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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矛盾糾紛調解案例100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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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它反映了事物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一種特殊的狀態,“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實體,它在本質上屬于事物的屬性關系。這種屬性關系是事物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關系,這種特殊的關系就是“對立”,正是由于事物之間存在著這種“對立”的關系,所以它們才能夠,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農村矛盾糾紛調解案例100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農村矛盾糾紛調解案例1003篇

【篇一】農村矛盾糾紛調解案例100

第30法 證據辨析法:土地權屬歸集體

  案例:

  1982年,絳縣東荊上村婦女段某叔父老段在本村翟秋順地頭嶺中心附近種植了部分林木。2011年春天,東荊上村為了解決村里吃水工程的資金問題,決定通過招標,發包老段種植林木的地段。因段某過繼給其叔父,認為村委會的行為侵害了其利益,于是反映到陳村鎮司法所。陳村鎮司法所所長常寶平通過調查,認為糾紛的癥結是產權問題,即老段所種樹木的土地到底屬于誰。要確定產權,必須有證據。段某拿出了一份1982年10月14日由絳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樹杈證》,但村委會質疑此證有假。常寶平走訪了村委會原當事人、鎮政府林業管理員等,因時間久遠,一時難以確定。常寶平又到林業局鑒定《樹杈證》的真偽。林業局認為段某所提供的《樹杈證》無原件、無編號、無經手人,目所填內容與規定不符,認定其不具備1982年絳縣人民政府所發《樹杈證》的特征。常寶平再到縣檔案局查詢,并無老段《樹杈證》的存根,該局出具了證明材料。在此基礎上,常寶平召集雙方當事人,用證據和事實確定老段所種樹木的土地權屬應為集體,該村進行發包無錯,但對老段所種樹木應合理補償。最后達成調解協議:1.由村委會收回老段翟秋順地頭嶺中心附近的土地。2.村委會分兩次支付老段5000元的補償,簽協議之日先付2000元,剩余3000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結清。如今,協議全部執行完畢,多年癥結一朝解除。

  調解藝術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證據辨析法。調解必須建立在取得證據的基礎上。從本案來看,陳村鎮司法所所長常寶平接案后,并沒有主觀臆斷下結論,而是反復走訪調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查明事實真相,使贏者舒心、輸者服氣。

  第31法 民俗疏通法:老李大李和睦相鄰

  案例:

  2011年7月5日,絳縣磨頭村74歲的老李與48歲的大李因水路問題發生打架糾紛。事情的起因是老李與大李是南北院幾十年的老鄰居,老李在南,大李在北。老李北房后有一條2米寬的空閑胡同,雜草叢生。一遇下雨,房屋上的底檐水傾瀉而下,淤積成灘,滲到房屋根基下。老李生怕水多泡房,出現不測,便用鐵锨在房后清草、挑壕。后院的大李唯恐影響自家房屋的安全,便出面阻擋。老李不依,雙方打了起來。老李帶著被扯爛的背心,遍體傷痕地找到民調主任李懷印評理。

  李懷印了解情況后,用民俗疏通法進行了調解。他對大李說:“水火不留情。遇到洪澇災害,不用說鄰居,就是其他人,也要同心同德,抗災避難。老李在房后挑壕,是為了抗災,你應該積極配合。”轉而對老李講:“千年的鄰居,處下的朋友。你挑壕的動機雖然沒錯,但應提前給對方打個招呼,取得對方的理解,不能擅自動工。畢竟這樣做明顯會傷著對方的利益。”最后,雙方握手言和,大李帶上禮物登門看望了老李。老李也對自己的草率表示了歉意,兩家一起整修了路,從此團結友愛,和睦相處,再無爭執。

  調解藝術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民俗疏通法。世代相傳、約定俗成的民俗習慣,包含了許多善良風俗。善良風俗大量存在于人們的生活當中,是人民群眾普遍認可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它規范著人們的行為,指導著人們的生活,所以有條件地使用民風民俗,可以彌補制定法的適用缺陷。本案李懷印運用了善良民俗,如:“水火不留情”,“同心同德,抗災避難”,“千年的鄰居,處下的朋友”等。這些淳樸的風俗相對于枯燥的法律而言,更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李懷印通過收集村民在生產生活實踐中積累流傳下來的民俗經驗,再用這些民俗經驗去教育當事人,在既不違背法律又尊重民俗的原則下,讓雙方換位思考,曉以利弊,化解分歧,最終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重修舊好。

  第32法 明辨是非法:當事人各得其所

  案例:

  2010年的一天,山西省絳縣董封村村民劉洪泉找到大交鎮磨頭村民調主任李懷印,稱本村村民王某牽走了他家的牛,賴著不還。李懷印經過調查得知:劉洪泉父親欠王家1000余元,逾期未還,王某便牽走劉洪泉的牛抵債。雙方各持己見,互不相讓。李懷印開導王某說:“車走車路,馬走馬路。欠錢不還肯定不對,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索要。以錯對錯,只能激化矛盾,不利于問題的解決。”轉過身,他又對劉洪泉講:“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確有困難,你把理由講清楚,相信對方會理解,決不能慪氣頂牛,加深矛盾。”這入入理的話使雙方心服口服,最終王某還劉洪泉牛,劉洪泉償王某債,各得其所。

  調解藝術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辨析是非法。古人講:“因事之是而是之,因事之非而非之。”意思是做事正確,就要肯定他,做事錯誤,就要否定他,即明辨是非。面對各說各有理的當事人,李懷印沒有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一碗水端平,既指出劉父欠錢不還的錯誤,又點明王某牽牛抵債的問題,使雙方覺得是非界限清楚,處理結果合理,從而樂意接受,促成了糾紛的化解。

  第33法 合力攻克法:承包地受損獲賠償

  案例:

  2011年8月21日,絳縣陳村鎮司法所聯合陳村鎮政府、東荊下村村委會、居民組等,成功調處了一起承包地受損獲賠案。

  2000年春,東荊下村村民陳高山與該村第一居民組簽訂合同,承包了該組橋北路段的11畝荒溝地,承包期為20年。陳高山在承包地種植了7畝桃樹,另4畝種植玉米,并在荒溝地周圍種植了一些楊樹。起初幾年,春種秋收,還算正常。后來,由于建設華信大道,公路施工方案設計欠佳,泄洪涵洞高出溝底數米,下雨時,溝底的莊稼岌岌可危。

  2011年8月,當地連降數場大雨,連沖帶淤,陳高山承包地上7畝掛果的桃樹和4畝玉米被淹,慘不忍睹。為討說法,2011年8月20日,陳高山趁縣重點工程觀摩團視察擴建項目途經東荊下村橋北略段時,沖到路中間,攔住了觀摩車輛,造成了不良影響。縣里責成陳村鎮政府處理,陳村鎮政府讓陳村鎮司法所牽頭解決。鎮司法所所長常寶平認為,這雖是一樁小事,但涉及面寬,影響較大,必須協調各方面力量,齊抓共管,合力攻克。于是,在他的建議下,鎮黨委書記、主持分管維穩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鎮黨委副書記、司法所長、民政助理員、包村干部、東荊下村黨支部書記和該村第一居民組組長共同參與,研究解決方案。之后,常寶平帶領相關人員,深入現場,進行了認真調研。鑒于公路設施短期內不會變更,承包地遭雨水沖擊難以改變的現實,建議終止承包合同,并由東荊下村第一居民組合理補償陳高山的經濟損失。起初,當事人各持己見,互不相讓。

  經過分頭做思想工作,終于達成調解協議:1.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橋北路段荒溝地的承包合同。2.甲方收回合同時,退回乙方5000元承包費。3.終止承包合同后,乙方在承包期間所栽植的楊樹歸乙方所有,若甲方需要通知乙方伐樹,乙方應無條件執行;否則,甲方有權處理楊樹并不承擔乙方的任何損失。4.乙方在承包期間種植的260株桃樹和4畝玉米,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死亡,甲方同意一次性補償1.3萬元給乙方,連同返還的5000元承包費,共計1.8萬元,于2011年9月21日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協議執行到位后,雙方再無爭議。

  調解藝術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合力攻克法。糾紛發生后,陳村鎮采用黨委領導協調、部門配合聯動的合力攻克機制處理矛盾。通過合力攻克,不僅人力增強了,而且通過集中辦公、有效運作和統一處理,克服了過去單一部門不易解決的問題,達到了公正與效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具體到本案。確定方案時,由鎮黨委書記主持,分管維穩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鎮黨委副書記、司法所長、民政助理員、包村干部、東荊下村黨支部書記和該村第一居民組組長共同參與,參照相關法規,兼顧各方利益,避免了因認識程度不同而出現的決策偏差。在處理時,同樣召集有關干部和人員,在掌握情況、吃透政策和法規的基礎上,分頭工作,合力攻克,增強了力量,提升了效應,促進了矛盾化解。

【篇二】農村矛盾糾紛調解案例100

社區矛盾糾紛調解案例

【篇一:社區矛盾糾紛調解案例】

社區矛盾糾紛案例 范文一:2013年11月,社區居民麥先生與自己的母親和妹妹發生糾紛,到居委會反映情況:自己和母親住在一起,以前母親的工資有1500元,拿出700元,用于平時日常生活開銷,多年過去了,物價上漲,工資也提高不少。希望母親能多拿出一些工資(1000元)用于家用,以便提高家庭日常物質生活質量。可是妹妹卻不同意,并與之發生了爭吵。麥先生希望社區居委會能幫助協調解決。

當時是社區黨組書記麥國強親自接待了麥先生,得知其母親現在工資隨著工資調整已經漲到了2000多元,母親的存折一直放在妹妹手里,當事人希望母親能夠把存折要回來,方便母親提錢使用。麥國強聽取了當事人的訴求后,跟著他一起到了當事人家中,跟家中老人說明此次來的意圖,并告訴當事人麥先生也叫上他妹妹一起過來談。麥書記與老人家坐在中間,當事人麥先生與他妹妹坐兩邊。麥書記先跟老人與麥先生的妹妹表達了麥先生到村委提出的調解訴求,并認真聽取了老人與當事人妹妹對此事的態度。老人的態度其實很明確,她也希望把存折要回來,且對兒子提出的多拿出些工資提高生活質量的要求沒有意見。只是當時人的妹妹多年來一直替母親保管存折,對母親自己保管有些不放心,且對哥哥提出要多拿那么多錢出來做家庭有意見。經過麥書記從中的耐心調解,雙方都各讓了一步,最終達成從母親工資中拿出900元作為家用,存折由母親親自保管。

2.運動場社區居民賈某(35歲、在市某委辦局工作、離婚并有一個小孩),2003年與26歲的女青年李某紅杏出墻處上了對象,由于未婚同居,李某懷孕做過一次人流。2004年4月兩人反目散了伙,李某同父親找上門來,說誤了女兒青春,要求賈某賠償青春損失費一萬元。為此兩家鬧得不可開交,攪得四鄰不安,差點動了刀子。

為了解決賈、李二人的矛盾糾紛,街道和社區真是傷透了腦筋,因為二人找法院,法院說不受理,鬧到派出所,問題還是沒法解決,無形中增大了調解的難度。但是,街道和社區調委會為了防止矛盾激化,毅然擔起了調解的職責,苦口婆心地反復做雙方的思想工作,使雙方的情緒逐漸穩定了下來,可是由于雙方分歧太大,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調委會沒有氣餒,分析認為,賈、李雙方雖然鬧得很兇,但都存在著一個致命的弱點,他們都在行政機關工作,大小是個有身份的人,都怕把事情范圍擴大,在單位造成不好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趁熱打鐵,采取攻心為上的策略,擊(激)中雙方的共同弱點,問題還是有望得到圓滿解決的。于是調解員再次找到雙方,進一步規勸到:你們都想盡快了結此事,好舒心靜氣地干工作、過日子,我們也有我們的一攤兒工作,實在沒有精力跟你們繼續纏把下去了,不行就同你

們單位聯系來共同解決這個問題吧。李某的父親首先發表反對意見,說不行,如果單位都知道了,女兒今后還怎么找對象。賈某也表示不同意。調解員因勢利導,終于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賈家同意給李某一定的補償,賈、李兩家也從此化干戈為玉帛。

3東南社區成功調解居民矛盾糾紛

2012年1月4日,東南社區建材新村居民到社區反映她家一樓下水堵塞后,一樓房主關閉自來水主閥門導致樓上幾家均無法用水,與一樓房主幾次協商沒有結果。由于本人年紀大了,經濟困難無力承擔相關費用找到社區請求社區幫助解決。

社區接到此情況立即派調解員找到一樓房主并查看現場,一樓房主家廚房臟水四溢,返臟水現象嚴重,如果不關閉主水閥確實影響正常生活。一樓出于無奈才關閉水閥。社區調解員找來樓上幾家住戶,經過耐心協商,每戶同意拿出30元錢作為疏通下水的費用,一樓房主答應疏通后立即恢復供水,樓上居民答應以后不往下水亂扔東西,防止下水堵塞。此事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4.撫琴街道西南街社區結合實際,用最樸實、最通俗的方式做好群眾工作,將樓上漏水、麻將擾民、婆媳關系不好等13大類居民中常見的矛盾糾紛,制作成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案例工作法”模塊,經法院法官對“案例工作法”適用法律條款把關后,并印制成冊,發給居民組長、黨員、樓棟長等矛盾糾紛調解人員手中,讓他們“依葫畫瓢”,“照貓畫虎”,用這些案例模塊來調解居民群眾發生的類似矛盾糾紛,依據案例模塊程序進行“斷案”,使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都能清楚知道責任劃分和法律義務,及時有效地化解社區各類矛盾糾紛。其經驗作法受到區、市、省綜治委的肯定。2011年5月,“案例工作法”在四川省社會管理創新推進會議上作了經驗交流。

5.人民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彭某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26

職業或職務 某通訊公司職員 聯系方式 1234567890

單位或住址 本市某街某某小區3-1號

被申請人姓名 徐某 性別 女 民族 漢 年齡 64

職業或職務 某單位退休職工 聯系方式 0987654321

單位或住址 本市某某路某小區12號

糾紛簡要情況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點半左右,申請人乘坐的83路公交車

到達本市水西門公交站,申請人從后車門下車后發現被申請人摔倒在地,于是便上前

幫扶,后協助其家人將被申請人送至醫院,但事后被申請人認為是申請人將其撞倒,

并向申請人索要巨額賠償,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請求調解。

當事人申請事項 1、 對于被申請人的主張無賠償義務

2、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禮道歉

3、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愿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彭某

2007 年 7 月 7 日

人民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徐某 性別 女 民族 漢 年齡 64

職業或職務 某單位退休職工 聯系方式 0987654321

單位或住址 本市某某路某小區12號

被申請人姓名 彭某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26

職業或職務 某通訊公司職員 聯系方式 1234567890

單位或住址 本市某街某某小區3-1號

糾紛簡要情況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點半左右,申請人在本市水西門公交站

等候83路公交車,車到站時被從車上沖下的被申請人撞倒在地,并導致申請人受傷住院,花去醫療費若干,最后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現就醫療費及賠償問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請求調解。

當事人申請事項 1、 賠償申請人各項損失共計13萬元

2、 向申請人賠禮道歉

3、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愿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徐某

2006 年 7 月 6 日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2007 年 7 月 7 日,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

會主動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解 彭某 、 徐某 之間的糾紛。

糾紛類型: 損害賠償糾紛

糾紛簡要情況: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時許,當事人徐某在本市水西門公交站乘車時,被從到站公交車上下車的彭某撞倒,當事人彭某則認為徐某是自己摔倒的,雙方由此產生了爭議。徐某因倒地受傷住院,花去醫療費若干,后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現雙方就醫療費及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申請調解。

時 間 2007年7月8日

地 點 調委會調解室

參加人 (除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入以外的參與人員)

被調查人 彭某

記 錄:

化:彭先生你好,我們是xx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現就你與徐某之

間損害賠償糾紛一事向你了解一下具體情況,請你如實告之。

彭:謝謝,我會如實講的。

化:你先把當天的情況再詳細說明一下。

彭:好的。那天是周二,我乘坐83路公交車去單位上班,當時車上人很多,

我就站在車門口,車到水西門站下車時還感覺后面有人擠了一下。我是

第一個下車的,就看到一個老太太已經倒在地上了,于是我就上前詢問

她的情況,并和另外一個熱心人一起把她扶到了旁邊。老太太還一直謝

我們。后來,老人的家屬到了,我和他們一起把老人送到了醫院,這個

(后見附頁)

調 查 人(簽名) 化解

被調查人(簽名) 彭某

記 錄 人(簽名) 何協

附 頁

時候,她們一家人卻說是我把老人撞倒的,我太冤枉了。

化:你說你是第一個下車的?

