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讀音為luò shí,漢語詞匯,意思是指計劃、措施、政策等得以實現;確定、決定;實行;心里踏實、情緒安定、落到實處、心情安穩,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深化作風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深化作風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4篇
第1篇: 深化作風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
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督查表
單位: 2015年 月 日
序號
督查事項
具體內容
1
改進工作作風方面
(密切聯系基層,做細群眾工作)
1、單位分管領導、單位人員落實掛鉤聯系制度、結對幫扶制度、走訪調研制度、領導值班接訪、信訪領導包案制度、信訪工作例會制度等方面的情況;清理辦公用房、住房、公務用車情況。
2
簡辦會議活動方面
2、單位牽頭開展的各級會議及活動,包括會議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人數以及精簡會議活動情況等,如申請專項會議活動經費一并列出
3
精減文件簡報方面
3、反精簡文件簡報情況,包括本單位牽頭印發的文件件數、份數及簡報種類數量;控制文件篇幅、提高公文運轉效率情況
4
簡化公務接待方面
4、牽頭的公務接待情況,包括時間、人員、主題、簡化陪同、接待等方面的情況;嚴格公務接待、因公出國(境)管理、推進公車改革、嚴格財務管理、控制機關運行經費、治理“小金庫”以及反對食品浪費等方面
5
規范外出活動方面
5、組織的或分管領導外出考察學習、出國出境等的簡要情況,包括目的、內容、帶隊領導、目的地、時間、人數、執行八項規定情況
6
改進新聞報道方面
6、在相關媒體上的報道情況,包括刊發時間、文章標題、報刊名稱等。
7
規范公務個人行為方面
7、本單位人員及分管領導規范公務個人行為的情況
8
嚴守廉政規定方面
8、本單位人員及分管領導嚴守廉潔從政規定、干部人事紀律、公共財物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況
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督查情況表
單位: 2015年 月 日
序號
督查事項
執行情況
備注
1
改進工作作風方面
(密切聯系基層,做細群眾工作)
2
簡辦會議活動方面
3
精減文件簡報方面
4
簡化公務接待方面
5
規范外出活動方面
6
改進新聞報道方面
7
規范公務個人行為方面
8
嚴守廉政規定方面
第2篇: 深化作風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
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調研報告
中央“八項規定”出臺以后,得到了全國各級廣大干部的一致擁護,從中央到地方的改進作風,勤儉節約意識不斷加強。縣財政系統在調研和貫徹落實過程中,也發現了些問題,并就如何破解存在的問題,談談自己的一些粗淺認識。
一、調查基本情況
主要做法
為切實貫徹落實好中央“八項規定”,我局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具體措施如下。
一是堅持一切從簡,精簡各類會議、文件。組織召開的各類會議大大壓縮會議時間,機關發文也精簡文件數量,嚴格控制文件篇幅,文件、簡報等盡量通過網上辦公平臺辦理,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降低運行成本。
二是大力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要求機關所有干部職工下班外出辦公時,關閉或切斷電源,減少機關水、電等能源消耗;壓縮辦公經費,嚴格控制辦公耗材,千方百計降低辦公成本。
三是強化監督,確保規定落實。為把中央對審計部門的有關要求落到實處,我局財監部門加大對“三公經費”、公務接待、機關辦公日常開支等各項公務活動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力度,及時發現總結節儉經費的做法和經驗,及時遏制鋪張浪費、超標準范圍使用經費問題。促進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促進高效用好財政資金。
四是加強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支出,削減一切不必要開支,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在公共資源配置中的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的監督,促進領導干部依法、守規、盡職、盡責,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在財政系統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氛圍和環境。
五是加強政風行風建設,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深入開展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專項行動等活動,從改進調研工作、提高會議實效、精簡文件簡報、規范外事活動、改進宣傳報道、加強督促檢查等方面規定了具體的辦法措施。實行干部職工改進作風個人承諾,認真查找并切實解決干部作風、機關效能和發展環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了辦事效能和服務水平。
主要成效
中央“八項規定”發布以來,我局高度重視,貫徹及時主動,對部門會議費和“三公經費”管理、使用和支出合理、有效、增長情況進行特別關注,取得了顯著效果。
一是加強了公務用車管理。嚴格執行公車使用有關規定,嚴禁公車私用、用公車接送子女、參加婚宴、探訪親友等非公務活動。對在縣城參加會議或其他公務活動,嚴禁使用公車,對到鄉鎮和上級部門參加會議或其他公務活動,人數在3人以下,原則不派公車,實行實報實銷;從修車企業與保險公司入手,嚴格執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和定點加油制度,嚴禁亂報修、亂開支等現象。去年,我局公車消費萬元,比2012年下降14%。
二是簡化了公務接待。利用中心組學習會議,全局職工大會,學習《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及限額執行,嚴禁超標準,超規模、超范圍接待,堅決反對奢靡之風和鋪展浪費。去年,我局公務接待消費萬元,比2012年下降3%。
三是規范外出辦公等公務活動。嚴格控制外出培訓考察學習活動,對到中央、省、市參加會議或其他公務活動,實行審批制度,并對外出人員所使用經費嚴格按規定核銷,杜絕違反規定報銷有安排食住的住宿費、會議費支出等。沒有出現公務出國和外出公務考察學習的情況。
四是控制了會議活動經費。落實上級會議預算和審批相關制度,嚴格控制會議召開場次,落實會議簽到制度,嚴格控制會議規模,不以任何名義發放會議紀念品等。
通過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措施,自中央“八項規定”實行以來,我局干部職工未出現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被舉報或通報的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原因和對策建議
我縣財政系統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條規定,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
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一是思想認識還不夠不到位。部分單位干部職工的思想認識還不高,沒有認識到改進工作作風的嚴肅性和重要性,也沒有真正看到中央出臺“八項規定”并從政治局常委帶頭執行的深刻政治背景和時代背景,以為只是作秀走過場,個別干部職工已經形成了習慣思維方式,在落實中抱著僥幸心理,等待觀望,使“八項規定”的實際效果打了折扣。
