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6篇
【篇一】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生態環境監測分析作者:葉映如來源:《環境與發展》2017年第03期
????????摘要: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帶來的嚴重后果,也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大量的環境污染,使得部分地區生態環境惡化。植被消亡、區域環境疾病現狀,也引起了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因此加強環境監測,對于生態環境的穩定發展。以及人們生活環境的改善,有著重要的意義。在此現狀下,本文針對當前生態環境監測,進行簡要的分析研究。
????????關鍵詞:生態環境;環境監測;環境污染;環境質量
????????中圖分類號:X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672X(2017)03-0226-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7.03.123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urrent social economy, the serious consequenc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have also attracted people"s attention. A large number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mak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some areas deteriorated. Vegetation demise, the status of regional environmental diseases, but also aroused great attention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o to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for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s well as people"s living environment improvemen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study.
【篇二】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
(2020-2035年)
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2020-2035年)
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將生態環境監測納入生態文明改革大局統籌推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顯著成效。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科學謀劃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發展,切實提高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能力水平,有力支撐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按照立足“十四五”、面向2035年的總體考慮,制定本綱要。
一、規劃背景(一)主要進展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連續三年分別審議通過了《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等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和制度體系的“四梁八柱”,生態環境監測的認識高度、推進力度前所未有,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
基礎能力明顯提高。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生態環境監測組織架構,共有監測管理與技術機構3500余個、監測人員約6萬人,另有各行業及社會機構監測人員約24萬人,全社會監測力量累計達30萬人左右。全力推進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國家和地方已建成城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5000余個、地表水監測斷面約1.1萬個、土壤環境監測點位約8萬個、輻射環境質量監測點位1500余個,總體覆蓋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區縣。推動落實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主體責任,2.3萬家重點排污單位與國家平臺聯網。建成63個生態監測地面站,環境一號A/B/C衛星組網運行,高分五號衛星成功發射,初步形成天地一體的生態狀況監測網絡。
運轉效能明顯提高。深化生態環境監測改革,按照“誰考核、誰監測”的原則,全面上收國家空氣和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事權,通過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將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至省級,從體制機制上有效預防不當干預,保證了環境監測與評價的獨立、客觀、公正。積極推進政府購買監測服務,鼓勵社會監測機構參與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手工監測采樣測試、質量控制抽測抽查等工作,形成多元化監測服務供給格局。
數據質量明顯提高。堅持“保真”與“打假”兩手抓,已形成覆蓋主要領域的監測類標準1141項,構建了國家-區域-機構三級質控體系并有效運轉,確保監測活動有章可循。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兩高司法解釋”,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入刑;與公安部建立了案件移送機制,從嚴從重打擊環境監測違法行為。不斷強化外部質量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嚴肅查處了西安和臨汾兩起環境數據造假案,對地方不當干預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形成有力震懾,監測數據質量得到有效保證。
支撐能力明顯提高。深入開展空氣、水、土壤、生態狀況、輻射、噪聲等要素環境質量綜合分析,及時編制各類監測報告和信息產品,不斷深化對考核排名、污染解析、預警應急、監督執法、輻射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撐。定期開展城市空氣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排名及達標情況分析,督促地方黨委政府落實改善環境質量主體責任;組織開展重點地區顆粒物組分、揮發性有機物和降塵監測,逐步說清污染來源;初步建成國家-區域-省級-城市四級空氣質量預報體系,區域和省級基本具備7—10天空氣質量預報能力;完善污染源監測體系,組織開展重點行業自行監測質量專項檢查及抽測,為環保督察和環境執法提供依據。
服務水平明顯提高。每年發布《中國生態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環境質量報告書,實時公開空氣、地表水自動監測數據,支持網站、手機APP、微博、微信等多種渠道便捷查詢,為公眾提供健康指引和出行參考。推進國家和地方監測數據聯網與綜合信息平臺建設,支持管理部門、地方政府以及相關科研單位共享應用。全面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滿足公眾和企事業單位對監測服務的個性化需求,帶動監測裝備制造業和監測技術服務業蓬勃發展。
(二)形勢需求需全面助力生態文明建設。新一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明確了生態環境部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要求重點強化生態環境監測評估職能,統籌實施地下水、水功能區、入河(海)排污口、海洋、農業面源和溫室氣體監測,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同時,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機制的逐步健全、綠色發展政策的深入實施和科技創新實力的不斷增強,為持續深化生態環境監測改革創新釋放了法治紅利、政策紅利和技術紅利。
需精準支撐污染防治攻堅。生態環境監測是客觀評價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生態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當前正處于污染防治“三期疊加”的重要階段,要實現2035年生態環境質量根本好轉的目標,需要加大力度破解重污染天氣、黑臭水體、垃圾圍城、生態破壞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系統防范區域性、布局性、結構性環境風險,對加快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業務拓展、技術研發、指標核算、標準規范制定、信息集成與數據分析,進一步提升監測與技術支撐的及時性、前瞻性、精準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需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新期待。公眾對健康環境和優美生態的迫切需求與日俱增,對進一步擴大和豐富環境監測信息公開、宣傳引導、公眾監督的內容、渠道、形式等提出更高、更精細的要求;對進一步加強細顆粒物、超細顆粒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激素、放射性物質等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指標的監測與評估提出更多訴求;對有效防范生態環境風險、提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響應時效提出更高期待。
需深度參與全球環境治理。履行溫室氣體、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物多樣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等領域的國際環境公約,參與全球微塑料、海洋低氧、西北太平洋放射性污染、極地冰川大洋等新興環境問題治理,是彰顯我國負責任大國形象的重要途徑,也是提升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國際話語權的重要基礎,需要加快形成相關領域監測支撐能力,補齊短板、跟蹤發展并超前布局。
需緊跟國際發展趨勢。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與運行體系、網絡體系和方法標準體系的發展與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緊密相關。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環境部門牽頭、分級管理、政府監督、社會參與的模式,以完整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為基礎,以統一的行業監管為保障,以信息化平臺為支撐,強化監測機構、人員及監測活動的全過程質量管理,確保監測數據質量。監測網絡已普遍覆蓋大氣、水、海洋、土壤、聲、輻射、生態等各類環境要素,點多面廣但監測頻次較低,根據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動態調整。監測方法標準體系較為完善,監測指標涵蓋物理、化學、生物、生態以及有關功能分類特征項目,與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配套。注重強化標準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國家本級標準研發能力,實行研發儲備、檢驗替代、適用評估等動態管理,保持標準體系先進性。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應用不斷深入,分析測試手段向自動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發展,監測精度向痕量、超痕量分析方向發展。
(三)問題挑戰當前,我國生態環境監測存在的問題集中表現在服務供給總體不足、支撐水平有待提高兩大方面,具體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尚未形成。海洋環境保護、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等職責劃轉我部,但相關監測支撐能力較為薄弱。部門間溝通協商壁壘尚未完全打通,監測信息共享不充分。省以下生態環境監測垂直管理改革中,各地模式和進展差異較大,輻射環境監測工作有被削弱的傾向。
對污染防治攻堅戰精細化支撐不足。現有監測網絡的覆蓋范圍、指標項目等尚不能完全滿足生態環境質量評估、考核、預警的需求。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監測網絡布局需整合優化,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協同監測能力不足,生態狀況監測網絡亟待加強,農業面源、農村水源地等監測工作剛剛起步,大數據平臺建設和污染溯源解析等監測數據深度應用水平有待提升。
法規標準有待加快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監測的性質、地位、作用及管理體制的規定有待完善,監測數據的法律效力不明確,尚無專門的生態環境監測行政法規。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體系有待健全,海洋、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和輻射自動監測等領域標準規范亟待整合統一,生態、固體廢物、農業面源、核設施流出物及伴生礦等標準規范需要更新補充,自動監測、衛星遙感監測、應急監測等標準規范缺口較大。
數據質量需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門檻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相當一部分社會監測機構成立時間短、規模小、質量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數據質量堪憂。生態環境部門尚無監管社會監測機構的法律依據和主體資格,缺乏相關調查取證程序和處罰標準。自動監測質控體系不完善,量值溯源業務體系與基礎能力尚未形成,標準樣品配套不足,物聯網、遙感監測等高新技術在質量監管中應用不充分。
基礎能力保障依然不足。國家本級監測機構的人員編制、業務用房嚴重短缺,質量控制和技術創新引領能力不足。各地監測機構能力水平的地區差異、層級差異較大,西部地區和縣級監測機構能力滯后。生態環境監測任務安排、網絡建設與運行保障有脫節現象。環境監測裝備現代化、國產化水平不高。部分省份輻射環境監測能力偏弱,部分地市尚未建立專門的輻射環境監測隊伍,核與輻射應急監測未形成海陸空多維保障能力,核設施監督性監測系統建設和運維、國控自動監測網升級改造經費未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二、總體要求生態環境監測,是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統觀的要求,以準確、及時、全面反映生態環境狀況及其變化趨勢為目的而開展的監測活動,包括環境質量、污染源和生態狀況監測。其中,環境質量監測以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趨勢為目的,涵蓋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輻射、噪聲、溫室氣體等全部環境要素;污染源監測以掌握污染排放狀況及其變化趨勢為目的,涵蓋固定源、移動源、面源等全部排放源;生態狀況監測以掌握生態系統數量、質量、結構和服務功能的時空格局及其變化趨勢為目的,涵蓋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水體、農田、城鄉、海洋等全部典型生態系統。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生態狀況監測三者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支撐、引領、服務”的定位,以確保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真、準、全”為根本,以支撐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為宗旨,以加快構建科學、獨立、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為主線,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全面深化生態環境監測改革創新,全面推進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生態狀況監測,系統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能力,為生態環境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長遠設計,分步實施。面向2035年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從整體和全局高度謀劃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發展,注重制度、網絡、技術、裝備、隊伍等各方面統籌兼顧,分階段協調推進。聚焦“十四五”時期,著眼支撐污染防治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細化、實化主要任務。瞄準重點區域、前沿領域和關鍵問題,前瞻布局、以點帶面、逐步推廣。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規劃、制度規范、數據管理與信息發布的統一組織與部門協同,形成科學、獨立、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生態環境監測,充分發揮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作用,加強資源共享,形成監測合力。
——明晰事權,落實責任。堅持事權法定、量力定財、效率優先、因地制宜,依法明確各方生態環境監測事權。結合統籌推進放管服改革、垂直管理改革、地方機構改革和綜合執法改革,理順生態環境監測運行機制,激發監測隊伍活力,確保各類監測活動有序開展,監測過程獨立公正。
——科技引領,創新驅動。緊跟世界監測技術發展前沿,完善有利于生態環境監測技術創新的制度環境,激發政府、企業、科研機構等各類主體創新活力,推動跨領域跨行業協同創新與聯合攻關,大力推進新技術新方法在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應用。加快關鍵技術自主創新與成果轉化,提高環境監測裝備國產化水平。
