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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調解案例(精選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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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就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的長期契約關系。婚姻本質是婚齡男女以夫妻名義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平等自愿結合,應取得醫學、公序良俗、政治、民法等層面的認可,并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形成人際間親屬關系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調解案例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調解案例3篇

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調解案例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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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法發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XX年11月19日14:35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向社會發布30例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內容涉及婚姻財產糾紛、離婚糾紛、贍養糾紛、撫養糾紛等。
  一、于某某訴高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與高某某于20XX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XX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XX年9月2日在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離婚時對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區59號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過協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高某某付清貸款后歸雙方之子高某所有。20XX年1月,于某某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稱:59號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高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給高某,目前還處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財產狀態,
  故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贈給高某,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由法院  
依法分割59號房屋。
  高某某則認為:離婚時雙方已經將房屋協議贈與高某,正是因為于某某同意將房屋贈與高某,我才同意離婚協議中其他加重我義務的條款,例如在離婚后單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4.5萬元。我認為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巨大傷害,出于對未成年人的考慮,不應該支持于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知悉59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對于訴爭房屋的處理,于某某與高某某早已達成約定,且該約定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即雙方約定將59號房屋贈與其子是建立在雙方夫妻身份關系解除的基礎之上。在于某某與高某某離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對訴爭房屋的處理約定,并要求分割訴爭房屋,其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不足,亦有違誠信。故對于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XX年4月24日作出(20XX)東民初字第02551號民事判決:駁回于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1日作出(20XX)二中民終字第09734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在離婚后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之規定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二、王某訴江某離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與江某系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雙方相識時間短,相互了解較少,結婚較為倉促,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對原告有家庭暴力,經常因為生活瑣事對原告拳腳相加。20XX年,江某無緣無故將原告毒打一頓并致其離家出走。后王某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決:1、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2、江某給付精神損失費5萬元;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該案訴訟費由江某承擔。王某提供江某書寫的協議書及相關證人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江某對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該案中,雙方均同意離婚,表明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王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實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為此,原審法院判決王某與江某離婚(財產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損害賠償金。
  (三)典型意義
  夫妻應當互敬互愛,和睦相處,但遺憾的是,夫妻之間實施暴力給其中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現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問題作為離婚案件的重要誘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家庭的穩定與和諧。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北京法院對20XX年度東城法院、豐臺法院、通州法院結案的620件離婚案件抽樣統
  計顯示,涉家庭暴力類的離婚案件占選取離婚案件總數的9%,數量比例雖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調解率低、最終離異率高。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規定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正在全國人大審議中的《反家暴法》也通過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護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和賠償請求,對于家庭暴力這樣違反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旗幟鮮明地給予否定性評價。
  三、張某訴郭甲、郭乙、郭丙贍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與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個子女,即:長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兒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與長子郭甲、次子郭乙簽訂了分家協議,就贍養問題做了如下約定:“1.長子郭甲扶養母親,次子郭乙扶養父親。2.父母在60歲以前,哥倆每人每月給零花錢5元,60歲以后每人每月給10元。”郭某于20XX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對郭某進行了安葬,此后母親張某獨自生活。20XX年10月14日,張某將三名子女起訴至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要求隨次子郭乙生活,長子郭甲給付贍養費1000元,其他二子女給付贍養費各500元。醫藥費由三子女共同承擔。