二是文山會海的問題依然沒有根本解決。涉及全縣資金使用、安排和檢查的會議明顯減少,但工作部署、協調方面的會議又明顯增多,各種領導小組多、各種指揮部、項目部多,需要研究討論的問題多,個別領導干部特別是涉及項目多的甚至談到開會就頭疼。由于沒有實效的公文改革措施,所以,公文冗長的問題始終得不到有效解決,哪些該發哪些不該發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所以,公文減少的效果不是十分明顯。
三是深入基層調研解決突出問題的力度仍然不夠。雖然從上之下已經形成了一套領導干部深入基層調研制度,但是財政干部職工因為自身業務繁重等原因,真正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研,特別是真正沉下心來深入基層切切實實為群眾解決幾件突出問題的問題仍然存在。很多情況下到鄉鎮、到農村都是和當地政府聯系,或者是簡單到農戶慰問等,解決群眾實際問題成效不明顯。
四是執行上級相關政策方面不夠嚴格。雖然當前,中央、省、市和縣上關于“八項規定”的制度措施很多,比如《廉政準則》、《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但在基層一級,具體操作還存在實際困難,如:公務接待中,陪同人員、就餐標準也還在存在超標等現象。
五是監督檢查務實程度不夠。當前紀檢監察部門開展的各類檢查很多,但大多數局限于表面,還沒有真正達到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目的。同時,缺乏一個完善的監督處罰機制。
對策建議
一是強化干部職工思想教育。當前干部作風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歸根結底是由于思想素質不高,黨性修養不強造成的,必須進一步強化和改進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開展經常性的學習教育,真正做到思想上再純潔、政治上再堅定、工作上再務實、生活上再樸素,使作風建設的要求在黨員干部的思想上真正扎根。同時,以當前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以整治“四風”問題為重點,以密切聯系群眾的宗旨觀念為著力點,深入入開展實踐活動,使干部職工牢固樹立群眾觀點、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推進中心工作完成、著力解決突出問題。
二是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基層地方黨委政府,要結合工作實際,著手制定出臺相關貫徹落實規章制度,結合“八項規定”的落實進一步建立細化的、操作性強的制度措施,并盡快出臺落實“八項規定”較為科學的考評機制,內容要具體明確,措施要切實可行,要嚴格對照標準執行,從嚴要求不變通,不例外,不走樣。
三是狠抓執行監督力度。要進一步完善作風建設方面的懲處制度機制,紀檢監察機關要制定相關落實的措施保證,黨委政府、各級各部門也要制定相應保證落實到位的制度措施;同時紀檢監察機關要繼續加大督導檢查的力度,對涉及作風方面的所有問題開展及時的督察,并形成信息互通機制,始終保持對不正之風的嚴查嚴懲態勢,共同營造干部職工真正一心一意謀發展、全心全意為群眾的良好的干事創業氛圍。
第3篇: 深化作風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
平遠中學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糾正“四風”問題情況匯報
近日,我校召開專門會議,傳達學習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及省、市、縣紀委《關于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持久糾正“四風”的通知》、縣教育局《關于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
余平校長傳達了文件的具體內容。他指出,中央政治局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一系列規定,體現了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堅持求真務實、狠抓作風轉變的堅定決心。我們要深刻領會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組織傳達好、學習落實好這些文件,以作風正黨風、以黨風贏民心。
“八項規定”是中央政治局于12月4日作出的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規定。具體包括改進調查研究、精簡會議活動、精簡文件簡報、規范出訪活動、改進警衛工作、改進新聞報道、嚴格文稿發表、厲行勤儉節約等。糾正“四風””是指糾正在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享樂主義及奢靡之風。余校長重點傳達了習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講話,以及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的實施細則的要求。
余校長著重指出,要防微杜漸,厲行節約,要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的八項規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對“四風”,尤其是學校領導干部要聯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嚴厲把關,把“節日”自律情況,作為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其他廉潔自律規定成果的一次檢驗,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切實做到令行禁止。對于工作不力導致違規,或者影響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處理,在年度考核中給予不合格處理。
會議形成了決議,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落實到學校就是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學校要改進調查研究的方式,從教師和學生的實際出發,解決老師和學生最想解決的問題。努力踐行縣委、縣政府提出的“擦亮百年老校品牌”的戰略要求。
(2)學校要精簡會議內容,能不開的會盡量不開,盡量縮短會議時間,組織者力求言簡意賅,簡明扼要。
(3)改進新聞報道,一定要報道有意義的,值得宣傳的內容,糾正文風,不無病呻吟。注重新聞的新聞性和現實性。
(4)厲行節約。學校教師和學生能厲行節約,珍惜學校的每一滴水和每一度電。嚴格控制公車使用。加強學生的節約教育。勤儉節約辦教育,建設節約型校園。
余校長表示,學校黨總支將進一步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中央和省市縣的有關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相關規定,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糾正“四風”,推動學校事業健康、科學發展。
2013年9月10日
第4篇: 深化作風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遼寧有限公司黨委
關于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進一步
深化作風建設實施細則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遼寧有限公司
2017年4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查研究
第三章 會議管理
第四章 辦公用房、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管理
