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潔,漢語詞語,最早出現在戰國時期偉大的詩人屈原的《楚辭·招魂》中:“朕幼清以廉潔兮,身服義爾未沫。”東漢著名學者王逸在《楚辭·章句》中注釋說:“不受曰廉,不污曰潔”,也就是說,不接受他人的饋贈的錢財禮物,不讓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潔,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廉潔采購實施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廉潔采購實施辦法5篇
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政府采購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管理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征集選聘、培訓指導、評價考核、動態管理、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全省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具體職責包括:
(一)建設并管理維護全省評審專家庫;
(二)統籌安排全省評審專家資源;
(三)制定評審專家的征集選聘、抽取使用、評價考核等規則;
(四)對全省初審通過的評審專家申請進行審核選聘,對省直單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
(五)確定評審專家培訓規劃和內容方式;
(六)制定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七)對參加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八)對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九)其他監管事項。
第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包括:
(一)負責對本市評審專家的征集和初審,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二)管理維護本市評審專家信息;
(三)統籌本地區評審專家資源,提出區域或者行業評審專家征集建議;
(四)對本市評審專家進行培訓;
(五)對參加市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六)對市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七條 縣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包括:
(一)負責對本縣(市、區)評審專家的征集和預審,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二)管理維護本縣(市、區)評審專家信息;
(三)對參加縣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四)對縣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三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八條 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度和承諾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工作需要,按照“條件滿足、擇優選聘”的原則,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在申請時作出承諾并按照承諾依法履職盡責。
第九條 評審專家申請實行自愿原則。申請人自愿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恪守評審紀律,獨立承擔責任,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與申請評審專業一致或高度對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熟知申請評審專業相關市場情況,能夠勝任政府采購項目論證、評審、驗收及咨詢等相關工作;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能夠正常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3年內,無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自愿接受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八)能夠熟練進行計算機操作。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征集采取定期征集與專項征集相結合的方式。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每期征集的重點專業或者組織開展專項征集工作。定期征集時間為每年3月份上半月、9月份上半月。
第十二條 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以及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嚴格對照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申請評審專業,并選定到最末一級,每人申報專業不得超過3個。屬于適當放寬第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條件的申請人,只可申請1個評審專業。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程序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簽署《承諾書》,如實填報《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請表》,上傳以下材料原件的掃描件或相關電子文檔,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完成注冊: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表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證件照片;
(五)本人認為需要回避的信息;
(六)單位證明;
(七)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和榮獲省級以上學術榮譽稱號的申請人,需提供榮譽資料及與申報專業相關的重大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資料;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資料。
申請人提供的資料要真實、完整、規范、清晰。
第十四條 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評審專業及信用信息等進行逐級審核,對符合評審專家基本條件且滿足評審專家庫資源需求的擇優選聘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審核工作應當于2個月內完成。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作出信息變更,并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更新上傳相關資料。其中,學歷、所學專業、工作單位、技術職稱、評審專業、歸屬分庫、常住地等關鍵信息發生變化的,需重新進行入庫審核。評審專家應當保持專業的穩定性,不得隨意變更評審專業。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聘期為2年,期滿后可續聘2年,基本條件不再滿足、考核未通過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繼續擔任評審專家情形的除外。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應將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評審專家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接受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委托,依法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政府采購評審等服務。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獨立評審,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妨礙評審專家依法獨立履行職責;
(二)對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中不明確的事項,有權要求其作出解釋或澄清;
(三)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或異議的,有權發表個人意見;
(四)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五)依照相關規定和標準,獲得評審勞務報酬;
(六)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不再繼續擔任評審專家的申請;
(七)抵制和檢舉評審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依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等評審規則,對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供應商的技術實現能力、商務服務水平和履約能力等,作出客觀公正、明確有效的評審意見,不得有引導性、傾向性、歧視性和排他性言行;
(二)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三)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四)存在回避情形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五)參加和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主動學習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政策;
(六)發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具有行賄受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以提醒和勸告,并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七)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質疑,配合各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事項;
(八)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國家秘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按時到達評審現場,不遲到、早退或者缺席,對因無故遲到、早退或者缺席給政府采購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作出評價;
(二)在評審工作開始前,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自覺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統一保管,不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三)廉潔自律,不私下接觸政府采購當事人,不接受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其他不當利益輸送;
(四)公正評審,不私下串通或者達成協議左右評審結果;
(五)珍惜名譽,自覺維護政府采購信譽,不以評審專家的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五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庫的抽取和使用與監督管理相分離。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和品目,在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相關專業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業評審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二十四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參照評審專家基本條件自行擇優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可直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并在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工作,并在評審活動完成前對抽取情況及評審專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48小時。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和評審專家庫資源配置情況,制定山東省評審專家抽取區域標準、抽取方法、激勵措施等抽取規則,并可適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 采購金額較大、技術復雜、社會影響較大或采購需求特殊的項目,應當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等,其人數及結構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條 采購需求制定、進口產品論證、采購文件編制、詢問質疑答復、合同履約驗收以及政府采購其他相關活動,如需使用評審專家,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主選擇確定。