——立足國情,放眼世界。既充分借鑒吸收歐美等發達國家生態環境治理和環境監測的先進經驗與相關研究成果,又從我國國情出發,區分我國和發達國家不同的社會制度、行政管理體制、生態環境質量發展階段和治理模式,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監測改革發展新路子,為推進全球環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三)發展目標基于發達國家環境監測發展歷程和經驗,結合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總體形勢、美麗中國建設的目標任務和生態環境管理的現實需要,生態環境監測發展的總體方向是: 2020 ~ 2035年,生態環境監測將在全面深化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的基礎上,逐步向生態狀況監測和環境風險預警拓展,構建生態環境狀況綜合評估體系。監測指標從常規理化指標向有毒有害物質和生物、生態指標拓展,從濃度監測、通量監測向成因機理解析拓展;監測點位從均質化、規模化擴張向差異化、綜合化布局轉變;監測領域從陸地向海洋、從地上向地下、從水里向岸上、從城鎮向農村、從全國向全球拓展;監測手段從傳統手工監測向天地一體、自動智能、科學精細、集成聯動的方向發展;監測業務從現狀監測向預測預報和風險評估拓展、從環境質量評價向生態健康評價拓展。
具體分三個階段實施:
到2025年,科學、獨立、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基本建成,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基本建成,統一監測評估的工作機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監測新格局基本形成,為污染防治攻堅戰縱深推進、實現環境質量顯著改善提供支撐。
監測業務方面,以環境質量監測為核心,統籌推進污染源監測與生態狀況監測。環境要素常規監測總體覆蓋全部區縣、重點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針對突出環境問題或重點區域的污染溯源解析、熱點監控網絡加速形成;覆蓋全行業全指標的污染源監測體系建立健全,污染源監測數據規范應用;覆蓋典型生態系統的生態狀況監測網絡初步建成,生態狀況評估體系基本確立;面向污染治理的調查性監測和研究性監測深入推進。綜合保障方面,中央和地方監測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清晰,一總多專、分區布局的監測業務體系高效運行,協同合作、資源共享機制健全順暢;生態環境監測法規制度體系完備嚴密,重點領域量值溯源能力切實加強,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有效保證,監測信息及時公開、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監測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大幅提升。
到2030年,生態環境監測組織管理體系進一步強化,監測、評估、調查能力進一步強化,監測自動化、智能化、立體化技術能力進一步強化并與國際接軌,監測綜合保障能力進一步強化,為全面解決傳統環境問題,保障環境安全與人體健康,實現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提供支撐。
監測業務方面,環境質量監測與污染源監督監測并重,生態狀況監測得到加強。新型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生態毒理監測有序開展,污染源自行監測與監督監測的精細化水平全面提升,實現污染源智能識別、精準定位、實時監控;生態狀況監測網絡全面建成并穩定運行,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成熟應用。綜合保障方面,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質量全面提升,監測市場繁榮有序;大數據智慧管理與分析應用水平大幅提高,綜合評估、精準預測、污染溯源、靶向追蹤能力顯著增強。
到2035年,科學、獨立、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全面建成,傳統環境監測向現代生態環境監測的轉變全面完成,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的組織領導、規劃布局、制度規范、數據管理和信息發布全面統一,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能力全面提升,為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穩定恢復,實現環境質量根本好轉和美麗中國建設目標提供支撐。
監測業務方面,環境質量、污染源與生態狀況監測有機融合,常規監測從大范圍、高頻次、全指標模式逐步向動態調整、差異布局、增減結合轉變,與監督監測、調查監測和研究性監測有機銜接;監測站點向多要素、多功能、生態化綜合設置轉變,生態狀況監測的覆蓋范圍系統拓展。綜合保障方面,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健全完備,覆蓋影響生態系統與人體健康的主要指標;全天候、全方位、多維度的監測技術廣泛應用,監測能力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總體發展水平跨入國際先進行列。
三、主要任務(一)圍繞鞏固污染防治攻堅戰,深化環境質量監測根據復合型大氣污染治理需求,構建以自動監測為主的大氣環境立體綜合監測體系,推動大氣環境監測從質量濃度監測向機理成因監測深化,實現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因子、重點時段監測全覆蓋。
提升空氣質量監測,實現精準評價。按照“科學延續、全面覆蓋、均衡布設”的總體原則,優化調整擴展國控城市站點,覆蓋全部地級及以上城市和國家級新區,并根據管理需求逐步向重點區域縣級城市延伸。“十四五”期間,國控點位數量從1436個增加至2000個左右。改進空氣質量評價與排名規則,排名范圍擴大到全部地級及以上城市,研究開展主要污染物濃度三年滑動平均值評價,降低氣象條件波動對評價排名結果的影響。進一步優化提升背景站和區域站監測功能,加強全國大氣顆粒物、氣態污染物、秸稈焚燒火點、沙塵等大氣環境遙感監測,形成城鄉全覆蓋的監測網絡。嚴格監測儀器適用性檢測標準與要求,提高細顆粒物(PM2.5)等監測儀器精度,加強日常質控管理,實現重點區域、重點城市和重點點位PM2.5手工監測全覆蓋。指導地方加強區縣空氣質量監測,中部、東部地區監測站點覆蓋到全部區縣和空氣污染較重鄉鎮,西部地區覆蓋到污染較重的區縣。
深化污染成因監測,支撐精細管控。完善全國大氣顆粒物化學組分監測網和大氣光化學評估監測網,以污染較重城市和污染物傳輸通道為重點,按照國家統一指導、地方建設運維、數據聯網共享的模式監測運行,為不同尺度大氣污染成因分析、重污染過程診斷、污染防治及政策措施成效評估提供科學支持。其中,顆粒物組分監測覆蓋全部PM2.5超標城市,重點區域輔助增加地基雷達監測和移動監測。光化學評估監測覆蓋全部地級及以上城市,統一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重點區域、臭氧超標城市及重點園區按要求開展VOCs組分監測。
拓展污染監控和履約監測,服務風險防范。推動全國城市路邊交通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重點區域城市主要干道和國家高速公路沿線設立路邊站,開展PM2.5、NOx、交通流量等指標監測。以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區域和汾渭平原為重點,指導地方開展工業園區監測、有毒有害污染物監測和降塵監測,并與國家聯網,為解析空氣污染生成機理和評價人群健康暴露提供支持。加強重點區域及全國工業園區PM2.5、NOx、SO2等污染物的網格化遙感監測,提高對重點污染源及“散亂污”企業的監管水平。按照履約要求,分期、分步建立國家大氣中《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受控物質監測網絡,全面提升監測能力。增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溫室氣體等監測點位,開展背景、區域或城市尺度監測。
根據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三水共治”需求,統籌流域與區域、水域與陸域、生物與生境,逐步實現水質監測向水生態監測轉變。
組建統一的地表水環境監測網絡。按照“科學評價、厘清責任、三水統籌”的總體原則,統籌優化地表水國控斷面,實現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級及以上城市、重要水體省市界、重要水功能區全覆蓋,長江經濟帶、京津冀、粵港澳大灣區等重點區域延伸至重要水體縣界,“十四五”期間,國控斷面數量從2050個整合增加至4000個左右。科學優化常規監測指標,加強國考河流湖庫及優先控制單元水環境遙感監測。按照統一網絡、分級監測的模式,指導地方組織開展流域面積100 km2以上的河流、市界和縣界、中小型湖庫、重點鄉鎮下游和大型工業園區下游,以及未納入國家網的水功能區水質監測,結合各地污染特征,開展優先控制污染物監測。全國地表水監測斷面總體覆蓋七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流經區縣,浙閩片河流、西北諸河及西南諸河污染較重河流流經區縣。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區域行政級別,分級分類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深化自動監測與手工監測相融合的監測體系。研究建立以自動監測為主的地表水監測評價、考核與排名辦法,與手工監測評價結果平穩銜接。根據水環境管理需要,進一步拓展自動監測指標和覆蓋范圍,國家層面逐步建立國控斷面9+N自動監測能力(9,即水溫、濁度、電導率、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總氮;N,即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陰陽離子、重金屬、有機物、水生態綜合毒性等特征指標);地方層面,逐步實現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自動監測能力全覆蓋,新三湖(白洋淀、洱海、丹江口)、老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峽水庫實現水華自動監測與預警。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抗生素和內分泌干擾物等新型污染物、水源涵養地、背景斷面、質控比對等手工監測,對自動監測形成有益補充。
推動水質污染溯源監測。以長江經濟帶和京津冀為重點,組織開展主要污染因子、重點污染河段走航試點監測,掌握水質變化和污染擴散規律,開展水質與污染源的關聯分析。按照“查、測、溯、治”要求,以長江經濟帶為突破口,逐步建立覆蓋重點流域所有入河排污口主要指標的監測網絡,開展排放口影響水域水質監測評價研究,逐步說清“岸上”對“水里”的影響。
拓展流域水生態監測。在松花江和長江水生生物試點監測的基礎上,按照“有河有水、有水有魚、有魚有草”的要求,進一步深化并拓展重點流域水系、重要水體的水生生物調查和水生態試點監測(含底質)。“十四五”期間,國家建立統一的水生態監測技術體系,指導各流域按照物理、化學、生物完整性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流域特征的水生態監測方法、指標體系、評價辦法,初步形成基于流域的全國水生態監測網絡,逐步開展分類、分區、分級的水生態監測與評估。到2035年,形成科學、成熟的水生態監測體系并業務化運行,為水質目標管理向水生態目標管理轉變奠定基礎。探索開展生態流量、水位監測和河流生態水量遙感監測研究,加快建立完善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數據共享機制。
以保護土壤環境、支撐風險管控為核心,健全分類監測、動態調整、輪次開展、部門協同的土壤環境監測體系。
優化土壤環境監測網絡。以掌握全國土壤環境狀況變化趨勢為目的,優先考慮歷史延續性,完善背景點和基礎點布局,網格化覆蓋我國陸域全部土地利用類型和土壤類型,積累國家土壤背景、土壤環境質量長時間序列監測數據。以支撐農用地分類管理和建設用地風險管控為目的,對有關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地塊開展重點監測,對監測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地塊,進一步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注重例行監測與普查詳查的有效銜接,形成污染狀況普查10年一次、背景點和基礎點監測5 ~10年一輪、風險監控重點監測1~ 2年一次(普查周期除外)的動態監測體系,“十四五”期間,國家土壤監測點位數量保持在8萬個左右。
實行土壤環境分類監測。針對不同類型點位和監測目的,設置分類側重的土壤監測指標體系。其中,背景點延續“七五”和“十一五”土壤調查的61項指標,側重對土壤背景元素組成的監測;基礎點采用《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全指標以及pH、陽離子交換量和有機質指標,側重對土壤環境質量的監測;農用地和建設用地風險點側重對特征污染指標的監測。
理順土壤監測運行機制。國家層面,由生態環境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等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統籌實施;地方層面,各地根據本地土壤污染特征和屬地管控重點,在國家監測工作基礎上,依法開展有關地塊重點監測。企業層面,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依法履行自行監測主體責任,開展廠界環境自行監測。
完善土壤監測評價方法。加強例行監測成果應用和評價方法研究,支撐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污染狀況和變化趨勢分析。研究探索物理-生物-化學多項目土壤環境質量綜合評價方法。逐步銜接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探索“地上地下”統籌評價方法。
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保障海洋生態安全為核心,構建覆蓋近岸、近海、極地和大洋的海洋生態環境監測體系。
優化常規監測。整合優化國家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完善海水、沉積環境、生物質量、放射性監測指標體系,開展主要河流及入海排污口污染物入海、海洋大氣污染物沉降監測,評估不同來源污染物貢獻率,全面掌握管轄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十四五”期間,國控點位數量優化至1400個左右。聚焦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渤海、長江口、珠江口等重大國家戰略海域,制定“一區一策”精細化監測方案,助推熱點區域的高質量發展。深化海洋廢棄物傾倒活動、海洋石油勘探等海洋工程和海水養殖等監督監測,為海域環境監管提供技術支撐。運用遙感等手段加強近岸海域溢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提升國家和沿海省份海洋放射性采樣、自動監測、實驗室分析和應急監測能力,加強沿海和海上核設施流出物監測和環境影響評估。探索開展入海河流污染通量監測。
強化海洋生態監測。優化海洋生物多樣性監測網絡,提升監測覆蓋面和代表性,監測指標從浮游生物和底棲生物為主,向標志物種和珍稀瀕危物種擴展,較全面評估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狀況。依托國家海洋生態野外觀測站,針對河口、海灣、濱海濕地、海島、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開展環境質量、生物群落結構、棲息地變化狀況長期、連續監測,科學評估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狀況。推進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格局、自然岸線變化、圍填海開發等海岸帶關鍵要素監督監測和赤潮、綠潮等海洋生態災害監測,利用高分遙感技術,從大尺度評估全國海岸帶生態監管和海洋生態災害狀況。
聚焦專題專項監測。圍繞國際熱點環境問題和新興海洋環境問題,開展海洋溫室氣體、海洋微塑料監測、西太平洋放射性監測,監測范圍覆蓋我國管轄海域,并適當向極地大洋海域拓展,為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提供數據基礎。加強與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合作,共同推進海洋生態環境監測。
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的思路,構建重點區域質量監管和“雙源”(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和重點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相結合的全國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由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參與,地方和企業配合,共同開展全國地下水環境監測工作,構建全國統一的監測網絡、技術體系和信息平臺。
開展重點區域地下水環境監測。充分銜接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現有監測站點,同時以地下水含水系統為基本單元,增補部分監測點位,優先考慮重要地下水水源地、人口密集區、重要糧食產地、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區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區,形成多層次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覆蓋全國主要水文地質單元、主要流域、主要平原盆地和80%以上地級城市,逐步掌握全國地下水水質總體狀況和變化趨勢。地方同步開展地下水監測站點調查,摸清現狀、建立清單,根據管理需要補充建設部分監測點位。
加強“雙源”地下水環境監測。全面梳理整合各類污染源地下水監測井和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噸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飲用水源監測井,構建以重點污染源和飲用水源地為重點的“雙源”地下水環境監控網。其中,重點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為企業事權,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重點行業企業的運營管理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由地方監督、國家抽查;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監測為地方事權,地方負責開展監測工作,國家實施質量監督。
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基于《地下水質量標準》監測指標和頻次要求,兼顧污染防治監管需求和特征污染物,補充形成一套有效支撐地下水環境管理的監測指標體系,建立統一的監測和評價技術規范并開展試點監測,2025年年底前統一組織開展全國地下水水質監測。構建全國統一的地下水環境監測信息平臺,實現不同部門、不同層級間地下水監測數據的共享共用。加強地下水監測新指標、新方法的研究與應用,逐步與發達國家接軌。
遵循“核算為主、監測為輔”的原則,在不大規模增加資金投入的前提下,將溫室氣體(包括CO2、CH4、SF6、HCFCs、NF3、N2O等)監測納入常規監測體系統籌設計。
開展全國和區域濃度監測。統籌利用生態環境部和中國氣象局、自然資源部、科技部、中科院等相關部門溫室氣體監測資源,結合連續自動監測和遙感監測手段,按照國際認可標準,系統開展溫室氣體濃度監測。將生態環境部國家大氣背景站升級改造為大氣和溫室氣體綜合背景站,與中國氣象局溫室氣體本底站和自然資源部溫室氣體監測站點融合組網。以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為重點,依托現有大氣監測城市站點或區域站點,逐步增加CO2等指標,探索開展城市和區域溫室氣體濃度監測。在渤海、北黃海、南黃海、東海、南海北部、南海南部以及北部灣開展近岸海域溫室氣體濃度監測。
