幸參加了區委組織部組織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為期一周的學習,學習形式多樣,課程內容豐富,各位專家的講解細致精彩,對于我加深對黨的創新理論的認識、對黨的歷史的深入了解、對中共黨員的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剛剛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討論并通過了黨的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的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