彭:對。

化:你確定沒有撞到她?

彭:確實沒有,我下車看見她摔倒在地,走了幾步才到她身邊的。

化:你說當時還有一個好心人,是你們一起把老人扶到了旁邊?

彭:是的。

化:知道他是誰嗎?

彭:他叫陳二春,我還有他的聯系方式。

化:好,我們需要和他聯系一下,向他核實一下情況。另外,既然不是你撞

倒的,老人家屬到了以后,你怎么沒走,反而會和他們一起去醫院呢?

彭:是這樣的,老人的兒子到了以后,要把老人送到醫院,他說老人受傷了

不方便,希望我能和他們一起去,幫幫忙。

化:你答應了?

彭:是的,那天不是很忙,我就跟他們一起去了,我還幫他們墊付了200元

錢呢。

化:你墊付了200元錢,他兒子身上不可能連這點錢都沒有啊?

彭:我也是出于好心啊,我也沒想到最后會是這樣。

化:好的,今天先了解到這里,有什么問題再通知你。

彭:好的。

(以下空白)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時 間 2007年7月9日

地 點 徐某家中

參加人 徐某家屬

被調查人 徐某

記 錄:

化:老太太你好,我們是xx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現就你與彭某之

間損害賠償糾紛一事向你了解一下具體情況,請你如實告之。

徐:好的,你請問吧。

化:你先把那天的情況說一下。

徐:是這樣的,那天我在水西門車站等候83路公交車,等了有一會兒,一下

子來了兩輛。我看第一輛車人很多,就打算坐后面那一輛,誰知道剛走

到第一輛車的后門處,從車上沖下來一個人,把我撞倒在地,我當時疼

得直不起腰,坐在地上,抬頭就看見彭某站在我身邊,詢問我的傷情,

這時旁邊又過來一個人,他們兩個一起把我扶到了旁邊,并通知了我的

(后見附頁)

調 查 人(簽名) 化解

被調查人(簽名) 彭某

記 錄 人(簽名) 何協

附 頁

家人。隨后我兒子趕了過來,把我送到了醫院。

化:你確定是彭先生把你撞倒的嗎?

徐:肯定是他撞的,我摔倒以后他離我最近。

化:你當時朝哪個方向走?

徐:當然是朝后面一輛車的方向。

化:這么說你和彭某不是面對面的撞在一起的?

徐:他碰到了我的胳膊,把我撞到的。

化:你當時對他說謝謝是怎么回事?

徐:我是看他撞倒我沒有走掉,覺得這個人還不錯,才對他說謝謝的。

化:當時是誰通知您的家屬的?

徐:是一個叫陳二春的好心人,他當時和彭某一起把我扶到了旁邊,又給我

兒子打的電話。

化:在醫院彭先生說幫你們墊付了200元錢,有這回事嗎?

徐:那是他先陪付我們的。

化:這次看病總共花了多少錢?

徐:將近4萬吧,再算上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費什么的都5萬多了,這還不

給我造成的殘疾的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和鑒定費。

化:這些費用的票據都有嗎?

徐:有的

化:你主張的賠償金總數是多少?

徐:各項費用加在一起13萬多。

附 頁

化:這些都有依據嗎?

徐:有的,我們找律師算過的。

化:我們能看看嗎?

徐:可以,我們可沒有向他多要的。

化:好的,今天先到這里,有些情況我們需要再核實一下。

徐:好的。

(以下空白)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時 間 2007年7月9日

地 點 調委會調解室

參加人 無

被調查人 陳二春

記 錄:

化:陳先生你好,我們是我們是xx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現就彭某

與徐某之間損害賠償糾紛一事向你了解一些當時的情況,希望你能如實

告知。

陳:好的,需要了解什么?

化:請您把事發當時看到的情況復述一下。

陳:那天我正好在水西門公交站等車,徐某就站在我的旁邊。不久同時來了

兩輛83路,前面那一輛人很多啊,徐某可能是想坐后面一輛,從我的面

前跑了過去,當時她手里還拿了一個包和保溫瓶。后來我就看到徐某倒

在地上了,彭先生去扶她,我也趕緊跑過去幫忙。我們兩個一起把她扶

(后見附頁)

調 查 人(簽名) 化解

被調查人(簽名) 陳二春

記 錄 人(簽名) 何協

附 頁

到了旁邊。

化:據他們二人講述,當時是你打的電話通知老人家屬的。

陳:是的,我看老人傷的不輕,就詢問家屬的電話,后來知道那是她兒子。

化:你親眼看到老人摔倒的過程嗎?

陳:這個我倒沒有看到,當時我也在等車,等我看到的時候她已經倒在地上

了,手里的東西也摔了一地。

化:你看到彭先生時,他在做什么?

陳:我看見彭先生正要去扶徐某。

化:你是說你看到的時候彭先生和徐某之間還有一段距離?

陳:是的,有幾步的距離吧。

化:那你覺得是不是彭先生把徐某撞倒的?

陳:肯定不是,要是彭先生撞的,他早走掉了。

化:她兒子到了以后是什么情況?

陳:她兒子是在半個小時以后到的,他到了以后提出要送老人去醫院,我幫

他們打了120,他還提出讓彭先生陪他們一起去醫院,說是不方便,想

請彭先生幫幫忙,彭先生就和他們去了。

化:你沒有和他們一起去醫院嗎?

陳:沒有,我當時還有事,看到老人家屬也到了,就先走了,沒想到后面會

發生這樣的事情,我覺得彭先生挺冤枉的,以后誰還敢做好事啊。

化:好的,我們先了解到這里,以后調解的時候可能還需要你的參與。

陳:這個沒問題,到時通知我就行了,我會趕到的,我愿意為彭先生作證。

化:那就先這樣吧,謝謝。

人民調解記錄

時 間 2007年7月12日

地 點 調委會調解室

當事人 彭某 徐某

參加人 陳二春 徐某家屬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各方當事人。

調解記錄:

化:今天,我們在這里調解彭某與徐某之間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指派我與何協

進行調解,你們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彭:不申請。

徐:不申請。

化:是否申請不公開調解?

彭:不申請。

徐:不申請。

化:下面調解開始。這是第一次調解,請雙方先闡述一下自己的觀點。

(后見附頁)

調解結果:

1、調解成功;2、調解不成;3、√有待繼續調解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彭某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徐某

人 民 調 解 員(簽名) 化解

記 錄 人(簽名) 何協

2007 年 7 月 12 日

附 頁

徐:自從這件事情發生以后,我一直臥病在床,現在被鑒定為八級傷殘,這

對我以后的生活將造成很大影響,我要求肇事者彭先生賠償我的損失,

并對我賠禮道歉。

彭:老太太,你不能這樣說啊,當時你怎么說來著,現在反咬一口,說是我

把你撞倒的,我不承認。

徐:為什么不能,你把我撞成這樣,什么叫反咬一口,明明就是你撞的。

化:雙方分歧較大,徐老太太,你說是彭先生把你撞倒的,有沒有證據?

徐:怎么沒有,我就是證據。

化:根據我們的調查,當時你并沒有看到撞你的人,你怎么能夠認定是他彭

先生呢?

徐:我是沒有看到,我感覺被撞倒了,當時他就在我身邊啊,不是他是誰?

化:彭先生,你下車時有沒有碰到什么人,據你當時所講,你在車門口,是

第一個下車的。

彭:我是第一個下車的不假,但是我絕對沒有碰到她。當時車站那么多人在

趕車,指不定是誰碰到了。

徐:就是你,還不想承認,不是你碰的你為什么扶我啊?

陳:老太太,這就是你不對了,人家是做好事,你怎么能這么說呢?

徐:你是誰啊,你怎么知道他是做好事?

化:這是當時在場的證人。

徐:什么證人啊,我怎么不記得。

陳:老太太,當時是是我和彭先生一起把你扶到了旁邊,還是我給你兒子打

的電話呢。

附 頁

徐:我不認識你。

陳:太過分了,我確實在場的。

彭:是我們兩個一起的,老太太你不能這樣說的。

化:請大家注意自己的語氣,不要吵架。我們核實過陳先生的身份,那天他

確實在場的。

徐:我反正是不記得了。小伙子你必須賠償我損失。

彭:不是我撞的你,我沒有義務賠償。

徐:小伙子你錯了還不承認,我不調解了,我要去法院告你。

彭:去就去,沒撞就是沒撞,到法院也是這樣。

陳:我給你作證。

化:好了,鑒于對陳先生的身份有爭議,你們雙方的分歧也太大了,這次調

解就先到這里,雙方都控制一下情緒,下次再繼續調解。

(以下空白)

人民調解記錄

時 間 2007年7月15日

地 點 調委會調解室

當事人 彭某 徐某

參加人 陳二春 徐某家屬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各方當事人。

調解記錄:

化:今天,我們在這里第二次調解彭某與徐某之間損害賠償糾紛,雙方都要注意

控制情緒,講話要合情合理,要有依據。

彭:會注意的。

徐:知道了。

化:上次關于陳先生的身份問題,陳先生提交了移動公司的通話記錄,該記錄顯

示事發當天確實有和你孩子的通話,你要不要看一下。

徐:不用了,我當時也是在氣頭上,確實是陳先生,不好意思啊。

陳:算了,這個我理解的。

(后見附頁)

調解結果:

1、√調解成功; 2、調解不成;3、有待繼續調解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彭某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徐某

人 民 調 解 員(簽名) 化解

記 錄 人(簽名) 何協

2007 年 7 月 15 日

附 頁

化:今天雙方的態度都挺好的,這是個好的開始,相信今天能有很大進展。

彭:老太太,真的不是我撞的你啊。

徐:不管是不是,我傷成這個樣子,我受的苦你們知道嗎?

化:這個我們都很同情你,但是你要彭先生賠償你得有證據啊,你也不能證

明確實就是彭先生把你撞倒的啊。

陳:老太太,當時你趕公交車,手里還拿那么多東西,又是包又是保溫瓶的

就是我們腿腳好的也得小心啊。

徐:不都是為了省點錢嗎,打車太貴了,我一個退休老人,哪有那么多錢。

化:大家都不容易的。但是老太太,坐公交車先下后上這個規矩你知道吧,

本來年紀大,等車停穩人下完再上,不是更安全一些嗎?

徐:我當時只顧去趕車,跑的是快了一些,你也知道,我們老年人坐公交車

本來就不容易的,現在公交車上人特別多。

彭:我在車上被擠到了門口,人挨人,我下車的時候還被擠了一下。

陳:當時那輛車來的時候,很多人趕車,磕磕碰碰在所難免,你不一定是被

碰到了,但我想不是彭先生,我看到他的時候,他離你還有兩米遠呢。

化:這個是當時的實際情況,陳先生沒有看到你是被誰撞倒的,但是他的描

述和彭先生所說的可以印證,就是彭先生去扶你之前,你們之間是有一

段距的。

彭:當時我們相距兩米左右。

徐:那是誰撞到的我呢,人老了就是不中用了,腿腳不行反應還慢。

陳:當時人很多,都急著趕公交車,誰也沒顧那么多。

化:老太太,現在基本上應該清楚了,你說彭先生撞的你,證據不是很充分

附 頁

啊,即使你起訴到法院去,根據咱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誰主

張,誰舉證”,法院也不會判你勝訴的。

彭:我當時之所以去扶你,就是認為這個世界還是好人多,我們遇到困難了

總會有人提供幫助的,看到您一個老人倒在地上孤立無援,能不幫嗎?