探索開展排放源監測。結合現有污染源監測體系,對重點排放單位開展溫室氣體排放源監測工作,探索建立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源監測的管理體系和技術體系。在火電行業率先開展CO2排放在線監測試點,在氟化工行業開展HCFCs在線監測試點。
完善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按照全國農村環境監測總體部署,結合各地工作基礎,進一步增加農村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其中,監測基礎較好的省份應覆蓋到全部縣域,其他省份覆蓋到全部地級城市,每個地級城市至少選擇3個縣域,已列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縣域全部進行監測。每個縣域選擇3-5個村莊開展空氣、飲用水、地表水、土壤和生態監測。加強農村環境敏感區和污染源監測,各地按要求開展“千噸萬人”集中式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逐步開展農村黑臭水體監測,以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自行監測。
(二)圍繞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拓展污染源監測按照源頭控制、標本兼治的要求,堅持以固定污染源全面監測為基礎,以長江經濟帶入河排污口、渤海入海排污口監測為突破口,逐步建立影響大氣、水、土壤等各環境要素,統籌固定污染源、入河(湖、庫、海)排污口、移動源、面源的污染源監測體系。
規范固定源監測。鞏固和深化污染源監測改革成效,完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為主線、政府監督監測為抓手、鼓勵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污染源監測管理模式,構建“國家監督、省級統籌、市縣承擔、分級管理”格局,為許可證管理、環境稅征管和環境執法提供支撐。落實自行監測制度,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強化自行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督促排污單位規范監測、依證排放,實現自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規范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測,推動揮發性有機物和總磷、總氮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在線監控。推進測管協同,加強與環境執法協同聯動,針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分級開展排污單位達標排放監督監測,加強飲用水源地風險源、區域大氣熱點網格、尾礦庫、固體廢棄物堆場等遙感監測排查。深化信息公開,推進污染源監測數據聯網,加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污染源監督監測數據公開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有效督促排污單位自覺守法、自律監測。逐步開展排放清單和污染溯源研究,推進水排放綜合毒性監測,掌握污染排放與環境質量的關系,為環境風險預警打好基礎。
按照“誰排污、誰監測”原則,明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污單位和排污口責任單位的自行監測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廢水開展自行監測,排污口責任單位負責對入河、入海排污口開展自行監測,河長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排污口責任單位。建立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開展監督監測和抽查抽測。
拓展移動源監測。建立涵蓋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油氣回收系統的移動源監測體系,以及移動源周邊環境空氣質量、交通流量、噪聲一體化監測網絡,重點覆蓋高速公路、主要港口、長江干線航道、主要機場等重要交通基礎設施,監控移動源排放及其對沿線空氣、水體及周邊土壤環境質量的影響。
開展農業面源監測。按照“遙感監測為主、地面校驗為輔”的原則,構建農業面源污染綜合監測評估體系,加強部門間聯動管理及基礎信息共享,掌握重點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類型、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說清農業面源對地表水和大氣污染的貢獻率,逐步開展對地下水污染貢獻有關研究,為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提供支持。指導農業面源污染較重區域或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小流域單元地面監測試點,校驗模型關鍵參數,穩步提高遙感監測精度。在重點區縣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
(三)圍繞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完善生態狀況監測按照天地融合、資源共享、全面覆蓋、服務監管的思路,構建國家生態狀況監測評估體系,針對國家-區域-省-市-縣等不同尺度,開展生態系統質量與結構功能、生物多樣性狀況、生態保護監管等監測和評估。
構建國家生態狀況監測網絡。按照“一站多點(樣地、樣區)”的布局模式,采用更新改造、提升擴容、共建共享和新建相結合的方式,力爭到2025年,聯合建成300個左右生態綜合監測站,覆蓋我國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水體、農田、城鄉、海洋等典型生態系統和生態保護紅線重點區域,協同提升地面觀測、遙感驗證和生物多樣性監測能力。結合多源遙感和地面監測數據,定期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至2035年,逐步依托現有空氣和地表水監測站點增加生態監測指標項目,推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向生態監測綜合站點改造升級,系統提升生態地面監測覆蓋范圍。
加強生態監測。建成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全面提升遙感影像處理、智能解譯和分析評價能力,實現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區人類活動和重要生態系統每年一次遙感監測全覆蓋,全國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自然公園等重點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每年兩次遙感監測全覆蓋。探索開展生態狀況動態監管及生態風險評估,開展全球性生態環境遙感監測。
完善生態狀況評價體系。著眼生態環境科學化、精細化監管需求,綜合考慮不同類型生態系統結構、功能和不同區域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的差異性,科學確定評價指標與計算權重,分類設置不同類型、不同區域的生態狀況表征指標(EI指數),在京津冀、長三角等重點區域開展試點應用,為全面推進生態環境綜合評估考核與生態環境風險預警奠定基礎。
(四)圍繞為民服務和風險防范,推進輻射和應急預警監測深化輻射環境監測。按照“融合共通、資源共享、補齊短板、維護安全”的思路,加快推進輻射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建設。通過整體布局、共用站房、改造新建等方式,深入融合輻射監測和常規監測網絡,依托現有常規大氣監測自動站,搭載小型化電離輻射和電磁輻射監測設備,形成約300個大氣環境綜合監測站點。在人群密集區增設局部環境電離輻射和電磁輻射水平自動監測站。新建50個水體輻射自動監測站,提升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重點地下水開采城市、島礁區域等輻射環境自動監測能力。組織有條件的地方建設5個大氣輻射環境監測背景站和15個輻射環境監測超級站,增加氡、電磁、惰性氣體等群眾關心的監測項目,形成綜合性輻射環境監測網絡。建設6套移動式區域核與輻射安全保障、預警監測系統。針對新建核設施配套建設監督性監測系統,加強氣態、液態流出物在線監測;對國家重點監管核與輻射設施外圍輻射環境監督性監測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強化對核設施、伴生礦、核技術利用等輻射監測。在全國范圍內合理布局,以同時應對1起重大核事故和1起重大輻射事故為目標,建設6個應急監測裝備庫。
推進聲環境監測。推動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建設,統籌城市區域、交通及功能區聲環境監測,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增設點位,形成普查監測與長期監測互補,面監測與點監測結合的監測網絡。逐步開展對機場、高鐵、工業園區等重點噪聲源的監督監測,指導重點城市繪制噪聲地圖。以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和鐵路沿線為重點,深化振動污染試點監測。逐步開展光污染試點監測。
加強生態環境應急監測。按照“平戰結合、分區分級、屬地管理、區域聯動”的思路,統籌利用常規和輻射、政府和社會應急監測資源,建立完善國家-區域(海域)-省-市四級應急監測網絡。分級分區組建應急監測物資儲備庫和專家隊伍,夯實車輛、船舶、衛星與無人機為主體的快速反應力量,完善區域聯動的應急響應與調度支援機制,省級形成有效應對行政區域內多起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全國范圍內形成陸域2小時應急圈和海域6小時應急圈。
拓展環境質量預測預報。在鞏固國家-區域-省-市四級預報體系、省級預報中心實現以城市為單位的7天預報能力基礎上,開展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預報并發布信息,省級逐步實現10天預報能力。提升空氣質量中長期預報能力,推進國家和區域10~15天污染過程預報、30~45天潛勢預報的業務化運行,國家層面適時開展未來3~6個月大氣污染形勢預測,加強多情景污染管控效果模擬與預評估。探索開展全球范圍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搭建全球-區域-東亞-國家四級預報框架。推進重點流域水環境預測預警業務和技術體系建設,形成“架構統一、業務協同、資源共享、上下游聯動”的國家(流域)-省-市三級預測預警體系,實現水質預測預報、水質異常預警和水環境容量評估。逐步開展土壤風險評估和生態風險預警研究。
(五)圍繞提升環境監測公信力,深化質量管理與信息公開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落實數據質量責任,健全覆蓋全要素、全主體的全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統一監管制度,完善國家-區域-機構三級質量管理業務運行體系,規范內部質量控制,加強外部質量監督,對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進行動態監控。建立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自動監測運維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要求,按照“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指導監測機構建立和運行內部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數據質量。依托國家質控平臺和區域質控中心,實施有效的質量監督。強化質量監管能力,完善量值溯源體系,以環境質量和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測為重點,構建適用于環境監測專用儀器的部門最高計量標準,分級開展量值溯源與傳遞,保障監測數據準確性和計量溯源性。推動監測機構按照統一要求建設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對“人、機、料、法、環、測”各要素進行監管,實現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流程可追溯,為統一聯網、統一抽查、統一監管奠定基礎。逐步擴大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超標異常“電子督辦”范圍。深化全國輻射環境監測質量考核,擴大考核覆蓋面,逐步將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社會化監測機構納入考核范圍,加強質量控制關鍵技術的研究、交流和推廣。嚴懲監測數據造假,加強生態環境監測事中、事后監管,健全多部門聯動的監督檢查、聯合懲戒、信息公開機制并常態化運行,強化對社會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理順環境監測弄虛作假案件移交處理程序,及時發現、嚴厲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豐富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增強誠信監測的自覺性,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愿假”的良好局面。
推進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化建設。基于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總體框架,建立覆蓋全國、統籌利用、開放共享的全國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制定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基本數據集和相關標準規范,完善監測數據采集、審核與開發利用機制,推進各類監測數據的統一存儲與統一管理。系統提升大數據綜合應用能力,實現決策科學化、治理精準化、服務高效化。加快推進監測數據聯網共享,基于統一開放的國家大數據監測平臺,建立有效的監測數據匯集機制和國家、省、市三級數據傳輸機制,實現生態環境監測及相關數據跨地域、跨層級、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互聯互通與協同共享,提升數據共享、信息交換和業務協同能力。建立監測數據及信息產品共享清單,在安全可控的基礎上,鼓勵政府、企事業單位、公民和其他組織提供和利用監測數據,積極推動環境監測數據開發技術創新。指導各地按照國家平臺架構,整合地方層面監測信息化系統,并與國家平臺聯網。
完善生態環境監測綜合評估。深化生態環境質量分析評價,完善空氣、地表水、海洋等環境質量評價技術方法,充分發揮監測數據對環境管理的支撐作用,通過排名、通報等措施傳導壓力,督促地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研究構建生態環境綜合評價體系,綜合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比重、污染排放總量、環境要素質量、資源環境容量、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人群健康狀況等因素,建立綜合表征指數,反映不同層級行政單元的生態環境狀況,為深化生態環境質量考核監督打好基礎。進一步推進精準監管、智慧監管,探索實施量化評價和質化評價相結合的分級管理制度,在重點區域和生態敏感區域開展試點應用。建立健全輻射環境影響和個人劑量評價方法。
加大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力度。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明確由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進一步拓展監測信息公開的深度和廣度,按照“宜公開盡公開”的原則,規范信息發布的內容、流程、權限、渠道,提高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研究地圖化、圖表化、動態化、多層次表征方式,積極改進視覺呈現和交互效果。建立全媒體發布渠道,全天候服務公眾、全方位接受監督,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科普宣傳,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四、改革創新(一)完善管理體制國家層面按照“一總多專、分區布局”模式,優化整合監測資源,逐步健全和理順“總”(監測總站)與“專”(海洋、輻射專業監測機構、衛星遙感專業技術機構)之間的業務統籌、分工合作與協同發展機制。充分發揮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作用,利用其專業技術和人員隊伍優勢,分區承擔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測評價、預警應急、質量控制、網絡建設等工作。結合各流域機構實際情況,逐步拓展大氣、土壤、生態等方面監測能力,集中優勢資源,形成綜合性區域監測機構與創新基地,打造帶動全國監測業務技術發展的新增長極。發揮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作用,提升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應急監測和監督監測能力。
地方層面通過協同推進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地方機構改革,強化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推動出臺關于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編制標準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晰各級監測機構職責定位。修訂省級及以下核與輻射監測機構建設標準,建立與核設施、核技術利用安全監管和輻射環境監測任務相適應的省級和市級輻射監測機構。省級監測機構充分發揮組織協調、質量管理與技術指導作用,受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協助管理駐市監測機構業務、人力資源、經費和資產等。駐市監測機構以承擔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為主,同時為當地政府提供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的監測技術服務。指導地方出臺相關政策,因地制宜探索通過業務委托的方式,由駐市監測機構或流域海域監測機構協助承擔市級生態環境監測業務,確保改革任務不中斷。縣(市、區)監測機構以承擔污染源監督監測(執法監測)為主,加強與環境執法協同聯動,“十四五”期間,必須具備獨立對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開展污染源監督監測的業務能力,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過渡期可由駐市監測機構幫扶承擔,或向有資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購買服務。鼓勵省、市兩級立足現有基礎,優化整合監測資源,統籌任務需求,形成各有側重、優勢互補、兼具特色的監測布局,全面提高監測效能。鼓勵有條件省份建立區域輻射環境監測機構。