第三十一條 評審活動開始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檢查核對評審專家身份證件,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并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情況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身存在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及相關活動。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主要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情形: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或者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如發現評審專家有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在職工作人員、采購代理機構在職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
第三十四條 參加過采購項目前期咨詢論證的評審專家,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三十五條 預定評審時間開始后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的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如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應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封存采購文件,擇期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等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 評審活動中,評審專家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書面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作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與評審專家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內記錄對方職責履行情況。
省級財政部門建立評審專家評價制度,將評審專家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及評審異常等情況納入評價體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其他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省級財政部門公布的評審勞務報酬標準,及時、足額、規范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差旅費,由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按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予以報銷,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報銷標準。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不得超標準索要勞務報酬。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而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不得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六章 評審專家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記錄、保存證據,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客觀、獨立、公正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八)其他濫用評審權利、拒不履行評審義務、違反評審紀律,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
政府采購當事人發現申請人或者評審專家有上述不良行為嫌疑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反映,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對評審專家的處理處罰決定,應當告知評審專家本人、推薦人及所在單位,并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國家及省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全省政府采購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原則] 評審專家管理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監管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征集選聘、培訓指導、評價考核、動態管理、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省級監管職責]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全省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具體職責包括:
(一)建設并管理維護全省評審專家庫;
(二)統籌安排全省評審專家資源;
(三)制定評審專家的征集選聘、抽取使用、評價考核等規則;
(四)對全省初審通過的評審專家申請進行審核選聘,對省級單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
(五)確定評審專家培訓規劃和內容方式;
(六)制定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七)對參加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八)對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九)其他監管事項。
第六條[市級監管職責] 市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包括:
(一)負責對本市評審專家的征集和初審,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二)管理維護本市評審專家信息;
(三)統籌本地區評審專家資源,提出區域或者行業評審專家征集建議;
(四)對本市評審專家進行培訓;
(五)對參加市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六)對市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七條[縣級監管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包括:
(一)負責對本縣(市、區)評審專家的征集和預審,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二)管理維護本縣(市、區)評審專家信息;
(三)對參加縣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四)對縣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三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八條[管理機制] 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度和承諾制度。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工作需要,按照“條件滿足、擇優選聘”的原則,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在申請時作出承諾并按照承諾依法履職盡責。
第九條[申請原則] 評審專家申請實行自愿原則。申請人自愿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恪守評審紀律,獨立承擔責任,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專家基本條件]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與申請評審專業一致或高度對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熟知申請評審專業相關市場情況,能夠勝任政府采購項目論證、評審、驗收及咨詢等相關工作;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能夠正常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3年內,無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自愿接受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八)能夠熟練進行計算機操作。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征集方式] 評審專家征集采取定期征集與專項征集相結合的方式。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每期征集的重點專業或者組織開展專項征集工作。定期征集時間為每年3月份上半月、9月份上半月。
第十二條[申請專業] 申請人應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以及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嚴格對照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申請評審專業,并選定到最末一級,每人申報專業不得超過3個。屬于適當放寬第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條件的申請人,只可申請1個評審專業。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 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程序向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簽署《承諾書》,如實填報《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請表》,上傳以下材料的原件掃描件或相關電子文檔,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完成注冊: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表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證件照片;
(五)本人認為需要回避的信息;
(六)單位證明;
(七)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和榮獲省級以上學術榮譽稱號的申請人,需提供榮譽資料及與申報專業相關的重大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資料;
(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資料。
申請人提供的資料要真實、完整、規范、清晰。
第十四條[審核工作]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評審專業及信用信息等進行逐級審核,對符合評審專家基本條件且滿足評審專家庫資源需求的擇優選聘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審核工作應當于2個月內完成。
第十五條[信息變更]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作出信息變更,并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更新上傳相關資料。其中,學歷、所學專業、工作單位、技術職稱、評審專業、歸屬分庫、常住地等關鍵信息發生變化的,需重新進行入庫審核。評審專家應當保持專業的穩定性,不得隨意變更評審專業。
第十六條[聘任期限] 評審專家聘期為2年,期滿后可續聘2年,基本條件不再滿足、考核未通過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繼續擔任評審專家情形的除外。