  法庭審理過程中,長子郭甲稱自己一直以來贍養母親,并承擔過高贍養費;次子郭乙稱分家時約定母親由長子郭甲扶養,父親由自己扶養,自己已經按照約定贍養了父親,并對父親進行了安葬,無法接受再與長子郭甲承擔同樣的責任;小女兒郭丙稱自己并未在贍養協議里載明有責任。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長子郭甲和次子郭乙雖然于1985年簽訂了分家協議,兩人也按照分家協議履行著各自的義務,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兒郭丙對母親的贍養義務。原告張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
  郭乙照顧,故判決原告張某隨次子郭乙生活,長子郭甲每月給付贍養費300元,長子郭甲承擔原告張某醫藥費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兒郭丙各負擔醫藥費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義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原告現已年邁,且體弱多病,喪失了勞動能力,確實需要子女贍養,其子女均有贍養原告的義務。誠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對的情況下,簽訂贍養協議分工贍養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許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比如某位子女明顯沒有能力贍養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贍養要求,其他子女無法免除。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題中之義,因為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
  現實中,很多子女之間簽訂贍養協議時,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農村地區,如“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女無贍養父母的義務”,女兒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被人為地免除。但從法律上講,子女對父母均有贍養義務,女兒不論出嫁與否都與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贍養關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對于贍養協議中免除次子郭乙對母親的贍養義務,屬于約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對母親的法定義務,應屬無效約定。故對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就張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問題,張某表示愿意隨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就贍養費的數額和醫藥費負擔比例問題,考慮到次子郭乙已經履行了對父親全部的贍養義務,長子郭甲應當多承擔贍養費,體現法律與人情兼顧,也能更好促進家庭關系的和諧。
  四、博小某訴博某撫養費案
  篇二:三調解筆錄(姚元桃與吳配榮婚姻糾紛)
  三穗縣雪洞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筆錄
  案由:婚姻家庭糾紛
  調解時間:20XX年11月17日14時17分至16時30分調解地點:雪洞綜治辦
  主持人:周怡名
  調解員:趙云友黃元惠
  記錄員:趙云友
  申請方姚元桃,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侗族,農民,住三穗縣雪洞鎮民主村馬耐組。
  被申請方吳配榮,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侗族,農民,住三穗縣雪洞鎮民主村馬耐組。
  調:申請方姚元桃與被申請方吳配榮婚姻糾紛一案,今天本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自愿的原則,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是否同意調解?
  申請方:同意調解。
  被申請方:同意調解。
  調:本糾紛由調委會成員周怡名主持,由調解員趙云友參加,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申請方:不申請回避。
  被申請方:不申請回避。
  調:雙方有無自己的親屬或其他代表參加?
  申請方:有我父親姚本輝一同參加。
  被申請方:有我堂弟吳配軍一同參加。
  調:告知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調解紀律,雙方聽清楚了嗎?
  申請方:聽清楚了。
  被申請方:聽清楚了。
  調:先由申請方陳述申請請求及其事實理由?
  申請方:我與被申請方是經媒人介紹認識,雙方家里都
  舉辦結婚酒。雙方在雪洞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哪一年辦證記不起了,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開始關系一般。我去他家四、五年后兩人就為家庭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導致關系不睦,他經常為一些家庭小事使用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我要求與他離婚。
  調:被申請方,對申請方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有無意見?
  被申請方:申請方的陳述基本是事實,但是沒有講清楚矛盾是怎么發生的,她到我家來,只要我一講她,她就經常往外跑;20XX年農歷正月初十我外出打工,當天誤車,下午回家快6點鐘,看見我妻子與寨上的龍再江在我家大門口手拉手,她看見我回家后那男的就走了;同年四月我不在家,到上海打工,回來后聽說我妻子在家被寨上的吳紹成欺負,村上還調解過。還有三穗寨壩老的吳老土與我妻子有染,是我妻子跟我講的,只有一次。因為這些事我對妻子有些不滿,看在兩個小孩的份上一再容忍。今年這個月,為割苕葉,我送巖門村的楊武倫,我妻子不滿就講我,我確實打了她,確實打得很重(當時我手腕都打痛了);昨天為吃魚的事,我又吼了我妻子。
  調:你丈夫講的是不是有這回事?
  申請方:(沉默)我沒有給他講過這些。
  調:你們倆的矛盾并不大,以后吳配榮愛打人的事情一定要改正,姚元桃一吵架就往外跑也要改正?
  被申請方:我打人的事情我可以改,但我妻子姚元桃的作風問題一定要改正。
  申請方:只要他改正打人的習慣,我保證改正我的缺點,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調:吳配榮還有什么要講的?
  被申請方:我要我妻子給我保證以下幾點:第一是作風問題;第二要求她不要亂講我與別人的正當交往;第三不要為家庭矛盾的一些小爭吵就亂往外跑。
  調:姚元桃你有什么要求?
  申請方:我要求第一丈夫保證不要打我;第二,用錢的問題要大家共同商量。
  調:雙方愿意和好嗎?
  申請方:愿意和好,共同維持這個家。但是不要再打我。被申請方:同意和好。
  調:經調解雙方都愿意和好,希望兩個回去后,共同維護家庭團結和睦。請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
  申請方:可以。
  被申請方:可以。
  申請方:調解主持人:調解員:
  被申請方:記錄員:
  在場人:
  雪洞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20XX年11月17日
  篇三: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中的技巧和方法婚糾紛和家庭糾紛都屬于婚姻家庭糾紛,這是我縣最常見的一類糾紛,由于離婚糾紛的特殊性單列出來.包括夫妻之間、父母、成年子女之間、未成年人監護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它的特點是當事人間有血親和姻親的關系,只有很特殊的情況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組織。處理這類型矛盾,基層調解人員都有一定的經驗,就是"以和為貴",作為新從事調解工作的人員要把握好這一點,既要對錯誤的行為批評教育,又要兼顧當事人的情況,不"上綱上線",就是遇到有輕微的違法侵權行為,也要以適當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級
  1、堅持"兩個原則"
  一,堅持自愿、合法原則。首先調解并非必經程序,需在雙方當事人均請求調解的情況下方可開展.任何一方反對調解的,都不得開展調解.其次,調解必須合法,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二,公平調解,不偏不倚。現實生活中,司法活動極易受到來自各地方的壓力和干擾,人際關系的影響、親戚朋友的面子、個別領導的招呼等因素不僅影響調解工作的開展,還考驗著調解人員是否出于公心.從社會心理學角度講,當事人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其自尊會受到傷害,也最易激起對執法者的抵觸與怨恨.不公乃執法大敵,亦是調解之大敵,一旦被當事人察覺,則必然導致失衡.堅持公平調解才能維護司法公正。
  2.調解的步驟