(二)優化運行機制完善業務運行機制。擴大監測服務社會化范圍,在全面開放服務性監測市場、有序放開公益性監測和監督監測領域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社會監測機構的扶持與監管力度,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廣泛參與到監測科研、標準制修訂、大數據分析等業務領域,充分激發和調動市場活力,豐富監測產品與服務供給。劃清央地事權與支出責任,對全國具有基礎性、戰略性作用的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國家本級(含區域)監測機構基礎能力建設等為中央事權,由中央財政全額保障。受益范圍較廣、信息共享共用的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為中央和地方共擔事權。受益范圍地域性強、主要服務于地方的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地方監測機構基礎能力建設等為地方事權,由地方財政全額保障。
理順協調合作機制。部門層面,建立“統為主、分為輔”的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制度規范、統一信息發布,其他部門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相關監測工作。加強部門間協作共享,推動與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科技部等部門分別簽訂合作協議,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會商交流,在網絡建設、監測實施、數據共享、聯合評估等方面加強合作。社會層面,健全多元參與的科技研發機制,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共同開展前沿監測技術研發,鼓勵共建共用監測實驗室和技術創新基地,加強研發、驗證、轉化、推廣鏈條式管理,規范監測數據和科研成果應用。國際層面,積極履行國際環境公約,主動參與全球及周邊重點區域或國家環境監測合作,與發達國家加強業務合作與技術交流。結合“一帶一路”和“南南合作”,實施“走出去”戰略,支持發展中國家環境監測先進技術和裝備建設,樹立中國生態環境監測品牌。
創新激勵約束機制。按照“寬嚴相濟、扶管并舉”的原則,加強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定期組織開展全國監測技術比武、百強監測機構和優質監測實驗室創建等活動,建立環境監測機構備案、能力評估、信用評價、紅黑名單、從業禁止等制度,推進監測行業自律。
(三)健全法規標準完善法規規章體系。加快推動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出臺,將改革文件中的相關要求通過法律條文固化,理清監測與監管、國家與地方、各部門之間、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之間的關系,對生態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職能任務、網絡建設、質量監管、數據法律效力、信息公開共享等作出界定和規范,確保監測管理依法行政、監測工作依法開展。同時,完善配套制度,出臺網絡規劃與管理辦法、污染源監督監測管理辦法、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輻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
健全標準規范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建立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體系,覆蓋生態環境監測全要素、全指標、全過程。抓緊確定標準制修訂清單,加快填平補齊空氣、水、土壤、固體廢物、生態狀況監測,以及生態環境遙感監測、應急監測、現場執法監測、質量控制等領域標準規范,加快抗生素等新型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監測方法標準研究制定與監測技術體系建設,強化有機類標準樣品研發,加快核設施流出物監測、輻射環境自動監測和應急監測相關標準規范制修訂工作,確保監測數據合法性和準確性。系統梳理不同部門現行監測標準并開展等效性評估,推動標準規范的整合統一,提高監測數據可比性。建立“寬進嚴出、動態評估”的標準管理機制,完善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動員包括監測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在內的全社會力量參與標準制修訂,積極關注和吸納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保持標準體系科學適用、適度超前。
(四)強化創新引領加強監測新技術新方法研究。以土壤和沉積物、固體廢物、大氣顆粒物等復雜基質中非常規污染物和環境健康、生態系統安全為重點,加強環境樣品前處理技術、儀器分析技術和生態調查技術創新,建立自動、高效的環境友好型監測技術與方法體系。加強基于高分辨率質譜的非靶標化合物篩查技術和基于生物毒理學的監測技術研究,支撐特征污染指標和未知化合物識別。加快危險廢物特征污染因子監測技術研究,推動構建危險廢物監測技術體系。
加強專項調查和研究性監測。在典型區域開展生物多樣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放射性、海洋微塑料和酸化的專項調查監測,為國際履約談判和全球新興環境問題治理提供支撐。在雄安新區、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重大戰略區域,開展針對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危險廢物、典型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和新化學品等問題的研究性監測,篩查并識別區域特征污染物,及時發現和跟蹤前沿問題,為環境治理提供支持與指引。
推進環境遙感技術應用。推動構建全天時、全天候、全尺度、全譜段、全要素的衛星遙感觀測網絡體系,形成高時間分辨率、高空間分辨率、高光譜分辨率、高輻射分辨率、高監測精度的生態環境遙感服務能力,強化遙感技術在全國生態狀況、環境質量、污染源監測與評估中的應用,逐步開展全球生態環境遙感監測。
支持監測裝備自主研發。推進人工智能、5G通信、生物科技、納米科技、超級計算、精密制造等新技術在環境監測領域的應用示范,加快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技術進步。以環境監測裝備的集成化、自動化、智能化為主攻方向,加大空氣、水、土壤、應急等監測技術裝備研發與應用力度,推動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監測裝備,強化生態環境監測核心競爭力。
五、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圍繞規劃綱要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和有關部署要求,結合實際研究提出細化落實指標,以“十四五”時期為重點,明確具體任務舉措和責任分工,認真組織實施。注重加強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等有關規劃的銜接,加大配套政策和投入保障支持力度。生態環境部將對規劃綱要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和監督檢查,確保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二)夯實人才隊伍保障拓寬人才培養渠道,在全社會范圍內,推動建立以崗位需求為導向的環境監測職業教育體系和在職培訓體系,加強生態環境監測學科建設,鼓勵地方加強監測領域校企、校站合作,試點“產學研”“訂單式”等多元化監測人才聯合培養模式。打造尖端人才隊伍,樹立“不求所有、但為所用”的人才使用導向,與國內外知名高校建立生態環境監測科研及聯合攻關機制,通過強強聯合,催化高端人才培養。面向全社會遴選優秀生態環境監測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領軍人才,帶動隊伍素質整體提升。加強思想作風建設,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黨建工作推動業務發展,培育 “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行業文化,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先鋒隊。
(三)強化基礎能力保障圍繞重點任務謀劃建設一批重大工程,帶動生態環境監測能力提升,保障規劃任務落實。
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能力建設與運行保障工程。實施環境質量監測能力建設專項,以點位增補、指標拓展、功能升級為主要方向,以空氣和地表水國控站點調整、長江經濟帶一體化監測、南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等為重點,加強空氣、地表水、海洋、土壤、溫室氣體、輻射等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構建現代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實施生態狀況能力建設專項,整合建設國家生態監測站點和樣地,補充生態監測儀器設備,建設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和生態遙感監測平臺。實施網絡運行保障專項,保障國家網監測站點正常運行和國家監測任務有序開展。建立國家網儀器設備的建設與更新機制,據實測算、分期更新、規范管理,保證國家網儀器設備的統一可比。
中央本級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實施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綜合業務能力建設專項,推進國家生態環境監測計量平臺(量值溯源與傳遞實驗室)、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研究平臺(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驗證實驗室),以及生態環境監測專用儀器設備適用性檢測、生態環境監測新技術研究等實驗室建設,提升國家環境監測質控溯源與技術研發能力。實施國家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專項,完善海洋監測實驗室基礎設施,組建海洋監測(調查)船隊,提升海洋自動監測與應急保障能力。實施生態環境綜合立體遙感監測專項,加強生態環境立體遙感監測業務體系、技術體系、產品體系、保障體系建設與運行。推動研制發射11顆生態環境監測衛星,加強衛星生態環境應用系統建設,新增120余套無人機監測系統。采用共享與新建相結合的方式,形成一批遙感地面真實性檢驗站點。實施國家輻射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專項,建設國家環境保護輻射監測質量控制重點實驗室、輻射監測裝備工程技術基地、輻射監測技術標準推廣驗證平臺、國家核與輻射應急監測技術實驗室、電磁輻射安全獨立校核計算驗證實驗室、海洋放射性監測實驗室和核與輻射應急監測快速響應裝備庫。
實施流域(海域、區域)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專項,根據流域(海域)監測機構職能定位,加強監測基礎能力建設,強化流域水生態環境監測預警和海域生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合理統籌現有監測資源和省、市監測力量,通過業務合作與共建方式,推進區域質量控制中心(平臺)、區域空氣質量預報中心(平臺)、區域土壤樣品制備中心(平臺)、區域輻射環境監測基地、海區監測中心站(分站)的優化配置,彌補現有監測力量不足和能力短板。根據流域監測機構實際能力,逐步向其整合過渡。探索與上下游相關監測機構合作共建流域監測分站,提升監測業務能力。推進監測技術創新基地建設,按照一專多用、共享共管的模式,重點支持國家生態健康與安全監測評估、環境監測質控技術研究創新基地、長江經濟帶一體化監測質控和應急平臺、新型污染物監測研究平臺、監測技術人員實操培訓基地、輻射航測校準與訓練基地和航測保障基地建設。鼓勵與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共建生態環境監測重點實驗室,全面提升監測技術研發與應用能力。
地方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提升工程。按照“總體規劃、固本強基、分區分級、突出特色”的原則,指導地方積極爭取財政支持,依托污染防治和生態補償等專項資金,加強省、市、縣監測機構人員隊伍建設和提升儀器裝備等基礎能力。
【篇三】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2020-2035年)
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將生態環境監測納入生態文明改革大局統籌推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顯著成效。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科學謀劃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發展,切實提高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能力水平,有力支撐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按照立足“十四五”、面向2035年的總體考慮,制定本綱要。
一、規劃背景
(一)主要進展
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連續三年分別審議通過了《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等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和制度體系的“四梁八柱”,生態環境監測的認識高度、推進力度前所未有,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
基礎能力明顯提高。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生態環境監測組織架構,共有監測管理與技術機構3500余個、監測人員約6萬人,另有各行業及社會機構監測人員約24萬人,全社會監測力量累計達30萬人左右。全力推進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國家和地方已建成城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5000余個、地表水監測斷面約1.1萬個、土壤環境監測點位約8萬個、輻射環境質量監測點位1500余個,總體覆蓋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區縣。推動落實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主體責任,2.3萬家重點排污單位與國家平臺聯網。建成63個生態監測地面站,環境一號A/B/C衛星組網運行,高分五號衛星成功發射,初步形成天地一體的生態狀況監測網絡。
運轉效能明顯提高。深化生態環境監測改革,按照“誰考核、誰監測”的原則,全面上收國家空氣和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事權,通過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將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至省級,從體制機制上有效預防不當干預,保證了環境監測與評價的獨立、客觀、公正。積極推進政府購買監測服務,鼓勵社會監測機構參與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手工監測采樣測試、質量控制抽測抽查等工作,形成多元化監測服務供給格局。
數據質量明顯提高。堅持“保真”與“打假”兩手抓,已形成覆蓋主要領域的監測類標準1141項,構建了國家-區域-機構三級質控體系并有效運轉,確保監測活動有章可循。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兩高司法解釋”,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入刑;與公安部建立了案件移送機制,從嚴從重打擊環境監測違法行為。不斷強化外部質量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嚴肅查處了西安和臨汾兩起環境數據造假案,對地方不當干預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形成有力震懾,監測數據質量得到有效保證。
支撐能力明顯提高。深入開展空氣、水、土壤、生態狀況、輻射、噪聲等要素環境質量綜合分析,及時編制各類監測報告和信息產品,不斷深化對考核排名、污染解析、預警應急、監督執法、輻射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撐。定期開展城市空氣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排名及達標情況分析,督促地方黨委政府落實改善環境質量主體責任;組織開展重點地區顆粒物組分、揮發性有機物和降塵監測,逐步說清污染來源;初步建成國家-區域-省級-城市四級空氣質量預報體系,區域和省級基本具備7—10天空氣質量預報能力;完善污染源監測體系,組織開展重點行業自行監測質量專項檢查及抽測,為環保督察和環境執法提供依據。
服務水平明顯提高。每年發布《中國生態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環境質量報告書,實時公開空氣、地表水自動監測數據,支持網站、手機APP、微博、微信等多種渠道便捷查詢,為公眾提供健康指引和出行參考。推進國家和地方監測數據聯網與綜合信息平臺建設,支持管理部門、地方政府以及相關科研單位共享應用。全面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滿足公眾和企事業單位對監測服務的個性化需求,帶動監測裝備制造業和監測技術服務業蓬勃發展。
(二)形勢需求
需全面助力生態文明建設。新一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明確了生態環境部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要求重點強化生態環境監測評估職能,統籌實施地下水、水功能區、入河(海)排污口、海洋、農業面源和溫室氣體監測,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同時,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機制的逐步健全、綠色發展政策的深入實施和科技創新實力的不斷增強,為持續深化生態環境監測改革創新釋放了法治紅利、政策紅利和技術紅利。
需精準支撐污染防治攻堅。生態環境監測是客觀評價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生態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當前正處于污染防治“三期疊加”的重要階段,要實現2035年生態環境質量根本好轉的目標,需要加大力度破解重污染天氣、黑臭水體、垃圾圍城、生態破壞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系統防范區域性、布局性、結構性環境風險,對加快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業務拓展、技術研發、指標核算、標準規范制定、信息集成與數據分析,進一步提升監測與技術支撐的及時性、前瞻性、精準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需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新期待。公眾對健康環境和優美生態的迫切需求與日俱增,對進一步擴大和豐富環境監測信息公開、宣傳引導、公眾監督的內容、渠道、形式等提出更高、更精細的要求;對進一步加強細顆粒物、超細顆粒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激素、放射性物質等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指標的監測與評估提出更多訴求;對有效防范生態環境風險、提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響應時效提出更高期待。