第五章 公務用車管理
第六章 業務招待管理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八章 信息和新聞宣傳管理
第九章 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
第十章 通信費管理
第十一章 差旅費管理
第十二章 領導人員管理
第十三章 婚喪喜慶事宜管理
第十四章 因私出國(境)管理
第十五章 親屬經商辦企業、與供應商或合作方交往管理
第十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章 處罰規定
第十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司全面從嚴治黨,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深化作風建設,明確各相關領域的工作標準和工作紀律,根據《中共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黨組關于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進一步深化作風建設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遼寧公司及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各單位領導人員是指各單位縣分公司副經理及其以上相當職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含資深經理、資深副經理)。資深經理、資深副經理是指省公司黨委管理的、按照政策規定退出現職領導崗位的領導人員。
第四條 省公司領導、各單位領導人員要帶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在思想上筑牢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擔當作風建設的政治責任;在組織上建立責任清單、問題清單,明確責任部門、責任內容,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在作風上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深入工作實際,以一絲不茍、嚴謹務實的精神發現并解決企業發展改革中、員工群眾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力戒和整治空話套話、不求進取、虛假浮躁、貪圖享樂等“四風”問題。
第五條 各單位相關職能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既是管理者,也是監督者,要在嚴格管理、嚴格制度執行的基礎上,加強對管理職責范圍內各項工作的自我監督、主動監督,強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結合監督檢查結果,進一步推動制度的健全完善。
第六條 各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要重點加強對相關職能管理部門管理及監督工作的體制、機制運行情況的監督,加強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作風建設情況的監督,加強監督執紀問責,以強化問責倒逼責任落實。
第七條 在省公司本部,本細則涉及內容的管理職責分工如下:省公司綜合部負責調查研究、會議、辦公用房、辦公設備、辦公家具、公務用車、業務招待、公文、信息與新聞宣傳、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費等管理;省公司財務部負責差旅費管理;省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領導人員、因私出國(境)、婚喪喜慶事宜等管理;省公司紀檢監察部負責總則、親屬經商辦企業及與供應商或合作方交往管理、監督與檢查、處罰規定、附則等。
第二章 調查研究
第八條 省公司領導到各單位調查研究時,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省公司主要領導調查研究時,陪同的省公司部門領導原則上不超過5人,所到單位陪同的領導不超過2人,其他陪同人員不超過3人;省公司其他領導調查研究時,陪同的省公司部門領導原則上不超過3人,所到單位可安排1名領導陪同,其他陪同人員不超過3人;省公司領導到縣、區分公司調查研究時,不搞層層多人陪同,調研點所在單位安排1名領導陪同。
各單位領導人員到基層調查研究時,應參照以上規定嚴格控制人數。
第九條 省公司領導、各單位領導人員在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相關工作情況時,要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實效。針對調查研究中了解、發現的突出問題、典型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并及時以書面等形式向同級黨委報告。
第十條 各單位不得抽調話務員、營業員、客戶經理等生產一線人員參加接待服務。
第十一條 調查研究活動中,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到停機坪、站臺內迎送,不組織員工列隊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專門擺放花草。
第十二條 出行應盡量安排集體乘車,禁止向地方申請使用警車,嚴禁安排到市(縣、區)際交界處迎送。
第十三條 不安排與工作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安排到名勝古跡、風景區游覽,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或接受紀念品或土特產。
第三章 會議管理
第十四條 會議應嚴格按照計劃召開,嚴格控制會議規模,計劃外會議原則上不得召開,確實需要召開的,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除上級部門統一安排外,省公司領導、各單位領導人員一般不出席下級單位的各類紀念、慶典活動,不題詞、題名和以個人名義簽發賀信、賀電。屬于特殊情況和確有必要的,需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如審批事項涉及主要領導本人的,則應報上一級單位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 各單位組織召開的內部會議及其會議天數、會議費開支標準如下:
(一)一類會議:省公司年度工作會議,全省總經理座談會等省公司重大會議;集團公司在遼寧召開的有集團公司部門(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級別人員參加的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2天。合并召開的一類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3天。會議費標準控制在700元/人/天(含稅價,下同)。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二)二類會議:省公司各類專業工作會議,省公司其他重要專題會議;集團公司在遼寧召開的有集團公司部門所轄處室(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司部門)副職或以上級別人員參加的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2天,會議費標準控制在630元/人/天。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三)三類會議:省公司各部門組織召開的專題會議,省公司各類座談會、研討會、評審會等;集團公司在遼寧召開的其他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天,會議費標準控制在630元/人/天。其中,規范、制度編寫等會議可依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會期。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天,按一天的會議費標準計入會議預算。