  一般而言,婚姻調解分為三個階段:即初步接觸階段、深入交流階段、總結結論階段。第一,初步接觸階段。在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委托調解時,一般調解員就會記錄另一方當事人的聯系方式,如電話、手機等,即開始與對方當事人接觸。一般而言,對于一調解員的傳喚,另一方一般會有三種回應模式:第一種:冷漠回應模式,占回應比例的20%左右.比如,當調解員撥通另一方電話后,另一方態度非常不配合,說:"我不想給你談,有什么事你讓男他或女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將電話扣掉.甚至有的當事人一聽到是調解員,隨即就會干脆地將電話扣掉.遇到這種情況,調解員要抱著理解和寬容的心態。本來,處于離婚邊緣當事人的心態就煩躁易怒,(有點象更年期女人),對方脾氣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對于冷漠回應的當事人,應婉言告之協商離婚是有利于雙方的處理模式,希望對方考慮幾天,過一些時候再與其聯系。第二種:消極回應模式,占回應比例的30%左右.比如,當調解員撥通另一方電話后,另一方并不拒絕,而是直接問:"那你們現在的方案是什么?條件是什么啊?財產怎么分啊?"一般情況下,初次與對方溝通,不要直接就具體問題進行協商,因為對方剛剛知道自己的身份或來意,思想上敵意很大,并且回復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協商,最好還是給對方幾天的思考時間,再另行約談最好。第三種:積極回應模式,占回應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調解員的傳喚,并同意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協商和交流.這是一個非常積極的開始,當然并不意味著調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對于找到雙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長期的實踐經驗證明,協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務實和真誠.特別是對于調解員而言,切忌在對方當事人面前顯示出好像多么尊貴的樣子,請充分尊重對方當事人,理解其承擔的壓力和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話連篇,講大道理,那樣只能使對方當事人覺得你這個人虛偽.居中調解時,要站在一個適中、公平的角度,客觀分析一下雙方的利與不利:如果調解成功,雙方有什么好處和不好之處.如果調解不成走到訴訟地步,雙方的成本和法院判決的可能性.只要分析的有理有據,合情合法,即使對方當事人抱有敵意,也會不得不認真考慮調解員的話.
  第二,反復協商階段。有的案件,可能進入不到深入交流階段就要草草總結,為下一步處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體的分配比例和條件討價還價。并且,討價還價的依據,不僅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還往往帶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強調的男方照顧女方,不帶小孩子一方照顧帶小孩一方,過錯方照顧無過錯方。經過反復的討價還價,要么雙方距離共同點越來
  越進,要么會在某一個階段僵持不下,最終沒有戰果。一般而言,如果能進入深入的協商,所需要的協商談判的時間可能要遠遠超過二周的時間,可能需要一個月以上.時間長,不見得一定是件壞事.雖然拖得時間較長,疲憊是雙方共同的感覺,加上隨著社會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員越來越明顯的壓力,有可能會使雙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別是對于雙方條件相當的情況下,花費時間精力就離婚問題勞心傷神,不如退一步早點結束,將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為適合。
  第三,總結結論階段。經過幾周與對方當事人的交流談判,雙方離婚條件的分歧差漸漸清晰,一般會產生三種不同的離婚方案:第一,依法得出的處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規定,雙方財產分割及子女歸屬撫養的大概可能性處理方案。這個方案,如果法律適用爭議不大,一般與法院判決的結果相差不大。第二,提出離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離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會比依法得出的處理方案給與對方的條件要好一些,因為提出離婚一方一般已經抱有做出一定犧牲和讓步的心理準備。但這個讓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這個限度,提出離婚的一方將寧愿花時間打官司讓法院判決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讓步。第三,被要求離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離婚一方往往會利用另一方離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數額的要求,并且,一般會高于另一方給予的條件,甚至會遠遠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數額。當雙方提出的條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變的可能性不大時,調解員應對比、分析雙方的差據,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當事人不切實際的要求導致的差距,調解員應勸導他見好就收,接受對自己相對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對方當事人的漫天要價,提出過分的要求,可以從法律的角度,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終說服其放棄不切實際的幻想,接受現實的調解方案。
  3、調解的技巧
  1、調解協議離婚時,最好在具有親和力的環境下進行,更容易促成雙方交流。
  2、調解時盡量給雙方當事人中立的感覺,盡力用親和的語言交流。再調解中,不要對雙方的是非過多發表意見,而是圍繞縮小爭議作努力。
  3、調解時要先找出分歧的焦點,再找出雙方的共同點以及解決爭議的途徑,一定要注意雙方當事人的情緒,使雙方當事人盡量保持冷靜和理性。若當事人情緒激動時,注意運用以下幾種方法調節當事人的情緒:
  (1)冷卻法,當一方當事人情緒過于激動時,設法冷卻其怒火,比如讓雙方當事人分開,走到公共場所,轉移話題等。
  (2)宣泄法,對于明顯受到壓抑的、有極強傾訴愿望的當事人,不妨讓其發表意見,宣泄內心的憤怒和不滿。對于確屬弱者或無過錯一方,要耐心傾聽,表示同情,給予安慰。
  (3)陪伴法,有些當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渦難以自拔,情緒激動,但其親屬可能對事實看的更清楚,調解時,選擇當事人的親朋或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幾率。
  介紹幾種調解方法:一種是"模糊調解",一種是"責任意識",一種是"冷處理".
  (一)所謂模糊調解,就是對調查到的有損夫妻、家庭成員感情的事件和行為,不公開、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調解方法,一方面對責任人的批評教育,另一方面對相關人疏導,避重就輕,以維護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如糾紛中發現婚外情,在外地與人非法同居,如果公開,會影響到矛盾糾紛的調處,在另一方沒有明顯證據,或雖有證據,不愿公開的情況下,要視而不見,采取妥善的方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二)責任意識.婚姻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責任,這是批評教育當事人的準則,也是化解矛盾,縮小差距,平衡對抗心理的一種調解方法.通過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雙方反省自己,以責任化解和沖淡分歧,并且將責任意識延伸到離婚之后,對父母、子女等的責任,防止由于當事人意氣用事,以致家庭分崩離析,造成不良后果.這類糾紛主要適應于結婚時間短、或沒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糾紛(三)逆反疏導和冷處理.由于對方有明顯過錯,有的當事人情緒激動,
  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說服力,需要采取特別的辦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處理.家庭婚姻糾紛不是不可調和的矛盾,同時要達到和解,歸根到底,還是要當事人自己解決思想問題,才能促成和解,盡量對婚姻家庭糾紛采取婉拒的辦法,或約定一定考慮時間,或先由長輩調解,或推遲調解時間,讓當事人冷靜考慮,權衡利弊,防止意氣用事.同時,也為消除矛盾,留一段緩沖的時間,創造彼此溝通的機會.二是調解思路順著當事人意思,而將后果講明,讓當事人由思想對抗轉為對后果的認識,實際上是一種逆反調解.
  特別要說明的,婚約糾紛、非法同居的糾紛不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但其中有兩項的處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間的收入和開支,按照合伙的關系對待,此外同居前財產沒有消耗的,應歸原所有人,共同經營所得歸雙方所有.協議不成的均等處理債權債務.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對待.總之,在處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對待,在調解中要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導,以穩定家庭、穩定社會為大局,注意方法,達到預期的效果.特例:贍養糾紛、遺棄家人的糾紛,嚴重侵害家庭成員的糾紛,要立場堅定,針鋒相對,依法依理反對違法、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張有弛,收到預期的效果
  城東居委會
  20XX年1月
  

