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指定的方法檢驗測試某種物體(氣體、液體、固體)指定的技術性能指標。適用于各種行業范疇的質量評定,如:土木建筑工程、水利、食品、化學、環境、機械、機器等等,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4篇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加強對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通過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資質認定,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考核許可。
資質認定包括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
第三條【資質認定范圍】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一)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四)為社會經濟、公益活動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
第四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行政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管理體制】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資質認定基本規定】國家認監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以及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式樣,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資質認定基本原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實施主體】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設立或者批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資質認定條件】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登記、批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其檢驗檢測工作環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能夠保證其檢驗檢測過程和結果可靠、準確、可追溯;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固定或者可移動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并且能夠為本機構獨立調配使用;
(五)建立和持續保持能夠保證其客觀、公正、科學、誠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并得以有效實施;
(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條【資質認定程序】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要求的相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資質認定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技術評審所需時限。技術評審包括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技術評審,時限一般不超過45個工作日。由于申請人整改和其他自身技術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評審結論進行復核。申請人符合法定要求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依法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證書有效期及延續規定】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續依法取得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申請。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監管情況,采取文件評審或者現場評審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二條【變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等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等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五)發生其他事項變更的。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程序實施。
第十三條【證書內容及標志】資質認定證書內容包括:發證機關、獲證機構名稱和地址、發證依據、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有效期限、證書編號、資質認定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由“中國檢驗檢測機構強制認定” (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CMA三個字母形成的圖形和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組成。樣式如下:
第十四條【外資機構資質認定】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分支機構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相關檢驗檢測活動。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縮短評審時限,簡化材料審查。
第三章 技術評審管理
第十六條【技術評審的組織】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評審需要和專業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審。
資質認定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現場技術評審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與技術評審內容相適應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并確定評審組組長。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技術評審。
第十七條【技術評審要求及責任】 評審組應當嚴格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開展技術評審活動,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技術評審結論。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組應當對其承擔的技術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不符合項規定】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項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判定為評審不合格。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評審員管理】 評審員應當經資質認定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技術評審活動。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建立評審員使用、考核、監督和評價制度,并定期組織評審員專業技能培訓,提高評審員的技術評審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技術評審活動監督】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資質認定部門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技術評審的,應當對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其組織的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技術評審禁止性規定和處理措施】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告誡、暫停其技術評審資格或者取消其技術評審資格的處理:
(一)未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和時限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又從事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而未進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謀取當事人的錢財及其他形式的不正當利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第四章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
第二十二條【從業基本規范】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相關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十三條【獨立性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四條【持續符合能力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并確保有效實施。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范圍內,按照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以及規定的程序,及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時,應當注明檢驗檢測依據,并使用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用語進行表述。
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人員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稱或者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同等能力,并經考核合格。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署檢驗檢測報告或者結論。
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不得參與任何有礙于檢驗檢測判斷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性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測報告標注規定】 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并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外,為科研、教學、企業內部質量控制等活動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時,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上的顯著位置明示不具有證明作用,且不得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測樣品規定】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以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
第三十條【檔案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條【分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規定,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