第十七條 會議活動現場布置要簡樸,內部會議一律不專門擺放鮮花、不制作背板和會議證件;會議材料以電子版為主,嚴格控制、盡量減少紙質材料,確需印制紙質材料的不得使用彩色銅板紙印制;不制作影集或相冊。
省公司一類會議、有外部人員參加的會議等,確因工作需要可懸掛會議會標,會議會標應優先通過電子屏等形式展現。
第十八條 不安排超規格住房,一律安排標準間或普通單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會議用餐安排自助餐,不安排宴請。參會人員確需接送的盡量安排集中乘車。
第十九條 不得到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公布的21個風景名勝區(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召開會議。
禁止召開會議的區域范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地域范圍為準。
第二十條 會議原則上安排在公司自有場所或協議酒店,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紀念品或土特產。參會人員不得接受供應商或合作方、其他單位提供的贊助和禮品。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禁止虛列會議,套取會議費用;禁止以會議費名義支付業務招待、培訓等費用;不得通過拆分等方式規避公司關于會議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會議費,不得由第三方承擔會議費。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要參照省公司會議標準,結合當地食宿等價格水平和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會議費開支標準。不得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不得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范圍,不得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
第四章 辦公用房、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公司領導、各單位領導人員辦公用房使用面積不超過以下標準:
(一)省公司主要領導54平方米;
(二)省公司其他領導42平方米;
(三)省公司部門總經理24平方米;
(四)省公司部門副總經理18平方米;
(五)地市分公司總經理32平方米;
(六)地市分公司副總經理18平方米;
(七)地市分公司部門經理12平方米;
(八)地市分公司部門副經理6平方米;
(九)縣公司經理20平方米;
(十)縣公司副經理12平方米;
(十一)縣公司部門經理9平方米;
(十二)縣公司部門副經理6平方米。
其中省、市公司二級經理助理辦公用房按三級經理標準執行;二/三級經理副職(主持工作)辦公用房按照副職標準執行;縣公司經理助理辦公用房按照縣公司部門經理標準執行;區公司按照縣公司標準執行;市、縣公司部門領導倡導實行開放式辦公。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只配置一處辦公用房,確因異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
第二十六條 省公司領導、各單位領導人員退出現職并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企業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第二十七條 辦公用房裝修設計應因地制宜選用節能環保裝修材料,嚴禁豪華裝修裝飾辦公用房。
第二十八條 不得豪華裝修裝飾單位內部食堂,不得在內部食堂設立配備與食堂就餐功能無關的娛樂設施。
第二十九條 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因實際工作需要,需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的,最長租用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三十條 省公司領導、各單位領導人員離退休后,不得占用原單位辦公用房,并應在辦理退休手續后2個月內騰退辦公用房。
第三十一條 辦公設備應當配置具有較強安全性、穩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維修便利的設備,不得配置高端設備。配置辦公家具應當充分考慮辦公布局,符合簡樸實用要求,不得配置豪華家具,不得使用名貴木材。
因從事特種工作需要,需超標準配置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的,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公司二、三級經理人員基本通用辦公設備、辦公家具配置數量上限、價格上限及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資產品目
數量上限
價格上限
(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二級經理
三級經理
便攜式計算機
1臺/人
10000
10000
3
臺式計算機
1臺/人
6500
6500
辦公桌椅
1套/人
6800
5800
7
沙發茶幾
8100
7100
書柜
(文件柜)
6800
58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在本標準制定之日起,根據集團公司辦公設備、辦公家具集中采購產品目錄,嚴格按照標準新購辦公設備、辦公家具。其中,員工辦公設備、辦公家具配置按照現有標準執行。
對未能列入集中采購產品目錄的其他通用辦公設備、辦公家具,也應當按照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制。
第五章 公務用車管理
(待集團公司明確后制定下發)
第六章 業務招待管理
第四十三條 業務招待分為對外業務招待和內部業務招待。對外業務招待是指為生產經營業務需要,招待客戶、合資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關系人員的活動,主要分為商務、外事、其他公務招待活動;內部業務招待是指集團內部上下級單位之間、平級單位之間的公務招待活動。
第四十四條 下列費用可作為業務招待費列支:
(一)宴請客戶、來賓,或提供工作餐。
(二)因開展商務活動或接待國際來賓,贈送禮節性紀念品。
(三)接待客戶、來賓發生的零星開支(如茶葉、水果等)。
第四十五條 對外業務招待標準(含酒水、飲料)如下:
(一)省公司領導(集團公司黨組管理干部)開展外事和商務招待活動,宴請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500元;其他公務招待活動,宴請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300元。
外事和商務招待活動,贈送紀念品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500元;其他公務招待活動不得贈送紀念品。
(二)各單位開展外事、商務活動,宴請標準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過300元,縣公司宴請標準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過260元;其他公務招待活動,宴請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200元,縣公司宴請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180元。
外事和商務招待活動,贈送紀念品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200元;其他公務招待活動不得贈送紀念品。