陳:我當時看到彭先生去扶你,也是這么想的,就趕緊過去幫忙。

徐:那最倒霉的還是我,看看我現在這個樣子。

化:老太太,一是一、二是二,人家做好事的你可不能冤枉啊。

徐:當時就他在旁邊,我就覺得是他。我也沒想到自己會傷的這么重,心里

特別難受,錯怪你了,真對不起。

彭:算了,不說這了,老太太,你不要太難過,你有困難我們能幫的盡力幫

助,我也才工作沒幾年,手里也沒什么積蓄,給你捐助一些錢表表心意

吧,希望你能盡快渡過難關。

陳:難得小伙子有這份心。

化:老太太,還是好人多啊,你覺得怎么樣。

徐:這我不能要。人家幫我一場,被我錯怪,我不能再要他的錢,上次的醫

藥費他還墊付了200元呢。

彭:不說這個了,我再拿出1萬元,算是我的心意,我還是那句話,這個社

會還是好人多,我不希望以后沒有人愿意助人為樂。

徐:我說什么好呢,謝謝了。

化:這次調解還是比較成功的,能夠有這樣的結果相信大家都比較滿意。今

天就到這里吧。調解結束。

(以下空白)

人民調解協議書

編號 平 x x x人調字【2007】8號

當事人姓名 彭某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26

職業或職務 某通訊公司職員 聯系方式 1234567890

單位或住址 本市某街某某小區3-1號

當事人姓名 徐某 性別 女 民族 漢 年齡 64

職業或職務 某單位退休職工 聯系方式 0987654321

單位或住址 本市某某路某小區12號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2006年11月20日徐某再本市水西門車站乘公交

車時不慎摔倒,誤以為是剛好下車經過的彭某所為,雙方就是否發生碰撞及賠償

問題發生爭議,申請調解。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徐某不再要求彭某對其進行賠償,并對彭某樂于助人的行為表示感謝。

2、彭某自愿捐助徐某人民幣壹萬元整。

履行方式、時限 協議簽訂后三日內現金支付

本協議一式 三 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彭某 人民調解員(簽名) 化解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徐某 記錄人(簽名)

6.卷宗類別: 婚姻家庭糾紛

卷 名: 楊紅俠與趙安南婚姻家庭糾紛

年 度: 2011 卷 號: 2011010

調 解 員: 李靜 調解日期 2011-06-27

立 卷 人: 李靜 立卷日期 2011-06-30

保管期限: 長期

備 注:

卷 宗 目 錄

文件名稱 頁碼 文件名稱 頁碼

調解申請書 1

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 1

調查筆錄 1

調解筆錄 1

人民調解協議書 1

回訪記錄 1

附卷材料

備 注:

本卷宗連面帶底共計: 頁,附證物 袋。

調解申請書

何協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

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職務):

楊紅俠,女,1968年出生,漢族,居民,住順河辦事處文昌街染坊巷。

趙安南,男,1964年出生,漢族,居民,住順河辦事處文昌街染坊巷。

糾紛事實及申請事項: 雙方經人介紹于1988年相識,后于1989年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孩

子,大的女孩,現年13歲,小的男孩,現年9歲。婚后感情一直較好,近來由于家庭瑣事

發生糾紛,女方要求與男方離婚,男方認為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因此發生糾紛,已經文昌

居委會調處,好了一段時間,現在又鬧了,請辦事處來調處 。

特申請 順河辦事處 人民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

申請人(簽名) 登記日期 2011 年 6 月 27 日

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

糾紛類別: 婚姻家庭 編號: 2011010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

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楊紅俠,女,1968年出生,漢族,居民,住順河辦事處文昌街染坊巷。

趙安南,男,1964年出生,漢族,居民,住順河辦事處文昌街染坊巷。

糾紛簡要情況: 雙方經人介紹于1988年相識,后于1989年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大

的女孩,現年13歲,小的男孩,現年9歲。婚后感情一直較好,近來由于家庭瑣事發生糾

紛,女方要求與男方離婚,男方認為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因此發生糾紛 ,已經文昌居委

會調處,好了一段時間,現在又鬧了,請辦事處來調處 。

經調解,于 2011 年 8 月 27 日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自愿和好;2、趙安南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戒煙;3、家庭經濟由楊紅俠掌管。

協議履行情況: 達成協議后,趙安南當時寫保證書。

因調解不成,于 年 月 日告知當事人

因 ,決定不受理該糾紛,告知當事人 。

登記人(簽名) 登記日期?? 2011 年 6 月 27 日

調查筆錄

時間:2011年8月27日 地 點: 順河辦事處調解室

事由: 婚姻家庭 參加人: 李靜

被調查人: 趙安南,男,1964年出生,漢族,居民,住順河辦事處文昌街染坊巷 筆錄 問:你與楊紅俠何時認識?

答:1988年認識。

問:何時結婚?

答:1989年。

問:楊紅俠為何提出與你離婚 ? 答: 她講我抽煙,還有錢

她要管,別的沒有了。

問:為了你這個家庭,你能否愿意戒煙,并把錢交給她管

答:我愿意。

問:你能否做到

答:我一定做到,我愿意當你們的面寫保證書。

問:別的可有什么要講的了?

答:沒有。

被調查人(簽名) 調查人(簽名)

參加人 (簽名) 記錄人(簽名)

調解筆錄

時 間: 2011年6月27日 地 點:順河辦事處調解室

事 由: 婚姻家庭糾紛 參加人: 李靜

當事人:楊紅俠,女,1968年生,漢族,居民,住文昌街染坊巷。

趙安南,男,1964年出生,漢族,居民,住文昌街染坊巷。

筆錄: 問:現在主持雙方調解,你們是否有意見?

均答:沒意見

問:趙安南你先說說自己的意見?

答:我覺得從現在開始戒煙,并把家里的錢全部交給楊紅俠掌管。

問:楊紅俠你看怎么樣?

楊紅俠:。。。。。。

問:對雙方進行勸解。。。(略)

楊紅俠:其實我也不想離婚,只要他能做到,我們和好,不過今 天要寫個協議。

問:別的你們可有什么要講的了?

均答:沒有。

問:現在簽訂協議

均答:好。

當事人(簽名) 調解員(簽名)

參加人(簽名) 記錄人(簽名)

人民調解協議書

編號: 2011010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

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楊紅俠,女,1968年出生,漢族,居民,住順河辦事處文昌街染坊巷。

趙安南,男,1964年出生,漢族,居民,住順河辦事處文昌街染坊巷 糾紛簡要情況: 雙方經人介紹于1988年相識,后于1989年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大

的女孩,現年13歲,小的男孩,現年9歲。婚后感情一直較好,近來由于家庭瑣事發生糾

紛,女方要求與男方離婚,男方認為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因此發生糾紛 。

經調解 ,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自愿和好;2、趙安南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戒煙;3、

家庭經濟由楊紅俠掌管。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雙方簽字后一同回家 。

本協議一式 三 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

調解員(簽名) 2011 年 6 月 27 日

回訪記錄

當事人 ?? 楊紅俠 趙安南 調解協議編號 2011006

回訪事由 婚姻家庭糾紛 回訪時間 2011年6月30日

回訪情況: 雙方家庭幸福,和好如初。

人民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薛 環 性別 女 民族 漢 年齡 34歲

職業或職務 無 業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住鑫湖小區4-4-603

被申請人姓名 李國慶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5歲

職業或職務 開出租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住鑫湖小區4-4-603

糾紛簡要情況 雙方經人介紹于1988年相識,后于1989年結婚,婚后生

育兩個孩子,大的女孩,現年10歲,小的男孩,現年7歲。婚后感情一直較好,

近來由于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女方要求與男方離婚,男方認為感情很好不同意離

婚,因此發生糾紛,請興南社區調處。

當事人申請事項1、

2、

3、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愿申請人民調解

委員會進行調解。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2012 年 2 月 23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2012 年 2 月 23 日,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委員會主動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解 薛 環 、 李國慶 之間的糾紛。

糾紛類型: 婚姻家庭

糾紛簡要情況:雙方經人介紹于1988年相識,后于1989年結婚,婚后生育

兩個孩子,大的女孩,現年10歲,小的男孩,現年7歲。婚后感情一直較好,

近來由于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女方要求與男方離婚,男方認為感情很好不同意離

婚,因此發生糾紛,請興南社區調處。

當事人(簽名)

登記人 (簽名)

興南社區 人民調解委員

2012 年 2 月 24

備注:此表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填寫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時 間 2012年2月24日

地 點 興南調解室

參加人 孟美芳 吳 彭

被調查人 薛 環 李國慶

記 錄: 問:你與薛環什么時候認識的? 答:1988年 問:薛環為什么要和你離婚? 答:她說我抽煙,掙的錢由她管 問:為了你這個家庭,你能否愿意戒煙,并把錢交給她管 答:我愿意 問: 你能否做到? 答:我一定做到,我愿意當你們的面寫保證書。

調 查 人(簽名)

被調查人(簽名)

記 錄 人(簽名)

人民調解記錄

時 間 2012年2月25日

地 點 興南調解室

當事人 薛 環 李國慶

參加人 孟美芳 吳 彭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各方當事人。

調解記錄: 問:你與薛環什么時候認識的? 答:1988年 問:薛環為什么要和你離婚? 答:她說我抽煙,掙的錢由她管 問:為了你這個家庭,你能否愿意戒煙,并把錢交給她管 答:我愿意 問: 你能否做到? 答:我一定做到,我愿意當你們的面寫保證書。

調解結果:

1、調解成功;2、調解不成;3、有待繼續調解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調 解 員(簽名)

記 錄 人(簽名)

2012 年 2 月 25

人民調解協議書

編號

當事人姓名 薛 環 性別 女 民族 漢 年齡 34歲

職業或職務 無 業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鑫湖小區4-4-603

當事人姓名 李國慶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5歲

職業或職務 開出租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鑫湖小區4-4-603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雙方因婚姻糾紛,要求離婚。經興南

社區

調解后, 雙方愿意和好如初。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為了家庭愿意戒煙,掙的錢由薛環管理。

履行方式、時限

本協議一式 叁 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名)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名)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2012 年 2 月 25 日

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編號

當事人姓名 薛 環 性別 女 民族 漢 年齡 34歲

職業或職務 無業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鑫湖小區4-4-603

當事人姓名 李國慶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5

職業或職務 開出租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鑫湖小區4-4-603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雙方因婚姻糾紛,要求離婚。經興南社區 調解后, 雙方愿意和好如初。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為了家庭愿意戒煙,掙的錢由薛環管理 。

履行方式、時限

人民調解員(簽名)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2012 年 2 月 27

備注:此表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填寫

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當 事 人 薛 環

調解協議編號

回訪事由 家庭婚姻

回訪時間 2012.2.29

回訪情況: 雙方家庭幸福,和好如初。

太平鄉綜治工作中心矛盾糾紛

卷 宗

卷宗類別: 民事糾紛

卷 名: 關于寨抱村岑舍組:陳德芬與葉忠碧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 年 度: 2011 卷 號 : 2011

承 辦 人: 陳洪法 受理時間:

立 卷 人: 王忠林 立卷時間 : 2011年8月22日

保管期限:

備 注:

太平鄉綜治工作中心調委會

卷宗目錄

太平鄉綜治工作中心求決事項受理登記表

太平鄉綜治工作中心接待登記薄

編號: 來訪時間:2011年08月12日

太平鄉綜治工作中心矛盾糾紛批辦單

太平鄉綜治工作中心矛盾糾紛調解登記薄

單位:太平鄉綜治工作中心

2011年8月20日

范文三:重婚中涉及無效婚姻關系的處理

------劉某訴龍某離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決書字號

再審判決書: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1號民事判決書。

再審調解書: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2號民事調解書。

2、案由:無效婚姻糾紛

3、當事人

原告:劉某。

被告:龍某。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0日,溫某(本案案外人)向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龍某離婚,伍家崗區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2010)伍民初字第648號民事判決書,因龍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2010)伍民初字第648號民事判決,發回伍家崗區法院重新審理。

在龍某與溫某離婚糾紛二審期間,劉某知道龍某與溫某的事實婚姻關系后,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與龍某離婚,同年11月12日,本院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制作(2010)夷民初字第1261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

2011年11月12日,溫秀風對本院就劉某與龍某離婚糾紛案作出的(2010)夷民初字第1261號民事調解書不服,向宜昌市中級法院申訴。市中院于2011年10月28日出具的(2011)宜中民申字21-1號書面“函”,要求本院依職權對劉某與龍某離婚糾紛一案啟動再審程序。2011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1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

經審理查明:1988年,被告龍某與溫某按農村風俗辦理結婚儀式,1989年3月18日,生育一女龍贇,1991年1月11日生育一子龍海,以后雙方一直未到登記機關補辦結婚手續。在雙方事實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常因瑣事發生予盾。2004年,原告劉某與龍某相識,并于2005年12月22日在宜昌市夷陵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7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劉妍珠。2008年10月28日,被告龍某與溫某經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并簽訂《離婚協議書》,自此,龍某與溫某開始分開居住,但《離婚協議書》中的相關財產分割沒有實際履行。

另查明:2012年5月13日,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就溫某與龍某離婚一案,作出(2011)伍民初字第55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產權證號為夷陵區房權證小溪塔字第00141902號、位于夷陵區松湖路的住房,系被告于2004年8月以銀行抵押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貸款已全部還清,在此期間,被告與原告分居,而與劉某共同生活,因此,應當認定該房產為被告與劉某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并判決如下:“一、準許原告溫某與被告龍某離婚;二、被告龍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溫某拆遷補償款1500000元;三、位于宜昌國際大酒店東側違章建造的三層樓房,除已經轉讓的第一層5檔門面外,剩下的第一、二層共17檔門面及原、被告用于居住的第三層7間房屋,在該違章建筑拆除之前,其中,用于與宜昌國際大酒店聯合開辦員工食堂的12檔門面(第一層5檔門面,第二層7檔門面)及第三層用于居住的7間房屋由原告溫某管理使用;剩余第一層用于出租的5檔門面由被告龍某管理使用;四、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27-1號2檔有產權門面(共28.1平方米)由被告龍某所有,違章搭建的商店(6平米房)由被告龍某管理使用。五、鄂ez0913號豐田牌小轎車(車輛識別代碼lvgbh40k59g338215)由被告龍某所有;六、駁回原告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書送達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案件焦點

1、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案件不能再審,但是無效婚姻案件能不能再審;2、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以第三人名義參與無效婚姻案件的條件;3、合法婚姻關系在再審過程中已經判決解除,是否還要再判決婚姻無效;4、已經執行完畢的財產部分是否還要再制作相同內容的文書。

法院裁判要旨

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被告龍某在與溫某的事實婚姻沒有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又與劉某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系無效婚姻,應依法判決宣告無效。

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二)(三)》的規定分別作出了三個法律文書。

1、裁定駁回溫某以第三人的名義參加訴訟的請求。

2、婚姻關系部分制作(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1號民事判決書:一、撤銷本院(2010)夷民初字第1261號民事調解書;二、原審原告劉某與原審被告龍某于2005年12月22日在宜昌市夷陵區民政局登記的婚姻無效。

3、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另行制作(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2號民事調解書:一、位于宜昌市夷陵區小溪塔街道辦事處松湖路山水人間小區(1)幢c—c02室房屋一套和房內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凱美瑞轎車(車牌號鄂ezq913號)一輛,歸原審原告劉某所有;二、原審原告劉某與原審被告龍某所生女兒劉妍珠跟隨劉某生活,由龍某一次性給付子女撫育費68800元,教育費、醫療費據實由雙方分擔。

