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新時代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的標準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新時代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的標準4篇
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兼職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中層及以上領導干部及兼職管理,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司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兼職,是指人事和工資關系在公司,未辦理調出、辭職等手續的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兼職。
在社會團體兼職包括兼任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
在企業兼職包括兼任企業領導職務、顧問等名譽職務以及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企業職務。
第三條??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和企業兼職管理的原則:
1.?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分類管理。
2.?堅持有利于提高教學科研質量、有利于產學研結合、有利于服務經濟社會文化發展。
3.?堅持從嚴管理,不存在利益沖突,不影響本職工作。
第四條??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職工作上,忠于職守,廉潔自律。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兼職的,在兼職活動中要嚴格遵紀守法。
第二章??兼職管理
第五條??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所兼職的機構必須是經主管部門認可、登記注冊的合法機構。不得到有敵視、分化我國背景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兼職。
第六條??根據工作需要,經公司批準,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可兼任與本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3個。
第七條??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確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在下列企業兼職,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1個。
1.?與本職業務相關的公司出資的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或參與合作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個人科技成果轉化,可以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但獲得股權激勵的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
第八條??公司經營性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在企業兼職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按照有關規定在兼職單位獲得的報酬,應當全額上繳公司財務部,年終一次性撥付給所在單位,由各單位研究決定對其獎勵額度。關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取酬,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所兼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繼續兼職的,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在同一個職位兼職不得超過2屆;所兼職務未實行任期制的,兼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十一條??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職務發生變動,其兼職管理按照新任職務的相應規定掌握;職務變動后按規定不得兼任的有關職務,應當在3個月內辭去。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兼職必須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兼職。審批程序為:
1.本人填寫《XXX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兼職審批表》,并附擬兼職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擬兼職單位邀請函、擬兼職單位章程及現任領導名單、本人兼職取酬情況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材料報所在單位。
2.所在單位支委會、董事會會議研究同意后,報陽光集團黨委組織部。
3.?陽光集團黨委組織部提出意見報陽光集團黨委審批。
第十三條??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擬在國際學術組織或有國(境)外背景的社會團體和企業兼職的,黨委組織部要聽取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等主管部門意見。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在兼職活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公司和兼職單位的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兼職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嚴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稱、標識、設備、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產品等資源為其他機構服務或牟利。
第十六條??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兼職及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取獎勵、股權激勵等情況,應當公開透明,在本公司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并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年度述職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建立兼職情況報告制度。兼職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每年年底應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書面報告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情況。在企業兼職的還應同時書面報告黨委組織部。
第十八條??擬提名為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的考察對象,任職前應按要求向黨委組織部報告本人在社會團體和企業已有兼職情況,并按要求辭去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兼職。
第十九條??黨委組織部、監察部定期對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兼職情況進行檢查、清理。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程序的,應補辦有關手續。凡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本人辭去所兼任的職務;在限定期限內未辭去所兼任職務的,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于違規兼職、違規取酬及瞞報、漏報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不擔任領導職務后,其兼職可不再按照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黨支部負責解釋。
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回避制度
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層單位或項目部存在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行為的,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各基層單位黨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黨支部紀檢委員、項目黨支部書記
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回避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進行,加強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的廉潔自律建設,保護好員工和企業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親屬必須回避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親屬關系是指:
夫妻關系;
夫妻雙方的直系親屬;
近親姻關系;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
第二章公司領導回避規定
第四條嚴禁安排其親屬擔任與本人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職務。
第五條原則上不得安排親屬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計部、財務部、資金中心等部門擔任領導職務。
第六條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任免、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七條凡在公司范圍內重大項目的投融資,項目的招投標,對外經濟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改制、改組、兼并、承包、材料購買,資產的轉讓、租賃、審計等,涉及到領導干部的親屬時應當回避。