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調解案例篇2

肁怎樣調解婚姻家庭糾紛

肆  離婚糾紛是民間糾紛中常見的一類糾紛,它危及夫妻關系,影響家庭和睦,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確調解離婚糾紛,對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安定團結...

蒆  怎樣調解婚姻家庭糾紛

肁  離婚糾紛是民間糾紛中常見的一類糾紛,它危及夫妻關系,影響家庭和睦,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確調解離婚糾紛,對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建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有重要意義。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離婚糾紛,要堅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則,提倡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反對資產階級、封建主義的婚姻觀點和舊習俗。同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強行調解,更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膁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婚姻關系是以夫妻之間的共同感情為基礎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衡量夫妻關系能否繼續存在的主要標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可從夫妻關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條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感情的狀況,發生糾紛的原因和雙方的責任、有無爭取和好的因素等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由于離婚糾紛比較復雜,調解這類糾紛要注意把一般原則和具體情況結合起來,深入調查了解,細心研究分析,耐心說服疏導。

蕆  下面介紹幾種常見的離婚糾紛及其調解辦法;

襖  (一)因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離婚糾紛。

膄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志,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應切實保護男女婚姻自由,堅決反對包辦、買賣婚姻,但對糾紛的調解,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芁  對要求解除確系包辦、買賣婚姻的,應依據下列原則,酌情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婚后始終沒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長期分居,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的,在做好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工作的基礎上,應告訴當事人訴訟到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個別矛盾較大,積怨較深,繼續共同生活無望的,也可以調解離婚,并告訴有關當事人到有關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但離婚調解早從嚴掌握,對于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夫妻關系還能維護,離婚弊多利少的,應盡量勸說雙方和好,不輕易調解離婚。

袈  在調解中發甲包辦、買賣他人婚姻的人,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報告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若因買賣婚姻造成當事人一方生產注活嚴重困難的,可通過調解使接受財中酌情返還。

薆  (二)因封建思想嚴重引起的離婚糾紛。

袃  常見的此類糾紛及調解方法有兩種:一是夫權思想嚴重,岐視、壓迫、打罵女方,無視女方的合法權益,限制女方活動自由而引起離婚糾紛;二是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舊思想嚴重,因生女孩或采取或節育措施引起離婚糾紛。調解這類糾紛時,應對有夫權思想的男方進行批評教育,只要本人承認錯誤,并愿意改正就應調解雙方和好。對個別夫權思想特別嚴重的,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從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出發,可以調解雙方離婚或建議男方單位給其以適當的處分,對夫權思想特別嚴重,并因此而引起嚴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支持女方訴諸人民法院。

芁  (三)因一方喜新厭舊引起的離婚糾紛。

艿  所謂喜新厭舊引起的離婚糾紛是指一方婚后地位、條件或客觀條件的影響,夫妻思想感情發生變化,一方蓄意拋棄配偶,另尋新歡引起的離婚糾紛。在調解這類糾紛時,首先應依*組織和群眾,深入調查,掌握確鑿證據,分清是非責任,然后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調解工作。(1)對有過錯的一方,即喜新厭舊、另尋新歡的當事人,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一般不做離婚調解,視其情節和認錯態度,可建議有關組織給予處分。(2)對“第三者”也應配合有關單位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告誡其不要破壞他人的婚姻家庭,終止這種不當的關系。必要時,也可建議有關單位給予其適當處分。(3)在做好有過錯一方的思想工作,使其承認并愿意改正錯誤的基礎上,對無過錯的一方講明,允許對方改正錯誤,勸其珍惜夫妻感情,給對方改正錯誤的機會,爭取在新的基礎上重歸于好。(4)對“第三者”插足而構成殺人、傷害和虐待等違法犯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則不宜做調解,應支持受―害者向司法機關起訴,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責任,以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肅  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這類紀紛時,既要維護社會道德,又要注意工作方法,“第三者”一詞不可亂用,否則會使矛盾擴大和加大調解的難度。

螞  (四)因經濟問題引起的離婚糾紛。

莁  物質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常見的因經濟問題引起的離婚糾紛和調解方法,大致有以下幾種:

蒞  1.經濟不民主。即一方控制對方合理支出,甚至達到使對方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程度。在調解這類離婚糾紛時,應宣傳夫妻平等的原則,提倡民主持家,相互信任。對大數額支出夫妻應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對方的意見;對正常的、小數額支出則不要斤斤計較。同時還應批評教育有過錯的一方,幫助雙方合理安排經濟生活、改善夫妻關系。

螅  2.一方揮霍無度。如有的男方嗜煙酗酒,有的女方過于追求衣著打扮,支出超過應有的限度,嚴重影響了家庭正常生活。對此,應進行浪費可恥,勤儉持家光榮的教育,批評揮霍的一方,勸其改正不良嗜好,量入為出,合理計劃,同時,也要說服另一方,不可“以錯對錯”,應對其耐心幫助。

蒀  3、不贍養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經濟上限制過嚴,不讓對方贍養自己父母而發生的離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于此類糾紛,應宣傳贍養父母是我國勞動人民的優良傳統美德,也是子女依法應盡的義務。批評教育有過錯的一方,向其說明有條件而不贍養、不僅會受到群眾的譴責,情節嚴劣、后果嚴重的還會受到法律制裁,以促其改正錯誤。如對贍養費的數額發生爭執,可根據被贍養人的需要和贍養人的負擔能力確定,一般不低于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4.在實行生產責任制后,一方身體不好缺乏生產技術和致富經驗,收入較低,生活出現了暫時困難,另一方提出離婚而引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勸導夫妻互相諒解,互相幫助,并幫助其尋找致富門路,盡快致富。如因對方好逸惡勞或一貫不務正業,不好好生產,又不顧家庭及子女生活的,應對有錯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如堅持不改、又無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強調解和好。