法官后語

本案處理重點主要在于對再審和無效婚姻的理解。1、民事訴訟法對解除婚姻關系案件不能再審的規定保護的婚姻關系必須是合法婚姻,因此一般都把婚姻的合法性作為婚姻身份關系認定的標準。而無效婚姻關系是指欠缺婚姻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因此,解除婚姻關系案件不能再審的規定只針對的是合法婚姻,對于無效婚姻案件是可以再審的。2、關于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問題。溫某應為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但該案不是由溫某發現劉某與龍某婚姻關系無效,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情形,而是在劉某起訴龍某的離婚糾紛中,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屬于無效婚姻、,并應當直接作出宣告婚姻無效判決的情形。3、關于以第三人的名義參與無效婚姻案件的財產分割的問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要對案件所涉及的財產全部或部分享有實體權利,而龍某與溫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分割,伍家崗區法院已經將夷陵區法院審理的財產判決給了龍某所有,溫某對該財產不享有實體權利。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溫某以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的請求。4、再審案件審查的應為原審案件的案件事實,即應為201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的(2010)夷民初字第1261號離婚糾紛案件,在該時間節點上對劉某與龍某的婚姻效力及財產狀況做個判斷,而不應該以再審判決時為時間節點。5、劉某是基于原審民事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將房屋和車輛變更到自己名下的,但在再審判決書明確判決撤銷夷陵區法院(2010)夷民初字第1261號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那么支撐劉某將房子和車輛變更到自己名下的法律依據就不存在了。劉某與龍某的無效婚姻糾紛不僅涉及到同居期間的財產,還涉及到子女撫養的糾紛。雖然現在財產問題已經執行完畢,但是不排除將來發生因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而申請執行的可能。因此,該案對已經執行完畢的財產部分還要再制作相同內容法律文書。

編寫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 姓名:周青龍

范文四: 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計劃一:繁陽社區居委會 二00五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計劃

繁陽社區居委會以“三個代表”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積極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切實減少群眾矛盾糾紛,防止各類案件的發生。現將本年度調解工作作如下計劃:

一、 調整組織,完善制度。

年初及時調整了人民調解工作領導組名單,一組三員(治安信息員、法制宣傳員、人民調解員),建立調解員工作制度,居委會調委會有專人負責,各居民小組長及時反饋信息,層層責任到人。

二、 加強法制教育

加大對居民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和共產主義道德風尚教育,使廣大居民群眾知法、懂法、增強遵紀守法的觀念,預防各類案件和糾紛的發生。

三、 做好“四防”工作,確保小區居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發動轄區居民加強“四防”勇于檢舉揭發壞人壞事和各類違法犯罪,勸阻和制止違法行為。

四、 認真做好來信來訪,調解民事糾紛。

接到來信來訪及時處理、答復,及時調解民事糾紛,化解矛盾,妥善解決問題,把矛盾遏制在萌芽狀態。

五、 依靠群眾,實事求是。

調查情況,實事求是,依靠群眾,公證及時調解民事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遇到棘手問題不回避繞道,推脫他人。解決雙方矛盾不徇私舞弊,包庇親友,處理糾紛不主觀武斷,簡單粗野。

繁陽社區居委會

2005年元月

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計劃二:石磧社區2013年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計劃(1388字)

2013年,石磧社區在橋林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綜治辦的正確指導下,以創建石磧平安年為主線,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為根本,緊緊圍繞維護社會政治穩定這個大局,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全面落實維護穩定的各項措施,有效地維護了社會穩定。現將本年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關系國家安定,社會穩定的政治任務。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平安和諧校園的首要工作。我社區切實加強領導,突出重點,標本兼治,狠抓落實,認真開展關系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矛盾糾紛排查工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依法維護全體師生的合法權益,努力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千方百計地為老百姓排憂解難,確保這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工作原則、目標和排查重點

(一)工作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充分發揮黨組織的優勢,充分發揮調節功能,動員各方面力量,形成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合力。

(二)工作目標

一是以“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為目標,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排查化解當前不和諧、不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建立臺帳,落實領導包案責任。對所包案件認其負責。采取公開接訪、親自協調、親自督辦等多種有效措施及時化解矛盾。

二是建立鍵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長效機制。創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制度,努力實現糾紛及時化解。

三是注重源頭治理,提高基層人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

(三)排查重點

排查的范圍包括各村居民各種突出問題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是否存在矛盾糾紛不穩定因素。

排查的重點是:土地征用、房屋拆遷、項目施工、企業改制等過程中可能形成的重大群體問題,安全重大隱患,困難群體穩定問題等。

三、時間安排和方法步驟

按照上級的統一部署,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分三個分階段進行。

(一) 動員部署階段(3月至4月)

社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領導組織機構。社區建立由黨政“一把手”負總責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領導組織機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周密安排和部署各部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2、落實責任,分解任務。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具體工作方案并進行動員部署,確保組織到位,任務到位,責任到位。

3、開展排查,建立臺帳。社區集中時間組織開展三次、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件按誘因、時間、地點、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調處措施、責任人等要素建立臺帳。

4、認真制定工作預案。負責人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工作預案。

(二)集中化解和積極預防階段(4月中旬至11月上旬)

1、集中力量,明確責任。社區對此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逐一落實責任,明確包案領導并對處理結果嚴格把關。

2、切實解決實際生活困難。社區此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包案領導對所包案件一包到底,限期解決。要解決一批重點矛盾糾紛問題。對暫時不具備解決條件的,做好解釋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信任。

(三)總結檢查階段(11月下旬)

社區認真總結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好措施、好做法,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對系統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時行總結,按上級領導部門要求形成報告上報。

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計劃三:溪谷社區 2011 年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計劃(801字)

2011 年溪谷社區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在認真貫徹落實黨 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以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為指導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準確把握改革發展穩 定的關系,全面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著力促進經濟 平穩較快發展,著力保障社會公平爭議,著力維護國家安全 與社區和諧穩定。工作計劃如下:

一、 統一思想,轉變觀念,充分認識矛盾調處的重要性。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和諧社會,維護 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把矛盾調處作為維護社會安定的重 要任務抓好。要把調節的理念貫穿于工作之中,使每一起糾 紛都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要做好今年工作,完成各項工作目標,必須有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 加強組織領導,社區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明確分工落 實責任。

1、健全組織機構:完善矛盾排查調處領導小組,由社區主 任擔任組長,社區干部為成員參加協調、處理、解決矛 盾糾紛。

2、加強矛盾排查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協調,分工負責,加強防范,相互協作。社區各口充分發揮各自作用,把 矛盾糾紛排查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任務,積極參與齊抓共管,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順利開展創造 有利條件。

三、 明確任務,落實措施。1、要按街道部署組織全面、徹底矛盾糾紛排查摸底工作, 要深入基層,認真、細致摸底,明確責任單位,落實責 任人,做到責任到人 .2、組織排查社區調委會堅持“以排調結合,以防為主”的 工作方針, 隨時掌握社會動態, 貫徹邊排查邊化解原則, 積極預防妥善處理。3、定期召開矛盾排查調處工作會議,研究部署防范工作,每月應當將排查情況及時向街道匯總, 認真抓好調處工 作。

4、檔案管理。建立調節糾紛工作檔案和調節工作記錄,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做到一事一檔,全面實行檔案 管理。

5、充分發揮基層調解會、治保會的作用,進一步強化排查 工作的力度,做到早發現、早重視、早調處、早解決。

對發現重要情況要及時上報, 確保矛盾排查工作順利的開展。

溪谷社區 二○一一年一月

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計劃四:和平社區2010年度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計劃(530字)

為了做好社區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切實發揮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在社區中的防線作用,以最大程度的預防和避免民間糾紛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社區計劃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一、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組織網絡、工作制度。

社區要建立完善的矛盾糾紛排查領導小組以及成員,按照相關規定有計劃有秩序的開展矛盾糾紛排查,使這項工作成為社區工作的重點之一。

二、抓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落實。

社區計劃在矛盾糾紛排查的過程中廣泛開展法制教育。讓排查糾紛的過程成為發制宣傳的過程。通過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提高群眾的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以在源頭消滅矛盾糾紛。

社區將及時掌握和報告糾紛信息。要將社區矛盾糾紛的信息以及社區群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提出有關工作建議,使社區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成為上級部門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社區將深入轄區居民區、商業區,認真排查矛盾糾紛,在節假日之前、國家重點政治活動期間做到一日一排查,對那些有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眾性上訪事件的矛盾和糾紛,及早發現、及時化解、盡快上報。力求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對于一些一般性矛盾糾紛要及時化解,防止小糾紛變成大矛盾。總之,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尚要進一步牢固樹立“穩定是基礎”的思想,增強社區穩定的責任感好緊迫感。

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計劃五: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計劃(1960字)

一、20*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指導思想

20*年,我地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市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構建和諧草坪,進一步發揮調解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五大平臺”長效機制,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環境。

二、20*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總體思路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2、加強基層建設,強化屬地管理。

3、加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追究力度

4、提高自身素質,強化服務意識。

5、切實把矛盾排查調處運行處置建立的各項制度落實到實處。

三、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加強領導,提高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的認識

各村、社區要高度重視建立大調解機制工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要把建立大調解機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擺上議事日程。要定期就大調解工作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研究對策,指導工作。各村、社區要成立大調解工作領導組。

(二)完善排查調處機制,構筑化解矛盾防線。

1、預防機制

一要堅持信息預防。要求各村、社區要從抓早、抓小、抓快著手,及時掌握信息,解決問題,消滅隱患,防止形成矛盾糾紛。二要堅持普遍預防,采取普法宣傳,舉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增強廣大群眾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即: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預測工作建在預防前,預防工作建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機制

對轄區內突出的矛盾糾紛,采取定時、定人、定點、定責的辦法,開展“拉網式”專項排查調處,各村、社區要定期將轄區糾紛的種類、特點、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以及涉及到穩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時反饋到街道綜治辦。各村、社區都應建立矛盾糾紛檔案,對排查發現的各類矛盾隱患,按性質和輕重緩急進行梳理分類,詳細記入檔案。

3、包案機制

對社會穩定影響較大或解決難度較大的矛盾糾紛,由區、街辦、村(社區)、派出所干警包案限期解決。

4、調處機制

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貫通,左右協調,依托基層,多方參與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實行分級調處制,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搞好歸口調處,一般矛盾糾紛由村(居)調處機構依法調處;疑難糾紛由街辦及時調處。

5、督查機制

一是領導督查,街辦領導按照自己所包村、社區對該地區的矛盾糾紛進行督查,定期聽取匯報,研究解決問題。二是跟蹤督查,對于落實到具體部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街辦組織實行全程督查,按時通報調處工作進展情況,杜絕有調無果,有頭無尾的現象。三是會議督查,街辦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情況,講評工作,部署任務。

6、回訪機制

堅持回訪預防,對于調處的重大矛盾糾紛由專人包案,定期回訪,督促履行協議,防止糾紛出現反復,釀成新的事端。

7、月報機制

村(居)每月向街辦報告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包括月報表),排查上報要有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

8、責任追究機制

各村、社區要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地做好矛盾排查調處工作,對排查調處不力,瞞報漏報造成群體越級上訪的,甚至轉化為刑事案件的,要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三)強化措施,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

1、加強調解工作的基礎建設工作

首先,鞏固健全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村(社區)要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確保調委會組織健全,人員齊備,充滿活力。要充實人民調解員隊伍,積極吸納符合條件的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和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及律師、法律工作者等社會志愿者參加到調解組織中來,活躍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其次,積極發展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大力加強行政調解工作。要貫徹“當調則調、調裁結合、解決問題”的原則,強化行政調解工作。對已經發生的行政爭議,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爭取調解處理,增進有關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互相理解和信任。最后,要穩步推進司法調解工作。

2、建立調解工作的協調聯動機制

首先,糾紛案件受理移交。村、社區調委會、街辦調處中心在受理案件時,應對所要受理的案件進行分析、分類。適合本組織調解的,應及時受理調解,適合其他組織調解的,要及時移交其他組織。其次,調解人員交叉參與。調委會在調處矛盾糾紛時,對涉及重要敏感事項、疑難案件的糾紛,可由街辦調處中心、包村(社區)領導參與調委會的調解工作。第三,糾紛信息要互相通報。調委會、調處中心應及時互報有關糾紛案件的受理、調處情況。對互報的信息,有關調解機構和組織要及時進行分析,對有可能參與調解的糾紛,要隨時掌握動態,做好必要的準備。

范文五:廣場社區2011年矛盾糾紛工作總結

廣場社區在黨委和上級綜治委的正確領導下,以平安創建為目標全面落實矛盾就封排查調處工作措施,為廣場社區的和諧穩定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一、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基層基礎工作。

(1)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出領導小組工作,充實相關領導,嚴格落實“領導組會議”、“重大糾紛協調會議”、等項制度,創新,“定責任、定人員、定時限、定調處”的方式,確保重大矛盾就封的及時有效解決。

(2)進一步加強社區對矛盾就封排查調處工作的領導,今年廣場社區重新完善了以“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為核心的領導責任機制。將維護穩定的任務層層分解到各單位、小區一把手及各巷道長,進一步規范矛盾糾紛定期排查登記、信息報告、領導包案等制度。嚴格實行半月一排查一分析,對重大矛盾糾紛進行每月排查,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出隊伍建設,建起一個橫到邊,縱到底,覆蓋全社區的矛盾排查網絡,將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層。

二、進一步抓好敏感時期和重要活動期間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

廣場社區以開展“基層基礎年”活動為載體,在“五一”“國慶”“肉孜節”等為翁敏感時期,組織開展了一系列的

排查調處。

社區綜治辦圍繞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等敏感時期,集中組織排查調處,尤其是對轄區內的流動人口進行排查,制定了相應的防控措施,全社區各單位轄區負責人,各街道巷道長組長均參加了會議,加大“六無”普法宣傳供發放相關材料200余份,確保了敏感時期的社會穩定。

三、進一步規范了矛盾糾紛排查和調查。

(1)為了維護社會長期穩定,推進平安建設深入發展,從建立完善矛盾、糾紛排查的長期機制,提高基層矛盾排查工作活力的要求出發,大力推進三項機制建設,即從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警、化解,應對三項機制入手,全面強化了全社會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2)進一步規范了矛盾排查工作預警機制。

廣場社區進一步健全了社區矛盾排查組織網絡,主號基層矛盾信息員的組織建設,我社區堅持沒半個月一次信息流、互通情況。并利用矛盾共排查例會,協調工作平臺和日常工作機制及時匯總矛盾排查預警信息,提高了預警意識,強化了預警職能。