需深度參與全球環境治理。履行溫室氣體、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物多樣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等領域的國際環境公約,參與全球微塑料、海洋低氧、西北太平洋放射性污染、極地冰川大洋等新興環境問題治理,是彰顯我國負責任大國形象的重要途徑,也是提升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國際話語權的重要基礎,需要加快形成相關領域監測支撐能力,補齊短板、跟蹤發展并超前布局。
需緊跟國際發展趨勢。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與運行體系、網絡體系和方法標準體系的發展與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緊密相關。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環境部門牽頭、分級管理、政府監督、社會參與的模式,以完整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為基礎,以統一的行業監管為保障,以信息化平臺為支撐,強化監測機構、人員及監測活動的全過程質量管理,確保監測數據質量。監測網絡已普遍覆蓋大氣、水、海洋、土壤、聲、輻射、生態等各類環境要素,點多面廣但監測頻次較低,根據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動態調整。監測方法標準體系較為完善,監測指標涵蓋物理、化學、生物、生態以及有關功能分類特征項目,與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配套。注重強化標準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國家本級標準研發能力,實行研發儲備、檢驗替代、適用評估等動態管理,保持標準體系先進性。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應用不斷深入,分析測試手段向自動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發展,監測精度向痕量、超痕量分析方向發展。
(三)問題挑戰
當前,我國生態環境監測存在的問題集中表現在服務供給總體不足、支撐水平有待提高兩大方面,具體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尚未形成。海洋環境保護、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等職責劃轉我部,但相關監測支撐能力較為薄弱。部門間溝通協商壁壘尚未完全打通,監測信息共享不充分。省以下生態環境監測垂直管理改革中,各地模式和進展差異較大,輻射環境監測工作有被削弱的傾向。
對污染防治攻堅戰精細化支撐不足。現有監測網絡的覆蓋范圍、指標項目等尚不能完全滿足生態環境質量評估、考核、預警的需求。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監測網絡布局需整合優化,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協同監測能力不足,生態狀況監測網絡亟待加強,農業面源、農村水源地等監測工作剛剛起步,大數據平臺建設和污染溯源解析等監測數據深度應用水平有待提升。
法規標準有待加快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監測的性質、地位、作用及管理體制的規定有待完善,監測數據的法律效力不明確,尚無專門的生態環境監測行政法規。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體系有待健全,海洋、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和輻射自動監測等領域標準規范亟待整合統一,生態、固體廢物、農業面源、核設施流出物及伴生礦等標準規范需要更新補充,自動監測、衛星遙感監測、應急監測等標準規范缺口較大。
數據質量需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門檻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相當一部分社會監測機構成立時間短、規模小、質量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數據質量堪憂。生態環境部門尚無監管社會監測機構的法律依據和主體資格,缺乏相關調查取證程序和處罰標準。自動監測質控體系不完善,量值溯源業務體系與基礎能力尚未形成,標準樣品配套不足,物聯網、遙感監測等高新技術在質量監管中應用不充分。
基礎能力保障依然不足。國家本級監測機構的人員編制、業務用房嚴重短缺,質量控制和技術創新引領能力不足。各地監測機構能力水平的地區差異、層級差異較大,西部地區和縣級監測機構能力滯后。生態環境監測任務安排、網絡建設與運行保障有脫節現象。環境監測裝備現代化、國產化水平不高。部分省份輻射環境監測能力偏弱,部分地市尚未建立專門的輻射環境監測隊伍,核與輻射應急監測未形成海陸空多維保障能力,核設施監督性監測系統建設和運維、國控自動監測網升級改造經費未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二、總體要求
生態環境監測,是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統觀的要求,以準確、及時、全面反映生態環境狀況及其變化趨勢為目的而開展的監測活動,包括環境質量、污染源和生態狀況監測。其中,環境質量監測以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趨勢為目的,涵蓋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輻射、噪聲、溫室氣體等全部環境要素;污染源監測以掌握污染排放狀況及其變化趨勢為目的,涵蓋固定源、移動源、面源等全部排放源;生態狀況監測以掌握生態系統數量、質量、結構和服務功能的時空格局及其變化趨勢為目的,涵蓋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水體、農田、城鄉、海洋等全部典型生態系統。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生態狀況監測三者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支撐、引領、服務”的定位,以確保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真、準、全”為根本,以支撐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為宗旨,以加快構建科學、獨立、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為主線,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全面深化生態環境監測改革創新,全面推進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生態狀況監測,系統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能力,為生態環境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
——長遠設計,分步實施。面向2035年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從整體和全局高度謀劃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發展,注重制度、網絡、技術、裝備、隊伍等各方面統籌兼顧,分階段協調推進。聚焦“十四五”時期,著眼支撐污染防治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細化、實化主要任務。瞄準重點區域、前沿領域和關鍵問題,前瞻布局、以點帶面、逐步推廣。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規劃、制度規范、數據管理與信息發布的統一組織與部門協同,形成科學、獨立、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生態環境監測,充分發揮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作用,加強資源共享,形成監測合力。
——明晰事權,落實責任。堅持事權法定、量力定財、效率優先、因地制宜,依法明確各方生態環境監測事權。結合統籌推進放管服改革、垂直管理改革、地方機構改革和綜合執法改革,理順生態環境監測運行機制,激發監測隊伍活力,確保各類監測活動有序開展,監測過程獨立公正。
——科技引領,創新驅動。緊跟世界監測技術發展前沿,完善有利于生態環境監測技術創新的制度環境,激發政府、企業、科研機構等各類主體創新活力,推動跨領域跨行業協同創新與聯合攻關,大力推進新技術新方法在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應用。加快關鍵技術自主創新與成果轉化,提高環境監測裝備國產化水平。
——立足國情,放眼世界。既充分借鑒吸收歐美等發達國家生態環境治理和環境監測的先進經驗與相關研究成果,又從我國國情出發,區分我國和發達國家不同的社會制度、行政管理體制、生態環境質量發展階段和治理模式,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監測改革發展新路子,為推進全球環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三)發展目標
基于發達國家環境監測發展歷程和經驗,結合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總體形勢、美麗中國建設的目標任務和生態環境管理的現實需要,生態環境監測發展的總體方向是: 2020 ~ 2035年,生態環境監測將在全面深化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的基礎上,逐步向生態狀況監測和環境風險預警拓展,構建生態環境狀況綜合評估體系。監測指標從常規理化指標向有毒有害物質和生物、生態指標拓展,從濃度監測、通量監測向成因機理解析拓展;監測點位從均質化、規模化擴張向差異化、綜合化布局轉變;監測領域從陸地向海洋、從地上向地下、從水里向岸上、從城鎮向農村、從全國向全球拓展;監測手段從傳統手工監測向天地一體、自動智能、科學精細、集成聯動的方向發展;監測業務從現狀監測向預測預報和風險評估拓展、從環境質量評價向生態健康評價拓展。
具體分三個階段實施:
到2025年,科學、獨立、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基本建成,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基本建成,統一監測評估的工作機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監測新格局基本形成,為污染防治攻堅戰縱深推進、實現環境質量顯著改善提供支撐。
監測業務方面,以環境質量監測為核心,統籌推進污染源監測與生態狀況監測。環境要素常規監測總體覆蓋全部區縣、重點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針對突出環境問題或重點區域的污染溯源解析、熱點監控網絡加速形成;覆蓋全行業全指標的污染源監測體系建立健全,污染源監測數據規范應用;覆蓋典型生態系統的生態狀況監測網絡初步建成,生態狀況評估體系基本確立;面向污染治理的調查性監測和研究性監測深入推進。綜合保障方面,中央和地方監測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清晰,一總多專、分區布局的監測業務體系高效運行,協同合作、資源共享機制健全順暢;生態環境監測法規制度體系完備嚴密,重點領域量值溯源能力切實加強,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有效保證,監測信息及時公開、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監測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大幅提升。
到2030年,生態環境監測組織管理體系進一步強化,監測、評估、調查能力進一步強化,監測自動化、智能化、立體化技術能力進一步強化并與國際接軌,監測綜合保障能力進一步強化,為全面解決傳統環境問題,保障環境安全與人體健康,實現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提供支撐。
監測業務方面,環境質量監測與污染源監督監測并重,生態狀況監測得到加強。新型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生態毒理監測有序開展,污染源自行監測與監督監測的精細化水平全面提升,實現污染源智能識別、精準定位、實時監控;生態狀況監測網絡全面建成并穩定運行,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成熟應用。綜合保障方面,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質量全面提升,監測市場繁榮有序;大數據智慧管理與分析應用水平大幅提高,綜合評估、精準預測、污染溯源、靶向追蹤能力顯著增強。
到2035年,科學、獨立、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全面建成,傳統環境監測向現代生態環境監測的轉變全面完成,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的組織領導、規劃布局、制度規范、數據管理和信息發布全面統一,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能力全面提升,為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穩定恢復,實現環境質量根本好轉和美麗中國建設目標提供支撐。
監測業務方面,環境質量、污染源與生態狀況監測有機融合,常規監測從大范圍、高頻次、全指標模式逐步向動態調整、差異布局、增減結合轉變,與監督監測、調查監測和研究性監測有機銜接;監測站點向多要素、多功能、生態化綜合設置轉變,生態狀況監測的覆蓋范圍系統拓展。綜合保障方面,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健全完備,覆蓋影響生態系統與人體健康的主要指標;全天候、全方位、多維度的監測技術廣泛應用,監測能力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總體發展水平跨入國際先進行列。
三、主要任務
(一)圍繞鞏固污染防治攻堅戰,深化環境質量監測
1. 大氣環境監測
根據復合型大氣污染治理需求,構建以自動監測為主的大氣環境立體綜合監測體系,推動大氣環境監測從質量濃度監測向機理成因監測深化,實現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因子、重點時段監測全覆蓋。
提升空氣質量監測,實現精準評價。按照“科學延續、全面覆蓋、均衡布設”的總體原則,優化調整擴展國控城市站點,覆蓋全部地級及以上城市和國家級新區,并根據管理需求逐步向重點區域縣級城市延伸。“十四五”期間,國控點位數量從1436個增加至2000個左右。改進空氣質量評價與排名規則,排名范圍擴大到全部地級及以上城市,研究開展主要污染物濃度三年滑動平均值評價,降低氣象條件波動對評價排名結果的影響。進一步優化提升背景站和區域站監測功能,加強全國大氣顆粒物、氣態污染物、秸稈焚燒火點、沙塵等大氣環境遙感監測,形成城鄉全覆蓋的監測網絡。嚴格監測儀器適用性檢測標準與要求,提高細顆粒物(PM2.5)等監測儀器精度,加強日常質控管理,實現重點區域、重點城市和重點點位PM2.5手工監測全覆蓋。指導地方加強區縣空氣質量監測,中部、東部地區監測站點覆蓋到全部區縣和空氣污染較重鄉鎮,西部地區覆蓋到污染較重的區縣。
深化污染成因監測,支撐精細管控。完善全國大氣顆粒物化學組分監測網和大氣光化學評估監測網,以污染較重城市和污染物傳輸通道為重點,按照國家統一指導、地方建設運維、數據聯網共享的模式監測運行,為不同尺度大氣污染成因分析、重污染過程診斷、污染防治及政策措施成效評估提供科學支持。其中,顆粒物組分監測覆蓋全部PM2.5超標城市,重點區域輔助增加地基雷達監測和移動監測。光化學評估監測覆蓋全部地級及以上城市,統一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重點區域、臭氧超標城市及重點園區按要求開展VOCs組分監測。
拓展污染監控和履約監測,服務風險防范。推動全國城市路邊交通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重點區域城市主要干道和國家高速公路沿線設立路邊站,開展PM2.5、NOx、交通流量等指標監測。以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區域和汾渭平原為重點,指導地方開展工業園區監測、有毒有害污染物監測和降塵監測,并與國家聯網,為解析空氣污染生成機理和評價人群健康暴露提供支持。加強重點區域及全國工業園區PM2.5、NOx、SO2等污染物的網格化遙感監測,提高對重點污染源及“散亂污”企業的監管水平。按照履約要求,分期、分步建立國家大氣中《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受控物質監測網絡,全面提升監測能力。增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溫室氣體等監測點位,開展背景、區域或城市尺度監測。
2. 地表水環境監測
根據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三水共治”需求,統籌流域與區域、水域與陸域、生物與生境,逐步實現水質監測向水生態監測轉變。
組建統一的地表水環境監測網絡。按照“科學評價、厘清責任、三水統籌”的總體原則,統籌優化地表水國控斷面,實現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級及以上城市、重要水體省市界、重要水功能區全覆蓋,長江經濟帶、京津冀、粵港澳大灣區等重點區域延伸至重要水體縣界,“十四五”期間,國控斷面數量從2050個整合增加至4000個左右。科學優化常規監測指標,加強國考河流湖庫及優先控制單元水環境遙感監測。按照統一網絡、分級監測的模式,指導地方組織開展流域面積100 km2以上的河流、市界和縣界、中小型湖庫、重點鄉鎮下游和大型工業園區下游,以及未納入國家網的水功能區水質監測,結合各地污染特征,開展優先控制污染物監測。全國地表水監測斷面總體覆蓋七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流經區縣,浙閩片河流、西北諸河及西南諸河污染較重河流流經區縣。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區域行政級別,分級分類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深化自動監測與手工監測相融合的監測體系。研究建立以自動監測為主的地表水監測評價、考核與排名辦法,與手工監測評價結果平穩銜接。根據水環境管理需要,進一步拓展自動監測指標和覆蓋范圍,國家層面逐步建立國控斷面9+N自動監測能力(9,即水溫、濁度、電導率、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總氮;N,即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陰陽離子、重金屬、有機物、水生態綜合毒性等特征指標);地方層面,逐步實現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自動監測能力全覆蓋,新三湖(白洋淀、洱海、丹江口)、老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峽水庫實現水華自動監測與預警。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抗生素和內分泌干擾物等新型污染物、水源涵養地、背景斷面、質控比對等手工監測,對自動監測形成有益補充。
推動水質污染溯源監測。以長江經濟帶和京津冀為重點,組織開展主要污染因子、重點污染河段走航試點監測,掌握水質變化和污染擴散規律,開展水質與污染源的關聯分析。按照“查、測、溯、治”要求,以長江經濟帶為突破口,逐步建立覆蓋重點流域所有入河排污口主要指標的監測網絡,開展排放口影響水域水質監測評價研究,逐步說清“岸上”對“水里”的影響。