第十七條[解聘情形]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勞務關系] 評審專家接受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委托,依法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政府采購評審等服務。
第十九條[專家權利]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獨立評審權](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獨立評審,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妨礙評審專家依法獨立履行職責;
[知情權](二)對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中不明確的事項,有權要求其作出解釋或澄清;
[表決權](三)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或異議的,有權發表個人意見;
[舉報權](四)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報酬獲取權](五)依照相關規定和標準,獲得評審勞務報酬;
[辭聘權](六)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不再繼續擔任評審專家的申請;
[檢舉權](七)抵制和檢舉評審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權利兜底](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義務]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客觀評審義務](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依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等評審規則,對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供應商的技術實現能力、商務服務水平和履約能力等,作出客觀公正、明確有效的評審意見,不得有引導性、傾向性、歧視性和排他性言行;
[檢查義務](二)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簽字義務](三)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回避義務](四)存在回避情形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培訓義務](五)參加和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主動學習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政策;
[提醒義務](六)發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以提醒和勸告,并及時向采購人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配合義務](七)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質疑,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處理投訴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事項;
[保密義務](八)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國家秘密;
[義務兜底](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評審紀律]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按時到達評審現場,不遲到、早退或者缺席,對因無故遲到、早退或者缺席給政府采購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如實記錄并作出評價;
(二)在評審工作開始前,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自覺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統一保管,不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三)廉潔自律,不私下接觸政府采購當事人,不接受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其他不當利益輸送;
(四)公正評審,不私下串通或者達成協議左右評審結果;
(五)珍惜名譽,自覺維護政府采購信譽,不以評審專家的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五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管用分離] 評審專家庫的抽取和使用與監督管理相分離。
第二十三條[專家抽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和品目,在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業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二十四條[例外情況]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參照評審專家基本條件自行擇優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可直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并在采購人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五條[專人抽取]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工作,并在評審活動完成前對抽取情況及評審專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六條[抽取時間]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48小時、遲于評審活動開始前12小時。
第二十七條[抽取規則]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和評審專家庫資源配置情況,制定山東省評審專家抽取區域標準、抽取方法、激勵措施等抽取規則,并可適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特殊項目] 采購金額較大、技術復雜、社會影響較大或采購需求特殊的項目,應當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十九條[組成合規]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等,其人數及結構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條[論證驗收自選專家] 采購需求制定、進口產品論證、采購文件編制、詢問質疑答復、合同履約驗收以及政府采購其他相關活動,如需使用評審專家,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主選擇確定。
第三十一條[核查身份、宣讀紀律] 評審活動開始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檢查核對評審專家身份證件,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并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情況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三十二條[利益回避]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身存在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及相關活動。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主要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情形: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或者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如發現評審專家有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應要求其回避。
除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第三十三條[管用回避]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工作人員,以及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
第三十四條[論證回避] 參加過采購項目前期咨詢論證的評審專家,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三十五條[補抽專家] 預定評審時間開始后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的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如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應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封存采購文件,擇期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等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爭議處理] 評審活動中,評審專家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書面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第三十七條[名單保密]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作出標注。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三十八條[報酬支付] 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其他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公布的評審勞務報酬標準及時、足額、規范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差旅費,由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按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予以報銷,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報銷標準。
第三十九條[報酬要求] 評審專家不得超標準索要勞務報酬。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而擅自離開評審現場的,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不得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四十條[免酬情形] 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四十一條[事后監督] 評審專家實行評價制度和淘汰制度,具體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評審專家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專家罰則]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采購人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監督義務]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記錄、保存證據,及時向采購人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不良行為]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政府采購當事人發現申請人或者評審專家有上述不良行為嫌疑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映,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處罰公告] 對評審專家的處理處罰決定,應告知評審專家本人、推薦人及所在單位,并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罰則]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監管部門罰則]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參照執行]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例外規定] 國家及省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1、《承諾書》樣本