蒁  (五)因個性不合或家務瑣事引起的離婚糾紛。

螆  個性不合引起的離婚糾紛,往往是由于雙方或一方個性很強,在一些非原則的細小問題上為一句話、一件事爭執不休,互不相讓、如男方愛打、女方愛罵,有了矛盾,一觸即發。這類糾紛的特點是夫妻之間經常爭吵,感情不融洽,經過調解雙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鬧翻,常在氣憤之中輕易表示離婚,但氣消之后兩人又自動和好,有的離婚后又要求復婚。為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一般要避開雙方氣憤的情緒,在氣消之后進行疏導工作,啟發他們多看對方的長處和優點,珍惜過去的感情。對雙方脾氣特別暴躁,經調解說服雙方仍堅持要離婚的,可采取一些緩延的辦法,然后尋找時機,再做勸解疏導。但在緩延期間,應密切注意糾紛動向,防止糾紛激化或轉化。

芃  有的夫妻為家庭生活瑣事,如家務勞動、子女教育、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家政管理等產生矛盾隔閡,甚至引起離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應針對他們的矛盾實質,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并以社會主義道德規范作為原則合理安排家務和子女教育等問題,處理好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它生產瑣事。

蒃  (六)因草率結婚引起的離婚糾紛。

薁  草率結婚是指男女相識時間很短,彼此不夠了解便匆忙結合,其夫妻關系缺乏應有的感情基礎。婚后出現矛盾,引起離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要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教育幫助雙方慎重對待婚姻問題,不能因草結而草離,認識到“亡羊補牢,猶未晚為”的道理,勸其互諒互讓,在今后生活中增進了解,逐步培養夫妻感情,建立美滿的家庭。如雙方無感情基礎,而且堅持離婚,也可以調解離婚。但要對其進行幫助教育,幫助他們吸取教訓,避免再發生類似問題。對調解不成的,動員其訴訟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膇  值得注意的是,要把這類糾紛同騙婚區別開來。如確系騙婚,如隱瞞重要問題或為了達到個人目的,為進城、轉達戶口、調工作等,而欺騙成婚的,調解委員會應支持受騙一方的正當要求;騙婚的一方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手段惡劣的,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或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責任。