第八條親屬不得在公司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九條涉及查處領導干部本人及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三章機關部門正副職回避規定
第十條嚴禁安排其親屬擔任與本人有直接上下關系的職務。
第十一條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任免、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凡在公司范圍內對外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購買,資產的轉讓、租賃、審計等涉及到親屬時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機關部門部長、副部長和親屬不得在公司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十四條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四章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回避規定
第十五條原則上不得安排親屬在本級機構的綜合辦公室、財務科、項目管理部、物資設備部任負責人,嚴禁安排親屬在本單位從事出納、會計、庫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門工作。
第十六條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各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本人和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項目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十八條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五章各基層單位部門負責人回避規定
第十九條嚴禁安排親屬在本人負責的部門工作。
第二十條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考核、獎懲、調配等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各基層單位部門負責人本人和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二十二條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六章項目班子成員回避規定
第二十三條原則上不允許安排親屬在本項目工作,嚴禁安排親屬在本項目的綜合辦公室主任、材料采購、庫房管理、成本管理崗位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項目班子成員的親屬不得在所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憑、小賣部承包、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二十五條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六條公司副總師回避規定套用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相關條款。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推薦親屬或熟人通過外聘、臨時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級工作的,由本人作為擔保人;如推薦的親屬或熟人因個人主觀原因導致企業經濟損失的,除按相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外,擔保人負連帶責任,承擔企業經濟損失的50%。
第二十八條公司對于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的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首先勸其親屬離開原工作崗位或解除與公司的經濟合同關系,拒不執行者將調離本人的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給予降職、免職處理。
第二十九條公司黨委工作部、各基層單位黨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紀檢員、項目黨支部書記、項目綜合辦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負責執行的部門和人員。
第三十條公司鼓勵廣大員工對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檢舉揭發,對情況檢舉屬實者,公司將給予檢舉人500元/次的獎勵。對于檢舉揭發違法違紀行為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將給予檢舉人1000元—5000元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公司檢舉揭發受理領導和部門為總經理、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工作部。
第三十二條檢舉人可通過匿名信、署名信、電子郵件、電話或當面舉報等方式向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人員和部門舉報,也可向公司其他領導和紀委委員舉報,公司對檢舉人將嚴格保密,保護檢舉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條各基層單位或項目部存在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行為的,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各基層單位黨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黨支部紀檢委員、項目黨支部書記、項目綜合辦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
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層單位或項目部存在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行為的,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各基層單位黨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黨支部紀檢委員、項目黨支部書記
報告或未采取措施糾正的,而被公司查處或被其他員工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給予責任人員200—2000元/次的懲罰,此種情況發生三次以上的,公司將給予責任人員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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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有企業領導干部輪崗交流
作者:顏枝波
作者機構:十一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廣西柳州 545007
來源:建材與裝飾
ISSN:1673-0038
年:2018
卷:000
期:034
頁碼:159-160
頁數:2
中圖分類:F276.1
正文語種:chi
關鍵詞:國有企業;領導干部;輪崗交流機制
摘要:加強領導干部培養,是國有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中的重要內容.輪崗交流機制的實施,可以讓國有企業在培養復合型管理人才的過程中,提升企業的內部活力.本文對國有企業領導干部輪崗交流機制的積極作用、輪崗交流機制的弊端和領導干部輪崗交流機制的實施措施進行了探究.
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管理體制的改革
作者:沈孝磊 吳威岑 鄭康
來源:《中國科技博覽》2016年第25期
????????[摘 要]領導干部管理體制建設始終是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本文在研究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管理體制現狀的基礎上,總結了國有企業在領導干部管理體制建設方面存在的管理結構不清晰、效率不高、團隊不專業等問題,并結合相關管理理論從管理制度、管理模式、評價機制等方面分析了存在問題的原因,最后從加強領導隊伍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完善評估反饋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管理題注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5-0065-01
????????堅強的領導核心是一個組織有序運營,發展壯大的保障。由于我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建設起步較晚,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管理制度還不健全,方式方法落后,嚴重制約的企業的發展壯大。因此,正確認識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管理體制,全面強化對企業領導干部的管理,已經成為國有企業現代化進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管理制度沿襲于計劃經濟時代,管理模式上仍然帶有厚重的計劃經濟烙印,存在管理結構不清晰、管理效率不高、管理團隊不專業、管理方式簡單等多方面的問題。
????????(一)管理結構不清晰
????????我國還有部分國有企業沒有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上,管理結構上實行的黨委書記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主要領導干部由國家行政部門指派。這就導致企業中出現了董事會管理和行政機關管理同在的問題,而且董事會的管理權限受到較大的限制,造成了領導干部管理結構的混亂。
????????(二)管理效率不高
????????效率不高是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管理體制存在問題的又一突出表現,市場是瞬息萬變的,需要企業管理層快速做出應對。但是,現有的領導干部管理體制下,國有企業的領導無法獨立的做出重大的企業發展決策,需要相關部門層層申報審批,嚴重影響了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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