2、《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請表》樣表
3、《個人簡歷》樣表
4、《單位證明》樣本
附件1:
承 諾 書
我自愿成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秉持良好職業道德,盡行評審專家義務,恪守評審專家紀律,堅決服從監督管理,始終做到“守法守紀保底線,敬崗敬業保公正,誠實誠信保良心”。如有違背,愿意承擔相關責任,并接受相應處理處罰。
承 諾 人: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附件2:
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請表
附件3:
個 人 簡 歷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單 位 證 明
某某某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系我單位 (具體工作部門及職務、職稱)。
(對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專業水平、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描述評價)
我單位同意其申請成為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單位名稱:
(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小學
廉政風險防控預警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廉政風險防控預警工作,有效遏制易誘發廉政風險,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廉政風險點及涉及科室
(一)學校收費
1、巧立名目亂收費:如向學生收取資料費、考試費、茶水費、早餐費、補課費等。
2、以學生自愿項目為借口的變相收費,如校服費、作業本費、保險費、防疫費等。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所有部門、全體教職員工。
(二)干部人事任免
1、違反干部任免規定,不按程序和要求推薦后備干部,提名人選未經所在單位集體推薦。
2、不按組織程序進行考察、民主測評和個別談話。
3、不召開黨支部會,或不按程序對擬任免人員進行考察,不經過黨支部成員三分之二同意形成人事任免決定。
4、未按組織程序和規定的時間進行公示。
5、實行競爭上崗的未按綜合得分名次實行擇優錄取。
6、不按規定辦理任免手續、任免文件與各級黨組織研究意見不一致。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學校黨支部、校長辦公室。
(三)大宗物資采購及學校基建項目
1、利用采購教學、辦公、設備用品,為學生購買保險、訂購報刊書籍及其它學習資料、校服等機會收受有關業務單位的回扣,或者與這些單位的人員勾結、虛增購貨款進行虛報冒領,或將公款轉到購貨單位,虛開發票報帳,然后提取現金進行獨吞或私分。
2、利用負責教學輔導資料發行的機會,收受出版、印制單位的“勞務費”、“感謝費”、“獎金”等。
3、在基建工程招投標、質量檢查驗收以及經費結算等環節,收受承建單位或個人的賄賂。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學校各級管理人員。
(四)資產及財務管理
1、本單位出納、會計由領導親友擔任,致使領導及領導親友侵吞、挪用公款。
2、總帳、現金不分,財務印鑒、印章及票據一人保管,致使一些財務人員侵吞挪用公款及公款私存。一把手直接管財務。
3、領導把關不嚴,甚至與財會人員勾結,進行虛報冒領或虛擬各種支出、套取公款進行侵吞或私分。
4、將一些收費、創收款等轉入“小金庫”,搞暗箱操作。
5、教育經費預決算及撥付上,搞暗箱操作。
6、學校的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在租賃、承包、拍賣過程中,不陽光操作。
7、在學生食堂中報銷應有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領導班子成員、總務處。
(五)中小學招生及分班
1、違反義務教育階段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原則,超范圍、超年齡招生。
2、在各類考試、閱卷、錄取中,不堅持標準,不嚴肅考風考紀,搞暗箱操作。
3、無規范的分班操作流程。
?4、實驗班分班標準執行不嚴格。
5、中途插班分班隨意性大。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校長室、教導處、各辦公室。
(六)教師人事調動及教師招聘
1、學校私自錄用(借用)或外流(外借)人員。
2、不經教育主管部門研究私自調動(借用)人員。
3、公開招聘人員未按綜合得分名次實行擇優錄取。
4、學校沒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招聘對口專業教師。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校長室、教導處。
(七)教師職稱評定
1、學校對職評精神不宣傳貫徹。
2、學校對職評對象不公示。
3、學校滯留職評指標。
4、不嚴格執行職評標準,不嚴格審驗相關證件,原件。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校長室、教導處,校內評審專家組成員。
(八)教師資格認定
1、對申報者提供的材料、證件審查不嚴。
2、講課評議的尺度把握不一。
3、放寬體檢條件,把關不嚴。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校長室、教導處。
?(九)學生學籍管理
1、不按規定審查、辦理學籍。
2、不按規定轉出、轉入學生。
3、對轉學證、戶口遷移證、休學醫療診斷證明審查把關不嚴。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校長室、教導處。
(十)評先樹優及年度考核
1、指標分配不均。
2、不按規定申報。
3、不進行公示。
4、不認真審查。
5、不堅持標準,不能體現品學兼優、德才兼備。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學校各處室部門、各年級、各班主任。
(十一)貧困生資助
1、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資金。
2、不及時、足額或變相發放學生資助款。
3、不及時下達專項資金。
4、對貧困學生資助貸款的證明材料把關不嚴。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校長室、工會、總務處、各辦公室。
(十二)教師以教謀私
1、有償家教。
2、兜售資料。
3、索要或暗示索要禮物、禮券。
4、私自收費。
5、接受家長宴請。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全體教職工。
(十三)執紀執法
1、內部審計過程中,審計結論不客觀公正。
2、違紀案件調查不實事求是處理,不客觀公正。
風險涉及科室及人員:校長室、工會、總務處。
二、加強學校廉政風險預警防控的措施
(一)全面繪制學校工作流程圖和風險流程圖,推進學校權力運行公開。
結合學校廉政建設主要風險防范點,要精心編制好以下工作流程圖:
1、學校干部任免工作流程圖;(責任部門:校長室)
2、學校內部教師工作安排流程圖;(責任部門:校長室)
3、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流程圖;(責任部門:校長室)
4、大宗物資采購工作流程圖;(責任部門:總務處)
5、教職工請假辦理工作流程圖;(責任部門:校長室)
6、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流程圖;(責任部門:工會)
7、貧困生資助工作流程圖;(責任部門:工會)
8、學生學籍管理流程圖;(責任部門:教導處)
9、小升初招生工作流程圖;(責任部門:教導處)
10、學生評先樹優流程圖;(責任部門:政教處)
11、教師評先樹優流程圖;(責任部門:校長室)
12、違紀違規調查核實流程圖;(責任部門:學校辦公室)
13、學生分班工作流程圖;(責任部門:教導處)
14、財務報賬管理流程圖;(責任部門:總務處)
15、固定資產臺賬管理流程圖(責任部門:總務處)
16、教師年度考核流程圖;(責任部門:教導處)
17、發展黨員流程圖;(責任部門:黨支部)
18、教師職稱聘任工作流程圖; (責任部門:校長室)
學校將編印風險管理手冊,做到教職工人手一份,并制成大幅掛圖掛在醒目地方,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全校教職工風險意識的增強。學校各處室部門、年級組也要根據各自的工作特點編制工作流程,進一步規范常規管理。
(二)建立廉正風險教育防范機制,筑牢思想道德防線。
1、加強以領導干部為重點的廉潔從政教育。要以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為目標,以艱苦奮斗、廉潔奉公為主題,開展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教育,開展理想信念、從政道德教育,開展優良傳統、優良作風教育,開展黨紀黨規、法律法規教育,反腐倡廉教育,要堅持集中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主題教育與分類教育相結合,先進示范教育與反面警示教育相結合,廉政理論學習與廉政文化滲透相結合,運用多種教育形式,著力提高教育效果。、
2、加強教職員工的廉潔從教教育。要立足教職員工思想道德實際,做到廉潔從教“十不準”,大力開展師德師風教育、學術道德教育、遵紀守法教育、社會公德教育,做到教書育人、敬業愛生、廉潔從教、為人師表。樹立勤政廉政典型,發揮示范引導作用,形成“執教為民、廉潔從教”的氛圍。加強教職員工廉潔情況的考核,建立師德失范行為責任追究機制,保證廣大教職工廉潔從教。
(三)建立廉政風險制度防范機制,規范廉潔從教行為。
1、完善科學決策機制。遵循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完善黨支部會、行政會《議事規則》,進一步健全決策程序,強化決策責任。重大事項必須提交辦公會討論,嚴格按照規定運作,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策。實行重大事項決策報告制度,完善決策事前提交程序。堅持重大事項決策征求黨內外意見的制度,積極探索建立聽取采納意見情況說明制度。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決策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前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
2、完善教育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要全面實行財務預決算,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堅決杜絕“帳外帳”和“小金庫”。加強財務監管,開展財務審計,規范財務行為。
3、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進全員聘用,實行按需設崗、競爭執教、擇優聘用。進一步完善教師考核制度,建立科學評價方法,充分運用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職務評聘、崗位聘任、評優表彰的重要依據。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將教職工的工資待遇與其崗位職責、工作績效掛鉤,形成重能力、重實績、重貢獻的激勵機制,使分配向關鍵崗位和優秀教師傾斜。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考核制度,建立學校領導干部廉政檔案。
4、完善學校招生管理制度。堅持義務教育就近免試入學,完善公開透明的招生工作體系,大力推行“陽光招生”。
5、完善教育收費管理制度。義務教育階段嚴格執行免收雜費后的“一費制”收費管理辦法。加大對貧困生的資助力度,保證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加強學校收費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嚴禁擠占挪用教育經費,保障學校正常發展需要。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堅決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6、完善基建工程、物資采購、房產租賃、經營承包、印刷發行、教輔資料訂購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國家《建筑法》、《招投標法》,抓好建設項目立項、工程招標、工程變更、資金結算、質量驗收的監管,預防并制止干預招投標、規避招標問題的發生。認真貫徹《政府采購法》,降低采購成本,規范采購行為。房產租賃、經營承包、印刷發行、教輔資料訂購等推行市場運作,逐步實行招投標。
7、完善政務校務公開制度。進一步理順和完善政務校務公開領導體制,規范公開工作機制,編制公開目錄,明確操作流程。公開目錄須經教代會或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形成文件下發執行。要利用校務公開欄、收費公示欄,運用教代會、黨政工聯席會議、全體教師會等有效形式進行校務公開;要拓展公開渠道,積極推行學校網站、校園網、電子公告屏等方便快捷的公開載體,推動學校開通網上投訴、網上點題等公開運作平臺,促進群眾和教職工參與校務公開的良性互動,通過參與、評議、聽證和質詢等形式,推動校務公開深入發展,促進學校規范辦學。
(四)建立康潔風險監督預機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1、實行廉潔風險預警。把學校各級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人員和重點崗位人員納入廉政風險預警范圍。將排查出來的風險點逐一登記匯總,納入廉政風險信息檔案庫實行集中管理。對評估確定的廉政風險點采取風險提示、保廉承諾、函詢質詢、廉政談話等多種形式進行重點預警。根據廉潔風險的大小、危害程度和發生的頻率等,通過各種信息監測手段對風險進行監控評估,及時向有關單位或崗位個人發出預警信息,實行藍、橙、紅三色預警。