廣場社區 2011年12月

范文六:社區矛盾糾紛的化解方法

社會矛盾糾紛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方面,積極預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對于為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積極地采取有效對策,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不使之激化、擴大,努力把社區矛盾糾紛化解在社區,全力維護社區的穩定。

從社區發生的糾紛種類看,大量的是民間糾紛,社區工作者參與調解的也主要是民間糾紛。因此,對社區糾紛的調解本書主要定位于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各類社區民間糾紛的調解。

(一)社區糾紛調解的原則

1.依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進行調解的原則

民間糾紛調解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進行。這是因為:第一,法律、政策是評判是非、調解民間糾紛的正確依據;第二,只有依照法律、政策調解才有說服力;第三,只有按照法律政策進行調解,才能促成當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達成和解。

這一原則要求調解糾紛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要嚴格依法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調解;如果法律、政策都沒有明確規定的,則應當依據社會公德去調整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解決糾紛。

2.調解自愿原則

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要堅持這一原則,是因為:第一,這一原則由人民調解的性質所決定的;第二,調解只有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才能徹底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第三,調

解只有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才能保證當事人雙方自覺、自愿地履行調解協議,避免和減少糾紛的反復。

這一原則要求:第一,糾紛發生后,是否調解,決定于當事人愿意不愿意接受;第二,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的。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是出于當事人雙方的自愿,而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得因未調解或調解不成,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4.糾紛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糾紛當事人在調解時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糾紛當事人,不分民族、種族、職業、文化程度、社會出身、政治面貌、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在調解時,應一視同仁。

這一原則要求:第一,糾紛當事人在調解全過程中享受的權利完全平等;第二,調解人員必須平等對待當事人。

(二)社區糾紛調解的方法

一般而言,對社區民間糾紛應按下列步驟做好調解工作。

1.社區民間糾紛的受理

無論是當事人找到調解委員會,還是調解委員會主動發現糾紛或糾紛的苗頭,都必須積極主動地前往調解。如果人民調解委員會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一味坐等糾紛上門,就可能使糾紛愈演愈烈,矛盾激化。不等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發現糾紛和糾紛苗頭,主動前往調解和預防,對于及時妥善地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有些糾紛發生后,雖然一方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但另一方

當事人則堅決不同意調解,遇有這種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先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就不能繼續進行調解,應讓他們通過訴訟程序去解決。

無論群眾書面的還是口頭的調解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都必須接受。糾紛發生后,有的當事人以書面的形式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并在書面申請中寫明當事人的姓名、糾紛的內容及主要證據來源。對此,人民調解委員會無疑應該予以受理。但在實際生活中,大多數當事人的申請都是以口頭形式表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不注重形式,只要有當事人的申請,就應積極主動地進行調解。

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調解,并按規定進行登記。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隨時有可能激化的,應當在采取必要的緩解疏導措施后,及時提交有關機關處理。

2.調解前的調查、取證

弄清糾紛情況,判明糾紛性質和是非曲直,是調解能否順利進行、能否徹底解決糾紛的關鍵。如果能徹底弄清糾紛事實,收集到翔實充分的證據,就能較好地解決糾紛。調查的內容包括糾紛的性質、發生原因、發展經過、糾紛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背后起作用的人等有關情況。調查、取證必須做好下列幾項工作:

(1)詢問當事人

調查取證的第一項工作就是要認真詢問當事人,了解糾紛的起因、經過和結果。當事人是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關系、爭議的內容、雙方的要求和態度、矛盾的焦點以及糾紛所涉及的其他關系和個人都十分清楚。因此,詢問當事人,是了解整個糾紛的內容,搞清糾紛事實的

關鍵的一步。但在詢問當事人時,還必須注意到,由于當事人處于糾紛的利害沖突中,所以,他們的陳述往往帶有很大的偏見,可能會過分地強調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夸大有利于自己的事實,甚至歪曲事實真相。因此,調解人員既不能盲目輕信當事人的陳述,也不能忽視它在搞清糾紛真實情況中的重要作用。

調解人員在詢問當事人的過程中,要注意通過個別交談的形式進行。通過這種交談的方式進行,有利于打消當事人的思想顧慮,使當事人覺得有一種親近感。

通過詢問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了解到糾紛的其他知情人以及其他證據材料的來源。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善于從當事人的陳述中發現這些知情人和證據來源,以進一步調查和收集證據材料。

(2)詢問知情人

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請觀,除了向當事人本人了解之外,往往還有其他的知情人。認真向知情人了解糾紛的情況,這是調解過程中的重要一環。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發生過程或者在其發生之前,就可能為他人所知,有些知情人不僅了解糾紛的結果,而且還了解糾紛的起因、當事人的態度及其真實思想。

調解人員詢問知情人,應首先向知情人說明來意,并要求他們盡可能地按照事實的本來面貌陳述。在實際生活中,有時候由于知情人親近或者同情一方當事人,使得他們的陳述帶有一定的傾向性。對知情人的陳述,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認真加以審查,在與其他證據材料一起進行綜合分析之后,才能運用。

人民調解委員會詢問知情人,還要做到迅速、及時。這是因為有些

當事人一旦得知人民調解委員會可能要向某個知情人了解情況,他們便捷足先登,找知情人談話,授意知情人按照他們的想法和安排問人民調解委員會反映情況,阻撓調解人員查明實情;有些甚至威脅知情人,從而給調查了解工作帶來困難。調委會迅速、及時的調查了解,不給當事人以串通機會,有利于了解真實可靠的情況。

除了詢問知情人之外,人民調解委員會還應向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和群眾了解情況,了解他們對當事人及其糾紛的看法,了解這一糾紛在群眾中的影響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同時,要盡可能取得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和平素與當事人關系較好的群眾對調解工作的支持,共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這樣做不僅有助于對糾紛情況的了解,而且有利于糾紛的最終解決。

(3)其他證據的收集

要掌握糾紛的真實情況,就必須收集充分可靠的證據。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方面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向知情人了解糾紛的情況。另一方面還要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收集其他原始書證、物證,必要時還要進行科學鑒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搞清案件事實。

有些糾紛,特別是房屋、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等糾紛,只有勘驗現場,才能了解案情。因此,調解人員必須深入基層,到當事人、知情人居住地,案件發生地,爭執標的物所在地,向當事人、知情人及附近其他群眾了解糾紛情況,對現場進行勘驗,收集證據,以獲得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在證據的收集過程中,一定要特別注意對原始書證和物證的收集工作,這主要是因為書證和物證往往是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的記錄和見證,如果收集到這些證明力較強的證據,對于認定爭議的事實和最終解

決糾紛,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還要注意采用證據保全措施。在一些糾紛中,有些證據往往有消失和被毀損的可能,為了保證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調解人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申請,積極采用證據保全措施。

2、對當事人的說服、勸導

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是整個調解工作的中心環節。調解工作就是對當事人曉之以理,導之以法,使其認識到他們應當維護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對當事人的說服勸導工作貫穿于整個調解工作始終,也是關系到調解能否成功的重要工作。

根據實際經驗,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工作,最好是單獨進行。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之間都存在著對立心理。如果這時就急于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不利于工作的進行。因為在對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首先表示自己的讓步,不愿意丟掉面子,而單獨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工作時,就不存在失面子的問題。同時,單獨進行勸導,容易縮短當事人與調解人員之間的心理距離,使當事人覺得調解人員確實是作為自己的知心朋友在竭誠為解決自己的糾紛服務,這樣就便于調解人員開展工作,使當事人消除對抗心理。

對當事人的說服勸導是—項細致的思想工作,因此,調解人員應富有耐心。有些糾紛的當事人,通過一次勸導工作之后,可能立刻表示同意與另一方當事人和好;但事后一想到

對方的問題,想到自己在和解中可能要吃虧,又出現反悔。這種情況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當事人雙方的對立、矛盾往往不是一天、兩天形成的,可能經過了一個長期的醞釀、暴發過程,因而積怨較深。對于這種情況,要求當事人立即就轉變態度,事實上也是不可能的。特別是一方當事人

愿意和好之后,而對方當事人又有什么不友好的表示,就更容易出現反復。遇到這種情況,調解人員必須耐心地做工作,不能怕麻煩。事實證明,只要調解人員真誠地、耐心地作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循循善誘,最終還是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對于某些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達成了調解協議之后,調解人員不應放棄再次的說服勸導工作,這一方面有利于鞏固調解成果,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當事人的思想反復。

邀請當事人的親友、地鄰和其他公正人士共同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工作,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又一成功經驗。這是因為當事人的親友、地鄰和其他公正人士或者與當事人關系較好、感情較深或在當事人心目中有一定的威望,他們的意見較能為當事人所接受,他們的說服和勸導較易感化當事人,使當事人轉變思想,接受與對方和解的意見。調解人員在對當事人的說服勸導的過程中,應善于抓住當事人的心理特點,及時邀請適當的人參加調解,盡快地轉變當事人的思想,并積極地采取措施,穩定當事人的思想和情緒。

3、促成當事人和解并達成調解協議

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是調解工作的目的,但它必須以前面幾項工作為基礎。調查取證、說服勸導工作做得好,達成調解協議就有如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否則,就會在達成協議時出現僵局,甚至當事人根本拒絕和解。

在分別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使當事人的思想已經有了轉變,在原則問題上已統一了認識,具備了達成調解協議的思想基礎時,調解人員應抓好時機,趁熱打鐵,及時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調解并極力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和解的方式有:當事人自我檢討、賠禮道歉、保證改過、賠償損失等。

當事人的思想轉變與達成協議是兩回事,不能認為只要當事人的思想轉變就可以達成調解協議。事實上,有些當事人在調解人員的說服勸導下認識了自己的錯誤,認識到了鬧糾紛的危害,但一旦雙方當事人涉及到實體的權利義務時,就又有可能產生不同的意見和要求。遇到這種情況,調解人員應進一步勸導雙方當事人求大同,存小異,同時,就糾紛的解決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供雙方當事人參考。

如果當事人在解決糾紛問題上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人員可以提出解決糾紛的建議,征求當事人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勸導他們求同存異,促使他們充分協商,接受正確的解決方案,自愿達成協議。

當事人調解協議達成,調解即告成立。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時,還必須強調實行當事人自愿原則,調解人員就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所提出的方案只能供當事人參考,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人員所提出的方案的基礎上經過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之后,就意味著此次調解成功。

達成調解協議后,調解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制作調解協議書。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可以及時結清和沒有給付內容的糾紛,如鄰里口角、婆媳爭吵等,可以不制作調解協議書,但調解人員必須進行嚴格地登記,記明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糾紛的起因,糾紛的內容,主要爭執事項,調解人員姓名、其他參加調解人的姓名,單位、職業及與當事人的關系,調解經過,調解結果以及履行情況等。對于較復雜的糾紛,特別是有金錢、財物給付,而且數額較大,不能及時結清的糾紛,調解人員必須制作調解協議書,寫明各項事宜,一式三份,除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外,調解委員會亦應留存一份,以使今后督促當事人履行和備查。

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糾紛簡要事實、

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當事人簽名,調解主持人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調解協議的履行

根據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因此,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并就履行情況做出記錄。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如當事人提出協議內容不當,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協議內容不當的,應當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經再次調解變更原協議內容;或者撤銷原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3)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起訴。原承辦該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工作。

范文七:

截止日期:1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1月16日—31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2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2月16日—28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3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3月16日—31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4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4月16日—30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5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5月16日—31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6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6月16日—30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7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7月16日—31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8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8月16日—31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9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9月16日—30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10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10月16日—31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11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11月16日—30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12月1日—15日 填表人:陳琳

截止日期:12月16日—30日 填表人:陳琳

范文八:第九章 社區矛盾糾紛及其化解

第一節 社區矛盾糾紛分析

社區,不僅是人們學習工作的場所,而且也是人們生活的場所。任何人,不論其從事什么職業,總是要在某一社區與他人一起工作、居住和生活,因此,社區往往成為社會矛盾的發源地,存在著大量人民內部矛盾與各種糾紛。及時解決好社區矛盾糾紛,不僅對增進人民團結、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對預防和減少各類案件的發生,維護社區安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社區矛盾糾紛種類

(一)群眾與群眾的矛盾

群眾與群眾之間的矛盾在社區中的表現主要有:

1.鄰里之間瑣事爭執方面的矛盾。主要是相鄰的某一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侵害或將要侵害另一方的權益,故而引起另一方的不滿。如因公用部位的使用問題、占路置物問題等引起的矛盾就是如此。另外,因為生活噪聲、晾曬衣服、裝修房屋、安裝空調、飼養寵物等引發的矛盾也比較多見。

2.婚姻家庭變化方面的矛盾。新的歷史時期,人們的價值觀不斷更新,婚姻家庭關系發生了急劇變化。社會離婚率每年以10個百分點上升,引發大量諸如財產、子女撫養糾紛及老人贍養等一系列婚姻家庭矛盾。婚姻家庭中的戀愛、繼承、贍養、撫養以及因自殺等非正常死亡而引起的家屬親友間的糾紛也大量增多。

3.傷害、損害賠償方面的矛盾。在社區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中,由于每個人文化素質、道德修養、生活習慣、職業特點的不同,常常會相互產生一些誤解或者爭執,這些問題一旦得不到及時的解決,就可能發展為傷害對方人身、損害對方財物的事件。這類事件一旦發生,又自然會引發雙方之間要求索賠和拒絕索賠的爭議,或者賠償數量的爭議。因此,傷害、損害賠償矛盾實際上是由于舊的矛盾沒有得到及時解決而轉化來的新的矛盾。

4.住房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城市社區因為住房問題引發的矛盾多見于房屋買賣、房屋繼承、房屋產權確認、房屋租賃等過程中。在農村社區多為宅居地糾紛。

(二)群眾與集體的矛盾

群眾與集體之間的矛盾在社區中的表現主要有:

1.企業改制、破產涉及到的勞動及社會保障引起的矛盾。一些企業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企業經濟效益不好,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待遇無法保障,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養老金、勞動保險、醫療保險費用等,引起職工強烈不滿;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跟不上,出現原國有企業職工安置、生活問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后,一些企業被迫停產、倒閉、破產,下崗職工急劇增加,工作安置與生活保障出現困難,部分失業工人有可能生活發生困難;有一些企業在出售、產權轉讓的過程中,對原有職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決,直接損害了部分人的利益;所有這些,都會引發職工群體上訪,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鬧事、堵塞道路等過激行為,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2.因環境污染引發的矛盾。改革開放以來,各地的經濟發展速度很快,但這種增長是粗放型的增長,對社會有許多的負面作用。由于市場經濟的外部性,許多企業為節省成本,把治污成本轉嫁到社會,而把大量的工業廢水、廢氣、廢物直接排入河流、大氣或隨意丟棄,嚴重破壞了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因社區環境污染發生的矛盾越來越多。在施工中產生大量的噪音,特別是在夜間的施工,載重車運送土方,噪聲更大,對周圍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害。此外還有企事業單位侵占綠地或噪聲干擾、家庭裝修、交通噪聲、生活垃圾傾倒等引起的矛盾。