羅  (七)由于一方患精神病或勞改、勞教引起離婚糾紛。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離婚的糾紛,在調解時,既要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病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對病情并不嚴重,過去雙方感情又較好,或是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對要求離婚的一方指出,夫妻之間應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晝勸解和好。如精神病人確實久治不愈,影響了夫妻關系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不能維持的,應從夫妻關系及子女利益出發,說服其妥善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再辦理離婚。對婚前明知對方病情,只是為了達到其他目的,自愿與病人結婚,婚后目的一經達到就提出離婚的,應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是極不道德和缺乏嚴肅的生活態度的,一般不調解離婚。因一方勞改勞教,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是一種比較復雜的離婚糾紛。調解這一類糾紛,既要貫徹婚姻自由的原則,也要有利于勞改勞教人員的改造教育。對勞教或刑期不長,雙方感情較好,只是由于一些具體困難或迫于輿論壓力而提出離婚的,調解組識應在幫助其解決具體困難的同時,盡量做好說服疏導工作,勸其和好;對刑期較長或延長勞教期限,其配偶堅決要求離婚的,一般也要做和好調解,確無和好希望的,也可調解離婚。總之,調解這類糾紛,如能動員對方不離婚,會有利于勞教人員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調解案例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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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經驗材料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經驗材料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經驗材料
  **縣婦聯在省、市婦聯領導下,在縣委、縣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堅持“預防為主、調處結合”的工作方針,以建設平安家庭、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一、健全機制,主動作為,充分發揮婦聯組織在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中的獨特作用
  1、切實履職,強化主動意識。做好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既是婦聯組織維護婦女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職能,更是新形勢下黨和政府交給婦聯組織的重要工作任務,是婦聯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抓手,因而我縣婦聯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主動跟進,積極創新。我們在第一時間向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匯報爭取重視后,積極主動地與民政、司法等部門銜接取得支持,下發了《關于成立**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將婚調工作納入縣婦聯年度工作重點內容,制定了《**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實施方案》,在機構設置、人員組成、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強化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婚調委的有效運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我們與民政多次溝通協調,在辦公用房極其緊張的情況下,縣民政局在婚姻登記處提供了一間房作為婚調委辦公室,完善了辦公場地的硬件設施。10月份,舉行了**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掛牌儀式,舉辦了成立大會,選聘了人民調解員,并進行了相關培訓。
  2、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調解婚姻家庭糾紛需要依托多元化的社會力量,建立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正是各種資源的有效整合:是人民調解、訴訟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銜接;是道德、文化、法律、經濟等手段綜合運用的有效載體。在婚調委成員單位召開多次協調會后,婦聯、民政、司法三家達成共識,形成了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糾紛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社會效應。婦聯組織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利用聯系家庭、聯系婦女的群眾工作優勢,切實抓好婚調委的具體運作和日常管理,同時注重發揮社會力量作用,鼓勵、吸納有特長和熱心公益的個人加入到調解員隊伍中來,進一步推動社會資源、行政資源、群團資源有效整合。民政部門變被動為主動,駐點在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調解員,發現屬于職責范圍的糾紛后主動介入進行調解,對于那些因為沖動或者考慮欠成熟而一心要離婚的夫婦,起到了及時有效的緩沖作用。司法部門積極開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規普法宣傳,提供維權咨詢服務和相應的法律援助,在相關培訓和工作會上加強業務指導,使調解員能掌握更多司法調解的專業知識,提升人民調解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縣婦聯充分發揮聯動成員單位的作用,實行資源互補,切實做好訴調對接等工作,形成各司其職、對接有序、協作聯動、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糾紛的工作格局,最大
  限度地發揮其社會效應。
  3、健全機構,依法規范運作。有了婚姻登記處的婚調委辦公室后,為了能更好地為全縣廣大婦女提供維權服務,縣婦聯辦公用房緊張地情況下安排出一間辦公室做婚調委辦公室,又在甘棠橋社區組建了婚姻家庭糾紛調解辦公室,建好用好了婚姻家庭糾紛調解陣地,并充分發揮“法律援助中心”、“巾幗志愿者”等服務團體為廣大婦女和家庭提供便捷、熱情的法律咨詢、心理疏導、糾紛調解等維權服務。
  二、夯實基礎,注重長效,努力提高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的效能
  我縣婚調委根據新時期婚姻家庭現狀和調解工作需要,從縣婦聯、民政局、司法局、教育系統等單位選聘了14名具備一定專業素養的人員作為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首批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由法律工作者、婦女工作者、婚姻家庭工作者、心理咨詢師等組成。在我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業務培訓班上,縣司法局副局長左榮華同志作了業務培訓講課,他以多年的實踐經驗,站在一名律師與調解員的專業角度,運用生動的語言、豐富的案例對婚姻家庭糾紛常用技巧做了深入淺出的輔導。選派了一名調解員參加省司法廳舉辦的信訪維權培訓班,11月,組織婚調委成員及部分調解員到長沙市天心區婦聯現場觀摩學習,天心區婚姻糾紛調解室的溫馨布置與天心區婦聯何主席為我們介紹的“三免原則”、“四有四必四心”服務承諾,以及在工作中總結出來的新思路、新舉措和新方法,都讓我們受益匪淺。學習回來后,我們印制了調解員工作聯系卡,發放到各社區,在婚調委辦公室,我們將調解員名單與各項制度上墻公布,便于群眾自由選擇調解員幫助調解。12月1日下午,縣婦聯組織30多名巾幗維權志愿者律師團、婚姻家庭心理咨詢顧問團等進入甘棠橋社區,結合12月4日我國第一個國家憲法日的宣傳活動,同時對涉及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婚姻、贍養、撫養、扶養等糾紛,提供糾紛調解、維權指導、法律咨詢、心理疏導等服務,受到當地群眾的熱烈歡迎。
  三、強化預防,多措并舉,全面提升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整體水平
  1、注重法制宣傳,提升家庭成員素質。20XX年縣婦聯啟動了“反家暴,促和諧”宣傳年活動,將反家暴工作納入到全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體系;在縣公安局設立家庭暴力法醫鑒定中心;啟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聯席會,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健全婦女兒童維權長效機制;在縣內廣泛聯系法律工作者及具備律師資格的人員,選聘一批具有豐富經驗的優秀律師,組建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法律援助顧問團,為我縣婦女兒童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舉辦婚姻調處和家暴干預培訓班;組織“反家暴、促和諧”現場簽名活動及反家暴書畫作品巡回展進機關、進社區,受到群眾廣泛好評。反家暴宣傳活動為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營造了濃厚的社會氛圍。