第四十六條 內部業務招待活動,用餐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150元,不得贈送紀念品。招待同一批次對象,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因公出差期間,參加內部業務招待活動與領取當天伙食補助費二者不可兼得。
第四十七條 位于同一城區的公司內部單位之間,原則上互不接待用餐。如確因路途、時間、工作安排等需要用餐的,可在接待單位食堂用工作餐。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并結合當地政府機關公務用餐標準,分檔確定本單位業務招待標準。
第四十九條 對外業務招待活動的陪同人數應按照業務對口要求掌握,原則上不超過接待對象人數。
第五十條 內部業務招待活動,招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同人數不得超過3人;招待對象在10人以上的,陪同人數不得超過招待對象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一條 業務招待活動應優先在公司餐廳或協議酒店安排,用餐應當安排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用公款購買香煙和高檔酒水。
第五十二條 對于業務招待活動中,為了降低成本,集中采購的酒水或食品等,需建立庫存管理、領用臺賬等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條 不得以招待名義開展到風景名勝區的旅游參觀活動;不得安排接待對象到娛樂、休閑、健身、保健等經營場所活動。
第五十四條 業務招待活動中,嚴禁贈送現金和購物卡、消費卡、商業預付卡等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及高于本細則第四十三條標準的禮品。
第五十五條 業務招待活動中贈送的紀念品,應以宣傳公司形象、推廣公司業務為主要內容,如流量體驗卡、數據業務體驗卡等公司業務體驗卡。話費充值卡不得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
第五十六條 所有業務招待活動均應履行事前審批程序。審批單中應能體現招待事由、招待類型、招待人數、預算金額等,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展招待活動。
第五十七條 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除有特殊情況,一般不安排業務招待。如確需在重大節日前、節日后3個工作日內,以及節日期間安排業務招待活動的,應經綜合部門匯總后提前向同級紀委(紀檢)報告。
第五十八條 使用業務招待費時,不得采取預存一定的費用后續簽單消費的方式。對于支出金額超過5000元的大額業務招待費支出,應以銀行轉賬或銀行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五十九條 對同一招待事項,不得拆分報銷;對不同招待事項集中報銷,應清晰列示招待事項明細。要提交的支撐材料主要包括:發票及發票驗證信息、業務招待費審批單,多次招待事項集中報銷時需提供招待明細清單,如個人用銀行卡先行墊付資金后報銷的需提供銀行卡POS機刷卡單。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六十條 要改進文風、精簡文件。對于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
第六十一條 貫徹上級決策部署,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有實質內容的貫徹措施,并加強監督檢查。發文要注重指導性、針對性和實效性,突出主題,不搞“穿靴戴帽”。不得簡單地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以講話落實講話,堅決反對文山會海等形式主義。
第六十二條 對于上級單位已公開發布的文件(標注“此件公開發布”的文件、在互聯網上可以查找到的文件),原則上不再轉發。
第六十三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編發公務—業務通報,合理分流公文;除公司一類會議(全年工作會議、總經理研討會)外,其他所有會議均通過公務發送會議通知;除全年、半年經營業績考核通報外,其他所有業務、指標通報均通過業務通報發送;合理嚴格控制文件發放數量和范圍,原則上省公司部門起草的文件不再重復抄送本部門。
第六十四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編發業務通報,嚴格控制日報、周報、月報的數量和發放范圍。
第六十五條 要壓縮文件篇幅,行文應言之有物、言簡意賅、意盡文止、文字精練。公司級文件正文一般不超過2500字,部門文件、公務正文一般不超過1500字,同時嚴格控制附件的數量和篇幅。
第六十六條 要努力提高辦文效率,不涉密事項應通過OA辦公網辦理,杜絕隨意采用紙質流程發文、簽報,如確有必要,應提前與公文管理部門溝通。
第六十七條 在起草公文時,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合理確定會簽部門數量,部門間會簽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八章 信息和新聞宣傳管理
第六十八條 全面清理和精減信息簡報和內部刊物。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簡報刊物,該停刊的停刊,該合并的合并。原則上內部新聞信息的統一出口為本單位的綜合部門。
第六十九條 嚴格控制發送范圍。確實需要保留的信息簡報、內部刊物,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發送范圍,減少普發信息,避免大范圍發送信息,避免大頻次發送信息。
第七十條 提高發送時效。信息簡報、內部刊物能夠采用電子傳送手段的,一般采用電子方式傳送。要盡可能減少紙質簡報刊物,努力實現無紙化。
第七十一條 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決定是否開展新聞宣傳報道,沒有宣傳價值的不予報道。
第七十二條 簡化省公司領導和各單位領導人員出席會議活動的新聞宣傳報道,按照精簡務實、注重效果的原則,壓縮數量、字數和時長。
第七十三條 省公司領導和各單位領導人員出席一般性內部會議活動的,原則上不做新聞宣傳。
第九章 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
第七十四條 嚴禁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考察性出訪;嚴禁變相公款出國(境)旅游。
第七十五條 嚴格執行出訪時間規定(含出入境時間):出訪2國(或地區)不超過8天,出訪1國(或地區)不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因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或地區),出訪2國(或地區)不超過9天,出訪1國(或地區)不超過6天。參加國際會議、多邊活動、執行特殊出國(境)任務等活動的人員,在外停留天數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并嚴格執行審批。對專程赴“一帶一路”或美國、加拿大的團組,如承擔重要任務且確需訪問往訪國多個城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放寬在外時間。
第七十六條 嚴禁繞道其他國家(或地區);嚴禁延長出訪時間、更改出訪路線、增加出訪國家(或地區);嚴禁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
第七十七條 出國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應遵從如下標準:
(一)省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乘坐飛機公務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輪船二等艙。