2、強化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監督。嚴格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度、凡屬全局性的重大教育決策、主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落實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民主集中、民主生活、談話誡勉、述職述廉、回復組織函詢、經濟責任審計、廉政責任報告制度。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定期開展檢查考核,全面加強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監督。
3、突出對重點環節的監督。要重點加強對工程建設、物資采購、房產租賃、經營承包、印刷發行、教輔資料征訂和干部任用、行政審批、招生考試、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教師招聘、財務管理、教育評估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切實抓好關鍵環節,保證公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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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風險防控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公司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的部署,推動正風肅紀建設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提升管理水平,堵塞管理漏洞,促進提質增效,切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提升公司全體干部職工廉潔風險防控能力,全力預防和減少腐敗行為的發生,確保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潔風險管理是通過廉潔風險識別和評估,確定廉潔風險點及其風險等級,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制定相應的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潔行為發生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和所屬單位領導干部及各崗位工作人員。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四條 廉潔風險防控實行分級管理。公司成立廉潔風險防控工作領導組,組長由公司黨支部書記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公司紀檢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為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成員為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廉潔風險防控工作領導組負責公司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對公司廉潔風險防控工作負總責。領導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防控辦)設在公司黨群工作部,具體負責廉潔風險防控日常工作的開展。所屬單位成立相應的領導組,負責本單位的廉潔風險防控工作。
第三章 廉潔風險點的識別
第五條 廉潔風險點指在工作和生活中從正風肅紀的角度,各個環節、部位可能存在的隱患和問題,查找廉潔風險點的目的在于將隱患和問題用措施處理在初始階段和萌芽狀態。
第六條 廉潔風險點的識別。識別風險點采取由下而上的方式進行。一是查找崗位風險。各級職能部門組織本部門人員結合崗位職責,通過自查自找、部門評議和組織審核等形式,認真分析并查找在思想道德、崗位(部門)職責、業務流程、制度機制和外部環境等方面存在的容易發生不廉潔行為的條件和因素,找準廉潔風險點。二是查找部門風險。查找各部門工作中,特別是在人、財、物管理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權、事物管理權等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三是查找領導層風險。重點查找領導班子在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方面的風險點,由本級領導統一討論決定。
第七條 廉潔風險點確認。分析查找出廉潔風險點后,填寫《廉潔風險點確認表》對查找出的風險點進行確認。
第4章 廉潔風險評估
第八條 廉潔風險等級的評定采取自評申報、分管領導評定、黨委會審議決定的程序。相關崗位、部門填寫《廉潔風險等級自評表》進行廉潔風險等級自評申報,分管領導進行審核,黨委會審議決定。
第九條 廉潔風險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高級表示風險大,中級次之,低級較小。
第十條 廉潔風險等級的評定標準。依據發生概率、危害程度、問題性質等標準進行科學評估定級。
(一)發生概率:
1.高等級風險:發生廉潔風險幾率很大;
2.中等級風險:發生廉潔風險幾率較大;
3.低等級風險:發生廉潔風險幾率較小。
(二)危害程度:
1.高等級風險:風險的發生造成的影響大,對企業形象造成重大損害,影響企業發展;
2.中等級風險:風險的發生造成的影響較大,對企業的形象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3.低等級風險:風險的發生造成的影響小,局限在一定范圍以內,對企業形象幾乎不構成損害。
(三)問題性質:
1.高等級風險:可能出現和滋生犯罪行為,并且極有可能受到法律追究的廉潔風險點;
2.中等級風險:可能出現和滋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并且可能受到責任追究及黨政紀律處分的廉潔風險點;
3.低等級風險:容易出現和造成一般違紀行為,并且可能受到內部責任追究及被通報批評、誡勉、提醒談話的廉潔風險點。
第5章 廉潔風險的防控
第十一條 制定防控措施。針對查找出來的廉潔風險點和評定的風險等級,圍繞思想道德、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制度機制和外部環境等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建立《廉潔風險防控措施登記表》,明確責任人、落實監控人,并建立相關責任追究機制,達到預防風險的目的。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崗位排查的風險點及制定的防控措施,填寫《廉潔風險防控管理基本信息登記表》,進行公示,公示無異義后報本級防控辦備案(含電子版)。
第六章 廉潔風險的監控
第十三條 廉潔風險監控就是在實施廉潔風險防控管理過程中,根據查找的風險點和制定的防控措施,在進行思想教育的同時,加強管理和監控,及時糾正不當行為,避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演變為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實行風險點分層動態監控管理,對于公司層面的風險點,在相關部門和崗位要加強重點預控、管理和監督,公司防控辦參與監督;對于所屬單位的風險點,預防、管理和監督以所屬單位的防控辦為主,其主要領導要親自監督,并接受公司防控辦的檢查和考核;對于崗位風險點,相關部門和具體崗位責任人聯合開展預防工作,接受所屬部門、相應的防控辦以及所屬部門分管領導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廉潔風險的預警
第十五條 廉潔風險預警是防控辦針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或已經出現的違紀傾向進行主動防范和監控的一種制度,通過廉潔風險動態監控、分級監控和廉潔風險信息分析發現存在或可能發生的廉潔風險,及時向有關部門或崗位責任人發出預警信號,運用上級監督、內部監督、群眾監督、廉情預警監督等方式采取有效處置措施,糾正工作中的失誤和偏差,堵塞漏洞,及時化解廉潔風險,進一步推進預防腐敗工作,進一步落實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提高重大決策執行力,進一步強化預警功能。
第十六條 突出預警防控重點。對容易產生風險的重點部門、重點崗位,根據不同環節的風險發展程度,分別實行事前“提示性”、事中“糾正性”、事后“警告性”三級預警,立足于讓苗頭性、傾向性的廉潔風險得到及時化解,充分體現廉潔風險預警防控的針對性、預防性、時效性和實效性。
第十七條 預警分類及處置
(一)預警分類:廉潔風險的預警分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三個等級。
1.黃色預警:可能出現輕微違規或雖未違規,但對企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2.橙色預警:容易出現或滋生違紀違規的行為、有一定的影響力、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和行為;
3.紅色預警:容易出現或滋生違法犯罪、影響力的大的行為、造成的后果嚴重或行為危害程度高的行為。
(二)預警處置:根據廉潔風險判定建議,由防控辦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對廉潔風險進行評估和審核,屬于思想道德方面的,要加強警示教育和崗位廉潔教育;屬于崗位(部門)職責方面的,要優化權力結構,形成權力制約機制;屬于業務流程方面的,要細化完善業務流程;屬于制度機制方面的,要查漏補缺,建章立制,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具體預警處置措施如下:
1.黃色預警處置:發出預警通知書,要求預警對象在規定時限內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分析原因,寫出剖析材料;對主管負責人或涉及的黨員干部進行預警談話;責成對存在的問題限期進行整改;
2.橙色預警處置:發出預警通知書,要求預警對象在規定時限內就有關問題認真分析原因,寫出剖析材料;對分管領導或涉及的黨員干部進行預警談話;督促制定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并視情況開展詢問與質詢;對預警對象進行內部通報批評;
3.紅色預警處置:發出預警通知書,要求預警對象在規定時限內就有關問題深刻分析原因,寫出剖析材料,落實整改措施;對主要領導或涉及的黨員干部進行預警談話;發出紀律檢查(監察)建議書,督促整改;對預警的黨員干部視情況可給予離崗學習、停職檢查等處理;
4.其他:對已構成違紀違法事實的廉潔風險,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實行預警處置情況報告制度。各級防控辦實施預警處置的重要個案和綜合情況,要及時向本級廉潔風險領導組和上級防控辦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九條 定期報送廉潔風險預警信息。根據篩選收集到的信息,填寫《廉潔風險預警信息臺賬》,每半年向公司防控辦報送一次廉潔風險預警信息。各部門、所屬各單位發現需要預警的事項,可隨時向公司防控辦反饋風險預警信息,并就需要預警的事項提出合理化的預警建議。
第八章 廉潔風險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定期調整廉潔防控內容。根據機構調整、職能變更、人員變動、政策變化、工作重點重心轉移等情況,對職責目錄、運行流程、廉潔風險點、風險等級及防控措施、預警防控制度等定期進行修改、調整、規范。
第二十一條 收集處置風險信息。通過民主生活會、領導干部述職述廉、來信來訪、各項檢查、明查暗訪、問卷調查、征求意見座談會、民主測評、紀檢監察及審計等部門反饋等措施,多渠道廣泛收集廉潔風險信息,分類建立臺賬,逐條分析評估,確定相應風險等級,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切實加強廉潔風險動態管理的監督。各部門和所屬各單位每半年開展一次廉潔風險點防控“回頭看”活動。對產生的新風險點進行一次匯總,對照之前的廉潔風險點及防控措施,進行查漏補缺以及原風險點等級修正,并將廉潔風險點防控動態管理的分析報告上報公司防控辦。由公司防控辦對各部門、所屬各單位廉潔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動態化運作情況進行檢查,把風險點及防控措施與崗位職責、人員變動等掛鉤,確保防控機制建設動態管理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
第九章 廉潔風險防控管理的考核和修正
第二十三條 廉潔風險防控管理的考核納入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考核標準。滿足以下條件視為考核合格,否則視為考核不合格。
(一)各部門、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對廉潔風險控范管理工作高度重視,排查、界定風險點準確,防控措施切實可行,相關檔案齊全。
(二)各部門、所屬各單位廉潔風險的排查預防、監控預警、后期處置等各項措施落實到位。沒有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群眾滿意度高。
(三)注意總結和研究廉潔風險防控管理工作,不斷修正廉潔風險內容,完善措施,改進工作。
