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最新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最新3篇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理方法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人,應盡快將其抓捕歸案。因為交通肇事者為交通事故的最終賠償責任,即使其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也僅在交強險的責任賠償限額范圍予以賠償,超過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擔。抓捕肇事逃逸者可以通過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1)啟動查緝預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2)發布協查通報或社會公告。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3)部門間緊密合作。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評殘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2 傷殘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不同程度喪失。
2.3 評定 assessment
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4 評定人assessor
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
2.5 評定結論 assessment conclusion
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2.6 評定書 assessment report
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制成的書面文書。
2.7 治療終結 treatment finality
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3 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評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回答辦案機關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保守案件秘密;
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
3.5.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3.6 傷殘等級的劃分
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的劃分依據見附錄A。
4傷殘等級
4.1 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e)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 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盲目3級以上;
c) 雙眼盲目3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e)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癥;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4.5.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癥;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e. 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g.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 子宮全切。
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癥;
d. 嚴重構音障礙;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 單癱(肌力4級);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e.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f .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j. 頭皮無毛發75%以上。
4.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4.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4.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體部分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4.7.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b. 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c.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d.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e. 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4.8 Ⅷ級傷殘
4.8.l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讀伴失寫癥;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d.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4.8.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 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c.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
d.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f.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i. 頭皮無毛發50%以上;
j 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4.8.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4.8.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 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尿道嚴重狹窄。
4.8.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4.8.9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4.8.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c. 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d.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e. 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 Ⅸ級傷殘
4.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癥;
d. 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f. 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8枚以上;
e.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i. 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2以上;
m. 頭皮無毛發25%以上;
n.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9.4頸部損傷致:
a. 嚴重聲音嘶啞;
b. 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損傷致: 、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葉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膽囊切除;
c. 脾部分切除;
d.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嚴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狹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 子宮部分切除;
g. 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4.9.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構破壞;
f. 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疤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或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5 附則
5.1 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2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綜合計算方法,可參見附錄B。
5.3 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5.4 本標準各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見附錄C。本標準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傷殘等級的劃分依據
A1Ⅰ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Ⅰ級傷殘的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Ⅱ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Ⅱ級傷殘的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Ⅲ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Ⅲ級傷殘的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A4Ⅳ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Ⅳ級傷殘的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Ⅴ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Ⅴ級傷殘的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A6 Ⅵ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Ⅵ級傷殘的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A7 Ⅶ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Ⅶ級傷殘的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Ⅷ級傷殘的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
清代“紅頂商人”胡雪巖說:“做生意頂要緊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國,就能做外國的生意。”可見,一個人的心胸和眼光,決定了他志向的短淺或高遠;一個人的希望和夢想,決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輝煌。
人生能有幾回搏,有生不搏待何時!所有的機遇和成功,都在充滿陽光,充滿希望的大道之上!我們走過了黑夜,就迎來了黎明;走過了荊棘,就迎來了花叢;走過了坎坷,就走出了泥濘;走過了失敗,就走向了成功!
一個人只要心存希望,堅強堅韌,堅持不懈,勇往直前地去追尋,去探索,去拼搏,他總有一天會成功。正如鄭板橋所具有的人格和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巖中。千磨萬擊還堅勁,任爾東南西北風。”
夢想在,希望在,人就有奔頭;愿奮斗,勇拼搏,事就能成功。前行途中,無論我們面對怎樣的生活,無論我們遭遇怎樣的挫折,只要堅定執著地走在充滿希望的路上,就能將逆境變為順境,將夢想變為現實。
實現人生的夢想,我們必須希望和拼搏同在,機遇和奮斗并存,要一如既往,永遠走在充滿希望的路上!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認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重特大交通事故標準,規定如果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將面臨行政追責;一年內發生兩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性質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約談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人;如果一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那么省級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書面檢查。
二、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上述規定泛指各類交通事故,只要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就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并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而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也就是說,法律規定懲罰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輕重無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六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的要素有哪些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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