(二)其余人員,可乘坐飛機經濟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輪船三等艙。
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
第七十八條 嚴格按照境外住宿、伙食、公雜費等標準執行。國際會議參加人員,如因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等,確需超出費用標準的,事先經本單位審批同意后,住宿費可據實報銷。境外住宿、伙食、公雜費等標準按照《各國家和地區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開支標準表》執行。
第十章 通信費管理
第七十九條 各單位應嚴格管控公務通信費,各級人員的公務通信費預算控制上限不得超過集團公司規定的標準。預算控制上限內實際發生費用由單位統一支付或承擔,實際發生額低于預算控制上限的部分,不得以貨幣等任何形式返還個人,也不得結轉至下期。
第八十條 公務通信費預算控制上限具體如下:
(一)省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月上限控制為500元。
(二)省公司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地市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月上限控制為450元。
(三)其他員工每人每月上限控制為350元。
第八十一條 由于個人原因超出公務通信費預算控制上限的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如確屬公務原因超出公務通信費預算上限,各單位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八十二條 禁止將與公務通信無關的手機支付、通信賬戶支付等個人生活消費支出納入公務通信費;除本單位在崗職工(含勞務派遣制員工)外,禁止擅自擴大支付公務通信費的人員范圍。非本單位人員(外部人員、職工家屬、離職或因工作調動人事關系調出公司人員)以及本單位離休、退休等人員,其通信號碼不得與本單位有托收或掛靠關系。
第八十三條 公務通信應按照市場商業化原則定價交易,禁止為本單位單獨設計定制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資費套餐。
第十一章 差旅費管理
第八十四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遼寧有限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遼移函財〔2015〕146號)和《關于調整差旅住宿費標準的通知》(遼移函財〔2015〕527號)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五條 省公司將根據地區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本著實事求是、規范管理、厲行節約的原則,適時調整、修訂住宿費標準限額。
第八十六條 各級公司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應遵從如下標準:
(一)省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乘坐飛機經濟艙、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二等艙。
(二)其余人員,可乘坐飛機經濟艙、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三等艙。
第八十七條 不同職級或不同性別的人員在同一團組出差時,因團組人數或性別等原因導致團組內個別成員的住宿費超標,報銷時可在團組所有成員住宿費標準總和范圍內予以報銷。
第八十八條 出差期間,房費以外的其他酒店消費(如洗衣、餐吧、水吧等個人消費),不得納入住宿費進行報銷。
第八十九條 遇有季節性影響、突發性緊急公務等特殊情況,發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差旅費和其他合理的費用支出,經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報銷。各單位負責人要嚴格管控此類審批事項。如審批事項涉及所在單位負責人本人的,則應向上一級單位進行報備。
第十二章 領導人員管理
第九十條 領導人員選拔任用中,應嚴守規則程序,按制度規定選人用人,營造公正嚴明的用人環境。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領導人員。
(二)買官賣官。
(三)拉票賄選。
(四)跑官要官。
(五)采取說情打招呼、私自干預下級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等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
第九十一條 各單位領導人員不得擅自決定用公款以個人名義出版書籍、刊登文章。確因實際工作需要,需用公款出版書籍、刊登文章的,應按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出版刊登內容領域向綜合部報批。
第九十二條 各單位領導人員不得出入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的非大眾化的會所或不向公眾開放、只對少數人開放的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場所。
第九十三條 嚴格規范異地任職待遇管理。領導人員有關異地任職待遇遵照以下規定與標準:
(一)集團公司黨組管理的異地任職領導人員的任職地和戶口所在地均以省份為單位,對于領導人員任職地和本人戶口所在地在同一省份中不同地市的情況,可以參照本單位異地交流人員享受有關待遇。待遇標準應合理確定,原則上不得高于集團公司確定的異地任職領導人員的待遇標準,并需報集團公司備案。
二級經理異地任職是指由組織決定并安排在其原工作和戶口所在地(生活常住地)以外的工作地點任職的領導人員。異地任職是指現任職所在地與原工作和戶口所在地(生活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級行政區劃內。對于任職所在地與原工作和戶口所在地(生活常住地)在同一地市中不同縣(含縣級市)的情況,可以參照本單位異地交流人員享受有關待遇。特殊情況由省公司確認。
三級經理異地任職的任職所在地與原工作和戶口所在地(生活常住地)原則上以地區所在市或縣(含縣級市)行政區劃為單位,具體由各單位研究確定并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本人戶口在任職地、其配偶戶口仍留在原籍的(不在領導人員任職地),可以參照異地任職領導人員享受探親政策,但不享受周轉住房和異地工作補貼。
(三)在周轉住房面積方面(建筑面積),集團公司黨組管理的領導人員住房面積標準不超過140平方米,二級經理住房面積標準不超過120平方米,三級經理住房面積標準不超過100平方米。在“中移人〔2015〕145號”文件下發前已有的且未超出標準面積10%的公司產權周轉住房,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如超出標準面積10%,需按要求整改;文件下發之后的周轉住房要嚴格執行規定,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對于租賃的住房,超出標準面積的部分由個人負擔,超出規定租金標準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四)在周轉住房裝修裝飾和家具家電配備方面,對于公司產權的周轉住房,其裝修裝飾標準應參照領導人員辦公用房的裝修裝飾標準,不得豪華裝修裝飾,可以根據簡樸實用、經久耐用的原則配備生活必需的家具家電,不得配置進口高檔家具家電,不得使用名貴木材。在家具家電的“建議使用期限”內,且可正常使用的,不得因入住人員更換而重新配置家具家電。對于租賃的住房,不得在月報銷上限標準外,單獨進行裝修裝飾或配備額外的家具家電。
(五)周轉住房中的水、電、燃氣費用由領導人員個人承擔。
(六)在探親交通費方面,如探親地點不在戶口所在地,則以任職地和戶口所在地之間的交通費作為報銷上限,超過部分由個人負擔;領導人員本人按照公司領導人員的差旅費標準執行,其家屬按照員工的差旅費標準執行。領導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正常享受探親假,同時異地任職的領導人員本人和其家屬(配偶或子女)每年共可報銷12人次往返交通費。