第二十五條 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崗位自查、單位自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崗位自查。所屬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以及重點崗位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自我評定,客觀真實地評價自己履行“一崗雙責”和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的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針對存在的不足,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
(二)各部門、所屬各單位自查。各部門、所屬各單位按照考核標準每年對廉潔風險防控管理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向公司防控辦提交自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廉潔風險防范工作的基本情況;二是廉潔風險防控措施制定和執行情況;三是風險化解處置情況;四是領導干部履行風險監控預警職責情況。自查報告要求客觀真實,找準薄弱環節。
(三)重點抽查。公司防控辦針對風險內容及崗位實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結果及時反饋給被抽查部門、所屬單位,該部門、所屬單位依據反饋結果及時修正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要根據工作實際,不斷總結廉潔風險防控管理工作的經驗,查找問題,不斷修正和完善廉潔風險防控管理工作。對已界定的風險,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新的風險和多次發生的問題,及時制定防控措施,不斷加大風險預警與防控管理力度。
第二十七條 建立廉潔風險防控管理工作責任制。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檢查和年度考核工作。黨員領導干部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崗位的廉潔風險防控管理工作,本人落實廉潔風險防控管理工作情況納入本人年度述職述廉報告。對實施廉潔風險防控管理措施不力,致使廉潔風險等級升級或轉化為嚴重問題,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紀檢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部門廉潔風險確認表
部門: 日期: 年 月 日
部 門
職 責
潛
在
廉
潔
風
險
思想道德
風 險
部門職責
風 險
業務流程
風 險
制度機制
風 險
外部環境
風 險
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部門廉潔風險等級自評表
部門: 日期: 年 月 日
部 門
職 責
潛
在
廉
潔
風
險
風險種類
主要內容和表現形式
自評風險等級
思想道德
風 險
部門職責
風 險
業務流程
風 險
制度機制
風 險
外部環境
風 險
部門自評廉潔風險綜合等級:
部門負責人意見:
分管領導意見:
黨委會審議意見:
(蓋章)
注:1.廉潔風險等級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高、中、低三個檔次;
2.可后附頁填寫。
部門廉潔風險防控措施登記表
部門: 日期: 年 月 日
部 門
職 責
潛
在
廉
潔
風
險
風險種類
主要內容和
表現形式
廉潔風險
防控措施
責任人
監控人
思想道德
風 險
部門職責
風 險
業務流程
風 險
制度機制
風 險
外部環境
風 險
部門負責人意見:
分管領導意見:
防控工作領導組:
注:可后附頁填寫。
部門廉潔風險防控管理基本信息登記表
部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部 門
職 責
潛
在
廉潔風
險
風險種類
廉潔風險主要內容和表現形式
自評風險
等級
廉潔風險
防控措施
思想道德
風 險
部門職責
風 險
業務流程
風 險
制度機制 風 險
外部環境 風 險
自評部門廉潔風險綜合等級:
附件5
_______(部門)廉潔風險防控預警臺賬
序號
風險種類
風險信息內容摘要
采集人
采集時間
風險來源
備注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6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廉潔風險防控預警通知書 廉潔風險防控預警通知書
******紀[20XX]預警字〔 〕號 ******紀[20XX]預警字〔 〕號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你部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部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在廉潔風險隱患,防控辦對此采取預警措施,希望 存在廉潔風險隱患,防控辦對此采取預警措施,希望
盡快對此方面工作做好廉潔風險防控工作。 盡快對此方面工作做好廉潔風險防控工作。
聯系人: 電話: 聯系人: 電話: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防控辦 防控辦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四川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實施辦法
(川財采〔2015〕3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第二章 非招標采購方式
第四條 符合《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第五條? 采購的貨物同時符合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價格變化幅度小條件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七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第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市(州)以上財政部門或者依法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九條 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申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采購程序
第一節? 編制采購文件
第十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按照順序載明下列內容:
(一)采購邀請(須包括采購預算);
(二)采購須知;
(三)采購需求;
(四)確定邀請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數量和方式;
(五)供應商、貨物、服務的資格條件要求;
(六)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
(七)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采購項目屬于政府采購政策調控范圍的);
(八)采購項目一般技術和商務要求;
(九)體現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
(十)談判/磋商內容、談判/磋商過程中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
(十一)采購項目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
(十二)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要求;
(十三)供應商響應文件相關文書格式;
(十四)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
(十五)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
(十六)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標準和要求;
(十七)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除前款規定內容外,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明確評審委員會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數量。
詢價通知書編制時,應當規定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只能在評審委員會審查響應文件結束后,按照評審委員會的要求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不得在響應文件中報價。
磋商文件編制時,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定設置綜合評分標準。
第十一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并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第十二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規定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得具有傾向性和歧視性,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貨物的品牌、產地或者特定貨物規格、型號等,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第十三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對供應商有資格要求的,或者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和服務有資格性要求的,應在供應商、貨物、服務的資格條件要求部分予以規定,不在采購項目一般技術和商務要求部分規定。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規定的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應當與供應商、貨物、服務的資格條件要求對應。
第十四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規定的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不能與采購項目一般技術和商務要求存在歧義或矛盾。存在歧義或矛盾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修改或者澄清。
第十五條 單一來源采購文件可以參照談判文件編制。
?
第二節? 邀請供應商
第十六條 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下列方式之一邀請供應商:
(一)發布公告;
(二)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三)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取發布公告邀請供應商的,應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發布采購公告。采購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采購項目名稱、數量和技術及商務基本要求;
(三)供應商報名和獲取文件的時間(應當明確日、時)、地點、方式、售價等;
(四)供應商交納保證金的金額、形式和方式;
(五)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接受資格審查和參加談判/磋商/詢價的時間、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取發布公告邀請供應商的,采購公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采購公告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變更公告,并及時書面通知所有已經報名的供應商。變更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
(二)變更事項;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書面推薦供應商的評審專家,應當從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選定,數量原則上為2人以上。
第二十條?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被推薦的供應商發出采購邀請通知書,通知供應商報名參加采購活動。