拓展流域水生態監測。在松花江和長江水生生物試點監測的基礎上,按照“有河有水、有水有魚、有魚有草”的要求,進一步深化并拓展重點流域水系、重要水體的水生生物調查和水生態試點監測(含底質)。“十四五”期間,國家建立統一的水生態監測技術體系,指導各流域按照物理、化學、生物完整性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流域特征的水生態監測方法、指標體系、評價辦法,初步形成基于流域的全國水生態監測網絡,逐步開展分類、分區、分級的水生態監測與評估。到2035年,形成科學、成熟的水生態監測體系并業務化運行,為水質目標管理向水生態目標管理轉變奠定基礎。探索開展生態流量、水位監測和河流生態水量遙感監測研究,加快建立完善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數據共享機制。
3. 土壤環境監測
以保護土壤環境、支撐風險管控為核心,健全分類監測、動態調整、輪次開展、部門協同的土壤環境監測體系。
優化土壤環境監測網絡。以掌握全國土壤環境狀況變化趨勢為目的,優先考慮歷史延續性,完善背景點和基礎點布局,網格化覆蓋我國陸域全部土地利用類型和土壤類型,積累國家土壤背景、土壤環境質量長時間序列監測數據。以支撐農用地分類管理和建設用地風險管控為目的,對有關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地塊開展重點監測,對監測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地塊,進一步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注重例行監測與普查詳查的有效銜接,形成污染狀況普查10年一次、背景點和基礎點監測5 ~10年一輪、風險監控重點監測1~ 2年一次(普查周期除外)的動態監測體系,“十四五”期間,國家土壤監測點位數量保持在8萬個左右。
實行土壤環境分類監測。針對不同類型點位和監測目的,設置分類側重的土壤監測指標體系。其中,背景點延續“七五”和“十一五”土壤調查的61項指標,側重對土壤背景元素組成的監測;基礎點采用《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全指標以及pH、陽離子交換量和有機質指標,側重對土壤環境質量的監測;農用地和建設用地風險點側重對特征污染指標的監測。
理順土壤監測運行機制。國家層面,由生態環境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等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統籌實施;地方層面,各地根據本地土壤污染特征和屬地管控重點,在國家監測工作基礎上,依法開展有關地塊重點監測。企業層面,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依法履行自行監測主體責任,開展廠界環境自行監測。
完善土壤監測評價方法。加強例行監測成果應用和評價方法研究,支撐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污染狀況和變化趨勢分析。研究探索物理-生物-化學多項目土壤環境質量綜合評價方法。逐步銜接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探索“地上地下”統籌評價方法。
4. 海洋環境監測
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保障海洋生態安全為核心,構建覆蓋近岸、近海、極地和大洋的海洋生態環境監測體系。
優化常規監測。整合優化國家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完善海水、沉積環境、生物質量、放射性監測指標體系,開展主要河流及入海排污口污染物入海、海洋大氣污染物沉降監測,評估不同來源污染物貢獻率,全面掌握管轄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十四五”期間,國控點位數量優化至1400個左右。聚焦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渤海、長江口、珠江口等重大國家戰略海域,制定“一區一策”精細化監測方案,助推熱點區域的高質量發展。深化海洋廢棄物傾倒活動、海洋石油勘探等海洋工程和海水養殖等監督監測,為海域環境監管提供技術支撐。運用遙感等手段加強近岸海域溢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提升國家和沿海省份海洋放射性采樣、自動監測、實驗室分析和應急監測能力,加強沿海和海上核設施流出物監測和環境影響評估。探索開展入海河流污染通量監測。
強化海洋生態監測。優化海洋生物多樣性監測網絡,提升監測覆蓋面和代表性,監測指標從浮游生物和底棲生物為主,向標志物種和珍稀瀕危物種擴展,較全面評估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狀況。依托國家海洋生態野外觀測站,針對河口、海灣、濱海濕地、海島、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開展環境質量、生物群落結構、棲息地變化狀況長期、連續監測,科學評估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狀況。推進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格局、自然岸線變化、圍填海開發等海岸帶關鍵要素監督監測和赤潮、綠潮等海洋生態災害監測,利用高分遙感技術,從大尺度評估全國海岸帶生態監管和海洋生態災害狀況。
聚焦專題專項監測。圍繞國際熱點環境問題和新興海洋環境問題,開展海洋溫室氣體、海洋微塑料監測、西太平洋放射性監測,監測范圍覆蓋我國管轄海域,并適當向極地大洋海域拓展,為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提供數據基礎。加強與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合作,共同推進海洋生態環境監測。
5. 地下水環境監測
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的思路,構建重點區域質量監管和“雙源”(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和重點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相結合的全國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由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參與,地方和企業配合,共同開展全國地下水環境監測工作,構建全國統一的監測網絡、技術體系和信息平臺。
開展重點區域地下水環境監測。充分銜接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現有監測站點,同時以地下水含水系統為基本單元,增補部分監測點位,優先考慮重要地下水水源地、人口密集區、重要糧食產地、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區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區,形成多層次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覆蓋全國主要水文地質單元、主要流域、主要平原盆地和80%以上地級城市,逐步掌握全國地下水水質總體狀況和變化趨勢。地方同步開展地下水監測站點調查,摸清現狀、建立清單,根據管理需要補充建設部分監測點位。
加強“雙源”地下水環境監測。全面梳理整合各類污染源地下水監測井和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噸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飲用水源監測井,構建以重點污染源和飲用水源地為重點的“雙源”地下水環境監控網。其中,重點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為企業事權,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重點行業企業的運營管理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由地方監督、國家抽查;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監測為地方事權,地方負責開展監測工作,國家實施質量監督。
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基于《地下水質量標準》監測指標和頻次要求,兼顧污染防治監管需求和特征污染物,補充形成一套有效支撐地下水環境管理的監測指標體系,建立統一的監測和評價技術規范并開展試點監測,2025年年底前統一組織開展全國地下水水質監測。構建全國統一的地下水環境監測信息平臺,實現不同部門、不同層級間地下水監測數據的共享共用。加強地下水監測新指標、新方法的研究與應用,逐步與發達國家接軌。
6. 溫室氣體監測
遵循“核算為主、監測為輔”的原則,在不大規模增加資金投入的前提下,將溫室氣體(包括CO2、CH4、SF6、HCFCs、NF3、N2O等)監測納入常規監測體系統籌設計。
開展全國和區域濃度監測。統籌利用生態環境部和中國氣象局、自然資源部、科技部、中科院等相關部門溫室氣體監測資源,結合連續自動監測和遙感監測手段,按照國際認可標準,系統開展溫室氣體濃度監測。將生態環境部國家大氣背景站升級改造為大氣和溫室氣體綜合背景站,與中國氣象局溫室氣體本底站和自然資源部溫室氣體監測站點融合組網。以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為重點,依托現有大氣監測城市站點或區域站點,逐步增加CO2等指標,探索開展城市和區域溫室氣體濃度監測。在渤海、北黃海、南黃海、東海、南海北部、南海南部以及北部灣開展近岸海域溫室氣體濃度監測。
探索開展排放源監測。結合現有污染源監測體系,對重點排放單位開展溫室氣體排放源監測工作,探索建立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源監測的管理體系和技術體系。在火電行業率先開展CO2排放在線監測試點,在氟化工行業開展HCFCs在線監測試點。
7. 農村環境監測
完善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按照全國農村環境監測總體部署,結合各地工作基礎,進一步增加農村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其中,監測基礎較好的省份應覆蓋到全部縣域,其他省份覆蓋到全部地級城市,每個地級城市至少選擇3個縣域,已列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縣域全部進行監測。每個縣域選擇3-5個村莊開展空氣、飲用水、地表水、土壤和生態監測。加強農村環境敏感區和污染源監測,各地按要求開展“千噸萬人”集中式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逐步開展農村黑臭水體監測,以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自行監測。
(二)圍繞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拓展污染源監測
按照源頭控制、標本兼治的要求,堅持以固定污染源全面監測為基礎,以長江經濟帶入河排污口、渤海入海排污口監測為突破口,逐步建立影響大氣、水、土壤等各環境要素,統籌固定污染源、入河(湖、庫、海)排污口、移動源、面源的污染源監測體系。
規范固定源監測。鞏固和深化污染源監測改革成效,完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為主線、政府監督監測為抓手、鼓勵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污染源監測管理模式,構建“國家監督、省級統籌、市縣承擔、分級管理”格局,為許可證管理、環境稅征管和環境執法提供支撐。落實自行監測制度,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強化自行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督促排污單位規范監測、依證排放,實現自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規范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測,推動揮發性有機物和總磷、總氮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在線監控。推進測管協同,加強與環境執法協同聯動,針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分級開展排污單位達標排放監督監測,加強飲用水源地風險源、區域大氣熱點網格、尾礦庫、固體廢棄物堆場等遙感監測排查。深化信息公開,推進污染源監測數據聯網,加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污染源監督監測數據公開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有效督促排污單位自覺守法、自律監測。逐步開展排放清單和污染溯源研究,推進水排放綜合毒性監測,掌握污染排放與環境質量的關系,為環境風險預警打好基礎。
按照“誰排污、誰監測”原則,明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污單位和排污口責任單位的自行監測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廢水開展自行監測,排污口責任單位負責對入河、入海排污口開展自行監測,河長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排污口責任單位。建立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開展監督監測和抽查抽測。
拓展移動源監測。建立涵蓋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油氣回收系統的移動源監測體系,以及移動源周邊環境空氣質量、交通流量、噪聲一體化監測網絡,重點覆蓋高速公路、主要港口、長江干線航道、主要機場等重要交通基礎設施,監控移動源排放及其對沿線空氣、水體及周邊土壤環境質量的影響。
開展農業面源監測。按照“遙感監測為主、地面校驗為輔”的原則,構建農業面源污染綜合監測評估體系,加強部門間聯動管理及基礎信息共享,掌握重點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類型、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說清農業面源對地表水和大氣污染的貢獻率,逐步開展對地下水污染貢獻有關研究,為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提供支持。指導農業面源污染較重區域或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小流域單元地面監測試點,校驗模型關鍵參數,穩步提高遙感監測精度。在重點區縣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
(三)圍繞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完善生態狀況監測
按照天地融合、資源共享、全面覆蓋、服務監管的思路,構建國家生態狀況監測評估體系,針對國家-區域-省-市-縣等不同尺度,開展生態系統質量與結構功能、生物多樣性狀況、生態保護監管等監測和評估。
構建國家生態狀況監測網絡。按照“一站多點(樣地、樣區)”的布局模式,采用更新改造、提升擴容、共建共享和新建相結合的方式,力爭到2025年,聯合建成300個左右生態綜合監測站,覆蓋我國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水體、農田、城鄉、海洋等典型生態系統和生態保護紅線重點區域,協同提升地面觀測、遙感驗證和生物多樣性監測能力。結合多源遙感和地面監測數據,定期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至2035年,逐步依托現有空氣和地表水監測站點增加生態監測指標項目,推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向生態監測綜合站點改造升級,系統提升生態地面監測覆蓋范圍。
加強生態監測。建成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全面提升遙感影像處理、智能解譯和分析評價能力,實現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區人類活動和重要生態系統每年一次遙感監測全覆蓋,全國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自然公園等重點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每年兩次遙感監測全覆蓋。探索開展生態狀況動態監管及生態風險評估,開展全球性生態環境遙感監測。
完善生態狀況評價體系。著眼生態環境科學化、精細化監管需求,綜合考慮不同類型生態系統結構、功能和不同區域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的差異性,科學確定評價指標與計算權重,分類設置不同類型、不同區域的生態狀況表征指標(EI指數),在京津冀、長三角等重點區域開展試點應用,為全面推進生態環境綜合評估考核與生態環境風險預警奠定基礎。
(四)圍繞為民服務和風險防范,推進輻射和應急預警監測
深化輻射環境監測。按照“融合共通、資源共享、補齊短板、維護安全”的思路,加快推進輻射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建設。通過整體布局、共用站房、改造新建等方式,深入融合輻射監測和常規監測網絡,依托現有常規大氣監測自動站,搭載小型化電離輻射和電磁輻射監測設備,形成約300個大氣環境綜合監測站點。在人群密集區增設局部環境電離輻射和電磁輻射水平自動監測站。新建50個水體輻射自動監測站,提升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重點地下水開采城市、島礁區域等輻射環境自動監測能力。組織有條件的地方建設5個大氣輻射環境監測背景站和15個輻射環境監測超級站,增加氡、電磁、惰性氣體等群眾關心的監測項目,形成綜合性輻射環境監測網絡。建設6套移動式區域核與輻射安全保障、預警監測系統。針對新建核設施配套建設監督性監測系統,加強氣態、液態流出物在線監測;對國家重點監管核與輻射設施外圍輻射環境監督性監測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強化對核設施、伴生礦、核技術利用等輻射監測。在全國范圍內合理布局,以同時應對1起重大核事故和1起重大輻射事故為目標,建設6個應急監測裝備庫。
推進聲環境監測。推動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建設,統籌城市區域、交通及功能區聲環境監測,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增設點位,形成普查監測與長期監測互補,面監測與點監測結合的監測網絡。逐步開展對機場、高鐵、工業園區等重點噪聲源的監督監測,指導重點城市繪制噪聲地圖。以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和鐵路沿線為重點,深化振動污染試點監測。逐步開展光污染試點監測。
加強生態環境應急監測。按照“平戰結合、分區分級、屬地管理、區域聯動”的思路,統籌利用常規和輻射、政府和社會應急監測資源,建立完善國家-區域(海域)-省-市四級應急監測網絡。分級分區組建應急監測物資儲備庫和專家隊伍,夯實車輛、船舶、衛星與無人機為主體的快速反應力量,完善區域聯動的應急響應與調度支援機制,省級形成有效應對行政區域內多起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全國范圍內形成陸域2小時應急圈和海域6小時應急圈。