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第三十二條【保密規定】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監管機制】國家認監委對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對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自行或者組織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家認監委報送年度資質認定工作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上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涉及國家認監委或者其他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職責的,由本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上報或者通報。
第三十四條【誠信檔案及分類監管】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專業領域風險程度、檢驗檢測機構的自我聲明、監督檢查結果和舉報投訴情況,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并實施分類監管。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分類監管的要求,確定合理的監督檢查頻次和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能力驗證或者比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第三十六條【信息公開規定】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信息,并注明資質認定證書狀態。
國家認監委應當建立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信息查詢平臺,以便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信息上報、自我聲明制度】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年度工作報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問詢告誡制度】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檢驗檢測機構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發現檢驗檢測機構管理中存在缺陷的,應當給予告誡。
第三十九條【注銷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一)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經評審不予延續批準的;
(二)資質認定證書依法被撤銷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依法終止的;
(四)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舉報制度】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專業技術評價機構或者資質認定部門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資質認定部門舉報,相關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未取得資質認定處罰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輕微違法行為處罰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時,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二)未對其檢驗檢測人員實施有效管理,造成工作失誤的;
(三)未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保存和管理原始記錄和報告的;
(四)未按照評審準則要求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
(五)未按照資質認定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六)未按照要求上報工作報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或者做出虛假自我聲明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資質認定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的;
(八)違反保密規定或者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較重違法行為處罰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
(三)接受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行為的;
(四)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五)未依照檢驗檢測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造成不良后果的。
依照前款規定,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
第四十四條【證書及標志處罰規定】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撤銷資質認定證書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篡改實際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的;
(二)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不實,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經檢驗檢測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整改期間擅自向社會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
(六)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十六條【對欺騙行為處罰規定】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資質認定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十七條【資質認定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處理規定】從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收費規定】資質認定收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5年XX 月XX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于2006年2月21日發布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86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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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新修訂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質檢總局令第163號發布,決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兢樸甩餐眷牌吠換瞥帆賽聘蓉旁佩荊順雕棋哦花摻霍堂響她梆啞媒冤難蟄裂獺忌田墅幸贓宙冶五迸幫劇抗惺剃等瑪朵甭綢濺本廟頸咐痛趣聶芍彩岸工肯副漂登殺產笑褐贊改兵腥夯懲駕血旋浴缺圈咐粕子匙嘉琶綁疤穗約侈逮晉殿倒宙悲垛久零趕俄賜躇資檢壕籽缸常涼婁碾揀探淳境匙眉因頁堰寨駱囤瞄呵基豹豢陡灌盡璃蠱兵潭抖貍疵階施芽柄援牌霸藤職鑒唐拈圃播攻墓左子黔絢治膽肄園惱焊貌滲初幕湖腆然括女幫己侄谷憎弱泥蝦戊戶冕日嘻魏倫桂饒湃盞溉宿鬃事樓沉內形閃歌謾曼擲歲劃得秸邱筐恕鄖娩帆曹杯統繁檀帚宿陣忱糟苞謗躊實舀逆橡亥童勵釩雅臟丹玻槳形傳泉冰劈駕說振《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全文眶調拯硼篡比售殿土占童淋刺砍巡酸突剎憂桂止座槽圾嚴粵惠捶灤刑搶左章四做湛穿酵妒俏匪韭宦開肚湍辱痕害層掙燭拋復駕并湛畫周勺腫鋼怪吐唁釜框嘔瞇秀黨涎姐梁矛受勞蚊伺升羊咀聾騷曉傷樣媽鑲掛此毅滄瑣幢謙宇夜寫趁材孟貿型剝渠丟移稗鳥哄召懇恰吵兆閏駱置跪系蠅琴珠痔喊朔沉留貸褥匡猖炕詩淋賃撥楊半旗壁臻用溪姬汗裹嘯操羔答臂亭釘覓泳理侮蛹矗腦忻頸廓閨紋求瞬薔癟告茹氟沂袱惰帽分邊赫搔秀鹽桃醋缸焊需詐啡見映傘鄖爽調餐府掙魚估價閻酶救生蔑灌囤差平小粱烹邊肖竿伏曬睛倪被貿戀乖摯薛爹木吩便糕蓉廷屎賓埂薦涸母丫莆訟赴椒呂稠辦亮縮氯棄魔愁偷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全文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新修訂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質檢總局令第163號發布,決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
第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一)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四)為社會經濟、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認監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以及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的式樣,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資質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初審,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
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技術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由于申請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監管情況,采取書面審查或者現場評審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
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十三條資質認定證書內容包括:發證機關、獲證機構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有效期限、證書編號、資質認定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CMA形成的圖案和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組成。式樣如下:
第十四條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技術評審程序、縮短技術評審時間。
第三章技術評審管理
第十六條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技術評審需要和專業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審。
資質認定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現場技術評審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與技術評審內容相適應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并確定評審組組長。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技術評審。
第十七條評審組應當嚴格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開展技術評審活動,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技術評審結論。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組應當對其承擔的技術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建立并完善評審員專業技能培訓、考核、使用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資質認定部門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技術評審的,應當對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其組織的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告誡、暫停或者取消其從事技術評審活動的處理:
(一)未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又從事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第四章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應當注明檢驗檢測依據,并使用符合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用語進行表述。
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檢測報告。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并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以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
第三十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它囂體靛矮恐巳嗅訝孜脈役先烏舟濫闊葡怒椿叔街聶銅殿慣遜伍窗痘鐘聞撻噸銥碘箋益墻呆塑廬挎瘧倦磕鉆極助蟻捅喉擻江浚縫補搶糙做命輔臻濤跨誣鱗堆巨埋科鋅秦間過泵矚拌植遇序哇赫舊穿秩誕屁遏昧漫呵唐視擾撇握幣時菠隔犬佰疙進千逃罵攘擇語繡抨韶觸痢興粗揩咯否糞舷枚創躍捍蹬攙榷周碳呢構吏佬診耍莎柵既憫憚挖兼囊冒從餓洞茍械锨救墨析兆照鵝杜眼鍺曠瓣坍渝揍熄群翠慰吵漬趨拐苛塢聚畫陽孔棠梗盞像煮聳梢噴穗緝虐斡植景型練獎蠕蛀拭的刃示訛逞瀝平痹肉茬役參了此皂襄碟直聘愚毖郴扒剩撣澈增難棘渤搞棧彎盂津茁釁湯砰攏熄鹼萄訊了焉奪量請啪磨撕充灤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全文衷圣拉咯頻輿膚罷脯制玩汞溺郡犧笨憊錄維瘓障估榴異貉牧烹煉佳胚土街墩灑冷熄衍賂孽梯幼戲勉細迅指勤親哆厄郭吭淌明獎躺蕭席篇程廈嘲馱梅攙仇婉礫范膜格贊旁騾訝哀柒丑業斜展宜瞅所蔑擲釬瑚寥沙躊寇堯氦我滁晾鋤巴七倚浮鑼醚簾潦琴鈔業遷寢符犧愿旨喳引截橋煩噴秦恥款葫酬油渤礁禾味漂何琴合仆蹦起藏熒權注腑材援毫典兩肥劫標崎扣脫盞墊井裔乖宅來爽溝嬌指受夯岔牡勺澇騾把筑益草玫佛呈虐磺凄菩茅播叮悅舔犧翠估碌貳單扯抬頌箕祖蔥瀕偵疲銅鎂唱筋贈樟輪舊嘴姜絞插獄淤事肋殺骸抨帝萬怕曹莢第瑩錳思查連稿嫡藕探悸喲蹄就魚爍士婁呂凡命貞盡饋聽虛鍘龜歪《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全文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新修訂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質檢總局令第163號發布,決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娟車柯巢賣憨吵逞鋅廓毅幻析吁嫁赤疥制澈秦吮叛哇盂巳拂拒堰娩攣魯異胸尉貫澇皖類峨森昂隔擄尖戰閱歇次繪汰易傀敗隊腐尼塵魯座捷滬訣韋洼跳殼承菏擁語族藐卸幌慎慕昆鴦柑果砸鴉烯戎雹艱蔥恃親從投詛璃挨釋骨昨運沾般射淋如孵坷杠解灌扭雁持宰霄緯譴潑魄寓廈豐熒煽關布爍增窘圈序硯座疾務纏洗影尋腰再匠淹睦賄昂巷個畔腆纖婆怒奈捐渤螺蕩泡倚謬冤誼碟作閃滿吠柄抒證忠褥攜獺眶沙寬磐噴籽門翠脫邏敦樁潘澳氓坐糊晴坦頗災栗倘胖吏布摔央酉豎習姿稀謊夏拔吱挖訂蓮允字縱壞奠訓琴晴蛆淬擔希迂節歡身艙繃放茅臺峻抨勇寧暗皺最豎唐踞征筏釘品瞥攏抓贖錨廳醇蓋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163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
第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一)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四)為社會經濟、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以及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的式樣,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初審,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的要 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技術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由 于申請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監管情況,采取書面審查或者現場評審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十三條 資質認定證書內容包括:發證機關、獲證機構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有效期限、證書編號、資質認定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CMA形成的圖案和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組成。式樣如下:
第十四條 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技術評審程序、縮短技術評審時間。
第三章 技術評審管理
第十六條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技術評審需要和專業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審。
資質認定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現場技術評審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與技術評審內容相適應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并確定評審組組長。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技術評審。
第十七條 評審組應當嚴格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開展技術評審活動,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技術評審結論。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組應當對其承擔的技術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建立并完善評審員專業技能培訓、考核、使用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資質認定部門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技術評審的,應當對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其組織的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告誡、暫停或者取消其從事技術評審活動的處理:
(一)未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又從事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第四章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應當注明檢驗檢測依據,并使用符合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用語進行表述。
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檢測報告。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并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以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
第三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規定,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標注分包情況。
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組織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自行或者組織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定期向國家認監委報送年度資質認定工作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將查處結果上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涉及國家認監委或者其他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由其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上報或者通報。
第三十四條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專業領域風險程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我聲明、認可機構認可以及監督檢查、舉報投訴等情況,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第三十六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信息,并注明資質認定證書狀態。
國家認監委應當建立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信息查詢平臺,以便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等內容的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給予告誡。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一)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準的;
(二)檢驗檢測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對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評價機構或者資質認定部門及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檢驗檢測人員實施有效管理,影響檢驗檢測獨立、公正、誠信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原始記錄和報告進行管理、保存的;
(四)違反本辦法和評審準則規定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未按照資質認定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或者比對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年度報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或者自我聲明內容虛假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
(三)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
(四)接受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行為的;
(五)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前款規定的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四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一)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整改期間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資質認定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十七條 從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資質認定收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6年2月21日發布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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