第三節? 報名、提供采購文件、編制和遞交響應文件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認為具備采購項目資格條件,滿足采購項目技術及商務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采購公告、采購文件或者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報名。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報名的供應商發售采購文件。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活動中,采取發布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文件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中,采購文件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文件的售價,應以彌補采購文件編印成本為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采購預算金額作為定價的依據。采購項目分包的,不得以包為單位向供應商發售采購文件。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給予供應商編制響應文件、交納保證金、遞交響應文件等參加采購活動合理時間。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從談判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詢價方式采購的,從詢價通知書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從磋商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購文件發出后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獲得采購文件后,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編制響應文件。響應文件分資格性響應文件和其他響應文件兩部分,分冊裝訂。資格性響應文件用于評審委員會資格審查,其他響應文件用于談判、磋商、詢價。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可以現場報價,不在響應文件中報價。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結束后,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遞交響應文件,并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供應商在規定的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響應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供應商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擬將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響應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采用采購文件規定的方式交納,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財政部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退還保證金。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供應商無正當理由退出談判、磋商、詢價,導致采購活動終止的,或者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成交候選資格或者放棄成交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規定不予退還。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按照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保證金上繳國庫。
第三十條? 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但不需同時具備采購文件規定的特殊資格條件。聯合體應當提交聯合體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或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參與同一項目采購活動。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合體,不得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但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需求不接受聯合體參加項目采購活動。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 單一來源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報名、獲得采購文件、編制和遞交響應文件等程序環節,可以參照本節規定執行。
第四節? 組建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的,應當組建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采購項目的評審。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的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評審委員會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第三十三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隨機抽取。
下列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自行選定評審專家,但是,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一)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
(二)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采購項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采購項目或者情況特殊的采購項目。
根據前款規定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法律專家的,其采購項目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界定,應當以該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時是否包含“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的適用情形為準。
第三十四條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無需組建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負責與供應商協商。專業人員建議3人以上。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相當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專業水平,可以從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選擇。
第五節? 評審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實施非招標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除需要由評審委員會成員共同進行的評審工作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物理隔離、網絡評審等措施,保證評審委員會成員之間獨立評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不得違法評審、違反評審工作紀律。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對遞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確定邀請參加談判、詢價、磋商的供應商名單。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但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資格審查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為依據,審查范圍不能超過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中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評審委員會資格審查過程中,其成員對供應商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存在爭議的,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處理。有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認為資格審查過程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資格審查結束后,應當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資格審查報告,確定參加談判、詢價、磋商的供應商名單,并說明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未通過的原因。
資格審查報告應當由全體評審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資格審查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拒不簽字又不另行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同同意資格審查結果。
第四十條? 評審委員會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向所有遞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當場宣布,并告知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供應商資格審查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磋商。談判、磋商的順序以現場抽簽或者其他能夠給予供應商平等機會的方式確定。
詢價方式采購的,供應商資格審查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第四十二條?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談判、磋商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采購文件和談判、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采購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評審委員會中的采購人代表確認。
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變動的內容書面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磋商的供應商,做好書面記錄。
評審委員會變動采購文件的,應當要求供應商就變動的部分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給予供應商重新提交響應文件的合理時間。
談判、磋商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談判、磋商情況調整輪次。
第四十三條? 談判、磋商過程中,供應商可以根據談判、磋商情況變更其響應文件,并將變更內容形成書面材料送評審委員會。供應商變更內容書面材料應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變更內容書面材料的簽字確認,供應商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有效的變更內容書面材料應作為響應文件的一部分。
供應商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重新提交響應文件的,響應文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
第四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經與供應商談判、磋商和對供應商響應文件審查后,供應商響應文件未實質性響應采購文件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其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并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談判、磋商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
詢價方式采購的,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響應文件審查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第四十六條? 供應商進行現場報價,應當在評審室外填寫報價單,密封遞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收齊后集中遞交評審委員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能拆封供應商報價單。