拓展環境質量預測預報。在鞏固國家-區域-省-市四級預報體系、省級預報中心實現以城市為單位的7天預報能力基礎上,開展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預報并發布信息,省級逐步實現10天預報能力。提升空氣質量中長期預報能力,推進國家和區域10~15天污染過程預報、30~45天潛勢預報的業務化運行,國家層面適時開展未來3~6個月大氣污染形勢預測,加強多情景污染管控效果模擬與預評估。探索開展全球范圍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搭建全球-區域-東亞-國家四級預報框架。推進重點流域水環境預測預警業務和技術體系建設,形成“架構統一、業務協同、資源共享、上下游聯動”的國家(流域)-省-市三級預測預警體系,實現水質預測預報、水質異常預警和水環境容量評估。逐步開展土壤風險評估和生態風險預警研究。
(五)圍繞提升環境監測公信力,深化質量管理與信息公開
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落實數據質量責任,健全覆蓋全要素、全主體的全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統一監管制度,完善國家-區域-機構三級質量管理業務運行體系,規范內部質量控制,加強外部質量監督,對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進行動態監控。建立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自動監測運維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要求,按照“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指導監測機構建立和運行內部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數據質量。依托國家質控平臺和區域質控中心,實施有效的質量監督。強化質量監管能力,完善量值溯源體系,以環境質量和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測為重點,構建適用于環境監測專用儀器的部門最高計量標準,分級開展量值溯源與傳遞,保障監測數據準確性和計量溯源性。推動監測機構按照統一要求建設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對“人、機、料、法、環、測”各要素進行監管,實現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流程可追溯,為統一聯網、統一抽查、統一監管奠定基礎。逐步擴大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超標異常“電子督辦”范圍。深化全國輻射環境監測質量考核,擴大考核覆蓋面,逐步將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社會化監測機構納入考核范圍,加強質量控制關鍵技術的研究、交流和推廣。嚴懲監測數據造假,加強生態環境監測事中、事后監管,健全多部門聯動的監督檢查、聯合懲戒、信息公開機制并常態化運行,強化對社會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理順環境監測弄虛作假案件移交處理程序,及時發現、嚴厲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豐富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增強誠信監測的自覺性,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愿假”的良好局面。
推進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化建設。基于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總體框架,建立覆蓋全國、統籌利用、開放共享的全國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制定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基本數據集和相關標準規范,完善監測數據采集、審核與開發利用機制,推進各類監測數據的統一存儲與統一管理。系統提升大數據綜合應用能力,實現決策科學化、治理精準化、服務高效化。加快推進監測數據聯網共享,基于統一開放的國家大數據監測平臺,建立有效的監測數據匯集機制和國家、省、市三級數據傳輸機制,實現生態環境監測及相關數據跨地域、跨層級、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互聯互通與協同共享,提升數據共享、信息交換和業務協同能力。建立監測數據及信息產品共享清單,在安全可控的基礎上,鼓勵政府、企事業單位、公民和其他組織提供和利用監測數據,積極推動環境監測數據開發技術創新。指導各地按照國家平臺架構,整合地方層面監測信息化系統,并與國家平臺聯網。
完善生態環境監測綜合評估。深化生態環境質量分析評價,完善空氣、地表水、海洋等環境質量評價技術方法,充分發揮監測數據對環境管理的支撐作用,通過排名、通報等措施傳導壓力,督促地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研究構建生態環境綜合評價體系,綜合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比重、污染排放總量、環境要素質量、資源環境容量、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人群健康狀況等因素,建立綜合表征指數,反映不同層級行政單元的生態環境狀況,為深化生態環境質量考核監督打好基礎。進一步推進精準監管、智慧監管,探索實施量化評價和質化評價相結合的分級管理制度,在重點區域和生態敏感區域開展試點應用。建立健全輻射環境影響和個人劑量評價方法。
加大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力度。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明確由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進一步拓展監測信息公開的深度和廣度,按照“宜公開盡公開”的原則,規范信息發布的內容、流程、權限、渠道,提高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研究地圖化、圖表化、動態化、多層次表征方式,積極改進視覺呈現和交互效果。建立全媒體發布渠道,全天候服務公眾、全方位接受監督,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科普宣傳,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四、改革創新
(一)完善管理體制
國家層面按照“一總多專、分區布局”模式,優化整合監測資源,逐步健全和理順“總”(監測總站)與“專”(海洋、輻射專業監測機構、衛星遙感專業技術機構)之間的業務統籌、分工合作與協同發展機制。充分發揮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作用,利用其專業技術和人員隊伍優勢,分區承擔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測評價、預警應急、質量控制、網絡建設等工作。結合各流域機構實際情況,逐步拓展大氣、土壤、生態等方面監測能力,集中優勢資源,形成綜合性區域監測機構與創新基地,打造帶動全國監測業務技術發展的新增長極。發揮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作用,提升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應急監測和監督監測能力。
地方層面通過協同推進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地方機構改革,強化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推動出臺關于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編制標準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晰各級監測機構職責定位。修訂省級及以下核與輻射監測機構建設標準,建立與核設施、核技術利用安全監管和輻射環境監測任務相適應的省級和市級輻射監測機構。省級監測機構充分發揮組織協調、質量管理與技術指導作用,受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協助管理駐市監測機構業務、人力資源、經費和資產等。駐市監測機構以承擔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為主,同時為當地政府提供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的監測技術服務。指導地方出臺相關政策,因地制宜探索通過業務委托的方式,由駐市監測機構或流域海域監測機構協助承擔市級生態環境監測業務,確保改革任務不中斷。縣(市、區)監測機構以承擔污染源監督監測(執法監測)為主,加強與環境執法協同聯動,“十四五”期間,必須具備獨立對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開展污染源監督監測的業務能力,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過渡期可由駐市監測機構幫扶承擔,或向有資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購買服務。鼓勵省、市兩級立足現有基礎,優化整合監測資源,統籌任務需求,形成各有側重、優勢互補、兼具特色的監測布局,全面提高監測效能。鼓勵有條件省份建立區域輻射環境監測機構。
(二)優化運行機制
完善業務運行機制。擴大監測服務社會化范圍,在全面開放服務性監測市場、有序放開公益性監測和監督監測領域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社會監測機構的扶持與監管力度,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廣泛參與到監測科研、標準制修訂、大數據分析等業務領域,充分激發和調動市場活力,豐富監測產品與服務供給。劃清央地事權與支出責任,對全國具有基礎性、戰略性作用的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國家本級(含區域)監測機構基礎能力建設等為中央事權,由中央財政全額保障。受益范圍較廣、信息共享共用的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為中央和地方共擔事權。受益范圍地域性強、主要服務于地方的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地方監測機構基礎能力建設等為地方事權,由地方財政全額保障。
理順協調合作機制。部門層面,建立“統為主、分為輔”的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制度規范、統一信息發布,其他部門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相關監測工作。加強部門間協作共享,推動與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科技部等部門分別簽訂合作協議,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會商交流,在網絡建設、監測實施、數據共享、聯合評估等方面加強合作。社會層面,健全多元參與的科技研發機制,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共同開展前沿監測技術研發,鼓勵共建共用監測實驗室和技術創新基地,加強研發、驗證、轉化、推廣鏈條式管理,規范監測數據和科研成果應用。國際層面,積極履行國際環境公約,主動參與全球及周邊重點區域或國家環境監測合作,與發達國家加強業務合作與技術交流。結合“一帶一路”和“南南合作”,實施“走出去”戰略,支持發展中國家環境監測先進技術和裝備建設,樹立中國生態環境監測品牌。
創新激勵約束機制。按照“寬嚴相濟、扶管并舉”的原則,加強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定期組織開展全國監測技術比武、百強監測機構和優質監測實驗室創建等活動,建立環境監測機構備案、能力評估、信用評價、紅黑名單、從業禁止等制度,推進監測行業自律。
(三)健全法規標準
完善法規規章體系。加快推動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出臺,將改革文件中的相關要求通過法律條文固化,理清監測與監管、國家與地方、各部門之間、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之間的關系,對生態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職能任務、網絡建設、質量監管、數據法律效力、信息公開共享等作出界定和規范,確保監測管理依法行政、監測工作依法開展。同時,完善配套制度,出臺網絡規劃與管理辦法、污染源監督監測管理辦法、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輻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
健全標準規范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建立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體系,覆蓋生態環境監測全要素、全指標、全過程。抓緊確定標準制修訂清單,加快填平補齊空氣、水、土壤、固體廢物、生態狀況監測,以及生態環境遙感監測、應急監測、現場執法監測、質量控制等領域標準規范,加快抗生素等新型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監測方法標準研究制定與監測技術體系建設,強化有機類標準樣品研發,加快核設施流出物監測、輻射環境自動監測和應急監測相關標準規范制修訂工作,確保監測數據合法性和準確性。系統梳理不同部門現行監測標準并開展等效性評估,推動標準規范的整合統一,提高監測數據可比性。建立“寬進嚴出、動態評估”的標準管理機制,完善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動員包括監測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在內的全社會力量參與標準制修訂,積極關注和吸納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保持標準體系科學適用、適度超前。
(四)強化創新引領
加強監測新技術新方法研究。以土壤和沉積物、固體廢物、大氣顆粒物等復雜基質中非常規污染物和環境健康、生態系統安全為重點,加強環境樣品前處理技術、儀器分析技術和生態調查技術創新,建立自動、高效的環境友好型監測技術與方法體系。加強基于高分辨率質譜的非靶標化合物篩查技術和基于生物毒理學的監測技術研究,支撐特征污染指標和未知化合物識別。加快危險廢物特征污染因子監測技術研究,推動構建危險廢物監測技術體系。
加強專項調查和研究性監測。在典型區域開展生物多樣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放射性、海洋微塑料和酸化的專項調查監測,為國際履約談判和全球新興環境問題治理提供支撐。在雄安新區、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重大戰略區域,開展針對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危險廢物、典型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和新化學品等問題的研究性監測,篩查并識別區域特征污染物,及時發現和跟蹤前沿問題,為環境治理提供支持與指引。
推進環境遙感技術應用。推動構建全天時、全天候、全尺度、全譜段、全要素的衛星遙感觀測網絡體系,形成高時間分辨率、高空間分辨率、高光譜分辨率、高輻射分辨率、高監測精度的生態環境遙感服務能力,強化遙感技術在全國生態狀況、環境質量、污染源監測與評估中的應用,逐步開展全球生態環境遙感監測。
支持監測裝備自主研發。推進人工智能、5G通信、生物科技、納米科技、超級計算、精密制造等新技術在環境監測領域的應用示范,加快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技術進步。以環境監測裝備的集成化、自動化、智能化為主攻方向,加大空氣、水、土壤、應急等監測技術裝備研發與應用力度,推動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監測裝備,強化生態環境監測核心競爭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圍繞規劃綱要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和有關部署要求,結合實際研究提出細化落實指標,以“十四五”時期為重點,明確具體任務舉措和責任分工,認真組織實施。注重加強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等有關規劃的銜接,加大配套政策和投入保障支持力度。生態環境部將對規劃綱要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和監督檢查,確保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二)夯實人才隊伍保障
拓寬人才培養渠道,在全社會范圍內,推動建立以崗位需求為導向的環境監測職業教育體系和在職培訓體系,加強生態環境監測學科建設,鼓勵地方加強監測領域校企、校站合作,試點“產學研”“訂單式”等多元化監測人才聯合培養模式。打造尖端人才隊伍,樹立“不求所有、但為所用”的人才使用導向,與國內外知名高校建立生態環境監測科研及聯合攻關機制,通過強強聯合,催化高端人才培養。面向全社會遴選優秀生態環境監測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領軍人才,帶動隊伍素質整體提升。加強思想作風建設,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黨建工作推動業務發展,培育 “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行業文化,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先鋒隊。
(三)強化基礎能力保障
圍繞重點任務謀劃建設一批重大工程,帶動生態環境監測能力提升,保障規劃任務落實。
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能力建設與運行保障工程。實施環境質量監測能力建設專項,以點位增補、指標拓展、功能升級為主要方向,以空氣和地表水國控站點調整、長江經濟帶一體化監測、南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等為重點,加強空氣、地表水、海洋、土壤、溫室氣體、輻射等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構建現代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實施生態狀況能力建設專項,整合建設國家生態監測站點和樣地,補充生態監測儀器設備,建設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和生態遙感監測平臺。實施網絡運行保障專項,保障國家網監測站點正常運行和國家監測任務有序開展。建立國家網儀器設備的建設與更新機制,據實測算、分期更新、規范管理,保證國家網儀器設備的統一可比。
中央本級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實施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綜合業務能力建設專項,推進國家生態環境監測計量平臺(量值溯源與傳遞實驗室)、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研究平臺(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驗證實驗室),以及生態環境監測專用儀器設備適用性檢測、生態環境監測新技術研究等實驗室建設,提升國家環境監測質控溯源與技術研發能力。實施國家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專項,完善海洋監測實驗室基礎設施,組建海洋監測(調查)船隊,提升海洋自動監測與應急保障能力。實施生態環境綜合立體遙感監測專項,加強生態環境立體遙感監測業務體系、技術體系、產品體系、保障體系建設與運行。推動研制發射11顆生態環境監測衛星,加強衛星生態環境應用系統建設,新增120余套無人機監測系統。采用共享與新建相結合的方式,形成一批遙感地面真實性檢驗站點。實施國家輻射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專項,建設國家環境保護輻射監測質量控制重點實驗室、輻射監測裝備工程技術基地、輻射監測技術標準推廣驗證平臺、國家核與輻射應急監測技術實驗室、電磁輻射安全獨立校核計算驗證實驗室、海洋放射性監測實驗室和核與輻射應急監測快速響應裝備庫。