(七)要嚴格規范異地任職領導人員房屋租賃費、交通費和工作補貼的列支渠道。
(八)對異地任職領導人員給予異地工作補貼,二級經理補貼標準為2000元/月;三級經理補貼標準為1200元/月。
第九十四條 各單位應加強異地任職交流人員有關待遇管理,合理確定待遇標準,且待遇標準不得高于省公司黨委管理的領導人員的待遇標準,相關情況需報省公司備案。
第九十五條 異地任職領導人員不得從原任職單位調任領導人員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九十六條 嚴格規范薪酬管理:
(一)嚴格規范領導人員薪酬管理,省公司黨委管理的領導人員應按照省公司核定的薪酬標準領取薪酬,不得在省公司核定的薪酬標準之外領取其他任何現金、商業保險和福利等貨幣化收入。
(二)嚴格規范政府獎勵資金的使用,未經省公司批準,不得擅自分配政府給予的各種獎勵資金。
第九十七條 各單位要加強社會化培訓管理。地市分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相當職務領導人員參加社會化培訓時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參加EMBA、后EMBA等高收費的社會化培訓項目和各類名為學習提高、實為交友聯誼的培訓項目。
(二)個人參加其他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培訓項目,包括各種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和在職學位教育等教育培訓,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并說明教育培訓項目的舉辦機構、項目名稱、學習期限和費用等。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參加。
(三)領導干部個人參加其他非高收費的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接受任何機構或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第九十八條 各單位停批停建停購培訓療養機構。已有的培訓機構不得新設豪華包房、豪華包間、高檔娛樂等設備設施。非參加培訓活動的各單位領導人員,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用公款到所屬培訓機構入住、吃喝或從事娛樂活動。
第十三章 婚喪喜慶事宜管理
第九十九條 婚喪喜慶事宜是指各單位領導人員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直系親屬等操辦的,或者委托他人操辦的婚喪嫁娶、建房喬遷、生日祝壽、升學留學、參軍就業、工作變動、職務升遷、立功受獎等事宜。
第一百條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要以身作則,踐行文明新風,自覺抵制講排場、比闊氣、大操大辦、奢侈浪費等不正之風。
第一百零一條 堅持移風易俗、從儉從簡,嚴格控制婚喪宴請規模和標準。每樁婚喪宴席規模累計不得超過15桌,且賓客總人數不超過150人,禮金不得超過200元/人,用車和宴席標準不得明顯高于當地居民正常消費水平。
第一百零二條 除婚禮、葬禮外,其他喜慶事宜原則上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人員參加。如有特殊情況,要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說明并報批,獲準后方可操辦。
第一百零三條 嚴禁借機斂財。不得邀請供應商或合作方人員參加。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管理或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物,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條件操辦,或者由其承擔應當由領導人員本人支付的有關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 嚴禁用公款、公物、公車,或者用公款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一百零五條 嚴禁因參加或操辦婚喪事宜擅自脫離工作崗位、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妨礙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眾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六條 嚴禁在操辦婚喪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違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動。
第一百零七條 嚴格執行婚喪事宜報告備案制度。對于婚嫁事宜,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向相應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擬舉辦婚禮時間、婚禮地點、宴請范圍、宴請桌數及標準、用車數量及標準等內容,承諾遵守相關紀律,并于事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對于喪葬事宜,應于事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向相應組織人事部門報告,說明操辦時間、操辦地點、用車數量及標準等內容,如有宴請的要說明宴請范圍、宴請桌數及標準。
第一百零八條 堅持從嚴管理。地方黨政機關有相關管理規定、但與本細則有關內容不一致的,按兩者中較嚴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執行過程中,尊重少數民族地區的風俗習慣。
第十四章 因私出國(境)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因私出國(境)原則上限于探親、訪友、旅游等事項以及經組織許可的必須由本人出國(境)處理的其他事項(如定居、繼承財產、結婚等),一般不受理由個人申請的自費留學、商務、勞務、應聘工作等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 地市分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相當職務領導人員的因私出國(境)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公司關于因私出國(境)相關規定,配合做好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登記備案工作,不得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含普通護照、港澳通行證、臺灣通行證和其他因私證件等)。
(二)不得瞞報所持有的因私出國(境)證件,主動將所持有的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證件領用須經組織審核同意。出國(境)歸來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證件交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
(三)因私出國(境)申請須嚴格履行組織審核、審批手續,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程序,不得擅自變更已批準的因私出國(境)的日期、行程等內容。