3.勞資糾紛。當前,外資企業、私營企業數量增加,由于缺乏有力的約束機制,勞資糾紛增多。有些企業對雇工苛刻,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增加勞動強度,甚至拖欠工資。在建筑施工

企業和餐飲服務等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現象比較普遍、比較嚴重,其中拖欠農民工工資更為突出。據統計,近年來70%以上的工人群體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資問題引起,在各大報上經常看到個別勞動者為討薪采取過激的行為,如“要跳樓”、“聚眾鬧事”等并不少見,雖然其中出現“鬧劇”,但拖欠工資的實事,我們是無法否認,這不得不引起我們整個社會的重視。

4.基層干部與群眾之間的矛盾。在一些地方,一些基層干部官僚作風嚴重,辦事不公,為政不廉,以權謀私,貪污腐敗,有的村務、村財管理混亂,有的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或搞脫離實際的達標、檢查、評比活動,加重了群眾的負擔,這會引起群眾的強烈不滿,導致干群關系緊張,引發基層干部與群眾之間的矛盾。

(三)群眾與國家的矛盾

群眾與國家的矛盾在社區中的表現主要有:

1.個別執法部門違法行政,執法不公引發的矛盾。近年來,一些基層政府為了搞所謂政績、形象工程,對自身的行政行為把握不夠,存在較大的隨意性,有的甚至存在違法行政,導致群眾不滿;有的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執法,徇私枉法,甚至執法犯法,有的計生干部、工商、稅務、城管人員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一些地方、部門置國家法律于不顧,搞行業封鎖或推行“土政策”,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嚴重。這種執法行為引起群眾不滿而引發大量的社會矛盾。

2.政策制定中產生的矛盾。政府制定的新政策、新制度,是對原有的利益關系的調整,必然有些群眾的利益會受到影響。加之我國政府政策制定中有時考慮不周,在政策設計中就有漏洞與問題,使有的政策與當前的實際情況不符,有的則是過于超前。一部分群眾由于受傳統觀念的限制,對政府的新政策不理解,一時難以接受,特別是當這些新政策、新制度損及他們的切身利益時,這種矛盾便更為突出;政府某些政策出臺不慎,侵犯了群眾的合法權益,也會引起群眾的不滿。

3.征地拆遷安置中產生的矛盾。在舊城改造、市政建設、招商引資等過程中,一些地方違規征占買賣土地,大量擠占耕地資源,由于操作不規范,遺留了諸如征地款的兌付、就業安置等問題;有些地方安置、補償政策、措施不配套、不落實引發了被征地者因利益受損而引發矛盾;一些地方,土地補償標準較低且被層層截留克扣,失地農民所得無幾,心理失衡。

在城鎮,由于城市拆遷補償未及時到位,拆遷戶不能及時回遷,拆遷地點不理想,搬遷房屋質量低,生活設施不配套,社會管理盲點多,物業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拆遷戶與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產生矛盾。

由于拆遷安置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如一些當事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滿足,就會產生矛盾,甚至會采取過激措施,引起社會的不穩定。

4.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矛盾。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的矛盾。一些行政管理等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的采取某種管理措施,會給某一行業、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帶來的沖擊,導致他們的不滿;一些行政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違反有關制度及規定進行運作,或事先的承諾不兌現,造成被管理者或相關人員的權益受損或可能受損,從而引起矛盾;一些行政管理部門從部門利益出發,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收費,加重了群眾的負擔,由此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游行示威和請愿活動等過激行為。

社區矛盾的類型除上述情況外,還有多種。但是在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社區矛盾糾紛的類型仍然高度集中于鄰里關系、家庭婚姻和住房問題上,而較難解決并需要上級政府干預的問題,則主要集中在房屋拆遷、生活貧困等方面。

二、社區矛盾糾紛的特點

社會矛盾糾紛是人類進入階段社會后的衍生物,伴隨著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而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特別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政治經濟體制發生深刻變革的大背景下,當前的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了許多新的特征。主要表現為:

(一)社區矛盾糾紛的主體呈現多元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公民和經濟組織參與其中,并成為市場經濟的主要力量。因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矛盾糾紛已由過去的僅限于公民與公民間、家庭與家庭之間的糾紛,發展為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基層行政村(居)、公民與企事業單位、公民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糾紛等等。矛盾糾紛的當事人已不再是單純的公民個人,而且還包括了眾多的經濟個體和行政組織及部門,矛盾糾紛的主體呈現了多元化。僅僅一個“居民對施工工地”的糾紛,就可能涉及施工單位、開發商、政府職能部門、公用事業單位乃至作為土地批租和市政建設主管的政府本身。社區矛盾主體的多樣性意味著糾紛能量的增大、復雜程度的提高和解決難度的加大。

(二)社區矛盾糾紛客體呈現復雜化

因各類經濟組織實現經濟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關行政組織的行政行為和辦事行為的隨意性,導致了社區矛盾糾紛內容的復雜化。社區矛盾糾紛已由過去簡單的“一因一果”,代之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糾紛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過程復雜,導致的后果嚴重。矛盾糾紛的演化由直線式變成曲折式,并且在矛盾糾紛的彼此消長的漸進過程中,還關聯了諸多不確定因素,矛盾糾紛的后果不是涉及一個或幾個人的利益,而是牽扯眾多當事人的利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已不再簡單化,增加了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因此,也增加了解決矛盾糾紛的難度。

(三)社區矛盾糾紛規模呈現群體化

當前,常見的個人之間、家庭之間的爭執仍然存在,而新的形式較多表現為群體沖突,如居民群體與建筑工地或職能部門之間的矛盾;居民上訪尤其是集體上訪。在農村,由于基層行政組織不依法辦事而引起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農民負擔、不當集資收費等糾紛,眾多農民成為糾紛當事人;在改制企業中,因職工下崗、企業內部集資引起的糾紛,眾多下崗職工和有關方面的人員成了糾紛當事人;在企地糾紛中,因利益沖突,廠礦企業與駐地周圍有關群眾成了糾紛當事人;在金融兌付、城市房屋拆遷等方面,許多有共同利益的群眾成為了糾紛當事人。因社會矛盾糾紛當事人的群體化而使其規模不斷增大,許多糾紛因處理不當而引發群體性事件。這種群體性事件往往具有較大的社會破壞性,影響生產生活秩序、乃至行政機關的工作秩序,有的還會采取一些過激的行為,有的還聘請律師、尋求媒體支持,把經濟問題政治化,對社區穩定的沖擊極大。

(四)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呈現多樣化

從矛盾糾紛的法律性質來看,社會矛盾糾紛由過去單一的民事糾紛發展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并存的多種形式的糾紛。

社會糾紛不僅包括傳統的婚姻、家庭、宅基、贍養、撫養、借貸等糾紛,而且還表現為土地承包、農民負擔、企業改制、職工工資、金融風險、行政不當、司法不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企業侵權和房屋拆遷等方面的眾多新型社會矛盾糾紛,正是這些新型的矛盾糾紛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五)當事人尋求解決糾紛的方式呈現激烈化

社區矛盾總體來說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但它的對抗性色彩卻越來越明顯,對抗性明顯增強。矛盾糾紛的受害方當事人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在矛盾出現之初,大多都能通過正當的途徑和手段尋求基層黨政組織和有關單位部門解決紛爭,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決問題。但是,一些重大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沒有能在有關基層部門得到公正合理地解決。當事人在多方求助無果的情況下,不得不采取群體圍攻、上訪甚至以武力相威脅的手段,把群體性鬧事作為解決問題的一個手段,迫使有關部門公正合法地解決問題,從而引發了的群體性上訪事件,有的采取越級上訪甚至進省進京上訪,有的采取鬧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長期糾纏、上訪請愿、沖擊機關、阻礙交通等。有的因沒有及時得到解決,就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毀容、自殺或

他殺,釀造嚴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

(六)矛盾焦點的經濟利益性

利益問題歷來是人民內部矛盾的一個重要成因,而現在更成為各種糾紛的突出焦點。目前各種社會矛盾中,最主要是實質上涉及當事人利益的問題。由于自己的權利得不到實現,或者在利益調整的過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而這些在過去屬于隱性的問題在社會轉型時期逐漸暴露出來。具體來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類糾紛更多地表現出“財產”性質。過去,家庭內部和鄰里之間發生的許多糾紛,往往屬于“雞毛蒜皮”之類的慪氣和不和的小事,而現在則多為一些具有相當經濟含量的事件。例如在家庭糾紛中,住房問題仍是一個重要原因,但其意義已從能否住得下而更多地轉變為財產歸誰所有。同樣,在鄰里之間,現在的糾紛往往與財產損害和物業權利等有關。二是各類糾紛的解決越來越要求明確的經濟補償。糾紛性質的變化必然帶來糾紛解決方法的變化,因“財產”而起的糾紛,由于其經濟含量較高,一般已不接受以“謙讓”等道德要求作為解決方法,當事人越來越多地提出明確的經濟賠償或補償要求,并愿意通過法律途徑來實現要求。

(七)社區矛盾類型的區域分布性

社區矛盾是社會自身狀況的反映,不同的社會狀況易促成不同的社會矛盾。

1.下層居住區中居民經濟條件差,住房狀況不好,文化程度也低,家庭內部、鄰里之間易為一點小事而起糾紛。但由于起因簡單、涉及的利益有限,比較容易處理。易于產生大的影響的往往是與貧困和較大物質利益相聯系的矛盾,如社會保障、失業下崗等問題,在舊城改造中受到利益損害等情況時,也易產生的集體行動或者過激行動。

2.中層居住區的居民經濟條件和受教育程度都有提高,住房有所改善,但居住質量不高,鄰里之間為居住上的矛盾發生糾紛的不少,如空調安裝、公用部位堆物、樓上滲水漏水影響樓下生活等。由于糾紛往往具有財產性質,當事人卷入比較深,且居民中有文化的人不少,點子也多,易于使糾紛或矛盾復雜化。

3.上層居住區的居民屬于外來成功者階層,其經濟條件和生活狀況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隱秘性,鄰里糾紛很少,家庭糾紛也大多僅為當事人自己或小圈子里的人所知。社區矛盾的起因主要為涉及社會公德的行為,如影響或破壞小區居住環境等,較大的矛盾多產生于與物業有關的問題,如果業主的利益受損,比較容易組織起來采取集體行動,在解決方法上,有采取法律方式解決的傾向。

三、社區矛盾糾紛產生的主要成因

社會矛盾糾紛的產生有其深刻政治經濟根源和社會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為:

(一)追求經濟利益的思想過于片面化

(二)一些基層干部工作方法簡單粗暴

有的基層黨政干部基本素質較低,“官本位”思想和特權思想嚴重,服務意識、公仆意識較差,對人民群眾缺乏感情,不能夠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拖拉,對正當要求置若芒聞,對出現的矛盾糾紛不能及時調處,甚至釀成嚴重事件。有的基層干部作風粗暴,方法簡單,特別在計劃生育、征收公糧、“三提五統”和集資收費等方面,

態度強硬,作風蠻橫,引起群眾不滿,傷害了干群之間的感情,從而引發干部矛盾,甚至民族之間的矛盾,造成了不好影響。

(三)企業職工的就業和生活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

一些國有企業改制致使一部分職工下崗后,沒有實現再就業,最低生活保障率不高,下崗職工生活困難,特別是有關方面的人員,年齡大,工齡長,貢獻多,在企業改制后沒有得到政府和企業的妥善照顧和應有的關心;一些企業亂集資,加重企業職工負擔,并且到期后,不能按時兌現引起職工不滿;有的企業為了自身利益,不能嚴格遵守勞動法,連續很長時間不發職工工資,造成職工生活困難,等等。這些不當做法引發了企業在職職工、下崗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嚴重矛盾,有的甚至導致了群體性上訪事件。

(四)對熱點難點問題處理得不夠穩妥

有些政府部門對出現的金融風險、房屋拆遷、突發性重大事故等,處理得不夠及時、公正和徹底,引起了一些群眾的不滿和怨恨;有的基層黨政組織對群眾反映的村(居)委會的財務、作風等方面問題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任意集資攤派、隨意侵犯企業職工合法權等問題處理不公;對企業與駐地群眾之間產生的矛盾,協調不力,處理不當等等。對于這些熱點難點問題處理不妥而引發了不少上訪事件,影響了基層社會穩定。

(五)人民群眾對有的基層黨政組織存有不信任感

一些基層黨政干部存有官僚作風,不能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幫群眾所需,對群眾關心不夠,支持不力,干群關系疏遠,不信任感加大。群眾與群眾之間、群眾與村(居)之間、群眾與基層行政部門之間有了矛盾糾紛,不愿找他們解決和處理,導致了群體越級上訪,使小糾紛變成了大的上訪事件,不僅影響和耽誤了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而且還牽扯了上級領導機關的大量精力。

第二節 社區矛盾糾紛的調解機關

社區發生的矛盾糾紛的種類繁多,對各種不同的矛盾糾紛可以由不同的調解機關根據不同的途徑進行解決。社區工作者要了解各個不同機關在解決社區矛盾糾紛中的不同作用,善于依靠各類調解機關解決社區矛盾糾紛,以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對于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與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社區矛盾糾紛的調解機關主要有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

一、人民法院調解

(一)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

所謂人民法院調解(以下簡稱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訴訟活動。

法院調解具有下列特征:

1.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審判員的主持下所進行的調解。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是它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特殊方式;也是它審理民事、經濟案件的一種訴訟活動,因此,也常常稱其為訴訟上的調解。在這一點上,它與訴訟外調解即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具有嚴格的區別。

2.在法院調解中,當事人達成協議的行為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而不是當事人相互之間單獨達成的。如果沒有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即使當事人就他們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達成了協議,也不是法院調解,而是訴訟上的和解。

3.法院調解是結束訴訟的一種方式。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一經達成協議,即具有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系重新提起訴訟。調解是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審判人員在整個調解過程中都起著重要的作用;而訴訟上和解則是在沒有審判人員參加的情況下由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協議。