  2、注重平安和諧創建,融洽家庭關系。平安家庭創建是婦聯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重要載體,也是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化解婚姻家庭糾紛的重要手段。縣婦聯積極開展平安家庭、書香家庭、和諧家庭等特色家庭創建活動,吸引廣大婦女和家庭成員主動參與,在預防婚姻家庭糾紛、創建和諧幸福泰安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縣婦聯積極利用“六一”、“中秋”“春節”等傳統節日組織開展愛心結對幫扶貧困單親母親、貧困兒童“關愛春蕾女童”等工作,豐富創建內涵,打造關愛品牌。
  3、注重推廣典型,提高整體水平。縣婦聯不斷總結梳理各種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善于發現先進典型,運用多種形式和手段,宣傳推廣各村居維權站成功做法和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積極利用新聞媒體、各大網站等有效載體宣傳相關巾幗事跡,展示調解員調解為民、無私奉獻的良好形象,進一步激發先進典型的示范性,通過示范帶動作用,不斷提高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以及婦聯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工作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縣婦聯將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堅持更高標準、更實工作、更好狀態的工作作風,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機制,努力開創婦女維權工作的新局面,為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篇二:淺談調解婚姻家庭糾紛
  做實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助推平安家庭建設
  淺談調解婚姻家庭糾紛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穩定關系社會和諧穩定。
  婚姻是維系家庭感情的基礎橋梁,家庭是構成和諧社會的基本細胞,婚姻家庭穩不穩定,涉及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增多勢必會給社會秩序帶來不穩定因素,這對我們加快振興社會主義建設步伐構建和諧社會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一、婚姻家庭糾紛的成因
  (一)因精神空虛、文化誤區和道德缺失而形成糾紛。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我們每個家庭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伴隨著婚姻家庭生活的提高,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觀念隨之而來乘虛而入,表現為婚齡不夠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試婚、包二奶等不倫理道德現象已屢見不鮮,形成了所謂的“時尚”、“新潮”等精神文化誤區。婚姻一方糾紛當事人在喜新厭舊情緒驅使下,缺乏對婚姻家庭、子女的責任感;因而存在婚外戀,第三者插足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以對方有過錯、婚外戀、第三者插足提起離婚并要求賠償導致的婚姻家庭矛盾糾紛日益增多。
  (二)因張揚個性化、以婚姻一方為中心導致婚姻家庭關系形成糾紛。現代社會尊重人的個體價值,人們追求個性的張揚。然而在家庭生活中過分強調個性,很少考慮如何去適應對方和彼此適應,夫妻之間忽略情感的培養和思想語言溝通交流,加之心理、情感和文化素養上的差異,產生不可融合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必然影響家庭關系的協調發展因而產生矛盾。“個性不合、性格不和”是當前婚姻糾紛當事人反映最多的理由,互相抱怨導致感情的裂痕愈演愈深,瑣事的“小摩擦”逐漸發展成為長期的家庭矛盾。
  (三)因經濟利益矛盾形成糾紛。無論富裕家庭,還是貧困家庭,財產之爭始終是焦點。家庭經濟的管理、經營、投資、債權、分家析產等,使財富積累日益趨向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價值取向、利益沖突、觀念分歧等產生矛盾,現實中,困難家庭因為柴米油鹽收支大打出手,富裕家庭因為房產、存款分割爭執不休。
  (四)因家庭暴力形成的糾紛。這類糾紛中,女性大多處于弱勢。由于封建思想的影響,一些大男子主義、重男輕女等思想在社會上仍然存在,有的人認為毆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別人無權干涉。加上社會道德發展水平不平衡,一些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的思想侵蝕,賭博、酗酒、吸毒等現象的影響,家庭成員染上這些不良嗜好就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極易產生家庭矛盾和糾紛激化。
  (五)因贍養形成的糾紛。現實中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兩代家庭,因文化、觀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都可能產生分歧;一個老人能養活一幫兒女,而一幫子女確不能養活一個老人,因此,時常發生子女不愿贍養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的特點
  (一)矛盾排查難度大。“家丑不可外揚”是中國的傳統,婚姻、家庭矛盾發生之初,家庭成員認為是家里事,理所當然希望在內部消化,傳到外面“沒面子”、難看。矛盾根源發生后,糾紛當事人心中積累著怨氣,隨著時間推移,矛盾由量變到質變,越積越深。(二)糾紛形成因素復雜。復雜體現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復雜,引發因素不僅有人的因素,還有經
  濟、利益因素,表面看來是家庭成員關系之間出問題,實際是重大的經濟利益沖突;二是多種矛盾交織,表面上是贍養問題,實質上是繼承問題,表面上是小夫妻感情不合,實質上是雙方父母干涉過多,等等復雜矛盾交織。
  (三)糾紛發展快、易激化。家庭成員之間往往對爭執不能互諒互讓,經年積月累,深藏久蓄,一朝發泄,相煎甚急,容易走上非理智的選擇,釀成后果,影響社會的穩定。
  三、化解婚姻家庭糾紛的幾點設想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應注意以下事項:①調解要以促進家庭和睦為目標,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多采用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法,以親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調解時還應多使用換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調解員自身應富有人情味,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另一方面讓當事人以誠信的態度進行換位思考,學會從別人的角度出發,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諒解;③調解要處理好家庭內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靈活運用,應根據情形多適用動員多種力量協同作戰的方法,尤其應對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員啟發開導,讓其協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據案情較多地適用座談會調解的方式;④調處婚姻家庭糾紛應以疏導教育、解決思想問題為主,但對一些涉及實際困難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應及時施以援手,積極與有關部門或所在的村、居聯系,在可能的條件下幫助解決。
  縱觀婚姻家庭糾紛,其大都經歷萌芽、升級、尖銳、激化四個發展階段。矛盾處于萌芽階段時,調解成功率高且效果好。隨著矛盾階段性發展,調解難度加大,糾紛容易反復,調解成功率降低。因此,婚姻家庭糾紛應早介入、早化解。
  (一)要引起重視。家庭矛盾的隱私性使有些調解組織遇到一些家庭糾紛,往往采取不作褒貶,息事寧人的中立態度,甚至以“這是家庭內部矛盾,我們無權干涉”為由,忽視了其危險性,不作調解甚至推諉。婚姻家庭糾紛說小是家人吵架鬧別扭,說大可能發展成為刑事案件,因此我們思想上必須重視,認清矛盾規律,尋找調解方法,深入細致調查。對不同內容糾紛采取不同方法:因家庭債務引起的糾紛,采取分析激勵法;因過分強調個性引起的糾紛,采取換位引導法;對曾經夫妻感情基礎深厚的家庭,采取煽情分析法;對一方不僅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同時在道德上也具有強烈的可譴責性引起的糾紛,采取批評教育法;對因家庭小事日積月累引起的糾紛,采取傾聽疏導法等等。找準癥結,對癥下藥,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做好化解工作。