第十五章 親屬經商辦企業、與供應商或合作方交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省公司領導、各單位領導人員及員工應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條例》(中移人〔2011〕78號)等相關規定,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和崗位職權,正確認識和約束職務影響力,防止職務影響被他人利用牟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 省公司領導、各單位領導人員知曉其相關親屬(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與中國移動及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應主動向組織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當制止無效時,應再次向組織報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省公司領導、各單位領導人員應了解、掌握相關親屬經商辦企業、工作情況,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相關親屬創辦、參股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與中國移動及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
(二)相關親屬在與中國移動及關聯企業有業務關系的非國有企業中,負責移動合作業務。
本條不以“不知曉”為由免責。
第一百一十四條 各單位領導人員在合作方引入、采購招投標及合作過程中,不得顧及上級領導人員的職務影響,為特定供應商或合作方提供便利。如知曉領導人員相關親屬與中國移動及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應主動向組織報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省公司領導、各單位領導人員及員工在與供應商或合作方交往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與供應商或合作方之間存在借款、委托理財、租售房屋等直接經濟往來,或存在共同投資等可能形成共同利益的交往行為。
(二)在非公共場所與供應商或合作方商談業務。商談業務時,應盡量安排在接待室、辦公室、會議室等場所。
(三)在公務活動之外,接受供應商或合作方提供的宴請。
(四)接受供應商或合作方提供的打高爾夫球、旅游及其他消費活動。
(五)接受供應商或合作方提供的與合作業務無關的車輛、酒店等服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直接參與合作方引入、采購及合作相關工作、評審或決策的人員,如遇供應商或合作方項目團隊中有與本人屬同學、戰友、原同事、同鄉等關系且持續交往的,或其他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應及時報告或申請回避。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于政府特殊安排等需要,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的供應商或合作方,應在嚴格執行相關程序的基礎上,做出專項登記備案,供決策參考。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章所稱“中國移動及關聯企業”是指中國移動總部和所屬各單位以及中國移動控股的企業;“供應商或合作方”是指與中國移動及關聯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個人;“業務往來”、“業務關系”是指承攬工程項目、提供物資供應、代理通信業務、承攬外包服務、開展合作業務、承攬中介服務等情形,不包括集團客戶、個人客戶等通信業務服務對象;“參股”不包括個人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各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立規,誰檢查”的原則,加強日常管理,并通過專項檢查、抽查等方式,開展相關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實現各項工作的閉環管理。
第一百二十條 各單位相關職能管理部門要動態掌握職責管理范圍內的基礎數據,及時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摸清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數據清、情況明”。
第一百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相關領域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設,積極利用信息化技術支撐管理和監督工作,強化制度執行的剛性約束,提高管理和監督工作的效率與效果。
第一百二十二條 省公司各職能管理部門應以多種方式開展對相關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檢查后,要將有關檢查情況報公司分管領導,檢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七章 處罰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各單位要強化剛性約束和氛圍約束,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準確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推進本規定貫徹落實。
第一百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堅持抓早抓小,針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通過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批評教育、公開通報、約談、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等方式,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并構成違規違紀的,應按照相應的管理權限,根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條例》,給予相應處分。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在對違反本細則的當事人進行責任追究的同時,應按規定追究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監督責任者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細則除第一百零一條外的金額標準全部為含稅價。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細則內容,依據第七條管理職責分工,由省公司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其中,第一、十五、十六、十七、十八章,由省公司紀檢監察部負責解釋;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章,由省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第十一章由省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第十二、十三、十四章,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條 本細則發布后,此前公司有關制度規定與本細則內容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本細則發布后,上級機關出臺新的規定和標準時,省公司將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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