(二)人民法院調解的范圍

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進行調解,是訴訟內的調解。對于婚姻案件,訴訟內調解是必經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進行調解,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三)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從程序上說,一旦達成調解協議,作為調解結果的調解書與法院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如果發現調解書確有錯誤,則按審判監督程序加以糾正;而如果發現和解協議有重大錯誤,則只能由原審法院不準當事人撤回訴訟,繼續審理,也不能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理。

二、行政機關調解

(一)行政機關調解的性質

行政調解是由依法負有調解義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對特定民事經濟糾紛主持的調解,是現代社會行政主體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所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體作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調解的主持人在調解的過程中是以國家行政機關或基層政府的代表身份出現的,因此,在調解過程,它享有國家行政機關或基層政府應該享有的權利,遵守國家行政機關或基層政府應該遵守的紀律。行政調解的這一特點,使得它與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區別開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居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作調解或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作仲裁處理,當事人對調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即對行政機關的居間調解、仲裁行為,如果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因此,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居間調解、仲裁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二)行政調解的機關

根據行政主體中行政機關的分類,行政調解相應的分為兩類:

1.政府調解。即各級人民政府主持的調解,主要是基層人民政府即鄉、鎮人民政府對一般民間糾紛主持的調解。

2.部門調解。政府職能部門主持的調解,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某些特定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勞動糾紛等進行調解。

從對社區矛盾糾紛的調解看,現在所謂的行政調解,絕大多數屬于部門調解,政府調解工作開展極少。

(三)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調解

社區矛盾糾紛的種類繁多,行政調解并不是對所有的矛盾糾紛都進行調解,而往往根據不同的情況,規定某種行政機關僅就某一類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按照主持調解的行政機關的不同,行政調解可分為司法機關的調解、公安機關的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

1.司法機關的調解

在鄉鎮一級政機組織和城市街道辦事處中,普遍設置司法所,有若干名專職或兼職司法助理員。司法助理員是基層政權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在同級人民政府和縣(區)司法局(科)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司法助理員所履行的職責是同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職責的一部分,他所主持的調解,是非訴訟的行政調解。

司法助理員主要調解兩類糾紛,即人民調解委員會難以調解的疑難民事糾紛和一般經濟糾紛。疑難民事糾紛就是指糾紛的情節比較復雜,爭議的事實不太清楚,調查取證比較困難,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大明確且對立情緒也較重,爭議數額較大,人民調解委員會難以解決的糾紛。調解的經濟糾紛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群眾之間因經濟往來等引起的糾紛;二是各種小型的經濟實體之間因經濟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行政調解與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市、區、縣級市設立的,經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

專門機構。我國《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便勞動者其它權利受到侵害時,有進行救濟的權利,由勞動仲裁部門進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對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持下,通過宣傳、說服、教育的方法,使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在分清是非和自愿協商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政策、規章的規定,自愿達成一致協議,使勞動爭議及時得到解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雖然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但它卻是一項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3.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行政仲裁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理人事爭議的專門機構,其組成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一般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地(市)、縣(市、區)設立,分別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案件。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任由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政府人事部門、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專家學者擔任。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事爭議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范圍主要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公務員、職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工資、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所發生的人事爭議。

4.公安機關的調解

公安機關是國家治安行政管理的專門機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擔負著維護社會安全、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不法侵害的重要使命。

公安機關調解的范圍是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交通事故經濟賠償的調解。

(1)對輕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

公安機關所調解的這種糾紛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司法助理員所調解的糾紛相比,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征:一是這種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這種危害性可能是現實的,也可能是潛在的。二是這種行為具有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公安部2003年8月26日簽署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調解處理: 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二是因民間糾紛造成他人財物損毀,情節輕微的;三是其他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具體地說,這些行為包括:因民間糾紛而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因民間糾紛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情節顯著輕微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輕微的等。

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予以治安處罰。對調解最終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在履行之前反悔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糾紛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交通事故經濟賠償調解

公安機關對因交通肇事造成他人人身、財物損害,肇事者未構成犯罪的經濟賠償糾紛,應召集事故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由參加調解的人員簽名,并加蓋事故處理機關印章即行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兩次調解達不成協議或在協議生效前當事人一方反悔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輕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機關可以采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和調解,但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當事人可以持公安機關的調解書或者調解終結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一)人民調解的性質

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據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對民間糾紛進行規勸疏導,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解決糾紛的群眾自治活動。它具有如下特點:一它是人民群眾自行解決民間矛盾糾紛的一項自治活動。從本質上說,人民調解屬于基層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設的范疇。二是它便民利民,能夠把大量的民間糾紛化解在基層,為群眾解決矛盾糾紛節省大量的人力、財力和時間,也有益于司法機關減輕工作壓力,減少判決后執行中的困難。三是人民調解的過程又是宣傳國家法律與社會公德的過程,不僅能夠使糾紛得到及時化解,而且能夠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與道德水平,促進社會良好關系的建立,進而達到預防的目的。

(二)人民調解的范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矛盾糾紛主要是因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的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一般包含兩個要素:一是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某種權益爭執,如:房屋、財產、賠償、繼承等財產權益方面的爭執,也包括鄰里之間的水、路、風光的爭執,小孩打架引起的爭執等非財產權益方面的爭執;二是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家庭、親屬、親戚、同事、鄰里以及其他在工作、生活中經常交往的關系。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一般而言,民間糾紛是一種情節比較輕微、涉及面不大的爭執。

民間糾紛分為婚姻家庭糾紛、財產權益糾紛、生產經營性糾紛以及其他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包括夫妻糾紛、婆媳糾紛、其他家庭成員間的糾紛,贍養糾紛、撫養糾紛、虐待糾紛,遺棄糾紛、繼承糾紛、房屋糾紛等。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債務糾紛、宅基地糾紛、損害財物糾紛、共有物的使用和分割糾紛等。生產經營性糾紛包括土地糾紛、山林糾紛、水利糾紛、牲畜糾紛、農機具糾紛等。其他糾紛包括輕微傷害糾紛、鄰里糾紛、損害名譽糾紛等。

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1)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員除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有關負責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區、居民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群眾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聘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司法所(科)備案;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鄉鎮、街道司法所(科),司法助理員應當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解答、處理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糾紛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咨詢和投訴;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請求或者根據需要,協助、參與對具體糾紛的調解活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檢查,發現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應當予以糾正;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經驗,調查研究民間糾紛的特點和規律,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改進工作。

(四)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是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屬于訴訟外的調解。從2002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四、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

(一)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的性質

仲裁委員會是依法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專門調解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的社會組織。

從法律意義上講,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二)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的范圍

仲裁調解的范圍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屬于該范圍內的合同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爭議后達成請求仲裁的協議,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反映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仲裁協議是將爭議中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的前提和依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法》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三)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中,當事人愿意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依法及時作出裁決。仲裁調解屬于訴訟外的調解,不是必經的法定程序,但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調解結果制作裁決書。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節 社區矛盾糾紛的化解方法

社會矛盾糾紛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方面,積極預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對于為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積極地采取有效對策,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不使之激化、擴大,努力把社區矛盾糾紛化解在社區,全力維護社區的穩定。

一、化解社區矛盾的原則與方法

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舊存在著大量的社會矛盾,既有人民內部矛盾,也有敵我矛盾。特別是當前社會正處于轉型期,誘發社區矛盾的原因很多,如城市拆遷、農民失去土地、城市工人退休或下崗、司法處理不公、環境破壞貽害公眾、干部工作作風粗暴導致群眾不滿等。如不能及時化解,在社區會發發生個體性小范圍對社會的不滿舉動,例如自焚、跳樓等。有的還會演化為殺人、爆炸等刑事犯罪行為及上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群體性治安事件,嚴重影響政府的威信與社會的穩定。對此,社區要及早發現存在的矛盾,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利用熟悉社區情況,熟悉矛盾當事人的有利條件,積極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參與對社區矛盾的化解工作。

(一)化解社區矛盾的原則

1.教育疏導原則

教育疏導是一種實事求是、以理服人、講求實效的解決社區矛盾的方法。為防止因社會矛盾激化而導致違法犯罪的產生或釀成群體性治安事件,首先要進行教育疏導。

教育是一種全社會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人人都有接受教育和對別人進行教育的社會權力和義務。疏導,即疏通引導,廣開言路,循循善誘,使之開通思想。通過正面教育、思想感化,擺事實、講道理,耐心的進行規勸和教育。對社區矛盾的化解首先要進行教育疏導,這是因為社區矛盾大多是屬于思想認識問題,是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不宜采用壓服的辦法把問題堵回去,只能通過疏通引導,教育感化,解決問題,緩解矛盾。

為貫徹好這一原則,必須做到因勢利導,措施要有針對性,并堅持矛盾“可解不可結”的方針。通過深入細致做思想工作,宣傳法律政策,講明道理,曉以利害,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在不違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應采取認真的態度,切實加以解決。對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也要向群眾解釋清楚,講明解決方法,消除群眾的對抗情緒,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從而把群眾引導到遵守國家法律政策,正確對待現實,理解支持黨和政府的工作上來。不能回避矛盾,甚至制造新的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

2.依法調解原則

在解決社區矛盾的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引導矛盾雙方群眾通過法律途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通過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解決矛盾。

在協商解決社區矛盾的過程中,矛盾當事人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限度,為及早平息矛盾而答應另一方當事人的無理要求,否則會為以后處理類似矛盾帶來極大的后患。應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合情合理地解決矛盾。

在解決矛盾的全過程中,都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能感情用事,堅決杜絕任何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非法行為。

(二)化解社區矛盾的方法

在社區矛盾的化解工作中,要及時把握可能引起矛盾的誘因,有針對性地加以疏導,緩解和消除可能激化的社區矛盾。具體方法主要有:

1.召開矛盾協調會

社區內各成員之間、居民與企業之間、居民與政府部門之間產生了矛盾糾紛,社區要出面邀請矛盾所指向部門和單位的相關人員與矛盾當事人進行對話(必要時可請有關部門協助),召開矛盾協調會議,為解決社區矛盾提供平臺,協助解決社區矛盾。政府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及時派出有決策權的領導參與矛盾協調會,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合理解決社區矛盾。對一些比較尖銳、復雜的矛盾,社區一定要在黨委、政府的堅強有力統一協調下,與各單位、各職能部門相互配合,步調一致,形成合力,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化解社區矛盾,解決引發矛盾的根源性問題。

在矛盾協調會上,政府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的領導,要抓住矛盾癥結,合情合理地解決問題。任何矛盾的發生,都有它一定的原因,不解決源頭問題,什么矛盾都是解決不了的。因此,我們要找準引發矛盾的主要原因,尤其要敢于從黨委、政府和基層干部本身找原因。對矛盾中涉及的問題,能立刻予以答復解決的,應立即予以解決;屬于工作失誤的,要認真接受群眾的申訴、批評,并誠懇承擔責任,糾正錯誤;涉及自身權限以外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黨委、政府,由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研究,采取措施實事求是的解決;一時無力解決的,亦應說明情況,提高透明度,取得當事人的理解。

在矛盾處于一觸即發的情況下,更需要黨政主要領導和有關單位領導與群眾對話,及時疏導勸解,緩解矛盾。只有把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對他們的切身利益影響最大的問題,特別是他們面臨的思想難題和生活困難等源頭問題解決好了,才能增強教育疏導工作的有效性,也才能為最終化解矛盾掃除障礙。

2.抓住主要矛盾,做好核心人物的思想轉化工作

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社區矛盾的真正主體是人。盡管當前矛盾錯綜復雜,但說到底

還是人的問題。因為矛盾群體中的人既是對象,又是主人。如果把制造、引發或影響矛盾的主要人物工作做好了,把這個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了,真正解決他的認識問題,就會事半功倍,整個矛盾也會迎刃而解。

因此在化解社區矛盾時,必須抓住在解決矛盾中起到核心作用的骨干人員,因為他們在解決社區矛盾中起著關鍵作用。在疏導教育中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及時發現其中最具有影響和號召力的人物,力求首先做好他們的思想轉化工作,只要這些人的態度轉變了,社區矛盾就可以比較容易地解決。

3.動員有影響、權威的人士出面疏導

在解決社區矛盾時,必須要由責任單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在矛盾當事人中有較高威望的人員向群眾面對面地開展說服教育工作,才能使群眾信服,緩解對立情緒,避免矛盾激化。特別是那些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的人員,往往與當事人有著某種利害關系或感情關系,有這些人出面做工作,在心理上容易溝通,如虧損企業的老廠長、老工人等,有影響、有權威的宗教界人士,學校中的老教授、知名學者等。這此人的教育疏導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不能忽視這部分力量的特殊作用。

4.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合法權益

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基層黨政組織和企業內部的有關問題,要充分理解和尊重群眾的意愿和呼聲,切實解決好基層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對出現的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予以嚴肅查處,并做好情況反饋,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社區糾紛的調解方法

從社區發生的糾紛種類看,大量的是民間糾紛,社區工作者參與調解的也主要是民間糾紛。因此,對社區糾紛的調解本書主要定位于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各類社區民間糾紛的調解。

(一)社區糾紛調解的原則

1.依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進行調解的原則

民間糾紛調解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進行。這是因為:第一,法律、政策是評判是非、調解民間糾紛的正確依據;第二,只有依照法律、政策調解才有說服力;第三,只有按照法律政策進行調解,才能促成當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達成和解。

這一原則要求調解糾紛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要嚴格依法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調解;如果法律、政策都沒有明確規定的,則應當依據社會公德去調整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解決糾紛。

2.調解自愿原則

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要堅持這一原則,是因為:第一,這一原則由人民調解的性質所決定的;第二,調解只有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才能徹底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第三,調解只有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才能保證當事人雙方自覺、自愿地履行調解協議,避免和減少糾紛的反復。

這一原則要求:第一,糾紛發生后,是否調解,決定于當事人愿意不愿意接受;第二,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的。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是出于當事人雙方的自愿,而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得因未調解或調解不成,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4.糾紛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糾紛當事人在調解時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糾紛當事人,不分民族、種族、職業、文化程度、社會出身、政治面貌、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在調解時,應一視同仁。

這一原則要求:第一,糾紛當事人在調解全過程中享受的權利完全平等;第二,調解人員必須平等對待當事人。

(二)社區糾紛調解的方法

一般而言,對社區民間糾紛應按下列步驟做好調解工作。

1.社區民間糾紛的受理

無論是當事人找到調解委員會,還是調解委員會主動發現糾紛或糾紛的苗頭,都必須積極主動地前往調解。如果人民調解委員會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一味坐等糾紛上門,就可能使糾紛愈演愈烈,矛盾激化。不等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發現糾紛和糾紛苗頭,主動前往調解和預防,對于及時妥善地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有些糾紛發生后,雖然一方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但另一方當事人則堅決不同意調解,遇有這種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先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就不能繼續進行調解,應讓他們通過訴訟程序去解決。