實施流域(海域、區域)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專項,根據流域(海域)監測機構職能定位,加強監測基礎能力建設,強化流域水生態環境監測預警和海域生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合理統籌現有監測資源和省、市監測力量,通過業務合作與共建方式,推進區域質量控制中心(平臺)、區域空氣質量預報中心(平臺)、區域土壤樣品制備中心(平臺)、區域輻射環境監測基地、海區監測中心站(分站)的優化配置,彌補現有監測力量不足和能力短板。根據流域監測機構實際能力,逐步向其整合過渡。探索與上下游相關監測機構合作共建流域監測分站,提升監測業務能力。推進監測技術創新基地建設,按照一專多用、共享共管的模式,重點支持國家生態健康與安全監測評估、環境監測質控技術研究創新基地、長江經濟帶一體化監測質控和應急平臺、新型污染物監測研究平臺、監測技術人員實操培訓基地、輻射航測校準與訓練基地和航測保障基地建設。鼓勵與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共建生態環境監測重點實驗室,全面提升監測技術研發與應用能力。
地方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提升工程。按照“總體規劃、固本強基、分區分級、突出特色”的原則,指導地方積極爭取財政支持,依托污染防治和生態補償等專項資金,加強省、市、縣監測機構人員隊伍建設和提升儀器裝備等基礎能力。
【篇四】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1998年12月29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為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農業資源,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提高農產品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對農業生態環境有影響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
第三條 ? 本條例所稱的農業生態環境,是指農業生物賴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環境因素的總體,包括土壤、水、大氣和生物等。前款所稱農業生物,是指作物、果樹,蔬菜、栽培的中草藥和樹木花草、蠶桑、家畜、家禽、養殖魚類等。 ???
第四條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農業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作為農業基礎建設的重要內容,采取有利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使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普及和推廣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和先進技術,提高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
第五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和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土、水利、地礦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的農業經濟發展需要和農業生態環境資源狀況,逐步增加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
第七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保護與治理
第八條 ? 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
第九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資源和農業生態環境狀況,制定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農業生態環境治理,加強農業生態環境建設,逐步改善農業生態環境質量。 ???
第十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依法實行特殊保護。 ???
第十一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耕地位用和養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對耕地質量狀況的監測,并制定相應的耕地保養規劃。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耕地地力分等定級。
??? 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中,應當有耕地保養等內容。耕地使用者必須堅持用地和養地相結合,采取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制度和方式。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耕作制度和耕作方式的指導。 ???
第十二條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植樹造林,加快平原、丘陵山區綠化,提高林木覆蓋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組織農田防護林建設,農田防護林可以依法實施撫育采伐或更新采伐,不得實施皆伐作業。 ???
第十三條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依法合理開發利用農業資源,改造中低產田,開展小流域治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鹽漬化和貧瘠化。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用地上從事采礦、挖砂、取土等活動。從事采礦、挖砂、取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恢復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
第十四條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大力發展節水灌溉農業,合理利用水資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規劃,并定期組織疏浚河道,清理河湖淤泥。禁止圍湖造田、侵占江河灘地及興建影響湖泊蓄水功能的工程。 ???
第十五條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農業發展規劃,建立生態農業試驗、示范區。
???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推廣生態農業工程技術和農業病、蟲、草、鼠害綜合防治技術,并加強對秸桿、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積極開發和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農民不得露天焚燒秸稈或向水體棄置秸稈。 ???
第十六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農業生物不能正常生長或者所生產的農產品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農業生產區域,劃定為農業生態環境污染整治區,進行農業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農業生態環境污染整治區的劃定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七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并組織對無公害農產品的審定,頒發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和標志。 ???
第十八條 ?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化肥,采用配方施肥和秸稈還田,使用微生物肥料,增施有機肥,提高土壤有機質,保持和培肥地力。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或者省級登記的化學、微生物肥料。 ???
第十九條 ? 鼓勵使用易降解地膜,對難降解的殘膜,農業生產者應當及時清除、回收。 ???
第二十條 ? 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防止對土壤和農產品的污染。不得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對國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農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布和宣傳,并加以監督管理。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和直接食用的其他農產品。 ???
第二十一條 ? 農業、林業、漁業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 加強對農作物害蟲、害獸的天敵的保護。對野生蛀類、蛇類、鳥類等農作物害蟲、害獸的天敵禁止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和出售。 ???
第二十二條 ? 加強動植物檢疫工作,防止危險性病、蟲、草害的傳播和蔓延。 ??
第二十三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業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經檢測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或限制其用途。 ???
第二十四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漁業水域的保護,防治漁業水域污染,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漁業水域統一規劃,采取措施,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 ???
第二十五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田灌溉水質和漁業養殖水面的監測,發現水質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漁業水質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并通報同級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條 ? 禁止直接向農田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
禁止向農田和灌溉渠道、漁業養殖水面等農用水體傾倒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及排放油類、酸類、堿類和劇毒廢液。禁止在農用水體浸泡、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
第二十七條 禁止超標準排放煙塵、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對農業生物生長造成有害影響的,排放單位必須采取治理措施。 ??
第二十八條 ? 不得擅自在農業用地上堆放有害固體廢棄物;確需占用農業用地臨時堆放固體廢棄物的,必須經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對固體廢棄物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揚散、自燃、滲漏、流失。 ???
第二十九條 ? 專業從事畜禽飼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避免和減少污染。 ???
第三十條 提供給農業使用的城鎮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 省環境保護、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有利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
第三十二條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測工作,并會同農業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生態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評價,定期提出農業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業環境監測機構,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和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評價,可以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擔農業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的技術鑒定和損失評估。 ??
第三十三條 ? 對農業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征求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農業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
第三十四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林業、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環境污染和農業資源破壞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發生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其他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避免造成更大損失,并在四十八小時之內向當地環境保護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
第三十六條 ? 跨行政區域的農業環境污染和農業資源破壞的防治以及處理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不及時清理、回收難降解殘膜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回收; ???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向農業生產者提供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撤銷登記的農藥,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不按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蛙類、蛇類、鳥類等農作物害蟲、害獸的天敵的,由林業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相當于實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并造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向農業生產者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鎮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八條 ?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第三十九條 ?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四十條 ? 造成農業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四十一條 ? 造成重大農業環境污染或者農業資源破壞事故,導致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二條 ? 農業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索賄受賄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98)8號公告]
【篇五】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系統通過驗收
作者:
來源:《中國信息化周報》2013年第35期
????????近日,“十一五”863計劃海洋技術領域“渤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技術系統”重點項目下設課題“重點監控區海洋生態環境連續監測技術系統”在青島通過科技部技術驗收。課題組突破了大型浮標雙機并行控制、水質傳感器長期連續在線監測、小型水質監測浮標優化、套頻雷達海冰監測等技術,研制出由大型綜合監測浮標、小型水質監測浮標和陸基套頻海冰監測雷達構建的重點監控區海洋生態環境連續監測技術系統,海上長期運行穩定可靠,為我國重點海區生態環境連續監測提供技術和裝備支撐。
【篇六】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年大連市海洋生態環境監測方案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是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的大背景下,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戰略部署、重大理論創造、重大思想引領的系統呈現。它生動記錄了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統籌兩個
《真抓實干做好新發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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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在黨組織的關懷下,我有幸參加了區委組織部組織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為期一周的學習,學習形式多樣,課程內容豐富,各位專家的講解細致精彩,對于我加深對黨的創新理論的認識、對黨的歷史的深入了解、對中共黨員的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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