  (二)要落實責任。調處矛盾糾紛是農場司法分局的一項重要職責。司法行政機關每年要在制定調解工作計劃的基礎上與農場司法分局簽訂責任書,對組織機構、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提出明確要求,建立責任制,完善獎懲考評,實行重大矛盾糾紛調處不力“一票否決”;要層層抓落實,農場司法分局指導各級調委會在“六統一”基礎上,完善人民調解員崗位責任制和例會、學習、考評制度,進一步規范調解工作程序,調解工作要做到“六有”,有記錄、有方案、有專人、有時限、有回訪、有檢查。
  (三)要依托網絡信息。開展調解工作,必須發揮各級調解組織的網絡作用,暢通信息。必須健全各級調解組織,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建設。在社區、管理區、場直單位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居民小區、居民組健全民調小組或民調信息員隊伍,形成二級中心三級組織四級網絡,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依托基層、多方參與的新格局,確保小矛盾不出社區、管理區,大矛盾不出農場,力爭所有矛盾在轄區內得以調解解決。
  (四)要創新機制。一是健全和完善信訪、調解、綜合治理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本著“抓早、抓小、抓苗頭”和“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原則,把握主動權,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通過每月的常規月查、重點時期和重大節慶活動期間及敏感時期的專項排查,對可能引發的集體上訪和矛盾糾紛隱患,邊排查邊治(:婚姻家庭調解)理,限時專人負責,多方法多途徑爭取提高調處成功率,及時掌握各類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動態信息,變“被動調處”為“主動防范”。二是建立維護穩定標本兼治工作機制。從“治本”和“治標”兩方面入手,
  “治本”即加強法律、政策有關宣傳,圍繞全場中心工作,在群眾中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幫助群眾理解政策,加強與群眾的溝通,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治標”即做好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及時受理、依法調解、盡快結案,提高調解成功率。如當前群眾的敏感問題拆遷補償、土地承包、林地補償、大額資金管理、重大工程建設、開發建樓項目,涉及矛盾多,各級司法、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積極宣傳政策,參與咨詢,鈍化矛盾,與相關部門形成工作合力,確保了工作中沒有重大群體性糾紛發生,沒有惡性案件發生。三是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在建立的人民調解員聯席會議制度基礎上,農場法庭也要設置人民調解指導機制、示范機制、培訓及調研評查機制,雙方互動,實現訴調有效銜接。如農場法庭委托所轄農場調解委員會參與,成功調解了四起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案件。四是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單靠一個部門,往往孤掌難鳴,在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下,執法部門加大打擊“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力度,保障家庭穩定健康的社會環境,大力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贍養老人等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和家庭美德教育宣傳等項工作,多方力量參與,多種資源聯合,調解效果才能得到充分提升。
  針對每一件個案,我們歸納了三點婚姻家庭糾紛調處方法,并積極用于指導實踐。主要做法:
  一是情感疏導。針對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成因,因勢利導做好情感疏導工作。如在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糾紛中,引導女性自強自立;在析產繼承糾紛中,從親情倫理、營造日后家庭和睦角度勸說當事人適當讓步言和;在贍養糾紛中,通過激發當事人養育感恩之情來幫助當事人協商確定贍養費用和方式;在子女撫養、探視權糾紛中,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方面開展矛盾協調工作。
  二是開導溝通。在弄清來訪者的基本事實和主要矛盾后,視當事人矛盾激烈程度的不同,采用單獨或集中的方式進行勸解引導,同時積極征求糾紛各方當事人的調解意見、建議,視法律規定、案件具體情況和類似案例調處方法,依法提出合理化的解決方案,供當事人選擇。
  三是階段釋明。調前釋法,先釋明案件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規定,使當事人對案件結果形成初步的自我判斷和基本預測;調中明法,在調解過程中糾正當事人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相關規定,及時調整預期目標,以利于達成調解協議;調后說法,當事人意見一致、協議簽訂前告知雙方不履行協議確定的義務所需承擔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自覺履行。
  篇三:談談擔任婚姻家庭調解員的幾點體會
  談談擔任婚姻家庭調解員的幾點體會
  今年8月份,我有幸成為**市民政局婚姻調解委員會中光榮一員,我們總共有12位調解員,大約是2周值班一天,在此期間,通過和來訪者交流、溝通,我對婚戀家庭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下面就這2個半月來的調解工作來談談我的看到的一些現象。
  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大部分是女方提出來的。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當中,80%都是由女性提出來想要離婚,男方一般一開始不想離婚,可是如果女方一再堅持非離不可,或者表現出態度很強硬,男方就會表示“算了,算了,離婚算了,趕緊簽字”。為什么離婚多是女方提出來的?其實,看似女方提出,并不是說婦女的權益提高了,很多女人離婚之后表示,離婚是最無奈的選擇,是因為男方的壞習慣是在太多,無法和他過下去。
  二、感情破裂的夫妻,經常將離婚兩字掛在嘴邊。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中,60%的夫妻都曾表示:“調解員,這次你不用調解了,沒用,我們在幾年前或者多久之前就已經來過這里,給了他(她)很多機會,可是你看,對方還是沒有改變,沒用,我真失望,現在我們是真的要離婚。”很多男同志都表示,自己最受不了的是老婆,總是動不動就說離婚。在家庭中有矛盾,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但為什么會導致離婚,我總結了一下,這些導致離婚的糾紛一般有以下情況:
  (一)夫妻一方未“斷奶”,責任意識缺失
  有一對90后的小夫妻,男方(**)對工作沒有上進心,整天在家玩游戲,玩手機,連小孩都不愿意要,所以導致女方對其失去信心,導致分手。在這里我要談談自己的看法,什么樣的人你不能和他結婚?唯一的一條原則是,“在溺愛家庭長大的孩子,你不能和他結婚”,因為這樣的人,他不知道什么叫做責任,稱其量只能叫做“巨嬰”
  (二)家庭暴力不斷,大男子主義思想泛濫
  受封建思想和原生家庭的影響,有的丈夫認為毆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別人無權干涉,再之女方在溝通是語言過激,就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極易產生家庭矛盾和糾紛激化。如果出現家暴事件,婦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進行維權。
  (三)各自家庭文化、生長環境差異,易引發成員間的“戰爭”
  現實中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兩代家庭,因文化、觀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都可能產生分歧;同時,不能很好的和對方父母和好的相處,也會進一步激發家庭矛盾。
  (四)性格不合,受家常瑣事困擾導致的沖動離婚
  由于雙方或一方個性太強,在一些非原則的細小問題上為一句話、一件事爭執不休,互不相讓、如男方愛打、女方愛罵,有了矛盾,一觸即發。這類糾紛的特點是夫妻之間經常爭吵,感情不融洽,經過調解雙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鬧翻,常在氣憤之中輕易表示離婚,但氣消之后兩人又自動和好,有的離婚后又要求復婚。
  在婚姻中,如果有一人愿意為關系100%負責,那這個家庭至少能夠維持下去;如果兩個人都能100%負責,那這個家庭會幸福美滿;如果都只負責50%就有得爭了,誰多點誰少點法官都判不清。對于上述四種糾紛類型,我認為前兩種問題調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而后兩種情況通過對夫妻的勸說和啟發,成功的幾率還比較高,而且如果后兩種情況的夫妻如能參加“接納自我,接納他人”以及“溝通技巧”等這樣的課程的話,應該對建立幸福家庭有很實際的意義。
  最后,我需要不斷學習和積累調解工作的業務知識,增強處理各類問題的能力,力爭做一名合格的家庭婚姻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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