無論群眾書面的還是口頭的調解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都必須接受。糾紛發生后,有的當事人以書面的形式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并在書面申請中寫明當事人的姓名、糾紛的內容及主要證據來源。對此,人民調解委員會無疑應該予以受理。但在實際生活中,大多數當事人的申請都是以口頭形式表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不注重形式,只要有當事人的申請,就應積極主動地進行調解。

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調解,并按規定進行登記。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隨時有可能激化的,應當在采取必要的緩解疏導措施后,及時提交有關機關處理。

2.調解前的調查、取證

弄清糾紛情況,判明糾紛性質和是非曲直,是調解能否順利進行、能否徹底解決糾紛的關鍵。如果能徹底弄清糾紛事實,收集到翔實充分的證據,就能較好地解決糾紛。調查的內容包括糾紛的性質、發生原因、發展經過、糾紛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背后起作用的人等有關情況。調查、取證必須做好下列幾項工作:

(1)詢問當事人

調查取證的第一項工作就是要認真詢問當事人,了解糾紛的起因、經過和結果。當事人是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關系、爭議的內容、雙方的要求和態度、矛盾的焦點以及糾紛所涉及的其他關系和個人都十分清楚。因此,詢問當事人,是了解整個糾紛的內容,搞清糾紛事實的關鍵的一步。但在詢問當事人時,還必須注意到,由于當事人處于糾紛的利害沖突中,所以,他們的陳述往往帶有很大的偏見,可能會過分地強調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夸大有利于自己的事實,甚至歪曲事實真相。因此,調解人員既不能盲目輕信當事人的陳述,也不能忽視它在搞清糾紛真實情況中的重要作用。

調解人員在詢問當事人的過程中,要注意通過個別交談的形式進行。通過這種交談的方式進行,有利于打消當事人的思想顧慮,使當事人覺得有一種親近感。

通過詢問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了解到糾紛的其他知情人以及其他證據材料的來源。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善于從當事人的陳述中發現這些知情人和證據來源,以進一步調查和收集證據材料。

(2)詢問知情人

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請觀,除了向當事人本人了解之外,往往還有其他的知情人。認真向知情人了解糾紛的情況,這是調解過程中的重要一環。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發生過程或者在其發生之前,就可能為他人所知,有些知情人不僅了解糾紛的結果,而且還了解糾紛的起因、當事人的態度及其真實思想。

調解人員詢問知情人,應首先向知情人說明來意,并要求他們盡可能地按照事實的本來面貌陳述。在實際生活中,有時候由于知情人親近或者同情一方當事人,使得他們的陳述帶有一定的傾向性。對知情人的陳述,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認真加以審查,在與其他證據材料一起進行綜合分析之后,才能運用。

人民調解委員會詢問知情人,還要做到迅速、及時。這是因為有些當事人一旦得知人民調解委員會可能要向某個知情人了解情況,他們便捷足先登,找知情人談話,授意知情人按照他

們的想法和安排問人民調解委員會反映情況,阻撓調解人員查明實情;有些甚至威脅知情人,從而給調查了解工作帶來困難。調委會迅速、及時的調查了解,不給當事人以串通機會,有利于了解真實可靠的情況。

除了詢問知情人之外,人民調解委員會還應向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和群眾了解情況,了解他們對當事人及其糾紛的看法,了解這一糾紛在群眾中的影響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同時,要盡可能取得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和平素與當事人關系較好的群眾對調解工作的支持,共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這樣做不僅有助于對糾紛情況的了解,而且有利于糾紛的最終解決。

(3)其他證據的收集

要掌握糾紛的真實情況,就必須收集充分可靠的證據。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方面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向知情人了解糾紛的情況。另一方面還要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收集其他原始書證、物證,必要時還要進行科學鑒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搞清案件事實。

有些糾紛,特別是房屋、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等糾紛,只有勘驗現場,才能了解案情。因此,調解人員必須深入基層,到當事人、知情人居住地,案件發生地,爭執標的物所在地,向當事人、知情人及附近其他群眾了解糾紛情況,對現場進行勘驗,收集證據,以獲得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在證據的收集過程中,一定要特別注意對原始書證和物證的收集工作,這主要是因為書證和物證往往是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的記錄和見證,如果收集到這些證明力較強的證據,對于認定爭議的事實和最終解決糾紛,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還要注意采用證據保全措施。在一些糾紛中,有些證據往往有消失和被毀損的可能,為了保證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調解人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申請,積極采用證據保全措施。

2、對當事人的說服、勸導

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是整個調解工作的中心環節。調解工作就是對當事人曉之以理,導之以法,使其認識到他們應當維護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對當事人的說服勸導工作貫穿于整個調解工作始終,也是關系到調解能否成功的重要工作。

根據實際經驗,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工作,最好是單獨進行。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之間都存在著對立心理。如果這時就急于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不利于工作的進行。因為在對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首先表示自己的讓步,不愿意丟掉面子,而單獨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工作時,就不存在失面子的問題。同時,單獨進行勸導,容易縮短當事人與調解人員之間的心理距離,使當事人覺得調解人員確實是作為自己的知心朋友在竭誠為解決自己的糾紛服務,這樣就便于調解人員開展工作,使當事人消除對抗心理。

對當事人的說服勸導是—項細致的思想工作,因此,調解人員應富有耐心。有些糾紛的當事人,通過一次勸導工作之后,可能立刻表示同意與另一方當事人和好;但事后一想到

對方的問題,想到自己在和解中可能要吃虧,又出現反悔。這種情況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當事人雙方的對立、矛盾往往不是一天、兩天形成的,可能經過了一個長期的醞釀、暴發過程,因而積怨較深。對于這種情況,要求當事人立即就轉變態度,事實上也是不可能的。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愿意和好之后,而對方當事人又有什么不友好的表示,就更容易出現反復。遇到這種情況,調解人員必須耐心地做工作,不能怕麻煩。事實證明,只要調解人員真誠地、耐心地作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循循善誘,最終還是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對于某些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達成了調解協議之后,調解人員不應放棄再次的說服勸導工作,這一方面有利于鞏固調解成果,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當事人的思想反復。

邀請當事人的親友、地鄰和其他公正人士共同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工作,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又一成功經驗。這是因為當事人的親友、地鄰和其他公正人士或者與當事人關系較好、感情較深或在當事人心目中有一定的威望,他們的意見較能為當事人所接受,他們的說服和勸導較易感化當事人,使當事人轉變思想,接受與對方和解的意見。調解人員在對當事人的說服勸導的過程中,應善于抓住當事人的心理特點,及時邀請適當的人參加調解,盡快地轉變當事人的思想,并積極地采取措施,穩定當事人的思想和情緒。

3、促成當事人和解并達成調解協議

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是調解工作的目的,但它必須以前面幾項工作為基礎。調查取證、說服勸導工作做得好,達成調解協議就有如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否則,就會在達成協議時出現僵局,甚至當事人根本拒絕和解。

在分別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使當事人的思想已經有了轉變,在原則問題上已統一了認識,具備了達成調解協議的思想基礎時,調解人員應抓好時機,趁熱打鐵,及時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調解并極力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和解的方式有:當事人自我檢討、賠禮道歉、保證改過、賠償損失等。

當事人的思想轉變與達成協議是兩回事,不能認為只要當事人的思想轉變就可以達成調解協議。事實上,有些當事人在調解人員的說服勸導下認識了自己的錯誤,認識到了鬧糾紛的危害,但一旦雙方當事人涉及到實體的權利義務時,就又有可能產生不同的意見和要求。遇到這種情況,調解人員應進一步勸導雙方當事人求大同,存小異,同時,就糾紛的解決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供雙方當事人參考。

如果當事人在解決糾紛問題上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人員可以提出解決糾紛的建議,征求當事人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勸導他們求同存異,促使他們充分協商,接受正確的解決方案,自愿達成協議。

當事人調解協議達成,調解即告成立。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時,還必須強調實行當事人自愿原則,調解人員就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所提出的方案只能供當事人參考,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人員所提出的方案的基礎上經過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之后,就意味著此次調解成功。

達成調解協議后,調解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制作調解協議書。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可以及時結清和沒有給付內容的糾紛,如鄰里口角、婆媳爭吵等,可以不制作調解協議書,但調解人員必須進行嚴格地登記,記明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糾紛的起因,糾紛的內容,主要爭執事項,調解人員姓名、其他參加調解人的姓名,單位、職業及與當事人的關系,調解經過,調解結果以及履行情況等。對于較復雜的糾紛,特別是有金錢、財物給付,而且數額較大,不能及時結清的糾紛,調解人員必須制作調解協議書,寫明各項事宜,一式三份,除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外,調解委員會亦應留存一份,以使今后督促當事人履行和備查。

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當事人簽名,調解主持人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調解協議的履行

根據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因此,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并就履行情況做出記錄。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如當事人提出協議內容不當,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協議內容不當的,應當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經再次調解變更原協議內容;或者撤銷原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3)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起訴。原承辦該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工作。

范文九:社區

單位: 類型 農村集體土地 征用、流轉 排查 本月數量 本季累計 本年累計 類型 學校教育 排查 本月數量 本季累計 本年累計 涉軍維權 排查 本月數量 本季累計 本年累計 調處 企業改制 排查 調處 移民安置 排查 調處 調處 房產物業 排查 調處 消費者維權產 品質量安全 排查 調處 調處 國有土地上 房屋拆遷 排查 調處 城鄉建設管理 排查 調處

月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分類臺帳

填表日期: 土地、山林 水利、資 源 權屬 排查 調處 環境保護 排查 調處 村務管理 排查 調處 勞動社保 排查 調處 年 醫療衛生 排查 調處 月 日 交通事故 排查 調處

經濟合同、 金融借貸 排查 調處

人身損害 排查 調處

婚姻家庭 排查 調處

鄰里關系 排查 調處

邊界管理 排查 調處

民族宗教 排查 調處

行政執法 排查 調處

涉法涉訴 排查 調處 排查 調處

其他 排查 調處

合計 排查 調處

年度累計 排查 調處

范文十:某區矛盾糾紛調處典型案例

這道難題的內容是這樣的:這個廢品收購站經營小有規模,有各種機動車30余輛,院內紙垛高達10米,與4—2號樓僅一墻之隔,私接電線如蜘蛛結網,生煤爐取暖做飯,大量廢紙靠近火源,堵塞消防通道,存在嚴重消防隱患。每天早3點多鐘,30多臺機動車集體出發,發動機聲響成一片,噪音影響居民休息;車輛出入小區內外,將小區內下水井蓋壓壞多次,還壓死了小區內垂榆等綠化樹木。面對慘遭破壞的小區生態環境,紙垛未著火,居民們心中的火卻越燒越旺,雙方多次發生爭執,小區居民憤怒譴責小站違法經營,而鄉親們卻認為小區居民是欺負外地人,群體事件尤如箭在弦上,一觸即發。

轉眼,一年時間過去了,雖然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調委會為調解這一糾紛費盡了心血,但雙方的關系卻日趨緊張,不見根本好轉。不久,區司法局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了民間糾紛大排查活動,街道和社區調委會認為這一矛盾糾紛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若不徹底解決,不僅會嚴重破壞小區的人居環境,還隨時會激化矛盾,釀成群體事件,影響社會穩定。街道和社區調委會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多管齊下,動員和爭取各方面的力量,加大聯合調解的力度,以徹底解決這一矛盾糾紛。為此,他們一是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通過社區聯系點的人大代表多次向區人大、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在參加區司法局召開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會議上,街道司法助理和社區王主任向區司法局領導提出了給予幫助和支持的請求。二是協調職能部門研究解決辦法。街道司法所協調街道城管科和執法中隊積極做工作,并向區執法局、環保局報告情況,取得他們的支持和幫助。三是召開協調會,召集社區主任、居民代表、外來人員代表和二臺子公安派出所領導共同研究解決方案,宣傳有關法律,教育各方當事人依法辦事,特別還詳細研究了保護小站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經過耐心細致地工作,最終達成了一攬子協議,各方代表在協議上簽了字。五.一前夕,這個廢紙收購站終于被依法取締了,來自革命老區的鄉親理解了政府的這一舉措,社區的居民們也熱情贊揚政府為他們辦了一件好事和實事。

【篇三:社區矛盾糾紛調解案例】

10月10日,顧力木圖街道光博苑社區妥善調解一起快樂家園23號樓3單元的異味糾紛,將轄區居民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10月10日,快樂家園23-3-101李阿姨投訴樓上201室艾三江大叔制造異味,給她的生活帶來極的不便。原來,艾三江大叔家是少數民族,非常喜歡干凈,家中的衛生間經常使用84消毒液,李阿姨住在一樓,所有的污水及異味都通過下水管竄出來。李阿姨獨自居住,對異味非常敏感,兩家多次協商未果。社區工作人員了解矛盾糾紛原委后,來到二樓業主家中進行調解,調節后他把家中的下水管進行了改動。做了處理后,李阿姨家的異味明顯改善。兩家的關系也隨著異味的消失而握手言和。

社區工作人員在此也提醒他們兩家,鄰里之間應該和平共處、互相體諒。家庭的和諧、鄰里的和諧,才能更好的構建社會的和諧。

【篇三】農村矛盾糾紛調解案例100

農村矛盾糾紛調解100法(連載)

張志善

【期刊名稱】《村委主任》

【年(卷),期】2012(000)015

【摘要】絳縣么頭村有弟兄倆,母親把他們拉扯成人后,弟兄倆卻把八旬老母親撇在一邊,唱起了現代版的《墻頭記》。疾病纏身、雙腿不能行走的自發老人,只能讓別人用平車拉著,找到么頭村村委會。

【總頁數】2頁(P.24-25)

【關鍵詞】連載;調解;糾紛;農村;村委會;母親

【作者】張志善

【作者單位】不詳

【正文語種】英文

【中圖分類】D638

【相關文獻】

1.農村矛盾糾紛調解100法(連載)——第17法 剛柔相濟法:父子倆結束冷戰 [J], 張志善

2.農村矛盾糾紛調解100法(連載) [J], 張志善

3.運用調解藝術巧妙化解糾紛(連載二) [J], 張志善

4.農村調解制度的現狀及其問題——以村干部調解糾紛為視角 [J], 王曉莉; 馮露

5.農村矛盾糾紛調解100法(連載) [J], 張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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