供應商報價單應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報價單的簽字確認,供應商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需要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須由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作出,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
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材料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供應商響應文件中已經提供授權書、身份證明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四十八條? 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供應商報價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供應商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供應商報價相同的,由評審委員會組織供應商抽簽確定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
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供應商報價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財政部的規定,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然后根據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評審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評審得分且最后報價相同的,按照技術指標優劣的順序推薦。
第四十九條? 除單一來源采購外,評審委員會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不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數量要求的,在取得采購人代表書面同意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但不得少于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的數量。
第五十條? 評審委員會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后,應當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報價情況和未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四)采購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及變動采購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資料及記錄;
(五)供應商響應文件響應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情況及供應商變動響應文件有關資料及記錄;
(六)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談判、磋商情況等;
(七)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及理由。
第五十一條? 評審報告應當由全體評審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評審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拒不簽字又不另行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同同意評審結果。
第五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無法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或者無法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的,與供應商進行商定的專業人員應當停止商定,并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終止采購活動,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 與供應商進行商定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定編寫協商情況記錄。按照本辦法規定停止商定的,應當在協商情況記錄中詳細說明。
第五十四條 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定進行復核。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現場發現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以及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重新評審或者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第五十五條 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現場評審活動結束后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組織原評審委員會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違規重新評審的,重新評審結果無效,并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
第六節? 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及有關資料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收到評審報告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七條? 采購人不確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的,應當將不確定的理由書面告知該成交候選供應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五十八條? 采購人依法確定不出成交供應商的,應當重新組織采購,書面告知成交候選供應商,說明理由,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告。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七節? 終止采購活動
第五十九條 在非招標采購活動中,出現財政部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終止采購活動情形的,應當終止采購活動。成交供應商確定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不足3家、2家為由終止采購活動,否則,應當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
第六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明確規定其有權處理的,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未明確規定其有權處理的,應當書面報告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處理,擅自處理的,其處理結果無效,并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
第八節? 采購結果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后,應當按照規定在四川政府采購網發布成交結果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編號、數量;
(二)成交供應商名稱;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四)成交供應商領取成交通知書的地點、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五)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服務要求;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一來源采購專業人員名單;
(七)其他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需要公告的事項。
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還應當公告供應商在商定過程中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
第六十二條? 成交結果公告發布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成交供應商及時發送成交通知書,不得拖延、拒絕發送。成交供應商應當及時領取成交通知書。
第四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六十三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據采購文件、響應文件以及評審、商定過程中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需要交納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交納。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除應當對規定的政府采購合同必備條款進行約定以外,還應當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和總價、規格和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和配置清單、履約時間和地點、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標準和清單、付款時間和方式以及其他實質性內容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并將這些約定內容事項所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政府采購合同中充分體現。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得改變采購文件的規定要求、響應文件和評審、商定過程中的響應承諾范圍。
第六十五條? 采購人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可以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進行司法救濟。
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排序,確定下一位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活動的,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政府采購合同公告和備案,但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履約,保證質量,不得拖延、降低標準、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第六十八條? 成交供應商履約結束后,采購人應當按照我省規定的程序要求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采購資金支付程序,按照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詢問、質疑與投訴
第七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進行詢問、質疑和投訴。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詢問、質疑答復。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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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違規情形處理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向同級政府報告、監察部門通報,根據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七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根據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七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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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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